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案例分析题
环保案例与习题

• 解决方案:为了解决长江流域水污染问题,需要采取多种措施。一方面,需要 加强排污监管,确保企业废水达标排放;另一方面,需要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对废水进行集中处理。同时,政府还需要加大环保宣传力度,提高企业的环保 意识。
比亚迪
研发新能源汽车,减少交通领域 的碳排放,推动绿色出行。
腾讯
通过数据中心节能、办公场所绿 色化等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和环
境影响。
城市环保实践案例
深圳市
通过城市绿化、垃圾分类、污水处理等措施,改 善城市环境质量,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杭州市
推广公共交通、鼓励市民骑行和步行,减少交通 拥堵和空气污染。
上海市
02
环保法律法规
我国环保法律体系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作为 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规定了环境保护 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针对大气污染问题,规定了大气污染 的防治措施、排污标准、污染源监管 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针 对水污染问题,规定了水污染的防治 措施、排污标准、污染源监管等内容 。
05
习题与思考
选择题
题目:下列哪种行为对环境造成污染最小?
A. 开车上班
B.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选择题
• 解决方案:为了解决海豚湾的污染问题,需要采取综合措施。一方面,需要加 强环保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另一方面,需要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对废 水进行集中处理。同时,政府也需要加强对工业废水的监管,确保废水达标排 放。
资源与环境经济学基本问题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资源配置;稀缺性;外部性;产权;公共产品)案例1.①争水的游乐场和纺织厂假设一条小河的流域内只存在一个游乐场和一个纺织厂,并且纺织厂处于河流的上游,而游乐场处于河流的下游。
河流的流量很小,其纳污能力或水环境净化容量几乎为零。
纺织厂和游乐场都想利用河流水资源,纺织厂把小河作为纳污体,将未经处理的印染废水直接排入河流;游乐场则想利用河水来吸引旅客休闲娱乐(如游泳、垂钓和划船等)。
如果这两家企业或公司不由同一个主人或主管单位所有,那么该河流资源的有效利用是不可能的,其原因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1)纺织厂不承担废水处理费用;(2)纺织厂不承担由于它向河流排放废水引起游乐场收入减少的补偿;(3)纺织厂生产的产品消费者不是游乐场;(4)游乐场生产函数中的投入要素除了一般的资本、劳动和土地外,还有取自于河流的水量和水质;(5)河流水资源既不为纺织厂所有,也不为游乐场所有。
在这种情况下,游乐场收入减少完全不能反映于纺织厂的生产函数或生产费用或成本核算之中,其结果是纺织厂产量越高,排放废水量越大,河流污染也越严重,游乐场的收入也越少,最后招致娱乐场所的关闭或另寻水源。
我们称这种纺织厂给游乐场带来不利影响的现象为外部性,确切地说,这是一种负外部性或外部不经济性。
案例2. 圈地运动与公地的悲剧哈丁在《公地的悲剧》中设置了这样一个场景:一群牧民一同在一块公共草场放牧。
一个牧民想多养一只羊增加个人收益,虽然他明知草场上羊的数量已经太多了,再增加羊的数目,将使草场的质量下降。
牧民将如何取舍?如果每人都从自己私利出发,肯定会选择多养羊获取收益,因为草场退化的代价由大家负担。
每一位牧民都如此思考时,“公地悲剧”就上演了—草场持续退化,直至无法养羊,最终导致所有牧民破产。
公地的悲剧是产权不明导致的经济后果。
一种资源在产权归属不清晰的情况下,会因使用者大量甚至过度利用而耗竭;由于缺乏产权保护,使用者不愿为资源的有效利用进行一定的专用性投资或补偿,最终导致资源的破坏性开采和利用。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题集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题集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这体现了我国环境保护的哪一项基本原则?A. 预防为主原则B. 谁污染谁治理原则C. 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D. 可持续发展原则2.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我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能?A. 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B. 制定环境保护行政法规C. 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D. 组织和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工作3.根据《环境保护法》,关于排污费,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 排污费的征收标准由国家规定B.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C. 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D.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排污者返还排污费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划进行事先的调查、预测和评价,下列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 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仅限于建设项目B. 所有建设项目均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C.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仅适用于建设项目的规划阶段D.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避免与规划或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重复5.下列关于“三同时”制度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A. 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B. 