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收购流程图
注会经济法中要约收购基本流程

注会经济法中要约收购基本流程
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注会经济法中要约收购那档子事儿哈。
你想想看,这要约收购就好比一场激烈的商业“战斗”。
比如说,有个大老板想把另一家公司给拿下,这就是要约收购的开始啦!
首先呢,这个大老板,也就是收购方,得先策划一下,想好自己打算出多少钱、用啥方式去收购人家。
这就像咱出门旅游,得先规划好路线、准备好东西不是?然后呢,收购方会发出一个响亮的“号角”,也就是要约,告诉被收购方咱要出手啦!这可不是闹着玩的呀,被收购方可得认真对待。
要是被收购方觉得这条件还行,那就接着谈。
这就好比有人跟你说一起做个大买卖,你得好好琢磨琢磨一样。
接下来,双方就开始你来我往地谈条件,各种细节都得敲定好。
这过程就像两个人在下棋,一步一步都要想好怎么走。
收购方可能会说:“我再加价,你得答应我啥啥条件。
”被收购方也许会说:“那可不行,你还得再让步。
”
在这个过程中,可不是一帆风顺的呀!可能会出现各种问题和挑战,就像爬山的时候遇到陡峭的山坡一样。
但要是双方都能谈拢,那最后就大功告成啦!
这要约收购基本流程虽然看起来复杂,但只要咱一步步搞清楚,也不难理解呀。
我觉得吧,这就和咱平时做事一样,得有计划、有耐心,遇到问题不退缩,这样才能把事情做好呀!大家觉得呢?是不是很有意思呀?。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法规及其基本流程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法规及其基本流程前言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上市公司之间的竞争日益增强。
为了实现个别投资者或参与人的特殊投资需要或公司战略调整,上市公司经常会进行要约收购。
本文将为您介绍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法规及其基本流程。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法规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是指一或多个投资人(也称“收购方”)向另一公司(也称“标的公司”)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发出收购公告,以便收购公司的股份,直至占标的公司股份过半或者其它法定情形下终止。
根据我国《证券法》及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必须遵从以下法规:证券法、公司法及其实施细则根据我国《证券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于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要求如下:1.收购方需提交要约收购报告书,说明收购方的情况、标的公司的情况、要约价格、要约计划等内容,并依法对报告书进行披露。
2.标的公司需对收购方及其关联方进行调查,并在调查后的允许期限内提交独立意见、经营情况公告、财务报告、法律意见及管理层声明等文件,并依法对其进行披露。
上市公司规则上市公司需遵守以下规则:1.上市公司要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2.上市公司需妥善保管和使用交易信息,并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同时进行及时披露。
3.标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等需遵循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必须合法、公正地行使其职责,执行及保护权利,维护股东权益。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基本流程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基本流程如下:策划收购要约收购的第一步是策划。
这包括确定收购目标、确定要约价格、确定筹资方式等。
制定方案收购方根据策划中确定的收购目标和要约价格,制定收购方案。
该计划应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进行全面的披露,并提交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审核。
提交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需包括收购方的情况、标的公司的情况、要约价格、要约计划等内容,并依法对报告书进行披露。
同时,报告书也要提交给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审核。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法规及其基本流程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法规及其基本流程一、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法规简介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是指投资者或买方通过公开发表或发送邀请函等形式,以收购或换股方式获取目标上市公司控制权并实施重组、合并的行为。
为保护上市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权益,各国及地区都有针对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和监管。
在中国,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相关法规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公司法》对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进行了一般规定,确认了股东利益国家优先和股东持有权益保护原则,并规定了要约收购必须遵守的主要程序和条件。
《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进行了专门规定,明确了要约收购的定义、要约人的义务和责任、目标公司的义务和责任等。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进行了详细的具体规定,其中包括要约收购的退出可行性研究、收购意向书的公开送达、收购报告的公告及报告书的发布、目标公司的回应、确认要约价格的报告及公告、公开现金要约和公开换股要约的程序等,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详尽的规划。
二、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基本流程1.收购意向的表达:买方向目标公司出具收购意向书或邀请函,明确其收购的目的、方式、条件,以及相关协议的制定和订立。
2.目标公司的回应:目标公司应根据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对买方的收购意向进行特别议案审议,并根据审议结果及时作出有关回应。
4.目标公司回应的公告和报告书的发布:目标公司应根据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及时回应收购意向,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递交回应报告书,充分披露目标公司的意见、建议以及可能对收购产生的重要影响等。
5.要约价格的报告和公告:买方应根据收购意向和目标公司的回应,由独立评估机构出具收购价格的确认报告,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递交报告书,同时将报告公告,并向投资者公开披露。
6.证监会审批和公告:买方应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递交申请材料,获得证券监管部门的批准后,公告要约收购发行通告,并开展要约交易。
