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的赡养义务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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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赡养老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民法典中赡养老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民法典中赡养⽼⼈应承担哪些责任赡养⽼⼈是我国传统的美德,同时也是赡养⼈的⼀项法定义务,⽽⽼⼈的法定赡养⼈是其⼦⼥。

赡养⽼⼈的内容是⽐较多的,不赡养⽗母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民法典中赡养⽼⼈应承担哪些责任?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赡养⽼⼈应承担哪些责任民法典对赡养⽼⼈应承担哪些责任没有规定,⽽⽼年⼈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要承担的责任包括经济上供养、⽣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等。

《⽼年⼈权益保障法》第⼗四条赡养⼈应当履⾏对⽼年⼈经济上供养、⽣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年⼈的特殊需要。

赡养⼈是指⽼年⼈的⼦⼥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

赡养⼈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履⾏赡养义务。

第⼗五条赡养⼈应当使患病的⽼年⼈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年⼈,应当提供医疗费⽤。

对⽣活不能⾃理的⽼年⼈,赡养⼈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照料的,可以按照⽼年⼈的意愿委托他⼈或者养⽼机构等照料。

第⼗六条赡养⼈应当妥善安排⽼年⼈的住房,不得强迫⽼年⼈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年⼈⾃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年⼈⾃有的住房,赡养⼈有维修的义务。

⼆、赡养纠纷起诉材料(1)提起赡养诉讼的⼀⽅,必须向⼈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正本⼀份,并根据被告的⼈数提供副本。

(2)原告的⾝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的⾝份证明(如委托近亲属以外的⼈为代理⼈的,应提供诉讼代理⼈推荐函、⾝份证复印件;委托近亲属的,提供被委托⼈⾝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是律师,应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函)。

(4)存在赡养关系的证明(户⼝簿、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或有关法律⽂书)。

(5)每⽉经济收⼊及证明。

有⼯作的由单位或雇主证明,⽆⼯作的由居委会、村委会证明。

(6)要求变更费⽤数额的,应提供原处理的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7)被赡养⼈的收⼊、⾝体、居住等情况的证明。

(8)赡养者不履⾏赡养义务的证明材料。

子女赡养老人的协议(通用10篇)

子女赡养老人的协议(通用10篇)

子女赡养老人的协议(通用10篇)子女赡养老人的协议第1篇被赡养人姓名:母亲:________赡养人姓名大女儿:________ 二女儿:________ 三女儿:________长子:________ 次子:________为维护被赡养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被赡养人的晚年生活,赡养人和被赡养人签订如下养协议。

第一条:赡养人的主要义务1、赡养人不分男女都有赡养被赡养人的义务,各赡养人应积极履行对被赡养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

2、赡养人不得要求被赡养人承担不愿意或力不能及的劳动。

3、被赡养人的房产权、房屋租赁权和居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被赡养人同意,赡养人子女不得强占、出卖、出租、转让。

4、被赡养人有权依法平均继承父母遗产。

5、赡养人应妥善安排好被赡养人的膳食结构,保证被赡养人吃饱、吃好。

6、如被赡养人不能自行出行,赡养人应安排时间负责被赡养人出行,所需交通费由赡养人承担。

7、被赡养人生病,赡养人应及时给予医治,并负责生活照料与护理。

被赡养人日常检查、就诊、买药由赡养人负责。

被赡养人大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就近治疗。

被赡养人住院期间由各赡养人轮流护理,没有时间或条件亲自护理的,由当期赡养人聘请专人护理。

8、被赡养人生活不能自理时,赡养人自行护理应每个月轮换一次,由赡养人护理。

个别赡养人不能亲自照料被赡养人的,可以按照被赡养人的意愿,请人代为照料,并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赡养人之间可以协商由其中一个赡养人护理,其他赡养人应支付相应的补助,补助的数额由赡养人共同协商。

9、被赡养人体弱多病行走不便的,赡养人要及时给予医治、照顾和精心看护,在精神上关心被赡养人,不得用粗暴蛮横的语言对待被赡养人。

10、赡养人每年要为被赡养人庆祝生日,宴会费用由全体赡养人共同承担。

庆祝期间赡养人尽可能创造轻松、愉悦的气氛,不得谈及伤害、侮辱被赡养人或其他赡养人的话题。

第二条赡养的方式、周期1、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赡养人应主动上门赡养,各赡养人每个月轮换一次。

