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菌毒种运输保存使用与销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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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菌(毒)种、运输、保存、使用与销毁管理制度

实验室菌(毒)种、运输、保存、使用与销毁管理制度

实验室菌(毒)种、运输、保存、使用与销毁管理制度1、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办法2、指定管理人员统一登记、保存、发放,按时传代,定期鉴定:2.1.普通琼脂斜面保存法肠道杆菌、葡萄球菌等一般细菌可接种于不含糖的普通琼脂斜面上,斜面底部应加少许无糖肉汤膏,以防干涸(但变形杆菌“OX”及伤寒沙门氏菌“O”菌株的保存,则不加肉汤膏)。

经35℃培养18-24小时后,移于4℃冰箱中,一般可保存1个月,每月传代1次。

2.2.血琼脂斜面保存法链球菌、肺炎链球菌应接种于血琼脂斜面上,35℃培养生长后,放4℃冰箱中保存,链球菌须半个月至1个月移种一次,肺炎链球菌的新分离菌株须2-4天移种一次,以后逐渐延长移种时间,在适应后可延至半个月移种一次。

2.3.脑膜炎奈瑟氏菌宜用巧克力斜面,并在35℃孵箱中保存,一般每2日移种一次,其他特殊细菌,则分别选用各自适宜培养基。

2.4.半固体穿刺保存法将细菌穿刺接种于琼脂半固体或血清琼脂半固体内,经35℃培养18-24小时,再以无菌手续加入灭菌液体石蜡约1cm厚度,移放于4℃冰箱中保存。

琼脂半固体适用于肠道杆菌及葡萄球菌等一般细菌的保存,一般可保存3-6个月。

血清琼脂半固体适用于链球菌、肺炎链球菌及脑膜炎奈瑟氏菌的保存。

2.5.菌种应由指定的专人负责保管,并由部门负责人经常督促检查,工作调动时,应及时作好全面交接工作。

2.6.菌种应存放于安全的地方,所用冰箱和柜应加锁 2.7.菌种传代时,必须在无菌室或接种罩内进行,以防污染。

2.8.菌种必须每种设一记录卡,其内容包括:菌种名称、菌种编号、来源、分离日期、鉴定日期、鉴定者、鉴定结果、传代情况及所用培养基、保存方法、温度、使用转移及销毁情况、保存者、部门负责人等。

2.9.所保存的菌种应于规定时间定期移种,每移种三代作一次鉴定。

干燥菌种时,应于干燥前先行鉴定。

如发现污染或变异,应及时处理。

2-22.10.用培养基保存菌种时,应有两套,其一供保存传代用,另一供日常使用时引种用。

实验室菌株的管理制度

实验室菌株的管理制度

实验室菌株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室菌株的管理,保障实验室菌株的安全和合法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具有实验室菌株管理需求的实验室。

第三条实验室菌株管理的目的在于加强对实验室菌株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维护实验室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实验室菌株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严谨、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实验室菌株主要包括细菌、真菌、病毒等微生物生物材料。

第六条实验室菌株管理包括菌株来源获取、存放、传递、复制、鉴定、变异、保护、使用和销毁等环节。

第七条实验室菌株管理应遵循"生物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实验室菌株不会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周围环境造成安全风险。

第八条实验室菌株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确保菌株的合法获取和使用。

第二章实验室菌株获取与登记第九条实验室菌株的获取应经过实验室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批准,获取途径包括从合法采购渠道购买、通过国家授权的菌种服务中心获取、从其他实验室或科研单位转入等。

第十条实验室菌株获取应提供相关文献资料和菌株来源信息,并填写菌种来源登记簿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获取的实验室菌株应及时进行分离培养,并制备冻种,保存在冻存物库中。

第十二条实验室菌株应按照标准规范的菌株命名进行分类和登记。

第十三条实验室菌株登记内容应包括菌株名称、来源、分类地点、分离日期、保存人、保存方式等信息。

第十四条实验室菌株的变异信息和相关操作应及时在登记簿中更新记录。

第十五条实验室菌株的姓名登记簿应保存完整、准确,并定期进行备份和归档。

第三章实验室菌株存放与管理第十六条实验室菌株应妥善保存,避免污染和变异。

第十七条实验室菌株应定期进行培养,保持其活力和纯度。

第十八条实验室菌株保存条件应符合各菌株种类的特性和要求,包括温度、湿度、有机溶剂、氧气浓度等。

第十九条实验室菌株的保存应使用专门的冻存设备和保存试剂,并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

