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土地权利问题看中国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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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随着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土地制度也面临着重大的改革。

近年来,中国政府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上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和尝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问题也随之而来。

本文将从农村土地制度历史、现状、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方向四个方面探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可行性。

一、农村土地制度历史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具体来说,自秦汉以来,中国便开始实行封建地主土地制度。

在这个制度下,土地由封建地主所有,农民只有种地的权利,缺乏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

到了清朝末期,土地财产逐渐私有化,传统的自然经济逐渐瓦解。

在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对农村土地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调整。

二、农村土地制度现状目前,中国农村土地的使用制度主要有两种:家庭承包责任制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

在家庭承包责任制下,土地由家庭承包(或者村集体)所有,承包户有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而没有所有权。

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下,土地由农村集体所有,集体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在政府的领导下,由村委会统一安排利用,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

三、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虽然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国农村土地制度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界定不明确。

由于土地权属不清,导致土地利用权和收益权被滥用和侵占。

其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存在诸多制度难题。

在一些地方,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土地只被视为一种生存资源,不被看作是一种经济资源。

同时,缺乏交易市场,土地用于资本运营的效力得不到充分的释放。

此外,土地承包制度也存在许多弊端,如土地利用效率不高、土地承包放弃和流转费用高等问题。

四、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方向为了解决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种种问题,实现资源和资本的优化配置,中国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支持与引导。

下面,本文就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方法进行探讨。

1、进一步深化土地所有权制度在农村土地改革中,深化土地所有权制度是首要任务。

土地制度与土地产权

土地制度与土地产权
二、土地权属的确认方式 1 文件确认 2 惯用确认 3 协商确认 4 仲裁确认
三、土地权属的确认 1.农村地区(含城市郊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
认 一般应将依据文件确认、惯用确认、协商确认、仲
裁确认几种方式结合起来确认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 权。
城市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所有,因此,城市各权属主 只有土地使用权而无土地所有权(郊区集体土地除 外)。城市土地使用权主要按下列文件确认: ①单位用地红线图。②房地产使用证。③土地使用合 同书。④征(拨)地批准书和合同书。⑤有偿使用合 同书(协议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⑥城市住宅 用地确权文件。
第四节 土地权属调查
土地权属调查是指以宗地为单位,对宗地的权利、位 置等属性的调查和确认(土地登记前具有法律意义的初 步确认)。 一、调查内容 (1) 土地的权属状况,包括宗地权属性质、权属来源、取得 土地时间、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名称、土地使用期限等。 (2) 土地的位置,包括土地的座落、界址、四至关系等。 (3) 土地的行政区划界线,包括行政村界线(相应级界线)、 村民小组界线(相应级界线)、乡(镇)界线、区界线以及相 关的地理名称等。 (4) 土地的利用状况和土地级别。
第一节 土地制度与土地产权
一、土地制度 土地制度是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土地关系的总和,是关
于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资料的所有、使用、管理的原则、 方式、手段和界限等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化体系。反映因 利用土地而发生的人与人,人与地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 土地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和 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 1.土地所有制 土地所有制是指人们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拥有土地的 形式、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它表明了土地作为生产资料 的分配问题。是土地制度的核心,是土地关系的基础。

中国历史土地政策

中国历史土地政策

中国历史土地政策中国历史上的土地政策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封建社会。

在这个社会中,土地是贵族和统治者的私有财产,人们必须依附于土地的所有者来获取生存和生活的权利。

土地政策主要以分封和土地兼并为主要特点。

在春秋战国时期,中国的封建制度不断发展,土地兼并现象日益严重。

许多土地被贵族和富豪垄断,农民丧失了土地所有权,转而成为土地的耕种者,支付给土地所有者一定的租金或劳动。

到了秦朝,土地兼并现象进一步加剧。

秦始皇进行了土地改革,取消了封建制度,建立了郡县制度,将土地所有权集中在中央政府手中。

土地被平均分配给各个农户,并实行了均田制,确保了农民的土地持有权。

随着历史的发展,封建社会逐渐演变为封建地主经济。

到了宋代,土地集中度进一步加剧,土地兼并现象再次显现。

为了解决土地问题,宋朝推行了保甲法,通过加强社区监督,限制土地兼并,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明清时期,中国的土地政策发生了重大变革。

