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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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烟台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烟台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发文字号】烟台市政府令第140号【发布部门】烟台市政府【公布日期】2018【实施日期】2018.0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烟台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烟台市政府令第140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管理,维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情形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批准建设,层高大于2.2米的地下建筑物所占封闭空间及其外围水平投影占地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公益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工作。

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遵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等规定。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前,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明确地下空间的规划用途、建筑面积等规划设计条件。

第七条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概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上用于建设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使用权。

在中国,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土地使用权则可以通过出让或者租赁的方式由企业或者个人使用。

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加强土地使用管理,中国制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管理范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内所有的城市、乡村公共建设、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建设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划拨、出让、拍卖、租赁等管理工作。

划拨标准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或租赁。

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和政策。

2.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综合平衡的要求。

4.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费征收标准和有关法规,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利用费或者违反土地划拨合同的,应当依法追缴或者追究责任。

5.建设项目所需的土地面积、用途、标准必须与实际需要相符。

出让管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招拍挂的方式进行管理。

出让与租赁的差别在于,出让是一次性缴纳使用权出让金,而租赁是按期缴纳租金。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要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以下原则:1.国家节约集约用地,实行“先稳定、后增量”的原则。

2.同一地区,同一用途的土地,出让价格应当相同。

3.由于出让价格主要是为了反映土地价值,因此应该按照市场价值确定出让价格。

4.出让土地的交易应该公开、公平、公正,不得搞非法炒作。

5.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得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租赁管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进行管理。

租赁的主要优势在于使用权租金可以分期支付,减轻企业或个人的资金压力。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要求,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以下原则:1.租赁价格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2.租赁土地的用途必须与规划、政策和法律法规相符。

建设用地管理制度

建设用地管理制度

建设用地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规范企业建设用地的管理,加强对建设用地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保护环境资源,提高建设效益,订立本建设用地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部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

三、职责分工1.职能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2.相关人员负责乐观搭配职能部门的工作,如供应相关资料和帮助办理相关手续。

四、管理标准1.建设用地规划要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规范要求。

2.建设用地的审核和审批要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程序进行,确保程序合法、程序公开、程序公正。

3.建设用地的监督管理要加强,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对于建设用地违法行为,必需进行严厉处理,包含责令停工整改、罚款、扣除信用等。

五、考核标准1.建设用地规划审核人员要定时按质完成审核工作,审核结果要符合要求。

2.建设用地审批人员要严格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审批结果要符合要求。

3.建设用地监督管理人员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建设用地违法行为的处理要公正、公平、严格,不能有任何袒护和姑息。

六、管理流程1. 建设用地规划审核流程1.提交申请料子:申请人提交建设用地规划申请料子。

2.受理审查:职能部门对申请料子进行初步审查,确保料子完整、真实有效。

3.业务审核:职能部门进行专业性审核,评估申请人的建设用地规划是否符合要求。

4.审核决策:依据审核结果,职能部门决议是否批准建设用地规划。

5.审批结果通知:向申请人通知审核结果,并明确下一步的手续办理要求。

2. 建设用地审批流程1.提交申请料子:申请人提交建设用地审批申请料子。

2.受理审查:职能部门对申请料子进行初步审查,确保料子完整、真实有效。

3.业务审批:职能部门进行专业性审查,评估申请人的建设用地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4.审批决策:依据审批结果,职能部门决议是否批准建设用地。

5.审批结果通知:向申请人通知审批结果,并明确下一步的手续办理要求。

建设用地管理制度

建设用地管理制度

建设用地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该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对建设用地的管理,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加强土地规划、开发、使用和监管工作,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推动企业可连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全部与建设用地管理相关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三、基本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使用建设用地,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2.统筹规划原则: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合理配置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高效利用原则:精细管理建设用地,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益。

4.生态保护原则: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实施可连续土地利用。

5.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依规供应土地资源,公开透亮、公正公平。

四、职责与权限1.企业管理负责人:–负责订立、修订和完善企业建设用地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建设用地管理情况,并提出改进看法;–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2.建设用地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建设用地规划方案;–监督和引导各部门依照规划方案执行。

3.建设用地审批部门:–负责建议土地出让、划拨和更改等土地行政许可事项;–及时处理建设用地审批相关事宜。

4.建设用地开发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布局、开发和利用;–订立建设用地开发计划并执行。

5.农村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农村土地的管理、调查和评估;–监督农村土地的使用和利用情况;–组织土地流转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管理。

五、建设用地管理流程1.建设用地规划流程:–编制建设用地规划方案,确保符合国家、地方和企业发展规划要求;–经内部审核、政府部门审批后,报企业管理负责人审批。

2.建设用地审批流程:–依法办理土地行政许可事项,包含土地出让、划拨和更改等;–提交申请资料,经审批部门审核后决议是否批准。

3.建设用地开发流程:–订立建设用地开发计划,包含工程设计、施工准备和投资计划等;–进行建设用地开发,并依照规划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

4.建设用地使用流程:–完成建设用地开发后,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资源;–对土地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