第二十条实验室菌株应加强保管,如用金属标签标注,记录存放地点、存放日期、保存人等信息。

实验室细菌毒种、运输、保存、使用与销毁管理制度

实验室细菌毒种、运输、保存、使用与销毁管理制度

实验室细菌毒种、运输、保存、使用与销毁管理制度1. 背景和目的本文档旨在制定实验室细菌毒种的管理制度,以确保安全、规范的运输、保存、使用和销毁过程。

2. 定义和分类2.1 细菌毒种定义:指具有病原性和毒力的细菌株或菌种。

2.2 细菌毒种分类:按危害程度将细菌毒种分为三级:一级对人体无危害或轻微危害,二级对人体有中等危害,三级对人体有严重危害。

3. 细菌毒种管理流程3.1 采购与登记- 采购细菌毒种前,实验室负责人必须评估其危害程度,并填写采购登记表格。

- 采购细菌毒种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从合法的供应商购买。

3.2 运输与包装- 细菌毒种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遵循运输标准和程序。

- 细菌毒种必须在特定中进行包装,并标明警示标识。

3.3 保存与使用- 实验室必须建立合适的存储设施,确保细菌毒种的安全保存。

- 实验人员必须遵循操作规程,严格控制细菌毒种的使用,防止泄露和滥用。

3.4 销毁与处置- 细菌毒种使用完毕或失活后,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及时销毁和处置。

- 销毁方式包括高温灭活、化学处理等,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4. 责任和监督4.1 实验室负责人负责管理细菌毒种的采购、运输、保存、使用和销毁等过程,并确保合规操作。

4.2 监督部门或机构负责监督实验室细菌毒种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

5. 安全培训和意识5.1 实验室必须定期对实验人员进行细菌毒种管理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5.2 实验室必须建立安全提示标识和操作指南,以便实验人员随时参考。

6. 文档审查和修订本文档应定期进行审查和修订,以适应实验室安全管理的需要。

以上为《实验室细菌毒种、运输、保存、使用与销毁管理制度》的内容概要,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请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实验室的要求。

实验室菌(毒)种、运输、保存、使用与销毁管理制度

实验室菌(毒)种、运输、保存、使用与销毁管理制度

实验室菌(毒)种、运输、保存、使用与销毁管理制度1、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办法2、指定管理人员统一登记、保存、发放,按时传代,定期鉴定:2.1.普通琼脂斜面保存法肠道杆菌、葡萄球菌等一般细菌可接种于不含糖的普通琼脂斜面上,斜面底部应加少许无糖肉汤膏,以防干涸(但变形杆菌“OX”及伤寒沙门氏菌“O”菌株的保存,则不加肉汤膏)。

经35℃培养18-24小时后,移于4℃冰箱中,一般可保存1个月,每月传代1次。

2.2.血琼脂斜面保存法链球菌、肺炎链球菌应接种于血琼脂斜面上,35℃培养生长后,放4℃冰箱中保存,链球菌须半个月至1个月移种一次,肺炎链球菌的新分离菌株须2-4天移种一次,以后逐渐延长移种时间,在适应后可延至半个月移种一次。

2.3.脑膜炎奈瑟氏菌宜用巧克力斜面,并在35℃孵箱中保存,一般每2日移种一次,其他特殊细菌,则分别选用各自适宜培养基。

2.4.半固体穿刺保存法将细菌穿刺接种于琼脂半固体或血清琼脂半固体内,经35℃培养18-24小时,再以无菌手续加入灭菌液体石蜡约1cm厚度,移放于4℃冰箱中保存。

