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权属私有化为何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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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矛盾分析

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矛盾分析

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矛盾分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中国农村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

在具体改革实施过程中,不同的矛盾和问题也逐渐浮现出来。

本文将重点分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矛盾,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土地使用权属性转换的矛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使用权属于集体所有,改革过程中需要将集体土地使用权转化为农民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系列矛盾。

由于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达成整体性协议,需要解决成百上千户农民的利益协调问题,因此谈判困难大,进而影响改革进程。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涉及到土地流转市场的建设和土地收益的分配问题,对这些问题缺乏明确的政策,导致土地使用权转让难度加大。

针对这个问题,可以采取如下对策:一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增强农民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认可度。

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农民解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意义和好处,提高其对转让的接受度。

二是加快土地流转市场的建设步伐,为农民提供更多的转让渠道。

通过建设完善的流转市场,增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化程度,提高农民对转让的积极性。

三是制定明确的政策规定,解决土地收益分配问题。

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可以制定明确的政策规定,明确土地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标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集体产权的统一与个体利益保护的矛盾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需要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平衡,保护农民的个体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矛盾。

集体产权的统一化和统筹安排,可能会对某些农民的个体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

尤其是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可能导致土地面积减少、流转收益减少等问题,影响农民的生计和收入水平。

如何保障集体产权统一的同时又能保护农民的个体利益,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难题。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采取以下对策:一是建立健全的利益补偿机制。

在进行集体产权统一和改革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引入补偿机制,对受损农民进行补偿,保护其利益。

农村集体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问题及有效措施

农村集体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问题及有效措施

农村集体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问题及有效措施农村集体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中国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由于中国土地制度的历史和制度因素导致土地的使用权一直掌握在集体组织和政府手中,个体农民无法享有土地的产权,不利于农民自主选择经营方式、合理利用农业资源和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农村集体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出现,意味着农民从土地分配中获得了一定的自主权,实现了土地集体产权变为个人产权的历史性转变,对于提高农民群众的积极性,激发农业发展的活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在具体实施中,农村集体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也面临着许多问题:一、土地权属不清,有些地区的土地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权属不明确,土地流转困难,影响了农村土地的流动性和经济效益;二、土地权属分散,土地被分散在众多集体组织或个体农民手中,导致土地使用效率低下,经营规模小,难以形成规模化的农业生产;三、土地经营权流转受限,农民之间进行土地流转面临许多的制度限制,包括土地流转手续繁琐、收益不尽相对等等问题;四、土地操作难度大,有些农村集体集体产权改革后依旧面临着管理和操作问题,如对于土地权属证明和管理、土地流转交易平台建设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采取相关的措施:一、加强土地权属的调查和管理,加强土地权属公示,增加土地的可流转性;二、推进土地的流转和规模化经营,建立土地流转市场,加强土地流转的信息平台建设,提升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率;三、加强土地操作的技术支持和管理,提升农村集体经济的管理水平,加强对农村集体组织和个人的培训;四、完善农村集体集体产权制度相关的法律规定,加强对农村集体集体产权改革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广大农民的认识和参与度。

总的来说,农村集体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成功将会对农业结构调整、农村经济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提高产生深远影响,需要各方关注和积极推进。

试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私权化(一)

试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私权化(一)

试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私权化(一)摘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

然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依然存在着诸如所有权性质模糊、权能弱化、主体不明确等问题。

实现集体所有权的私权化就是从私权的角度完善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完善所有权权能,赋予所有权主体民事主体资格。

本文回顾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历史和现状,分析了制约集体成为适格的私权主体的原因,并提出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私权化的构想。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私权化权能主体土地是人们赖以生存繁衍的基本生活载体和生产资料。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集体土地是维持农民生存的基本保障,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也应有相应的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物权立法,作为法律范畴的所有权是典型的私权,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还原其私权的本来面目对于完善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不仅对现在的立法由重要意义,还会对我国的农村土地利用制度改革奠定良好的基础。

