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
东北证券有关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窗口指导

东北证券有关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窗口指导第一篇:东北证券有关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窗口指导有关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培训(东北证券)总结9月20日参加了金融办主办的中小企业融资培训会,会上东北证券场外交易部副总对中小企业债的发行及两个交易所的审核标准做了说明。
现阶段虽然证监会出台了有关中小企业发行的文件,但沪深交易所的具体审核政策还不明朗,现阶段报送项目,工作弹性较大,对发行人有利。
发债企业行业倾向于高科技、三农、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
其中对三农企业尤为支持。
对房地产行业并不是完全禁止,对于从事酒店企业的房地产企业可以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
拟上市企业可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新三板已有多家企业成功发行。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以工信部的中小企业分类为标准。
例如,对工业类企业有要求,员工人数不超过1000人或营业收入不超过4亿元,由于标准采用的是或有标准,只要达到其中之一,就可划为中小企业,员工人数以交社保的员工人数为标准,这样就为我们推荐企业项目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发行期限倾向于短期,由于现在的私募债是买方市场,买方往往倾向于短期的债券。
现阶段沪深交易所实际审核中以窗口指导来控制风险,窗口指导要求发行方的发债金额不超过发行人净资产的1.2倍;发行后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要提供两年一期的审计报告;对于报税报表与审计报告报表不一致的,上交所是要求企业补缴税款的,深交所政策不是很明确。
发行人要求进行强制担保和评级,担保费率一般在1.5—3%。
也就是说企业要接受至少13%的年利率。
现阶段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募集资金用途无明确规定。
对于有房地产业务的集团公司,可以通过其非房地产业务板块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募集资金可用于房地产业务板块。
第二篇: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非公开发行,所以属于私募债的发行,不设行政许可。
目前考虑的是发行前由承销商将发行材料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备案是让作为市场组织者的交易所知晓情况,便于统计检测,同时备案材料可以作为法律证据,但这不意味着交易所对债券投资价值、信用风险等形成风险判断和保证。
中小企业私募债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私募债管理办法一、引言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融资难一直是制约其发展的瓶颈之一。
中小企业私募债作为一种创新的融资工具,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
为了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和管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科学合理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定义与特点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其具有以下特点:1、发行门槛相对较低:相较于传统的公开发行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信用评级等要求较为宽松,为更多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机会。
2、融资成本相对较高:由于风险相对较高,投资者要求的回报率也相对较高,导致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融资成本相对较高。
3、发行方式灵活: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和市场情况,灵活确定发行规模、期限、利率等条款。
4、资金用途较为广泛:募集资金可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项目建设、补充流动资金等。
三、发行主体资格1、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中小微型企业。
2、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3、不属于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4、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发行条件1、发行人应具备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2、发行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或者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 500 万元。
3、发行人的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
4、所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五、发行流程1、筹备阶段确定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进行尽职调查,编制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
2、备案阶段向交易所提交备案材料。
交易所对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如无异议,在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
3、发行阶段选择合适的时机发行债券。
与投资者签订认购协议。
4、转让阶段债券发行完成后,可在交易所的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进行转让。
中小企业私募债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私募债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是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融资和发展,私募债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被引入。
为了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和管理,国家发布了《中小企业私募债管理办法》。
一、私募债的定义和分类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管理办法》的规定,私募债是指由中小企业发行,面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债券。
根据债券的性质和用途,私募债可以分为债权融资类私募债和可转债类私募债。
债权融资类私募债是指中小企业通过发行私募债融资,向投资者承诺按期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
可转债类私募债是指中小企业发行的债券,具备转换为股权的权利,持有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将债券转换为公司的股份。
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条件和程序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具备发行人资格的中小企业,包括经营稳定、信用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等方面的要求;2. 具备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条件,投资者需要满足相应的资质要求,如机构投资者需要注册资本达到一定标准;3. 根据发行规模的不同,需要提交相应的发行材料和申请文件,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程序包括:发行计划的制定、发行方式的选择、发行文件的编制和审查、发行审核和批准、发行和募集资金的使用等环节。
三、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管理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和投资涉及一定的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需要进行风险管理。
1. 发行人风险管理:中小企业需要对自身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包括财务风险、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等,确保自身能够按时兑付私募债的利息和本金。
2. 投资者风险管理:投资者需要全面了解中小企业的情况,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等,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降低投资风险。
3. 监管部门风险管理: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市场的监管,包括加强对发行人和投资者的准入条件审查、加强宣传和警示教育、加强市场监测和风险预警等,保障市场稳定和投资者权益。
