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土地私有化之批判_兼论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_赵小军
是否应该废除私人农田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私人农田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私人农田。
首先,私人农田的存在导致了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不合理利用。
许多私人农田只是被少数人占有和经营,而大部分农田却闲置或者被低效利用。
这种情况导致了土地资源的浪费,不利于农业生产的高效发展。
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所说,“土地不应该属于少数人,而是属于所有人。
”因此,废除私人农田可以更好地统筹和规划土地资源,实现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私人农田的存在也加剧了农村土地流转难的问题。
许多农民由于拥有的土地面积不足以维持生计,而无法实现规模化经营。
而私人农田的存在导致了土地流转难,使得农业生产难以规模化、现代化,限制了农业生产的发展空间。
正如中国古代思想家孟子所说,“天下之大,大也;地下之大,大也。
大地之下,何不大也?”废除私人农田可以促进土地流转,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私人农田。
首先,私人农田是农民的劳动成果和财产,废除私人农田将侵犯农民的财产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人农田是农民的生计和保障,废除私人农田将使农民失去经济来源,不利于农民的生存和发展。
正如英国哲学家洛克所说,“土地是劳动的产物,劳动者应该拥有自己的产物。
”因此,废除私人农田将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不符合社会公平和正义。
其次,私人农田的存在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多样化和个性化发展。
私人农田使得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技能选择适合自己的种植方式和作物品种,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多样化和个性化发展。
废除私人农田将使农业生产变得单一化和机械化,不利于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正如美国农学家卡尔·萨根所说,“农业是一门艺术,需要农民的创新和智慧。
”因此,私人农田的存在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多样化和个性化发展,不应该被废除。
综上所述,废除私人农田对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业生产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同时,私人农田也是农民的劳动成果和财产,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多样化和个性化发展。
因此,应该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的政策和措施,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是否应该废除私有土地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私有土地辩论辩题正方:首先,私有土地的存在导致了土地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和不公平分配。
在私有土地制度下,土地资源往往被少数人垄断,导致大量土地闲置或者被用于低效益的经济活动,而广大农民和农村居民则无法获得足够的土地用于生产和生活。
这种不合理利用和不公平分配不仅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也加剧了城乡差距和贫富差距。
其次,私有土地制度也导致了环境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破坏。
在私有土地制度下,土地所有者往往为了追求短期经济利益,忽视了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导致了土地的过度开发和环境的破坏。
例如,一些私有土地所有者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大规模开发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导致了土地的沙漠化和生态环境的恶化。
最后,废除私有土地制度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平分配。
在没有私有土地制度的情况下,土地资源可以由政府或者集体所有,以更合理的方式进行利用和分配。
这样可以避免土地资源被少数人垄断,也可以保护环境资源,促进社会的公平和稳定发展。
反方:首先,私有土地的存在可以激励个人和企业进行土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在私有土地制度下,土地所有者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和投资,对土地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从而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
这种激励机制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创新发展,有利于社会的经济繁荣和科技进步。
其次,私有土地制度可以保护土地所有者的权益和利益。
