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及完善
合宪性审查:宪法实施的中国道路

合宪性审查:宪法实施的中国道路合宪性审查一词,是指对法律法规的内容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宪法规定的程序和原则。
在很多国家,合宪性审查已成为一种司法手段,用以确保国家法律与宪法相一致。
而在中国,合宪性审查也逐渐成为宪法实施的重要一环,为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做出了积极的探索和努力。
中国宪法于1982年颁布并施行,是中国现行的最高法律。
宪法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中国进入了宪政法治的新时代。
由于中国长期以来的行政主导政治体制和法治建设滞后的情况,宪法实施中出现了不少问题。
宪法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不足,尤其是在地方政府部门和一些执法人员中存在违宪行为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宪法的实施效果。
针对这一问题,中国特别规定了合宪性审查制度,用以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实施的有效性,推动中国宪法实施的中国道路。
中国的合宪性审查主要由两种类型:一是宪法审查,即对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与宪法相抵触的情况进行审查;二是案件审查,即在诉讼过程中对法院作出的涉及宪法的判决或裁定进行审查。
这两种审查形式共同构成了中国宪法实施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确保了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宪法审查是中国合宪性审查的核心内容。
它主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进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中国的最高立法机关,其职责之一就是对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进行宪法审查。
在实际操作中,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定期审查和特别审查的方式,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制定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宪法审查。
在审查中,如果发现相关法律、法规与宪法相冲突,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并要求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或废止,以确保其符合宪法规定。
另外一种合宪性审查是案件审查。
在中国的司法系统中,如果在审判过程中涉及宪法问题,法院将进行宪法审查,以保障审判程序的合宪合法。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和提出宪法问题,必须及时提交给最高法院或者地方法院进行审查,以确保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合宪合法。
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审视和完善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enB s e rd n uty dr ui s T a eId s ns r
21 第 8 0 0年 期
论我 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审视和完善
陶 庭 谱 周 爱 军
(. 川 大 学 , 川 成 都 6 0 0 ; . 西 财 经 大 学 , 西 南 昌 3 0 0 ) 1四 四 1002 江 江 3 0 0
理 论 价 值 , 且 具 有 非 凡 的现 实 意 义 。 而
我 国 正 在 成 为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 国 《 法 》《 法 我 宪 、立
2 我 国违 宪 审查 制度存 在 的 问题
2 1 违 宪 审 查 的 对 象 问题 .
1 我 国违 宪 审 查 制 度 的 现 状
由 常 委 会 工 作 机 构 研 究 办 理 。我 国 违 宪 审 查 制 度 的 问 题 在 法 》 违 宪 、 法 的 情 况 都 做 了 规 定 , 现 实 中仍 然 有 许 多 于 : 是 还 不 完 善 , 对 违 但 一 比如 没 有 规 定 审 查 的 期 限 和 审 查 后 可 能 违 宪 的 法 规 存 在 。 在 人 权 和 民 生 越 来 越 来 得 到 关 注 的 今 产 生 的法 律 责 任 , 是 在 实 践 中 , 来 非 常 重 要 的 事 后 审 查 二 本 天 , 何 进 一 步 完 善 我 国 的违 宪 审 查 制 度 , 仅 具 有 重 大 的 权 未 被 真 正 行 使 过 。 如 不
摘
要 : 宪 审查 制 度 是 随 着 宪 法 的发 展 而 产 生 的一 种 法 律 监 督 制 度 , 我 国 违 完 审 查 制 度 的 实 施 存 在 一 系列 的 制 度 违 在
关于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几点思考

关于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几点思考一、本文概述《关于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几点思考》一文,旨在探讨我国合宪性审查工作的现状、面临的挑战以及未来发展的方向。
合宪性审查作为宪法实施的关键环节,对于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多个维度对合宪性审查工作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思考和建议。
本文将概述合宪性审查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功能,阐述其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通过对当前我国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实践分析,揭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如审查机制不完善、审查标准不明确、审查程序不规范等。
再次,结合国内外合宪性审查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为我国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改进提供借鉴和参考。
本文将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具体建议和措施,包括完善审查机制、明确审查标准、规范审查程序、加强监督力度等,以期为我国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深入发展提供有益的思考和指导。
二、合宪性审查的理论基础合宪性审查,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理论基础深厚且多元。
其核心在于保障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得到全面贯彻和实施,确保所有立法和行政行为都符合宪法的精神与原则。
这一制度不仅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坚实保障,也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权威的关键环节。
从法理学的角度看,合宪性审查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宪法至上原则。