明朝实行的一条鞭法限制了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并重新分配了土地。

清朝则推行了土地私有制,地主成为土地的绝对所有者,农民再次成为土地的佃农,依附于地主。

土地的分配不再公平,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

20世纪初,中国爆发了辛亥革命,结束了封建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改革成为重要的政策措施。

土地被重新分配给农民,建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这一政策有效地解决了土地问题,改善了农民的生活条件。

总之,中国历史上的土地政策经历了封建社会的分封和兼并,到现代农村土地改革的集体化。

这些政策对于社会的演进和农民的生活产生了重要影响。

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

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

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农业、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述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

一、土地制度的起源和发展1. 农耕时代的土地制度在中国古代农耕时代,土地属于整个村落,由村社共同管理。

土地的使用权归农民所有,但不可贩卖。

2. 封建时代的土地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封建时代的土地制度逐渐形成。

地主阶级拥有大片土地,并将其分给农民作为赋税的依据。

此时土地的所有权并不属于农民,他们只能依附于土地拥有者。

3. 宋明清时期的土地制度在宋明清时期,土地制度发生了较大的变革。

土地的所有权掌握在朝廷手中,而不是地主阶级。

具体的土地使用权由地主阶级拥有,并对农民征收赋税。

二、土地制度对社会的影响1. 社会稳定与经济繁荣古代土地制度为社会秩序提供了基础,稳定了社会关系。

土地的合理分配和规范管理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推动了社会经济的繁荣。

2. 社会等级与阶级固化封建时代的土地制度导致了社会的等级固化,地主阶级地位的稳固化。

农民无法改变自身的社会地位,造成了社会阶级的分化。

三、土地制度的改革与变革1. 实施废除农田私有制在中国历史上,多次有农田私有制的废除或改革尝试。

例如,在秦朝时期,实施过土地的平均分配,但该政策随后被废止。

在明清时期,部分地区试行过土地的公有制。

2. 现代土地制度的建立经过近代以来的土地改革,中国逐渐建立了现代土地制度,确保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农村土地改革和城市土地制度改革都在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分配与利用。

四、受土地制度变迁影响的思考1. 社会公平与农民权益保护古代的土地制度存在着很大的不平等问题,进而引发社会动荡。

现代土地制度的建立应重视农民权益保护,追求社会公平。

2. 农村土地集约化与现代农业发展当代中国,农村土地的集约化和农业现代化成为发展的关键。

通过改革土地制度,推动现代农业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结语: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

04
农村土地制度的实践与问 题
农村土地制度的实践案例
案例一:土地承包责任制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拥有土地使用 权,但不得买卖。
通过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土地使用权利和义务 。
农村土地制度的实践案例
承包期限通常为30 年,到期后可续签 。
农民对宅基地拥有 永久使用权,但不 得私自出售。
案例二:宅基地制 度
向发包方备案等。
宅基地制度改革
1 2 3
宅基地分配
宅基地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 则,一般按照成员的家庭人口数量和居住需求 进行分配。
宅基地有偿使用
在一些地区,宅基地的有偿使用已经逐步推行 ,即宅基地使用者需要向集体组织缴纳一定的 使用费用。
宅基地退出与盘活
对于闲置或废弃的宅基地,可以通过退出或盘 活的方式,进行复垦或再利用,提高土地利用 效率。
农村土地制度的实践案例
宅基地的分配由村委会负责,需符合村庄规划。 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农民可进行房屋建设和改造。
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土地流转困难
由于土地使用权分散,难以集中流 转,限制了农业规模化和现代化的 发展。
产权不明晰
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界限不清 ,导致权益纠纷和法律诉讼。
土地使用期限不稳定
股权设置
在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中,一般采取“按人分配、按股分红”的方式,即按照成员的 户籍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情况,将土地作价入股,成员按照所持有的股份比例享有分红。
股权管理
股份合作组织通常会制定章程和股权管理办法,规范股权的转让、继承、抵押等行为,保 障成员的合法权益。
收益分配
股份合作组织的收益主要按照成员所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同时也会留存一部分收益 用于扩大再生产和集体公益设施建设。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是指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流转、管理以及使用方式进行规范的体系。

