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部门名词解释
刑法名词解释大全

刑法名词解释1、刑法: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本阶级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我国,狭义的指刑法典;广义的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
2、刑法体系:广义的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狭义的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指有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
学理解释:指有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文理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伦理解释: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做的解释。
包括当然解释: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务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使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扩张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4、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点:(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5、罪行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来说,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分论名词解释

刑法分论名词解释1.投敌叛变罪:投敌叛变罪,是指中国公民投奔敌人营垒,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2.间谍罪: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3.叛逃罪: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4.引证罪状:引证罪状,即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5.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6.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办法劫持航空器,危害航空器运输安全的行为。
7.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8.丢失枪支不报罪: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9.帮助恐怖活动罪:帮助恐怖活动罪,是指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恐怖活动的培训,或者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
10.走私假币罪:走私假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伪造的货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11.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12.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13.虚假广告罪: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学名词解释大全汇编

刑法学名词解释大全1.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司法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3.立法解释:指在刑法颁布后,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4.论理解释:指参酌刑法产生的缘由、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5.反对解释:指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方法。
6.体系解释: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
7.比较解释:指将刑法的相关规定或外国立法与判例作为参考资料,借以阐明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8.扩大解释:指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通常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9.文理解释: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10.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
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第二章1.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是指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而不得适用行为后的法律(溯及既往)。
2.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3.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4. 法律主义: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5. 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罚当其罪。
6.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体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第三章1.属地管辖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人,不问其国籍,都有进行规制以维护本国秩序的权力。
刑法名词解释

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法的法律。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有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未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构成即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犯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犯罪,是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不作为,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法硕 刑法 名词解释

法硕刑法名词解释刑法是指规范国家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和预防的法律体系。
作为法学的重要分支,刑法涉及犯罪的定义、刑罚的种类和适用、犯罪的责任和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等方面的规定。
1. 刑法(Criminal Law):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管理和惩治的法律体系,包括犯罪的定义、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刑罚种类与量刑等内容。
2. 犯罪(Crime):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国家刑事法律的制裁。
3. 犯罪构成要件(Elements of a Crime):指构成某一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法定要件,例如故意、主观上的过错、客观上的违法行为等。
4. 故意犯罪(Intentional Crime):指犯罪人有意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对其结果有所预见或者预料,并且主观上接受或者愿意接受该结果发生。
5. 过失犯罪(Criminal Negligence):指犯罪人由于疏忽、疏漏等原因未能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致使某一犯罪结果发生。
6. 刑事责任(Criminal Liability):指犯罪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
7. 刑罚(Punishment):指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的一种措施,包括剥夺自由、罚金、没收财产等。
8. 自由刑(Custodial Sentence):指将犯罪人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
9. 有期徒刑(Fixed-term Imprisonment):指对犯罪人判处一定刑期的刑罚。
刑期可以是数日、数月、数年或者十几年、几十年等。
10. 无期徒刑(Life Imprisonment):指对犯罪人判处终身监禁的刑罚,一般用于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
11. 缓刑(Suspended Sentence):指对犯罪人的有期徒刑判决,可以暂缓执行,待缓刑期满后,如果犯罪人没有再犯罪行为,则可以免除刑罚。
12. 罚金(Fine):指对犯罪人处以一定金额的金钱刑罚。
刑法名词解释大全