国有土地管理办法

国有土地管理办法

国有土地管理办法一、引言为了规范国有土地的管理,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土地的管理。

二、土地所有权管理国有土地所有权属于全民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全民行使所有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土地所有权登记制度,确保土地所有权权属清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有土地所有权,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

三、土地使用权管理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对国有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市场化运作。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闲置、浪费或者破坏土地资源。

四、土地利用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土地利用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应当坚持节约用地、保护耕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原则。

土地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

五、耕地保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耕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严格控制非农用地占用耕地,对确需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应当实行占补平衡制度。

禁止非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禁止破坏、荒芜耕地。

六、建设用地管理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

建设用地应当实行节约集约用地,鼓励使用存量建设用地,限制新增建设用地。

建设项目用地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七、土地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土地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土地利用、土地市场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土地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利用规划、土地使用权交易、耕地保护等事项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配合土地监督检查工作,不得阻挠、干涉土地监督检查活动。

八、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侵犯国有土地所有权或者非法占用耕地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建设用地管理制度

建设用地管理制度

建设用地管理制度一、引言建设用地管理制度是国家用于管理土地资源的一套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合理的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对于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土地征用、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利用规划、土地使用管理等几个方面对建设用地管理制度进行详细分析。

二、土地征用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进行收回的行为。

在建设用地管理制度中,土地征用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土地征用的程序和补偿标准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建设用地管理制度需要建立健全的土地征用程序,并制定合理的补偿政策,保护农民的权益,确保土地征用的公平和合法性。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把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出售给需要土地用于建设的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在建设用地管理制度中,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推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合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促使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应注重对土地用途的合理规划,加强对土地出让结果的监管,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四、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是指国家对土地利用进行规范和引导的行为。

土地利用规划是建设用地管理制度的基础和指导性文件,对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应体现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原则,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同时,土地利用规划还需要与国家发展战略相衔接,统筹城乡发展,为城市建设和农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五、土地使用管理土地使用管理是指国家对土地使用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措施。

在建设用地管理制度中,加强土地使用管理至关重要,能有效防止土地资源的滥用和浪费。

土地使用管理应成立健全的机构,加强对土地使用的跟踪和监管,并建立完善的奖惩制度,引导土地使用者合理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同时,还应提高社会监督力度,保护公众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和公正。

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内容

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内容

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内容首先,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应该明确土地用途和开发规划。

在城市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上,明确各类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用途定位、容积率、绿化率等,保障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开发。

同时,制定严格的土地利用总量控制制度和利用强度控制制度,确保土地利用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此外,建设用地管理制度还应该规定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土地承包者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土地利用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其次,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应该建立健全土地供应和供地机制。

政府应该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对土地供应的统筹和管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土地保护。

同时,积极推进城市化进程和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城乡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配置。

此外,建设用地管理制度还应该建立健全土地供地审批和供地出让制度,加强对土地供地的审查和监督,确保土地供应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再次,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应该规范土地使用和开发行为。

政府应该加强对土地使用和开发的监管,规范土地使用和开发行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同时,加强对土地使用权和开发权的管理和保护,防止违法占用土地和擅自变更土地用途,维护土地资源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此外,建设用地管理制度还应该加强对土地使用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引导土地使用单位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防止土地浪费和滥用。

最后,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应该建立健全监督和惩处机制。

政府应该加强对建设用地管理制度执行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土地利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同时,建立健全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惩处机制,对违法占用土地、违规开发建设等行为给予严厉惩处,切实维护法律和规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此外,建设用地管理制度还应该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修复,加大对违法土地使用和开发行为的整治和治理力度,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总之,建设用地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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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制度大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条严格实施土地规划和土地用途管理规定,不得轻易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改变各类建设用地用途。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改变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
第一条严格实施土地规划和土地用途管理规定,不得轻易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改变各类建设用地用途。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改变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下列项目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

(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

(三)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发展区内的工业项目用地。

(四)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用地。

(五)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或其它协议约定改变土地用途应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六)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利的。

(七)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八)土地使用权属存在争议的。

(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改变土地用途的其它情形。

本条第(一)至(五)项,为实施城乡规划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经依法批准后予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予以补偿,纳入政府储备库。

第三条申请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拟改变的用途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改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地业主向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改变用途的理由。

(二)对符合土地管理政策改变用途的,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致函同级城乡规划部门征求意见,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论证。

(三)市、区县城乡规划部门论证同意改变土地用途的,提出具体规划设计条件致函国土资源部门,其中城市规划区容积率指标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调整管理的通知》(眉府发〔〕45号)规定核定。

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改变用途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进行测算,提交同级规划委员会审议。

(四)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改变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用地业主应在批准后60日内缴清土地出让金,逾期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批准改变用途事项失效。

(六)用地业主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规划部门核发新的规划条件,与用地业主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第五条除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的项目用地外,在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原经依法批准已建的地上建筑物用途与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可依法办理改变用途手续,并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征收土地出让金。

第六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改变应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

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按市场评估价的差额全额收取土地出让金。

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时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批准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

第七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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