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案例分析题
环境法案例分析题

环境法案例分析题环境法是指对保护环境和改善环境状况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是国家对环境保护问题的法律性解决办法。
环境法的出现是为了解决环境问题和危害,保护人类生存环境的需求增加而制定的。
环境法案例分析题是指通过对具体环境案例进行分析,评估案例中的环境法律问题及其对环境保护和改善的影响。
以下是一个环境法案例的分析:某地区的一家化工企业,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大量的有毒化学品,并且没有合适的废水处理设施和排放标准,导致废水直接排放到周围的河流中,严重污染水源。
此外,该企业还存在大量的废气排放和固体废物堆放问题,对周边的空气和土壤环境造成了污染。
针对这个案例,我们可以从环境法的角度分析和评估:首先,从立法层面来看,国家是否有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来规范该企业的生产行为。
如果有,该企业是否违反了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
例如,国家环保管理部门发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对大气、水和固体废物等环境的保护要求。
如果该企业违反了这些法律法规,那么可以认定该企业存在环境违法问题。
其次,从执法层面来看,国家环保管理部门是否对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执法行动。
对于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环保管理部门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责令停产整治、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等,以保护环境和惩罚违法行为。
再次,从责任层面来看,企业是否承担了应有的环境保护责任。
根据环境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应该承担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环境保护。
如果企业没有建设废水处理设施、没有执行排放标准,那么可以认定企业没有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最后,从修复层面来看,对于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应该要求其采取相应的修复措施,减少或消除环境污染的影响。
这包括修复受到污染的水体、土壤和空气等环境元素,以及对受到污染的生态系统进行修复。
修复措施应该由企业承担,如果企业无力承担,则可以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提供相应的支持。
环境法学案例分析

1、某县发电厂在其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期间,为保证工期,进行施工;在其环保设施储灰场建成前,未经环保部门同意,剪彩运行开始发电。
生产过程中,因储灰场尚未完工,该厂将粉煤灰和冲灰水直排附近的河流,造成严重污染。
问:(1)该厂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请简要说明。
(2)主管部门可以给以什么处罚?答:(1)A、该厂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之前就进行施工,违反了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
B、该厂在施工、投产时,又违反了我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三同时制度”,即储灰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C、该厂在生产期间,又违反了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中关于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的法律规定。
(2)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该厂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不能批准的,应采取停产、搬迁或罚款等措施;对于违反“三同时”的规定,可以责令停产,并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向水体排污行为,可以处警告和罚款(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上述处罚应当并处。
2、某糖厂与一研究所联营成立了甲公司,取得了法人资格,之后原糖厂的一车间生产过程中泄漏了数吨萃取液,致使附近农户的鱼苗死亡,县环保局查证属实后,对糖厂处以8000元罚款。
问:(1)该环保局的处罚是否合法?(2)若要提起环境行政诉讼,原告为谁?法院应如何处理?答:(1)环保局的处罚不正确。
糖厂与研究所联营成立甲公司后,糖厂已不具备法人资格,环保局的处罚对象应为甲公司。
(2)糖厂无法人资格,不能充当诉讼主体,应由其权利义务的继受者甲公司原告提起;法院应撤消环保局的行政处罚,责令重新作出。
3、某县酒厂每年生产废水10多万吨,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染水体,严重影响渔业、农业生产。
县环保部门多次催促该厂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向之宣传环保法,但该厂一直将有关事项和数据隐瞒不报,环保部门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及《实施细则》,责令该厂如实补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表,同时依此罚款500元。
环境法案例分析题精选文档

环境法案例分析题精选文档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一、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题,42题12分,43题8分,共20分)42、某化肥厂通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生产废水,渠道附近洼地有许多被当地农民承包的鱼塘。
1998年6月暴雨连天,加上汛期来临,上游洪水使江长猛涨,提外水面逐暂接近堤内地面,致使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
鱼塘承包人遂与化肥厂交涉,要求采取措施,阻止废水漫溢致鱼死亡。
化肥厂对此请求并未予理睬。
数日后鱼塘里出现死鱼现象。
