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
重庆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

重庆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正文:---------------------------------------------------------------------------------------------------------------------------------------------------- 重庆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1991年8月15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管理,是指国土部门对国家建设、乡(镇)村建设和城镇居民及私营企业建设需要征用、划拨土地或在已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土地行政管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上述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用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二)统筹安排,科学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三)统一管理,分级审批,依法使用土地。
第四条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未经批准,不得将土地让与他人使用或改变用途、位置、范围、数量。
第五条市国土局主管全市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区县国土局负责本区县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国土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领导。
计划、规划、粮食、公安、劳动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国土部门,共同搞好建设用地管理。
第二章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第七条国家对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
建设用地计划分为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
建设用地计划按下列规定编报:(一)区县属以下单位和城乡个人建房的建设用地计划,由区县国土局编制,经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联合报市计委和市国土局;(二)市属单位的建设用地计划由其主管部门编制,报市计委和市国土局;(三)中央、省和外地驻渝单位的建设用地计划由本单位编制,报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计委和市国土局;(四)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用地计划由市国土局编制;(五)全市建设用地计划由市国土局汇总编制,经市计委综合平衡后,联合上报。
重庆市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

重庆市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公布日期】1999.05.14【实施日期】1999.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四日重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和土地复垦费的收取与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耕地开垦费,是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所需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耕地闲置费,是指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单位,占用耕地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土地复垦费,是指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建设用地单位,应当缴纳的恢复土地原状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耕地开垦费,由用地单位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由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五条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和土地复垦费的收取标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分为三类(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市区范围内(包括渝中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江北区、渝北区、沙坪坝区、巴南区、北碚区、大渡口区)适用一类标准。
市区范围外的部分地区(包括双桥区、万盛区、万州区、涪陵区、永川市、合川市、江津市、长寿县、璧山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綦江县、垫江县、梁平县)适用二类标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地区适用三类标准。
本条关于类别划分和适用区域的规定,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以乡(镇)为单位,明确具体的适用范围与额度并予以公布实施,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复垦资金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复垦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04•【字号】荣昌府办发〔2016〕95号•【施行日期】2016.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复垦资金管理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6〕95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复垦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有序,高效运行,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地票价款分配及拨付标准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70号)等相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复垦资金(以下简称农村集体复垦资金)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农村集体复垦资金的范围和权属(一)农村集体复垦资金范围。
以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收入按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1﹒复垦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乡镇企业用地,按政策规定划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份额;2﹒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及经公示确认无具体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用地的复垦收入。
(二)农村集体复垦资金权属。
农村集体复垦资金归属于依法拥有该复垦土地所有权的村级或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农村社区,以下简称村或组)全体成员共同所有。
(三)农村集体复垦资金管理。
农村集体复垦资金纳入“村财民理镇街代管”体系,由镇街农村财务代理服务中心集中代管和核算。
区土地整治中心将属于村或组的农村集体复垦资金直接划入镇街统一设立的农村集体资金专户,村或组通过该专户统一结算使用农村集体复垦资金;农村集体复垦资金作为村或组的“公积公益金”,其收入、使用、结余等情况纳入该村或组集体财务统一核算,形成的固定资产或基础设施登记入该村或组的相关资产或资源台账;镇街农村财务代理服务中心对农村集体复垦资金分村、组进行核算,每季末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资金收入、使用及结余情况;村或组按财务公开规定,将复垦资金纳入专项资金公开;复垦资金使用时,按月或工程进度进行适时公开。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入库备案和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入库备案和竣工验收申报资料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复垦与耕地保护
【发文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12]28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3.13
【实施日期】2012.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入库备案和竣工验收申报资料
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12〕28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优化项目申报程序,简化申报资料要件,提高办事效率,根据《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渝国土房管发〔2009〕495号),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入库备案和竣工验收申报资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库备案资料
(一)前期测绘成果
1.最新变更土地利用现状台帐;