对我国农村土地权属制度的研究属于法律的价值判断问题,我们在讨论相关的价值判断问题时要建立在一定的事实判断上,庆幸的是有不少的法学家注意到了事实判断的重要性并为之付出了辛勤的努力。

本文对农村集体土地权属制度的探讨就是建立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陈小君教授组织的对农村土地现状调查的课题组(以下简称课题组)的调查成果的基础上的。

一、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发展历史和现状我国现行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自1949年以来经历了一个复杂曲折的演变过程。

第一阶段是以195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为标志第一次建立起农民土地所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土地制度的雏形,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化。

第二阶段是变土地农民私有制为农民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

这一时期政府引导农民走合作化的道路。

这一道路先后经历了二个发展过程:一是互助组,二是初级农业合作社。

第三阶段是变农民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为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

浅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的困境及出路

浅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的困境及出路

浅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的困境及出路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中国农村经济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农村现代化的关键举措之一。

在改革过程中,农村集体产权制度面临着一些困境,如知情权不平等、权益保障不完善、产权多元化难度大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以合法性为基础、盈利性为目标、规范化为手段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的第一个困境是知情权不平等。

在现阶段,农民在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政策变化和农民权益保障不够了解的情况下,很难实现相应权益的保护。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需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认识和理解,并将相关政策和制度公之于众,让农民有机会参与到改革的决策和实施中来,使农民能够充分了解其权益和义务。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的第二个困境是权益保障不完善。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一些农民的权益可能会受到侵犯,尤其是在土地流转、土地征收等方面。

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力度,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公平参与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来。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的第三个困境是产权多元化难度大。

由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散,产权关系复杂,导致产权多元化的难度较大。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如建立统一的产权登记制度,推动集体经济组织的规范化发展,加强产权流转市场的建设等,从而实现农村产权多元化的有效运作。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和改革措施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和改革措施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和改革措施【摘要】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包括缺乏明晰的产权界定、土地流转难度大、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低、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以采取明晰土地产权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体系、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等改革措施。

展望未来,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有望实现更加科学合理的管理和利用,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

【关键词】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农村、缺陷、改革措施、产权界定、土地流转、资源利用效率、监管机制、权利和义务、市场体系、执法力度、未来发展。

1. 引言1.1 概述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现状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指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土地实行统一所有权、分散管理和集体利用的一种制度安排。

当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明晰的产权界定、土地流转难度大、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低以及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等方面。

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进行改革,包括明晰土地产权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体系、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以及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等方面。

只有通过深化改革,完善制度,才能推动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朝着更加科学、合理和有效的方向发展。

2. 正文2.1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缺陷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着一些明显的缺陷,这些缺陷严重制约了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最突出的问题是缺乏明晰的产权界定。

在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中,经常存在着土地权益不清晰、界定模糊的情况,导致土地使用权的不确定性,给土地流转、开发利用等活动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障碍。

土地流转难度大也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由于缺乏有效的流转市场机制和规范,农村土地的流转存在较大的阻力,导致土地资源无法有效配置,土地利用效率低下。

浅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的困境及出路

浅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的困境及出路

浅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的困境及出路随着中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其面临的困境也日益显现。

本文从改革面临的困境、出路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改革面临的困境1. 权益分配不公。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尽管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以保障个人权益,但仍然存在部分地区权益分配不公的现象,部分群体的利益得不到保护。

2. 立法缺乏。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立法缺乏也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

很多地方的改革尚未完全落实到地方法规和制度中,导致制度执行难度较大。

3. 制度不完善。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一些地区制度不完善,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存在集体资产被侵占等问题。

同时,基层农村组织自身制度缺陷、农民素质不高,导致改革存在阻力。

二、改革的出路1. 推进产权划分。

推进集体经济产权划分、个人经济产权划分等改革,实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根本目标,即确立“集体明股份、个人明权属”的基本原则。