在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特点是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经营。

首先,集体所有制是指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集体所有,而不是个体农民私有。

农村土地由村民共同所有,并由村委会或农民合作社代表集体行使相应的权益。

这种集体所有制体现了中国农村的公有制特点。

其次,家庭承包经营是指将土地划分为一定面积的承包地,由农户承包并经营。

每户农户根据劳动力和生产能力的不同,分得一定面积的承包地,自主经营。

这种家庭承包经营的方式鼓励了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

在农村土地制度中,土地的流转也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可以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转让、土地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

农民可以将自己的土地承包权或者流转土地给其他农户、合作社、企业等,以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此外,中国农村土地制度还强调土地管理和保护。

农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红线等制度被建立起来,以保障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持续发展。

同时,对于违法占用和乱占乱用农村土地的行为也进行了打击和整治。

总体来说,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以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经营为核心,通过流转和管理等措施,促进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业生产的发展。

这一制度在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制度变迁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启示

土地制度变迁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启示

土地制度变迁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启示2023年,中国正在经历着新一轮的土地制度变迁,这使得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土地是中国的基本生产要素之一,土地制度变迁对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探讨土地制度变迁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启示。

一、加强土地产权保护在过去的土地制度中,土地在国家的层面上被认为是国家所有,农民只拥有土地的经营权。

这样的土地制度导致了在土地转让、抵押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也导致了土地流转的难度较大。

因此,土地制度变迁的重要方向之一就是加强土地产权保护,确保土地产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土地产权保护的加强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建立完善的土地登记制度。

将土地权属登记和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明晰,能够彻底解决土地权属不清、土地流转难等问题。

在此基础之上,加强对土地产权的保护以及规范土地市场的秩序也是十分必要的。

二、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当前,乡村振兴战略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也是土地制度变迁的核心目标之一。

通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推动乡村经济发展,提升农民的生活水平。

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过程中,需要充分利用城乡要素的优势,形成城乡融合发展的新格局。

通过加强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乡村产业等方式,促进城乡环境的改善和人口流动,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三、促进农村扶贫农村扶贫是中国近年来的重要政策之一,也是土地制度变迁的主要目的之一。

通过推进土地制度变革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可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贫困地区居民的生活水平。

同时,也可以有效改善农村地区的生产力和生产方式,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农村产业的升级。

在实施农村扶贫的过程中,需要坚持以扶贫产业为重点,推动产业扶贫、就业扶贫等多种形式的扶贫方式。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教育和卫生事业的发展等措施,切实改善农村居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

四、加强生态保护土地作为自然资源的一种,其合理利用和保护对于生态环境的改善和维护至关重要。

中国的土地制度

中国的土地制度

中国的土地制度中国的土地制度是指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进行管理和调控的制度。

它是中国国情和历史发展的产物,经过多次改革和演变,既有其优势与特色,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中国的土地制度起源于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

在封建时代,土地是王权和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大多数农民只能以农业劳动者的身份耕种土地,无法拥有土地的所有权。

这种土地制度导致了农民的无地或者田地不足,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中国土地制度在20世纪初受到马克思主义的影响和农民革命的推动,经过土地革命和土地改革,实现了土地的公有化和农民的土地所有权的确立。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通过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农民只能以承包的形式使用土地,但可以享受相对稳定的土地承包权。

土地承包制度在中国农村持续实施了几十年,保障了农民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权益。

