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传媒学院校际交换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规定教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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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传媒学院境外交换生成绩及学分互认流程

浙江传媒学院境外交换生成绩及学分互认流程

浙江传媒学院境外交换生成绩及学分互认流程为进一步推动我校国际化办学进程,规范赴境外交换生学习成绩及学分认定,特制定以下流程。

1、学生在获取赴境外交换生资格离校之前,请填写《浙江传媒学院境外交换生学籍加注申请表》到所在二级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学生处和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办理学籍加注等相关手续。

2、学生交换学习期满返回一周内需向所在学院教学办、学工办报到,并在开学后一个月内持成绩单到二级学院、国际交流合作处和教务处办理完成复学及学分互认手续。

具体如下:(1)到二级学院教学办领取或国际处网站上下载《浙江传媒学院国(境)外大学修读课程成绩、学分认定申请表》;(2)填写完表格中的基本信息、交换学校课程信息及申请拟认定我校课程信息后,连同成绩原件及复印件一并交至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对境外交流学生的原始材料包括成绩单、交流学生在境外学校应修的学分数进行审核;(3)将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后的材料包括申请表及成绩单原件交至所在二级学院教学办,由二级学院教学办根据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浙江传媒学院校际交换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规定》进行初步学分认定手续;(4)将二级学院教学办初步认定后的申请表及成绩单交至教务处教务科办理审批与认定手续。

3、学分互认的原则为经学校批准,赴与我校已签署或达成交流合作协议的国(境)外大学学习相近或相关专业的学生,如修满境外高校一学期或一学年所需的学分,其学分被认定为修满我校对应学期或学年的所修学分,即境外高校的学分数按一定比例折合成我校对应学期或学年规定需修读的学分数。

如学生未能修满境外高校一学期或一学年所需的学分,则按其和修满学分的比例折合成我校对应学期或学年的学分数,不满的学分由学生按我校对应学期的课程选择相应课程重修获取学分。

4、将已审定的境外交流学校的成绩单及认定表与我校获得的成绩单一起放入学生档案。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教务处二О一一年三月十日。

大学本科生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规定随着学校与国(境)外高校交流项目不断拓展和派出交流学习人数日益增加,为规范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学生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仅适用于XX大学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相关大学签订校际合作交流协议,经学校同意派出学习的在校注册本科学生,简称协议交流生。

一、协议交流生的选拔1.选派对象涉及多个学院的交流项目,由教务处根据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当年落实的协议学校交流生名额,以及校际合作交流协议要求,负责组织各学院进行、选拔。

具体派出工作由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和学生处统安排办理;2.选派对象仅涉及单一学院的交流项目,由该学院负责组织选拔工作,并报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学生处备案。

具体派出工作由该学院根据协议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会同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统办理;3.交流生的、选拔过程应按照相应协议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学校(院)对当年各项目选派方案预先公告;学生按方案要求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学院对学生的学习成绩、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和奖惩情况等进行审核;学校(院)对确定派出名单进行公示;4.学生须在学院、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的指导下办理对外联系事务,并与学校签订协议。

凡自行与对方学校联系的视为个人行为,不列入协议交流生计划。

二、协议交流生的相关手续1.报名选拔阶段,学生本人填写“XX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交学院审核。

经过院、校两级选拔、审批、公示,确定派出交流名单;2.学生按照有关要求准备各类材料交学院,学院交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与对方学校联系;3.学生收到对方学校的正式邀请函(或录取通知)后,在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指导下,由学生本人办理护照、申领签证(或入境)手续等;4.学生出国(境)前在规定时间内与学校签署“XX大学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协议”,并按照协议书有关条款,办理好相关手续;5.学生经所在学院指导,明确本人在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目的和课业框架要求;6.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后,按协议规定返校并办理相关手续;由学生所在学院对其课业及学分进行认定,并交教务处办理相关事宜。

大学校际交换学生出国学习管理规定

大学校际交换学生出国学习管理规定

XX大学校际交换学生出国学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校际交换学生出国学习的管理,保证在校学生通过校际交流项目出国学习的选派工作规范、健康、有序的进行,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我校校际交换学生出国学习工作由外事侨务处(港澳台办公室)归口管理,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学生工作处和相关学院共同参与。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由我校按校际合作协议派出学习1个月以上的我校正式注册的在校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选派第四条校际交流项目学生选派应坚持“学院择优推荐,学校集中评审,学生签约派出”的原则。

