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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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解读与应用(精华版)

2023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解读与应用(精华版)

2023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解读与应用(精华版)简介本文档旨在解读和应用2023年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提供精华版的要点和指导。

2023年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环境保护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法律法规解读在2023年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以下一些重要的解读和要点:1. 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原则:强调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污染者负责、保护公众权益等原则,以促进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 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稳定。

3. 大气污染防治:加强大气污染源的管控和治理,推动清洁能源的使用,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4. 水环境保护: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治理水污染,提高水环境质量。

5. 土壤污染防治:加强土壤污染源的管控和治理,推动土壤环境的修复和保护。

6. 噪声污染防治:加强对噪声污染的治理,保护公众的听力健康和生活环境。

7. 政府责任:明确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和职责,加强政府的环境监管和执法力度。

应用指导为了正确应用2023年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参考以下指导:1. 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公众应增强环境保护意识,主动参与环境保护行动,共同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2. 完善环境保护制度:各级政府应加强环境保护制度建设,健全环境保护法规,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能力。

3. 推动技术创新:鼓励科技企业和研究机构加大环境保护技术研发力度,推动绿色技术的创新和应用。

4. 激励企业责任:加大对企业环境责任的监督和管理力度,推动企业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实施绿色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5. 强化执法力度: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保护公众环境权益,维护环境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以上是2023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解读与应用的精华版,希望对大家的工作和生活有所指导和帮助。

更详细的内容请参阅相关法律法规原文。

法律·解读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2015年起执行)

法律·解读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2015年起执行)

解读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明确了新世纪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加强政府责任和责任监督,衔接和规范相关法律制度,以推进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的实施。

据了解,从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到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国人大代表共2474人次以及台湾代表团、海南代表团提出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78件,反映现行环境保护法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各方面修改呼声很高。

这是一次全面修改。

修改后的法律共七章七十条,与现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有30多部,行政法规有90多部,新的环境保护法被定位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主要规定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解决共性问题。

为此,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依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确定的总体要求,将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

新法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新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突出强调政府监督管理责任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调整篇章结构,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

现行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新法将其扩展增加为监督管理一章,强化监督管理措施,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

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制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部重要的环境保护法律,旨在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可能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以下是该法律的解读:1. 立法背景和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在中国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制定的。

该法旨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预防和减少规划和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2. 立法目的和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可能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该法遵循以下原则:(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2)公开、公平、公正。

(3)科学、客观、独立。

(4)公众参与。

3. 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和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以下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1)工业、农业、林业、水利、水电、交通、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

(2)城市规划、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区域开发等建设项目。

(3)环境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

(4)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包括:(1)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估。

(3)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4)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评价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价。

(5)其他需要评价的内容。

4. 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以下程序和要求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1)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现场调查和监测。

(3)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和批准。

(4)进行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和管理。

(5)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跟踪监测和评估。

此外,该法还规定,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应当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并编写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

新环保法解读

新环保法解读

二、新《环保法》的亮点
强化环境保护各方的责任,倡导多元共治,是新修订环保法的最大亮点
(三)强化公民的环保义务
1、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第6条第4款: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第36条:国家鼓励 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 少废弃物的产生;第38条: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 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 造成的损害)
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5
一、新《环保法》总体框架
• 新《环保法》的修订,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 神,从我国国情出发,着重解决当前环境保护领域的共性问题 和突出问题,更新了环境保护理念,完善了环境保护基本制 度……
完善
强化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和企 业的责任;明 确公民的环保 义务;
加强农村污染 防治工作
加大了对环境 违法的处罚力 度,为公众有 序参与环境保 护提供了法治 渠道。
7、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第37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8、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第40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二、新《环保法》的亮点
强化环境保护各方的责任,倡导多元共治,是新修订环保法的最大亮点
二、新《环保法》的亮点
强化环境保护各方的责任,倡导多元共治,是新修订环保法的最大亮点
2、赋予了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强制权(第25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 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环境保护法政策解读教育培训内容

环境保护法政策解读教育培训内容

环境保护法政策解读教育培训内容背景介绍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各国纷纷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力度。