这种制度使得农民有稳定的土地承包权,能够依托土地开展农业生产,增加了农民的农业收入。

同时,土地承包制度也为国家提供了相对稳定的农业生产基础,保持了农村的社会稳定。

然而,中国的土地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随着农村工商业和新农业的快速发展,土地的使用需求发生了变化,但土地承包制度无法适应新的农村经济形态和土地利用需要。

这导致了土地的碎片化使用和闲置浪费的问题。

其次,中国的土地制度在土地收益权方面存在一定的约束。

农民虽然享有土地的使用权,但土地的收益权由地方政府掌握,农民只能从农业生产中获得有限的利益。

这加剧了城乡收入差距和农民的贫困问题。

此外,土地承包制度也存在着土地流转和承包期限等方面的问题。

由于农村劳动力外流和乡村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农村土地流转的需求逐渐增加,但现行土地制度对土地流转的规范不够明确,产生了一系列的纠纷和问题。

同时,土地承包期限的限制也限制了农民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政府先后推出了一系列的土地制度改革措施。

例如,实行土地确权颁证,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明确为经营权、收益权和流转权,增强了农民的土地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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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利问题是当前学界、政策研究部门、媒体以及社会大众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

主流观点认为,给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不仅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利益,而且有助于加快土地流转,形成规模经营,提高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率。

经济学家中的极端观点认为,土地私有化是中国历史中的常态,也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必然方向;温和观点也认为应当给农民更大更多更加完整的土地承包权,弱化乃至虚化村社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近年来,中央农村土地政策的方向正是加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中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用益物权,而使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了超越债权的性质。

但是,究竟给农民多大的土地权利才能保护农民利益,并可以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农民土地权利越大,就越能保护农民利益吗?从近10多年的农村调查来看,给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可能不是保护了农民利益,而是损害了农民利益。

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可能并不是提高了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而是降低了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我们不应该仅仅抽象地讨论土地权利与农民利益和资源配置效率的关系,而需要深入到土地制度运作的具体语境与处境中,深入到土地权利的内在逻辑中去。

一、中国小农经济长期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中国当前的土地制度是承接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而来的,由生产队演化而来的村民组是农村土地最基本的所有权单位。

分田到户时,生产队以户为单位,按人口均分土地。

为了做到公平,土地分配一般按远近、肥瘦和水源条件好坏来搭配承包,由此形成中国农户人均1亩3分、户均不过10亩,且往往分散为七、八上十块的小农经济格局。

中国农民承包的土地,不仅规模小,而且十分细碎。

这是我们讨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一个基本前提。

在可见的将来,中国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为中国农村人口太多。

当前中国农村户籍人口达到9.4亿,即使将所有进城务工的约1.5亿农民都算作城市人口,农村人口数量也有将近8亿。

而我们知道,进城务工农民的绝大多数都无法在城市获得稳定的就业从土地权利问题看中国土地制度文/贺雪峰作者简介:贺雪峰,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教授。

摘要:当前学界和媒体鼓吹的给农民更大土地权利,其结果可能恰恰会损害农民利益。

我们必须深入到土地制度背后的机制与逻辑中,在中国当前国情的语境下讨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应该向何处去。

任何抽象的、意识形态的、道德批判式的讨论,都是应该警惕的。

关键词:土地权利;资源配置;农民权益中图分类号: F321.1与收入,从而无法在城市体面地生活下来。

当前中国农民往往通过家庭代际分工来同时获得务工和务农两笔收入,即年龄比较大的父母在家务农,获得农业收入,年轻子女外出务工,获得务工收入。

年龄比较大的父母在家务农,务农收入可以解决一家人的温饱问题和应付日常开支,年轻人的务工收入就可以作为闲钱积攒下来。

若没有务农收入,务工收入就只能用于解决一家人的温饱和应付日常开支,这个家庭就很难积攒闲钱,家庭生活因此可能跌到温饱以下。

也就是说,在未来三、五十年,中国大多数农户家庭要维持一个超出温饱、相对体面的生活水准,就还需要依靠务农收入。

在农户家庭还要依靠土地获得农业收入,及农民从农村转移出来还有一个漫长过程的前提下,中国“人均一亩三分、户均不过十亩”的小农经济就还有长期存在下去的合理性和必然性。