于是鱼塘承包人联合向化肥厂提出排除废水侵害和赔偿死鱼损失请求,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处理此污染纠纷。
化肥厂在鱼塘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后,立即在排污渠入江闸门处安装了两台大功率水泵,将废水扬高排入江中。
在环境保护部门处理纠纷期间,当地暴雨不断,长江洪峰多发,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
鱼塘里的鱼部分被大水冲走,剩下的也被废水呛死。
对此,鱼塘承包人要求化肥厂赔偿其全部财产损失。
化肥厂则以洪水、暴雨为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问: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哪些损失?2、化肥厂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为什么?43、1998年10月,杜某为了牟取暴利,窜入某自然保护区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雪豹2只。
后杜某将捕杀的雪豹皮高价卖给了境外商李某。
李某在出境时携带的雪豹皮被海关查获。
在海关人员的盘问下,李某交代雪豹皮是从杜某处购买的。
杜某遂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并承认了捕杀雪豹、出售雪豹皮的事实。
问:1、杜某和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哪些法律?该违法行为与我国参加的哪个国际公约有关?2、杜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请列出具体罪名。
3、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请列出具体罪名。
答案:42.(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购买鱼苗费用(1分)、鱼塘经营费用(1分)、鱼塘承包费用(1分)、污染清除费用(1分)和出售鱼产品预期收入(1分)。
破坏环境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污染事件频发。
某化工企业污染事件便是其中之一。
该企业长期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导致周边生态环境恶化,严重危害了当地居民的生活和健康。
在案件发生后,当地政府高度重视,依法对污染企业进行查处,并对责任人进行了追究。
二、案例基本情况1. 案件时间: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2. 案件地点:某市某区3. 案件当事人:(1)被告:某化工有限公司(2)原告:某市环境保护局、某区环境保护局、某村村民代表4. 案件事实:某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长期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废水、废气,导致周边生态环境严重受损。
2018年3月,某市环境保护局、某区环境保护局联合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超标排放废水、废气等问题。
随后,两家环保部门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其整改。
然而,在整改期间,某化工有限公司仍未达到环保要求,继续超标排放废水、废气。
2019年2月,某市环境保护局、某区环境保护局再次对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仍存在环境污染问题。
此次事件引起了当地村民的强烈不满,村民代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某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审理过程1. 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某化工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超标排放废水、废气,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判决某化工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环境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
2. 二审法院判决: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某化工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分析1. 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1)某化工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超标排放废水、废气,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某市环境保护局、某区环境保护局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过程中,依法对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处罚,保护了环境权益。
环境的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工业园区位于我国某沿海城市,园区内有几十家企业,主要从事化工、电子、纺织等行业。
近年来,随着园区企业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引起了周边居民和政府的关注。
2018年,当地环保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发现园区内某化工企业排放的废气中含有大量有害物质,严重超标,对周边环境和居民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二、法律问题分析1. 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依照国家或者地方的规定,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某化工企业排放的废气超标,对周边环境和居民健康造成损害,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环保部门的监管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在本案中,当地环保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后,应当依法对企业进行调查,核实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理。