校际交流项目派出学生的评审工作,由外事侨务处(港澳台办公室)会同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共同组成评审工作小组进行。

学校评审应保证“公开、公平、公正”,评审结果经学校评审工作小组通过后按一定差额比例向全校公示候选人名单。

公示结果报学校批准后,由外事侨务处(港澳台办公室)将候选人申请材料提交给境外有关院校,最后录取名单由境外院校确定。

第五条选派标准(一)政治素质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学习成绩优秀,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外语水平;(三)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学习任务;(四)满足相关项目要求的条件;(五)已交清应缴学校的各项费用;(六)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确定为候选人后1周内须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七)承诺履行校际交流项目协议之有关义务和本规定的相关条款。

第三章出国前管理第六条校际交流项目由学校选派出国学习的学生,应在外事侨务处(港澳台办公室)的指导下办理对外联系事宜。

第七条外事侨务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协助派出学生办理出国学习的相关手续,并对学生进行出国行前教育。

第八条根据相关的校际交流项目要求,派出学生及学生家长在出国学习前应向学校提交有关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一)经济担保责任;(二)国外学习期间医疗及意外责任;(三)按期回校的承诺。

第九条有关费用支付办法(一)派出学生在国外的相关学习、生活费用按选拔通知或协议规定的方法执行。

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管理暂行规定

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管理暂行规定

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管理暂行规定随着我校对外交流合作的进一步深化和国际化程度的逐渐提高,我校派往国(境)外交流的学生人数将不断增加。

为增强在校学生学习积极性,选派优秀学生到国(境)外学习、交流、研修、实习,执行国家在友好邻邦的国际汉语推广,提高我校学生人才培养质量,培养学生跨文化交往和沟通能力,拓宽学生的国际视野,推动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事业的发展,规范国际交流生(含赴港澳台地区的学生)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遴选资格与条件1.选派学生必须身心健康,品行端正,成绩良好,无任何不及格课程和不良记录。

2.选派的本科生应是我校在读的大二或者大三学生,在校表现良好,已通过大学英语四级或英语专业四级者优先,且外语水平符合在国(境)外学习、交流、研修、实习、以及开展国际汉语推广工作的要求。

3.选派学生家庭必须有一定的经济能力或其他可保障的经济来源,有能力自行支付往返旅费、在国(境)外期间的学费、生活费及其它杂费。

4.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沟通能力和服务社会的责任意识,并能适应在新环境下的学习和生活能力。

第二条操作程序1.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按照有关厅发文件精神和学校研究通过的决定,负责将国(境)外大学合作交流项目的内容细项及相关事宜通知各有关教学单位,由各相关院系负责学生动员宣传,组织学生报名工作,国教院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举办项目推介宣传会。

2.符合遴选资格与条件的学生自愿申请,填写《XX学院大学生赴国外或港澳台学习交流申请表》。

各院系收到学生提交的申请,应签署意见集中报送教务处审核;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提交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3.学校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按要求指导和帮助学生准备入学申请材料;将入选学生的文件邮寄给国(境)外合作院校机构进行审核,国(境)外合作院校机构审核学生材料,并将学生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邮寄给我校;负责指导并办理学生出国(境)的材料准备和各项手续的报批以及各项派遣事宜的落实安排工作。

浙江传媒学院校际交换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规定

浙江传媒学院校际交换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规定

浙江传媒学院校际交换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规定浙传院〔2010〕64号一、宗旨为扩大学生视野、培养国际型人才,学校在积极开展与国(境)外院校校际交流的基础上,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每年有计划地选拔在校学生赴与我校签订或达成学生交换协议的院校进行学习和研究。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校际公派交换学生出国(境)学习的选拔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扩大开放办学,提高学校国际化程度,特制订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由我校按校际交流与合作协议约定,公派出去学习三个月以上的我校在校普通本科生;我校与国(境)外院校间开展的课程与学分互认项目公派出去的学生也适用本管理规定。