这是我们讨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又一个基本前提。

二、“反公地悲剧”与农民的土地权利 在以上两个前提下讨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和土地权利,就十分有趣。

给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显然不是专给某个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而是要给村社集体内所有承包土地农户更大的土地权利。

假定一个村民组有30户,有300亩土地,每户承包10亩土地,则给农户更大的土地权利,就是给所有30户农户更大的土地权利。

给农户更大的土地权利,谁的土地权利变小了?是村民组的土地权利变小了。

村民组是谁?村民组是由30户农户共同组成的一个最基本的土地所有权单位,也是一个基本的农田灌溉单位,是用来解决一家一户“办不好和不好办”的事情的最小集体单位。

农户更大的土地权利,意味着个体农户有更大的不服从村民组集体的权利,也就意味着个体农户有更大的对抗村民组内大多数农户决定和利益的能力。

因此,在村民组集体内,无论对大多数人多么有利及大多数人有多么强烈愿望去做的事情,只要少数农户反对,这些事情都可能无法做成。

村民组是一个很小的单位,是一个最基本的灌溉单元,也是一个最小的维持农业生产基础条件的单位。

中国“人均一亩三分、户均不过十亩”的小规模且细碎的土地,离开村社集体的协作,将难以获得顺利进行农业生产的基础条件。

农户更大的土地权利,也就意味着农户有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顾其他农户反对的能力。

农户更大的土地权利显然是所有农户都有不顾其他农户反对的能力。

在村民组内,维持农业基本生产条件的、一家一户“不好办和办不好”的公共和公益事业,如集体灌溉、机耕道修建、植保等,都容易因人反对而无法办成。

结果是,所有农户都因为更大的土地权利,而更加难以获得基本的进行农业生产的条件。

农民的土地权利增加了,但农业生产的基础条件更加难以获得,农业生产更加不方便了。

这是近年来在全国农村调查的真实情况反映。

不久前,清华大学崔之元教授提到“反公地悲剧”的观点。

“公地悲剧”是大家熟悉的,意指公共资源因被过度使用而被破坏的悲剧。

“反公地悲剧”是美国经济学家黑勒教授提出的理论模型。

在“公地”上存在着很多权利所有者,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每个权利所有者都有权阻止其他人使用该资源或相互设置使用障碍,而没有人拥有有效的使用权,导致资源的闲置和使用不足,造成浪费,由此所产生资源不能被充分使用的悲剧即为“反公地悲剧”。

当前中国农地制度安排尤其是取消农业税后的农地制度安排,正是“反公地悲剧”的一个极好的例子。

每一户农户有更大的土地权利,则田块在上游的农户就希望在灌溉中搭下游农户的便车;有农业以外收入的农户就希望在农业生产基础条件改善中搭主要依靠农业收入农户的便车;进城农户就希望在基础设施建设中搭仍在村庄生活的农户的便车。

当前的中国农村,农民已经发生极大分化,从收入来源来看,既有纯农户,又有兼业户,还有已经转移进入城市但在农村仍然有承包地的农户。

从收入多少来看,有经济条件好、中、差的不同农户。

农民的分化,使农民利益诉求差异极大。

在改善农业生产基础条件的任何集体行动中,农民所获得利益或所受到的损失总会有所差异,因此,就容易产生持反对意见的少数。

这个持反对意见的少数因为有很大的土地权利,而足以阻止任何大多数人的决定,从而导致在村民组范围内的集体行动困境。

农业基础条件的改善也就不可能实现。

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比如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规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就使得有些转移进城的农户不必退出中国“人均一亩三分、户均不过十亩”的小农经济就还有长期存在下去的合理性和必然性。