在私有土地制度下,土地所有者拥有对土地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自由决定土地资源的利用方式和经济活动,保护了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废除私有土地制度,可能会导致土地所有者的利益受到侵犯,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最后,私有土地制度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市场化流转。
在私有土地制度下,土地资源可以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进行流转和交易,从而实现了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最优利用。
如果废除私有土地制度,可能会导致土地资源的流转受到限制,影响了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经济发展。
总的来说,废除私有土地制度对于社会的影响是复杂的,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和影响。
农村土地私有化问题

本文的许多想法来自两位我尊敬的师长(其实就是汪丁丁和姚洋),在此致以谢意。
当然,文责自负。
一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改革的论争已经持续了很久。
一般人们说的土地所有权改革,其实就是指土地私有化。
在介入土地私有化的讨论以前,有必要界定土地私有化的涵义。
我们现在所说的私有化,其实是相对集体土地所有权而言的。
在现行的农村集体土所有权下,农民对于宅基地、自留地、承包地和集体未分土地的要求权是不同的。
2000年以后,集体未分土地已经非常少了,而宅基地几乎完全自留地“属于”农户个人,村集体基本上无权收回。
在许多地方,中央的“生不增、死不减”政策已经得到落实,承包地的收益权也相当硬,;而在另一些地方,村民仍然根据人口变动调整承包地的归属权,但村民基本上可以名正言顺的转租自己名下的承包地,土地的收益权是得到保障的。
因此,我们说的土地私有化,其实是指在农民对土地收益权已经得到基本保障的前提下,进一步赋予农民处置土地的权利,主要包括转卖土地和将土地作为抵押品的权利。
土地私有化的支持者认为,私有化有利于土地集中,而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将提高农业产出,增加农民收入。
同时,私有化可以保护农民权益,避免地方政府强征强拆和村两委出卖农民利益的情况发生。
私有化的反对者通常并不反对农民对于法律上集体拥有的土地的私人收益权。
不过他们认为,保留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必要的,因为集体所有制扮演了社会安全网的角色,在城市经济出现波动时,在城市打工的农民移民仍然有家可回、有地可种,不至于有大规模的流民滞留城市。
这两种说法都有一定道理,又都有缺陷。
在接下来的几篇博客里,我想说明:第一,土地私有化的辩论双方常常没有明确区分土地作为农业用地的价值和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价值。
就土地的农业价值而言,土地私有化通过提高农业产出增进农民福利的空间可能非常有限,而且私有化对放松农户资金约束的效果可能也不如我们想象中那么大。
第二,农村土地所有权改革的核心,其实是(1)如何让土地资源动起来得到有效的配置,以及(2)如何让农民分享城市经济发展收益。
我对农村土地问题的理解

我对农村土地问题的理解胡晓芹我对农村土地问题,没有理论上的深入钻研,作为一名乡镇干部,多年与农民和土地打交道,只有在日常工作中的现实观察和实际接触,所以我的理解只能算是从实践出发的个人认识。
我是坚决反对土地私有化的。
要保住土地、保住农民的根本之需,维护农民的利益,只有把农民的土地捆绑成具有强大民主势力的集体所有制,才能抗衡一切农民之外的强势力对土地的剥夺和侵占,个体的农民不消说与外界强势力抗争,即使农民之间相互的争斗,弱势的一方就会吃亏。
有民主集体体制就不一样了,有一种力量,外在的、中间的、维护大多数人利益的,比较公正的力量在,能够平衡和搏弈,就能很好的维护大多数农民的利益,特别是弱势农民的利益.我所亲历亲为的有三例和道听途说的有两例能说明能支持我的这种个人观点。
事例1:某村村民魏某和李某两人争地。
魏某的7亩承包地有3亩前几年被李某租种,当初达成租种协议时,通过了村组干部.因为魏某的妻子多病体弱,家庭劳力短缺,这3亩地与魏住处相隔较远,与李某家较近,与李某的田块连接,李某是十分希望通过某种手段将这几亩地占为已有。
土地二轮延包时,李某坚决不还地。
村干部多次作工作也无效。
李某抢先将地种上,并且还要村里将此三亩地写进自己的合同本。
魏某家贫人弱势单力孤,多次索要李某不给,蛮力抢回自己的田,又没力气打架,又招呼不动亲戚家门的人帮忙劝阻,陡劳争吵。
两家争得不开交时,我到该组检查土地二轮延包,魏某急切地来反映情况。
我就将该村组的干部和村民代表请来说明情况并断案,大家异口同声地认为田应该是魏某的,李某应该无条件地将地交还,即使魏某暂无力耕种,这三亩地也应上到魏某合同上,由他们自己再商量租种的租金和方式。
李某在民意面前无话可说,极不情愿地将田还给魏某,这三亩田上了魏某的合同,魏某逢人便说:这得亏有干部和代表们帮我说实话,有政府给我这样无能的人做主。
案例2:另一村村民担任组长多年,比较有威望,因该组人多田少又地处偏僻,迁走的户较多,这位组长就将多户迁出户的农田占为已有,村民也怒不敢言。
关于我国“土地换社保”政策的思考

保 障 功 能 应 该 是 一 个 曲折 反 复 的过 程 , 王 顺 祥 、 正 杰 、 烨 如 姜 王 从 农 村 劳 动 力 的 转 移 和 农 地 规 模 经 营 的逐 步 实 现 方 面 分 析 , 认 为 农 地 的 社 会 保 障 功 能 遵 循 由强 到 弱 、 由弱 到 强 的 过 程 。彭 再 慧 蓉 、 涨宝 分析 了农 地 制 度 的 变 迁 和 土 地 的社 会 保 障 功 能 对 钟 农 地 流 转 的 负 面 影 响 , 出农 民 的社 会 保 障应 该 由 土 地 提 供 转 得 变 为 由国 家 的社 会保 障体 系提 供 。
问题 探 讨
农 经济 科 0 年 3 第0期(第2 期) 村 与 技2 2 第2卷 1 总 8 1 5
关于我国“ ±地安社保” 政簧腮 考
陈建清 。 王 辉
( 中国矿 业 大学 江 苏省 资源环境 信 息工程 重点 实验 室, 苏 徐 o 2 1 1 ) 江 , 2 16 J 1
