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我国合宪性审查主体
论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及完善

论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及完善合宪性审查程序是现代宪法体系的基本要素之一,它是确保宪法权威和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途径。
我国自1978年宪法颁布之后,也逐渐建立了合宪性审查制度,并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中。
本文将从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历史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展望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历史发展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历史根源可以追溯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确立宪法的权威和建立法治国家的制度,1954年颁布了我国的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而对于该宪法的合宪性审查,当时并未设立明确的机构和程序。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我国在宪法和法治体系建设方面不断完善,1999年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宪法实施监督工作的决定》和2004年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审查人大常委会决定、法规和规章是否符合宪法的决定》对我国合宪性审查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些法律文件为我国合宪性审查奠定了基本的制度框架。
2003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审查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并将宪法审查的主体权利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2011年颁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认真完善宪法实施监督制度,保障宪法实施的决定》也进一步强调了合宪性审查的重要性。
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发展可以分为初期的概念确立、制度建立和完善三个阶段。
在不断的改革和完善中,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逐渐完善,其程序和程序也日趋规范和健全。
二、合宪性审查程序的现状现阶段,我国的合宪性审查主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
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审查,保障其符合宪法并且保证其实施符合宪法。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设立,合宪性审查主要分为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两种形式。
主动审查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自行审查,包括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修订、废止等进行审查。
被动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过程中,有关机关或者个人提出合宪性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
关于“合宪性审查”需要认识的几个问题

从我国法治建设的国情来看,这一制度更 具有现实的意义。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 规定,我国实行多元立法体制:我国的立法主 体有中央一级的全国人大及国务院,有地方一 级的省级人大和政府及设区的市人大和政府, 还有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各部委等,正因为“法” 出多门,地方立法、部门立法多于国家立法,且 在近些年的立法实践中还出现了“国家立法部 门化、部门立法利益化”现象,违宪、违法案例 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宪法的权威,更侵害了 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所 以,党的十八大提出“依法治国关键是依宪治 国”,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加强宪法实施和监 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这 些为我国法治建设作出了战略性部署。
关键词:合宪性审查;含义和必要性;备案审查制度;典型案例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全 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 坚持厉行法治……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 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1]宪法学具 有专业性和实践性特征,这对中学教师的知识 储备是很大的考验。八年级法治教育专册中 “加强宪法监督”一课涉及宪法监督、合宪性审 查、备案审查制度等专业知识,本文对其作简 要介绍,以备教师学习和备课之需。
二、“合宪性审查”相关典型案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了快车 道,一方面加快了立法进程,另一方面加强宪 法监督,废除、修改违反宪法精神和内容的法 律法规,极大地推进了我国依宪治国、保障公 民权利的法治进程。2000 年以来,我国公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 99 条第二款
教学月刊·中学版 政治教学 2018/5
在上述违宪案件中,处理方式主要是通过 协商与督促来纠正,全国人大均没有启动“合 宪性审查”程序。这一方面体现了我国政治制 度的优势,正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 标在 2018 年“两会”期间接受采访时所说“在 很多情况下很多问题走不到动用撤销的情 况”;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看到当前我国的宪 法监督制度,特别是合宪性审查制度所存在的 虚弱状态,“总体上,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仍 处于起步阶段,进展缓慢”[2]。