刑法名词解释大全刑法是为了保护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惩治犯罪行为而制定的法律。
刑法名词解释如下:1. 刑法:刑法是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用于规定和惩处犯罪行为的一门法律学科。
2. 罪行: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称为罪行,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种形式。
3. 罪犯:犯罪行为的主体称为罪犯,是指犯罪的个人或组织。
4. 犯罪:违反刑法规定,危害社会秩序和个人安全,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
5. 刑罚:国家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对罪犯作出的惩罚措施。
6. 死刑:最高刑罚,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实施终身有期徒刑。
7. 无期徒刑:对罪行严重,不宜释放的罪犯实施的徒刑,未规定刑期。
8. 有期徒刑:对罪行较轻的罪犯实施的徒刑,规定了刑期。
9. 缓刑:对判决的刑期中,可以暂缓执行或者减轻刑罚,并将罪犯对社会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的刑罚。
10. 拘役:对一些轻微犯罪,刑期较短的罪犯实施的徒刑。
11. 管制:对一些轻微犯罪,刑期不超过一年的罪犯实施的刑罚。
12. 罚金:对财产犯罪的罪犯依法征收的刑罚,支付一定金额的钱款。
13. 刑法适用原则:刑法规定的罪行和刑罚适用的基本原则,包括法无明文不罚、法有明文不释、不能罚刑两重等。
14. 立功: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主动揭发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向警方提供重大犯罪线索,可以减轻刑罚或免于刑罚。
15. 自首: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配合警方进行调查,可以减轻刑罚。
16. 主观方面:指犯罪行为的作案动机、意图和罪犯的精神状态等个人主观因素。
17. 客观方面:指犯罪行为的环境、方式、对象等与罪犯个人无关的客观事实。
18. 平等原则:在刑法适用中,人人平等,不分种族、性别、年龄、财产状况、社会地位等。
19. 民事赔偿:对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经济和非经济损失,由罪犯负责赔偿。
20. 辩护权: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提供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刑法中的一些重要名词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部分名词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论部分,部分名词解释1.刑法:a) 广义: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b) 狭义: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刑法体系: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刑法的解释: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4.立法解释:就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5.司法解释:就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6.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7.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8.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9.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10.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11.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12.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1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典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综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15.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刑法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罪状—是刑法典分则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法定刑—是指刑法典分则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使用刑罚的种类和幅度。
3、简单罪状—即在条文中只简单地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4、叙明罪状—即在条文中较为详细地描述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
5、引证罪状—即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6、空白罪状—即未在条文中直接表明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而是指出确定该罪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
7、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8、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9、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10、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主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11、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12、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13、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4、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5、爆炸罪—是指故意引发或者制造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6、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7、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8、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19、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20、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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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的概念和原则●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刑法仅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发文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的定罪处罚。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也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
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化。
●刑法第五条规定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刑相适应就是罪重的量刑要重,最轻的量刑要轻。
●犯罪的概念、特征●犯罪是指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刑罚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的特征:●法益侵害性(客观违法性)。
刑法只能将侵害或者威胁了法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由于其他法律也保护着一定的法益,因而刑法只能将值得科处刑罚的侵害法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这种法益侵害性,就是实质的违法性。
●主观有责性。
只有当行为人对所实施的客观违法行为具有有责性,应当受到谴责时,这种行为才是犯罪。
或者说只有当能够将客观违法行为及其结果规则于行为人时,才能认定该行为成立犯罪。