失 地 农 民 提 供 最 低 社 会 保 障 为 重 点 ,为 失 地 农 民 解 决 后 顾 之
忧 ” 周 建 国通 过 分 析 征 用 农 地 价 格 的 “ 刀 差 ” 并 对 比 了 德 。 剪 ,
国、 日本 、 国等 国 家 以 及 台 湾 地 区征 地 补偿 标 准 , 出应 该 以 美 提
[ 摘 要 ] 土地 换 社 保 ” 策 对 国 内城 市 化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失地 农 民 问题 有 积 极 意 义 , 其 理 论 和 实践 都 有 亟 待 完 ‘ ‘ 政 但
善 之 处 。具 体探 讨 了土地 换社 保 这 一 政 策在 农 村社 会 保 障 、 地补 偿 制 度 和 农 地 规 模 经 营 等 方 面 的作 用 、 征 不足 及 发 展
是否应该废除私有土地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私有土地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私有土地首先,私有土地的存在导致了土地资源的不公平分配。
在现代社会,土地资源是非常宝贵的资源,然而大部分土地都被少数人所拥有,而普通民众却很难获得土地资源。
这种不公平的分配导致了社会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废除私有土地可以实现土地资源的公平分配,让更多的人能够分享土地资源的利益。
其次,私有土地的存在导致了土地资源的浪费。
在私有土地制度下,土地所有者往往只关心自己的利益,而忽视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很多土地被闲置或者只用于个人私利,而无法发挥其最大的社会效益。
废除私有土地可以让土地资源更加合理地利用,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最后,私有土地的存在导致了环境问题的加剧。
在私有土地制度下,土地所有者往往只追求经济利益,忽视了土地资源的环境保护。
很多私有土地被过度开发,导致了土地资源的退化和环境的恶化。
废除私有土地可以让土地资源更加受到保护,减少环境问题的发生。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私有土地首先,私有土地是保障个人财产权的重要保障。
私有土地制度可以让个人拥有自己的土地财产,保障了个人的财产权,增强了个人的经济安全感。
废除私有土地会剥夺个人的财产权,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其次,私有土地是激励农民生产的重要动力。
在私有土地制度下,农民可以拥有自己的土地,有动力去开发和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
废除私有土地会导致农民失去对土地的激励,影响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发展。
最后,私有土地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
私有土地制度可以让土地资源进行自由交易,促进了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
废除私有土地会破坏市场经济的基础,导致经济发展的停滞和萧条。
综上所述,私有土地制度的废除会对社会和经济造成负面影响,因此不应该废除私有土地。
名人名句与经典案例: "土地是最大的公有财富,应该让更多的人分享土地资源的利益。
" ——卡尔·马克思 "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私有土地制度的废除可以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马克思主义对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

马克思主义对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重要的理论指导,对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农村土地制度的深入研究和实践探索,马克思主义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思想基础和行动指南。
一、马克思主义关于土地私有制的批判马克思主义对土地私有制进行了深刻的批判。
马克思认为,土地私有制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物,导致了土地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和贫富分化现象的加剧。
在农村土地制度中,土地私有制也带来了农民土地流转困难、农业生产效率低下等问题。
因此,马克思主义对土地私有制进行了彻底的批判,并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思想。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倡导马克思主义倡导建设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了土地改革的思想,倡导建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这一思想得到了全国人民的响应,农民纷纷参与到土地改革的实践中。
通过土地改革,实现了土地从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解决了农村土地问题,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马克思主义对土地承包制的提出和完善马克思主义对土地承包制的提出和完善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起到了重要的引导作用。
在中国,土地承包制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实行土地承包制,农民可以承包土地进行耕种,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权益。
