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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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土资源部对国务院47号文件解读

(1)国土资源部对国务院47号文件解读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各地开展农村土地整治,有效促进了耕地保护;同时,一些地方在农村土地整治过程中,进行了将通过整治节约的少部分农村建设用地以指标调剂的方式按规划调整到城镇使用的政策探索,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试点),对统筹城乡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少数地方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擅自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和扩大试点范围、突破周转指标、违背农民意愿强拆强建等一些亟需规范的问题,侵害了农民权益,影响了土地管理秩序,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为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

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和农业现代化,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发展;要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集约化水平;要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

要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改善环境的原则,以农田整治为重点,立足提高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重,加快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

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与散乱、废弃、闲置、低效利用的农村建设用地整治相结合,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充分发挥其经济、社会、生态综合效益。

(三)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要始终把维护农民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动。

要依法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

整治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在优先满足农村各种发展建设用地后,经批准将节约的指标少量调剂给城镇使用的,其土地增值收益必须及时全部返还农村,切实做到农民自愿、农民参与、农民满意。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08.23•【字号】豫国土资发[2006]116号•【施行日期】2006.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6〕116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为深入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省厅制定了《河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暂行办法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附件:河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7号)要求,切实做好我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以下简称 "挂钩工作"),进一步推进"空心村"、砖瓦窑及工矿废弃地等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以下简称"三项整治"),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城乡统筹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挂钩工作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或通过"三项整治"已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用地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最终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各类用地结构和布局更加合理。

第三条挂钩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依法自愿,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要求,严格管理。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中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中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中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提出:“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以下简称“挂钩”)。

江苏省作为全国第一批实施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挂钩的试点省份,在国土资源部的指导下,扎实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挂钩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挂钩的方式和方法进行探索,初步摸索出了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挂钩的技术路线和技术规范。

通过总结试点做法,我们对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挂钩政策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比较粗浅的思考,供大家参考。

1.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主要内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二是农村工矿废弃地整理。

(1)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

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以优化城乡居民点布局,提高用地效率和集约化程度为目标,基本内涵指从宏观上对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以及从微观上对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和内部结构、布局进行的综合调整。

主要是运用工程技术及调整土地产权,通过对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内部结构及空间布局的再调整,使农村居民点适度集中,提高农村居民点土地利用强度,促进土地利用有序化、合理化、科学化,并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农村生态环境。

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已成为我国土地整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方面,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对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缓解用地矛盾、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城镇化,缩小城乡差距,解决“三农”问题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农村居民点整理将在我国加快城镇化进程、缩短城乡贫富差距中发挥积极作用,同时可以一定程度上增加对城镇建设用地的供给,保障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过去,农村居民点整理往往紧跟项目走,即“被动整理”模式,这种做法虽然可以满足项目用地的要求,但由于时间仓促,遗留下来的问题很多,而且,这种整理方式往往不注意整个区域用地结构的调整和土地资源配置的优化,同时带来了许多生态、环境等问题。

中国耕地保护政策回顾

中国耕地保护政策回顾
2005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在继续要求坚决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提高耕地质量的同时对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等做出有利于耕地保护的规定为更好落实28号文2005年国土资源部先后颁布了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关于开展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等重要文件国务院还于10月18日颁布了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2006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在耕地占用税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征缴和使用方面做出有利于耕地保护的规定并且继续要求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和推进生态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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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7% 中国农业总产值从1397.00亿元增长到3619.49亿元 粮食总产量从30477万吨增长到37911万吨 全国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从668.72亿元增加到了2543.20 亿元 7年间耕地合计净减少330万公顷,也即年均净减少 47.14万公顷

1.2 耕地保护政策演变脉络
– 1987 《关于在农业结构调整中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的联合通知》 、《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 1988年 《土地复垦规定》、《严格限制毁田烧砖积 极推进墙体材料改革的意见》 – 1990年《政府工作报告》在强调“严格执行国家下 达的建设用地计划,严格审批建设用地”同时,明 确要求“各地方凡因建设占用农用土地的,原则上 应承担土地开发的义务”。
– 1991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1992年11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严格制止乱占、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邢贺群;汪景宽【期刊名称】《国土资源》【年(卷),期】2013(000)003【总页数】2页(P52-53)【作者】邢贺群;汪景宽【作者单位】沈阳农业大学【正文语种】中文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推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国土资源部2 0 0 5年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及《关于天津等五省(市)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第一批试点的批复》,并在天津、浙江、江苏、安徽、山东等省开展了试点工作。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种新生事物难免遇到一些问题,只有排除障碍,这项工作才能更好的开展与实施。

一、目前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资金落实困难。

资金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中最关键的环节,资金是否到位,是工作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建新区、拆旧区的群众补偿、土地整理、群众安置都需要大量资金进行垫付,而很多政府在实施增减挂钩工程时难以筹措足够的资金,影响了项目的顺利进行。

