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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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环境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许多企业和个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忽视环境保护,导致环境污染事件频发。

某化工企业污染事件便是其中一例,该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环境法律保护的思考。

二、案例概述某化工企业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企业初期,由于生产规模较小,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不明显。

然而,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2016年,该企业因污染事件被当地环保部门查处,并责令其停产整顿。

三、案例分析1. 环境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污染,减轻对环境的污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水污染物的排放。

”2. 案例中企业违法行为(1)废气排放超标某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对废气进行处理,导致废气排放超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而该企业却未履行相关义务。

(2)废水排放超标某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对废水进行处理,导致废水排放超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水污染物的排放,而该企业却未履行相关义务。

(3)固体废物处置不当某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处置不当,对周边环境造成了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而该企业却未履行相关义务。

环境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环境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污染事件频发,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环境法律法规,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环境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实施。

二、案例介绍(一)案情简介2018年,某化工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一个年产10万吨的化工厂。

2019年,该化工厂投入生产,由于生产工艺落后,导致废气、废水排放超标,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当地居民投诉不断,环保部门介入调查。

(二)争议焦点1. 甲企业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2. 环保部门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是否存在失职行为?三、案例分析(一)甲企业法律责任分析1. 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甲企业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该规定。

2. 违反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甲企业废气排放超标,违反了该规定。

3. 违反废水排放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甲企业废水排放超标,违反了该规定。

综上所述,甲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环保部门失职行为分析1. 未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在本案中,环保部门未及时发现甲企业的违法行为,存在失职行为。

2. 未依法履行审批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环保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环保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

为了保护环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环保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严格监管。

本案例选取了一起典型的环境污染侵权案件,旨在分析我国环保法律的适用及实施情况。

二、案件简介某化工厂(以下简称“化工厂”)成立于1990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

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大量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2019年,当地居民向环保部门投诉,反映化工厂排放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经环保部门调查核实,化工厂确实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环保部门对化工厂进行了处罚,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然而,化工厂在整改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仍然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2020年,当地居民再次向环保部门投诉,要求追究化工厂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分析(一)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法律责任。

本案中,化工厂超标排放污染物,违反了该法的相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针对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防治措施和法律责任。

本案中,化工厂排放的废气超标,违反了该法的相关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该法针对水污染防治,规定了水污染物的排放标准、防治措施和法律责任。

本案中,化工厂排放的废水超标,违反了该法的相关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针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了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环境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环境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污染事件频发,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本文将结合一起环境污染案件,对环境法进行案例分析。

二、案情简介2018年5月,某化工厂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生产,排放大量废气、废水。

当地居民投诉后,环保部门对该化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化工厂确实存在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经检测,废气、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均超过国家标准。

环保部门依法对化工厂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三、案例分析(一)违法事实1.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本案中,化工厂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生产,属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2.超标排放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本案中,化工厂排放的废气、废水污染物浓度均超过国家标准,属于超标排放污染物。

(二)法律责任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责令停产整治。

本案中,环保部门依法对化工厂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_环境案例分析(3篇)

法律_环境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改善生态环境,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环保政策。

某市作为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的一个重要城市,近年来也加大了环保治理力度。

然而,在实施环保政策的过程中,某市一些企业因环保设施投入不足、生产工艺落后等原因,与环保政策产生了冲突,引发了社会关注。

二、案例分析1. 环保政策背景某市环保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排放实施更严格的限制。

(2)推广清洁生产: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

(3)加强环境监管: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力度,确保环保政策落实。

2. 企业现状某市某化工企业成立于上世纪80年代,是一家生产化肥、农药等产品的企业。

多年来,该企业一直采用传统的生产工艺,环保设施投入不足,污染物排放量较大。

随着环保政策的实施,该企业面临较大的环保压力。

3. 政策实施与企业发展冲突(1)环保设施投入不足:由于环保设施投入较大,该企业资金紧张,难以满足环保政策要求。

(2)生产工艺落后:传统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量大,难以达到环保标准。

(3)经营压力增大:环保政策实施后,该企业产品价格优势减弱,市场竞争加剧。

4. 冲突解决措施(1)政府层面:政府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帮助企业进行环保设施改造。

(2)企业层面:企业积极进行技术创新,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降低污染物排放。

(3)行业协会层面: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履行环保责任。

三、案例启示1. 环保政策实施需兼顾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在实施环保政策时,政府应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困难,通过多种措施帮助企业进行环保设施改造,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

2. 企业应加强环保意识,履行环保责任企业应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加大环保设施投入,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履行环保责任。