这一原则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任何法律、法规和政策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合宪性审查正是对这一原则的具体落实,通过专门的审查机制来确保其他法律法规的合宪性。
权力分立与制衡理论。
合宪性审查机制通过赋予特定机关(如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审查立法和行政行为的权力,从而实现了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制衡,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过度集中。
再次,基本权利保障理论。
合宪性审查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当立法或行政行为可能侵犯公民基本权利时,通过审查机制予以纠正。
在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深刻理解和把握这些理论基础,确保审查工作既有坚实的法理支撑,又能有效解决实际问题。
论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及完善

论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及完善合宪性审查程序是现代宪法体系的基本要素之一,它是确保宪法权威和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途径。
我国自1978年宪法颁布之后,也逐渐建立了合宪性审查制度,并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中。
本文将从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历史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展望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历史发展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历史根源可以追溯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确立宪法的权威和建立法治国家的制度,1954年颁布了我国的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而对于该宪法的合宪性审查,当时并未设立明确的机构和程序。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我国在宪法和法治体系建设方面不断完善,1999年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宪法实施监督工作的决定》和2004年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审查人大常委会决定、法规和规章是否符合宪法的决定》对我国合宪性审查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些法律文件为我国合宪性审查奠定了基本的制度框架。
2003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审查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并将宪法审查的主体权利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2011年颁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认真完善宪法实施监督制度,保障宪法实施的决定》也进一步强调了合宪性审查的重要性。
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发展可以分为初期的概念确立、制度建立和完善三个阶段。
在不断的改革和完善中,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逐渐完善,其程序和程序也日趋规范和健全。
二、合宪性审查程序的现状现阶段,我国的合宪性审查主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
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审查,保障其符合宪法并且保证其实施符合宪法。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设立,合宪性审查主要分为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两种形式。
主动审查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自行审查,包括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修订、废止等进行审查。
被动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过程中,有关机关或者个人提出合宪性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
我国法规合宪性审查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法规合宪性审查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作者:李怡来源:《世界家苑》2020年第01期摘要:我国的法规合宪性审查制度总体上较为灵活,审查的主体也较多,但是我国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制度本质上讲,审查的力度不够,没有特定的审查机关对法律法规予以备案审查,在备案审查这一问题上,不同性质、层级的国家机关都有备案审查权,这也会导致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复杂,不利于我国宪法蓬勃发展。
我们可以考虑内外一体,一方面设立专门的审查委员会,另一方面加强公民对合宪性审查的参与度。
关键词:法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公众参与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的法律法规都不得与之抵触,并且要接受其审查和监督。
宪法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紧密相连,是我们国家长远发展,社会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
党在十九大也明确的提出,要加强宪法的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
而所谓的合宪性审查即指依据宪法对宪法以下的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的审查,也是宪法进行监督的重要方式。
我国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发展,法律也开始随之蓬勃进步,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纷纷开始制定法律规范性文件,大部分的文件与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有关,但实施以来全国人大也未曾宣布过任何一个法律规范性文件有违宪法,这是有悖于宪政发展的,所以我们要找到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
我国的宪法是依据我国的国情建立起来的,与西方国家有差异的合宪性审查制度,我国宪法审查的办法是由最高国家机关进行审理,也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合宪性审查,而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是要经过《行政复议法》《立法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分类并建立。
