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整理版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XXXXXX 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司宗旨、经营范围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四章市国资委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董事会第六章总经理和经营班子第七章法定代表人第八章监事会第九章财务、会计、审计、利润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破产和清算第十一章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备案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西壮族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XXX英文名称:XXX公司住所:XXX邮编: XXX公司注册地:XXX第三条公司是经广西壮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市人民政府授权广西壮族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第四条公司依法设立,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是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市国资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境内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以资产为纽带,与子公司建立母子公司体制.公司通过其产权代表或者以股东身份参与子公司和其他参股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公司出资人授权公司对其子公司和子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公司重要子公司和子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及市国资委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公司出资人的监管.第六条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市国资委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兼任职务.经批准任职或兼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市国资委有关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其他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守市人民政府和市国资委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市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公司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八条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工会的组织,开展相应的组织活动.公司应当为其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九条本章程对公司、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具有约束力.第二章公司宗旨、经营范围第十条公司宗旨:服务于广西经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铁路中长期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需求,依法自主从事铁路投资建设和其他经营活动.创造社会财富,促进资产保值增值,深化企业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增强竞争能力,为广西社会经济加快发展做出贡献.第十一条公司经营范围:一XXX二XXX三XXX第十二条公司在公司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如需变更经营范围,应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后向公司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十三条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元,其中货币出资为XX元,非货币出资XX元.出资方式:首期实缴出资为货币出资XX元,非货币出资为XX元备注:非货币出资项目,第二期出资为XX元.公司成立后X年内缴足.第四章市国资委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公司不设立股东会.市国资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享有以下权利:一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及其他由市国资委任免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指定监事会主席;建议任免或选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决定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或经营方针;三审批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批准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计划;四建立公司负责人业绩考核制度,与公司董事会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五审批董事会的报告;六审批监事会的报告;七审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以及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的报告;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定;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进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十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或批准由董事会制订、修改的公司章程草案;十二决定与审核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方案,按有关规定批准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出资人可以依法依规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出资人的部分职权,对于已经做出的授权,出资人可以撤回或修改授权内容.第十五条出资人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保证公司注册资本金到位,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得任意抽回出资;三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支持公司的业务发展;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董事会第十六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X人,其中X名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余董事由出资人委派.董事任期为每X年,任期届满,连派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出资人和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第十七条董事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出席董事会并依照有关规定行使表决权;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委托,代表公司执行有关业务;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对出资人负责,并应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公司利益和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二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公司资产为个人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三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地位和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或为自己谋取私利;四按照有关规定向出资人提供公司的重大决策、重大财务事项及资产状况的报告;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六依法依规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产生,或由有任免权的机构任命、指定或委派.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以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第二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市人民政府和市国资委的决定,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资委报告工作;二制订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经营方针和年度投资、融资计划;决定授权范围内公司的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并报市国资委备案;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九制定修改公司章程草案;十依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和报酬事项;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议事规则:一董事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将会议议程、所议事项、会议时间等有关会议事项通知全体董事和其他列席会议人员.如涉及公司紧急事务或重要、重大决议事项需要召开临时董事会的,可以不受前述规定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合理的时间内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与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1.出资人认为必要时;2.董事长认为必要时;3.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4.监事会提议时.二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或出资人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三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四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五董事会会议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董事会的表决方式可以采取举手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进行.六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既未出席会议,又未委托代表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应视为未表示异议,不免除其责任.第二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市人民政府和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第二十三条董事违反有关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营业的,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活动的,其营业或活动所得归公司所有.第二十四条董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本章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除具体职责外,适用于公司监事和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总经理和经营班子第二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可设副总经理.董事会成员经出资人批准,可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人选由有任免提议权的机构提议,经规定程序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市国资委批准,可设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等其他高级管理职位,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三年,经考核合格可续聘.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组成公司的经营班子.第二十七条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融资方案三拟订公司重大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四拟订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五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方案;六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七制定公司具体管理制度;八拟订公司薪酬、福利、奖惩制度及人力资源发展规划;九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出资人、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的人员;十根据董事会或董事长的委托,代表公司签署合同等法律文件或者其他业务文件;十一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十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八条总经理履行职权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第二十九条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第七章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经出资人指定,也可以由总经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登记,如有变更,应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一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市人民政府和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二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三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出资人和董事会报告;四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其他职权和出资人、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八章监事会第三十二条公司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骨干企业监事会派驻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设立.