学校与国(境)外院校间合作开展的交流时间短于三个月的公派学生短期游学项目参照本办法实施。

我校与国(境)外院校间开展的课程与学分互认项目、经学校同意自费出去的交流的学生参照本办法实施。

三、申请办法1、申请者的基本条件(1)我校在籍的大二、大三本科生,或符合两校合作协议规定范围内的我校在籍学生;(2)外语能力(英语或交换国的语言)优良,并符合交换学校的入学要求;(3)学业及思想品德优良,本科生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平均分70分以上,且在校期间必修课、专业选修课不及格课程不超过两门,综合测评成绩列测评样本的前50%;或学习平均绩点达2.0(含)以上(4)符合国外合作院校规定的申请条件;(5)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境)学习任务;(6)具有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已交清应缴学校的各项费用;(7)政治素质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申请材料学校根据与国(境)外合作院校所签署或达成协议的学生交换项目的实际情况,根据交换协议约定,将学生交换任务下达给交换专业所属的相关二级学院。

每个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项出国(境)交换项目,不可多选。

申请者根据所在二级学院按照本规定或参照本规定所制定的选拔方案,需向所在学院递交以下申请材料:(1)申请表(见附录一);(2)中、英文成绩单(需经学校教务处盖章);(3)英文简历;(4)外语水平能力证明(英语IELTS或托福、GRE成绩等或其它学习目的国所需要的语言水平证明等)。

本科生国(境)外交流项目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本科生国(境)外交流项目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本科生国(境)外交流项目学分转换管理办法随着我校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我校与海外诸多院校开展了各类本科生交流项目,派出交流的学生数量明显增多,为使我校交流学生国(境)外所获学分的转换、对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转换的基本原则(一)接受学校应当是与我校签订合作交流协议的学校。

(二)接受学校的专业培养计划应符合我校相关专业的培养目标及对学生培养的基本要求,其开设课程能基本覆盖我校该专业主干课程的要求。

交流学生出境学习前应向教务处提供由所在学院审批通过的《太原理工大学交流学生国(境)外课程学分对接表》存档备查。

(三)交流学生在国(境)外高校学习的内容及相应学分应与《太原理工大学交流学生国(境)外课程学分对接表》中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国(境)外高校的学时数(学分)应不少于我校当学期应修学时数(学分),1学分约对应16学时。

如有双方学校签订的具体协议,按协议方案执行。

(五)学历项目的学分认定及学位授予根据项目合作协议规定执行。

二、学分转换的基本程序(一)学生依据外方提供的课程描述和我校相同专业的培养计划,填写《太原理工大学交流学生国(境)外课程学分对接表》,其中该专业主干课程需经系主任及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审核批准,并于离境前提交学校教务处。

(二)如交流学生在国(境)外高校实际选课过程中无法按对接表中的方案进行,交流学生需联系系主任商定解决方案,并在国(境)外高校选课结束两周内提交新的《太原理工大学交流学生国(境)外课程学分对接表》,由教务处进行最终审核。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新对接表的,与原对接表不一致的学分不得转换,后果学生自行承担。

(三)学生学习期满返校后,对照已备案的《太原理工大学交流学生国(境)外课程学分对接表》,填写《太原理工大学本科生国(境)外交流学习学分转换申请表》,经学院论证,系主任及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等审批同意后,附对方学校成绩单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两份,提交教务处审核认定,并由教务处进行成绩录入。

交换学习计划书

交换学习计划书

交换学习计划书一、背景介绍为了提高学生的国际化视野和文化交流能力,我计划发起一项交换学习计划,让学生有机会走出国门,到其他国家的学校学习、交流。

这将为学生提供更宽广的学习平台,拓展视野,增加对不同文化的理解和认识。

二、目标1. 提供学生国际交流学习的机会,增加国际化视野。

2. 增强学生对其他国家文化和社会的了解和认识。

3. 提高学生的外语交流能力和文化交流能力。

4. 促进学生的个人成长和发展,培养他们的领导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三、具体实施方案1. 筛选学生选择优秀的学生参加交换学习计划,要求学生具有较高的学习成绩、较好的外语水平和较强的沟通能力,能够适应不同文化环境。