琼脂半固体适用于肠道杆菌及葡萄球菌等一般细菌的保存,一般可保存3-6个月。

血清琼脂半固体适用于链球菌、肺炎链球菌及脑膜炎奈瑟氏菌的保存。

2.5.菌种应由指定的专人负责保管,并由部门负责人经常督促检查,工作调动时,应及时作好全面交接工作。

2.6.菌种应存放于安全的地方,所用冰箱和柜应加锁 2.7.菌种传代时,必须在无菌室或接种罩内进行,以防污染。

2.8.菌种必须每种设一记录卡,其内容包括:菌种名称、菌种编号、来源、分离日期、鉴定日期、鉴定者、鉴定结果、传代情况及所用培养基、保存方法、温度、使用转移及销毁情况、保存者、部门负责人等。

2.9.所保存的菌种应于规定时间定期移种,每移种三代作一次鉴定。

干燥菌种时,应于干燥前先行鉴定。

如发现污染或变异,应及时处理。

2-22.10.用培养基保存菌种时,应有两套,其一供保存传代用,另一供日常使用时引种用。

菌毒种子管理制度

菌毒种子管理制度

菌毒种子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农作物种子的安全和质量,规范种子产业发展,加强对菌毒种子的管理与监督,制定本制度。

二、菌毒种子的定义菌毒种子是指种子表面或内部被真菌、细菌等微生物侵染,影响种子的萌发和生长,危害农作物生产的种子。

三、菌毒种子的来源1. 合法生产商2. 非法交易渠道3. 自然传播四、菌毒种子管理流程1. 质检入库:收到菌毒种子后,检验员应对种子进行外观、发芽率等指标检测,并填写检测报告,确定是否合格入库。

2. 分类存储:对检测合格的菌毒种子进行分类存储,确保存储环境干燥通风。

3. 记录管理:建立菌毒种子数据库,并对每批次入库的菌毒种子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来源、数量、存储位置等信息。

4. 标识管理:对每批次菌毒种子进行标识,包括种类、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信息。

5. 出库发放:根据需要,向农民等相关单位提供菌毒种子,并填写出库记录。

6. 追溯管理:建立菌毒种子追溯体系,确保可以对每批次种子的来源和去向进行追溯。

五、菌毒种子的销毁处理1. 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菌毒种子,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主管部门;2. 对于已经使用的菌毒种子,应组织回收处理,并进行销毁,确保不再流入市场;3. 在销毁过程中,应采取适当的方法,如高温灭菌、化学处理等,确保彻底销毁;4. 将销毁过程进行记录,并报告主管部门。

六、菌毒种子管理注意事项1. 保持种子质量:在菌毒种子的存储和管理过程中,要严格控制湿度、温度等因素,确保种子质量;2. 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对存放的菌毒种子进行检查,确保无变质或污染;3. 强化人员培训:对从事菌毒种子管理的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其责任意识和技能水平;4.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农民等相关人员的宣传教育,增强其对菌毒种子管理的重视。

七、菌毒种子管理的监督1. 主管部门:对菌毒种子的生产、销售等环节进行定期抽查和监督,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管理;2. 第三方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菌毒种子进行检测和监督,确保种子质量;3. 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对菌毒种子管理进行监督,建立举报制度。

生物安全实验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保存(保藏)

生物安全实验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保存(保藏)

生物安全实验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的保存(保藏)实验室进行实验活动时,经常需要保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

无论是短期还是长期保存,都应遵循安全、存活、生物学特性不变以及避免差错等原则。

一、保藏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中心或者专业实验室(以下称保藏机构),承担集中储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任务。

”保藏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向实验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一、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供应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藏管理单位供应。

三类菌(毒)种由设有专业实验室的单位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保藏管理单位供应。

”2009年7月16日,卫生部颁布了《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68号),《办法》规定保藏机构是指由原卫生部指定的,按照规定接收、检定、集中储存与管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并能向合法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单位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非营利性机构。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应具有符合要求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包括既符合生物安全要求,又能够保证所保藏病原微生物菌(毒)种质量的设施、设备、技术操作人员和规章制度。

《浙江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建立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藏保管制度,落实安全责任部门和专人进行管理。

有关机构按照规定从事临床诊疗、疾病控制、检验检疫、教学和科研等工作,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可以保管其工作中经常使用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其保管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名单应当报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重点落实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安全保卫措施,加强安全管理与控制,设立专库专柜,单独储存,做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和储存的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生物实验室菌种运输