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监事会成员不少于X人,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公司监事会成员由出资人委派,但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出资人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二检查公司财务,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三检查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四检查公司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六监事会主席或由其委派的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等重要会议;七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资委报告工作;八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九章财务、会计、审计、利润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第三十五条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和会计工作应接受财政、审计、税收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出资人的监督和指导.第三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三十七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在出资人要求的期限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报送市国资委.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制作,并同时符合市国资委的要求.第三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出资人批准,可提取任意公积金.第四十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审计、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由出资人决定.第四十一条公司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所属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四十二条公司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破产和清算第四十三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破产和清算等事项依照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办理.第四十四条在正常情况下公司为永续公司.第四十五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以解散: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司解散的;二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出资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经不能解决的;三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四因公司合并、分立或者重组需要解散的.第四十六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三项规定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市国资委指定人员组成.第四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编制清算报告,报出资人确认,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一章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备案第四十八条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及市国资委的规定,就重大事项向出资人进行报告和备案.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备案必须按照出资人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九条公司应依法依规加强对子公司和子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制度.第十二章附则第五十条本章程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五十一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不符之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为准.第五十二条公司董事会通过并经市国资委批准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和细则,均视为本章程的一部分.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市国资委.出资人:广西壮族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盖章年月日。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以国有资产为主要投资者,根据法律、法规设立,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2条公司的名称为XXX国有独资公司,简称“XXX公司”。
第3条公司的注册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4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合作、资本运作、股权参与、投资管理等。
第5条公司依法享有经济收益,依法承担经济风险。
公司的盈余可由扣除法定储备、提取公益金和其他资金后,由股东自主支配。
第6条公司的出资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二章董事会第7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董事的任职期限为3年,可连选连任一次。
第8条董事会的职权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业务规划、审议并批准重大决策事项、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等。
第9条董事会由一名董事长领导,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章监事会第10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
监事的任职期限为3年,可连选连任一次。
第11条监事会的职权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监督董事会的决策和执行情况、审查公司的财务状况、监督公司的管理行为是否合法合规等。
第12条监事会由一名监事会主席领导,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13条公司的经营管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经营活动,履行相关义务。
第14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
第15条公司应定期向股东报告经营情况,接受监事会和股东的监督。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16条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财务法规进行账务处理和财务报告,并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17条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财政部门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进行相应的税务申报。
第六章业务合作第18条公司可与其他企业、机构、个人进行经济合作,开展合作项目、共同投资等。
第19条公司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应经董事会或授权部门的审批后签署。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整理版

_______________ 国有独资公司、、八章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障岀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是人民政府决定设立的州属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西双版纳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国资委”)为公司的岀资人,依法享有所有者各项权利。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登记地址:,邮政编码:。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其他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守州政府和州国资委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州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是独资企业,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章程对公司、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州国资委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含公司子公司)兼任职务。
第八条董事长(或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境内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第十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组织。
党组织在公司中处于政治核心地位, 发挥政治领导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第^一条公司应建立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公司应服从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活动,接受有关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公司经营宗旨及期限: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人民币亿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第四章岀资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公司不设立股东会。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最新整理版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最新整理版一、前言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国有独资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制定一份完善的章程范本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进行最新整理,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参考。
二、公司名称和性质1. 公司名称:国有独资公司名称应当明确反映其国有独资属性,同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公司性质:国有独资公司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家出资设立,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享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公司目标和经营范围1. 公司目标:国有独资公司的目标是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在经济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增强国有资本的活力和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2. 经营范围:国有独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列举。
四、公司组织结构1. 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并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2. 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是否合法、合规,并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3. 总经理:国有独资公司设立总经理职位,由董事会任命,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执行董事会的决策。
五、公司治理1. 公司治理结构: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各机构之间应当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形成有效的监督和决策机制。
2. 内部控制: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3. 信息披露: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
六、公司财务管理1. 资金管理: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合理安排资金运作,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XXXXXX 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司宗旨、经营范围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時间第四章市国资委得权利和义务第五章董事会第六章总经理和经营班子第七章法定代表人第八章监事会第九章财务、会计、审计、利润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破产和清算第十一章重大事项得报告和备案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得组织和经营行为,保障出资人得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得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西壮族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XXX英文名称: XXX公司住所: XXX邮编: XXX公司注册地: XXX第三条公司昰经广西壮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出资设立得国有独资公司,市人民政府授权广西壮族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公司依法设立,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得企业法人资格,昰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得经济实体。
市国资委以其认缴得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得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得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境内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公司以资产为纽带,与子公司建立母子公司体制。