深市明确要约收购业务操作流程

深市明确要约收购业务操作流程为保证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的顺利进⾏,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深交所与中国深圳分公司⽇前联合制定了《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明确了要约收购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
根据该业务指引,要约收购⼈应当在拟刊登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前⼀⼯作⽇收市前到中国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续。
收购⼈以现⾦⽀付的,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将不少于收购总⾦额20%的履约保证⾦存⼊其结算备付⾦账户中;收购⼈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进⾏⽀付的,应当委托证券公司申请办理其⽤于⽀付的全部证券的保管。
同时,收购⼈还须向深交所公司部提交下列资料:载明专业机构出具结论性意见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收购⼈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提⽰是否以终⽌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为⽬的,是否已经提出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措施;收购⼈及其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名单和证券账户等。
收购⼈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对要约收购报告书⽆异议的书⾯通知当⽇收市前,向深交所公司部提交经审核⽆异议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及财务顾问意见、律师法律意见书。
如有关事项做出修改或者补充,及存在重⼤变化的,收购⼈应当就修改或者补充部分做出特别提⽰。
收购⼈在要约收购有效期限内变更收购要约条件的,应当将变更收购要约条件的书⾯报告抄送深交所公司部。
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收购⼈应当在获得批准的当⽇收市前,将拟刊登的公告报送深交所公司部。
若因要约收购条件变更导致收购资⾦数额发⽣变化的,收购⼈还应当重新办理相关⼿续。
在要约收购期间,拟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应当将有关书⾯报告抄送深交所公司部,并根据该业务指引办理相关⼿续。
获得批准的,竞争要约收购⼈应当在获得批准的当⽇收市前,将拟刊登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报送深交所公司部。
被收购公司⾮流通股股东申请预受要约或撤回预受要约的,应当在要约有效期内通过收购⼈委托的证券公司办理有关申报⼿续。
若被收购公司流通股股东申请预受要约或撤回预受要约的,应当在收购要约有效期的每个交易⽇的交易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办理有关申报⼿续。
公司收购的业务流程图

公司收购的业务流程企业收购的方式可划分为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股权收购是一个公司收购另一个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以达到控制该公司目的,收购后目标企业的资产和债务由收购方入股后的新变更登记公司负责。
资产收购是一个公司收购另一个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资产以达到控制该资产的目的,收购后目标公司任何债务都与收购方的新公司无关。
具体收购程序如下:一、前期准备及初选目标公司企业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制定并购策略,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对企业进行并购形成一致意见,作出初步决议,并授权经营班子和有关部门寻找并购对象。
第一,需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律师、生产技术人员共同参与,成立企业并购工作组织机构,机构成员由公司部抽调,包括投资发展、生产运营、财务、审计、法律事务、行政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人员。
第二,制定企业并购工作指引,指引中应对并购工作容及方法加以规,设置并购工作相关岗位及岗位职责。
第三,并购工作小组从不同渠道了解目标企业经营状况、发展潜力,进行尽可能详尽的调查。
与目标公司进行初步沟通、了解目标企业意向,向其发布并购意向书,开始意向面谈。
二、初步调查及制订并购的初步方案通过初步的调查达成并购意向后,在对方同意进场后收购方开始初步调查和现场考察,作为初步调查主体,收购方往往参考中介机构尽职调查的围和容,采用类似调查方法单独对被并购企业进行初步调查,调查主要分为法律事务、财务、生产经营三个方面。
根据初步调查得到的第一手资料形成初步调查报告,制订并购的初步方案。
同时,向目标公司的所有人和有关主管部门咨询对该目标企业实施并购的可行性。
实际工作中应该注意的是,此环节的调查仅是初步调查,由于双方还未明确收购意向,目标企业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值得考虑,这将大大制约了调查公允性。
本步骤并购工作组应提供的工作成果包括:《考察书面报告》,报告的容应涵盖目标公司的生产能力,投资回报初步测算、投资风险、收购方案及优缺点分析等各个方面。
要约收购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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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流程图
注:
1、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
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20日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同时抄报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0%。
上述社会公众是指除了以下股东之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2.16 条、12.17 条、条之(五)项及条之(九)项:上市公司因收购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但收购人不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在五个交易日内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交易所同意实施股权分布问题解决方案的,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方案,或者提交方案未获同意,或者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股票将暂停上市;被暂停上市后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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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要点与操作流程图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要点及其操作流程我国证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是相对于协议收购而言,当收购行为触发一定条件被动收购或者自愿以要约形式收购上市公司股权的一种形为。