我国分为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两方面,通常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国务院进行主动审查,特定的国家机关和其它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进行被动审查。
我们可以发现的问题就是,我们并没有在我们的宪法或者任何一部法律当中发现有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合宪性审查的制度作出规定。
论规章的合宪性审查机制

论规章的合宪性审查机制规章的合宪性审查机制是指对制定的规章进行合宪性审查的一种制度安排。
合宪性审查是指对规章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规定进行审查和评估,以确保规章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规章的合宪性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健全对于维护宪法的权威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合宪性审查的目的和意义合宪性审查的目的是确保规章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宪法的权威性。
合宪性审查是宪法权威的具体体现,也是宪法保护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合宪性审查,可以避免规章与宪法相悖,维护宪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合宪性审查的原则和方法合宪性审查应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宪法的一般原则、基本权利原则和国家机构组织原则等。
同时,合宪性审查还应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社会利益的平衡,确保法律规章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合宪性审查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内容审查:对规章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宪法规定,并评估其合理性和合法性。
2. 程序审查:对规章的制定程序进行审查,包括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有合适的权威机构参与等。
3. 权限审查:对规章的制定机构的权限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有制定该规章的合法权限。
4. 效果审查:对规章的实施效果进行审查和评估,判断其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
三、合宪性审查的机构和程序合宪性审查机构是负责进行合宪性审查的专门机构或部门。
根据不同国家的宪法制度和法律规定,合宪性审查机构可以是宪法法院、最高法院、立法机关或专门设立的合宪性审查机构等。
合宪性审查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交审查申请:任何人都可以向合宪性审查机构提出审查申请,申请人应提供相关的证据和理由。
2. 受理审查申请:合宪性审查机构对申请进行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符合审查条件。
3. 审查程序:合宪性审查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宪性审查的程序安排,包括听证、调查取证等。
4. 审查决定:合宪性审查机构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合宪性审查决定,并对违宪的规章进行撤销或修改等处理。
浅析我国违宪审查现状及制度完善建议

浅析我国违宪审查现状及制度完善建议文紫漠吉首大学法管学院,湖南吉首416000摘要:宪法是我国的最高法律权威代表。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伊始,我国宪法先后修订了五次。
为了维护根本法的权威地位,违宪审查实属必要,相关问题也将随之呈现,但由于违宪审查制度在我国还存在着不完善之处使得违宪审查在我国的宪法实施中并未得到很好的运用与诠释。
因此,本文将从我国违宪审查的现状并结合国外在该方面较为突出的一些国家的违宪审查情况进行分析,从而思考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应对建议,为维护我国宪法权威增添一份力量。
关键词:违宪审查;审查制度;模式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3-0204-02作者简介:文紫漠(1996-),女,汉族,湖南衡阳人,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法律(非法学)专业。
一、我国宪法中违宪审查的现状根据中国的宪法和法律,所有个人、机构和团体都应该以宪法为准,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改变或撤销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由此可见,我国的违宪的审查对象并未涵盖法律以及军事法规与规章。
此外,我国所采用的审查方式主要是当前国际通用的“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两种方式,主要表现为各级地方制定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等规范性文件的生效需要经报人大常委会审批或备案以及对其他文件的改变和撤销权等两个方面。
在审查模式上,由于我国实际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因而我国的违宪审查模式属于由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
二、国外违宪审查的现状美国的普通法院审查模式是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启动特定的案件的审查来对所涉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违宪审查,法院有权拒绝适用违反宪法的法律。
[1]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既维护了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又维护了司法的独立性,但其适用过程中对于违宪的判断主要基于几位法官的评判。
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

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合宪性审查制度是国家宪法实施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具有重要的法律和政治意义。
它是宪法权威的集中体现,是宪法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确保国家机关行使权力合法、权威和有效的重要手段。
合宪性审查制度能够保证法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有助于保持国家法律体系的稳定和连贯性,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主要由宪法法院负责。
宪法法院是我国最高司法机关,负责审理宪法案件,履行宪法监督职责,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具有最高审判权。
