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法”修订,合宪性审查的未来进路

合集下载

推进合宪性审查深化全面依法治国

推进合宪性审查深化全面依法治国

推进合宪性审查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合宪性审查是一种宪法学的方法论,通过对宪法条款的解释、比较和分析,来判断一项法律是否与宪法相符合。

在中国,合宪性审查是通过审查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规定的方式,检验法律是否依据宪法制定,并限制政府决策,维护公民权利。

国家和各级人大代表可以以“合宪性审查”为理由对不符合宪法规定的法律提出质疑等。

同时,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不符合宪法规定的法律加以审理和检查。

这些措施旨在保证法律的合宪性,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关于推进合宪性审查的具体措施,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完善合宪性审查制度作为法治国家,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合宪性审查制度,建立审查机制,确保法律制定的严谨性和规范性。

要有明确的责任分工和程序规范,明确法律审查的主体和程序,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审查机制和程序,推进“权力清单”的建立,实现国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障人民的权利,维护宪法权威。

二、加大法律宣传力度为了加强公民对法律的认识和法律知识的普及,增强公民遵守法律的自觉性,我们需要加大法律宣传力度,让公民了解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积极主动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宣传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如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以多种形式向公众传递宪法和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全民法治教育。

三、促进法律人才培养法律人才是维护法律和宪法权威的中坚力量。

加强法律人才的培养,培养专业法律人才和全科法律人才,提高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职业的专业素质和能力,使其在法律实践中更具有责任、义务和职业操守。

此外,加强对法律人才的教育,引导他们走向合法正义道路,为国家、人民和公民提供更加专业化的法律服务。

综上所述,推进合宪性审查,深化全面依法治国,是建设法治世界的一项重要任务。

我们需要通过完善制度、加强宣传、加大法律人才培养等多种措施,强化合宪性审查制度,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为法治中国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相信,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中国法治一定会不断向前发展,为国家的繁荣稳定和人民的幸福生活作出更大的贡献。

论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及完善

论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及完善

论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及完善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合宪性审查在我国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成为保障公民权利和司法独立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围绕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及完善进行探讨。

关于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 初步构建期: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缺乏宪法意识和宪法实践,合宪性审查还未形成体系。

2. 建立法律制度期:随着我国宪法的颁布和立法机关的建立,合宪性审查逐渐步入制度规范的轨道。

3. 探索拓展期: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后,我国对于合宪性审查的认识和实践开始发生变化,民间和学术界开始探讨和拓展其应用范围。

4. 加强立法保障期:2004年颁布的旅行条例明确规定“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违反宪法”。

此后,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涉及合宪性审查的法律法规,为其施行提供了保障。

5. 深化制度化进程期:201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宪法和法律监督权工作规则》,明确了宪法审查的具体程序和范围,深化了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尽管我国合宪性审查已经成为一个常态化的审查程序,但是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下面提出一些完善的思路:1. 审查的范围应该更广、更具体。

目前我国的宪法审查通常只限于审查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而忽略了其他形式的法律文件以及具体事项与活动的合宪性审查。

2. 审查程序应该更加公开透明。

在宪法审查的过程中,应该注重公众意见的征求和公开公示,提高审查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此外,还可以考虑建立宪法审查公众参与机制。

3. 审查机构和人员的专业化应该得到加强。

审查宪法的程度和细节往往需要具有高度专业素养的专业人员,因此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专业化应该得到加强。

4. 合宪性审查的权威性和及时性也需要进一步提高。

由于审查程序复杂、周期长等原因,审查结果往往不能及时有效得到执行,需要完善相关机制以提高审查结果的权威性和及时性。

关于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几点思考

关于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几点思考

关于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几点思考一、本文概述《关于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几点思考》一文,旨在探讨我国合宪性审查工作的现状、面临的挑战以及未来发展的方向。

合宪性审查作为宪法实施的关键环节,对于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多个维度对合宪性审查工作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思考和建议。