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

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

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赡养老人是我们社会中一项非常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

下面,我将就这些法律规定进行解析。

首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赡养年老、病残不能劳动的父母的义务”,并明确了夫妻双方的赡养责任和赡养方式。

换言之,子女要对年老、病残、不能劳动的父母进行赡养,提供他们生活所需。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如果子女无力赡养的情况下,父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子女承担赡养责任。

其次,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根据该法,子女有义务赡养年满六十周岁的父母,提供生活所需和必要的精神关怀。

同时,法律还规定,父母有权依法要求子女赡养,并行使相应的赡养权益。

此外,我国还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赡养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等,都对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制定。

需要强调的是,法律规定着赡养的权利和义务,但应该明确的是,赡养老人是一种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

在实际生活中,赡养老人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子女自身能力等因素。

因此,在行使赡养义务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安排,以不过重负担。

此外,对于赡养义务的履行,我们还应当倡导社会各方面的参与和支持。

政府可以加大老年人福利的投入,提供相关补贴和服务,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子女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当积极关注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倡导子女尽力履行赡养义务,加强社会的亲情关怀。

总之,赡养老人是一项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一种伦理道德的体现。

我们应当根据法律规定,遵守赡养义务,为父母提供合理的生活照料和精神关怀。

同时,政府和社会各界也应当加强支持和关怀,为老年人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

只有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对老年人的真正赡养和保障。

最新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

最新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

最新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近年来,随着社会老龄化问题的加剧,赡养老人的话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社会对于赡养老人的责任和义务也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介绍最新的赡养老人法律规定,并就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我国最新颁布的一项关于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

该法明确规定了子女应对老年人进行赡养的义务。

根据该法,子女有赡养无助的父母的义务,无助指的是其生活和生存无法自行独立。

赡养方式可以通过抚养、供养、照料等方式来实施。

二、赡养费的支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有权主张赡养费。

子女应当按照经济承受能力支付赡养费。

具体赡养费的金额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子女不得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并且拒不支付赡养费的,可以被要求通过强制执行来履行赡养义务。

三、赡养协议为了明确赡养的具体内容和方式,赡养双方可以签订赡养协议。

赡养协议是一项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文件,能够约束赡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赡养协议应当明确赡养的对象、方式、支付时间、金额等具体细节,并且由双方签字确认。

如果赡养协议存在争议,可以通过法院解决。

四、法律制裁如果子女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履行赡养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并且可以处以罚款。

五、公共赡养基金除了子女赡养个人父母外,国家也设立了公共赡养基金来支持无助的老年人。

老年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申请领取公共赡养基金,这样可以减轻子女的赡养负担。

公共赡养基金可以通过政府、社会机构等途径提供。

六、家庭医生制度为了更好地关注和照料老年人的健康问题,国家推行了家庭医生制度。

家庭医生可以定期上门为老年人进行体检,提供医疗服务,并且帮助老年人进行健康管理。

家庭医生制度可以提供更全面、专业的医疗服务,从而保障老年人的身体健康。

总结起来,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赡养费的支付问题、赡养协议的签订、法律制裁等内容。

