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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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一、介绍婚姻是社会生活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而家庭是婚姻的基本单位。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以及财产的继承等内容。

本文将围绕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展开探讨,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二、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成立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包括男女双方均年满22周岁、不在直系血亲关系中、无离婚或死亡的配偶等。

而婚姻的解除可以通过离婚、死亡或宣告无效等方式实现。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经过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需要满足夫妻双方的共同申请或一方的申请经过法院审判。

婚姻的解除对于夫妻双方以及相关权益产生重要影响。

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旨在保护夫妻的基本权益,并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夫妻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扶持,共同分担家务劳动和经济负担。

夫妻双方都享有平等的婚姻权利,包括财产权、继承权等。

同时,婚姻法还规定了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和惩戒,以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

四、子女的抚养和教育子女是婚姻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他们的抚养和教育也需要法律保护。

父母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责任。

如果夫妻双方达成协议,可以由一方独自承担抚养责任,但需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此外,父母还有权利决定子女的教育方式和学校选择,但需尊重子女的意愿和发展需求。

五、财产的继承继承是婚姻家庭与继承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权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且无论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财产的继承可以通过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方式进行。

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通过立遗嘱规定继承人与继承份额,而法定继承则是依照继承法规定,按照一定比例将财产分配给合法继承人。

六、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实施与完善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的实施与完善是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意识的增强,人们对于婚姻家庭和继承问题的关注度越来越高。

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已排序)

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已排序)

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已排序)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1 / 4婚姻家庭制度:其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一定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

是由各种相关的社会规范构成的,起着确认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作用。

(基础知识) 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据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

它是讲婚姻家庭关系用法律形态或者根据社会习惯加以固定化,使之成为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

婚姻家庭制度:一定的社会制度下的婚姻家庭形态,它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从广义上说,婚姻家庭制度是有关婚姻家庭的规范的总合。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婚姻自由: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不受他人强制或者干涉。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继承法:定义:调整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

寄养,是父母由于工作、生活条件特殊或其他原因,把子女寄托在别人家中,由父母出资,请他人抚养的一种形式。

寄养:是指父母出于某些特殊情形,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无法直接履行抚养义务,因而委托他人代其抚养子女。

寄养不产生法律拟制血亲关系。

家长制:是指家长在家庭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种权力是独占的,不可分割的。

家长统治全家,他们之间不是平等关系,而是主从、尊卑、依附关系,“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一样,都是调整家庭关系的信条。

家事代理权:指日常家务活动的代理权,亦即因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的代理权。

被代理人需对代理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近年来许多国家立法承认夫妻相互享有家事代理权。

家庭: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婚姻成立:也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婚姻的全部效力,都是以婚姻的成立为前提的。

婚姻家庭继承法

婚姻家庭继承法

婚姻家庭继承法概述婚姻家庭继承法是指在婚姻关系成立或者解除时,对夫妻双方及其亲属的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问题进行规定的法律。

它是家庭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其目的是保护夫妻及其亲属在财产方面的权益,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公平。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或者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婚前已有的财产,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使用的财产;•婚后夫妻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财产;•其他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或者共同使用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主要表现在:•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使用权;•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权,即夫妻一方去世后,对其共同财产享有一定的继承权;•夫妻离婚时,可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进行财产的分割。

亲属继承权的定义亲属继承权是指夫妻一方去世后,其亲属享有对其财产的继承权。

亲属继承权是根据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确定的,具有一定的顺序和范围。

亲属继承权的顺序在亲属继承权中,存在一定的顺序。

一般情况下,亲属继承权的顺序为:1.配偶;2.子女;3.父母;4.兄弟姐妹。

亲属继承权的范围亲属继承权的范围包括被继承人的全部财产,但可能存在一定的限制。

亲属继承权是根据法定继承顺序和比例来确定的,不同亲属之间享有不同的继承份额。

亲属继承权的限制亲属继承权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继承份额的限制;•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保障;•遗嘱的存在。

遗嘱继承权的定义遗嘱继承权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通过遗嘱规定的继承权。

通过遗嘱继承权,被继承人可以自主决定财产的继承方式和继承人。

遗嘱继承权的有效性遗嘱继承权的有效性受到一定的限制。

一般情况下,遗嘱继承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被认定为有效:•遗嘱必须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必须按照法定格式制定;•遗嘱必须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婚姻家庭继承法