3. 行业协会应发挥积极作用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履行环保责任,共同推动行业绿色发展。

环保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环保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生态环境破坏现象层出不穷。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环保法律法规。

本报告将以一起典型的环保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我国环保法律的适用、执行及效果,以期为进一步完善环保法律体系提供参考。

二、案件概述案例名称:XX工业园区污染环境案案由:环境污染当事人:原告:XX市环境保护局被告:XX工业园区案情简介:XX工业园区位于XX市XX区,主要从事化工、医药、食品等行业。

近年来,该园区部分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导致周边环境受到严重污染,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受到威胁。

XX市环境保护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对园区内企业进行了调查,发现多家企业存在违法排污行为。

经调查取证,XX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XX工业园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有: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机构、环境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水污染防治机构、水污染防治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大气污染防治机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基本原则、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机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四、案例分析1. 违法排污行为的认定:本案中,被告XX工业园区内的多家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法院依法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违法排污。

2. 环境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XX工业园区因违法排污行为导致周边环境受到污染,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国环境法律案例分析(3篇)

中国环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尤其是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对环境的危害尤为突出。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环境法律法规,并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件,通过分析此案,旨在探讨我国环境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2018年5月,某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工业园区内一家化工厂非法倾倒危险废物。

接到举报后,环保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查。

经调查,该化工厂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废碱等危险废物非法倾倒至园区内一废弃坑塘。

三、案件处理1. 调查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环保局对该化工厂进行了立案调查。

调查过程中,环保局依法对化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化工厂的营业执照、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倾倒现场照片等。

2. 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该化工厂的行为属于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审理,环保局依法对该化工厂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没收非法倾倒的危险废物;(2)罚款人民币10万元;(3)责令该化工厂立即停止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对倾倒现场进行修复。

3. 事后整改该化工厂在接到处罚决定后,立即停止了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行为,并按照要求对倾倒现场进行了修复。

同时,该化工厂积极整改,重新申请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危险废物处理。

四、案例分析1. 环境法律法规的适用本案中,环保局依法对化工厂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作出处罚决定,充分体现了我国环境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 环保部门的执法力度本案中,环保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迅速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及时掌握了案件事实。

这充分展示了我国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高效和果断。

环境法律法规案例及分析(3篇)

环境法律法规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频发。

为了保护环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环境法律法规,以规范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

本文以一起环境污染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我国环境法律法规的适用及不足,以期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借鉴。

二、案例介绍某化工厂位于我国某市,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

该工厂在经营过程中,长期违规排放废水、废气,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周边居民反映,工厂排放的废水、废气导致空气、土壤、水源受到污染,对居民的生活和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三、案例分析1. 案例涉及的环境法律法规(1)环境保护法:该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政策。

本案中,化工厂违规排放废水、废气,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2)水污染防治法:该法是我国水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政策。

本案中,化工厂违规排放废水,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3)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是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政策。

本案中,化工厂违规排放废气,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2. 案例中环境法律法规的适用(1)环境保护法:本案中,化工厂违规排放废水、废气,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关于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

根据环境保护法,环保部门应依法对化工厂进行处罚,并责令其整改。

(2)水污染防治法:本案中,化工厂违规排放废水,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环保部门应依法对化工厂进行处罚,并责令其整改。

(3)大气污染防治法:本案中,化工厂违规排放废气,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定。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环保部门应依法对化工厂进行处罚,并责令其整改。

3. 案例中环境法律法规的不足(1)法律法规的处罚力度不足:本案中,虽然化工厂违反了多项环境法律法规,但处罚力度相对较轻,未能有效震慑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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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998年6月8日,某县环保局三位执法人员未着制式服装,未悬挂工作牌,未出示工作证,到原告刘某家豆腐加工厂征收排污费,未找到人,便到其经营的豆腐摊前,要求其交纳220元排污费。

刘以身上没带钱为由要求改天再交。

执法人员就指责刘某态度不好,要“修理”一下,一会,其中一位执法人员拿出一张盖有某县环保局公章的填空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给刘某,上面写着“市场12-2摊位:你单位因拒缴排污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现根据《××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处以5000元罚款”。

刘某不服,于1998年6月13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某县环保局做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存在实体认定错误和程序严重违法行为等问题,其处罚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要求撤销×环行决字﹝1998﹞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口头答辩,承认做出的处罚决定错误,在诉讼过程中撤销了×环行决字﹝1998﹞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此原告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问题]本案中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哪些违反行政程序的行为答:原告的丈夫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租来出售豆腐的场所,本身不存在排污问题,而是豆腐加工场存在排污问题。