3. 环保监测数据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加强对环境质量监测。
在本案中,当地环保部门对企业排放的废气进行了监测,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判断企业是否违法的重要依据。
4. 环境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某化工企业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周边环境和居民健康的损害,企业应依法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5. 企业内部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加强环境保护教育和培训。
在本案中,某化工企业未能有效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暴露出企业内部管理存在缺陷,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案例分析1. 环保部门应加强监管,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
(完整版)环境法案例分析题

环境法案例分析题1、原告唐某与余某合伙承包村里的水塘养虾,在调查虾塘周围环境时,发现某市的造漆厂的工业用废水排入塘内,这将严重威胁虾苗的生长和生命。
为此,唐、余二人要求造漆厂采取排污措施。
造漆厂以所排废水量有限不致于毒死虾苗及资金困难为由,拒绝了唐、余二人的要求。
在唐、余二人的再三要求下,造漆厂同意根据国家环境污染防治法的法律规定,由唐、余二人签订防治废水污染虾塘的协议。
协议规定:造漆厂于1993年年底前对排污渠道作改道处理。
在此之前,唐、余二人投放虾苗时,应事先通知造漆厂派员观看,其后如有虾苗死亡,应及时通知厂方,由双方验证是否为厂方所排废水毒死。
否则,造漆厂不负任何责任。
1993年5月,唐、余二人在未通知造漆厂的情况下,投放虾苗30000尾。
投放后,唐、余二人精心管理,日夜看护。
10天后,二人发现塘内有少量的死虾出现,当即捞起部分死虾送厂检验。
造漆厂虽然对唐、余二人没有通知其即投放虾苗的行为表示不满,但厂方仍派员一同到现场查看。
经双方估算,塘内漂浮和打捞上岸的死虾约1000尾。
厂方将死虾送市商品检验处化验,证明确系造漆厂所排废水中毒而死。
但是经化验,造漆厂排放的废水量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
由于唐、余与造漆厂之间关于如何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唐、余二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造漆厂赔偿损失。
问:(1)、造漆厂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造漆厂与唐、余二人所订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有无效力?能否成为免责事由?(3)、唐、余与造漆厂之间环境污染赔偿纠纷可通过何种途径进行解决?2、1998年5月,某居民楼住户胡某等向本市环境保护局反映该居民楼楼下的一个酒店昼夜营业,人声喧哗造成周围居民夜间无法休息并导致失眠、血压升高等病症。
经环保局监测,该酒店夜间排放的边界噪声严重超标。
环保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1)、责令该酒店立即采取措施治理噪声,并罚款20000元;(2)、对于胡某等提出的赔偿请求,由该酒店向每户居民赔偿500元。
环境法案例分析题

一、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题,42题12分,43题8分,共20分42、某化肥厂通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生产废水,渠道附近洼地有许多被当地农民承包的鱼塘;1998年6月暴雨连天,加上汛期来临,上游洪水使江长猛涨,提外水面逐暂接近堤内地面,致使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鱼塘承包人遂与化肥厂交涉,要求采取措施,阻止废水漫溢致鱼死亡;化肥厂对此请求并未予理睬;数日后鱼塘里出现死鱼现象;于是鱼塘承包人联合向化肥厂提出排除废水侵害和赔偿死鱼损失请求,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处理此污染纠纷;化肥厂在鱼塘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后,立即在排污渠入江闸门处安装了两台大功率水泵,将废水扬高排入江中;在环境保护部门处理纠纷期间,当地暴雨不断,长江洪峰多发,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鱼塘里的鱼部分被大水冲走,剩下的也被废水呛死;对此,鱼塘承包人要求化肥厂赔偿其全部财产损失;化肥厂则以洪水、暴雨为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问: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哪些损失2、化肥厂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为什么43、1998年10月,杜某为了牟取暴利,窜入某自然保护区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雪豹2只;后杜某将捕杀的雪豹皮高价卖给了境外商李某;李某在出境时携带的雪豹皮被海关查获;在海关人员的盘问下,李某交代雪豹皮是从杜某处购买的;杜某遂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并承认了捕杀雪豹、出售雪豹皮的事实;问:1、杜某和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哪些法律该违法行为与我国参加的哪个国际公约有关2、杜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请列出具体罪名;3、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请列出具体罪名;答案:42.