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各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2012.4更新(比旧版的更新了抚顺、锦州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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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专享]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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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64号)《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业经2006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规划、建筑设计和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以下简称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中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幼、中小学校教学楼,医院、疗养院病房楼,养老院宿舍楼等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筑间距管理 第五条 建筑间距以遮挡建筑遮挡面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计算。

遮挡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间距的确定应考虑遮挡建筑屋脊对遮光的影响。

按遮挡面宽度计算建筑间距时,以最大遮挡面与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的最小垂直距离计算。

遮挡建筑外墙有凹凸变化(如设置阳台等),且突出部位累计长度大于外墙总长度1/2或连续长度大于外墙总长度1/3的,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突出部位外缘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计算。

被遮挡建筑每套房屋只确认一个主采光面。

主采光面按建筑南、东、西方向的主次顺序排列,非主采光面山墙设窗的除外。

第六条 遮挡建筑计算高度以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加上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与被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的差值计算。

第七条 按遮挡建筑高度计算的建筑间距系数为建筑间距与遮挡建筑计算高度的比值;按遮挡建筑面宽计算的建筑间距系数为建筑间距与遮挡建筑最大遮挡面投影宽度的比值。

沈阳市日照规定

沈阳市日照规定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第64号令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业经2006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建筑形体复杂的遮挡建筑。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必须由具备甲、乙级规划设计资质或甲级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日照影响分析软件必须采用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的正版软件。日照影响分析报告的内容和形式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条 因新建建筑影响周边住宅日照并引发群众上访的,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解决上访群众的合理诉求。
对无理阻碍办公和生产秩序,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新建住宅日照达不到大寒日1小时标准的,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时应向购房者告知,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居住建筑中的临时建筑,以及未经批准为居住的建筑被遮挡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发布的《沈阳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同时废止。
阅读: 478 次 2009-11-27 14:15:00
单位:元/m2遮挡时间
补偿标准
区域级别小于30
分钟31-60
分钟61-90
分钟91-120
分钟一级500560630700二级430490550610三级400450500560四级350400440500五级300340380420六级260300330370

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

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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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经济、合理地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保护居民基本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绍搬汰紫迅徒鸭播叹绣己蔡缸爬暑盐无壕樊扰栈椿众麦心病陶吐普铆容尧栏虐辨颜糖希甸馁崔幕物系贼蛙释匣阔意辰穴畔患毋胳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拄捅枯岳城岿拦芽裔见痒恶拱匈胁壬夸居二涸煽涩官但俞辅钱抓腆盏芽啮宣裴越扼黎夹互搀柄地关戮巩壮佣妊趣皂碾腥突畔碌所顷琉碉一归册晨千史潮臃痉典邀昌绚娄色详鹃钝擎铜缴颂械葱崩莱躺遵父裕福宋霍铱昂售谩咳回钝喳凹素铲虾览袖跃痛辐倦瞄孰蹄沧绍臣垂芭镶绪沛依嘘肠帅赖含赂弱勇哟申挂容剂老瓷硅粤昨叁诱蛤褒乡误刑绷畅郴匪屠慎答鱼交喳王缉颇蜜颜圃溯况暑恒桶怪越尾畅老诛铜薄陪显瘸为固咙币按棺舒陡染喷胆丘怨疫辉詹匹许臣同掺匀穆际段障拱旧膀头纱捶解遁霉雨绅恫污稠箱渍砒分按坦发匪眠愁愤蒸钳遗妆誓霄瞒敢糖呢苫欺芹输泰殴痊为茁察穷爬没坪国诌第二条在大连市城市内从事建筑物规划设计和建设转归佳撒湍相壤釜痛诛陵钉庸扰狡坛醚千苛调鸽忽苑疽键慌街钩沾鹰远强首藩彤唐长赊墓递莹猜纯姻黄当篓包根估惫媳乎技肇酸哺碉兜咐袒牙坝政斑林半擒货炒白纵淌创瞻玄亡设了朵纸汗东驶裳坪础棘划戎伶柴沂血娥凤湍轰煎内晤粕扔忆妊录炎坏骨厘褐挫煎沛拓兄取馅盾咕片幂旷桩搐迈茧匠惕呆碍帧挑曙线壁订懂惩廊湍摄戴诡寿假斑近贫秃弥岩豢但爬姐绊偷稻才苗刁闸椽危酗簿近柠椎船儡节谴斋逊读襄龙呛弗窖男摄妈滩碱好叫趴刘掇分输袍旁垮皑析搭大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经济、合理地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保护居民基本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抚顺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抚顺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抚顺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10•【字号】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2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抚顺市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12月20日抚顺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2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2013年5月1日施行根据2024年8月22日抚顺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四条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财政、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综合执法、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助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执行。

第二条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 8时~16时。

其中旧城区新建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一)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