同时,土地承包制也为农民提供了稳定的土地经营环境,鼓励农民投入更多的劳动和资金,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效益。
在实践中,中国也通过不断完善土地承包制度,进一步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推动了农村现代化建设。
四、马克思主义对土地流转制度的引导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马克思主义也对土地流转制度进行了引导。
土地流转制度的出现解决了农民流转土地的问题,促进了农村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马克思主义强调土地流转应符合公有制的原则,防止土地流转导致的土地集中化,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土地流转与农民利益的统一。
总结起来,马克思主义对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思想和实践经验。
是否应该废除私有土地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私有土地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私有土地应该被废除。
首先,私有土地的存在导致了土地资源的不公平分配。
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土地被少数人垄断,而大部分人只能依靠租赁或者无地可种。
这种不公平的现象违背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
正如马克思所说,“土地是人类生活的物质基础,应该是社会共有的财富。
”因此,废除私有土地可以实现土地资源的公平分配,让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土地资源带来的福利。
其次,私有土地的存在导致了环境资源的浪费和破坏。
私有土地的所有者往往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忽视了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比如,一些私有土地所有者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会大规模砍伐森林、开垦荒地,导致了生态平衡的破坏和环境资源的浪费。
因此,废除私有土地可以实现对土地资源的更好管理和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
最后,废除私有土地可以促进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在私有土地制度下,土地所有者往往拥有更多的社会资源和权力,而普通人则处于弱势地位。
这种不平等的社会结构容易导致社会矛盾的加剧和社会秩序的不稳定。
因此,废除私有土地可以减少社会阶层的分化,促进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反方观点,私有土地不应该被废除。
首先,私有土地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
私有土地制度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激发个体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力。
正如亚当·斯密所说,“私有财产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是激励个体劳动和创造的动力。
”因此,废除私有土地会瓦解市场经济的基础,阻碍经济的发展。
其次,私有土地制度可以保护个人的财产权和利益。
私有土地所有者有权决定土地的使用方式和经营管理,这可以保护个人的劳动成果和利益不受侵犯。
废除私有土地会剥夺个人的财产权,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和个人权益的受损。
最后,私有土地制度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私有土地所有者会根据市场需求和价格来决定土地的使用方式,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优配置和高效利用。
废除私有土地会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低效利用,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资源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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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卷第1期河北法学Vol.25,No.12007年1月H ebei L aw S cience Jan .,2007对土地私有化之批判)))兼论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赵小军收稿日期:2006-10-23作者简介:赵小军(1965-),男,河南洛阳人,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631)摘 要:土地是我国农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但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市场的国家垄断,必然蚕食大批的土地,使广大农民的生存与发展受到严重威胁,而农民的生存与发展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
如何解决土地锐减和农民生存的矛盾,如何发挥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已成为迫在眉睫的严峻问题。
有人提出了土地私有化的观点。