指标分配缺乏依据。

从2 0 0 9年起,国土资源部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申报上,不再要求地方政府按照项目进行申报,而是直接将周转指标分配给省级政府,由省级政府自行安排项目进行增减挂钩试点工作。

然而,从实践来看,有些省级国土部门指标存在分配不够客观和缺乏统一指标等问题,导致盲目分派指标等情况发生。

建设用地指标的轻易取得,这对于一些土地供需矛盾并不十分突出的地区来说,不仅没有达到节约集约使用土地的要求,还助长了这些地区乱用建设用地指标的行为,导致城区建设的盲目扩张。

白露摄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由于跨区域项目区建设需要依靠政府的行政手段来完成,群众的意愿非常容易被忽视。

目前,很多地方出现了民房被强拆、拆旧区补偿标准过低、新区建设布点不合理、宅基地转化后的增值收益被政府拿走等问题。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02.07•【字号】皖国土资[2012]34号•【施行日期】2012.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2〕34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深入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皖政〔2011〕34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24号)精神,全面落实国土资源部对挂钩试点项目区审批、备案等有关工作要求,确保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规范有序推进,统筹促进城乡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科学设置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认真做好挂钩试点项目区拆旧地块和建新地块的调查选取工作,选择基层组织凝聚力强、国土资源管理规范、基础业务工作扎实的地区设置为试点项目区。

项目区内建新地块面积不得突破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一)优先选取“空心村”以及散乱、废弃、闲置、低效利用的农村建设用地作为拆旧地块。

对大于25度坡度的山区、丘陵等不适宜复垦为耕地的地块,不得设置为拆旧地块。

(二)项目区要严格限定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

(三)合理安排项目区内农民新居、城镇发展用地的布局和规模,建新地块要优先保证被拆迁农户安置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以及非农发展用地需要,同时兼顾农村其他农户建房需求。

二、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坚持农民自主决策,做到农民知情、农民自愿、农民参与、农民满意。

(一)确定项目区、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等必须依法进行听证、公示,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同意,严禁违背农民意愿拆建。

土地增减挂钩实施工作方案

土地增减挂钩实施工作方案

土地增减挂钩实施工作方案〉方案一:土地增减挂钩实施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及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精神,为搞好我市城乡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增减挂钩指导思想、目的和任务(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心,从缓解全市城乡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出发,以满足全市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需要为目标,按照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盘活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城乡用地的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用地结构,服务于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逐步建立和谐发展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良性循环体制.(二)编制目的控制建设用地增量,盘活存量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城乡用地布局,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所必须的城镇建设用地需求,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编制任务在全市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等对城乡建设、空间布局的总体思路和要求,深入分析项目区农村建设用地基础条件、发展潜力和制约因素,规划方案的主要任务有:分析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潜力,确定规划期间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目标和方针;根据项目区划分原则,分期分批合理划定和安排挂钩项目区;根据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规划目标测算预期投资成本,提出资金筹措〉计划;对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可行性和效益进行综合评价。

二、增减挂钩工作原则和依据(一)工作原则1、坚持科学规划,集约高效的原则.加强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总量和布局的控制与引导,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现实意义分析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现实意义分析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现实意义分析摘要:城市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产生,是因为随着人口的增长,我国可利用土地资源总量较少,建设用地存在供需矛盾,且这个项目有利于城市的统筹安排。

整体而言,这项政策的实施,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及扶贫效益,有利于城乡的统筹协调发展。

关键词: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现实意义;分析2004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其中提出:“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初步形成,一年后,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开始在我部分省市施行,2008年6月,国土资源部又印发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文件中明确了挂钩的内涵,即基于土地利用的整体规划,采取建新拆旧、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确保项目区域内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城镇建设用地地块的面积保持平衡,在推进城镇假设的同时,增加乡村耕地有效面积,优化城乡用地布局[1]。

从当前我国城乡发展现状来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实施是极其有必要的。

1.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产生原因1.1可利用土地资源总量较少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人口规模不断扩大,过快的人口增长速度,导致一些有限资源的人均占有率迅速下降,而且,由于频繁的人类活动,导致土地资源被破坏、被污染,比如说过度开垦造成的土地荒漠化问题,以及工业发展所致的土壤污染问题。

土地是生命孕育的源泉,而且是有限的,人类的肆意破坏,导致原本有限的土壤资源日益枯竭,如何利用有限资源实现效益最大化,是我国城乡建设过程中,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主要原因。

1.2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的影响城市在不断发展过程中,人口不断增长,面临着较大的建设用地缺口,但是现阶段的土地利用规划中,对于城市新增建设用地的管控比较严格,限制了城市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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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5]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推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促进城乡统筹发展,部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已经申请开展试点工作的天津、浙江、江苏、安徽、山东、湖北、广东、四川等省(市),应尽快按照《规范意见》的要求,严格筛选试点项目区,认真编制试点工作总体方案,年底前报部批准。

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
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要求,切实做好试点工作,扎实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规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试点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试点(以下简称挂钩试点),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最终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合理的土地整理工作。

