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湖北省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湖北省消防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一十五号)《湖北省消防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4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4月2日湖北省消防条例(2011年4月2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将消防工作经费以及应急救援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劝阻、举报和投诉。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知识,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志愿服务、消防公益捐赠等公益活动。
每年11月为本省消防安全宣传月,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火灾预防、扑救以及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中华人民消防条例实施细则

(消防安全管理)中华人民消防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2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3月16日公安部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消防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实施消防监督。
除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的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外,其余所有单位的消防工作都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四条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依照有关消防法规,会同消防监督机构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并将其纳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市级人民政府审查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吸收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审定批准后,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公别负责建设和维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六条市区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应当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责成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作出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规划,加以解决。
第七条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必须贯彻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设计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
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工程设计,不予批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有关防火的设计图纸和资料负责审核。
第九条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资独立经营的企业或从国外引进项目的工程设计,其防火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
依据国外或者港澳地区消防技术规范进行的工程设计,必须将防火设计图纸并附上消防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送当地设计部门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是我国消防工作的基本法律,旨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本条例规定了消防安全的基本要求、责任主体、监督管理等内容,为消防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消防安全的基本要求根据条例规定,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意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建筑物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设置合理的消防设施,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同时,禁止在公共场所、室内外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乱扔烟蒂、焚烧垃圾等行为。
二、责任主体条例明确了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居民等。
各单位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同时,个人也应当履行消防安全的义务,积极参与消防安全教育和演练活动。
三、消防设施和器材条例规定了建筑物应当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设施、消防排烟设施等。
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其正常运行。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对于重点单位和特殊行业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要求,以确保其安全性和可靠性。
四、消防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了消防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各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
对于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的处罚措施。
五、消防安全教育和宣传条例强调了消防安全教育和宣传的重要性。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公众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各单位和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演练活动,提高员工和学生的自防自救能力。
同时,媒体也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是我国消防工作的基本法律,明确了消防安全的基本要求、责任主体、监督管理等内容。
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条例的规定,加强消防安全意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共同维护社会的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条例最新版

三、火灾预防
1.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检测、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3.下列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并采取措施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1)公众聚集场所;
(2)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
(3)住宅小区、高层建筑;
(4)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5)其他需要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场所。
4.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确需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5.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2.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组织火灾扑救,查明火灾原因,依法对火灾事故进行处理。
3.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火灾现场物件,不得破坏火灾现场。
六、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消防安全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本市其他消防安全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详细说明:化工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危险品管理制度,对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并配备专业的消防设备和人员。
3.商场、市场
-增加条款:针对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增加火灾应急预案、人员疏散引导等方面的规定。
-详细说明:商场、市场应制定详细的火灾应急预案,包括人员疏散路线、应急照明、安全出口指示等,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湖北省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湖北省消防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一十五号)《湖北省消防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4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4月2日湖北省消防条例(2011年4月2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将消防工作经费以及应急救援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劝阻、举报和投诉。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知识,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志愿服务、消防公益捐赠等公益活动。
每年11月为本省消防安全宣传月,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火灾预防、扑救以及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规范和保障消防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下面将详细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一些基本内容和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单位、个人,以及与火灾安全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消防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实行责任明确、协调高效、科学规范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消防组织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队伍的建设,提高消防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建设、维护和更新制度,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确保火灾隐患得到及时消除。