四、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市场机制和发展前景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展需要建立健全的市场机制,包括市场准入条件的明确、信息披露制度的规范、交易机制的完善等。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管理办法根据中国证监会基金部[2012]21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公司在《通知》前已经成立的基金可通过履行相应程序(包括修改基金合同、召开持有人大会等)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在《通知》后成立的基金可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公司专户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投资策略本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将综合运用类别资产配置、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利差定价管理等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投资组合合同基础上,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本公司将特别注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管理,本着风险调整后收益最大化的原则,确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类别资产的合理配置比例,除对有较高把握的公司进行重点投资以外,一般应以分散化投资为主,保证本金相对安全和资产流动性,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本公司结合宏观经济和行业分析对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详细和持续的研究,研究内容包括发行人基本面、债券条款、发债和评级情况、盈利和现金流、资本结构和偿债能力、政府等外部支持等。
债券研究员根据公司内部评级体系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和投资价值进行分析并给予内部信用评分和投资评级,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可投资于内部评级界定为可投资级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于内部评级界定为禁止投资级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禁止进行投资。
可投资级和禁止投资级的界定按照打分制,低于60分的债券为禁止投资级、高于60分(包括60分)的债券为可投资级,具体评分标准参见附表1。
本公司依照监管部门规定并参考第三方估值和行业普遍做法,以审慎性原则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估值。
本公司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风险定价分析,评估各类风险补偿,包括违约风险溢价、流动性溢价、其他风险溢价(主要来源于再投资风险、提前赎回权等条款)、承销商能力、经济周期波动等。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便利化,加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试点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我所”)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的企业。
第三条定义1. 中小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的中小企业范围。
2. 私募债券:指债券的发行对象为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债券。
3. 私募债券业务试点:指在试点范围内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活动。
第二章试点内容第四条试点对象中小企业符合试点条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获得批准的,可以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
第五条试点条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应符合以下条件:1. 中小企业的市值小于500亿元人民币;2. 中小企业具备一定规模、较好的财务状况和良好的信用评级;3. 私募债券的发行规模、期限及相关条款符合监管要求。
第六条试点程序1. 试点企业应申请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并提供相关资料;2. 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专业机构对试点企业进行评估和审核;3. 核准通过的试点企业可开展相关私募债券业务活动。
第三章监管要求第七条风险管理试点企业应制定风险管理措施,确保债券发行和偿还过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八条报告监测试点企业应按照监管要求定期报送相关信息和报表,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测。
第九条法律合规试点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损害债券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扶持政策第十条相关政策支持试点企业获得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相关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随时终止试点如发现试点企业有违规操作或存在严重风险,上海证券交易所有权随时终止该企业的试点参与资格。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上海证券交易所所有。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完)。
中小企业私募债与集合债、集合票据比较

中小企业私募债与集合债、集合票据的比较酝酿多时的面向非上市中小微企业的私募债券终于开闸。
近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上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和《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对中小微型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债券作出了规定。
这一重大举措的出台,不仅是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力支持,更重要的是,可能由此推动中国债券市场结构、民间融资、金融创新和风险管理的全面发展。
一、中小企业私募债按试点办法中的定义,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属企业债范畴。
符合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未上市非房地产、金融类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均可作为发债主体,没有任何净资产和盈利要求。
工信部对中小微企业的划定标准以企业每年营业收入和员工人数为指标,营业收入的划定标准在12亿元(年)以下。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行人可以采取集合方式发行私募债券。
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私募债券期限在一年(含)以上,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3倍。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取备案制发行,由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为私募债券相关业务提供服务。
此外,发行人可以为私募债设置附认股权或可转股条款。
中小企业私募债将成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渠道,丰富社会资本投资品种,促进民间资本阳光化,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二、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通过牵头人(一般为政府部门、或有政府背景的相关机构)组织,以多个中小企业所构成的集合为发债主体,若干个中小企业各自确定债券发行额度,采用集合债券的形式,使用统一的债券名称,形成一个总发行额度而向投资人发行的约定到期还本付息的一种企业债券形式,它一般以证券机构作为承销商,需由担保机构担保,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由发改委审批的新型企业债券方式。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公布日期】2013.05.31•【字号】•【施行日期】2013.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配合深交所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业务实施,本公司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制定了《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试点期间,本公司暂免收取可交换私募债初始登记费、派息手续费和兑付手续费。
特此通知附件: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本指引所称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以下简称“可交换私募债”),是指由中小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条件可以交换成该企业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挂牌转让的公司债券。