生物实验室菌种运输

实验室菌种运输、保存、使用与销毁管理制度一、目的:规范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接收、保藏、使用和销毁工作,防止病原微生物的感染与扩散。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菌种、毒种及样本的接收、保藏、使用和销毁等工作环节的管理。

三、职责:1、科室负责人负责批准菌(毒)种、样本的使用、保藏、销毁。

2、菌(毒)种、样本管理人员负责菌(毒)种、样本的接收、保藏、发放,并做好相关记录,参与菌(毒)种、样本的销毁工作。

3、实验室技术人员负责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使用和销毁。

4、质量管理办法室负责菌(毒)种、样本的接收、使用、保藏、销毁的监督检查。

四、程序:1、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接收1.1 在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应的设备和条件下进行菌(毒)种、样本接收工作。

对高致病或可疑高致病原微生物的接收应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

1.2 接收菌(毒)种、样本时,应有两人在场,一人登记相关信息资料,另一人戴上手套,做好个人安全防护后,检查菌(毒)种、样本包装容器有无破损和泄漏。

1.3 对包装完好的菌(毒)种、样本应核实数量、编号,对相关信息资料进行登记,并进行必要的标识,送检和接收双方人员签字确认。

1.4 包装破损和泄漏的菌(毒)种、样本,应视为感染性废弃物,按一“实验废弃物规定和处置要求”进行处置。

并对污环境必要的消毒处理。

1.5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处理1.5.1 对需要保藏菌(毒)种、样本要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保藏位置,保藏条件,保藏起始时间、保藏期限及传代、冻干、分发、归还时间等。

1.5.2 菌(毒)种、样本的保藏容器上要牢固的标签,标明编号、日期和名称等。

1.5.3 定期核查菌(毒)种、样本的库存数量。

发现与记录不符时,应立即上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1.5.4 高致病或可疑高致病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应当专柜单独储存。

2、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使用2.1使用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时须在相应生物安全级别的实验室中进行。

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管理程序

菌(毒)种和生物样本管理程序

菌(毒)种及生物标本的管理程序1 目的为加强医院菌(毒)种及生物标本的管理,确保菌(毒)种及生物标本的收集、使用、保管、运输(转运)及销毁过程中的风险控制,使其日常运行管理符合相关生物安全有关规定。

2 范围适用于二至四类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株)和生物标本的收集、保存、使用、运输、销毁等工作,本院微生物实验室不保存一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3 职责3.1 微生物实验室负责二至四类菌(毒)种及生物标本的管理。

3.2 微生物实验室负责定期对菌、毒种(株)的进行选择、收集、鉴定,并及时将菌、毒种(株)和生物标本,以及相关信息表妥善保存。

菌(毒)种登记入库工作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微生物实验室应主动对菌(毒)种和阳性生物样本进行繁殖、登记并妥善保存。

3.3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对实验室内各类菌(毒)种和生物样本销毁的审核、批准及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

4 分类与定义根据《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将病原微生物的菌种、毒种(株)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具体分类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5 程序5.1 菌种、毒种(株)及生物标本的采集与接收:下列菌(毒)种及生物样本需移交本院微生物实验室的菌(毒)种库和生物样本库集中保存:5.1.1 常规检测、监测项目、科学研究分离获得的二类菌(毒)种(株)及相应的生物标本。

5.1.2 外部购买的菌(毒)种标准株。

5.1.3 有关单位上送鉴定的有保留价值的菌(毒)种。

5.1.4 常规检测、监测项目、科学研究分离获得的有保存价值的三、四类菌、毒种及相应的生物标本。

5.2 菌(毒)种保存5.2.1 保存的菌(毒)种,必须具有该菌(毒)种的相关基本信息资料,经复核或鉴定后入菌(毒)种库,建立菌(毒)种档案和保存。

5.2.2 根据所保管的菌(毒)种的特性,采取妥善可靠的方法(如冷冻干燥/恒温合适载体保存、半固体/15±1℃、-70±1℃磁珠、细胞培养液/冷冻、液氮)保管,防止菌(毒)种生物活性的尚失或变异,并配置有足够安全的防范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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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菌(毒)种、运输、保存、使用与销毁管理制度
1、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办法
2、指定管理人员统一登记、保存、发放,按时传代,定期鉴定:
.普通琼脂斜面保存法肠道杆菌、葡萄球菌等一般细菌可接种于不含糖的普通琼脂斜面上,斜面底部应加少许无糖肉汤膏,以防干涸(但变形杆菌“OX”及伤寒沙门氏菌“O”菌株的保存,则不加肉汤膏)。