被告工作人员在现场处罚决定书上以市场12—2摊位为对象,向原告征收排污费,很显然,被告认定的责任主体错误。

因此,本案被告认定事实错误,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被告工作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市场12—2摊位”罚款5 000元,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

此外,本案被告工作人员无着制服,无悬挂工作牌,无出示工作证,更没有进行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明显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6条“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第37条“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第31条“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32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等有关程序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因此,该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案情】: 2001年4月4日由于浙江省建德市新安塑料化工厂工人操作失误,致使化工原料苯乙烯大量泄漏到排水沟,而排水沟正好流经离工厂100米左右的中心小学,致使大量苯乙烯飘到学校,造成345名学生发生呕吐、腹痛等刺激性反应,经医院诊断为苯乙烯气体刺激反应。

苯乙烯是一种剧毒化学物品,腐蚀性很大,对人体的中枢神经系统有严重影响,人体接触有可能致死、诱发癌症,是国际卫生组织确认的致癌物。

所以这是一起严重的环境污染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后,建德市劳动部门对这个事件做出了处理:第一,企业停产整顿,第二,对企业罚款1万元。

事故发生后,数百名学生家长先后给浙江省环保局、杭州市政府及环保局打电话并上访,作为环境保护的行政管理机关,没有作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代理人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接受代理后也分别给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环保局发出公函,要求对这一特大事故立即作出处理决定和答复意见,但均未见环保部门对此事作出回应。

故建德市新安江镇中心小学345名学生认为环保部门没有履行环境监测、环境行政处罚等职责,遂以浙江省环保局环境行政不作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建德市劳动部门已经做出了行政处罚,所以裁定不予受理。

[问题]法院对于案件的处理是否正确答:是对的。

建德市劳动局已经对新安江塑料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原告代理人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要求被告浙江省环保局行政作为的公函,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第1款规定,所以裁定不予受理。

【案情】: 1995年1月11日,原告锦州铁路分局锦州车站商业服务公司向第三人锦州市凌河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交纳2400元垃圾排放费,领取了垃圾排放证。

该证标明垃圾排放地点为驻锦413部队南墙,期限1年。

1995年4月10日,原告司机刘某驾驶汽车,按第三人指定的地点排放垃圾时,被被告锦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强行制止,并让司机将车开到市环卫处院内予以扣留,服务公司找凌河区管理处要求协助解决放车事宜未果,遂向市政府反映。

4月13日,市政府查办处根据某副市长意见,写了“车辆放行,不能罚款”的便条交给服务公司转交市管理处,但服务公司并没有转交。

同月17日,市环卫处决定对服务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并要求服务公司在乱倒垃圾有关数据材料上签字,承认事实即放车,服务公司未签字。

服务公司遂于1995年4月14日向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月12日,在凌河区人民法院主持下,服务公司将被押32天的汽车取回,发现车上丢失铁锹一把,喇叭一个,价值85元。

服务公司认为凌河区管理处给其签发了垃圾排放证,收取了垃圾排放费,批准在指定地点排放垃圾一年。

市环卫处作出罚款1万元、扣押货运汽车的具体行为侵害了其财产权益,故向法院请求撤销被告的处罚决定,并赔偿因扣押货运汽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等。

[问题]市环卫是否应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答:是。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案情】: 1998年初,王女士租用新建居民楼门市房从事餐饮业,在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张营业。

随着居民先后入住,油烟、噪声等环境问题引起的店群矛盾和纠纷日趋突出。

从2000年初开始,该楼住户多次向县政府、县环保局、县工商局等单位投诉,强烈要求取缔该饭店的违法经营活动。

接到投诉后,环保局会同工商等部门数次责令该饭店进行整改,并帮助协调店群纠纷,但成效不明显。

在2000年9月,县环保局、县工商局组成了综合执法组,联合签发了《环境保护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饭店停止生产。

[问题]联合执法机构是否可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答:综合执法机构只是一个临时的机构,一旦执法任务完成就会解散,因此由谁对它负责,由谁实行监督,尤其是在其解散后,由谁承担其法律责任都是不明确的,极易出现各机关之间相互推诿责任的现象,导致难以追究违法责任。

滥用行政处罚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造成威胁。

所以,综合执法机构在现行法律规定中,根本不具有法律地位,不是行政处罚的主体,从法律角度看,联合执法是不提倡的。

【案情】: 江苏省苏北地区某县化肥厂尿素车间在开车投料过程中,因吸收塔视镜被刺伤,紧急停车后致使大量液氨通过排污口未经处理直接外排水域,时间长达1小时,造成鱼虾大面积死亡的水污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