本指引适用于可交换私募债的账户使用、登记存管、清算交收等业务。
本指引未作规定的,参照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指南办理。
一、账户使用1.1投资者证券账户投资者使用深市A股证券账户进行可交换私募债的认购、登记、托管、交易、换股等业务。
1.2结算参与人账户证券公司等结算参与人使用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办理客户交易、换股等涉及的结算业务。
1.3发行人账户发行人在获得深交所发行备案准许后,需向本公司申请开立可交换私募债质押专用证券账户。
质押专用证券账户的账户名称为“发行人全称+可交换私募债名称+质押专户”,账户证件号码为发行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专用于登记发行人提交的质押担保标的股票。
中小企业私募债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私募债管理办法中小企业私募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申报、审核和监督管理,保护中小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发行主体第一节发行主体的类型根据企业性质和规模,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主体分为以下两类:1. 中小企业集合投资基金2. 中小企业私募债专业机构第二节发行主体的条件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主体应满足以下条件:1. 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经营实绩;2. 资产负债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3. 有偿还能力和发行用途合理性;4. 注册资本、实际控制人等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节发行主体的审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需经中国证监会审批,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发行条件第一节发行额度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总额度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第二节发行对象中小企业私募债仅可以合格投资者为对象,不得向普通公众发行。
第三节发行用途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非法挪用。
第四章申报和审核第一节申报材料发行主体提交申报材料时,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1. 发行计划书2. 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3. 财务分析报告4. 风险揭示书5. 其他相关文件第二节审核程序中国证监会根据申报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批准发行的决定。
第三节审核时限证监会应在接受申报资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第五章发行和交易第一节发行方式中小企业私募债可采取定价发行、竞价发行等多种方式。
第二节交易所挂牌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后可在交易所挂牌,提供流动性和转让机制。
第三节风险揭示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发行主体应做好风险揭示工作,确保投资者了解相关风险,并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一节发行后监督证监会对发行主体进行后续监督,包括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管。
第二节违规处罚对于发行主体违规行为,证监会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可能暂停或撤销其发行资格。
第七章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其他管理事项和具体实施细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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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指南的问答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的问答一、哪些中小微型企业可以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的规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未上市中小微型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公司债券。
试点期间,符合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未上市非房地产、金融类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只要发行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并且期限在1年(含)以上,可以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推出,强化了直接金融与中小微企业有效对接,将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提供新的有效途径,也有望为资本市场创新注入新的活力。
二、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包括哪些内容?为了推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顺利开展,深交所制订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对《试点办法》框架内容作了进一步细化。
《试点业务指南》包括八个章节九个附件,既明确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备案登记表、募集说明书及合格投资者风险认知书等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同时还明确了备案、转让服务及信息披露申请的渠道和程序。
三、中小微型企业如何向深交所提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备案申请?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备案申请,由私募债券承销商通过深交所会员业务专区办理,并以便捷、快速的电子化方式提交。
备案申请材料包括备案登记表等十二项文件。
自2012年5月23日起,深交所先以书面形式接受发行人备案申请,6月中旬会员业务专区网站改造及相关准备工作完成后,深交所将正式启用备案申请在线提交电子化渠道。
四、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备案登记表包括哪些内容?为了便于发行人、承销商申报备案情况,提高备案工作效率,深交所设计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备案登记表。
备案登记表涵盖了发行人经营范围、行业类型、营业收入以及从业人数等相关信息,还包括拟发债项的期限、付息方式、风险提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制设计等基本情况,并要求承销商就私募债备案应履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声明与承诺。
五、深交所备案流程如何设置?深交所对承销商提交的备案材料完备性进行核对,备案材料齐全的,深交所将确认接受材料,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接受备案与否,接受备案的,深交所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
除了备案流程电子化,深交所还将实行备案过程透明化,主承销商可以通过深交所会员业务专区,实时查询深交所内部备案流程的各项工作进度情况。
六、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者要具备什么条件?由于对发行人没有净资产和营利能力的门槛要求,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完全市场化的信用债券品种,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充分知悉私募债券风险,依据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独立进行投资判断,自行承担风险。
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具体要求和流程是什么?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确认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投资者为具备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在接受投资者申请开通私募债券认购与转让权限时,应与其签署《风险认知书》,在合格投资者签署《风险认知书》的下一工作日,证券公司才能为其开通私募债券认购与转让权限。
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如何进行转让?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以全价方式进行转让。
转让单笔现货交易数量不得低于5000张或者交易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
试点初期,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仅接受投资者“成交申报”指令,不接受“意向申报”和“定价申报”指令。