公司通过其产权代表或者以股东身份参与子公司和其他参股公司得重大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
公司出资人授权公司对其子公司和子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公司重要子公司和子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及市国资委得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公司出资人得监管。
第六条公司得董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市国资委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兼任职务。
经批准任职或兼职得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市国资委有关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得相关规定。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国有独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依法设立、由国家出资设立的,由国家代表资产所有者行使所有者权益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公司的名称为__________国有独资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的住所在__________。
第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由国家作为出资人,以__________各自出资人名义出资或溢价设立本公司。
第六条公司依法享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__________。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期限为__________年。
第二章企业管理组织第九条公司设一个董事会、一个监事会和一个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董事会决定的权力。
第十一条董事会由_____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一名。
董事长由出资方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表任命。
第十二条董事会由题名董事和非题名董事组成,各方根据其出资比例提名董事,董事任期为__________年。
第十三条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行使监督职权。
第十四条监事会由__________名监事组成,监事长一名。
监事长由出资方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表任命。
第十五条监事会的职权和职责包括:审查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监督董事会的决策执行情况,提出纠正或追究董事会决策的建议等。
第十六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和执行董事会决策。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七条公司在经营期间,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制定的有关企业经营管理的政策规定。
第十八条公司依法对外市场开展经营活动,除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外,可以独立承担债权债务。
第十九条公司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经营权。
第四章资本运作和利润分配第二十条公司凡属利润发放必须都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方可提出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司利润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先提取公积金和储蓄基金,然后计提资本修正、储备基金,并根据公司经营的发展需要提取税金储备。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公司的名称为:XX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第三条公司的注册地址为XX市XX区XX路XX号。
第四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XXX,XXX,XXX等。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期限为无固定期限。
第六条公司的营业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股东第八条本公司股东对于本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的转让,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第九条本公司的股东对本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其责任限于对本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
第十条本公司的股东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未经股东同意,不得侵犯其股东权益。
第三章:董事会第十一条本公司设立董事会,行使公司的最高权力。
第十二条董事会的职权如下:(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决策等重大事项;(二)选举和罢免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三)决定公司的工资福利制度、年度财务预算等;(四)审议和批准公司的财务报告、年度报告等;(五)决定公司发行的股票、债券等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包括1名董事长和4名董事。
第十四条董事的选举和任期:(一)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二)董事产生后,享有与董事长同等权益。
第十五条董事会决策应遵循多数原则,含权利社决定。
第四章:监事会第十六条本公司设立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包括1名监事长和2名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选举和任期:(一)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二)监事产生后,享有与监事长同等权益。
第十九条监事会的职权如下:(一)监督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二)监督公司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三)监督公司财产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第五章:总经理第二十条公司设立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总经理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二条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按照年度计划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
国资独资公司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出资人”)单独出资设立。
第三条本章程是本公司设立、经营和管理的根本性文件,对本公司的组织形式、股东权益、经营管理、财务会计、终止解散等事项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本公司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出资人权益,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五条公司名称:[公司全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六条公司住所:[详细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具体经营范围,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具体填写]。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金额]万元。
第五章股东权益第九条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十条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的利润分配、亏损弥补、增资减资等重大事项,由出资人决定。
第十二条出资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六章公司组织机构第十三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董事会成员由出资人委派或者选举产生,其职责、权利和义务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公司设立监事会,负责对公司财务、经营和董事会成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监事会成员由出资人委派或者选举产生,其职责、权利和义务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财务会计第十七条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虚报、隐瞒、伪造、篡改等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八章终止解散第二十条公司因依法解散、破产等原因终止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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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最新整理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______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三条公司宗旨是:
第四条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五条公司类型: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条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经营范围是: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万元。
第五章出资人名称(股东)
第十条出资人名称:
住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股东以货币出资______万元,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______万元(注:没有该项的请自行删除),实缴出资_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七章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订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______人,其中______人由出资人委派,______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选)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________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出资人的决定,并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2、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6、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或者
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总经理可由董事兼任,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第十九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不是董事的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公司设监事会,由______名监事组成,其中______人由出资人委派,______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每届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选)连任。
监事会主席由出资人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5、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其工作,费用有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
第八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任期为三年,由出资人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二十六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2、检查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按时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部门。
第二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出资人同意,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二十九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规、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三十一条公司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
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第十章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二条公司的经营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计算。
第三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解散;
4、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四条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出资人确定的人员组成。
第三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三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出资人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出资人所有。
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出资人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出资人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条公司根据需要可修改章程。
章程的修改须报出资人批准。
第四十一条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由出资人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订立。
自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出资人盖章: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