2. 完善法律法规。

通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产权管理和保障措施,落实产权分配和流转的相关政策,以实现农民的资源保护和利益保障。

3.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农民群众的组织化程度,加强对农村土地等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4. 发挥市场作用。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发挥市场作用也是重要的手段之一。

在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充分发挥市场的配置、调节和监管作用,在产权交易、资源流转、环境保护方面加强配套政策,落实相关报酬和风险规定,促进改革的顺利实施。

总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实现资源保护和利益保障的同时,也存在着困境和难点。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当采取一系列措施,推进改革。

只有综合运用政府政策、市场机制和法律法规等手段,才能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现农村现代化的目标。

我国为什么不能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

我国为什么不能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
会迎 刃而解 。
化 中 ,都 很 难 找 到 支 持这 个 逻 辑
的客观经验 。 即使在西方 发达国家 中的老 欧
本得 以从 内部转移到 外部 ,资源则 从外 部转移到 内部 。凭此 ,这些老 欧洲国家才避免 了 目前 中国以及其 他第三世界 国家所长期存在 的 “ 三
农”问题 。 如 果客观地 “ 放 眼全 球 ” , 则可 以很 容易地看到 ,世 界上仅有
业化和城市化 与生俱来 的社会 转型
MON E YCH I N A /2 01 5年 7月 财经界
温铁军
中国人民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 师
教条化理论运作 。众所周知 ,美 国
化进程 中无法获得外 部积累和 向外 耕地 占比和人均耕 地都多于 中国,
世界上确实也有特 定的 、个别
国家 的经 验依据 ,但恰恰不 可被后 来者重复 。
开疆拓 土的产物 。除此之 外 ,老欧 洲那些发达 国家虽然市场化 了几百 年 ,却都 没有实现教科书 中才有 的
“ 规模经营 ”,至今 还是以小农场 为主 ,而且 2 / 3的农 业经营者还 是
在 老 欧 洲 由传 统 衣 业社 会 向 近现代工业化 和城市化转型 的过 程 中,宗主 国将 自己的剩余人 口、贫 困人 口乃 至于犯罪人群大规 模转移
兼业化 的;东亚 工业化 国家和地 区
之 中的 日韩 以及中 国台湾地 区都 比 我们 早进入完善 的市场 经济 ,但其
掠为 己有 。这一过 程缓解了人 口 与 农 业迄今依 旧是 以小农经济为主 。
土地及资源之 间的矛盾 ,缓解 了工