2. 洽谈合作与其他国家的学校进行洽谈,争取与对方学校达成合作协议。

协商学生的学习安排、住宿安排和活动安排,并签订双方认可的交换学习合作协议。

3. 学生准备为参加交换学习计划的学生提供相关培训,包括文化适应训练、外语培训、礼仪培训等,以便使学生对即将面临的文化差异有所了解和适应。

4. 学生交换安排学生前往对方国家学校学习,与当地学生进行交流,参加当地学校的课程和活动,了解当地的文化和社会情况。

5. 学生接待与对方国家学校进行学生接待计划,接待对方学生来我校学习,组织学生进行交流活动,让对方学生了解中国的文化和社会。

6. 学生总结学生学习交换结束后,要进行总结,展示他们在交换学习计划中的收获和体会,对此次交流经验进行总结,并写出交流心得体会。

四、时间安排前期准备:2个月学生交换:3个月学生总结:1个月五、资源保障1. 人力资源:学校将派出专门的老师负责交换学习计划的组织与管理,并提供学生相关的培训支持。

2. 财力资源:学校将为学生出国学习提供必要的费用支持。

3. 合作资源:学校将与其他国家的学校进行合作,并寻求当地NGO的支持和协助。

六、风险控制1. 了解当地法律法规与安全情况,做好相关安全保障措施。

2. 学生在学习交换期间,需遵守当地学校的学生准则和纪律,保持学术诚信和社会公德。

学校出国_境_管理制度

学校出国_境_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学校出国境工作的管理,保障出国境活动的顺利进行,提高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国际惯例,确保出国境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2.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优秀学生和教师参与出国境活动。

3. 保障出国境活动安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国际竞争力。

4. 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出国境活动的经济效益。

三、组织机构1. 学校成立出国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出国境工作。

2. 设立出国境事务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出国境活动的管理工作。

四、出国境活动范围1. 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包括交换生项目、短期交流项目、海外实习等。

2. 教师出国境交流合作:包括学术访问、短期讲学、国际会议等。

3. 学校国际会议、展览等活动。

五、出国境活动申请与审批1. 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1)学生需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学院审核通过后,报出国境事务办公室。

(3)出国境事务办公室根据申请情况,提出审批意见。

2. 教师出国境交流合作申请:(1)教师需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学院审核通过后,报出国境事务办公室。

(3)出国境事务办公室根据申请情况,提出审批意见。

六、出国境活动费用管理1. 出国境活动费用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2. 出国境活动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

3. 出国境活动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公示,接受监督。

七、出国境活动安全保障1. 出国境活动期间,学校为学生和教师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2. 出国境活动前,学校对参与人员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3. 出国境活动期间,学校密切关注参与人员动态,确保其人身安全。

4. 出国境活动结束后,学校对活动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安全保障措施。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出国境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3. 学校各部门、各学院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出国境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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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传媒学院校际交换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规定浙传院〔2010〕64号一、宗旨为扩大学生视野、培养国际型人才,学校在积极开展与国(境)外院校校际交流的基础上,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每年有计划地选拔在校学生赴与我校签订或达成学生交换协议的院校进行学习和研究。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校际公派交换学生出国(境)学习的选拔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扩大开放办学,提高学校国际化程度,特制订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由我校按校际交流与合作协议约定,公派出去学习三个月以上的我校在校普通本科生;我校与国(境)外院校间开展的课程与学分互认项目公派出去的学生也适用本管理规定。

学校与国(境)外院校间合作开展的交流时间短于三个月的公派学生短期游学项目参照本办法实施。

我校与国(境)外院校间开展的课程与学分互认项目、经学校同意自费出去的交流的学生参照本办法实施。

三、申请办法1、申请者的基本条件(1)我校在籍的大二、大三本科生,或符合两校合作协议规定范围内的我校在籍学生;(2)外语能力(英语或交换国的语言)优良,并符合交换学校的入学要求;(3)学业及思想品德优良,本科生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平均分70分以上,且在校期间必修课、专业选修课不及格课程不超过两门,综合测评成绩列测评样本的前50%;或学习平均绩点达2.0(含)以上(4)符合国外合作院校规定的申请条件;(5)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境)学习任务;(6)具有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已交清应缴学校的各项费用;(7)政治素质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申请材料学校根据与国(境)外合作院校所签署或达成协议的学生交换项目的实际情况,根据交换协议约定,将学生交换任务下达给交换专业所属的相关二级学院。