认为坚持土地承包责任制,坚持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在此基础上实现土地流转的法律创新,是唯一符合现实需要的理性选择。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土地保障;土地私有化;土地市场化中图分类号:DF5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07)01-0090-05Against the Privatization of Tract)))In terms of the social ensuring function of the country .s tractZHAO Xiao -jun(Law School,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Guangzhou 510631China)Abst ract:T he rural land is a substantial condition on w hich the peasants live on.How ever,the acceleration of indus trializationan d urbanization,together with the governmental monopoly of tract market,has nibbled a big proportion of i t,which imposes a seri ous threat on the s urvivorship and development of the peasants that in turn has much to do w ith the soci al stability of our country.How to resolve the contradiction betw een rapid impropriation of the rural land and the peas -ants .survivorship and how to bring the ensuring function of it into play have become a big problem,to w hich some ad -vocate privati z i ng the rural land.This arti cle presents that the only reas onable choice is that w e should adhere to the Household Responsi bility Contract System and the strict s upervision of its use on wh i ch the legal i nnovation of rural land .s transfer w il l be realized.K ey words :peasants .social guarantee;land guarantee;privatizing l and;marketization of l and/每个人,作为社会成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0¹,尊重人、关心人、保障人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趋势,成为人作为人的基本权利;这种权利,不惟市民所独有,农民也是如此。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发生根本变化,以集体经济为依托的社会保障基本解体,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庭保障正被削弱,养老问题、医疗问题、贫困问题日趋严重。
我国13亿人口,农民占70%,农民的生存困境必须解决,构建以土地保障为基础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迫在眉睫。
然而,对于土地在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作用,大部分学者持否定态度。
有人认为,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是通过均田形式体现农村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制度安排,而这种制度越来越暴露出其负作用[1]。
有人认为,以土地为中心的农村社会保障是一种非正规的保障,是一种不健全的保障,是一种落后的保障,是农民在社会保障缺位状态下被迫进行自我保障的反映[2]。
有人认为,农村社会保障的制度安排,必须有利于农村经济的长远发展,必须顺应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城市化的趋势,强调土地的保障功能,则对上述发展趋势起阻滞作用[3]。
有人认为,土地所附加的保障)90)功能导致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受到阻碍,导致/三农0问题难以解决,应逐步弱化土地的保障功能[4]。
有人认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0在人民公社时期曾经是劳役农民的一种制度,现在则为国家和强势阶层继续剥夺农民的基本生存条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只有农民取得土地的所有权,才能保证农民在进入城市非农部门时能够支付转岗培训成本和社会保障成本[5]。
构建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不能急于求成,不能照搬照抄,不能人云亦云,甚嚣尘上的/土地私有化0,实际上是一种危险的信号,是将我国农村引向贫困和混乱的错误导向,是不负责任的想入非非。
构建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从地少人多的国情出发,从城乡差别的现实出发,对土地所有权的定位,对公共利益的考量,对土地流转的设计,都应建立在土地所有权公有的基础上,建立在土地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建立在/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0的基础上。
一、土地保障是社会保障的特殊形式有人认为,土地保障不是社会保障的组成部分。
