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宅基地制度改革及试点案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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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2006年8月国务院先后发出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 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确立 了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的补 偿安置原则;确立了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 征地农户的原则。
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 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 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 地补偿工作”,“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 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 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
第一次重大调整
1986年通过的《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全民 所有制企业、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共 同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 以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实行征用,也可以由农业 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
但1998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 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 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 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 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五)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产权体系 重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在符合规 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 同价”。
这至少意味着两点:在城镇规划区外,农村集体 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能大大拓展,可以出让、 租赁、入股,也可以抵押,不再局限于“集体所有、 集体使用”和兼并、破产、地随物走等例外情形;在 城镇规划区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与国 有土地使用权一样通过出让、租赁、入股和抵押等方 式流转,不必都要被征收为国家所有。
(四)扩大产权权能的改革探索
2007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 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
“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 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 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 益”、“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 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 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 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
(六)小结
SUCCESS
THANK YOU
(五)近年来的微调和发展趋势
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按照保障农 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 完善征地程序。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 地,征地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途管 制,及时给予农民合理补偿”。
“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 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 机制。”——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议
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 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也部署了“建立城乡 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 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 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 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 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 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保障农民公 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特征
总体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具有“集体所有、 集体使用”(经营性建设用地)和“集体所有、成 员使用”(宅基地)的特征。
1.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看,存在大量模糊地带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占 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别是兴办乡和 村集体企业占用村民小组土地,是否实行 有偿使用、使用年限是多少等,均没有明 确规定。
2.从土地使用权的权能看,与农用地、国有建 设用地差异较大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集体建 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几 乎就是“集体所有、集体使用”。
这种画地为牢式的土地资源配置,与市场配置 资源的一般规律不相适应。于是,法律又作出例外 规定,即“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 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 发生转移的除外”、“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 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 抵押”。
2015年中央1号文件第23条:稳步推进农村 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在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 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 提下,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审慎稳妥推进农村 土地制度改革。分类实施农村土地征收、集体 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六)对土地征收政策的讨论
(七)小结
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第二次重大调整
1998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仍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 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 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 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004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 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28号)明确规定,“农用地转 用的年度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
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 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 及试点案例分析(下)
周立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
目录
一、围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争论 二、农村土地征收制度 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四、农村宅基地制度与改革 五、若干试点案例
六、农村生产关系面临重大变革
来自百度文库
二、农村土地征收制度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建设 用地包括三种类型:
(二)两次用地制度重大调整
近30多年来,在农村集体经营 性建设用地制度设计上,有两次重 大调整:
第一次是1998年修订《土地管理法》后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范围大大收窄。 第二次是2004年农用地转用的年度计划 实行指令性管理后,集体农用地转为集体建 设用地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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