宪法法院通过审查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规定,保障宪法的权威和尊严,维护宪法的统一和稳定。
宪法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主动审查,一种是被动审查。
主动审查是指宪法法院有权对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检查其与宪法规定是否相符,以保证合乎宪法精神;被动审查是指在法律案件中,当事人就其中一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提出违反宪法的意见,宪法法院则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合宪性审查,维护宪法的权威。
宪法法院的合宪性审查制度还包括了合宪性审查的程序和规则。
合宪性审查程序主要包括提出合宪性审查申请、登记立案、组织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作出审查决定等环节。
审查决定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合宪情况,即规范性文件符合宪法规定;一种是违宪情况,即规范性文件违背宪法规定。
对于违宪情况,宪法法院可以作出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对于合宪情况,宪法法院则予以确认并发生法律效力。
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保护了宪法权威和尊严,推动了宪法的实施和发展,有效维护了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了国家法制建设。
然而,目前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仍然有待进一步完善。
首先,宪法的生效依然面临一些实际问题,需要加强立宪思想和法治意识,确保宪法权威得到全面认同和贯彻。
其次,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还面临着一些挑战,比如合宪性审查的标准和范围、审查程序的公正和透明等方面,需要加强研究和改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展开及完善作者:刘亚连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20年第20期摘要:法治的精义是规则至上,而在规则多元化的背景下逻辑性的要求宪法至上,党的十九大在全国人大机构改革中设立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作为合宪性审查的专责机构,标志着中国式的合宪性审查从此“名正言顺”。
专责机构成立后,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重心应转到程序层面的完善,本文在梳理相关法律的基础上,明晰现存合宪性审查的具体程序,对程序中的不足,结合未来的法治发展需要提出可行性意见。
关键词:合宪性审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治;程序机制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20.20.077合宪性审查是指由特定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对与法律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行使公權力的机关及其负责人的行为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审查,如果发现违宪行为即予以惩戒和纠正,从而达到保证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的权威的目的。
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在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层面强调“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这是新时代下首次提出“合宪性审查”的说法,一改学界中惯称的“违宪审查”,事实上“合宪性审查”的表述,更加侧重于合宪的推定而非违宪的惩罚,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和法治体系。
1 新时代下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1.1 提请主体我国当前并没有专门法律对合宪性审查的启动主体作统一规定,只能通过法理和现有法律来进行推定,但启动程序中区别对待国家机关与公民,根据不同的提请主体产生不同的提请内容。
1.1.1 提请审查新修改的《立法法》在第99条第1款规定五大特定国家机关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根据改革后的国家机构设置,应当赋予最高监察机关提请主体资格。
现实情况是,这一提请权大多数情况下是设而不用的,这些机关一直是处于“睡美人”状态,自《立法法》实施以来,作为适用法律代表的最高人民法院也从未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这与我国以和为贵的文化传统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有很大关系,即在我国体制下存在一种隐形调解机制,通过这种机制来解决“违宪审查”中公权力的冲突,此外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本身就是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的,即使是真有违法违宪内容存在,法律也没有规定提出审查要求的具体程序以及如何监督。
1.1.2 建议审查根据《立法法》第99条第2款规定,从表面上看几乎所有的公民和组织都有权就法律规范是否合法合宪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但法条将“必要时”作为一个审查过滤条件,这个语词本身具有极强主观性和模糊性,存在公民提请权受到侵犯的风险:审查机构可以“不必要”为由拒绝。
此外,无条件的赋予所有主体有提出合宪性审查建议的权利,没有考虑到社会民众对法律理解的主观臆断性和利己性,因此,为防止恶意提起审查建议,应该严格限制建议主体的资格,如秦前红教授建议“可以借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违宪的法律及法律文件直接侵犯当事人的利益为审查标准”;另一方面,这一条款的规定太过抽象,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审查本是一项专业技术活,要求社会主体能做出准确判断并不现实,考虑到国家法律资源的有限性,相关学者建议,中国本土的违宪审查机制的界定应该以现实中的具体事件为场域,不宜抽象地判断某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宪。
1.2 审查对象确定审查对象范围是保证合宪性审查程序顺利展开的重要内容,从前述合宪性审查概念的界定可知,至少包括两个对象客体,静态上,通过《宪法》和《立法法》列举以及赋予较大的市有限立法权来看,审查对象应当包括规章以上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动态上,对公权力行使机关及其负责人的行为,特别是某些职务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非常必要,如果以上行为符合宪法,不仅能够保证国家权力机关的合宪运行,还能对公民的基本权利提供看得见的保障。
一般而言,较高层级的领导人,行为更容易影响多数人利益和民主法治正常运行,这些人的职务行为若引发合宪性争议,应先推定职务行为合宪,若穷尽任何方式仍无法找出合宪性理由时,才能认定职务行为违宪,鉴于这些行为一般都有较大的政治影响性,审议这类行为时应坚持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