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购买鱼苗费用1分、鱼塘经营费用1分、鱼塘承包费用1分、污染清除费用1分和出售鱼产品预期收入1分;2化肥厂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全部损失;2分对因“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予赔偿;1分对因“当地连降暴雨,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造成的财产损失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1分;3我国环境保护法对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害的责任作出了如下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1分,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1分,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对化肥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是因为化肥厂没有及时采取防范废水漫溢可能造成损害的合理措施;对此,不能作为不可抗力对待;1分评分标准第1项答题时各小点意思相同即可各给1分,例如“鱼饲料费用”或“用工费用”均可认为是“鱼塘经营费用”;第2项第1点回答化肥厂应当承担部分损害的赔偿责任的,也可给2分;第3项有关化肥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部分,回答化肥厂存在过失也可给1分;43.1杜某和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刑法,该违法行为与我国参加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有关;3分2杜某的行为构成了犯罪;1分具体罪名是:非法捕杀和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1分3李某的行为构成了犯罪;1分具体罪名是: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罪1分;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1分;评分标准第1项每答出一部法律公约名称给1分;将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回答为“华盛顿公约”的或者用英文“CITES”表示的,以及答案对公约名称的表示意思相同的均可给1分;第2、3项的具体罪名,必须与标准答案一致方可给分;二、案例分析题每小题8分,共16分1.某造纸厂向当地一条主要河流排入大量废水,严重污染了该河流,导致水质大大下降,从而使下游农民的生活用水和农业用水发生困难,并造成大量农作物死亡;该县环保局检测后发现,造纸厂排放的废水各项指标均超过该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最高允许的排放浓度,但未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环保局遂作出处理决定,责令造纸厂赔偿受害农民损失人民币若干元;造纸厂认为自己排污并未超过国家标准,不服环保局的决定,进而以环保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县环保局所作的决定;问:1造纸厂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造纸厂能否以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请求撤销县环保局处理决定的诉讼为什么市有一垃圾处理站原本靠近市郊;但一家公司打算在该垃圾站所在地段兴建一个游乐场,就找到该垃圾站,表示愿意出高价租用垃圾站,改作修建游乐场所用;垃圾站看到有巨大利益可图,遂将垃圾站高价租给该公司;垃圾站另将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全部拉到附近的一个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填埋;问:1垃圾站将本站出租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2垃圾站将垃圾填埋到附近的自然保护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2003年10月,水利部召集陕、晋、豫三省相关部门及部分专家学者在郑州举行会议,研讨三门峡水库的去留问题;三门峡水库是黄河上修建的第一座以防洪、防凌、供水、灌溉、发电为目标的综合大型水利枢纽;然而,小浪底水库投入运用后,小浪底水库成为直接控制下游洪水的重要枢纽;在此背景下,专家学者提出了三门峡水库的去留问题,废除、炸坝、敞泄、停运等不一而足的观点再一次叫响;据悉,三门峡水库在规划阶段就一波三折“三起三落”;反对三门峡工程的主要理由在于:沿黄流域水土保持好就能解决黄河水患问题,无须修建三门峡工程;但三门峡工程并没有因此停止;由于三门峡水库规划和设计的先天不足,迫使工程在投入运用不久就不得不进行两次改建,三次改变运用方式,主要改造是针对泄流排沙;1960年,大坝基本竣工,并开始蓄水;196 1年下半年,反对者的担忧变成现实:15亿吨泥沙全部铺在了从潼关到三门峡的河道里,潼关的河道抬高,渭河成为悬河;关中平原的地下水无法排泄,田地出现盐碱化甚至沼泽化,粮食因此年年减产;1962年以来陕西省曾多次呼吁国务院从速制订黄河三门峡水库近期运用原则和管理的具体方案,以减少水库带来的严重问题;三、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37小题12分,第38小题8分,共20分37.1997年以来,王某等18户渔民经当地政府批准,集资数百万元,在某县滦河出海口沿海滩涂合伙开办经营了一个大型贝类养殖场;2000年10月上旬,来自某市造纸、化工等企业的工业污水沿滦河河道顺水流入大海,污染了王某等经营的贝类养殖场的海水水域,造成大面积海洋生态破坏,致使即将成熟上市的滩涂贝类、鱼类成批死亡,直接经济损失惨重;经渔政部门监测,贝类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养殖海域内存在的大量有机物和悬浮物所致;经环保部门沿滦河对上游排污企业的排查,发现有三家排污企业排放的有机物和悬浮物数量相当、排污口地理位置相近;其中,A造纸厂排放的有机物和悬浮物严重超标;B造纸厂排放污水虽然达标,但主要污染物仍为有机物和悬浮物;C化工厂也将大量未达标的工业污水直接排入滦河,虽其污染物中不含悬浮物,但有机物的排放也严重超标;2000年12月,渔政部门对这次污染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评估,污水造成贝类养殖场的损失为860万元;同时,污染事件对养殖区域及附近海域的海洋生态造成了重大损失,经有关部门评估,损失约为3600万元;为此,王某等18户渔民欲联合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问:1本案中A、B、C三家企业是否都能成为被告为什么6分2王某等18户渔民是否有权对污染事件引起的海洋生态破坏损失提出赔偿请求6分38.1997年,某市一化工公司将在生产除草醚替代品时封存的化工废料197桶,送到某市洪山区环保固体废弃物交换中心处置,并交付处置费用19900元;1999年3月,洪山区环保局决定处理这批废料,并决定由时任分管副局长的李某具体负责此事;经时任洪山区环保固体废弃物交换中心主任朱某推荐,朱某的两位朋友刘某和杨某可以处理这批废料;于是李某便提议先给197桶废料做个化