第三章消防安全第八条各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各类单位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和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条各类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各类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各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火灾报警和应急疏散措施,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报警和疏散。
第四章火灾预防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四条各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火灾风险评估制度,制定相应的火灾预防措施。
第十五条各类单位应当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确保其储存、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各类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气设备的管理,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七条各类单位应当加强对建造物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建造物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五章火灾应急救援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火灾应急救援体系,提高火灾应急救援能力。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灭火和紧急疏散法规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灭火和紧急疏散法规
火灾是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常见灾害,为了确保人们的
生命和财产安全,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是必不可少的。
此文档旨在介
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中与灭火和紧急疏散有关的法规。
1. 灭火法规
1.1 灭火设备的配置和维护要求
根据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所有建筑物都应配备适当的灭火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这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栓、灭火器和消防喷
淋设备。
1.2 灭火演练的进行
为了对火灾做出及时有效的应对,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定期
进行灭火演练。
这有助于提高员工和居民对火灾的警惕性,并让他
们熟悉如何使用灭火设备。
2. 紧急疏散法规
2.1 消防疏散通道的设置与保留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强调了消防疏散通道的重要性。
所有建筑物和场所都要设置足够数量的消防疏散通道,并确保通道保持畅通,以便在火灾发生时人员能够快速疏散。
2.2 疏散逃生示意图的设置
为了提高人们在火灾中疏散的效率,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在建筑物内设置疏散逃生示意图。
这些示意图应清晰明了,标示出紧急出口的位置和疏散路线,方便人们迅速找到和使用。
总结
灭火和紧急疏散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方面。
通过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条例中的相关法规,我们能够最大程度地减少火灾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人们的生命安全。
因此,建议大家充分了解并切实遵守这些法规。
消防安全条例
消防安全条例消防安全是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消防安全条例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下面就让我来为大家介绍一下消防安全条例。
一、法律基础消防安全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定的专门法规,于2004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根据条例,国家将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的法律体系,推进消防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主要内容1.建筑消防设计和安全管理:建筑的消防设计要符合国家的规定,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合理布局,确保消防设备的完好、有效、及时维护。
2.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建设单位应每季度对室内设施和装修进行检查,坚决禁止使用易燃易爆和超过国家标准的电器设备。
3.人员培训和消防演练:建筑物内的人员应进行系统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4.防止火灾侵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防火卷帘门、疏散通道、人员出入口等应按规定设置,减少火灾对人员和财产的危害。
5.火灾事故的处理和调查:对发生的火灾事故及时组织应对和扑灭,进行损失评估、目击证人调查、物证鉴定等,加强火灾原因的分析和研究。
三、重点措施1.严格建筑和消防设计:建筑物的消防设计要经过专业机构审核,同时要在建筑前的审批过程中进行抽检和监督,严格控制建筑物的消防质量,确保消防设备的完好性。
2.加强人员培训和消防演练:定期进行消防培训和演练,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人员可以遵从指挥,自救互救。
3.强化对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对易燃易爆和超标电器设备进行禁止,立即进行整改;加强现场防范措施,确保火灾发生时可以尽早发现并及时处理。
四、责任和惩罚1.责任方面: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负有主要责任,建筑物服务业、消防设备维修单位等也需要负起相应的责任。
2.惩罚方面:对不履行消防安全条例的单位可被罚款、责令改正、降低评级甚至停业整顿。
消防安全条例是城市建设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法律法规,以建筑消防安全为核心,设置完善的法制和行政管理体系,彰显了国家对消防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承诺。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四川省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共财产、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实施,以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安全。
政府各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每年11月9日为消防日。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一节消防安全责任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将消防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并定期检查考核。
上级人民政府应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火灾多发时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及城市街道办事处,应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加强对村民、居民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及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开展经常性的群众防火工作。
第十条教育、劳动、人事、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学校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学内容。
文化、旅游、新闻、广播、电影、电视、出版、宗教等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规划、建设、市政、供水、供电、燃气、电信、交通、气象、地震等主管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供影响消防安全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照有关标准建设、维护消防设施、设备,消除火灾隐患,健全消防组织,落实消防经费,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旨在保障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以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详细解读。
一、背景和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和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法律适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适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单位、个人以及其他与火灾安全相关的活动。
三、消防责任和义务1.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消防工作规划和措施,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2. 各类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提高员工和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3. 消防设施设备的设计、安装、验收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像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四、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1.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2. 各类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火灾隐患排查,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积极整改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五、消防宣传和教育1.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消防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2. 各类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预消防宣传和教育活动,学习掌握基本的灭火和自救逃生知识,提高应对火灾事故的能力。
六、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1. 消防设施设备的设计、安装和验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2. 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像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3. 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七、火灾事故应急处理和调查1. 发生火灾事故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火灾扑救和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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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录目目录……………………………………………………………………………,总则……………………………………………………………………………,第一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二章消防安全培训、教育…………………………………………………,第三章消防安全检查…………………………………………………………,第四章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第六章动火、用火、用电的消防安全………………………………………,第七章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的防火防爆………………………………,第八章义务消防队……………………………………………………………,第九章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第十章奖惩……………………………………………………………………,附则……………………………………………………………………………,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员工须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制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安全职责,保障公司消防安全。