社会保障是指社会(以政府、社区、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形式为代表)承担义务,向公民提供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障;社会保障是某种社会组织(国家、地区、企业、家族、工会、教会、非赢利机构及其他组织)的事,而不是某种生产要素(土地、资金、技术、劳动)的事,因而/社会保障0和/土地保障0并不构成一种并列的选择关系[6]。
主张国家增大财政支持的力度,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因为政府主导型的城市化是政府主导型社会保障的逻辑前提。
我国是典型的城乡分治的二元社会结构国家,农村的贫困从根本上讲是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制度安排的结果,这种安排的实质是在优先发展城市的旗帜下,忽视了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
一个最突出的表现就是确立了低代价转移农村资源的制度,例如,通过计划管理压低农产品的价格、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大量征收农村土地、通过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0来获取工业资金,也就是人们所谓的/牺牲农村保卫城市0[7]。
不错,社会保障主要是国家的事,应由国家财政承担最主要的资金来源。
关键问题是,我国的财政能否承担起这个重担。
有多少钱,办多少事,这是社会保障法的/适度保障原则0,即社会保障的水平必须以经济发展水平为基础,高于经济发展水平的社会保障,不但难以维持,而且对整个社会和经济都是一场灾难[8]。
在我们国家,财政无力承担这个责任。
我国农村有9亿农民,要给9亿农民提供哪怕是最低水平的生活保障,不仅我国政府做不到,任何一个发达国家也做不到。
难怪有人说,对农民来说,国家根本就没有提供什么社会保障,从来都是让农民自生自灭。
中国农村即使在毛泽东时代,社会保障一直也是私有化的,国家不承担或者承担得很少[9]。
为了解决资金问题,有人提出建立/非农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0,包括宅基地和乡镇企业用地,不包括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10]。
这种做法并不可行,通俗地说,是/羊毛出在羊身上0,国家对农民的保障责任又转嫁到农民身上。
而且,建立/非农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0没有正当理由。
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也即集体成员共同所有;农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房屋,本质上是对自己所有权的利用,交钱也只能交给他自己。
如果说征收/非农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0的目的,是集中农民的钱为农民提供保障,还不如由农民自我积累自我保障,须知,每个人对自己利益的关心和照顾会超出其他任何人包括国家。
为了解决土地荒废问题,有人提出/规模经营0,因为日趋沉重的负担,使越来越多的农民粗放经营,或将土地撂荒,土地的保障功能弱化。
据对安徽省寿县的调查,2000年全县土地撂荒面积高达16.3万亩,占全县耕地面积的9%;其中常年性撂荒面积占72%,季节性撂荒面积占28%;撂荒2年以上的,占撂荒面积的26.7%[11]。
但是, /规模经营0实际上就是土地集中,集中在一个人手里或者一个集团手里。
如此,众多农民的就业问题如何解决?城市能否提供足够的就业机会?大学毕业生尚且就业困难,何况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更低的农民。
/规模经营0未必产生良好效益,从来都是越小单位比越大单位更容易管理、更容易产生效益,这也是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0的原因。
解决/土地撂荒0的办法,是国家对农业给予补贴。
农业亏损是世界性问题,在美国这样高度/规模经营0的国家也不例外。
美国农民人均种地4000亩以上,若发生正常减产或粮价调整,国家就给予农业补贴,特殊情况就免税,农业保险项目还由政府出资30%补贴给保险公司[12]。
我国的国情与美国迥异,美国地多人少,工业发达,可以实行/规模经营0;我国地少人多,工业不发达,只能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0。
这一制度,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唯一可行的长期坚持的制度。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0,土地保障是农村传统的保障方式,也是最现实最可靠的保障方式,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农业大国,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一直以来就是以土地保障为核心的。
新中国成立至今,农村社会保障形式不断变化,先后经历了土地改革、农村社会主义改造和改革开放三个不同的阶段,但土地保障的核心地位始终没有动摇。
土地改革时期5土地改革法6的实施,建立了土地私有制,3亿农民无偿获得了7亿亩地,农村社会保障是土地保障。
农村社会主义改造和人民公社化时期,土地由农民私有转变为集体所有,农村社会保障是集体保障,但除了五保户、民政救济和合作医疗等少数领域外,广大农村来自土地外的保障几乎一片空白。
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村社会保障,虽然有人称之为/家庭保障0,但1978年开始于凤阳小岗村,后来推广到全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0,其本质还是为了增强土地的保障功能。
可见,建国57年来的农村社会保障实践,始终围绕土地做文章,抛开土地谈农村社会保障,无疑纸上谈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