婚姻家庭继承法

婚姻家庭继承法婚姻家庭继承法是指以婚姻为纽带,通过法律规定对夫妻之间、亲属之间的财产继承进行调整和规范的法律制度。

它是民法中关于财产继承的重要分支,对于维护家庭利益、保障婚姻家庭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婚姻家庭继承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领域,为夫妻、子女、亲属等当事人在财产继承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旨在保护家庭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一、婚姻财产的继承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且应由夫妻共同管理和支配。

而在其中一方离世后,遗留下来的共同财产将按照婚姻家庭继承法进行继承和分割。

根据我国的继承制度,夫妻之间享有的财产继承权是相对独立的,即子女在夫妻双方死亡时继承父母的财产份额是不同的。

一般情况下,子女在夫妻双方死亡时继承父母的财产的份额有所区别,夫妻双方互相合法子女的继承份额是相等的,也就是说,子女继承父母财产的份额一半归儿子,一半归女儿。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根据我国的婚姻家庭继承法,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权归夫妻双方的子女共同享有。

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如房产、车辆、存款等。

在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去世后,留下的共同财产在继承中应平均分割给夫妻双方的子女。

此外,还应考虑到夫妻的债务、赡养等方面的情况,确保子女在继承共同财产时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

三、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的争议与解决婚姻家庭继承涉及到夫妻双方和子女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在具体的继承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争议和纠纷。

例如,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时的不公平问题、继承份额计算的争议等。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和纠纷,我国的法律对于继承的程序和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设立了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专门的维权机构。

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依法解决继承纠纷,维护自身权益。

四、提升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实施效果为了提高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实施效果,进一步保护家庭利益,有必要采取一些措施来完善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实施。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期考重点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期考重点

一、名词解释:婚姻: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愿建立夫妻关系的结合。

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收养或抚养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男女双方有权根据本人意愿选择配偶,决定与谁结婚、什么时候结婚、是否结婚等,任何人不得包办、强制或干涉。

离婚自由:是指终止结婚的自由。

家庭暴力:是指用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方法,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

(隐蔽性、连续性、严重性、多样性)婚姻无效:也称无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夫妻财产制:是指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婚姻对外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及清算,以及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的法律制度。

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和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

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商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与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时,无过错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

探望权:也称探视权、交往权,是指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离婚父母一方依法享有定期看望子女并与之保持正常联络与交往的权利。

收养:是指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使原本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监护:广义的监护是指对一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保护和管理的法律制度。

狭义的监护是指无父母或父母不能照护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管理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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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离婚:离婚是指在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2.结婚: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发生,即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缔结夫妻关系的行为所形成的法律事实。

3.继子女:由于父母一方死亡或者父母离婚,父或母再行与他人结婚而形成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夫或妻称再婚配偶的子女为继子女。

4.离婚后的探望权:指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离婚父母一方依法享有定期看望子女并与之保持正常联络与交往的权利。

5.收养:法学上的收养有两种不同的含义:收养行为和指收养关系,从收养行为而言,收养是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之子女,使原本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间发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6.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未丧失继承权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有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继承其父母应继承份额的一种特殊的法定继承制度。

7.同居:是指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其内容包括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和夫妻性生活等重要方面。

8.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方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捐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面民事法律行为。

二、单选(5个、共15分)1.离婚后的法律赔偿是由: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条件:①夫妻一方有重大过错行为(夫妻一方有重婚的、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的、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夫妻一方遗弃家庭成员的);②夫妻一方有过错;③存在损害事实(另一方受到了损害);④夫妻一方的过错与另一方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共同债务:(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4.配偶间的继承①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或者被继承人死亡时婚姻已经解除的人,不存在法定继承权;②在离婚诉讼生效中或者离婚判决还未生效前,夫妻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依然享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③我国采取配偶与子女、父母之间共同继承主义,将夫妻共同财产先分一半给配偶,另一半作为死者的遗产再由配偶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子女、父母等继承人继承;⑤1994年2月1日前,事实婚姻(无配偶、未登记的男女双方)一方死亡,配偶享有继承权,但1994年2月1日之后一方死亡,并且之前未登记的,配偶没有继承权。

婚姻家庭法一名词解释考试必备

婚姻家庭法一名词解释考试必备

婚姻家庭法一名词解释考试必备婚姻家庭法,作为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婚姻家庭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

以下是婚姻家庭法中一些重要名词的解释,供考生备考参考。

一、婚姻和家庭婚姻是指合法男女公民依法自愿结合的社会关系。

婚姻是一种私事,但具有法律效力,需要经过合法的登记手续。

符合法定年龄和因扶养能力、生活条件等方面要求的男女可以自由选择结婚对象,并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家庭是由一个或多个家庭成员共同居住、共同过日子、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的社会组织。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包括夫妻间的婚姻关系,以及父母和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互助互爱,共同维护家庭的和睦稳定。