宪法合宪性审查机制研究

宪法合宪性审查机制研究作者:周红伟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08期关键词宪法合宪性审查机制伴随着国家社会经济的快速进步与发展,产生不少违反宪法原则性规定的问题,这就直接威胁到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权威,不利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全面实施。
现如今以依法治国为载体,坚持依宪治国,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健全宪法合宪性审查机制尤为必要。
(一)树立宪法权威地位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占据法律体系中的最高位置。
国家制定实施宪法,要以宪法作为上位法,其他法律规范禁止与宪法规定相冲突,以此树立起宪法的权威地位。
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展开,能够引起公职人员对宪法价值意义的重视,依法行政,自觉增强宪法法律意识,从而维护宪法的权威地位。
如果公职人员漠视宪法的根本规定,可能会出现滥用公权力、损害私权利甚至损害国家利益的问题。
从宪法的规定内容来看,宪法规定了国家根本制度、不同等级党政机关的职责与权力、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其他法律规范无权做出规定,必须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细化相关内容,这就是宪法权威地位的体现。
(二)有利于保障基本权利没有救济制度,法定权利就沦为道德权利,法律就变成一纸空文。
为了进一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同国家采用了不同的方法,合宪性审查是其中一种有效的方法,良好地丰富了权利救济途径的多样化。
合宪性审查的最终目的是让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与宪法相一致,虽然针对公民来说,按照合宪性审查的途径保障公民权利还有较长的路要走,但是伴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的较高法治要求,逐步完善合宪性审查机制,借鉴西方比较成熟的公民权利救济方式,积极推进合宪性审查机制转化为宪法实施成效的“试金石”。
(三)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当中,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一项最重要的措施是:“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
”其中,在党的正式文件当中第一次出现“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作為核心的党中央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要求进行贯彻落实的一项重要的举措,同样也是习近平总书记针对“依宪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制度进行的安排与实践方案,成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法制工作的核心。
我国合宪性审查从制度规范到实践之应用与省思

我国合宪性审查从制度规范到实践之应用与省思作者:***来源:《人大研究》2021年第12期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前身既有宪法监督、宪法司法化之历程,也历经了违宪审查、备案审查等阶段的制度探索。
然而,由于政体不同等原因,在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官方层面只承认宪法监督制度,避而不提舶来品“违宪审查”,直到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合宪性审查”一词。
合宪性审查与违宪审查是一体两面,都指由有权机关依据宪法对宪法以外的法规范文件以及权力机关的职权行为是否合宪进行审查[1]。
在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国家层面首提“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至此,“合宪性审查”在官方文件中正式亮相。
然而,在作为合宪性审查前身的宪法监督等制度理论指导下,实践中已有诸多合宪性审查相关案件,在推动合宪性审查制度不断向前的同时,相关案例呈现出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实践中的中国特色处理方式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
诸如,一以贯之地使用协商方式解决诸多法规范文件不合宪问题以及只字不提宪法及其相关内容的合宪性审查,没有惩处力度的“弱型”合宪性审查等等。
本文拟从合宪性审查相关的法律文件规定着手分析,并结合实践中已有的合宪性审查案件(一些案件或称为“合宪性争议”更适当)的处理过程,以剖析我国合宪性审查工作的不足,并尝试提出未来努力完善的方向。
一、国家制度层面合宪性审查相关法文件梳理分析对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追根溯源,首先,目光聚焦于对官方文件的梳理,从八二宪法的相关条文及其宪法精神中不难发现,八二宪法第六十二条、六十七条以及《立法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实际上确立了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的相关内容。
宪法监督权的设立为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建立作了前期铺垫,而备案审查制度的建立及其运行则为合宪性审查提供经验探索。
(一)我国合宪性审查相关法律文件规定。
如前所述,早在2018年宪法修正案修改“法律委员会”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之前,我国已有宪法监督相关法律规定,且备案审查工作已稳步运行多年,而这些相关条文正是构筑合宪性审查制度不可或缺的“血肉之躯”。
对建立健全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建立健全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几点思考作者:郭如瑾詹明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19年第10期【摘要】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提出合宪性审查的概念,并进而设立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表明今后将大力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