中国老人赡养法具体条例

中国老人赡养法具体条例

我国《老年人权益呵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这里的赡养,是指赡养人为被赡养的老年人在物质和经济上提供需要的生活条件,并在生活上和精神上关心、扶助和照料老年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一、子女.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实践中,以下与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有关的六个问题需要明确: 1、父母无力抚养幼年时的子女的,子女自力后应当履行赡养义务.虽然《婚姻法》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但这其实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需“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因此,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以此为由而解除. 2、因父母的毛病行为给子女造故意灵、身体伤害的,子女是否有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父母在抚养子女过程中,他们的一些一般性毛病行为曾给子女造故意灵伤害的,子女成年之后,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老年父母的义务.可是,父母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则上丧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杀害子女的罪行的,父亲奸污女儿的,父母犯有虐待、遗弃子女罪行的等等. 3、没有经济收入的已嫁女儿有无赡养义务.出嫁女儿自己没有收入的,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老年父母义务的理由.因为她们从事的家务劳动与丈夫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其丈夫劳动所得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富,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富有平等的处罚权,可从夫妻共同财富中支付赡养费. 4、赡养父母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子女赡养父母是法界说务,不受父母有无财富、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响. 5、子女怎样分担赡养扶助义务.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当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当义务的几多,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水平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几多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几多.至于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可按期支付一定命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当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6、儿子(女儿)去世后儿媳(女婿)是否有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关系是因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儿子(女儿)去世后,因儿子(女儿)与媳妇(女婿)的婚姻关系消灭而使得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的姻亲关系亦不复存在.儿媳(女婿)是否承当赡养公婆(岳父母)的义务,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因此,不能强令儿媳(女婿)承当此项义务.二、继子女.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根据该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发生以下权利义务关系:1、继父母有扶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2、继父母有管教呵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义务;3、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4、继父母继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实践中,以下两个问题需要明确: 1、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婚姻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虽然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再存在,可是,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的事实不能消失,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因此,当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年夜成人且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应尽赡养抚助的义务. 2、继子女对未尽抚养义务的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于生父或生母再行结婚,子女与继母或继父之间形成的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继父母和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是姻亲关系,相互间并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没有赡养继父母的法界说务.可是,对继子女主动承当赡养扶助义务的行为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

子女赡养期限规定

子女赡养期限规定

子女赡养期限规定协议书甲方:(父亲/母亲姓名)乙方:(子女姓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子女赡养期限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赡养义务1.1 甲方作为父(母)亲,保证对乙方进行良好的抚养、教育,并提供必要的生活、学习和医疗支持。

1.2 乙方同意尊重并积极配合甲方的抚养、教育及家庭规则,努力学习,遵守家庭的约定和规定。

第二条赡养期限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子女的赡养期限自出生之日起至满足下列任一条件之日终止:(1)子女年满18周岁;(2)子女结婚,或者经人民法院裁定与对方父(母)亲一方生活;(3)子女因其他原因获得法定独立权。

2.2 若乙方在特殊情况下无法独立生活(如因残疾等),则赡养期限终止的条件可以相应延长,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条赡养费用及支付方式3.1 甲方应负责支付乙方合理的生活、学习和医疗费用,并提供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

3.2 乙方同意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合理利用甲方提供的赡养费用,并向甲方报告费用的使用情况。

3.3 赡养费用由甲方直接支付,并提供必要的费用凭证保留备查。

第四条沟通与联系4.1 甲方和乙方承诺保持良好的沟通和联系,互相关心对方的成长、学习和生活情况,有利于双方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面谈、电话、短信等。

4.2 双方应尊重对方的私人生活和隐私,不得干涉对方的个人权益。

第五条异议解决5.1 对于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5.2 若协商不能解决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六条其他事项6.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具有合同效力。

6.2 本协议如需任何补充、变更或修订,双方应通过书面协议达成一致。

6.3 本协议的附件部分为其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父亲/母亲姓名):乙方(子女姓名):日期:日期:。

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内容

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内容

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内容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至第18条有全面规定,赡养人的具体义务包括:(1)物质上的赡养。

生活费用的提供是最基本的。

当被赡养人患病时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

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担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赡养人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2)日常生活中的扶助。

对于年老体弱、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父母给以照顾、扶助,对生病的父母应给予悉心照顾。

(3)精神上给予慰藉。

父母进入老年后需要亲情的慰藉以克服孤独感。

精神赡养是社会经济发达以后更为重要的赡养义务。

因为物质条件会随社会经济发展而提高,国家和社会对老年人能够提供更多的物质保障,许多父母不依靠子女提供物质上的帮助,所以物质赡养会弱化。

而日常生活的料理扶助也可依靠社会服务保障体系得到解决。

唯有子女对父母的孝敬、关心、体贴、安慰是无法从其他途径得到解决。

赡养老人这一义务显得更为重要。

孙子女在一定条件下对老年人也承担赡养义务。

我国《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其法律适用条件较为严格:(1)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能力,即孙子女、外孙子女有可靠的生活来源,足够负担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生活费。