验以弄清废料的化学成分再行处理;不久李某便收到了一份没盖公章的“某市化学研究所检验报告单”,上面写着送检样品只含铁、锌等物质,无毒无害;这时李某已意识到此检验报告不符合规定要求但未明确指出,仅委婉提出化验单上需要加盖公章;1999年3月底,朱某告诉李某准备将此化工废弃物交给刘某和杨某处理,李某此时既未督促其提供加盖公章的化验单、也未予以制止,便同意将这批废料交给刘某和杨某处理;刘、杨二人遂将其中80余桶化学废料随意倾倒在汉阳锅顶山半山腰;倾倒完毕后恰逢天降暴雨,废料顺地势侵入下游的仙山村和龙阳湖,导致土壤、水中苯酚含量严重超标,村民鱼池、菜地、藕田和湖水遭受污染,直接经济损失达200万元;问:1本案中刘、杨二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5分2本案中原洪山区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3分年10月,孙某伙同他人在西藏猎杀了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藏羚羊一头,并将其皮毛高价出售给境外商人王某;王某出境时携带的藏羚羊皮毛被海关查获;经海关查问,王某交代该皮毛是从孙某处购买的;孙某因此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问:1孙某和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哪些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规定2孙某和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假如构成犯罪各自构成什么犯罪应处以什么样的刑罚2.甲厂新建投入生产,同时投入运营的还有该厂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厂运营三个月后,认为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运营增加了企业成本,遂私自决定不再运营该设施;当地有一农民乙在甲厂投产后,就从甲厂的排污渠中抽水养鱼,以利用污水中的养分;但自从甲厂停止运行污染处理设施后,污水中的污染物含量大大增加,乙鱼塘中的鱼因为养分过多开始大量死亡;乙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厂赔偿损失;问:1甲厂停止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2甲厂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县某石化染料厂、硫酸厂长期将含酸废水通过其排污管道排入离其厂区不远的一条河流,该河河水进入位于B县的镜花湖;1997年上半年,当地由于长期干旱无雨,湖水水位下降,但工厂排放的含酸废水却没有减少,致使湖水呈酸性;B县周楼村村民周某承包湖面养鱼多年,一直未发生大量死鱼现象;但从1997年6月开始,水面漂浮的死鱼却越来越多;环保部门对湖水监测的结果,pH值为;对死鱼进行化验分析,其结论为受酸水腐蚀而死;经B县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定,死鱼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5万元;周某沿河找到石化染料厂和硫酸厂两家排污单位,要求其赔偿死鱼损失,遭到拒绝;于是周某向B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石化染料厂提交了由A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其排放的废水pH值符合排放标准的监测报告,并认为不应由其承担污染死鱼赔偿责任;硫酸厂认为,虽然自己排放的废水没有达到排放标准,但已经向环保部门缴纳超标排污费,也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B县人民法院仍然判决石化染料厂向原告周某赔偿10万元,硫酸厂赔偿15万元;问:1周某在诉讼中是否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他相关证据为什么2石化染料厂的辩解是否有道理为什么3硫酸厂的辩解是否有道理为什么38.某化工厂是一家生产化学添加剂的企业;1997年,该厂通过了区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在废水处理设施验收合格后,正式投入生产;2000年,该化工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增加企业利润,在未向环保局申报的情况下扩建了加工精制3-硝基、4-氨基苯酚NAP工艺和设备,但是污染防治设施没有相应予以改造,在投入生产使用前也未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扩建的设备投入生产使用后,因原废水处理设施无法处理大量新增废水,造成处理池废水外溢和直接排放,污染了附近的河道;区环保局接到举报后对化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但化工厂以保守技术秘密为由阻拦环保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并拒绝提供扩建工程的任何资料;经环保局对排污口污水排放进行监测,表明污染物排放严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请说明化工厂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哪些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39.1992年6月23日,上访人孙某诉称:他家从1981年春开始成立贵玉养鸡场,至1991年10年间一直越办越好;由初期年收入2000多元发展到1990年收入万元;1991年下半年鸡西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在紧靠他家鸡舍不到3米远的地方新建了一座预制板厂,该厂搅拌机、震捣器、汽车、吊车、推土机等各种机械设备整天轰鸣震响,混凝土搅料水直浸他家住宅墙基致使正在孵化的1800只小鸡全部震死,已经孵出的2400只小鸡也相继死掉;鸡场内产蛋鸡全部吓得乱飞乱跳,不得不按肉鸡卖掉,正在下搌的母猪像疯了一样闹圈,也不得不处理掉;从1991年8月起至1992年6月止,直接减收了3万多元;家中房屋被震动和水浸造成下沉,出现裂缝,全家人黑夜白天均不能很好休息,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伤;为此,来环保部门投诉,要求该建设公司承担责任;后经市环保局查明,该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预制板厂从筹建、投产到扩建均未履行环保“三同时”审批手续;同时市环保局监测,他家室内噪声70分贝,距声源5米处震捣器旁95分贝,均超过国家噪声质量标准,所反映情况属实;请问:1该户人家的损失应由谁承担2该建筑公司有无违法行为34.