私募债券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九、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何进行信息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承销商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试点办法》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试点初期,私募债券信息披露通过深交所会员业务专区进行,由主承销商登录会员业务专区,以电子化方式发布。
合格投资者可以委托会员查询中小企业私募债相关公告信息。
十、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登记、结算如何办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集中登记,并提供相应的结算服务,结算公司为此制定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后续结算公司将结合私募债券的特点与市场需求,提供逐笔全额、纯券过户等灵活的结算安排,并可提供代收代付等服务。
相关组文:《上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发行人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私募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四条发行人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制定偿债保障等投资者保护措施,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发行人应当保证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私募债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
证券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为私募债券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条私募债券在本所进行转让的,在发行前应当向本所备案。
本所接受备案并不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
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七条本所为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和转让提供服务,并实施自律管理。
第八条私募债券的登记和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章备案及发行第九条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证券公司开展承销业务,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私募债券发行前,承销商应当将发行材料报送本所备案。
备案材料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备案登记表;(二)发行人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发行人内设有权机构关于本期私募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四)私募债券承销协议;(五)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六)承销商的尽职调查报告;(七)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八)发行人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期私募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十)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十一)本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发行人基本情况;(二)发行人财务状况;(三)本期私募债券发行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包括私募债券名称、本期发行总额、期限、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四)承销机构及承销安排;(五)募集资金用途及私募债券存续期间变更资金用途程序;(六)私募债券转让范围及约束条件;(七)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八)偿债保障机制、股息分配政策、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及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投资者保护机制安排;(九)私募债券担保情况(若有);(十)私募债券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的具体安排(若有);(十一)本期私募债券风险因素及免责提示;(十二)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十三)发行人对本期私募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发行程序合规性的声明;(十四)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十五)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本所对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
备案材料完备的,本所自接受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
发行人取得《接受备案通知书》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发行。
逾期未发行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四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行人可以采取集合方式发行私募债券。
第十五条发行人可为私募债券设置附认股权或可转股条款,但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的规定。
第十六条合格投资者认购私募债券应当签署认购协议。
认购协议应当包含本期债券认购价格、认购数量、认购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声明或承诺等内容。
第十七条私募债券发行后,发行人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
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十八条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四)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伙企业;(五)经本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主体投资私募债券有限制性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合格个人投资者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一)个人名下的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二)具有两年以上的证券投资经验;(三)理解并接受私募债券风险。
第二十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参与本公司发行私募债券的认购与转让。
承销商可参与其承销私募债券的发行认购与转让。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确认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转让的投资者为具备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证券公司应当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私募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充分揭示风险。
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合格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或受让私募债券前,签署风险认知书,承诺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知悉私募债券风险,将依据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四章转让服务第二十二条私募债券以现货及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转让。
采取其他方式转让的,需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发行人申请私募债券在本所转让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在转让前与本所签订《私募债券转让服务协议》:(一)转让服务申请书;(二)私募债券登记证明文件;(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合格投资者可通过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或证券公司进行私募债券转让。
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进行转让的,参照本所现有规则办理;通过证券公司转让的,转让达成后,证券公司须向本所申报,并经本所确认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