一: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要约要点(一)、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触发条件1、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的。
2、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的收购人,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该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预定收购完成后所持有、控制的股份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拟超过的,应当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
(二)、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价格确定1、挂牌交易股票。
不低于以下两者高者:●在提示性公告日前六个月,收购人买入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的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在提示性公告日前三十个交易日,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的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
2、未挂牌交易股票。
不低于下列价格中较高者:●在提示性公告日前六个月,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司未挂牌交易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被收购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三)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要约有效期收购要约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三十日,不得超过六十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四)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要约支付1.收购人以现金进行支付的,应当在做出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不少于收购总金额百分之二十的履约保证金存放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办理冻结手续。
2.收购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进行支付的,应当在做出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其用以支付的全部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但是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不在保管围的除外。
(五)、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要约豁免。
要约收购怎么操作

要约收购怎么操作(一)、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者须公布信息。
即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
(二)、持股百分之三十继续收购时的要约。
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发布要约。
我们知道,投资者达到一定股份份额的,可以向其所在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要约收购其股份。
那么,具体的要约收购应该怎么操作呢?今天律师小编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要约收购分为三个操作阶段:预受要约申报、要约收购生效、余股收购。
▲一、预受要约申报1、收购方刊登《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2、流通股东有权在要约收购期内进行如下操作:①正常买卖交易;被收购公司不停牌,可以正常转托管②对所持股份进行预受要约申报,申报确认后不能卖出③预受要约申报确认后如须卖出,应解除预受要约后再卖出3、只要没有成功申报要约收购,可以正常转出▲二、要约收购生效1、如果要约收购的生效条件成立(预受要约数量达到一定比例),则被收购的股票将不再满足上市条件,公司将履行股票终止上市的有关程序;如果要约收购的生效条件无法满足,则原预受申报不再有效,股东预受要约申报的股份将自动解除临时保管,可进行正常交易。
2、被收购股票终止上市后,未接受要约的股东所持有的被收购股票将无法在深证交所交易,该等股票的流动性及交易的便利性较之以前将大为降低。
3、在等待期间,即股票不再挂牌交易,还没有开始余股要约收购,停止办理正常转出申请。
4、要约已经生效,被收购股票停牌。
开始余股收购。
▲三、余股收购1、开始日是在证券发布终止上市公告的次一交易日。
2、申请方式与之前要约收购方式一样。
①对所持股份进行预受要约申报;②申报当日对预受要约申请、撤回预受要约申请进行撤销;3、以一个自然月为一个结算周期(2005年12月并入2006年1月作为一个结算周期)4、每一结算周期分为两个期间:从该月第一个交易日至倒数第三个交易日前(不含该日)为该结算周期的可接受余股出售申报期间,该期间不进行申报出售余股的资金结算;最后三个交易日为该结算周期的登记结算期间,该期间停止接受余股出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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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流程图
注:
1、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
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20日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同时抄报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18.1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0%。
上述社会公众是指除了以下股东之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2.16 条、12.17 条、14.1.1 条之(五)项及14.3.1 条之(九)项:上市公司因收购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但收购人不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在五个交易日内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交易所同意实施股权分布问题解决方案的,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解决股权分布问题方案,或者提交方案未获同意,或者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股票将暂停上市;被暂停上市后六个月内股权分布仍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