即使 实现了土地规模 经济 的美 国 ,

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思考Create self, pursue no self. This is a classic motto, so remember it well.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思考摘要:基于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种种缺陷和弊端,学界对以所有权和使用权为核心的农村土地制度给予了极大的热情与关注,进行了许多深入的探讨.其中,笔者认为农村土地的所有权问题是研究其他问题的基础.土地的归属应是制度设计的重心.土地权属明确才能激发土地效用的充分发挥.我国现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立法尚存在许多缺陷.本文将简要分析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与完善建议.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问题分析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该条规定尽管确认了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农村土地的具体所有者.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这是有关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最主要的立法.从中可以看出,它们都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1但是,集体是什么“集体”与其成员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一般说来,农民集体这样一个集合概念,除非推行全民公决式的管理模式,在所有权的行使问题上,它往往只有名义和抽象的意义,很难成为实践层面上的市场主体.”2因此,这样法律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实际上是无人所有.于是法律又规定了所有权的行使主体,采用了模糊所有权,强化行使主体的做法.殊不知,实际的执行效果适得其反,“所谓土地集体所有,实际上成了乡、村干部的小团体所有,有的甚至成为个别乡、村干部个人所有.在这种情况下,乡村干部利用土地谋取私利和利用对土地的支配权欺压农民的现象屡见不鲜.难怪有人说,有些地方的乡村干部已经蜕变成为新一代的地主恶霸,土豪劣绅.” 3这是我国农村中大量出现侵犯农地现实使用人利益现象的根本原因.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广大农民对土地的疏离感.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客体范围不清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6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这一规定原则上是宪法第10条规定的具体化.同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收、征用、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沙滩以及其它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从上述立法,我们可以得出:对农村土地,除了国家的,就是集体的.“但现行立法并没有界定,哪些土地是国家的,哪些土地是集体的,更没有界定哪片土地属于哪一个集体所有”4.特别是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新设建制市的不断涌现,老城市区的不断扩大,新设建制市的市区土地是否自然而然地由原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同时,建制镇被法律认可为城市范围,而建制镇的土地实际上主要属于集体所有.即使是我们一般认为界定得比较清楚的城市土地,实际上也是极其模糊的,比如城市市区范围内存在着一些集体所有的土地.因此,这种模棱两可、含含糊糊的规定,导致国家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界限不清.同时,各层次集体所有权之间也客体不明.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土地承包法也有类似的规定.这样的立法有一个根本的缺陷,即没有将每一个层次的农民集体范围所拥有的标的物或客体物区分开,而是共同指向同一范围的土地,即所谓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而此种状态既违反了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又导致了农村各层次集体之间在土地所有权确权过程中常发生权属争议.三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缺失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见,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是所有权的主要权能.但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却是一种受严格限制的所有权.国家对其用途、流转、处置进行严格的限制.具体体现在:第一,使用权能方面,集体土地不能用于产生巨大经济效益的房地产开发;第二,在收益权能方面,由于集体土地不能用于房地产开发,而必须先由国家征用转为国家所有后才可转让,在实践中转让金大大高于征用费,这就使得本应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收益权受到限制.第三,处分权能,一方面,集体土地不得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另一方面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集体土地进行征用.5对土地的法律处分本属于土地所有权的一项权能,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处分权受不得买卖和征用的限制,显得很不完全.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完善由上可以看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着十分严重的弊病.集体土地所有权困境的解决成为了物权法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民法学界提出了多种改造方案,概括起来有以下四种:第一种是废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土地的国有化.6第二种是废除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实行土地的农民私有化.