环境保护法在保障和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环境保护法内容复杂、法律术语难以理解,普通公众对环境保护法政策的了解有限。

为了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法的认识和理解,开展环境保护法政策解读教育培训势在必行。

教育培训目标1. 介绍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2. 解读环境保护法的核心政策内容;3. 强调环境保护法对公众和企业的影响和责任;4. 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意识的认识和责任感。

教育培训内容1. 环境保护法基本概念介绍:对环境保护法的定义和范围进行解释说明,使学员对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概念有清晰的认识。

2. 环境保护法的核心政策解读:依次解读环境保护法中与污染排放、资源利用、生态保护等相关的关键政策措施,使学员了解政策适用范围、执行方式和责任要求。

3. 公众和企业的环境保护法责任:介绍公众和企业在环境保护法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引导学员认识到每个人的行为都会对环境产生影响,并激发他们关注环境、保护环境的责任感。

4. 环境保护意识的培养:通过案例分析和互动讨论,引发学员对环境保护的思考,激发其环保意识,培养正确的环保价值观和行为惯。

教育培训方法1. 理论讲解:通过讲座、培训课程等形式,向学员传授环境保护法相关知识;2. 互动讨论:组织学员进行案例分析和问题讨论,促使学员主动参与讨论和思考环境保护的重要性;3. 视频展示:播放有关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法政策的视频,直观形象地展示环境问题对人类社会的影响;4. 实践活动:组织参观环境保护设施、开展环境保护行动,增强学员对环境保护的实际感受。

教育培训效果评估为了评估教育培训的效果,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评估:1. 学员知识测试:进行环境保护法相关知识的考核,以检验学员对教育培训内容的理解掌握程度;2. 口头反馈:在教育培训结束后,组织学员进行口头反馈,了解他们对教育培训的评价和建议;3. 问卷调查:设计问卷调查,收集学员对教育培训的满意度、效果评价等信息,作为改进教育培训的依据。

新环境保护法培训课件.

新环境保护法培训课件.
《环境保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 修订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定位
顶层设计、回应期盼 汇聚共识、史上最严
环境保护法
引入了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 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 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四条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 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 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 相协调。
确立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基本原则
将保护环境作为基本国策写入环境保护法中, 突出了环境保护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有利 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约束各 有关方面在发展中重视环境因素,切实加强环 境保护工作。明确了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 原则。(第四条、第五条)
10、接受人大监督。每年向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 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 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11、限期达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 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 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 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 采取措施按期达标。(第二十八条) 12、生态保护。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 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 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 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第二十九条)
5、环保规划。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 相协调。(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二款) 6、制定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第二款) 7、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 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第十八条) 8、跨区域协调。国家设立的跨行政区联合防治协调机制以外的,其他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 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第 二十条第二款) 9、绿色考核。将环境保护目标 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 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 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沈阳市环保局对污染环境行为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权——新《环境保护法》深入解读之八

沈阳市环保局对污染环境行为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权——新《环境保护法》深入解读之八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沈阳市政府•【公布日期】•【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沈阳市环保局对污染环境行为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权——新《环境保护法》深入解读之八阅读提示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新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至此,这部中国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完成了25年来的首次修订。

这部几易其稿的新《环境保护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对污染环境行为的举报作了明确规定,不仅使保护环境、爱护环境成为一种社会责任,而且将举报污染环境行为入法,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者进行保护,以切实保护公民和法人的环境权益,将环境违法行为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

新《环境保护法》对举报污染环境行为是如何规定的?主要可以举报哪些违法行为?举报者需具备什么样的资格?就此,本报请市环保局的有关专家进行了权威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原文摘录】第五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专家解读】本条是关于环境违法举报的规定。

举报是社会公众自发对违法乱纪行为向有权机关反映的制度。

《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基础性地位的法律,本次《环境保护法》修改增加了举报制度,赋予公民举报权利,并明确了举报对象和对举报人的保护。

