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案例分析
环保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
为了保护环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环保法律法规,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严格监管。
本案例选取了一起典型的环境污染侵权案件,旨在分析我国环保法律的适用及实施情况。
二、案件简介某化工厂(以下简称“化工厂”)成立于1990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
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大量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2019年,当地居民向环保部门投诉,反映化工厂排放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经环保部门调查核实,化工厂确实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环保部门对化工厂进行了处罚,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然而,化工厂在整改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仍然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2020年,当地居民再次向环保部门投诉,要求追究化工厂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分析(一)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法律责任。
本案中,化工厂超标排放污染物,违反了该法的相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针对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防治措施和法律责任。
本案中,化工厂排放的废气超标,违反了该法的相关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该法针对水污染防治,规定了水污染物的排放标准、防治措施和法律责任。
本案中,化工厂排放的废水超标,违反了该法的相关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针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了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
案例分析环境法律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国家安全。
为了保护环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环境法律法规,但环境法律问题仍然层出不穷。
本文以一起环境污染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环境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某化工厂位于我国某市,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
近年来,该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大量废气、废水,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周边居民反映,工厂排放的废气、废水导致空气质量恶化,土壤污染,农作物减产,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质量。
在多次投诉无果的情况下,周边居民向当地环保部门投诉。
(二)案例分析1. 环境法律问题(1)废气、废水排放超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该化工厂排放的废气、废水超标,违反了法律规定。
(2)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该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违反了法律规定。
(3)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该化工厂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了法律规定。
2. 案例处理在接到投诉后,当地环保部门对化工厂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该化工厂确实存在废气、废水排放超标、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当地环保部门对该化工厂作出了以下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2)对化工厂进行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XX万元。
(3)责令化工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进行整改。
(4)对化工厂负责人进行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为XX天。
三、对策建议针对环境法律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加强环境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污染环境罪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环境污染不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也制约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我国刑法设立了污染环境罪。
本文以一起污染环境罪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2018年5月,某化工厂因排放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导致附近居民生活用水受到污染,造成严重后果。
经调查,该化工厂在未取得相关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含有重金属的废水排放至附近的河流中。
当地环保部门对该化工厂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
同时,当地检察机关以污染环境罪对该化工厂法定代表人王某提起公诉。
三、法律分析1. 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在本案中,某化工厂未取得环保审批手续,擅自排放含有重金属的废水,严重污染了环境,符合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案侵犯了国家环境保护制度,破坏了生态环境,符合污染环境罪的客体要件。
(2)客观要件:某化工厂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有重金属的废水,严重污染环境,符合污染环境罪的客观要件。
(3)主体要件:本案中,某化工厂法定代表人王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符合污染环境罪的主体要件。
(4)主观要件:某化工厂法定代表人王某明知其行为会污染环境,仍故意为之,具有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故意。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污染环境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由于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严重污染环境,给当地居民的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故当地检察机关依法对王某提起公诉。
四、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污染环境罪案例,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对环境污染犯罪的严厉打击。