第三种是部分取消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农村土地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农民私人所有三者并存或者是集体所有和农民私人所有两者并存的所有制结构.7第四种是主张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前提下,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对相关制度进行改革.8笔者认为,在当前我国经济及生产力发展状况下,实行国有化不符合我国的国情,而土地私有亦应“慎言”.只有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才是唯一切实可行的选择.“尽管现行立法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模糊和混乱,但是,我国集体土地的实际占有、支配格局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实际形成.所以,在具体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时,应当考虑历史上和现实中的土地占有状况,确认集体土地的事实主体.”9针对以上提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对其加以解决:一理清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范围首先,把现有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作如下区分:第一,把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确立为村小组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第二,在村一级的集体层面上也应存在相应的土地,这些土地主要用于公益用途及发展企业或其他集体经济.土地的种类可以依照各村的具体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而定,原则上基本维持现在村集体组织占用的土地,并合理地预留一定面积供后续发展使用.第三,在乡镇层面上,存在的土地包括:政府机关办公用地,乡镇公用事业、公益事业和乡镇企业用地.这样,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三个层次的客体都已经区分开来.其次,要作好农村土地登记工作,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限范围.集体土地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农地,二是建设用地.农地包括耕地和其他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生产的土地,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水渠等.建设用地指已用于非农业目的的土地,主要包括:宅基地、乡村企业用地、乡村公益事业用地、乡村公共设施用地.集体土地还包括属于集体所有的“四荒”土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当前,农村土地登记要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对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登记,二是要在认真测量的基础上,明确土地边界. 二“新型总有”完善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设计所谓“总有”,是指在日耳曼之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中,将土地之使用、收益权分配给各家庭,而管理、处分权则属公社的一种分割所有权形态.10这种分割所有权形态,其内容为质的分割,即管理、处分权属总有团体组织,而各总有成员则仅享有利用、收益权,称利用所有权.同时,各总有成员之使用、收益权与其成员身份有密接关系,因其身份之得丧而得丧,不得离开其身份而就其权能为继承、让与或处分.因而有极强之团体封闭性.本文中所指的“新型总有”则是对传统日耳曼法的扬弃,不再是团体的管理处分权和成员的使用收益权的简单相加,而是总有成员通过其集体对物实现抽象的统一支配.1、新型总有的概念和特征新型总有是指一定社区范围的居民全体为实现其共同利益对属于其集体所有的财产共同为全面支配的权利.这种新型的所有权关系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新型总有权的主体是一定社区范围的居民全体.而这些人群共同体并不是一个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法人团体,而是以成员个人为本位的非法人团体,其权利义务仍由组成团体的全体成员承受,不由个别成员承受,也不由团体独立承受.因而其主体仍属自然人,是自然人以特殊形式——群体形式享有所有权.全体成员都是所有权主体,但他们作为新型总有权主体又不同于其个人所有权,只有当他们结合为群体,处于群体之中时才能享有集体财产的所有权.第二,集体所有的财产由全体集体成员按照民法基本精神所确定的平等、自愿、民主、多数议决的原则统一进行最终支配,体现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实现全体成员的利益要求.当作为多数人之全体集体成员按照民主的程序形成集体共同意志,做出决策后,由代表全体成员的集体组织负责执行.这种负责执行的团体是集体所有权的管理体.第三,新型总有权不可分割.也就是说作为新型总有权主体的集体成员不得分割作为集体所有的财产,既使其脱退集体或死亡时都不发生对集体财产的分割.11正因为新型总有权的不可分割,决定了集体所有权的稳定存在.只要集体组织尚有成员存在,新型总有关系将永远存续下去.2、具体的制度设计1新型总有权主体:各层次农民集体即村民小组、村、乡三级农民集体对相应的集体财产以新型总有的形式享有集体所有权.新型总有权人要件有以下两个:第一,必须是村民小组、村、乡三级农民集体内具有农村户籍的成员.如果原集体成员已将户籍迁出,依法取得城镇户口,转为非农户口,则不得再享有新型总有权.第二,必须是现存的集体成员.因为集体财产不因成员死亡而被继承.一旦集体成员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便依法丧失所有权,亦不得为其继承人继承,该成员原享有的新型总有权消灭.2新型总有权内容:第一,管理权.集体成员对土地实施所有者的权利是通过参与管理来实现的,而对管理的参与也必须通过对参与者的管理来实现.12因此,新型总有权主体对集体土地的管理权首先表现为全体成员的民主管理,其次是总有专职管理人的管理.即村民小组、村、乡三级农民集体成员都有权参与制定集体土地管理规则,有权参与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收益、处分的决策,有权参与决定具体执行机关和执行人员,有权对执行机关或执行人员的执行进行监督,在平等自愿、民主决议的基础上形成共同意志,对土地进行最终支配.第二,占有权.集体土地首先应由农民集体即新型总有权人集体占有,而集体占有的方式是由集体财产的管理体占有.