公民有权举报。

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环保法律讲座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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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公民、法人、组织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政府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众提供便利。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
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接受社会监督。 建设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 充分征求意见。 公民有权举报破坏环境行为 环保组织可提起环保公益诉讼(最高院司法解释和通知,筹措组建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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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理由
并罚理由:
建设项目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设; 建设项目未落实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 是两个违法行为,需要分别作出处理。根据本案的违法程度,故对该公司实施
并罚。
提醒:
“先照后证”之后,环保局查处了不少企业未办理环评手续就擅自建设投入 生产,同时也未落实污染防治“三同时”要求。
企业在陈述申辩中提及:申领工商营业执照的时候不再需要提供环评文件, 因此以为不需要做环评。
6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根据环保目标和治理任务,政府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 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 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 鼓励和引导再生资源利用
法 占全部处罚的90%。Βιβλιοθήκη 10第六章 法律责任(二)
民事责任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 进行损害赔偿。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污染者就以下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知识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知识点一、知识概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①基本定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呢,简单说就是为了保护环境还有资源,国家制定的一堆规则。

保护环境包括像空气、水、土地这些,资源呢,像森林、矿产之类的资源都涵盖在里头。

它规定了人们该怎么做,不能怎么做,就是要在发展的同时让环境和资源不被过度破坏。

②重要程度:在现在这种全球环境问题很严重的情况下,它可太重要了。

要是没有这个法,那企业就会为了挣钱无限度地排污、乱开采资源,咱们的生活环境会变得超级糟。

在这个学科里,它也是核心内容之一,就像房子的承重墙一样,整个环境学科的规则性都靠它撑着呢。

③前置知识:得知道基本的环境知识,像是自然界里哪些东西是宝贵的资源,像水对万物的重要性这种。

还有对社会基本运行规律的了解也很必要,毕竟这个法得在社会里执行。

比如知道企业是怎么运作的,人们平时的生活方式对环境有啥影响等。

④应用价值:实际中用处可多了。

像咱们常见的禁止工厂乱排污水到河里,靠的就是这个法。

又比如森林被乱砍乱伐,执法部门能依据它来处罚。

要是有这个法,环境就有人撑腰,子孙后代也能有好的环境生活。

就好比家里订了规矩才能井井有条,地球这个大家也需要这个法来维护秩序。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在整个环境学科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处在规范整个环境相关事务的核心位置。

周围串连着像环境科学的基础知识、环境影响评价这些周边的知识点。

②关联知识:和环境生态学相关,因为保护法得根据生态学原理来制定规则,什么样的生态平衡需要维护这些都有关。

和资源管理学也有关联,毕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得靠它来规范。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说实话有点难。

首先,它的条文特别多,而且还得理解每个条文背后的立法目的。

比如说对于一些处罚条款,为啥要这么定,这需要理解很多相关知识。

- 关键点:要重点理解不同环境要素和资源对应的各种保护规定。

像土地保护和海洋保护规则差别就很大,要搞清楚到底咋回事。

④考点分析:- 在考试中的重要性:特别重要。

【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范本一:详细解读】【注:本文档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详细解读,便于普法宣传与学习。

】一、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本法”)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

本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目标、责任主体以及具体的环境管理措施。

二、环境保护目标本法的环境保护目标包括: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和恢复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环境保护基本原则1. 公众参预原则:加强公众参预,促进环境信息公开,保障公众对环境事务的知情、参预、表达、监督权利。

2. 预防为主原则: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防止环境问题加剧,强化环境风险防控。

3. 污染者付费原则:环境伤害应由污染者承担责任,污染者应当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4. 综合管理原则:采取综合管理措施,统筹解决区域、跨区域、全球性环境问题。

5. 监管为主原则:强化环境监管,确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6. 支持和宽容原则:支持环境友好型企业和技术,宽容正当的可逆的环境污染行为。

四、环境管理措施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工程建设、规划调整等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环境保护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2. 环境标准制定和执行:制定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标准和限值,明确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限值,加强对环境标准的监督检查。

3. 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对重点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进行许可,限制和监控污染物排放活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4. 生态保护与修复:保护重点生态功能区,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改善受损生态系统。