本文将概述合宪性审查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功能,阐述其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通过对当前我国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实践分析,揭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如审查机制不完善、审查标准不明确、审查程序不规范等。

再次,结合国内外合宪性审查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为我国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改进提供借鉴和参考。

本文将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具体建议和措施,包括完善审查机制、明确审查标准、规范审查程序、加强监督力度等,以期为我国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深入发展提供有益的思考和指导。

二、合宪性审查的理论基础合宪性审查,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理论基础深厚且多元。

其核心在于保障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得到全面贯彻和实施,确保所有立法和行政行为都符合宪法的精神与原则。

这一制度不仅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坚实保障,也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权威的关键环节。

从法理学的角度看,合宪性审查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宪法至上原则。

这一原则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任何法律、法规和政策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合宪性审查正是对这一原则的具体落实,通过专门的审查机制来确保其他法律法规的合宪性。

权力分立与制衡理论。

合宪性审查机制通过赋予特定机关(如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审查立法和行政行为的权力,从而实现了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制衡,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过度集中。

再次,基本权利保障理论。

合宪性审查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当立法或行政行为可能侵犯公民基本权利时,通过审查机制予以纠正。

在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深刻理解和把握这些理论基础,确保审查工作既有坚实的法理支撑,又能有效解决实际问题。

论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及完善

论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及完善

论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及完善合宪性审查程序是现代宪法体系的基本要素之一,它是确保宪法权威和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途径。

我国自1978年宪法颁布之后,也逐渐建立了合宪性审查制度,并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中。

本文将从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历史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展望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历史发展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历史根源可以追溯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确立宪法的权威和建立法治国家的制度,1954年颁布了我国的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而对于该宪法的合宪性审查,当时并未设立明确的机构和程序。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我国在宪法和法治体系建设方面不断完善,1999年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宪法实施监督工作的决定》和2004年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审查人大常委会决定、法规和规章是否符合宪法的决定》对我国合宪性审查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些法律文件为我国合宪性审查奠定了基本的制度框架。

2003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审查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并将宪法审查的主体权利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2011年颁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认真完善宪法实施监督制度,保障宪法实施的决定》也进一步强调了合宪性审查的重要性。

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发展可以分为初期的概念确立、制度建立和完善三个阶段。

在不断的改革和完善中,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逐渐完善,其程序和程序也日趋规范和健全。

二、合宪性审查程序的现状现阶段,我国的合宪性审查主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

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审查,保障其符合宪法并且保证其实施符合宪法。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设立,合宪性审查主要分为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两种形式。

主动审查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自行审查,包括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修订、废止等进行审查。

被动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过程中,有关机关或者个人提出合宪性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

合宪性审查制度的_两步走_思路

合宪性审查制度的_两步走_思路

宪法之下,如果权力违宪则必须得到纠正。

如果没有违宪审查机制就难以避免专制和独裁,难以遏制权力的腐败和滥用。

最后,违宪审查可以起到保障人权和促进人们生活方式不断走向文明和进步的作用。

由于宪法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人权和基本权利,它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活方式。

例如,在美国通过违宪审查而宣布在学校实行种族隔离的立法违宪,使白人学生和有色人种学生能够同校读书;在日本通过违宪审查而宣布刑法中关于杀害长辈的晚辈的刑罚重于其他杀人犯的规定违反宪法的平等权,使原本试图对家庭尊敬长辈加以特殊保护而形成的“晚辈”这一特殊身份得以取消;在南非通过违宪审查而宣布刑法中的死刑违反宪法的“禁止残酷和异常的刑罚”的规定加以废除;德国通过违宪审查而宣布禁止女兵参加特种兵违反宪法的平等权而使特种兵中出现了女兵;尼日利亚采取违宪审查而宣布对通奸妇女科以残酷的“石刑”(众人用石头将此妇女砸死)的刑罚违反“禁止残酷而异常的刑罚”的宪法规定等等,均显现出违宪审查的重要意义。