挂钩试点工作必须贯彻落实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促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总要求。

建新地块的总面积不得大于拆旧地块的总面积。

建新地
块中用于安置拆旧地块农村居民的土地面积应低于原占用面积,建新地块中其他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水平应高于现有存量建设用地。

拆旧地块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应不低于建新占用的耕地,并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相结合。

(二)挂钩试点的规模控制和管理,通过下达一定数量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周转指标(以下简称挂钩周转指标)来进行。

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控制,并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复垦出来的耕地面积归还,归还的耕地面积数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三)挂钩试点工作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1、以规划控制建新拆旧规模,引导城乡用地布局、结构调整;
2、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建新拆旧年度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
3、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
4、以制度改革、机制创新为基础,促进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5、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6、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

(四)挂钩试点工作主要任务是:深入分析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基础条件、发展潜力和制约因素;研究落实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思路、原则和方法;积极探索相关的政策、机制和激励措施;研究提出挂钩工作的组织方式、管理制度、技术措施和监管手段,为全面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积累经验、奠定基础。

(五)挂钩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1、开展挂钩试点地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专项调查,分析试点地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潜力和可行性;
2、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探索实行挂钩周转试点区域的规划思路、原则、方法,立足优化城乡用地结构,结合用途管制分区,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
3、依据规划,按照建新与拆旧必须挂钩联动的原则, 统筹安排项目区,在同一项目区内落实拆旧地块与建新地块;
4、研究制定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管理办法,包括挂钩周转指标的规模、使用范围、运行周期、归还办法、监控措施等;
5、提出项目区实施管理措施,包括项目区的申报审批、组织实施、检查监督、成果验收等;
6、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土地产权研究,探索农村建设用地流转制度;
7、研究提出促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经济机制和政策措施;
8、研究项目区土地整理所涉及的土地确权登记的内容、程序、方法等。

(六)挂钩试点应落实规划先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挂钩试点专项规划,实现规划引导。

挂钩试点的规划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试点区域和项目区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2、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3、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二、挂钩周转指标和项目区的管理
(七)挂钩试点的规模按国家和省(区、市)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控制。

挂钩周转指标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进行管理。

(八)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并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

项目区的设置要便于实施和管理,规模适度,建新和拆旧地块在地域上要尽可能接近,在试点市、县行政辖区内设置,并避让基本农田。

(九)试点市、县要在调查分析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条件、潜力和预测城镇建设用地需求的基础上,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规划,编制项目区实
施规划,统筹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撤并的规模和范围,合理安排建新区的城镇村建设用地比例,确保项目区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各类用地结构和布局科学合理。

(十)挂钩周转指标分别以行政区域和项目区为考核单位,两者的用地规模都不得突破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

对各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归还进度等,要独立进行考核和管理;对试点市、县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归还进度等,要综合行政辖区内的所有项目区进行整体考核和管理。

(十一)挂钩周转指标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试点市、县及项目区情况提出申请,报国土资源部核定。

挂钩周转指标下达试点省(区、市)后,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项目区分解下达到各试点市、县。

(十二)挂钩周转指标由下达至归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挂钩周转指标台帐,加强管理和监督。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指导试点市、县,根据项目区实施规划,制订分年度指标归还计划;每年对各试点市、县和项目区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由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得到的耕地,核定归还指标。

三、挂钩试点的相关配套政策及管理
(十三)挂钩试点涉及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调整、互换、使用,必须统一纳入项目区,按项目区整体审批。

对未纳入项目区、无挂钩周转指标的地块,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涉及农用地改变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十四)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用于商品房开发的,应是国有土地。

项目区内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并依法给予补偿。

(十五)项目区内建新地块中增加的经营性用地,一律按照规定实行招标拍卖挂牌供地。

(十六)通过开展土地评估、界定土地权属,按照同类土地等价交换的原则,合理进行土地调整、互换和补偿。

根据“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要求,创新激励机制,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促进挂钩试点工作。

(十七)项目区竣工验收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籍调查,明确地块界址,并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保护土地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挂钩试点的工作组织
(十八)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挂钩试点工作的组织和指导;试点省(区、市)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试点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十九)试点省(区、市)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省级试点工作总体方案。

总体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试点单位、挂钩周转指标规模、组织管理、工作进度、实施措施等。

省级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实施。

(二十)试点市、县负责制定试点实施工作计划和项目区实施规划,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实施。

具体报批程序和要求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

(二十一)省级或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每年年底对试点行政辖区及项目区进行检查考核,并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作出报告。

项目区实施完成后,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检查验收。

验收时项目区需提供1:1万或更大比例尺的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必要的遥感影像资料,与实施前留存的同类图件和资料进行比对和核查。

(二十二)国土资源部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

对未能按计划及时归还指标的省(区、市),停止下达下一年度的挂钩试点周转指标,并对该省的土地利用计划予以相应扣减,情况严重时停止该省(区、市)的挂钩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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