河南省某县农民张某,承包水库水面,用网箱养鱼,并租了一条水泥船和雇佣两个工作人员在水库中日夜看护,张某本人也经常住船看护;一天早晨,张某起床后,看到许多死鱼漂浮水面,且水面散发出难闻的气味;张某意识到可能是水体受到某化工厂污染致鱼死亡,于是马上到县环保局要求察看死鱼现场;县环保局的工作人员说: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渔业水污染事故应由渔政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于是张某又马上到负责渔政管理的水库管理局渔政管理站要求其调查处理死鱼事故;但渔政管理站的站长说,不可能是污染致鱼死亡,所以既不组织对水库水质进行监测,也不到现场调查死鱼情况;为了固定证据,张某只好让县公证处对其死鱼情况进行公证,证明死鱼损失达40多万元;死鱼事件后不久,某化工厂就收到渔政管理站发出的因渔业污染事故罚款15万元的决定;由于缺乏渔政管理站的现场调查监测资料,张某无法向排污者索赔,于是便以渔政管理站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以渔政管理站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要求其赔偿死鱼损失40万元;法院以渔政管理站不具有法人资格为由,让张某变更被告,但张某拒绝变更,于是法院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试分析:1环保局工作人员的说法对吗为什么2法院的裁定是否正确为什么3张某应当通过什么途径解决死鱼损害赔偿问题35.张某系张楼村村民,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起了一砖瓦厂,并核发了亩的土地使用证;在该土地能够用于做砖瓦的土壤被取用完以后,张某为了继续经营砖瓦厂,便与村干部协商,将村里的亩耕地划归砖瓦厂使用,并与该村二组签订了土地使用协议书,张某向村里缴纳种植补偿费共4800元;同时还与村民唐某、沈某、贾某等私下达成用地协议,占用耕地5亩用于取土烧砖;经村民举报,县土地管理局对张某占用耕地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对张某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限期恢复土地原状,责令加倍赔偿唐某、沈某、贾某土地两年不能耕种的损失;问:1张某与村民组签订的用地协议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2指出县土地管理局的处理决定存在的问题;34.答:1环保局工作人员的说法是正确的;因为水污染防治法第28条第2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由渔政管理机构调查处理;2法院的裁定是正确的;因为渔政管理站是水库管理局的下属单位,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张某应当根据法院的要求变更被告人;3在目前情况下,张某可以通过下列两条途径解决死鱼损害赔偿问题:1以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以渔政管理站的上级单位水库管理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要求其赔偿因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张某造成的损失;2对向水库排放废水的化工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污染损失;35.答:1张某与村民组和村民签订的用地协议是非法的,也是无效的;因为: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村委会和村民组都无权批准使用耕地用于企业取土烧砖;农民个人更无权转让其承包的耕地的使用权用于非农业生产;2县土地管理局对案件的处理存在下列问题:1只处罚了张某,未处罚同样是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村委会和私下转让耕地使用权的村民;2对非法转让耕地使用的,没有给予没收非法所得这种行政处罚;3责令加倍赔偿损失的行政决定无法律根据;。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分析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分析1、被告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马某某于 2023 年 11 月 12 日 16 时,将家中公开的枪支保养后,携带枪支驾驶自用红色电动三轮车来到石棉县回隆乡联合村陡坎子组四川三星材料公司外山林中搜寻野生动物。
当日 19 时许,搜寻到距离四川三星材料公司东北方向直线距离约 300 米处时,在一棵青冈树上觉察野鸡一只。
马某某用电筒照耀后,用携带的枪支将野鸡射杀。
随后携带着猎获物原路返回至四川三星材料公司外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现场缴获猎杀的野生动物野鸡一只、作案枪支一只以及手电筒等物品。
后经鉴定机构鉴定,马某某猎杀的野鸡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腹锦鸡,其整体价值为 5000/只;马某某持有的枪支系以火药气体为动力放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
问:被告人构成什么罪名?答:非法猎捕、杀害贵重、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2、上海一小区物业公司与联通公司签订协议,允许联通公司无偿在小区楼顶上安装基站。
小区业委会就基站楼下局部居民头晕、眼花、发力等状况向物业公司交涉未果,遂将物业公司和联通公司诉至法院。
问:1、物业公司与联通公司的协议是否有效2、假设辐射属实,应当由谁赔偿3、举证责任如何确定?答:1、物业公司与联通公司的协议无效。
物业公司既不是受托治理者,也不是业主,不具备与联通公司签订在楼顶安装基站协议的主体资格,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2、假设辐射属实,应当由物业公司和联通公司共同赔偿3、业主无需对环境污染行为的违法性进展举证,也无需对加害人是否有过错进展举证,环境污染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是倒置的。
业主应当在以下两个方面进展举证:〔1〕被告实施了污染损害行为;〔2〕自身患病了污染损害,并因此患病损失。
而联通公司想要辩驳,就必需在以下两个方案进展举证:〔1〕具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或减轻责任情形,如不行抗力、受害人具有有意或重大过失以及第三者具有过错等情形存在;〔2〕是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题,42题12分,43题8分,共20分)42、某化肥厂通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生产废水,渠道附近洼地有许多被当地农民承包的鱼塘。