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C. 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D. “三同时”制度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6.下列关于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 所有建设项目均须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B.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C.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是不要式行政行为D.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7.关于限期治理制度,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 限期治理的对象包括严重污染环境的污染源B. 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污染物排放符合限期治理决定规定的排放要求C. 限期治理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D. 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8.下列关于排污许可制度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A.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B.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C.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D. 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9.关于环境行政处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环境行政处罚只能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B. 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不包括责令停产整顿C. 环境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D. 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离原则10.下列关于环境行政复议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A. 环境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B. 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C. 环境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D. 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不得进行调解二、填空题(每题2分,共20分)1.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__________原则”。
资源与环境经济学基本问题案例分析

资源与环境经济学基本问题案例分析案例分析(资源配置;稀缺性;外部性;产权;公共产品)案例1.①争水的游乐场和纺织厂假设一条小河的流域内只存在一个游乐场和一个纺织厂,并且纺织厂处于河流的上游,而游乐场处于河流的下游。
河流的流量很小,其纳污能力或水环境净化容量几乎为零。
纺织厂和游乐场都想利用河流水资源,纺织厂把小河作为纳污体,将未经处理的印染废水直接排入河流;游乐场则想利用河水来吸引旅客休闲娱乐(如游泳、垂钓和划船等)。
如果这两家企业或公司不由同一个主人或主管单位所有,那么该河流资源的有效利用是不可能的,其原因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1)纺织厂不承担废水处理费用;(2)纺织厂不承担由于它向河流排放废水引起游乐场收入减少的补偿;(3)纺织厂生产的产品消费者不是游乐场;(4)游乐场生产函数中的投入要素除了一般的资本、劳动和土地外,还有取自于河流的水量和水质;(5)河流水资源既不为纺织厂所有,也不为游乐场所有。
在这种情况下,游乐场收入减少完全不能反映于纺织厂的生产函数或生产费用或成本核算之中,其结果是纺织厂产量越高,排放废水量越大,河流污染也越严重,游乐场的收入也越少,最后招致娱乐场所的关闭或另寻水源。
我们称这种纺织厂给游乐场带来不利影响的现象为外部性,确切地说,这是一种负外部性或外部不经济性。
案例2. 圈地运动与公地的悲剧哈丁在《公地的悲剧》中设置了这样一个场景:一群牧民一同在一块公共草场放牧。
一个牧民想多养一只羊增加个人收益,虽然他明知草场上羊的数量已经太多了,再增加羊的数目,将使草场的质量下降。
牧民将如何取舍?如果每人都从自己私利出发,肯定会选择多养羊获取收益,因为草场退化的代价由大家负担。
每一位牧民都如此思考时,“公地悲剧”就上演了—草场持续退化,直至无法养羊,最终导致所有牧民破产。
公地的悲剧是产权不明导致的经济后果。
一种资源在产权归属不清晰的情况下,会因使用者大量甚至过度利用而耗竭;由于缺乏产权保护,使用者不愿为资源的有效利用进行一定的专用性投资或补偿,最终导致资源的破坏性开采和利用。
案例分析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和合理布局的重要法律制度.
从实质上说,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也是认识生态环境和人类经济活动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过程,从而在符合生态规律的基础上,合理地布局大型水利项目等。这样就可以把人类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通过评价还可以预先知道项目的选址是否合适,对环境有无重大不利影响,以避免造成危害事实后而无法补救。
36.该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因为:
(1)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 条规定,构成环境噪声污染必须具备排放噪声超标和扰民
两个条件,只超标不扰民的噪声不构成环境噪声污染。
(2)责令限期治理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权限,环保局责令限期治理属于越权行政。
(3)对不扰民的超标噪声,不应征收排污费。
四、案例分析