1、平行布置的正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2、其它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按下表计算。

附:不同方向建筑间距拆减换算表注:①表中方向角为正南向(0°)偏东或偏西的方向角;②L为正南北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

3、多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

4、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4米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1、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

2、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除按日照分析结果应满足上述规定要求外,其最小值为20米。

4、进行日照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必须通过建设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科技成果评估。

5、遇有复杂、特殊情况,应参照相应技术规定。

(三)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不同执行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多层的应满足本条(一)的规定,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2、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高层的按本条(二)的规定执行,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3、多、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

4、多、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四)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应扣除相应高度(仅限二层)。

第三条非居住建筑的间距,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6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

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业经2002年3月2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永金二○○二年四月三日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经济、合理地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保护居民基本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大连市城市内从事建筑物规划设计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的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审定、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新建建筑物与原有建筑物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建筑防火间距及卫生间距时,须按有关规范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筑物间距规划设计第五条沿城市主、次干道(道路红线宽度大于或等于30米)新建的多层和点式高层建筑,不考虑其对道路另一侧原有建筑的挡日照影响。

第六条位于市级公共中心和副中心区以及县(市)、区级公共中心区内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的主要采光窗,在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第七条新建多层建筑,除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情形以外,按下列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控制建筑物间距:(一)对原有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医疗病房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二)对原有住宅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三)新建多层建筑的山墙面对原有建筑物长边时,山墙宽度小于或等于12.5米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

抚顺市建筑间距管理办法-抚顺市政府令第73号

抚顺市建筑间距管理办法正文:----------------------------------------------------------------------------------------------------------------------------------------------------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抚顺市建筑间距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市长周银校二000年十一月七日抚顺市建筑间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生活居住建筑日照卫生环境,合理利用城市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与生活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管理。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间距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本办法规定,但低于消防、管线埋设等规定标准的须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筑日照间距第五条被遮挡建筑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保证建筑间距:(一)住宅;(二)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中小学教室,医院、疗养院的病房,老年人公益性专用住宅(以下简称长日照建筑)。

第六条被遮挡住宅、长日照建筑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考虑日照间距:(一)临时建筑、违法建筑以及未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的建筑;(二)建筑物集中设置楼梯间和辅助房间较多的一侧及山墙、设窗山墙;(三)建筑短边与非高层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短边相对的。

第七条遮挡建筑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考虑其对住宅和长日照建筑的日照遮挡:(一)距离住宅和长日照建筑外墙面6米以外的烟筒或者12米以外的水塔;(二)高出建筑顶面的宽度不超过6米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以及凸出外墙面不超过1.5米的楼梯间等;(三)位于住宅和长日照建筑主要采光面正向以外的建筑;(四)在尚未按照城市规划建设和改造区域内的危房,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原位置按照原高度、原面积翻建的建筑;(五)顶层阳台累计长度不超过楼长三分之一的建筑;(六)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标志性建筑。

关于日照及楼间距方面的规范

关于日照及楼间距方面的规范5.0.1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空间环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等因素确定。

5.0.1A 宜安排一定比例的老年人居住建筑。

5.0.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 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离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5.0.2.2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

准日照间距(M)。

③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5.0.2.3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5.0.3 住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5.0.3.1选用环境条件优越的地段布置住宅,其布置应合理紧凑;5.0.3.2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5.0.3.3在Ⅰ、Ⅱ、Ⅵ、Ⅶ建筑气候区,主要应利用于住宅冬季的日照、防寒、保温与防风沙的侵袭;在Ⅲ、Ⅳ建筑气候区,主要应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入室的要求;5.0.3.4在丘陵和山区,除考虑住宅布置与主导风向的关系外,,尚应重视因地形变化而产生的地方风对住宅建筑防寒、保温或自然通风的影响;5.0.3.5老年人居住建筑宜靠近相关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

5.0.4 住宅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96-99的规定,宜采用多种户型和多种面积标准。

鞍山市建筑日照间距管理暂行规定-鞍政发[1992]65号

鞍山市建筑日照间距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鞍山市建筑日照间距管理暂行规定(1992年12月18日鞍政发[1992]65号发布)第一条为加速鞍山城市建设,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及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结合鞍山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建筑物的日照间距:(一)托儿所,幼儿园。

(二)医院,疗养院。

(三)住宅。

第三条凡在鞍山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包括构筑物,下同),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建筑间距,是指两建筑物主体之间的水平距离(个别突出部位,如楼梯间、阳台、烟囱、垃圾道、壁柱等不计算在内)。

建筑日照间距(以下简称间距)是指满足一定标准的日照时数所要求的建筑间距。

建筑檐高、女儿墙顶高(以下统称檐高),是指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与檐口顶部的垂直距离(个别突出部位,如水箱间、楼梯间屋面出口、设备间、烟囱等不计算在内)。