法律法规政策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大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作为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对大气污染防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以某地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为案例,分析我国《环境保护法》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实施与挑战。
二、案例分析1. 案例概述某地近年来大气污染问题突出,尤其是冬季采暖期间,PM2.5浓度居高不下。
为改善空气质量,当地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包括加强工业污染源治理、提高能源结构、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管理等。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2. 案例分析(1)法律法规政策实施情况在《环境保护法》的指导下,某地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包括:①加强工业污染源治理。
对工业污染源实施严格的环境监管,对超标排放的企业进行处罚,促使企业加大环保投入。
②提高能源结构。
鼓励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降低煤炭消费比重,减少燃煤污染。
③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管理。
对机动车实施尾气排放检测,对超标排放的车辆进行处罚。
(2)法律法规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①政策执行力度不足。
部分地方政府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政策执行不到位,导致大气污染问题依然严重。
②法律法规不完善。
现行《环境保护法》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具体实施细则,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困难。
③执法力度不够。
部分执法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执法不严,存在监管盲区,导致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④公众参与度低。
大气污染防治涉及面广,但公众参与度较低,对政策实施的监督作用有限。
三、法律法规政策实施挑战1. 政策执行难度大。
大气污染防治涉及多个领域,政策执行需要各部门协同配合,但实际工作中,部门间沟通协调不畅,政策执行效果不佳。
2. 法律法规不完善。
现行《环境保护法》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具体实施细则,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困难。
专门环境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化工厂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主要从事化学原料及产品的制造、销售。
该厂位于我国某省某市,占地面积约50亩,职工人数约200人。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化工厂的产值逐年攀升,但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该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严重超标,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二、案件经过1. 案件发现2019年3月,某市生态环境局在例行环境监测中发现,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严重超标,涉嫌环境污染。
经进一步调查,某市生态环境局认为该化工厂存在环境污染违法行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该化工厂进行立案侦查。
经调查,该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监测设备,也未按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申报。
同时,该厂排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严重超标,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3. 法院审理案件移送至某市人民法院后,法院依法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4. 一审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某化工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监测设备,也未按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申报,排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严重超标,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环境污染犯罪。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某化工厂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同时,判决某化工厂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案件分析1. 环境法律责任概述环境法律责任是指因环境污染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环境污染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2. 案例分析本案中,某化工厂因环境污染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主要原因如下:(1)某化工厂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监测设备,也未按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申报,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环境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污染事件频发,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本文将结合一起环境污染案件,对环境法进行案例分析。
二、案情简介2018年5月,某化工厂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生产,排放大量废气、废水。
当地居民投诉后,环保部门对该化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化工厂确实存在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经检测,废气、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均超过国家标准。
环保部门依法对化工厂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三、案例分析(一)违法事实1.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本案中,化工厂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生产,属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2.超标排放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本案中,化工厂排放的废气、废水污染物浓度均超过国家标准,属于超标排放污染物。
(二)法律责任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责令停产整治。
本案中,环保部门依法对化工厂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环保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生态环境破坏现象层出不穷。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环保法律法规。