二、夫妻和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关系是指通过合法婚姻建立起来的亲属关系。

夫妻应当平等、自愿地建立夫妻关系,并相互承担着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共同维护婚姻的稳定。

夫妻有权选择合适的生育方式,共同规划家庭的生活和事业。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是通过血缘或法律关系建立起来的亲属关系。

父母对子女有教育、保护和抚养的责任,应当善尽教育和保护子女的义务。

子女则有义务尊敬父母、孝敬父母,并在必要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照顾。

三、离婚和家庭暴力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程序。

由于夫妻之间的种种原因,造成婚姻关系破裂时,一方或双方可以依法提出离婚申请。

离婚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一般包括婚姻无法维持的情形、婚姻关系已经实质性破裂等。

离婚后,既往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会相应做出调整。

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采取身体、精神、经济等方面的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违背了家庭和谐稳定的基本原则。

对于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保护令、报警等,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建立前,双方个人所拥有的财产。

无论是财产的原始取得方式,还是在婚前通过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取得的财产,都属于婚前财产。

亲继名词解释

亲继名词解释

婚姻法名词解释1. 婚姻法: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国)2. 婚姻: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

3. 家庭: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4. 1)包办婚姻: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2)买卖婚姻: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5. 一夫一妻制(个体婚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6. 重婚: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

(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违法行为。

)7.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8. 男女平等原则: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出于平等地位,即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担平等的义务。

9. 1)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

2)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

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

3)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或扶养的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

10. 计划生育:是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的增长速度,其内容不以节制生育为限。

11. 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1)广义的亲属:指一切具有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血亲关系的人,范围很广,包括受法律调整或不受法律调整的所有具有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关系的人。

2)狭义的亲属:仅指具有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血亲关系且彼此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12. 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或称亲属的系统。

13. 亲等: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单位。

14. 结婚: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15. 婚约: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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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结婚: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发生,即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缔结夫妻关系的行为所形成的法律事实。

结婚登记: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获准登记,婚姻即告成立的法律制度。

事实婚姻:法律婚姻的对称,只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两性结合。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婚外同居:亦称姘居,指已有配偶的人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但不以夫妻名义相称的行为。

家庭暴力:用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方法,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具有隐蔽性、连续性、严重性、多样化的特点。

它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和精神暴力。

婚姻自由原则: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权按照本人意愿自主的决定自己的婚姻,任何人不得加以限制和干涉。

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其行使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反对轻率结合和轻率离婚。

男女平等原则:以政治上、经济上的男女平等为基础的婚姻家庭领域的平等,专职婚姻家庭成员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享有的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

它既表现为权力的平等,也表现为义务上的平等,是平等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它包括在婚姻关系上男女平等、父母子女关系平等以及其他亲属法律地位平等。

忠实义务:夫妻不为婚外之性交,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也包含夫妻不的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

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交往时所为法律行为,实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配偶他方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财产制: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婚姻对外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财产分割与清算,以及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的法律制度。

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和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

个人特有财产制:法律直接规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所有者个人所有,并排斥其配偶共有的制度。

约定夫妻财产制:夫妻以契约方式商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与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适用的制度。

一般共同财产制: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全部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的夫妻财产制度。

限定共同财产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共有范围外的财产均归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制度。

分别财产制: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夫妻财产制度。

登记离婚:也称行政程序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离婚,并就与离婚有关的问题全面达成协议时,婚姻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离婚,符合条件即批准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时,无过错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制度。

亲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理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在人身方面包括抚养教育权、管束保护权、惩戒权、子女交还请求权、住所指定权等;在财产方面包括财产行为的代理权和同意权、管理权、用益权、必要时的处分权等。

探望权:也曾探视权、交往权,是指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离婚父母一方依法享有定期看望子女并与之保持正常联络与交往的权利。

收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使原本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继承
继承:广义:对死者生前权利和义务的承受;狭义:对死者生前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承受,不承认身份继承。

继承权: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指定,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遗嘱继承的对称,是指法律以明确规范的形式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的分配原则等的一种继承方式。

它主要适用于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情况。

遗嘱继承:又称意定继承或指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在继承开始后,按照以被继承人生前所里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未丧失继承权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继承其父母应继承遗产份额的一种特殊法定继承制度。

转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收遗产前死亡的,该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遗赠:公民以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送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项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抚养协议:遗赠人与扶养人(包括公民和集体组织)签订的有关抚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权力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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