5. 自然保护区管理:建立和健全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和生态系统。

6. 环境应急管理: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减轻其对环境和人民群众的伤害。

五、法律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追责、民事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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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环保部门更大的执法权
3、按日计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 改正,拒
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 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4、限产停产。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对环保监管者提出了约束性要求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 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 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重要法条解读
1、按日计罚的范围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 责令改正,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 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 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 法行为的种类。 针对环境污染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修改后的环保法增加 “按日计罚”的规定。环保部法规司副司长别涛昨天介绍,按日计罚是 针对企业拒不改正超标问题等比较常见的违法现象作出的措施,目的 就是加大违法成本,在中国现行行政法规体系里是一个创新性的行政 处罚规则。今后企业违法成本到底会有多高?别涛表示,环保部门在 决定罚款时要考虑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危 害后果以及违法所得等因素来决定罚款数额,今后罚款数额会更有针 对性且会相应提高。 按日计罚是否设立上限?别涛指出,环保法规定了罚款的规则, 完善处罚程序,本身没有设定“按日计罚”的上限,今后罚款的幅度、 具体数额、是否设立上限或下限,将由专项法规定。
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基本定义
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 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环保方针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的原则
环境保护法
强化了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 赋予环保部门更大的执法权 确定了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 明确了构建环境保护大格局的要求 确立了若干新的法律制度 对环保监管者提出了约束性要求 重要法条解读
强化了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
13、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 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 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 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 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第三十三条) 14、海洋环保。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第三十四条) 15、生活垃圾管理。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第三十七条) 16、清洁能源。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 和使用。(第四十条) 17、总量指标落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国务院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 控制指标。(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7、明确提出公众的环境权利和义务。包括保护环 境的义务、检举揭发权利以及提倡低碳环保的生 活方式等。
8、明确了企业环境污染防治的主体义务。来自确立了若干新的法律制度
1、全民参与制度(6.9.36.38.第5章) 2、政策激励制度(21.22.23) 3、监测预警制度(18.47) 4、绿色考核制度(26) 5、生态红线制度(29) 6、生态补偿制度(31) 7、绿色采购制度(36) 8、风险评估制度(39)
强化了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
新法确定的政府环境保护职责包括22项:
1、负总责。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第六条第二款)
2、加大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第八条) 3、环保宣传。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 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 气。(第九条第一款) 4、奖励。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十一条)
对环保监管者提出了约束性要求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他负有环境保 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 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习总书记:要牢固树立生态红线的观念。在生 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 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只有实行最严格 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提 供可靠保障。(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的 讲话)
确立了若干新的法律制度
9、区域限批制度(44) 10、信息公开制度(第5章) 11、诚信档案制度(54) 12、公益诉讼制度(58) 13、按日计罚制度(59) 14、连带责任制度(65) 15、层级督查制度(67) 16、引咎辞职制度(68)
赋予环保部门更大的执法权
6、移送拘留。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尚不构成犯罪的四种行为,除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责任者实施拘留的处罚。(第六十三条) 7、层级监督。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 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8、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 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 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 设备。(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法》解读
学习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 修订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委员长张德江说:《环境保护法》 是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当前环境保护领域的 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着重健全保护环境的 体制机制,完善防治污染的法律规范,对 环境保护法进行了全面修订。
强化了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
18、应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 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 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 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突 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 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七条) 19、农业环保指导。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 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 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第四十九条第一、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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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环保规划。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 护相协调。(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二款) 6、制定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第二款) 7、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 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第十八条) 8、跨区域协调。国家设立的跨行政区联合防治协调机制以外的,其他跨行政区域的环境 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第二款) 9、绿色考核。将环境保护目标 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 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 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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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农业环保投入。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 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 工作。(第五十条) 21、基础设施。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 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 运行。(第五十一条) 22、层级监督。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 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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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接受人大监督。每年向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 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 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 11、限期达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 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 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 标。(第二十八条) 12、生态保护。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 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 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 保护,严禁破坏。(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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