这是我们讨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又一个基本前提。

自己的土地。

这些进城农户并不关心土地收入,他们也不会随意将土地流转出去,而是会让土地“有”在那里。

随着越来越多农民转移进城,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就会发现,为了方便生产而计划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时,他们根本就找不到讨论基础设施建设的商议对象。

对于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来讲,更大的土地权利并不意味着更多的收入和利益。

相反,更大的土地权利却往往意味着更高的集体行动成本,更少的集体妥协,更难对付“钉子户”和更加无法防止搭便车,从而使农户更难获得进行农业生产的基础条件。

取消农业税前,农村集体灌溉还普遍可以进行,取消农业税后,大多数地方农村的集体灌溉体系迅速解体,农户不得不通过打井来灌溉水稻。

相对于更大的土地权利,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最需要的是耕作方便,是旱涝保收。

而在中国如此小而细碎的土地规模下,离开农户协同一致的行动,离开作为基本灌溉单元和土地所有权单位的村民组,农户根本不可能获得进行农业生产的基础条件。

站在(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的立场,农民不是要更大的土地权利,而是要耕作方便。

三、从资源配置看土地流转和经营规模从资源配置的角度来看,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也并不意味着可以更快地推动土地流转和扩大土地经营规模。

农地的价值只能依据其农业产出来计算,而农业产出主要是大宗农产品的产出。

种植粮食的农地价值不可能很高,从我们的调查来看,1亩地永久流转出去的价格也就在数千元到1万元。

农民拥有更大的土地权利,如果是表示农民可以自由买卖(“流转”)土地的话,则只有那些进城之后生活仍然艰难的家庭,才会因为小孩上学、生病住院或缺少流动资金等原因,而将乡下的土地卖掉,但这样的家庭即使有了卖地收入,他们仍然可能无法在城市体面生活下去。

一旦无法再在城市体面生活下去,在农村的土地又已卖掉,他们便无家可回,不得不沦落到城市贫民窟中。

在城市有稳定就业与收入的家庭,他们恰恰又因为在城市有了收入,而不急于将农村的土地卖掉(流转出去),他们就会将农村的土地“有”在那里,留作“乡愁”,或等待土地升值。

这些有城市收入来源的农户并不关心土地的产出,也不关心土地上的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的土地也就不仅难以做到成规模的流转,而且连最基础的农业生产条件也难以获得。

也因此,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可能不是提高了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而是降低了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

对于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来讲,土地权利不重要,土地产出和耕作方便最重要。

倒是转移进城不再依靠土地产出也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要求有更大的将土地“有”在那里的权利。

能够转移进城的家庭显然是农村中的强势群体。

更大的土地权利,只是让农村中更加强势的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的群体获益,而留在农村真正从事农业生产的弱势农民群体,则因为更大的土地权利而利益受损。

四、征地冲突源自土地利益分配城郊和沿海发达地区,因为经济发展、城市扩张,越来越多的农地被征收为建设用地。

由农地变为城市建设用地,土地价值大幅度增加。

如何分配土地收益就会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正是因此,为征地而引发冲突已成为当前中国社会矛盾的显著特点。

从土地被征用农民的角度来讲,他们当然希望可以分享更多土地增值收益。

若农民有更大的土地权利,他们就可以在与政府征地的谈判中占据更加有利的位置,就可以分享到更多的土地增值收益。

但是,土地非农使用的收益主要来自工商业的发展,来自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的扩张,而与农户的努力无关。

征地要给土地被征农户以补偿,但土地非农使用的增值收益显然也不能完全给到农户。

农户、集体和国家如何分享土地收益,应该有一个合理的均衡点。

土地被征收农户当然希望有更高的土地补偿,但我们也应该知道,城郊农民征地所获的补偿远高于一般农地流转所获得的收益。

当前的土地征收中,给失地农民更高补偿是应该的,合理的,城郊农民希望有更大的土地权利从而可以更多分享土地收益也是可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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