文章对如何健全合宪性审查制度提出几点思考意见: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必须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应在人民大会制度的框架内运行;合宪性审查的主体是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构建合宪性审查与现行备案审查制度的衔接机制,要以合宪性审查引领合法性审查;有关合宪性审查的启动、审查范围、审查方式仍缺乏法律规定,应尽快开展保障宪法实施的立法工作,健全合宪性审查工作的程序。
【关键词】合宪性审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程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后,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
”这是中国共产党在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首次提出“合宪性审查”的概念,这表明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政治决断已经形成。
宪法位居法律体系的核心,与宪法相关的制度直接关系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
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即使倾向“合宪推定”,在判断审查事项是否合宪的具体工作中,也不可避免的会引发各种争议和关注。
因此,如何让合宪性审查制度合乎中国语境,真正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是能否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关键。
一、构建合宪性审查制度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合宪性审查应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框架内运行,这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必然要求。
综观世界各国,绝大多数现代法治国家都确立了宪法监督的相关制度。
由于不同的历史传统和具体国情,在宪法监督主体上,大体有立法机关的宪法监督、司法机关的宪法监督和专门机关的宪法监督之划分。
具有代表性的分别为英国式议会审查、美国式的司法审查、德法式的专门机关(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审查。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性质、政权运作模式均不同于西方国家。
论规章的合宪性审查机制

论规章的合宪性审查机制引言:合宪性审查机制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确保国家法律的合宪性和保障公民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规章作为一种次级法律,也需要接受合宪性审查的约束。
本文将探讨规章的合宪性审查机制,包括审查机构、审查标准和审查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一、审查机构规章的合宪性审查机构是确保规章合宪性的关键。
一般来说,审查机构可以分为两类:专门机构和普通法院。
1. 专门机构专门机构是指由法律设立的专门负责规章合宪性审查的机构。
这种机构通常由法官、法学专家和宪法学者组成,具有专业性和独立性。
例如,美国的最高法院就是负责审查法律和规章合宪性的专门机构之一。
2. 普通法院普通法院是指普通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规章合宪性进行审查。
这种机制的特点是审查与案件的具体争议紧密相关,具有实际性和灵活性。
例如,德国的宪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对规章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二、审查标准规章的合宪性审查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评判。
一般来说,审查标准可以分为形式合宪性和实质合宪性两个方面。
1. 形式合宪性形式合宪性是指规章是否符合宪法规定的程序要求。
这包括规章是否经过适当的立法程序、是否符合宪法授予的立法权限等。
形式合宪性的审查主要关注规章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实质合宪性实质合宪性是指规章是否符合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
这包括规章是否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否符合宪法的目的和宗旨等。
实质合宪性的审查主要关注规章的合理性和合理性。
三、审查程序规章的合宪性审查程序是确保审查工作的公正和透明的重要保障。
一般来说,审查程序可以分为提起审查、审查程序和审查结果三个阶段。
1. 提起审查规章的合宪性审查可以由相关当事人、利益团体、法律机构或审查机构主动提起。
提起审查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申请、口头申请或其他形式。
审查机构收到申请后,将根据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
2. 审查程序审查程序包括审查材料的准备、听证会的组织和审查意见的形成等环节。
合宪性审查的现状与实践研究

合宪性审查的现状与实践研究随着宪法在现代社会中不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合宪性审查作为一种主流的宪法解释方法,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本文将从合宪性审查的定义、现状、实践和问题等方面,对其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合宪性审查的定义与类型合宪性审查(Constitutional Review)是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判定立法、行政、司法行为是否违宪的程序。
它是当今世界上最为广泛的法律制度之一,受到了各个国家的重视。
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三种合宪性审查类型:审前合宪性审查,审后合宪性审查和具体审查。
审前合宪性审查是指法律或法规通过成为正式规范文件前需要进行的审查。