违宪审查已经成为包括非洲等许多落后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的普遍选择,它已经成为衡量一国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

回顾一下历史就会发现,法律并不具有天然的违宪免疫力。

但是,如果对制宪与立法的主体未做适当的区隔,那么对法律进行的合宪性审查就会面临主体缺位的尴尬。

合宪性审查制度的“两步走”思路□季卫东 按照我国现行的制度安排,监督宪法实施、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既是制宪机关又是立法机关,无法审查它自己制定的基本性法律是否违宪的问题,所以我国有关法律条文只明确规定了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般性法律以及较低次位阶的各种法规、规章是否合乎宪法进行审查的主体以及相应的制度,而对基本性法律有没有违宪问题的判断则避而不谈。

回顾一下历史就会发现,法律并不具有天然的违宪免疫力。

但是,如果对制宪与立法的主体未做适当的区隔,那么对法律进行的合宪性审查就会面临主体缺位的尴尬。

合宪性审查:宪法实施的中国道路

合宪性审查:宪法实施的中国道路

合宪性审查:宪法实施的中国道路合宪性审查是指对法律、政策、行政行为等进行合宪性检验和审查的一种制度安排。

合宪性审查在保障宪法权威、维护宪法权利和保障宪政有限政府原则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在中国,合宪性审查也是宪法实施的重要一环,有着其独特的发展道路和特点。

中国的合宪性审查起源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法律体制建设。

1949年后,中国开始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通过制定宪法和其他法律来规范国家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活动。

在这一过程中,合宪性审查逐渐成为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

中国的合宪性审查主要包括两个层面的审查内容。

一是对法律和其他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即规范性合宪性审查。

这主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通过对法律草案、法规草案等进行审议和通过,保证这些法律、法规不与宪法相抵触。

二是对具体案件和行政行为的合宪性审查,即具体案件合宪性审查。

这主要由中国的司法机关负责,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在规范性合宪性审查方面,中国秉持宪法至上的原则,通过对法律草案、法规草案等进行审议和修改来保证其符合宪法的要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法律的审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宪法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法律进行制定和修改,确保法律的内容与宪法保持一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已经制定的法律进行审查,并在确保合宪的前提下,依照宪法赋予的权限对法律进行修改。

在具体案件合宪性审查方面,中国的司法机关在行使审查权力时,遵循宪法的规定和法律的程序进行审查。

审查包括对行政法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判决等进行合宪性审查。

司法机关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些具体的审查标准和程序,判决的合宪性审查要求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权利,维护法律的一致性和连贯性。

尽管中国在合宪性审查方面已经有了一定的制度安排和实践经验,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宪法保障的权利与实际行使的权利之间存在一定的落差,需要进一步加强合宪性审查的力度。

论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及完善

论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及完善
随着我国宪法法律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合宪性审查这一制度也日益重要。

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和完善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宪性审查的基础
宪法规定了宪法对抗法律的原则,这使得宪法成为了一切法律的统帅。

如果一项法律与宪法相违背,那么这项法律就没有效力。

同时,我们的宪法也规定了进行合宪性审查的程序和机构,这是实现宪法司法保障的基础和前提。

我国的合宪性审查主要由人大常委会及其司法机构进行。

在审查过程中,人大常委会司法机构第一步会进行案件的受理,然后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以确定案件的性质、法律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等。

之后,他们会对案件进行研究分析,进一步明确是否出现了宪法中的有关规定与之相违背的情况。

最后,人大常委会司法机构会对审查结果进行公布并作出适当的处理,如果确实存在宪法违宪情况,那么必须更改、修正或废止相应的法律。

随着我国的宪法法律化建设不断深入,我们需要更加完善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使之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宪法的地位和作用。

