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解读
农林牧渔税收优惠

农林牧渔税收优惠农林牧渔税收优惠【篇一:农林牧渔税收优惠政策】农林牧渔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自产农产品无税进入加工、消费阶段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作出细化,所称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这里的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
无论是蔬菜还是鲜活肉蛋产品,其上道环节一般都是农业生产环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相关税收,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贯做法。
低税率优惠,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财税[1994]4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财税[1995]52号规定,涉及鲜活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有:蔬菜、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干姜、姜黄、水产品、畜牧产品、其他动物组织等。
财税[2012]38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不断“扩围”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1、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对象,指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2.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3.简单加工享受税收优惠。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和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
4.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
蔬菜罐头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其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财税[2012]75号文件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销售牛肉如何免税

销售⽜⾁如何免税
案例:a个体户从事⽜⾁、⽜杂、⽜百叶等⽜⾁产品的批发、零售,并对其进⾏简单包装后对外销售的⽣意,a个体户年收⼊450万元,a个体户销售⽜⾁产品是否能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
解析:
a个体户销售⽜⾁产品可以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
具体如下:
1、a个体户销售⽜⾁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2]75号⽂第⼀条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销售的部分鲜活⾁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产品,是指猪、⽜、⽺、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冷藏或者冷冻⾁,内脏、头、尾、⾻、蹄、翅、⽖等组织。
因此,a个体户从事⽜⾁、⽜杂、⽜百叶等⽜⾁产品的批发、零售⽣意,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2、a个体户对采购的⽜⾁产品进⾏简单的包装后进⾏销售,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项第7款规定,企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兽医、农技推⼴、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8]149号⽂第⼆条规定 :畜牧业类畜禽类初加⼯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范围包括⾁类初加⼯。
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驯养、繁殖的野⽣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处理,制成的分割⾁、保鲜⾁、冷藏⾁、冷冻⾁、绞⾁、⾁块、⾁⽚、⾁丁。
因此,a个体户对采购的⽜⾁产品进⾏简单的包装属于农产品初加⼯的范围,经过简单包装后销售的⽜⾁产品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增值税税收优惠--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务代理实务》第八章讲义8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务代理实务》第八章讲义8增值税税收优惠六、增值税税收优惠1.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税。
2.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3.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1)鲜活肉产品: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分割的鲜肉、冷藏或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2)鲜活蛋产品:鸡蛋、鸭蛋、鹅蛋。
4.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
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①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②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⑤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会计经验: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最新政策的理解和困惑--再读财税(2017)37号文农产品抵扣部分的新规

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最新政策的理解和困惑--再读财税(2017)37号文农产品抵扣部分的新规《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关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与原有的农产品抵扣政策有了极大的改变,总结起来可谓是:一大改变、两个亮点、三大困惑!一大改变增加11%的扣除率;暂时保留13%的扣除率。
两个亮点1、重新定义了“销售发票”的概念。
37号文发布以前,财税[2012]7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这就导致比如农民合作社作为免税销售自产农产品,但是由于是免税,所以开的普通发票不存在3%缴税,所以不符合财税[2012]75号对于农产品销售发票的规定,从而导致下家不能抵扣。
因此,早期的农产品抵扣政策,因为一个“农产品销售发票”的概念定义,导致农产品收购者几乎只有凭借自己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在实际工作中为经营者增加了很多困扰。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利民、利民!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可以说,此条规定的意义,不亚于重新正确定义了“农产品销售发票”概念的意义。
37号文发布前,纳税人取得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只能以经过认证后的专用发票记载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以普票价税合计金额依照13%的扣除率计算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普票抵的多,专票抵的少,也是一个怪现象。
37号文发布后,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只有三种情况: a、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流通领域); b、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流通领域); c、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农产品初级生产者-生产领域)。
免税农产品税收政策