审前合宪性审查是一种预先的审查,主要是为了防止不合宪规则的制定和发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
审前合宪性审查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得到广泛应用,如德国、西班牙、美国等。
审后合宪性审查是指授权机构对政府行为、立法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的一种司法程序。
它是一种独立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的第三方审查程序,主要是为了限制不合宪行为的适法效力,对司法解释权和宪法权威起到了重要作用。
审后合宪性审查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和南美洲国家得到了广泛应用。
具体审查是指审查机构对特定案件所做出判断的一种审查程序。
具体审查主要是针对涉及到宪法权利和义务的具体案例,从而解决一些争议和纠纷。
具体审查在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得到普遍应用。
二、合宪性审查的现状1.合宪性审查的普及随着国家法治化建设的深入推进,合宪性审查的普及程度也在不断提高。
目前,全球近六成国家都设立了专门的合宪性审查机构,如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美国最高法院、澳大利亚高等法院等。
2.各国合宪性审查的形式各国合宪性审查的形式也各不相同。
在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和美国等美洲国家,合宪性审查机构通常由专门的宪法法院审判,审判官由总统任命或根据任命委员会提名。
而在日本、韩国等亚洲国家,合宪性审查机构通常由最高法院及其下设的特别审判厅来负责。
第五届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 高一《如何推进我国的合宪性审查》习题(绿色字体为标准答案)

第五届全国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高一《如何推进我国的合宪性审查》习题及标准答案(共30题绿色字体为标准答案)第1题下列哪一部法律是我国的根本法?()A民法B刑法C宪法D行政法第2题下面哪一次会议重点谈了我国的合宪性审查问题?()A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B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C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D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第3题下列哪一次报告中提出要加强宪法的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A党的十七大报告B党的十六大报告C党的十九大报告D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报告第4题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与下列哪一国家相同或者相似?()A英国B美国C德国D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不同于上述任何一个国家第5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
A解释宪法B监督宪法实施C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无权行使上述职权第6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
A解释宪法B监督宪法实施C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D监督全国人大第7题为了进一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可以对()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A宪法草案B宪法修正案C法律法规D宪法制定程序第8题()的存在,意味着合宪性审查工作,至少在组织层面上得到一定的完善。
A法律委员会B宪法委员会C全国人大常委会D宪法与法律委员会第9题在我国,维护宪法权威的制度保障是什么?()A司法审查B合宪性审查C宪法诉讼D行政诉讼第10题在我们国家,有权行使宪法监督权的国家机关是()。
A各级人大B各级人大常委会C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D全社会都有权监督宪法实施第11题下列国家机关中,有权解释宪法的是()。
A各级人大B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C全国人大常委会D以上全选第12题法律委员会的名称被修改为()。
A宪法与法律委员会B法工委C法制办D宪法委员会第13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的功能是什么?()A立法B协助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C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D管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日常行政事务第14题下列哪一机构具有协助开展合宪性审查的职能?()A宪法与法律委员会B法工委C法制办D宪法委员会第15题下面说法错误的是?()A合宪性审查与党无关B党的行为不属于合宪性审查的对象C党把推进合宪性审查作为一项重要任务D加强合宪性审查工作是在党的提议下开展第16题合宪性审查工作的主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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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我国合宪性审查主体作者:沈靖捷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20年第03期【摘要】探究我国合宪性审查主体是为了设计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合宪性审查主体模式,也为构建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提供理论基础。
本文通过查找参考文献及相关立法,先对合宪性审查主体的涵义、特性及地位进行分析从而来构想我国合宪性审查主体的设立模式。
最后根据我国当前的合宪性审查主体设立的现状以及结合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得出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作为我国合宪性审查主体是最为可行的结论。
