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采取措施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2008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时间:2008-06-0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所职工民主管理权利和所长负责制的正确实施,实现所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积极稳妥地推进所的各项改革、创新工作,根据《中科院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实行所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以科技人员为主体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它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所的重大决策、监督领导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推动科技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在所党委领导下的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所领导联系群众、依靠群众办好研究所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规,引导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既要注意遵循国家法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又要积极支持所长依法稳妥地推进所的各项改革、保证研究所创新管理体制的运行。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与任务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要认真贯彻中科院有关条例规定,并行使下列职权一、定期听取所长的工作报告,审议所长的任期目标和所的发展方向、科研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工资调整方案、奖惩办法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监督、评议所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各经济实体负责人。
对所级行政领导干部可向院领导机关提出奖惩和免职的建议。
对中层干部的工作情况可向所长提出表扬、奖励、晋升或批评、处分、免职的建议。
三、审议通过职工货币化分房条例、劳动保护措施方案、职工福利基金和福利费的使用原则和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经所务会议审定,所长颁布实施。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一、配合党、政部门抓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坚持疏导和正面教育的方法,对职工进行思想、纪律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努力提高职工素质。
激发科技人员的创新热情,凝聚所的团队精神,发挥群体效应。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09•【字号】池政办[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池政办〔2008〕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5〕60号)精神,进一步支持工会组织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建立健全支持工会工作的各项制度(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工会工作的重要性。
工会是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支柱。
全市各级工会组织团结动员广大职工群众,为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了积极贡献。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工会工作的重要意义,广泛开展《工会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活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工会工作的支持力度。
(二)进一步贯彻落实联席会议制度。
各级政府要建立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
市政府一般每年与市总工会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和有关行政决策,帮助工会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各县、区政府也要认真落实好联席会议制度。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要认真贯彻落实,并加大督查,确保支持工会工作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三)为工会组织参政议政创造条件。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涉及职工切实利益的政策措施时,要充分听取工会意见。
要建立健全与工会组织经常性的情况沟通和信息交流制度,做好重大事件、重要信息的通报工作。
工会维权的法律保障

因此,工会要突破基层工会维权不能的瓶颈,关键是要改革基层工会组织体制,消除基层工会的依附性,纠正基层工会的错位,使基层工会回其位、谋其政。从根本上说,工会必须切断基层工会干部和雇主的经济联系,必须让工会干部端工会的饭碗、拿工会的工资;只有这样,基层工会才能取得独立于雇主的地位和自治性,才能切实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天然职责。劳动交换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中最为基本的关系,在这一关系中,单个的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不具备与资方进行讨价还价的能力。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要接受资方的控制,其权利容易受到侵害。经过相当长时间的抗争,劳动者已经意识到只有团结起来,集聚力量才能在与资方纷争中平起平坐。劳动者的工会权利在多数国家的法律上得到了确认,并成为基本人权的一部分。工会领导是从劳动者中选举产生,工会的组成人员是劳动者,劳动者所缴纳的会费是工会经费来源的最大部分,工会活动的最大支持是劳动者的积极参与。正是由于工会与劳动者之间的这种紧密关系,工会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时比劳动监察部门、法律援助中心等机构、组织更有针对性、更为切实,对此,我国的《工会法》和《劳动合同法》从国家立法的层面上予以确认。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的法律意义及保障
摘要:我国工会的本质属性是劳动者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会有对用人单位的经济裁员发表意见、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监督、参与处理劳动争议等权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工会最根本的工作,工会的一切工作都要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中心。体现工会的地位,实现工会的职责,发挥工会的职能,就必须有健全完善的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都赋予了工会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的权利。目前,中国工会在这方面的工作落后于职工和会员的要求。工会为劳动争议当事人职工方的法律服务可以有多种形式。解放思想为职工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将有助于社会和谐稳定。
宁工发[2008]066号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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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工发[2008]066号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1026宁工发[2008]66号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职工之家建设活动的意见各区、县总工会,各产业、局、公司、直属单位工会:为进一步加强工会基层组织建设,推动基层工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切实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吸引力,不断提高工会工作整体水平,现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总工发[2003]18号)、《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在深化建设职工之家活动中全面建立“会员评家”机制的意见》(苏工组[2003]7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工会实施“八大工程”的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入开展职工之家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建家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建家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党的十七大描绘的宏伟蓝图,对工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新的历史时期的职工之家建设,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建家工作,以“推动发展、改善民生、促进和谐”为工作理念,以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增强工会组织凝聚力为基本要求,着力推进“八大工程”建设,努力构建完善维权体系、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创新体系和高效的组织服务体系,团结带领全市百万职工,发挥生产、建设主力军作用。
2.近几年来,工会基层组织快速发展与其工作基础相对薄弱的矛盾日益显现,工会基层组织作用的发挥与职工群众的期望差距较大的问题还普遍存在。
深入开展建家活动,把建会、建制、建家紧密结合起来,推动基层工会进一步健全组织,加强规范化建设,建立和完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机制,切实发挥基层工会的作用,是摆在各级工会面前的重要课题。
3.工会基层组织是工会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工会的各项工作都要通过基层工会来落实,工会的作用最终要通过基层来体现。
实践证明,深入开展建家活动是推动工会各项工作落实到基层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工会基层组织建设的有效载体。
浅谈工会如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浅谈工会如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摘要】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我国工会的维权职能主要包括维护职工的劳动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与劳动有关的权益。
【关键词】工会;职工合法权益;工会维权1.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职工的劳动权利包括劳动就业的权利和因劳动而取得相应的社会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权利。
依据《工会法》,工会维护职工的劳动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企业、事业单位如果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会有权参加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工会有权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提出意见;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
职工的民主权利主要包括职工依法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也包括职工民主管理企业、事业单位的权利。
工会组织通过代表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途径,对职工合法权益加以维护。
2.工会维权的社会功能2.1提高工资福利工会通过维权为其会员争取较非会员高的相对工资优势,然而,工会在提高会员收入水平的同时,也在整体上促进了收入分配的公平性。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4号)《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于2007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11月30日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企业、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以及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实行厂务、事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职权。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工商、民政、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
地方各级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对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开展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七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经平等协商提出的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集体协议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护措施;(二)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听取其履行职责情况报告;(三)讨论企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四)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等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五)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实行厂务公开的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中华全国总工会2008年工作要点