1.3 审查方式在我国,审查方式分为两种,分别是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事前审主要表现为对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备案、批准,除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批准与否直接影响法律生效。
实际上,事前审具有极大的缺陷,作为立法过程中的一部分,其容易脱离案件的社会情境,采取文义的审查办法判断是否合宪,而不考虑实际运行效果;其次,与法国式的事前审查制度相比,我国的审查组织并不独立于立法机关,而是立法主体的组成部分,在法律表决通过之后,立即对法律的合宪性问题产生新的见解几乎是不可能的。
事后审主要是有权机关采取撤销的方式,有效的合宪性审查程序应以事后审查为主,实践中出现的许多违宪问题,实际上只涉及适用违宪,而非法规范违宪,即使是法规范自身违宪,也是其在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中适用后,或具体案件的解决办法在宪法层面不能令人信服才显现出来,既非立法机关的原意,亦非在当时的立法背景能够预见。
撤销作为一种关键的措施,在我国的法治实践中,处理的刚性化程度远远不够,在审查中若发现规范性法律文件存在违宪问题,一般是通过与制定机关沟通协商、要求制定主体及时纠正、进行通报、发出督办函督促纠正的方式由制定主体自己改正予以解决,在其拒不改正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进入撤销程序,这种柔性纠错机制使宪法的权威大打折扣。
2 推进合宪性审查的若干举措2.1 前置过滤程序—合法性审查“合法性”与“合宪性”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在具体审查中,前者的有序进行能为后者工作开展节约时间和成本。
首先,要确保法律合宪,《立法法》第99条虽没明确将法律视作审查对象,但根据法律的位阶及性质,合宪性审查对象扩大至法律范畴已为共识,全国人大似乎也接受了这一观点,梁鹰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合宪性审查的范围将扩大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作出的决定”;其次,遵循法律优先原则,此时法律应作狭义理解,该原则在行政立法中体现尤为明显,较一般法律规范而言,法律涵盖的范围、规定的原则、制定修改及公布的方式都相对概括和严格,对于违法的行为,要先从合法性方面进行审查,只有作为法律问题仍无法解决时,才将其作为宪法问题来解决;最后,完善合法到合宪的过度,法律只涉及是否合宪,但法规及以下位阶的法律规范,就需要从合法性和合宪性两方面进行审查,在以往的法律实践中,法规备案审查室以合法性审查吸收甚至抵消了合宪性审查,使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只剩名义上的空壳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成立后,同时肩负合宪性和合法性审查两种职能,在特殊情况下,即当法律以下的规范存在直接违反宪法的情形时,而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在宪法上尚存疑虑时,要先对其合宪性进行审查。
2.2 完善备案审查制备案审查制在我国虽由来已久,沈春耀在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指出:过去一年来,我们对公民、组织提出的138件审查建议进行了审查研究,提出了处理意见并向建议人作了反馈,将88件不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审查建议分别移送有关机关,反映出我国备案审查工作成效显著,但仍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改善:首先,加强机构间的有序衔接,对内表现为各不同备案审查机关要相互联动,如信息共享、重大问题协商等,对外表现为协调好与合宪性审查机构先后工作步驟,如在对地方立法进行审查时,由于地方备案审查机关更了解实际情况,应先支持地方机关进行合法性审查,再与中央的合宪性审查相衔接;第二,完善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的参与度,使审查机构在备案过程中基于外在压力更规范合理;第三,明确启动合宪性审查程序的主体资格要求,向相关利害关系人或机构释明到底是拥有审查要求权还是审查建议权。
2.3 制定专门的程序法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创新性发展,较好的方式是制定一部专门程序法对宪法监督予以规范,既能保障宪法的权威,也能促进宪法问题的解决。
我国合宪性审查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对象分散于多部法律中,程序存在多法不同的规范,方式较单一,审查的公开程度不够以及与司法程序如何衔接等。
为此,未来应制定《合宪性审查程序法》对审查对象进行明确的规定,增加多种审查方式(预防审、原则审),提高公众参与度,加大审查的透明度,规范不合宪的惩罚责任,推动与其他程序的协调联动等,切实保障合宪性审查的有序向前发展,为宪法监督体系的完善丰富法律依据。
2.4 宪法诉讼从世界范围看,宪法的司法适用已成为大势所趋,刘茂林教授认为“宪法的司法适用是宪法成为严格意义上的‘法’的重要途径”。
宪法中规定的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其他法律的权利都是宪法权利的具体化,若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得不到及时救济,那宪法条文的规定犹如镜花水月。
在未来法治改革中,可以考虑授予案件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对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合宪进行审查的权利,或请求主审法院向审查机构提出审查建议,或由主审法院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向审查机构提出审查要求。
3 结语在法治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合宪性审查作为涉及面既广且深的工作本身也是一场革命。
规范和完善合宪性审查程序,是对宪法的实施加强监督,实现良法善治和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新设立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意味着合宪性审查的理性化、专门化及功能最适化,当然专门审查机构的出现只是推进合宪性审查的重要一步,在此基础上还有很多程序性问题需要进一步细化规定,强化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审查功能,进一步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参考文献[1]文正邦.论新时代依宪治国方略下的合宪性审查[J].时代法学,2018,(6):3-6.[2]秦前红,底高扬.合宪性审查在中国的四十年[J].学术界,2019,(4):47-63.[3]王蔚.客观法秩序与主观利益之协调——我国合宪性审查机制之完善[J].中国法律评论,2018,(1):132-142.[4]秦前红.合宪性审查的意义、原则及推进[J].比较法研究,2018,(2):66-77.[5]黄明涛.两种“宪法解释”的概念分野与合宪性解释的可能性[J].中国法学,2014,(6):281-298.[6]程姝雯,王秀中.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对违法文件发出纠正“督办函”合宪性审查已箭在弦上[J].南方都市报,2018,(AA12).[7]朱宁宁.维护宪法权威,合宪性审查如何破局?[J].中国人大,2018,(5):43-44.[8]刘茂林.中国宪法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67-68.[9]秦前红,叶海波.社会主义宪政研究[M].香港:香港城市大学出版社,2017:156-157.作者简介:刘亚连(1997-),河南信阳人,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