【关键词】合宪性审查主体宪法委员会模式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一、引言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
”这是党的文件中首次出现“合宪性审查”[1],而研究合宪性审查主体则能在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上,使合宪性审查制度能够良好地运行下去,在维护法制统一的基础上,兼顾追求人权保障。
国内通说观点是设立一个宪法委员会,但采用何种模式设立一直未有定论,大部分学者主张在我国设立下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宪法委员会,但也有不少学者发表观点认为应该设立一个平行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是下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委员会。
本文试着从不同国家审查主体基于不同的设立模式而有所偏重地追求不同价值目标这一思路,去探究设立何种合宪性审查主体最能贴近国情,从而保障宪法权威,维护公民个人权利。
二、合宪性审查主体的的界定(一)合宪性审查的涵义合宪性审查,是指宪法上被授权或认可的特定机关,按照所定的法律程序,根据相关的宪法规范(即通过宪法解释,就相关的宪法条文的内在意涵进一步地阐明所形成的解释命题),而对已然形成又或即将形成、特别是某项因为存在争执而被提到该种程序之中的公权力的特定行为[2]是否符合宪法而进行符合审查,并做出相应的判断的制度或活动。
换言之,指的就是特定的法定机关依据相关的法定程序对公共权力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一种权威判断并作出相应处理的制度或活动。
[3]合宪性审查所要解决的是违宪问题,目的是维护宪法的权威、保证宪法的实施,合宪性审查的功能在于维护宪法权威性,保障法制统一。
[4]十九大报告中所述的“合宪性审查”一词,需将其置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之中来理解和把握,在十九大报告中,“合宪性审查”一词是位于“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章节里的第四部分“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中,是在“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框架中的“维护憲法权威”范畴内提出的,这可以理解成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方略,即“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具体化。
因此,对于“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理解,应当沿着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维护宪法权威的思路展开,而不是简单移植西方的违宪审查制度。
在此语境下,合宪性审查工作可以定义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判断其是否合宪的方法和程序的总称。
合宪性审查主体的特色在于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排除可能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冲突的规范性文件。
制度功能是推进“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价值要求的实现。
[5]随着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推进,合宪性审查主体也将更加规范化地、系统化地审查规范性法律文件,这也将会牢固树立宪法法律的权威以及推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合宪性审查主体的涵义分析合宪性审查的涵义,有助于进一步理解合宪性审查主体的涵义。
合宪性审查主体是指有进行合宪性审查工作资格的主体,是合宪性审查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换言之,合宪性审查主体,即为进行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机构,或者说是享有合宪性审查权的主体。
其职能是对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或是权力机关的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并宣布其结果,从而对不合宪的文件或行为予以撤销或宣布其无效。
合宪性审查主体作为宪法的最高守护者,拥有着对宪法的解释权,而宪法解释权往往是审查主体最核心的权力。
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和最高行为准则,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对宪法的相关条文进行解释,以此来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的最高效力[6],一般则是由合宪性审查机关通过将合宪性审查作为手段,来行使宪法解释权。
以我国为例,我们国家的合宪性审查主体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着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
通过行使宪法监督权和宪法解释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宣布其是否合宪,从而达到维护以宪法为中心的法体系内在的统一和协调,进而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地位。
三、合宪性审查主体在合宪性审查制度中地位(一)合宪性审查主体模式决定合宪性审查制度模式每个国家基于各自的国情会设立不同模式的合宪性审查制度,而合宪性审查主体的设立模式直接决定了合宪性审查制度的类型,换言之,审查主体是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关键基础。
在进行不同国家合宪性审查制度比较时,往往都是根据不同审查主体模式来进行分类,再对其进行相应的比较分析。
以美法两国为例,两个国家的违宪审查主体模式分别是美国的普通法院模式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模式,两国审查主体的差异性致使其违宪审查制度有着相当大的区别。
美国的普通法院模式主要以具体审查和事后审查为主,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主要以抽象审查和事后审查为主。
由此可见,审查主体模式的不同往往使审查制度有着很大的差别,不同审查主体的特性决定着相对应的审查制度的特性,探究审查主体的性质特点相当于就是从更本质的角度去研究其审查制度的性质及特点。