(2)直接赡养人,即子女已经死亡或丧失赡养能力。

民法典的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是什么

民法典的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是什么

民法典的⽗母的抚养义务和⼦⼥的赡养义务是什么⽗母养育⼦⼥,⼦⼥孝顺⽗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公民之间应尽的义务。

⽇常⽣活中,也常常出现⽗母虐待孩⼦,⼦⼥不赡养⽗母的情况,违反道德的同时也违反法律,那么民法典中⽗母的抚养义务和⼦⼥的赡养义务是什么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民法典的⽗母的抚养义务和⼦⼥的赡养义务是什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母对未成年⼦⼥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对⽗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所谓抚养义务,是指⼀定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规定⽗母对于未成年⼦⼥负有⽆条件抚养义务,不论⽗母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存续、是否与⼦⼥共同⽣活,也⽆论其⾃⾝或⼦⼥的经济情况如何,均应承担并充分履⾏法定的抚养义务。

即⽗母应向未成年⼦⼥提供必要的物质经济条件,并在⽇常⽣活中给予充分照料。

所谓赡养,主要是指成年⼦⼥对⽗母经济上的供养,即提供必要的⽣活费⽤,给予物质上的帮助。

与⽗母对⼦⼥⽆条件承担抚养义务不同,成年⼦⼥承担以经济⽀持为主要内容的赡养义务是有条件的。

即民法典第⼀千零六⼗七条第⼆款规定的,成年⼦⼥不履⾏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或者⽣活困难的⽗母,有要求成年⼦⼥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当⽗母有劳动能⼒⼜没有⽣活困难时,法律并不强制⼦⼥对⽗母提供经济上的供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母⼦⼥之间的法律义务】⽗母对未成年⼦⼥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对⽗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千零六⼗七条【⽗母的抚养义务和⼦⼥的赡养义务】⽗母不履⾏抚养义务的,未成年⼦⼥或者不能独⽴⽣活的成年⼦⼥,有要求⽗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不履⾏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或者⽣活困难的⽗母,有要求成年⼦⼥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母与⼦⼥之间特殊⾝份关系的监护规则是什么(⼀)⽗母的法定监护⼈地位。

⽗母对⼦⼥基于特殊⾝份关系所承担的抚养义务,决定了当未成年⼦⼥的⽗母尚健在且具有监护能⼒时,是⼦⼥的第⼀顺位法定监护⼈,并且不得拒绝履⾏此种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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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的赡养义务包括哪些
《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中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晚辈对长辈的赡养
《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这种赡养是有条件的,即须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

子女的赡养义务范围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从这一条规定可以得知,子女对父母享有要求被抚养的权利,父母对子女享有要求被赡养的权利,而且这样的权利义务不是对等的,不会因父母未尽抚养教育的义务而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
而消除。

”从这一条规定可以得知,只有当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才得以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根据这两条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继父母如果抚养教育了继子女,便可以享受被继子女赡养的权利;继父母是可以收养继子女,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的形成并不等同于收养关系的形成,如果未能形成收养关系,则继子女与原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不能消除的。

根据你的情况,结合以上法律的规定,其实你跟你的继父没有形成养子女关系,那你跟你的生父的关系就没有脱离,你是应该赡养你的生父的。

夫妻财产纠纷不影响抚养义务的判决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女,1973年出生
法定代理人:张甲,系原告之父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男,1976年出生
原告张某诉称:其与被告王某系夫妻关系,因双方产生矛盾,故回父母家居住。

现原告患精神分裂症需要就医,故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人民币元、就医交通费人民币1066元、生活费人民币3920元、护理费人民币4200元。

被告辩称:原告患病后,其已分两次给付原告人民币6000元和2700元,另外原告曾于2001年3、4月份从银行取款人民币5万元,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被告系夫妻。