(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购买鱼苗费用、鱼塘经营费用、鱼塘承包费用、污染清除费用和出售鱼产品预期收入等。(2)化工厂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全部损失。对因“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即前期)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予赔偿。对因“当地连降暴雨,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即后期)造成的财产损失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3)我国《环境保护法》对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害的责任作出了如下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对化工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是因为在前期阶段化工厂没有及时采取防范废水漫溢而造成鱼塘损害的合理措施。对此阶段,不能以不可抗力因素拒赔。
六、案例分析(本大题共2 题,每小题10 分,共20 分)
35.(1)环保局应当事人请求对环境纠纷的处理属居间调解行为,应制作处理决定书或者调解处理决
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例题及答案

:一、 *地拟建一公路,全长 116.8KM,工程沿线经过 5 个镇, 10 个村, 2 个工业区。
所选路线跨越一级水源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和一个自然保护区,跨过一条河流和两座山,边还包括超高压变电站。
沿线*些路段有道路,将道路发展拓宽,标准路幅宽 75CM,主道双向八车道,两侧加设辅道和人行道,新增立交、跨线8 座〔2 座全互通、 3 座半互通、 2 座跨线、 1 座环行回头匝道〕、跨河桥梁 1 座、隧道 300M;改造现有立交、跨线4 座,保存立交、跨线 2 座。
工程沿线最近的村庄距拟建公路 300M,建立过程中拆迁房屋121288 平米,暂时建造 19344平米,征地面积 13 万亩。
全程弃土点10 个,取土点11 个,有高填段 3000M。
工程总投资 45亿元。
工程选制址区气候冬夏季有明显差异,夏季气候湿润多雨,冬季干旱、风沙大;降雨年分配不均,主要集中在雨季 7~8 月份。
1、工程噪音评价围是多少.为什么.2、工程施工期的主要环境影响是什么.3、本工程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的主要法与容.4、该工程工程分析的根本容.5、本工程竣工后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的重点是什么.本工程噪音评价围取道路两侧 500M。
由于工程沿线较远处才有声敏感点,工程噪音评价围应适当放宽到敏感区附近,可取道路中线线两侧 500M 围。
本工程施工期的主要环境影响:(1) 生态环境影响:施工可能导致沿途生物量减少〔特别是自然保护区段〕,改变地形地貌,并造成景观影响〔特别是沿途风景旅游区段〕。
(2) 水土流失:取土点、弃土点、桥梁根抵作业、水库旁路基建立、房屋拆迁等容易发生水土流失并对环境造成恶劣影响。
(3) 水环境影响:施工人员产生的施工废水、桥梁施工、水土流失等可能对水质造成负面影响,在途径水源保护区路段施工时需特殊注意。
(4) 声环境影响:建立拆迁等施工噪声会对施工区围居民区等声敏感点造成影响。
(5) 施工扬尘和固体废物也会对施工区围的大气环境、水环境等造成影响。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分析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分析1、被告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马某某于 2023 年 11 月 12 日 16 时,将家中公开的枪支保养后,携带枪支驾驶自用红色电动三轮车来到石棉县回隆乡联合村陡坎子组四川三星材料公司外山林中搜寻野生动物。
当日 19 时许,搜寻到距离四川三星材料公司东北方向直线距离约 300 米处时,在一棵青冈树上觉察野鸡一只。
马某某用电筒照耀后,用携带的枪支将野鸡射杀。
随后携带着猎获物原路返回至四川三星材料公司外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现场缴获猎杀的野生动物野鸡一只、作案枪支一只以及手电筒等物品。
后经鉴定机构鉴定,马某某猎杀的野鸡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腹锦鸡,其整体价值为 5000/只;马某某持有的枪支系以火药气体为动力放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
问:被告人构成什么罪名?答:非法猎捕、杀害贵重、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2、上海一小区物业公司与联通公司签订协议,允许联通公司无偿在小区楼顶上安装基站。
小区业委会就基站楼下局部居民头晕、眼花、发力等状况向物业公司交涉未果,遂将物业公司和联通公司诉至法院。
问:1、物业公司与联通公司的协议是否有效2、假设辐射属实,应当由谁赔偿3、举证责任如何确定?答:1、物业公司与联通公司的协议无效。
物业公司既不是受托治理者,也不是业主,不具备与联通公司签订在楼顶安装基站协议的主体资格,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2、假设辐射属实,应当由物业公司和联通公司共同赔偿3、业主无需对环境污染行为的违法性进展举证,也无需对加害人是否有过错进展举证,环境污染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是倒置的。
业主应当在以下两个方面进展举证:〔1〕被告实施了污染损害行为;〔2〕自身患病了污染损害,并因此患病损失。
而联通公司想要辩驳,就必需在以下两个方案进展举证:〔1〕具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或减轻责任情形,如不行抗力、受害人具有有意或重大过失以及第三者具有过错等情形存在;〔2〕是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历年真题案例汇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历年真题案例汇总-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2008.1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39.1993年9月25日,一艘由×国××产业株式会社雇用的“石堡”货轮装载6440个黑色铁桶共计1283吨的所谓“其它燃料油”货物,停泊在我国××港区上元门码头。
9月29日卸货时,海关在审查双方供货合同中发现疑点,随即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进行检验。
商检局于10月4日和7日两次对该货物打开140桶取样检验,发现实际进口的并不是燃料油,而是形态各异、成份混杂、具有危害性的化工废弃物。
其中部分是整桶污水,大部分是固体不明物质,而且出现强酸性、强碱性和强烈的腐蚀性及刺激性气味。
同时,部分铁桶内压很大,已造成包装铁桶变形,开桶时,液体或固体物质立即喷(漏)出,随时都有可能引发爆炸等环境灾害事故的危险。