中华全国总工会2008年工作要点【法规类别】工会【发文字号】总工发[2008]1号【发布部门】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日期】2008.01.01【实施日期】200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团体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2008年工作要点(2008年1月1日总工发[2008]1号)2008年工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着力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主线,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为契机,以加强工会能力建设为保障,创新思路、完善机制,强化措施、务求实效,筹备召开好中国工会十五大,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努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建设,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以主人翁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活力,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用十七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1、坚持把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十七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会组织的首要政治任务。
全面准确领会十七大精神,把工会干部和广大职工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七大精神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十七大的战略部署上来,团结动员亿万职工为实现十七大确定的目标任务而努力奋斗。
(责任部门:宣传教育部、办公厅、组织部)2、按照各级党委要求,部署学习宣传贯彻活动,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制定计划、提出要求,把集中学习与个人学习、组织辅导报告与专题研讨交流等结合起来,交流学习经验,加强督促检查,把学习宣传贯彻十七大精神引向深入。
各级工会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发挥表率作用。
(责任部门:宣传教育部、组织部)3、在广大职工和工会干部中广泛开展学习十七大精神主题教育活动。
运用职工群众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方式,发挥工会文化教育、新闻舆论宣传阵地的重要作用,引导广大职工和工会干部自觉做到“七个深刻领会”,准确理解十七大报告中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把学习宣传贯彻十七大精神与职工思想和工会工作实际相结合。
工会法律援助办法

工会法律援助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8.08.11•【文号】总工发[2008]52号•【施行日期】2008.08.1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工会法律援助办法(总工发[2008]52号2008年8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规范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法律援助条例》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工会法律援助是政府法律援助的必要补充。
第三条工会建立法律援助异地协作制度,省际、城际间工会组织及其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互相委托,协助办理相关法律援助事项。
第四条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指导、协调全国工会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法律工作部门指导、协调本地区工会法律援助工作。
工会法律援助工作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对在工会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会法律援助组织和人员,县级以上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应在工会系统内部或会同司法行政等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具备条件的地方产业工会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地方工会可以与司法行政部门协作成立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也可以与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合作,签订职工法律援助服务协议。
工会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合署办公,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由同级工会委派或者聘任。
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可以从下列人员中聘请:(一)工会公职律师、专兼职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等工会法律工作者。
(二)法律专家、学者、律师等社会法律工作者。
第三章范围和条件第八条工会法律援助的范围:(一)劳动争议案件;(二)因劳动权益涉及的职工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受到侵犯的案件;(三)工会工作者因履行职责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四)工会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五)工会认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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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采取措施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针对目前我乡的现状,我乡工会采取了以下几方面得措施,切实加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
第一,加大法律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
要加强《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政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企业主和职工进行定期培训制度,通过强化学习提高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使用工单位依法操作,劳动者个人依法维权。
同时,要帮助劳动者提高对劳动合同的认识。
一定要让广大劳动者明白:劳动合同内容决定着劳动者享有的权益和应尽的义务,不能稀里糊涂地草草签字了事,要清楚合同中的条款,发现不合法或是对自身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要通过和用工单位协商或申请仲裁部门仲裁等方式解决,提高劳动者的依法维权的自觉性。
第二,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加强劳动监察,依据法律法规定期对用人单位的用工、劳动合同签订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对用人单位在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其他待遇等方面依法进行约束,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不能姑息或视而不见,做到既服务于企业,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采取措施强制用工单位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政府应该采取行政命令等强制性方式,要求用工单位为职工投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
劳动、社会保险部门要加强养老保险金的收缴力度,保证用工单位为劳动者足额按时缴纳保险金,杜绝因拖欠保险金而造成职工养老保险断档现象。
改制企业必须把
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原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改制工作的指导,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使改制不留尾巴。
破产或停产企业资产出售时必须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征得大多数职工的同意,并合理对出售所得进行分配,防止大部分职工权益受到侵害。
第四,强化工会组织建设,为依法维权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工会组织向来被称为职工的“娘家”,但是近些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现了淡化和弱化的趋势,尽管党委、政府对工会工作无论是从组织上还是从资金上都给予了大力的支持,但是在基层特别是在私营企业中有的根本就没成立工会,有的名存实亡,工会的维权职能根本无从谈起。
为此,我们应该从组织建设方面入手,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并且走工会主席职业化道路。
第五,要形成一个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良好环境。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对这项工作各方面都应进一步加大力度。
用工单位主管部门或业务隶属部门要加强监管,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重要工作来抓。
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对用工单位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同时,要动员全社会都来关注维权,人大、利用其社会影响加强宣传和监督,定期组织有关代表深入基层视察、调研,充分发挥人大依法监督、的职能作用。
乡工会
2008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