无论各国采取何种合宪性审查制度,其核心都是“由谁去行使合宪性审查权”,一项制度能否良好地运行下去,关键还要看其主体是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合宪性审查主体一方面能使制度本身有效地运行下去,另一方面也可以基于各自制度的特点,有效地发挥审查主体的职能,从而达到维护以宪法为中心的法秩序统一以及保障公民的人权,同时也能传达相关的宪法精神,规范相关立法行为,换言之,合宪性审查权的合理使用,将会使一国的法秩序置身于其自身的法体系逻辑中,不会因为存在个别违宪的法律法规无法被体制自身的规制措施过滤掉而使一国的法秩序得不到内在的协调与统一。
(二)合宪性审查主体是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核心要素之一结构完整的合宪性审查制度由多个要素共同构成,其中最重要的构成要素莫过于合宪性审查主体。
合宪性审查制度的由多个要素组成,包括审查的对象、审查的主体、审查的方式、审查的程序等,而能将这些要素串联起来的核心要素莫过于审查的主体。
宪法赋予了宪法机关成为合宪性审查主体,其任务是通过行使合宪性审查权,运用一定的方法,按照一定的程序对特定的对象进行合宪性审查,换言之,只有合宪性审查主体发挥其应有职能,才能使整个审查制度处于一个动态的运行过程中,为合宪性审查制度良好地运行运行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而动力的来源就是宪法赋予合宪性审查主体行使合宪性审查权的权力。
一方面合宪性审查主体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使得合宪性审查制度能良好地运行下去,在维护法秩序内在统一和协调上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若是缺少这一重要的构要素,合宪性审查制度将无法运行下去,也无法实现制度本身所追求的的价值目标;另一方面,合宪性审查主体的设立模式反应了合宪性审查制度有所偏重的价值立场,不一样的设立模式往往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有所差异,换言之,不同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往往反作用于其主体的设立模式。
综上所述,合宪性审查制度本身的价值目标影响着其主体的设立,同时,审查主体的存在也使合宪性审查制度能有效地运行下去,是合宪性审查制度构成要素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四、确立我国合宪性审查主体的构想(一)我国合宪性审查主体设置应考虑的因素考虑到我国关于合宪性审查制度的价值立场是比较偏向积极主义的,并且追求以宪法为根本法的法秩序内在统一和协调的价值目标。
所以,追求法制统一的基础上,也务必需要兼顾公民个人基本权利的保障。
基于以上几点考虑,才能设计出在现制度基础上最符合广大人民期望的合宪性审查主体模式。
1、基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考虑结合前面所说,在设置我国合宪性审查主体时,在考虑到我国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7]为宪法所规定的具有宪法监督权和宪法解释权的独立的宪法机关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中国国情确立合宪性审查制度及合宪性审查主体。
一方面,若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下设立合宪性审查机构,则会跳入审查自己制定的法律的怪圈;另一方面,若是平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设立独立的合宪性审查机构,则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冲突,自然是不会去考虑。
所以,要综合考虑根本政治制度,在现行制度之下,设立一个符合制度设计的合宪性审查主体至关重要。
2、基于合宪性审查主体价值目标的立场我国合宪性審查制度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在追求法秩序内在统一和协调,兼顾人权保障,在此基础上设立合宪性审查主体则会更加偏向抽象审查。
虽然说价值目标是制度架构的前提性问题,但并非永久地固定化,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其内涵与结构本身也会发生微妙的变化,并预示着具体制度的演变。
就目前而言,抽象审查对人权保障的实效性十分有限,随着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推进,我们一方面要设立一种维护法制统一的主体模式,另一方面也必须重视人权保障这一终极价值目标。
(二)探究合宪性主体的设立模式关于建立何种审查主体历来被人们所热议,至今为止,设立专门的宪法委员会得到了大部分人的认可,那么关于设立何种规格模式的宪法委员会才能更好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完善宪法监督制度以及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建设,本小节试图列出三种模式进行分析研究从而得出最优选项。
第一种是设立与全国人大平行的宪法委员会,第二种是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属的宪法委员会,第三种是设立全国人大下属的宪法委员会。
关于第一种的主体设立模式,显然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制度不相符,所以不予以考虑。
第二种的主体设立模式,看似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实经不起推敲,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立法机关,同时也是国家权力机关,其下属的宪法委员会,按照性质来说,是属于立法机关下属的工作机关,层级上来说是要低于立法机关。
那么得出的结论就是,低层级的工作机关是没有权限去审查高层级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的,所以单凭这一点,第二种情况也就不予以考虑了。
第三种主体设立的模式,在全国人大下设立专门的宪法委员会,受全国人大领导;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
宪法委员会的设立,在现有制度框架内运行即可,不用使国家权力架构发生改变,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综上来说是最优选项。
五、结论合宪性审查主体的设立可以使合宪性审查制度更好的运行,而设立与本国制度相适应的主体模式则能更好地发挥其主体的功能,对开展合宪性审查工作有着积极作用。
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宪法与法律委员会的设立可以说是我国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做出的具有重大意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