10月8日,××海关宣布查封此货,并将有关情况通知了江苏省环境保护局。
问题:(1)请分析本案中的违法行为?(2)指出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40.1992年11月,王某与拆迁人某市综合投资公司(下称投资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安置其到丰台区六里桥10号院7号楼居住。
1994年5月,王某入住后发现该楼邻近京石高速公路,噪声污染十分严重,日常生活和学习受到严重干扰。
王某多次要求解决噪声污染问题,均没有结果。
为此,王某于2000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投资公司、某市公路局(下称公路局)、某市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发展公司)限期采取减轻噪声污染的措施,将住房内噪声值降低到标准值以下,赔偿从入住以来的噪声扰民补偿费每月60元,总计4500元。
1997年11月3日晚22时,某市丰台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六里桥10号院7号楼进行噪声监测,噪声值分别为78.4分贝、77.3分贝、69.2分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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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胜县冷冻三厂被判赔偿损失案【案情】1996年四川省武胜县张明学自筹资金购买了100吨铁船1只,船内设养鱼舱5个,养鱼水面积9 3.5万平方米,于同年5月投入嘉陵江养鱼,船体距上游武胜县冷冻厂排污口100米左右。
1997年10月1 7日上午9时许,县冷冻厂检修机器,清洗高压储液氨桶,清洗的污水直接流入嘉陵江,进入张明学的养鱼舱内。
10时左右,鱼开始跳动、死亡。
12时许,舱内鱼大部分死亡,共约5570斤。
张明学获知情况,立即请县环保局卫生防疫站、公安局派员现场察看,经环保监测人员采集水样化验:县冷冻厂排污口处污水每升含氨氮1737.374毫克,张明学船舱内养鱼水每升含氨氮129.30毫克,其中,非离子氨浓度每升水1. 62毫克,超过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非离子氨浓度应当小于每升水0.02毫克的80倍。
武胜县法院审理认为:县冷冻厂超标排污使部分江水变质,变质江水进入养鱼舱内,是张明学饲养的鱼类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当依法赔偿张明学的经济损失。
为此,依照《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思考题】1、作出此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2、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构成是什么?【法条链接】《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以罚款。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形式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完全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计算。
【法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由水污染引起的公害民事责任案件。
因此在本案中,直接涉及到了《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四十一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防止地表水污染”的相关规定。
在本案中,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环境民事责任的追究,往往多法并用。
一般会涉及到《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相应的环境保护或污染防治单行法,有地方法规的还要参照地方法规。
2、平湖蝌蚪索赔案之评析【案情】浙江省平湖师范农场特种养殖场(以下简称“养殖场”)位于平湖市钟隶镇西,原属校办企业,199 1年4月,经批准成立独立法人企业。
同年,该养殖场建成1万平方米的养殖场,并且申领了河道取水证,开始了该场两年试养成功的美国青蛙的养殖与育种。
至1993年春,该养殖场被中国特种经济动植物协会定为全国美国青蛙育种基地,面向全国供种,当年养蛙净收入25万元。
但是,从1993年冬季开始,该养殖场发现,取水河道被工业废水污染,而且,污染状况越来越严重。
后经嘉兴市环保局监测查明:该养殖场取水河道的污染物来自位于取水河道上游的嘉兴市步云染化厂、步云染料厂、步云印染厂、向阳化工厂和高联丝绸印染厂5家企业(以下简称“5企业”),该5企业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染化废水不经处理,直接排入河道,特别是1993年和1994年的染化废水比上年增加1万吨,导致下游7个乡约135万平方公里的水域受到污染,水质由我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中的II-III类下降为V类;其中,约53平方公里的水域受到严重污染,水质远远劣于V类。
因此,该重污染区域内的河道水体,已因该河COD严重超标而丧失了工业用水、养殖用水河村民生活用水的功能,并对农田灌溉用水构成威胁。
1994年春,处于严重污染水域内的养殖场和其他受害人,开始到处上访,数十次的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强烈要求5企业尽快治理,停止肆意排放。
但是由于5企业一直没有停止污染物排放行为,1994年4月,养殖场存育的美国青蛙蝌蚪和正在变形的幼蛙(计270多万尾)开始出现死亡,同年7-8月间大量死亡,至同年9月,几乎全部死亡。
按当时的市场价计算,养殖场因此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为48.3万元。
事后,司法部门的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在其针对本事件所作的微量物证鉴定中表明,养殖场饲养的蝌蚪死亡与步云染化厂等排放的废水造成的附近水域水质污染有直接的不可推卸的因果关系。
鉴于此,1995年4月,嘉兴市环保局对5企业的超标排污行为各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试图对养殖场与5企业之间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进行协调。
但是,最终仅就“5企业在污染排放未达标之前,应补给养殖场6万元,用于1995年生产自救用水费”达成调解,却未能解决养殖场1994年的污染损害赔偿问题。
1995年12月,养殖场以5企业为被告,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养殖场经济损失48.3万元,并排除污染危害,停止侵权。