每个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项出国(境)交换项目,不可多选。

申请者根据所在二级学院按照本规定或参照本规定所制定的选拔方案,需向所在学院递交以下申请材料:(1)申请表(见附录一);(2)中、英文成绩单(需经学校教务处盖章);(3)英文简历;(4)外语水平能力证明(英语IELTS或托福、GRE成绩等或其它学习目的国所需要的语言水平证明等)。

学校鼓励在校生为参与交换项目早作外语水平方面的准备;(5)家长同意书;(6)出国学习计划书;(7)经济来源证明;(8)其它国外合作院校所需文件。

四、选拔办法1、选拔机构学校专门设立“浙江传媒学院国际交换学生选拔委员会”(以下简称:选拔委员会)负责交换学生的最后选拔审定工作。

“选拔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三名、委员若干名。

主任由分管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学生处、教务处和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人担任;委员由以下部门及学院负责人组成:学生处、教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纪委、招生办及各学院负责人,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人担任执行秘书;各种协调会议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组织召开。

2、选拔程序根据学校与国(境)外院校间学生交换项目的具体要求,选拔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安全”的原则,采取公布项目、自愿报名、公开选拔、择优录取的选拔办法。

(1) 报名学校发布学生交换项目人员选拔公告,并将人员初选工作落实至交换专业所属的相应二级学院,并由该二级学院受理学生的报名申请;(2) 初审接受项目的二级学院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及相关要求,依据本办法进行初选;学生成绩由各二级学院提供并经教务处审定;(3) 复审二级学院将初选合格者的相关文件送至选拔委员会(工作地点在国际交流合作处),由选拔委员会进行复审,必要时可面试。

选拔委员会依据录取名额,择优选出合格者;(4) 公示入选合格学生名单经校学生出国选拔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进行公示。

公示期内对入选学生名单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纪委反映,交换生出国选拔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调查核实,并做出处理意见。

(5) 录取入选学生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校学生出国选拔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参加“国际交流项目”的学生名单。

五、学生派遣1、国际交流合作处须指导参加“国际交流项目”的学生备妥相关材料,并将材料及时送达对方学校;2、国际交流合作处须对参加“国际交流项目”的学生进行有关出国知识和注意事项的培训;3、收到交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后,国际交流合作处及时通知学生及所在学院,并协助学生办理签证手续;4、学生所在学院通知教务处办理交换生的学籍加注相关手续;5、参加“国际交流项目”的学生及其国内担保人必须和学校签订《浙江传媒学院“学生国际交流项目”出国留学协议书》。

6、学生因参加“国际交流项目”的个人护照、出国签证等有关出国手续由学生自行办理。

六、交流学生学籍管理1、参加“国际交流项目”的学生离校前须凭交流学校的录取通知或相关证明到校教务处办理有关学籍加注等离校交流相关手续。

2、交流学习期间,学生如中途放弃交流学习,须事先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提前返校学习。

3、已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后,因某种原因未能赴交流学校学习的,应在两周内与校教务处联系,办理相应的学籍管理手续。

4、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的时间计入学制。

5、学生交流学习期满滞留国外或学生自入学起至毕业时止的时间超过弹性学制最高年限8年的,学校将按自动退学处理。

七、课程、成绩及学分互认原则1. 课程认定。

凡我校在读大二、大三本科生,经学校批准,赴与我校已签署或达成交流合作协议的国(境)外大学学习须选择相近或相关专业进行学习,并在选定学习课程一个月之内告知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所获得的各类课程均需认定,并按一定比例折合成我校学分,或按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即1学分对应理论授课16课时折合成我校学分。

(1)学生在交流学校所学课程与我校该专业培养方案中的专业课或专业选修课相同或相近的,可经学生所在学院及校教务处审核后认定为培养方案中的同类课程;(2)学生在交流学校所学课程在我校该专业培养方案中未列出的,经学生所在学院认定为应学习的专业课程,可认定为该专业选修课;(3)其他课程均认定为全校性公共选修课。