1998年6月暴雨连天,加上汛期来临,上游洪水使江长猛涨,提外水面逐暂接近堤内地面,致使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
鱼塘承包人遂与化肥厂交涉,要求采取措施,阻止废水漫溢致鱼死亡。
化肥厂对此请求并未予理睬。
数日后鱼塘里出现死鱼现象。
于是鱼塘承包人联合向化肥厂提出排除废水侵害和赔偿死鱼损失请求,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处理此污染纠纷。
化肥厂在鱼塘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后,立即在排污渠入江闸门处安装了两台大功率水泵,将废水扬高排入江中。
在环境保护部门处理纠纷期间,当地暴雨不断,长江洪峰多发,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
鱼塘里的鱼部分被大水冲走,剩下的也被废水呛死。
对此,鱼塘承包人要求化肥厂赔偿其全部财产损失。
化肥厂则以洪水、暴雨为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问: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哪些损失?2、化肥厂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为什么?43、1998年10月,杜某为了牟取暴利,窜入某自然保护区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雪豹2只。
后杜某将捕杀的雪豹皮高价卖给了境外商李某。
李某在出境时携带的雪豹皮被海关查获。
在海关人员的盘问下,李某交代雪豹皮是从杜某处购买的。
杜某遂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并承认了捕杀雪豹、出售雪豹皮的事实。
问:1、杜某和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哪些法律?该违法行为与我国参加的哪个国际公约有关?2、杜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请列出具体罪名。
3、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请列出具体罪名。
答案:42.(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购买鱼苗费用(1分)、鱼塘经营费用(1分)、鱼塘承包费用(1分)、污染清除费用(1分)和出售鱼产品预期收入(1分)。
(2)化肥厂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全部损失。
(2分)对因“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予赔偿。
(1分)对因“当地连降暴雨,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造成的财产损失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1分)。
(3)我国《环境保护法》对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害的责任作出了如下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1分),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1分),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对化肥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是因为化肥厂没有及时采取防范废水漫溢可能造成损害的合理措施。
对此,不能作为不可抗力对待。
(1分)[评分标准]第(1)项答题时各小点意思相同即可各给1分,例如“鱼饲料费用”或“用工费用”均可认为是“鱼塘经营费用”。
第(2)项第1点回答化肥厂应当承担部分损害的赔偿责任的,也可给2分。
第(3)项有关化肥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部分,回答化肥厂存在过失也可给1分。
43.(1)杜某和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刑法》,该违法行为与我国参加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有关。
(3分)(2)杜某的行为构成了犯罪。
(1分)具体罪名是:非法捕杀和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1分)(3)李某的行为构成了犯罪。
(1分)具体罪名是: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罪(1分);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1分)。
[评分标准]第(1)项每答出一部法律(公约)名称给1分。
将《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回答为“《华盛顿公约》”的或者用英文“CITES”表示的,以及答案对公约名称的表示意思相同的均可给1分。
第(2)、(3)项的具体罪名,必须与标准答案一致方可给分。
二、案例分析题(每小题8分,共16分)1.某造纸厂向当地一条主要河流排入大量废水,严重污染了该河流,导致水质大大下降,从而使下游农民的生活用水和农业用水发生困难,并造成大量农作物死亡。
该县环保局检测后发现,造纸厂排放的废水各项指标均超过该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最高允许的排放浓度,但未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环保局遂作出处理决定,责令造纸厂赔偿受害农民损失人民币若干元。
造纸厂认为自己排污并未超过国家标准,不服环保局的决定,进而以环保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县环保局所作的决定。
问:(1)造纸厂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造纸厂能否以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请求撤销县环保局处理决定的诉讼?为什么?2.A市有一垃圾处理站原本靠近市郊;但一家公司打算在该垃圾站所在地段兴建一个游乐场,就找到该垃圾站,表示愿意出高价租用垃圾站,改作修建游乐场所用。
垃圾站看到有巨大利益可图,遂将垃圾站高价租给该公司。
垃圾站另将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全部拉到附近的一个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填埋。