本报告将以一起典型的环保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我国环保法律的适用、执行及效果,以期为进一步完善环保法律体系提供参考。
二、案件概述案例名称:XX工业园区污染环境案案由:环境污染当事人:原告:XX市环境保护局被告:XX工业园区案情简介:XX工业园区位于XX市XX区,主要从事化工、医药、食品等行业。
近年来,该园区部分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导致周边环境受到严重污染,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受到威胁。
XX市环境保护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对园区内企业进行了调查,发现多家企业存在违法排污行为。
经调查取证,XX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XX工业园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有: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机构、环境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水污染防治机构、水污染防治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大气污染防治机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基本原则、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机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四、案例分析1. 违法排污行为的认定:本案中,被告XX工业园区内的多家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法院依法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违法排污。
2. 环境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XX工业园区因违法排污行为导致周边环境受到污染,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破坏环境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污染事件频发。
某化工企业污染事件便是其中之一。
该企业长期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导致周边生态环境恶化,严重危害了当地居民的生活和健康。
在案件发生后,当地政府高度重视,依法对污染企业进行查处,并对责任人进行了追究。
二、案例基本情况1. 案件时间: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2. 案件地点:某市某区3. 案件当事人:(1)被告:某化工有限公司(2)原告:某市环境保护局、某区环境保护局、某村村民代表4. 案件事实:某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长期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废水、废气,导致周边生态环境严重受损。
2018年3月,某市环境保护局、某区环境保护局联合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超标排放废水、废气等问题。
随后,两家环保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其整改。
然而,在整改期间,某化工有限公司仍未达到环保要求,继续超标排放废水、废气。
2019年2月,某市环境保护局、某区环境保护局再次对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仍存在环境污染问题。
此次事件引起了当地村民的强烈不满,村民代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某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审理过程1. 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某化工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超标排放废水、废气,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判决某化工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环境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
2. 二审法院判决: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某化工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分析1. 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1)某化工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某市环境保护局、某区环境保护局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过程中,依法对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处罚,保护了环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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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案例分析
中南大学法学院法学1403班马欢军2001140318
一、案例简介
金桥公司从事人工养殖大鲵行业,但在其之后建成的荆门水泥公司产生的噪声、粉尘污染造成金桥公司大鲵病变,经鉴定金桥公司共遭受经济损失5278910元。
故金桥公司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荆门水泥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同时要求葛洲坝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认定荆门水泥公司对金桥公司养殖基地存在污染侵权行为,但是认为金桥公司提交的证明损失的鉴定报告证明效力较低,数据缺乏真实性。
法院判决葛洲坝荆门水泥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武汉金桥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请求的部分损失。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金桥公司认为司法鉴定合法有效,应当获得请求的全部损失。
同时葛洲坝集团公司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
荆门水泥公司认为其已通过环境保护验收,属于达标排放,故不存在侵权行为;金桥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多份鉴定报告,其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和方法均不符合法律规定,金桥公司无法证明其损失是荆门水泥公司产生的粉尘和噪音所致;荆门水泥公司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金桥公司从未提出异议,应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荆门水泥公司的责任。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经当多次现场调查,确认荆门水泥公司确实存在噪音、粉尘污染的客观事实,荆门水泥公司对金桥公司构成污染侵权。
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确定大鲵死亡与荆门水泥公司排污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对金桥公司的损失进行鉴定虽有瑕疵但有原始记录相印证,司法鉴定合法有效。
而金桥公司作为专门从事大鲵养殖并以此为经营行为的法人可以预见荆门水泥公司风险。