首先,我们需要加强对宪法的解释权的规定,明确宪法解释权应该属于哪些机构和个人,以及宪法解释权的运用方法和范围,为宪法的实施提供更加坚实的基础。

其次,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审核,完善对宪法违背的预防机制,确保制定的法律法规符合宪法的规定,避免造成宪法违宪的情况。

最后,我们也需要增强对宪法的宣传和教育,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认识宪法的重要作用和作法,提高宪法精神在社会中的影响力和威慑力。

总之,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及完善是我国宪法法制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份,它的进一步完善势必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建设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论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及完善

论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及完善随着我国宪法精神的不断深入人心,合宪性审查程序在我国的发展和完善也日益受到关注。

合宪性审查是指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以及其他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范进行宪法审查,以保证其与宪法的一致性,并保障宪法权利的实现。

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确保我国法治的健康发展和宪法的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论述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及完善,并对其未来发展提出一些建议。

我国的合宪性审查程序最早可以追溯到1982年宪法的颁布,在宪法第82条规定了中国人民法院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的合宪性审查职责。

这一规定为我国的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奠定了基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法治建设不断加强,对宪法的尊重和保护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随之,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也逐渐扩大和完善。

在具体的行政和司法实践中,我国的法院和人大常委会在一些具体案例中已经开始进行了合宪性审查的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在审理“发布错误的案例中股票知识问答资料是什么”一案时,依据我国宪法对言论自由的保障,认为相关行政法规侵犯了公民的宪法权利,经过合宪性审查后作出了驳回行政法规的判决。

这些案例的发生和审理,使得我国的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得到了实质性的推动和鼓励。

二、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完善尽管我国的合宪性审查程序已经开始了展开,但整体来看,合宪性审查程序在我国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

我国在合宪性审查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还比较匮乏。

合宪性审查不同于一般的法律审核,它需要对宪法精神进行深入的理解和把握,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

当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官队伍在这方面的准备还有待加强,需要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和法律人才培养。

我国的合宪性审查程序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程序性的不确定性和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合宪性审查需要严格的程序来保障其公正和透明,而在我国的实践中,由于相关程序的制度不完善,合宪性审查的结果容易受到行政干预或者司法个人主观意志的影响,从而无法真正保障宪法的权威性。

论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及完善

论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及完善我国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国家的基本制度,也是保障人民权利的重要法律。

为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我国实行了合宪性审查制度,对合法性存疑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审查。

本文将就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及完善进行探讨。

1、合宪性审查前置程序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具有前置审查程序,即在普通司法程序或立法程序之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特定机构进行合宪性审查。

同时,在审前程序中,申请人或各种机构可以就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提出合宪性疑问,而非在审后阶段才提出异议请求。

合宪性审查审理程序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上。

在审理流程中,根据案件性质和诉求范围,法院采用不同的审理方式。

在某些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必须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审查公告。

在审查完毕后,最高人民法院还需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当事人寄送审查意见书。

1、加强司法解释审查现实生活中,司法解释在起诉中常常被用来规定大范围的诉讼标准,但是司法解释审查不够透明、不够科学。

要完善审查程序,就需要加强对司法解释的审查和规制,遵守和推广行业标准与最佳实践。

2、推进审查责任制在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中,审查权力是由特定机构行使的。

但是当前的审查制度不够完善,缺乏审查的责任制度。

应建立责任制度,优化审查流程,加强审查负责人的制度约束。

3、建设审查“预警机制”审查风险是我国合宪性审查中的最大风险之一。

要建设合理预警机制,在合适领域预先发现和识别审查风险,避免审查的不可预期性影响诉讼。

同时,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框架为预警机制提供有力的法律基础。

总之,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和完善需要政府和司法机构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改革和完善,才能保证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实现靠宪法治国的目标。

合宪性审查:宪法实施的中国道路

合宪性审查:宪法实施的中国道路作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之一,合宪性审查是确保宪法实施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国家统一、法律统一、司法尊严的根本保证。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合宪性审查在中国的实践路径也在不断探索和完善中,不断推进宪法实施的中国道路。