第一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条公司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成立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网络。
第四条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五条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 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七) 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第七条公司各位员工均须自觉学习和掌握消防科学知识,严格遵守消防法规和公司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积极主动做好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消防安全培训、教育第八条在新入公司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中须包含消防安全教育的内容。
使员工知道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安全教育卡”由技安科存档。
第九条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十条在各部门定期开展的安全活动中,须加强消防安全教育,使员工知道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预防火灾的措施以及火灾事故的处置方法,会报警、会灭火、会组织人员疏散与逃生。
第十一条加强电工、焊割工、仓库保管等特殊工种人员的消防知识、技术的学习和训练,并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定期(每半年)组织公司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及消防安全竞赛;定期组织模拟消防演习。
强化员工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消防安全检查第十三条在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的领导下,定期开展由技安科及各部门负责人、义务消防队员参加的消防安全检查;并根据需要(如年度大修、技改项目、高温天气、冬防等)组织专项检查。
坚持公司月查、部门周查、班组日查的三级检查制度。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三)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七)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和化学品库、成品仓库、工艺楼等场所的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DCS室、MCC室等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 防火巡查情况;(十)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每日由专职人员进行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包括:(一)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二)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灯、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四)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五)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巡查中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公司、部门负责人汇报。
第十六条公司假日及夜间值班人员负责值班期间的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检查、巡查出存在问题,对能当场整改的责令当场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及时下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十八条检查、巡查必须做好书面记录,检查、巡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岗位)负责人签字备案待查。
第四章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第十九条根据消防法规要求设置消防设施、配齐灭火器材,并按其性能和配置规定定点存放、定人管理、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技安科负责对公司消防设施、器材登记造册,并组织定期检查督促、指导各部门加强日常维护保养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消防泵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淋系统、火灾报警系统、消火栓系统等消防设施由技安科专责管理,并定期测试性能或试运行。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移动式灭火器材由各分管责任人维护管理,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并严格执行《灭火器材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技安科每年组织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一次,对消防器材进行换药冲装,确保完好有效。
第二十四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拆除、损坏、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
第二十五条每周对消防应急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如发现不亮,及时更换维修。
第二十六条消防水池每三天进行检查一次,确保消防水源充足,防止无水。
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第二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火灾隐患所在部门负责人是隐患整改的责任人,对由于不及时整改而造成的事故后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各部门应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 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二) 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罐区域的; (三)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吸烟室外的公司区域吸烟等违反禁令的;(四)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五)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被挪作他用的;(六)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七) 违章使用、玩弄消防设施的; (八) 违章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九) 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乱放的;(十) 公司区内办公室、更衣箱(市)违章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的;(十一) 氢气、氧气、乙炔等气瓶混放在一起等;(十二) 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由技安科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十条对既暂时无法整改,又无法落实可靠防范措施、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危险部位应立即停产整改。
第三十一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技安科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六章动火、用火、用电的消防安全第三十二条用火、动火作业,执行《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用电消防安全管理,除执行《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外,尚须执行以下规定:(一) 临时用电线路要加强防火措施,严禁未经批准乱拉乱接导线;且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安全防范,使用完毕后须及时拆除。
并应根据具体环境特点,正确选择导线类型和导线截面,合理配线。
(二) 加强落实照明设备的防火措施,防止照明灯具发热引燃周围可燃物。
(三) 公司内各种电热设备,须由专人管理和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守执行。
(四) 高低压配电室应保持清洁,不允许堆放其他物品,特别是堆放衣服、手套、回丝等可燃物。
(五) 在粉料、原料的输送过程中,严格采取接地措施,防止静电的产生。
(六) 熔断器应根据设备负荷正确使用。
(七) 安装和修理电气设备,必须遵守有关电业规定和技术规程,不准违章作业。
(八) 定期(每季度一次)组织由保全科、技安科等部门参加的电气设备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七章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的防火防爆第三十四条生产现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领用量不得超过一昼夜使用量。
第三十五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应实行“五专”(专库、专位、专管、专领、专帐)制度。
第三十六条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应有禁示标志,物品包装应有危险标识。
第三十七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库房和储罐区域严禁动用明火;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视机等电气设备。
第三十八条夏季高温35度以上天气,10点至17点应停止装卸作业。
第三十九条闪点低于28度的易燃液体,仓库室温应控制在30度以下,有冷藏要求的危险品要经常检查库温,露天堆放应采取防爆晒,高温冷却措施。
第四十条新品种、新原料应及时向主管部门书面汇报。
第四十一条运输危险品的车辆在厂区内不得停靠在人员密集、要害部位、交通要道以及非指定地点。
第四十二条进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堆场、罐区人员、车辆必须建立登记制度。
第四十三条使用、保管、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熟悉危险品的性质、注意事项,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十四条仓库、堆场、罐区的消防设施器材不得任意改变配置,消防通道不得占为它用。
第四十五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的防火、防爆,还须执行《物资储存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品管理制度》。
第八章义务消防队第四十六条公司成立有义务消防组织。
第四十七条义务消防组织须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切实掌握防火、灭火的基本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