但为了实现土地的保值增值,其占有权主要是与所有权分离而由他人占有的,包括由新型总有权人个人占有、集体企业占有、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占有.第三,使用权.使用权是所有人对其财产保持原有状态的前提下,依照其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能.集体土地由农民集体依据新型总有规则和接受新型总有管理体管理的前提下对其加以使用.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目前实行的是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双层经营体制.土地的使用权能与所有权分离,通过承包合同形式融入集体成员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第四,收益权.即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利益的权利.正是由于收益权农民集体才将土地的占有、使用权授予他人.在占有、使用权人保有部分收益权的前提下,农民集体得以分享部分收益权,实现集体利益,新型总有权人的利益也从中得到实现.13第五,处分权.新型总有权人得以对自己所有的土地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决定其命运.但基于土地的特殊性质,其处分权受到法律严格的限制.比如集体以买卖方式处分其土地所有权便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集体所有权的处分权,只能说是不完整的所有权.在此,笔者特别需要提出的是:这样对处分权能的限制是必要的.因为若允许集体土地进行自由买卖或转让,最后集体土地很有可能流到资金较为雄厚的私人手里,而这样至少会导致两个不利后果:其一,集体土地流失,农地转为建设用地问题将日益严重,农民将失去他们最后的保障;其二,土地私有化.因此,笔者认为集体土地不允许自由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仍应坚持;立法上可以改善的地方是应明确国家征用土地的条件、程序等,以保障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不受到非法侵害.并且,建议立法提高征用的补偿标准,保证集体土地的收益权,不能再以牺牲农民的利益来保证城市和工业的发展.3新型总有权的行使机制:第一,权力机构.新型总有权行使的权力组织应是农民集体成员会议或其代表会议.集体的重大事项等都必须由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从而做出决定.所有权的行使一般以全体成员或代表的协商一致为原则.但大多数情况下,不可能达到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因此可以按多数成员的意见形成所有人的意志,比如,可以规定“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而作出决策.第二,执行机构.集体决策作出后,由全体成员来共同执行是不现实和不经济的.所以,必须有相应的执行机构来执行.新型总有权的行使依权利人的多寡和范围大小,可以设立集体土地管理者或管理委员会作为新型总有权行使的执行组织.首先,在村民小组范围内,由于人数较少、范围较小,可以只设定一名管理者负责执行,一般由村民小组长来承担.其次,在村一级,由于人数众多、范围较大,应由管理委员会来行使.但也要视实际情况,决定具体的执行机构.一般来说,村的范围不大、集体土地较少的,就无须另设立专门的村有集体土地管理委员会,而由村民委员会管理就行了;如果村的范围较大、集体土地较多,构成较复杂的,就应另设立专门的村有集体土地管理委员会负责执行.最后,在乡镇范围内,也应设立专门的土地管理委员会即乡镇集体土地管理委员会作为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执行机关.所有的村民小组长或管理委员会都由相应的农民集体成员会议或其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有集体土地管理委员会、乡镇集体土地管理委员会分别是村集体土地和乡镇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体,是所有权行使的执行机构,不是行政机关,互不隶属.14第三,监督机构.对各执行机构和人员的监督首先是农民集体成员及其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议的民主监督,其次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首先,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小组长管理,由于范围较小,财产构成也不复杂,村民组长的管理一般被置于村民的直接监督之下,因此,为了节约监督成本,无须另行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只要加强村民的民主监督就能有效监督村民组长履行管理职责.其次,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范围的全体农民所有,如果其土地构成不复杂而直接由村民委员会管理的,一般也无须再另行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而由村民大会或代表会议和村民民主监督.如果村的范围较大,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构成复杂,从而设立专门的村有集体土地管理委员会管理时,则应依法规定由村民委员会对其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最后,乡镇集体的范围大,土地的构成较为复杂,应当设立专门的乡镇土地所有权行使的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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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
当前 国家要改变 收人分配格局 ,要解决城 乡收入不均等 ,社会收入不均 等的时候 ,考虑 到的一个 突破 口就是城 乡一体 化 。城乡一体化 需 要两个方 面都 要调整 ,当然 主要是从农村 的
角 度实现城市化 。把农村居 民变成城市居 民,
同时 ,赋予农村 居 民与城市居 民同 Nhomakorabea 的权利 。
0 目资 ±删
现在 所 见 的城 乡一 体 化往 往 发 展 得 比较
快 ,相 对 来说 比较成 功 的 ,往 往都 是 大 中城 市周边 。随着城 市的扩张 ,连 片地 实现了城市 化 。笔 者认为这样做 在理论上来说仍然 是不公
平 的 ,只解 决 了城 市 扩 张 的 问 题 , 附带 解 决 了
集体土地权属私有化 为何行不通
业使用 ,其 中的增值收益权 归 国家 ,也就是 说
“ 价 归公 ” ,这 是 可 以借 鉴 的 。 涨 而 现 在 的 情 况 不 是 这 样 。 中 国 两 极 分 化
严 重 ,要不然就 是土地 的增值 权利农 民没有拿
到 ,给的一点补偿 根本不足 以让他维持生计 ;
要不 然就是另一种极 端 ,他们 马上 成为百万富 翁 、千万富翁 、亿万富翁 。 在北京周 边 ,百万 富翁已经涌现 了很多 ,