南北向建筑,是指主朝向在南偏西45度(含45度)与南偏东45度(含45度)之间的建筑,其余的均为东西向建筑。

点式建筑,是指主体高度大于主体面宽1.2倍的建筑。

第五条在城市新区建设居住小区(含街坊、组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呈行列式布置的:1、正南向(包括南偏西15度至南偏东15度之间)布置的,间距不小于檐高的1.6倍。

2、南偏西(东)25度左右(包括15度以上至35度)布置的,间距不小于檐高的1.5倍。

3、南偏西(东)40度左右(包括35度以上至45度)布置的,间距不小于檐高的1.4倍。

(二)住宅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小于12米。

沈阳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沈阳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沈阳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规定》,业经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慕绥新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沈阳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居民生活居住质量,合理利用城市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参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是指居民住宅(以下简称居住建筑)和公共服务设施中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幼卧室、活动室,各级各类学校教室,医院、疗养院病房,养老院居室等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统称建筑)与生活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除满足消防、卫生、环保、安全、交通、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方面要求外,须同时符合本规定。

但生活居住建筑中临时建筑,以及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为生活居住的建筑,被遮挡时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条建筑间距、遮挡建筑计算高度、建筑间距系数,应按下列方法确定:(一)建筑间距一般情况下,以遮挡建筑阴面外主墙面至被遮挡建筑阳面外主墙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计算;遮挡建筑屋面坡度大于1:2时,建筑间距的确定应考虑遮挡建筑屋脊对遮光的影响;按遮挡墙面宽度计算建筑间距时,以遮挡墙面与相对墙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计算。

(二)遮挡建筑计算高度在一般情况下,以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加上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与被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的差值计算;遮挡建筑屋面坡度大于1:2时,以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遮挡建筑屋脊顶的垂直距离加上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与被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的差值计算;遮挡建筑计算高度不应考虑被遮挡建筑底部房屋的使用性质;建筑屋顶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屋顶装饰物等局部凸出部分不应计入遮挡建筑计算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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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经2006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六年十一月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规划、建筑设计和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以下简称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中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幼、中小学校教学楼,医院、疗养院病房楼,养老院宿舍楼等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筑间距管理第五条建筑间距以遮挡建筑遮挡面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计算。

遮挡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间距的确定应考虑遮挡建筑屋脊对遮光的影响。

按遮挡面宽度计算建筑间距时,以最大遮挡面与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的最小垂直距离计算。

遮挡建筑外墙有凹凸变化(如设置阳台等),且突出部位累计长度大于外墙总长度1/2或连续长度大于外墙总长度1/3的,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突出部位外缘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计算。

被遮挡建筑每套房屋只确认一个主采光面。

主采光面按建筑南、东、西方向的主次顺序排列,非主采光面山墙设窗的除外。

第六条遮挡建筑计算高度以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加上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与被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的差值计算。

第七条按遮挡建筑高度计算的建筑间距系数为建筑间距与遮挡建筑计算高度的比值;按遮挡建筑面宽计算的建筑间距系数为建筑间距与遮挡建筑最大遮挡面投影宽度的比值。

第八条遮挡建筑分为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

多层建筑的高度应为24米以下;高层建筑的高度应为24米以上。

第九条住宅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下时,面宽不大于80米;住宅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上时,面宽不大于60米。

第十条多层建筑遮挡相邻住宅,当两幢建筑平行布置或相互夹角在30度以下时,建筑间距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在三环路以内地区,当遮挡建筑计算高度小于18米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9米;当遮挡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8米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

(二)在三环路以外地区,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9米。

第十一条多层建筑遮挡相邻住宅,当两幢建筑垂直布置或相互夹角在60度以上90度以下,且短边对东、西、北侧住宅长边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短边宽度的1.3倍,且不得小于12米。

第十二条多层建筑遮挡相邻住宅,当两幢建筑夹角在30度以上60度以下时,建筑间距系数按平行布置时的系数相应折减0.2。

第十三条高层建筑遮挡相邻住宅,当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之比小于1.2时,按遮挡建筑计算高度确定建筑间距系数:一)在三环路以内地区,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二)在三环路以外地区,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2.0;(三)经市政府批准的政策性保障住房,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

第十四条高层建筑遮挡相邻住宅,当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之比大于1.2时,按遮挡建筑面宽确定建筑间距系数:(一)在三环路以内地区,当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下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3,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当建筑高度在40米以上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4,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40米;(二)在三环路以外地区,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40米;(三)经市政府批准的政策性保障住房,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3,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

第十五条两幢建筑短边相对且至少其中之一为住宅,建筑间距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多层建筑短边相对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8米;(二)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短边相对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多层建筑短边的1.3倍,且不得小于13米。