问:(1)垃圾站将本站出租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2)垃圾站将垃圾填埋到附近的自然保护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2003年10月,水利部召集陕、晋、豫三省相关部门及部分专家学者在郑州举行会议,研讨三门峡水库的去留问题。
三门峡水库是黄河上修建的第一座以防洪、防凌、供水、灌溉、发电为目标的综合大型水利枢纽。
然而,小浪底水库投入运用后,小浪底水库成为直接控制下游洪水的重要枢纽。
在此背景下,专家学者提出了三门峡水库的去留问题,废除、炸坝、敞泄、停运等不一而足的观点再一次叫响。
据悉,三门峡水库在规划阶段就一波三折“三起三落”。
反对三门峡工程的主要理由在于:沿黄流域水土保持好就能解决黄河水患问题,无须修建三门峡工程。
但三门峡工程并没有因此停止。
由于三门峡水库规划和设计的先天不足,迫使工程在投入运用不久就不得不进行两次改建,三次改变运用方式,主要改造是针对泄流排沙。
1960年,大坝基本竣工,并开始蓄水。
1961年下半年,反对者的担忧变成现实:15亿吨泥沙全部铺在了从潼关到三门峡的河道里,潼关的河道抬高,渭河成为悬河。
关中平原的地下水无法排泄,田地出现盐碱化甚至沼泽化,粮食因此年年减产。
1962年以来陕西省曾多次呼吁国务院从速制订黄河三门峡水库近期运用原则和管理的具体方案,以减少水库带来的严重问题。
三、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37小题12分,第38小题8分,共20分)37.1997年以来,王某等18户渔民经当地政府批准,集资数百万元,在某县滦河出海口沿海滩涂合伙开办经营了一个大型贝类养殖场。
2000年10月上旬,来自某市造纸、化工等企业的工业污水沿滦河河道顺水流入大海,污染了王某等经营的贝类养殖场的海水水域,造成大面积海洋生态破坏,致使即将成熟上市的滩涂贝类、鱼类成批死亡,直接经济损失惨重。
经渔政部门监测,贝类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养殖海域内存在的大量有机物和悬浮物所致。
经环保部门沿滦河对上游排污企业的排查,发现有三家排污企业排放的有机物和悬浮物数量相当、排污口地理位置相近。
其中,A造纸厂排放的有机物和悬浮物严重超标;B造纸厂排放污水虽然达标,但主要污染物仍为有机物和悬浮物;C化工厂也将大量未达标的工业污水直接排入滦河,虽其污染物中不含悬浮物,但有机物的排放也严重超标。
2000年12月,渔政部门对这次污染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评估,污水造成贝类养殖场的损失为860万元。
同时,污染事件对养殖区域及附近海域的海洋生态造成了重大损失,经有关部门评估,损失约为3600万元。
为此,王某等18户渔民欲联合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问:(1)本案中A、B、C三家企业是否都能成为被告?为什么?(6分)(2)王某等18户渔民是否有权对污染事件引起的海洋生态破坏损失提出赔偿请求?(6分)38.1997年,某市一化工公司将在生产除草醚替代品时封存的化工废料1 97桶,送到某市洪山区环保固体废弃物交换中心处置,并交付处置费用19 900元。
1999年3月,洪山区环保局决定处理这批废料,并决定由时任分管副局长的李某具体负责此事。
经时任洪山区环保固体废弃物交换中心主任朱某推荐,朱某的两位朋友刘某和杨某可以处理这批废料。
于是李某便提议先给197桶废料做个化验以弄清废料的化学成分再行处理。
不久李某便收到了一份没盖公章的“某市化学研究所检验报告单”,上面写着送检样品只含铁、锌等物质,无毒无害。
这时李某已意识到此检验报告不符合规定要求但未明确指出,仅委婉提出化验单上需要加盖公章。
1999年3月底,朱某告诉李某准备将此化工废弃物交给刘某和杨某处理,李某此时既未督促其提供加盖公章的化验单、也未予以制止,便同意将这批废料交给刘某和杨某处理。
刘、杨二人遂将其中80余桶化学废料随意倾倒在汉阳锅顶山半山腰。
倾倒完毕后恰逢天降暴雨,废料顺地势侵入下游的仙山村和龙阳湖,导致土壤、水中苯酚含量严重超标,村民鱼池、菜地、藕田和湖水遭受污染,直接经济损失达200万元。
问:(1)本案中刘、杨二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5分)(2)本案中原洪山区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3分)1.2000年10月,孙某伙同他人在西藏猎杀了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藏羚羊一头,并将其皮毛高价出售给境外商人王某。
王某出境时携带的藏羚羊皮毛被海关查获。
经海关查问,王某交代该皮毛是从孙某处购买的。
孙某因此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
问:(1)孙某和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哪些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规定?(2)孙某和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假如构成犯罪各自构成什么犯罪?应处以什么样的刑罚?2.甲厂新建投入生产,同时投入运营的还有该厂的污染物处理设施。
厂运营三个月后,认为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运营增加了企业成本,遂私自决定不再运营该设施。
当地有一农民乙在甲厂投产后,就从甲厂的排污渠中抽水养鱼,以利用污水中的养分。
但自从甲厂停止运行污染处理设施后,污水中的污染物含量大大增加,乙鱼塘中的鱼因为养分过多开始大量死亡。
乙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厂赔偿损失。
问:(1)甲厂停止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2)甲厂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7.A县某石化染料厂、硫酸厂长期将含酸废水通过其排污管道排入离其厂区不远的一条河流,该河河水进入位于B县的镜花湖。
1997年上半年,当地由于长期干旱无雨,湖水水位下降,但工厂排放的含酸废水却没有减少,致使湖水呈酸性。
B县周楼村村民周某承包湖面养鱼多年,一直未发生大量死鱼现象。
但从1997年6月开始,水面漂浮的死鱼却越来越多。
环保部门对湖水监测的结果,pH值为4.8。
对死鱼进行化验分析,其结论为受酸水腐蚀而死。
经B县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定,死鱼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25万元。
周某沿河找到石化染料厂和硫酸厂两家排污单位,要求其赔偿死鱼损失,遭到拒绝。
于是周某向B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石化染料厂提交了由A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其排放的废水pH值符合排放标准的监测报告,并认为不应由其承担污染死鱼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