但其在明知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然按期催产最终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因此金桥公司亦对大鲵繁殖损失有一定过错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荆门水泥公司与葛洲坝集团公司为相互独立的法人,不存在对金桥公司的环境污染侵权行为,金桥公司、胡四权要求葛洲坝集团公司承担共同侵权的法律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荆门水泥公司应否对金桥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及金桥公司的损失如何认定。
三、案例评析
围绕争议焦点对本案件进行分析,案件的争议围绕环境侵权的三大构成展开,即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的认定,以及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对于本案的评析也以此为脉络展开。
(一)达标排放是否不存在侵权行为
对于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荆门水泥公司以自己已通过环境保护验收属于达标排放来抗辩,所以不存在侵权行为。
这涉及到环境侵权行为的认定是否以行为的违法性作为构成要件的问题。
环境侵权实行无过错责任,只要环境侵权行为人实施了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给他人的财产权益和人生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就要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因为科学技术水平所限,国家允许在一定范围内排放污染物。
事物有利有弊,我们不能因为存在某些消极作用就抛弃了其积极作用。
只要这种消极作用是在我们能够容忍的范围之内,就不应当阻碍其积极作用的发挥。
环境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不同于环境行政责任,达标排放虽然在行政法上合法,但是这种合法性不能成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
作为排污者承担行政责任的界限就是看是否遵守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它承担的是行为人对国家承担的责任。
而民事责任则是平等主体的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承担的责任,以填补损害为目的。
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只是环保部门决定排污单位是否需要缴纳排污费和进行环境管理的依据。
现行法律体现所确定的排污标准虽然承认一定限度内的污染行为的合法性,但其标准不完全是以环境本身所能容纳、达到自净能力的污染容量为标准,而是考虑到企业现有技术能力和承受能力而制定的。
污染排放标准是一种政府与经营者的力量妥协。
排放标准高了很少有企业能够达到这个标准,这不利于刺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同时政府的税收也难以保证。
即使是合法的排污并不一味着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的损害后果,而有损害就应有救济。
有无过错虽然不是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
但是过错在损害赔偿当中并不是毫无意义,受害人或者第三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可能免除或者减轻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这被称为混合过错。
在本案中金桥养殖公司本身也具有过错,其具备的专业知识本可以预见到荆门水泥公司的风险但仍然进行催产。
所以二审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进行责任划分是公平的。
这是在事实因果关系证明责任成立的基础上进行政策性和法的价值判断从而确定了损害赔偿范围。
(二)损失如何认定
在环境侵权中损失的认定是一个关键问题也是本案中的一个争议焦点。
原告请求与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的赔偿金额均存在反复出入。
在环境侵权案件中损失的确定是应当由原告举证的,并不适用环境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
损失的赔偿看似很容易确实但实践中被害者往往因为没有确实证据认定具体的损失而得不到应有的补偿。
在本案中金桥公司举出了一系列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收到到损失,包括催产记录、武汉市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对金桥公司损失所作的鉴定报告、湖北省水产局组织专家做出的鉴定评估意见、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检测测试中心(武汉)出具的《对荆门金桥大鲵种鱼水繁殖基地5尾大鲵种鱼死亡原因的认定》以及宜宾研究所出具的《对荆门金桥大鲵良种泉水繁育基地大鲵(种鱼)死亡原因的认定说明》等证据证明因环境侵权遭受的损失。
在外人看来金桥公司提供的证据已经很正式充分了,但是一审法院却以金桥公司提交的证明损失的鉴定报告证明效力较低,数据缺乏真实性对于部分损失不予认可。
损失认定的问题其实涉及到损害评估的专业问题。
现行损害评估的法律规定
的缺失使得受害人难以得到充分科学的损害证明。
金桥公司因其有较为充足的经济实力有能力申请损害鉴定,但是对于其他的个人来说有时候无力承担高昂的鉴定费用。
对于某些损害的鉴定甚至没有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能够认定,这无疑关上了救济的法律之门。
在本案中荆门市水产局向湖北省水产局发出《关于恳请省水产局委托水产科研机构为我市特种水产养殖企业因环境污染遭受损失基于评估鉴定的函》后,湖北省水产局依职权组织该领域权威专家,经过现场查勘、听取汇报、审阅资料、质询讨论后,形成鉴定和评估意见。
损害评估高度依赖科学证据与专家证言。
损害鉴定程序也没有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所以双方便对鉴定意见合法性存在争议。
(三)因果关系举证责任
证明存在侵权行为和存在损害后果之后,应当证明行为与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尤其是刑法推崇因果报应,侵权责任则在于填补。
环境侵权中为了保护相对弱势的受害人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
本案中荆门水泥公司试图通过否认原告提出的证据来证明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然而被告只是否认原告的证据没有证明效力而没有完成其法定的证明责任。
实践中原告不必要作出严格的证明,只需要作出表面性的举证达到初步的证明义务,即只要达到盖然性程度便可。
倘若被告不能作出推翻原告依据的证明便认为因果关系存在。
本案中原告已经提出了一系列的初步证据,使得法官对诉讼请求确信和支持。
这时候举证责任已经倒置,理应由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不可能损害结果。
(四)连带责任
本案的特点在于金桥公司在一审和二审中均提出让葛洲坝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
查阅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网后得知,葛洲坝集团水泥有限公司是葛洲坝集团公司的分公司,而葛洲坝荆门水泥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是葛洲坝集团水泥有限公司。
可见荆门水泥公司与葛洲坝集团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法人。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荆门水泥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本案也不符合“刺破公司的面纱”的规定。
原因在于金桥水产养殖公司提出了500多万的巨额赔偿,担心葛洲坝荆门水泥公司无力承担,而葛洲坝集团公司作为国有企业资金雄厚更容易能够足额获得赔偿。
金桥水产养殖公司的这种担忧并不是个案,受害人在碰到环境侵权案件时候更希望抱一个大腿。
因为向一些小企业请求赔偿,有时候即使获得了最后的胜诉,企业索性申请破产。
最后受害人在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之后只能拿着判决书兴叹。
为消除这种担忧使得受害人得到应有的补偿应当使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通过环境责任保险来分散加害人的风险,通过损害补偿基金来应对加害人灭失或无力赔偿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