●犯罪构成的概念、要件和分类●犯罪构成是指刑罚规定的,反映行为的法益侵犯性与主观有责性,而为该行为成立所必须具备的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的有机整体。
●犯罪侯成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①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分则条文就单独的既遂犯所规定的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总则条文以基本的犯罪为基础并对之加以修正而就共犯、未遂犯等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②关闭的犯罪构成和开放的犯罪构成●前者指刑法在犯罪构成的规定上,对犯罪的所有要素做出了完整的表述。
后者指刑罚法规只记述了犯罪要素的一部分,其他部分需要法官在适用时进行补救的情形。
●③单一的犯罪构成和复杂的犯罪构成●前者是指刑法对构成要件要素仅规定了单一内容的构成要件;后者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内容可供选择或互有重叠的犯罪构成。
●④普通的犯罪构成、加重的犯罪构成与减轻的犯罪构成●普通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一般构成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加重或减轻的犯罪构成要件指刑法规定要加重处罚或减轻处罚的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有四要件说、三要件说和两要件说(张明楷第三版刑法学)●①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要素。
●②犯罪的主管构成要件是指心烦规定成立发怒子必须具备的,表明行为的主观有责性的要件。
●传统的四要件说为:●A:犯罪的客体要件:犯罪客体所描述的是侵害行为是否存在,是犯罪构成要件在犯罪本质中的集中体现●B:犯罪的客观要件:犯罪的客观要件是行为人行为的外在表现,它是以行为人如何侵犯犯罪客体和侵犯客体的严重程度来表现出来的。
●C:犯罪的主体要件:是指侵害社会关系的犯罪行为的行为实施者,有自然人和单位两种。
●D: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是在什么心理状态下来实施侵犯社会关系的犯罪行为的。
主要是故意和过失两种。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物或者人。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犯罪客体是抽象的,它总是通过一定的载体表现出来,这一载体就是犯罪对象。
●二者的区别在于:●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犯罪对象本身不是社会关系,而是具体物或者具体人。
犯罪对象只有通过其所体现的犯罪客体才能确定某种行为构成什么罪。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对象则不一定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
●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刑法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是根据犯罪客体来划分的,如果按犯罪对象则无法分类。
因为同样的对象可能分属于不同类别的犯罪。
●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按照递进式犯罪构成体系理论,危害行为是构成要件的该当性或犯罪客观方面最核心的要素●危害结果也就是危害后果,法律中的危害后果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所导致的事实性的客观损害以及主观的社会危害。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九、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十、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犯罪故意是犯罪主观构成要件的一种形态,与过失相对。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遇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一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所谓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危害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他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
●两者的联系(1)两者都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心理活动,它们的形成和作用都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2)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犯罪目的来源于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的的形成。
(3)两者有时表现为直接的联系,即它们所反映的需要是一致的,如出于贪利动机实施以非法占有目的的侵犯财产犯罪即是如此。
●两者的区别:●(1)两者的形成时间先后顺序不同。
即犯罪动机产生在前,犯罪目的产生在后,犯罪动机是产生犯罪目的的原因。
动机产生于人对某方面的需要,动机就是人意识到某种需要。
犯罪动机之产生,是由于人的某些需要在不良心理因素的作用下而激发的;犯罪目的则是在对犯罪行为的性质有明确认识的基础上形成的。
在实施犯罪时,犯罪目的控制犯罪行为的方向,并将犯罪意识转化为犯罪行为。
●(2)两者的内容、作用不同。
犯罪动机是表明行为人为什么要犯罪的内心起因,比较抽象,是内在的发动犯罪的力量,起的是推动犯罪实施的作用;犯罪目的则是实施犯罪行为所追求的客观危害结果在主观上的反映,比较具体,它决定着犯罪行为的方向,引导犯罪行为向预期达到的目标运行。
所以说,动机决定目的的产生,目的支配行为的实施;有目的必有动机,有动机不一定有目的;两者都伴随行为的发展而发展变化,但动机对行为起的是推动作用,目的起的是导向、指挥作用。
●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个或者不同的犯罪的目的。
(4)两者对定罪量刑的意义不同。
实践中,犯罪目的一般不仅影响量刑,还影响定罪,侧重于影响定罪,而犯罪动机侧重于影响量刑。
●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虽然在客观造成了危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的称做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不同,不可抗力发生损害的原因是在特定场合下,非人力所能抗拒\避免的力量,包括自然力和非自然力的强制.而意外事件发生损害结果则是由于行为人对当时情况下自己行为会造成损害结果没有预见也不能预见.2.对损害结果发生的预见情况不同.不可抗力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有所预见或可以预见的,只是特定场合下凭借其能力及客观条件和环境无能为力.意外事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根本缺乏预见,也不可能预见.3.不构成犯罪的根据不同.不可抗力是由于行为人不能依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行为,以外事件是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根本不能认识到损害结果会发生●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发生了误解●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犯罪的完成形态”。
●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
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为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
●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牵连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刑罚的功能和种类。
刑法的功能是指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法所直接产生的社会效应。
其种类有:特殊防御功能。
主要包括限制消除再犯条件的功能、个别威慑的功能和教育感化的功能;一办预防功能包括一般威慑功能、法制教育功能、安抚和补偿功能以及强化规范意识功能。
●刑法的裁量原则和情节●《刑罚》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这就是刑罚裁量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它是我国审判机关长期以来量刑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适用原则在量刑上的具体化和法律化。
●1、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原则●犯罪事实是量刑的客观基础或根据,没有犯罪事实,就不能成立犯罪,更谈不上量刑。
贯彻量刑以犯罪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必须做到:(1)查清犯罪事实;(2)确定犯罪性质;(3)分析犯罪情节;(4)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