【思考题】1、公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2、公害民事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是什么?3、公害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具有什么特点?这一特点是由什么因素决定的?4、达标排放造成环境污染是否要承担公害民事责任?【法条链接】《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形式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完全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一十二条: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法律分析】本案也是一起典型的由水污染引起的公害民事责任案件。
注意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责任的追究主观上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且客观上也不以违法行为为要件,只要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并致人损害便足以构成。
排污费的缴纳是排污或超标排污者的一项法定责任,不能以此免除其他法律责任,同时拒缴或不按规定缴付排污费构成违法行为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鱼塘损失赔偿案【案情】某化肥厂通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生产废水,渠道附近洼地有许多被当农民承包的鱼塘。
1998年6月暴雨连天,加上汛期来临,上游洪水使江长猛涨,提外水面逐暂接近堤内地面,致使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
鱼塘承包人遂与化肥厂交涉,要求采取措施,阻止废水漫溢致鱼死亡。
化肥厂对此请求并未予理睬。
数日后鱼塘里出现死鱼现象。
于是鱼塘承包人联合向化肥厂提出排除废水侵害和赔偿死鱼损失请求,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处理此污染纠纷。
化肥厂在鱼塘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后,立即在排污渠入江闸门处安装了两台大功率水泵,将废水扬高排入江中。
在环境保护部门处理纠纷期间,当地暴雨不断,长江洪峰多发,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
鱼塘里的鱼部分被大水冲走,剩下的也被废水呛死。
对此,鱼塘承包人要求化肥厂赔偿其全部财产损失。
化肥厂则以洪水、暴雨为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思考题】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哪些损失?2、化肥厂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为什么【法条链接】《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污染损失的,免予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本案是关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中免责事由认定的一起典型案例。
尽管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法律同时规定,若被告方能举证自己存在免责事由则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即构成免责事由之一。
但注意,并非所有的自然灾害都可构成不可抗力。
环境保护法中特别强调必须经行为人采取合理措施而仍不能避免的才可免责。
4、 乌油污染事故赔偿责任案例【案情】林某多年从事乌油生意。
1997年7月某晚,林某的油罐被人打开阀门,导致乌油流失殆尽而污染了下游的农田、鱼塘,造成损失数千元。
第二天林某发现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派出所报案,但至1998年1月24日还没有破案。
被污染的受害者向环保部门投诉,要求林某赔偿损失,林某则以乌油是因被第三人故意打开而造成他人污染,并以本人也同样损失了五六千元为由拒绝赔偿。
环保部门对林某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林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是“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水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
”这次污染事故是由第三者故意所为引起的,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责任。
受害者只有等到公安机关破案后,再向作案者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种意见:林某应当赔偿损失。
理由是虽然油罐是被第三人打开,但是林某也有过错,其一,林某的油罐存放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违反的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其二,林某存放油罐时应当预计可能会出现各种情况而造成泄漏,故其必须在存放油罐时配套做好泄漏事故池,防止出现各种意外。
【思考题】1、如何理解《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由于第三人过错而免责的规定?2、本案乌油损害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法条链接】《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水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
水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环境保护防止污染规定的,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分析】本案的焦点在于对《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第三人过错免责”这一免责事由的理解。
本案中的油灌为污染源,尽管打开油灌的行为是第三人所为,但油灌设置不当是污染损害的直接原因。
5、于峰元状告环保局行政不作为败诉【案情】天津市宝坻区农民于峰元,因其住宅附近宝坻宏源地毯厂任意排放工业废水,污染其生活环境的问题,于2002年5月27日,举报到天津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