2.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3.1:500测绘成果;
4.测绘资料审查意见。
(二)实施方案成果
1.实施方案(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权利人签字); 2.项目片块1:500规。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渝规资规范〔2021〕8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含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告,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及收回、收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
附件:《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1年12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复垦申请受理第三章项目组织实施第四章指标核定第五章规范管理第六章附则附件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耕地保护,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助推乡村振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是指土地权利人自愿申请并委托项目实施主体将符合复垦条件的低效、闲置、废弃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等农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可形成减少建设用地、新增农用地、新增耕地、新增水田指标。
第四条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局”)是全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复垦政策和年度计划,负责核定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指标,负责指导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局”)开展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重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提高复垦耕地质量,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 号)、《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及地票交易流程方案》(渝国土房管〔2013〕921 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
第三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按指标主要使用方向分为地票交易类、增减挂钩类、拆旧建新类。
第二章复垦申请受理第四条各区县要加大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和地票交易政策宣传,尤其是受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申请时,要让土地权利人充分知晓、理解土地年度变更调查、违法用地查处、高山生态扶贫搬迁、户籍制度改革以及地票价款分配等与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内容。
第五条土地权利人自愿向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复垦;申请复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
第六条土地权利人申请复垦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土地权利人有稳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二)申请复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城镇扩展边界内或规划农村居民点内;(三)持有真实有效的房地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四)除合法途径取得的宅基地外,坚持“一户一宅”,在农村新建房屋要扣除建新占地面积;(五)申请复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原则上存在主体房屋;(六)申请复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界址准确,权属清晰无争议;(七)实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不损害相邻关系人合法权、人益。
第七条土地权利人申请复垦提供以下资料:(一)复垦申请表;(二)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1 份;(三)房地产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1 份;(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复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证明材料。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09•【字号】荣昌府办发〔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通知荣昌府办发〔2017〕34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我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加强和规范我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管理,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推进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73号)、《关于进一步严格条件和管理切实做好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369号)、《关于加大监督公示力度强化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规范实施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6〕905号)、《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区国土房管局按照市、区相关政策及补偿标准,制定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明白告知卡、宣传单及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流程图宣传单;全年不定期的开展移动办公、院坝会、发放复垦宣传手册及宣传单等形式进行宣传,让复垦政策深入民心。
各镇街加大地票作为市场产物的宣传力度,在受理复垦申请时,应让农民群众充分了解地票交易时间的不确定性和交易价格的波动性,增强农民的市场意识,提高复垦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力。
二、准确把握复垦申报原则(一)坚持“图地”一致原则。
土地复垦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报复垦地块的四至界线和申请人与其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证必须一致,复垦地块四至界线范围与其对应的最新1︰10000现状图和最新卫星遥感图像均为建设用地。
(二)坚持程序规范原则。
按照自下而上的申报程序,由土地使用权人自愿提出申请,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后,按程序逐级向上申报,稳步推进土地复垦工作。
(三)坚持自愿申请原则。
重庆土地复垦实施方案

重庆土地复垦实施方案为了充分利用重庆市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制定了重庆土地复垦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重庆土地复垦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是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整治,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任务。
1. 加强土地整治。
通过土地整治,提高土地质量和肥力,增加耕地面积,改善土地生态环境。
2. 推进农田水利建设。
加大投入,完善农田水利设施,提高灌溉效率,保障农作物生长需要。
3. 落实土地复垦政策。
依法征收土地,合理安置农民,推动土地复垦工作落实到位。
4. 加强土地保护。
建立健全土地保护制度,加大对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耕地资源的安全。
5. 推动农业生产发展。
通过土地复垦,扩大农田面积,提高粮食产量,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
三、重点工作。
1. 加大土地整治力度。
对土地进行分类整治,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土地生态环境。
2. 完善农田水利设施。
加强农田水利建设,修建灌溉设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3. 落实土地复垦政策。
依法征收土地,合理安置农民,确保土地复垦工作顺利进行。
4. 健全土地保护制度。
建立健全土地保护制度,加强对耕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5. 推动农业生产发展。
通过土地复垦,扩大农田面积,提高农业生产效益,促进农业持续发展。
四、保障措施。
1. 加大资金投入。
加大对土地复垦工作的资金投入,确保土地复垦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土地复垦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土地复垦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
3. 完善政策法规。