事故发生后不久,环保部门、渔业部门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勘查、取证。

随后,渔业部门率先对该厂罚款2000元。

5天后,环保部门在认真分析事故原因的基础上,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又对该厂罚款4万元。

此时化肥厂提出了异议,即便自己对造成水污染事故有责任,最多也只能受到一次行政处罚,而不应由两个部门进行两次行政处罚。

[问题]化肥厂的理由成立吗答:环境法律责任追究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化肥厂客观上已经造成水污染事故,同时在主观上存在过失,如没有考虑到紧急停车后,应当配建的氨水应急排放储水池等问题,所以应当受到处罚。

渔业部门依据渔业水体污染事故给予处罚;环保部门依据水污染事故予以处罚,二者处罚的理由并不等同。

从法理上分析,两个执法部门依据不同理由作出行政处罚,并不违背“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理由在于:其一,水污染和渔业污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渔业部门依据渔业水体污染事故予以处罚;环保部门依据水污染事故予以处罚,二者处罚理由并不等同。

其二,渔业部门对化肥厂罚款2000元,这对于该厂所造成的污染事故的严重后果,显然属于轻罚。

因此,在较轻的罚款处罚后,较重的罚款仍可进行,不过要将较轻的罚款数额吸收到较重的罚款数额中。

这样,既可以不违背“一事不再罚”的基本原则,又能够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与其过错相适应的处罚。

因此,环保部门完全可以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项之规定,按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的20%计算罚款,作出罚款时,并不意味着罚款决定分别执行,罚款只能执行一次,环保部门在作出较重处罚决定时,应当在决定书中明确渔业部门的处罚不再执行。

【案情】:某市规划局为华达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意华达公司将其临沿江大道的二层楼房改建为三层楼房。

其后华达公司又申请增建两层,但未获批准。

1年后,华达公司建成五层楼房一栋,命名为华达商厦。

规划局查知,即向华达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其中认定:华达公司超出批准范围建成华达商厦,属违法建筑;商厦所在沿江大道是历史名街,该市城市总体规划对沿江大道景观之保护规定要求“从整体环境出发,使新旧建筑互相协调,保证完美的风貌”,而大厦第4—5层遮挡了沿江大道的典型景观武陵阁,严重影响了沿江大道的完美风貌。

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限华达商厦60日内整体拆除商厦的第4-5层。

华达公司复议称大厦第4—5层仅是一小部分遮挡武陵阁,申请减少拆除面积,遭到拒绝。

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规划局的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答:华达商厦第4-5层确属违法建筑,市规划局有权责令华达公司采取补救措施,但由于华达商厦第4-5层只有一小部分遮挡了武陵阁,故市规划局要求华达公司整体拆除第4-5层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从而可能给华达公司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是不合理的,所以裁定处罚显失公正,依法应予变更。

法院判决:拆除华达商厦第4—5层的遮挡武陵阁的部分,对违法建设的其余部分处以罚款。

【案情】:河北省乐亭县农民孙有礼等18人为了发展海水养殖业,于1997年与乐亭县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了滩涂承包合同,共同集资在大清河、滦河入海口滩涂开办海水养殖场,从事海水养殖。

2000年10月上旬,大量的工业污水沿滦河河道和滦乐灌渠奔涌至滦河口、大清口海域,污染了孙有礼等18人的6家养殖厂,致使养殖厂内即将成熟上市的蛏子、文蛤、青蛤、梭鱼、鲈鱼等贝类、鱼类成批死亡。

后查明,致养殖厂污染的工业污水系由迁安第一造纸厂、迁安市濡远造纸厂、迁安市华丰造纸厂、迁安市自新福利造纸厂、迁安市友谊化工厂、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市冀滦纸业有限公司、河北华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排放。

于是,孙有礼等18位农民遂将上述企业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上述企业赔偿其经济损失。

孙有礼等18人诉称,位于迁安市境内的上述企业所排工业污水超标,而这些超标排放的污水进入其养殖厂后导致水体污染,水质量下降,终致场内贝类、鱼类死亡,共造成20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

孙有礼等18人请求法院判令上述各企业排除污染危害,并赔偿其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然而,上述各企业均否认孙有礼等18人养殖厂水污染事故系由其排污所致。

其中,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特别强调,其系政府认可的达标排放企业,其所排放的污水系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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