经35℃培养18-24小时后,移于4℃冰箱中,一般可保存1个月,每月传代1次。

.血琼脂斜面保存法链球菌、肺炎链球菌应接种于血琼脂斜面上,35℃培养生长后,放4℃冰箱中保存,链球菌须半个月至1个月移种一次,肺炎链球菌的新分离菌株须2-4天移种一次,以后逐渐延长移种时间,在适应后可延至半个月移种一次。

.脑膜炎奈瑟氏菌宜用巧克力斜面,并在35℃孵箱中保存,一般每2日移种一次,其他特殊细菌,则分别选用各自适宜培养基。

.半固体穿刺保存法将细菌穿刺接种于琼脂半固体或血清琼脂半固体内,经35℃培养18-24小时,再以无菌手续加入灭菌液体石蜡约1cm厚度,移放于4℃冰箱中保存。

琼脂半固体适用于肠道杆菌及葡萄球菌等一般细菌的保存,一般可保存3-6个月。

血清琼脂半固体适用于链球菌、肺炎链球菌及脑膜炎奈瑟氏菌的保存。

.菌种应由指定的专人负责保管,并由部门负责人经常督促检查,工作调动时,应及时作好全面交接工作。

.菌种应存放于安全的地方,所用冰箱和柜应加锁 .菌种传代时,必须
在无菌室或接种罩内进行,以防污染。

.菌种必须每种设一记录卡,其内容包括:菌种名称、菌种编号、来源、分离日期、鉴定日期、鉴定者、鉴定结果、传代情况及所用培养基、保存方法、温度、使用转移及销毁情况、保存者、部门负责人等。

.所保存的菌种应于规定时间定期移种,每移种三代作一次鉴定。

干燥菌种时,应于干燥前先行鉴定。

如发现污染或变异,应及时处理。

2-2
.用培养基保存菌种时,应有两套,其一供保存传代用,另一供日常使用时引种用。

.培养菌种的试管和干燥菌种的安瓶上应贴纸签或胶布签,写明编号和菌名及日期。

切勿用玻璃铅笔书写,以免字迹模糊发生错误。

3、每日早晚对菌(毒)种存放冰箱进行监控,做好记录。

4、若菌(毒)种发生变异或死亡及时报告上级管理者。

5、向外单位发放菌(毒)种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6、对工作中分离出的甲类菌(毒)种地方株,按国家规定及时上送。

7、制定菌(毒)种销毁程序
.采集检验标本或接触装有检验标本的容器集中运送销毁。

.夹取标本的工具,如钳、镊、接种环、吸管等用后均应消毒清洁,进行微生物检验时,应重新灭菌,金属工具可烧灼灭菌或消毒液浸泡;玻璃制品可干热或压力蒸汽灭菌.
.废弃标本如尿、胸水、腹水、脑脊液、唾液、胃液、肠液、关节腔液等每100mL加漂白粉5g或相应氯制剂,搅匀后作用2h~4h;痰、
脓、血、粪(包括动物粪便)及其它固形标本,加2倍量漂白粉溶液或相应氯制剂,拌匀后作用2h~4h;若为肝炎或结核病者则作用时间应延长池.
.盛标本的容器,若为一次性使用纸质容器及其外面包被的废纸,应集中运送销毁;对可再次使用的玻璃、塑料或搪瓷容器,可煮沸15min,可用3000mg/L有效氯的漂白粉澄清浸泡2h~6h,消毒液每日更换,消毒后用水洗净或流水刷洗,沥干; .微生物实验室废弃标本及培养基必须经高压消毒后和其它废弃标本用专门密闭不漏水的污物袋(箱)存放,专人集中、与环卫人员交接签字,每天至少处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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