免税农产品税收政策
免税农产品是指免交增值税的农业产品。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下面小编就跟大家讲讲免税的农产品税收政策。
(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是免征增值税,见《增值税暂行条例》。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除了增值税优惠,是否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还要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
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一、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这是继2012年初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之后又一惠民减税举措,税收优惠“扩围”,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菜篮子成本。
二、自产农产品无税进入加工、消费阶段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作出细化,所称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这里的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
无论是蔬菜还是鲜活肉蛋产品,其上道环节一般都是农业生产环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相关税收,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贯做法。
特别是取消农业税以后,自产农产品更是以无税成本进入工业生产、商品流通领域。
2、低税率优惠,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涉及鲜活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有:蔬菜、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干姜、姜黄、水产品、畜牧产品、其他动物组织等。
3、为了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国家对收购农产品实行抵扣进项税政策。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农林牧渔免税政策

农林牧渔免税政策【篇一:农林牧渔税收优惠政策】农林牧渔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自产农产品无税进入加工、消费阶段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作出细化,所称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这里的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
无论是蔬菜还是鲜活肉蛋产品,其上道环节一般都是农业生产环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相关税收,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贯做法。
低税率优惠,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财税[1994]4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财税[1995]52号规定,涉及鲜活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有:蔬菜、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干姜、姜黄、水产品、畜牧产品、其他动物组织等。
财税[2012]38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不断“扩围”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1、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对象,指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2.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3.简单加工享受税收优惠。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和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
4.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
蔬菜罐头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其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财税[2012]75号文件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说清楚:农产品免税、模式、税率征收率及抵扣

说清楚:农产品免税、模式、税率/征收率及抵扣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规定的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农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1.植物类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为:(1)粮食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蔬菜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
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烟叶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①晒烟叶。
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
②晾烟叶。
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③初烤烟叶。
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
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茶叶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解读
有效性:颁布时间:发文单位:字号T | T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为方便纳税人掌握此政策的运用,特解读如下。
政策背景
我国是鲜活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
为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建立平稳产销运行、保障市场供应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国务院办公厅于2011年12月13日发布了《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59号以下简称《意见》)。
该《意见》提出的主要目标是,以加强产销衔接为重点,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创新鲜活农产品流通模式,提高流通组织化程度,完善流通链条和市场布局,进一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建立完善高效、畅通、安全、有序的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保障鲜活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其中,完善财税政策作为实现这一目标的保障措施之一,内容包括完善农产品流通税收政策,并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今年7月1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到部分鲜活农产品。
为落实这一精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此次通知。
免税范围
《通知》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也就是说,从事农产品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在销售本通知中规定的鲜活肉产品时,免征增值税。
农产品批发地批发、超市及社区菜市场零售均属于免税环节。
需要注意的是,从事农产品加工的纳税人不在免税范围内。
《通知》明确,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这意味着上述六类动物的各种肉产品组织均属于免税范围,如鸡胗、鸡爪、鸡翅中、猪蹄、肝、肺、肾脏等产品。
我国税法遵循例举原则,因此,除了上述“猪、牛、羊、鸡、鸭、鹅”等产品外,其他的肉产品均没有纳入此次免税范围,如蛙等;人们生活当中习以为常认为是肉类的水产品,如鱼、虾、蟹类等,也没有纳入此次免税范围。
还需要提醒的是,免税范围仅限于鲜肉、冷藏或者冷冻的肉产品,加工过的肉食、熟食不属于免税产品,如腊肉、酱制肉、扒鸡等。
《通知》还明确,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没有例举的不属于此次免税范围,如鹌鹑蛋。
加工过的蛋产品和熟食不属于免税范围,如咸蛋、松花蛋等。
《通知》特别指出,上述产品中不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
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兼营免税产品需分别核算方可免税
现实情况中,农产品批发市场或者零售市场,不仅仅只批发或零售上述六大动物的鲜活肉蛋产品,还包括不予免税的产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为此,《通知》规定,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因此,兼营免税产品的纳税人,需分别核算才能免税。
享受免税不得扣除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因此,《通知》范围内的免税产品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范围内的免税产品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
由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为避免纳税人错误理解该条款,《通知》特别指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 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不过,相关纳税人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考虑不享受免税政策。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于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初级农产品、进项税额较多的纳税人而言,可根据自身情况考虑使用这一政策。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