制定相关政策法规,规范土地复垦工作,保障土地复垦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对土地复垦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农民对土地复垦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五、预期效果。
通过重庆土地复垦实施方案的实施,预计将实现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土地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的目标。
总之,重庆土地复垦实施方案的实施将为重庆市的土地资源保护和农业生产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对于推动农业持续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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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2009-05-22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呈开发规划,对依法取得的利用.效益不高或废(放)弃的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及特殊用地等,复垦为耕地或可转为耕地的园地及其他农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
第四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令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行政管理。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
第五条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所属土地整理机构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承担单位。
第六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当维护土地权利人(复垦项目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当征得土地权利人同意。
村、社集体使用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
第七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实行项目管理,并遵循以下申报核查制度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10月30日前,向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申报下年度的复垦计划。
(二)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应在每年l2月30日前,会同农业等部门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下年度复垦项目计划进行审查;组织项目踏勘,核实项目范围、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土地权利人意愿和周边土地利用等情况;向市国土房管局报送下年度复垦计划。
(三)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应根据市国土房管局下达的年度复垦计划,在当年6月30日前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当年复垦项目入库核查备案,并办理通过核查备案项目的入库手续;监督承担单位组织实施
并会同农业等相关部门验收复垦项目;申请市国土一房管局抽查确认项目复垦面积、新增耕地面积和新增耕地质量等级。
第八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可纳入土地整理开发项目实施,并遵循项目管理办法和本规定。
第九条复垦项目投资由承担单位筹措。
第十条申报复垦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土地权利人自愿申请;
(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
(三)符合士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
(四)实施区域相对集中同一村社或乡镇范围内;
(五)复垦项目实施单个片块原则上不超过20个;
(六)复垦片块与周边农用地连为一体,有利于复垦后的生产经营管理:
(七)具备复垦后宜农用途的管护利用条件;
(八)实施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申报复垦项目应提交的资料:
(一)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承担单位提交的申请书;
(二)项目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乡镇村建设规划图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规划图;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项目区1:1万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统计台帐;
(五)项目片块l:500规划图和项目单体工程设计图册(含项目区勘测报告);
(六)项目实地现状照片(按单个区块提供具有明显参照物的远
近景照片各l张);
(七)项目片块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八)复垦协议。
复垦协议指项目承担单位与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契约。
复垦协议应明确项目位置、面积、土地权属、安置补偿方案、权属调整方案、违约责任等内容。
对依法确认无土地使用权人的废弃农村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复垦协议。
第十二条申请项目入库备案应提交的资料:
(一)项目入库备案申请表;
(二)项目入库申报资料和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项目区位置、地形、地貌、土壤等自然环境和周边土地利用、基础设施状况等;
(二)项目土地利用现状:土地面积、复垦片块构成,原土地利用类型、数量、质量、土地权属等;
(三)项目分析:适宜性、潜力、公众参与分析等。
(四)规划设计: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布局、工程设计、工程量等;
(五)投资预算:预算依据、预算说明和预算表格;
(六)实施管理:组织、制度、进度计划、质量控制,土地权属调整和后期管护利用等;
(七)附件:项目区位置及复垦片块构成应落实到图幅号、图斑号、村社及土地使用权人。
第十四条复垦项目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施工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施工合同制、实施公告制和项目审计制等管理制度。
项目入库后,承担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工程建设单位。
项目区土地使用权入三分之二以上有实施意愿并具备实施条件、项目
单个片块田间道路和农田水利工程投资在20万元以下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由承担单位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项目区土地使用权人实施,工程施工费直接兑付给参与工程建设的土地使用权人。
第十五条项目竣工后的土地质量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有效土层厚度不低于40厘米,砾石及瓦砾含量不超过15%;
(二)耕地平均台面坡度不超过15度,园地不超过25度;
(三)生产道路通达,排灌沟渠相连,相对集中连片:
(四)田埂、土石坎结构坚实美观。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按“初验一竣工验收一验收确认”的程序进行:
(一)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初验。
(二)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提交的资料:
1、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
2、项目竣工报告及其相关附件;
3、l:500复垦项目规划图和单体工程设计图;
4、l:500复垦项目竣工图、现状图和l:1万复垦前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电子光盘;
5、财务决算报告及批复文件;
6、审计报告;
7、新增耕地测算报告;
8、新增耕地分等报告;
9、工程监理总结或农民群众监督资料;
10、土地权属调整报告;
11、新增耕地符合补划基本农田条件的图件、表册、责任书;
12、复垦前后对比照片(按单个片块提供具有明显参照物的远近景照片各l张)和土地整治标志、标识牌照片;
13、。
招投标资料和相关合同、协议书;
14、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5、工程移交及后期管护协议等资料:
16、申请项目验收的图、表、册及初验意见。
(三)市国土房管局组织对项目验收抽查,确认复垦面积、新增耕地面积和新增耕地质量等级。
申请项目验收抽查确认应提交的资料:
1、项目验收抽查确认申请表;
2、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后,原土地使用权属不变。
复垦协议书中另有约定需调整土地使用权属的,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为农用地的,经验收抽查确认后应将地类变化情况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
第十九条国土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管理台账,完善项目申报、入库、备案、实施、验收和复垦指标使用等登记统计工作。
第二十条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有弄虚作假、侵害农民群众利益的,市国土房管局将依照有关规定作出不予确认新增耕地面积或注销新增耕地合格证的处罚;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国有建设用地复垦和挂钩项目实施可参照本规定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