2、学生在交流学校所学课程的学分,参照学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由校教务处进行认定。

3、参加交流学习的学生回校后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在学院及校教务处申请办理复学和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手续。

国(境)外学习期间学生修读的所有课程成绩、学分认定申请应在返校后一月内填写《浙江传媒学院学生国(境)外大学修读课程成绩、学分认定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交学分认定申请,并提交对方学校相关原始材料如教学进度表、课程简介或课程大纲等,所在学院审核后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复核,其出国(境)就读批复手续和国(境)外成绩单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复核认可后由教务处批准,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办负责在《教学管理系统》中的成绩登录。

4、学生在交流学校取得的成绩需要转换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在国(境)外大学修读并取得等级成绩的课程由学生所在学院认定为我校的必修课程或选修课程。

国(境)外大学的课程成绩,由等级分换算为我校百分制成绩的标准为:A=90分(A+=95分、A-=85分),B=80分(B+=84分、B-=75分),C=70分(C+=74分、C-=65分),D=60分(D+=64分、D-=55分)。

由等级分换算为我校等级制成绩的标准为:A=优(A+、A-均视为优,以下同),B=良,C=中,D=及格。

(2)若国(境)外大学取得“通过”或“合格”两级成绩记载的课程只能认定为我校的选修课程,成绩记入“合格”。

八、安全和纪律1、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由学生本人负责。

2、参加交流学习的学生在被选拔确定后及在交流学习期间应遵守以下纪律:(1)参加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组织的有关出国知识和注意事项的培训;(2)派出学生到达驻地后,应于一周内将住址和联系方式通知学校“国际处”和所在二级学院指定的联系教师,并经常性地和所在二级学院保持联系。

(3)遵守我国及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民族尊严,严禁参与邪教和敌对组织的活动,尊重当地民族、文化及风俗习惯,自觉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

(4)遵守交流学校的校纪校规;(5)不得擅自变更交流学习的学校。

(6)要服从指导老师或联系老师的安排;3、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违反应遵守的纪律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4、学校视情况为“国际交流项目”指派带队老师或联系老师,带队老师由校学生出国选拔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联系老师由相关学院指定。

带队老师应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交流学生的日常行程安排,在抵达交流学校后办理交接手续;(2)交流学生在行程中发生突发事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立即向我国驻所在国(地区)的使(领)馆联系和汇报,并同时向学校报告;(3)在与交流学校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应携带有关交接文件及时回国,不得在国外滞留。

九、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附件:1. 浙江传媒学院大学生国外或港澳台学习交流申请表2. 浙江传媒学院“学生国际交流项目”出国留学协议书3. 浙江传媒学院学生国(境)外大学修读课程成绩、学分认定申请表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浙江传媒学院大学生国外或港澳台学习交流申请表收入,支付能力为可否承担申请项目费用;国内担保人意见可另附书面材料。

浙江传媒学院“学生国际交流项目”出国留学协议书甲方:浙江传媒学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源街998号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乙方(交换出国留学学生):性别:,班级:身份证号码:现就读学院专业:联系电话;email:;QQ现家庭住址:;邮编:丙方(乙方国内担保人):与乙方的关系: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住址:;邮编:根据《浙江传媒学院“学生国际交流项目”的选拔与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以及甲方与大学于年月日签订的《合作办学与交流协议》的约定,甲、乙、丙三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参加“学生国际交流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同意选派乙方赴国大学进行交流学习。

第二条乙方在XX国XX大学的交换学习期限为,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第三条乙方及国内担保人丙方已经知道《暂行规定》内容,承诺遵守《暂行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履行《暂行规定》中的相关义务。

第四条甲方将按《暂行规定》的要求行使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乙方在交流学习结束回校后两周内到甲方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到,提交护照第1页和入境盖章页的复印件等回国入境日期证明。

第六条乙方因参加交流学习及交流学习期间在需支付的体检费、办理护照的费用、公证费、签证费、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乙方在交流学习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乙方自己负责。

第八条因乙方原因中途终止办理交流学习手续,由此产生的办理交流学习手续已花费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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