分钱 不 给 ,是无 偿 的。这 对 于城 市居 民来
说 ,无补偿 的话显然是不公 平的 。有补偿 ,就 是解决 就业 ,企业征用 了你的地 ,你进这个企 业做工人 ,相当于你用 土地换 了 国家通过企业 单位给你 的保 障 。完成 了这个 转换 ,于是 ,城 市居 民没有 提 出任 何 意见 ,当然 也无 从 表达
的农 民呢?这些问题都没有解决。
所 以 ,笔 者 觉 得 解 决 这 个 问 题 可 以参 照 英
美等 国家提 出的一些概念 ,就是解决土地 发展
的 开 发 、权 益 的 问题 来 解 决农 村 土 地 权 属 模 糊
签字直接批 了 ,这个矿产资 源就 归他 了,于是
山 西 就 涌现 出 了 无 数 的 煤 老 板 ,实 际 上 这 是 国
地 可以将其私有化 了 ,那 么为 了公平起见 ,城 市 土地 是不是应该还 给老百姓?许多老百 姓辛 辛 苦苦就有 自己那么 一间房子 ,但是一 间房子 底下也有他的土地 ,而被国家免费收取 了。
仅仅是 因为他们住在城 近郊 区并没有对 国家的
经济建设 、农业发展做 出任何贡献 ,仅仅 是因
改革开放 以来 ,我们发现农村 土地使用在 各地执行 中越来越模糊 ,似乎 这块土地农 民想 怎么做就怎 么做。于是 ,除 了地 表的耕作养殖
权 以外 ,挖 到 矿 产 后 村 主任 或 者 乡 政 府 就 可 以
城 市周 边 的农 民的脱 贫 、社 会保 障等待 遇 问
题 。偏 远 地 区 的 农 民 呢 ? 牧 区 的 呢 ?贫 瘠 山 区
或权属争议 的问题 。英美 的做 法就是 ,当土地 在农用 的时候 是你本人 的 ,一 旦你要做工业商
家资源 。现行 的农 村土地模糊不 清 ,在相 当程 度上集体土地所 有权是必须变革 的 ,私有化行
不通 。为什 么 行不 通 ? 农 村 土 地 私 有 化 好 不 好 ? 许 多 农 民拿 到 土 地 干 什 么 都 可 以 ,马 上 可 以 脱 贫 致 富 ,是 不 是 这 样 ? 不 一 定 ,私有 化 行 不 通 。既 然 农 村 的 土
1 5 年 、1 5 年政务 院文 件里讲得非常清 93 94
楚 ,国 家 建 设 ,无 论 是 机 关 部 队 征 用 也 好 ,还 是 国有 企 业 征 用 也 好 ,用 到私 有 土 地 的时 候 ,
为他们是这块 土地上的小地主。◎
( 文、图均 由天则经济研究所提供)
只对地 面建筑 予以适 当补偿 ,土地是不赔 的,
在 这 个 过 程 中 间 势 必 有 一 个 问题 ,城 市 居 民什 么 都 没 有 了 , 自己 买 的 房 子 ,花 几 百 万 也 好 , 只 是 地 面 的 房 子 。那 么 ,农 村 居 民 变成 城 市 居
民的时候是不是你 的地也应该归国家?
宓小雄 ( 科社政研中研员 帽社院会策究心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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