一、合宪性审查的法律基础合宪性审查的法律基础主要源自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的职权。

还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对合宪性审查进行了具体规定和制度保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

二、合宪性审查的具体实践合宪性审查主要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的审查,以确保其符合宪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决定进行合宪性审查,确保其符合宪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宪法的总纲和基本原则,是否符合国家立法权限的范围和程序规定,是否符合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国家的根本制度等。

以上三个方面的审查实践,为确保全国范围内法律的统一、国家的统一和全国人民的利益保障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三、合宪性审查的适用原则在合宪性审查的实践中,主要应当遵循以下几个适用原则:1. 宪法至上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必须服从宪法,依法进行宪法审查。

2. 重大原则优先原则:合宪性审查应当重点关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否符合宪法的重大原则和制度安排。

3. 保护权利红线原则:合宪性审查应当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不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4. 公平公正原则:合宪性审查应当以公平、公正的立法审查制度,确保合宪性审查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四、合宪性审查的完善路径1. 规范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合宪性审查的规范制度,明确审查的程序和标准,规范和规定合宪性审查的具体程序和条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社会随笔SUIBI
2018年10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以下简称宪法委
员会)作“两院”组织法的修订草案审议
报告。

宪法委员会在报告中提出:从人
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的内容看,这次
修法没有改变我国人民法院的性质、地
位、职权、基本组织体系、基本活动准则
等,修改的内容都是属于补充、完善、调
整、优化性质的,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
基本原则不存在相抵触的情形。

因此,
常委会审议通过是可行的,符合宪法的有关规定。

这应是宪法修正案将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后,宪法委员会的首次合宪性审查。

尽管目前尚未形成合宪审查的程序法规则,但是,宪法委员会已经用其实践理性在宪法监督上进行开拓,前景可期。

中国的合宪审查可以上溯到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第十七条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

在以敌我和阶级划线
宪法地位。

有宪法而无监督,就如同有
法律而无法院,这是国人普遍缺少宪法
观念的直接原因,也是依法治国的瓶
颈。

守得云开见月明。

十三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宪法和法律
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
等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
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
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

宪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实施的保
障在于监督。

宪法作为法律之一,其被
违反并非能够通过一般法律的监督予
以纠正。

这正是多数国家通过司法审2018
22日,
国人大常委会第
六次会
会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宪法和法
律委员
院”组织法的修订
草案审议报告。

这是全国人大宪
法和法律委员会
更名后的首次合
宪性审查。

尽管
目前尚未形成合
宪审查的程序法
规则,但是,宪法
委员会已经用其
实践理性在宪法
监督上进行开拓,
前景可期。

“两法”修订,
合宪性审查的未来进路
■杨云彪
622018·11
权,以及上级人大常委会对下级人大常委会的撤销权,但是现行权力运行关系中,同级人大动用撤销权无异于自体惩罚,上下级人大之间也多以发函的方式责令自我纠正,就像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函各地纠正违反上位法一样。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层面,由于合宪审查权在宪法委员会,而宪法委员会又承担了统一审查的职能,法律通过前的合宪性较为容易审查,但是法律通过后就会产生审查困境。

事实上,法律的合宪性主要在实施的时候才能产生。

此时,全国人大常委证过去的立法者不受或者不产生影响。

这个程序的启动规则也必须具有透明度
和约束力,一旦启动必须走下去,并面向
社会公开。

类似公民上书全国人大要求
违宪审查的方式,只应该是补充和参考,
而不能是常态。

对于违宪审查,只有建
立司法式的程序,才能真正实现符合宪
法精神的程序正义。

一部合宪性审查的程序法,即呼之
欲出。

(作者系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
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全国人
大深圳培训基地客座教授,法学博士)
2018·11
63。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