2001年11月15日,因琐事双方产生矛盾,原告回自己父母家生活。

分居期间,原告因患病分别到某中心医院、上海仁爱医院、上海精神卫生中心治疗,花去医疗费人民币元及部分交通费、生活费。

一审审理中,原告承认收到被告人民币2700元,并称在自己名下的银行存款系经营款项,2001年3、4月份支取的存款人民币5万元已交付被告之父用于做生意,故要求被告承担有关费用。

被告则以以给付原告人民币8700元及原告处有存款为由拒绝再行支付。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回父母家之前已从银行取款人民币5万元,此款足以维持其回父母加厚的生活、治疗之需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坚持其在一审时的诉讼请求与理由,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被上诉人王某则要求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上诉人患病需要支出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在其与被上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上诉人对该费用的承担负有法定义务。

由于上诉人目前的病情致使其无法对银行存款的性质、5万元款项的用途等相关事实提供证据,而其法定代理人又为与双方共同生活,客观上举证困难,故本案不宜确定上诉人目前持有人民办5万元存款可供上诉人使用。

为保障上诉人就医及生活所需,被上诉人应对上诉人的医疗费等费用先行支付,至于争议的人民币5万元钱款可待上诉人病情好转后再解决。

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上诉人于2003年2月17日之前的全部医疗费、交通费、生活费等,由被上诉人承担人民币万元(已扣除上诉人认可收到被上诉人给付的2700元),被上诉人于2003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人民币4000元、2004年3月30日之前给付人民币5000元、2004年9月30日之前给付人民币6000元,上诉款项由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收取。

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纠纷处理原则
广义的扶养包括抚养、扶养、赡养。

抚养是长辈对晚辈亲属的扶助和养育;扶养是平等亲属之间的供养和扶助;赡养是晚辈对长辈亲属的扶助和供养。

夫妻之间的扶养纠纷主要是因一方就业或者谋生能力暂时、长时间或者长久的丧失,或者因疾病等原因生活困难,另一方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夫妻扶养义务,也没有给配偶予生活上的帮助。

法院处理夫妻
之间的扶养主要是为了满足生活一方的基本生活需要,如必要的生活费、医疗费,并参照支付扶养费一方的经济能力和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确定,如当地居民年均消费性支出标准。

李明不履行夫妻抚养义务纠纷
美籍华人李明与中国海南某公司经理张梅(均为离异)在中国海口登记结婚。

婚后张梅辞职与李明来到海口。

婚后不久双方在回福建老家探亲途中,张梅突然旧病复发,李明将妻子送到医院治疗后便独自回到海口。

张梅由于病情严重一直卧床休息,期间李明从未回家探望。

后经张梅家人催促下才将张梅接回海口。

几个月后,李明以处理公事需要回美国为由,又把张梅送回海口,离开中国。

李明回国后一直未与张梅联系。

因一直没有丈夫李明的消息,张梅带病来到海口找李明,但李明对其不闻不问,拒绝与张梅见面,也不接听电话,更不安置张梅的生活。

张梅经打听才知道李明在外又与他人同居。

不得已,张梅自己在海口租房继续治疗,前后共支付医疗费、交通费和护理费20万余元,而李明一直不理,先是以回国有事为由不回来,后又以工作忙没时间,让张梅自己请保姆,不尽丈夫的义务。

张梅在没有任何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将丈夫李明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明在精神上、经济上履行夫妻扶养义务。

被告李明辩称,李明与乙女确系夫妻关系,但一起生活时间太短。

乙女生病后,李明陪同张梅做了各项检查均未查出异样,已经尽到了做丈夫的义务,张梅有兼职工作及收入,婚前还做了财产公证,其中有大量的不动产,不用举债治病,医疗费可自行负担,自己还有父母需要照顾,每月还要支付孩子的抚育费,所以不同意张梅要求支付扶养费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李明与张梅结为夫妻,就应互敬互爱,互相扶持,尽夫妻之伺的义务。

张梅生病后健康状况下降,无法正常工作获取生活之必需,李明应履行夫妻职责,对张梅给予关心和照顾以及支付相应的生活费用。

现张梅起诉要求丈夫王李明给付扶养费,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考虑到李明的收入状况及年龄,法院将酌情判定扶养费的数额。

综上所述,法院依据《婚姻法》第2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明自2004年11月1日起,每月给付张梅扶养费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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