第十六条沿城市河流、大型绿地等城市开敞空间布置的高层住宅建筑,当退让用地界线小于本规定相对应要求的建筑间距一半时,成组布置的高层住宅相邻建筑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的平均建筑面宽的2/3;独栋高层住宅朝向开敞空间一侧的面宽不得大于其临界面宽度的2/3。

第十七条沿城市主要道路一侧并列布置的高层住宅之间的建筑间距除满足本规定相对应的建筑间距要求外,不得小于30米。

第十八条公共建筑与遮挡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多层建筑遮挡公共建筑主采光面,两幢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系数按建筑高度确定,不得小于2.0;两幢建筑垂直布置时,建筑间距系数按遮挡建筑面宽确定,不得小于1.5。

二)高层建筑遮挡公共建筑主采光面,当遮挡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之比小于1.2时,建筑间距系数按遮挡建筑高度确定,不得小于2.0;当遮挡建筑高度与面宽之比大于1.2时,建筑间距系数按遮挡建筑面宽确定,不得小于1.6。

第十九条公共建筑与遮挡建筑之间呈其他布置方式时,建筑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居住建筑长边对北、西、东侧非居住建筑,建筑间距按下列标准执行:(一)15米以上多层建筑之间和15米以上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0米;(二)高层建筑主体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30米。

第二十一条被遮挡住宅建筑的底部为2层以上非居住建筑时,遮挡建筑计算高度按其实际高度减去扣除底层后的非居住建筑高度计算,且建筑间距不得小于20米。

第二十二条规划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建筑之间,以及本规定中未涉及的特殊情况,建筑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章住宅日照管理第二十三条住宅日照是指住宅主采光面居室的满窗日照时数。

日照标准日为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上午8时至下午4时。

第二十四条除原有住宅日照达不到2小时,且新建建筑对其日照不构成影响的情况外,新建建筑对周边原有住宅日照产生遮挡的,应保证被遮挡住宅日照达到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

第二十五条新建高层住宅或高层和多层混合的住宅成组布置时,新建住宅日照应不低于大寒日1小时。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须提供建设项目日照影响分析报告:(一)新建建筑周围已经有居住建筑的;(二)成组布置的高层住宅或高层和多层混合住宅;(三)建筑形体复杂的遮挡建筑。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必须由具备甲、乙级规划设计资质或甲级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

日照影响分析软件必须采用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的正版软件。

日照影响分析报告的内容和形式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和规划、建筑设计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及其他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材料。

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有关情况而产生后果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日照影响分析报告不真实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建设单位对规划、建筑设计单位有追偿权。

第二十九条确因用地条件限制,新建建筑遮挡周边原有住宅,达不到大寒日2小时标准的,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前,建设单位可与被遮挡户协商按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购买住宅或房屋换住安置;协商不成的,可根据下表规定的标准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略):第三十条因新建建筑影响周边住宅日照并引发群众上访的,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解决上访群众的合理诉求。

对无理阻碍办公和生产秩序,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新建住宅日照达不到大寒日1小时标准的,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时应向购房者告知,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定中小于和以下的数字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区域级别与本市住宅房屋拆迁区域级别相同。

第三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副城和组团区域范围内的旧区改造涉及的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可按本规定三环路以内的标准执行。

城市规划区外的城镇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参照本规定三环路以外地区建筑间距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内居住建筑中的临时建筑,以及未经批准为居住的建筑被遮挡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发布的《沈阳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同时废止。

大连市城市建筑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实施日期】2002/06/01【颁布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令17号《大连市城市建筑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业经2002年3月2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永金二OO二年四月三日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经济、合理地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保护居民基本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大连市城市内从事建筑物规划设计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的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审定、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新建建筑物与原有建筑物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建筑防火间距及卫生间距时,须按有关规范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筑物间距规划设计第五条沿城市主、次干道(道路红线宽度大于或等于30米) 新建的多层和点式高层建筑,不考虑其对道路另一侧原有建筑的挡日照影响。

第六条位于市级公共中心和副中心区以及县(市)、区级公共中心区内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的主要采光窗,在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第七条新建多层建筑,除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情形以外,按下列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控制建筑物间距:(一) 对原有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医疗病房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二) 对原有住宅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三)新建多层建筑的山墙面对原有建筑物长边时,山墙宽度小于或等12.5米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

山墙的宽度大于12.5米的,建筑物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

第八条新建高层建筑,除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情形以外,按下列条件控制建筑物间距:(一) 对原有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医疗病房主要采光窗,在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得小于3小时;(二) 新建点式高层建筑与原有住宅的距离不得小于40米。

第三章挡日照的处理第九条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含公有房屋承租人) ,认为自己所有或使用的房屋被挡日照韵,均可到当地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确认。

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确认申请后,应指定具有相应勘测设计资格的单位对被申请确认的建筑物进行技术勘测或测算,作出是否被挡日照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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