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名词解释大全
刑法学名词解释

1.狭义的刑法:指规定犯罪的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刑法典。
2.广义的刑法:指包括刑法律典和单行刑事法律及非刑法规范文件中的刑法规范。
3.刑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于刑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的根本性准则。
4.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及何种刑罚,均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5.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6.罪刑相适应原则:指根据行为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所处刑罚的轻重、即罪轻刑轻,罪重刑重,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7.刑法的任务:通过运用刑罚同一切犯罪作斗争。
8.刑法的效力范围:指称刑法的适用范围,就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9.犯罪:指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0.犯罪的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11.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当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12.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的侵害的社会关系。
13.一般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14.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
15.直接客体:指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某种特定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关系中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16.犯罪对象: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具体人。
17.犯罪的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外在表现或客观事实,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8.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9.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犯罪的动机及目的等因素。
20.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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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词解释1、刑法: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本阶级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我国,狭义的指刑法典;广义的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
2、刑法体系:广义的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狭义的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指有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
学理解释:指有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文理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伦理解释: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做的解释。
包括当然解释: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务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使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扩张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4、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点:(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5、罪行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来说,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的名词解释

刑法的名词解释刑法是一门研究和规范刑罚的法律学科,主要包括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和法定刑等方面的规定。
下面是对刑法中常见名词的解释。
1. 刑法刑法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规范公民行为的一种法律体系,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 刑事犯罪刑事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给社会带来危害,破坏社会秩序和治安,需要由国家通过刑罚予以惩处的行为。
3. 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是刑事犯罪定罪的法律要件,包括行为要件、结果要件、主观要件等。
只有当这些要件齐全并符合法定条件时,才能认定某个行为是刑事犯罪。
4.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即犯罪分子需承担法律规定的刑罚或法律制裁的责任。
5. 法定刑法定刑是指由刑法规定的具体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来决定所适用的刑罚。
6. 真实刑真实刑是指最终判决确定的实际执行的刑罚,是根据法定刑和犯罪事实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刑罚量刑。
7. 缓刑缓刑是指法院在判决被告人犯罪后,暂不执行刑罚并对被告人进行一定期限的监督、教育和改造,如果缓刑考验期内被告人表现好,可以免除刑罚。
8. 假释假释是指在服刑一定期限后,对罪犯根据其表现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9. 累犯累犯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再次犯罪被判刑的人,通常会受到更重的刑罚。
10. 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审判的法律程序,包括犯罪调查、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环节。
11. 公诉人公诉人是刑事诉讼中由检察机关指定的代表国家起诉犯罪行为的法律人员,负责举证、辩论等。
12. 辩护人辩护人是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或被告人家属委托,担任辩护工作的法律人员,负责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
13. 刑罚执行刑罚执行是指在判决确定后,通过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构对犯罪分子按照法定刑的规定进行刑罚的实施。
14. 刑满释放刑满释放是指服刑期满后,被判刑罚的人根据法定程序和相关法律规定,在监狱和刑罚执行机构的监督下获得自由。
刑法名词解释17道

名词解释17道1、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具体来说,就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2、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3、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司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4、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5、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素的有机统一。
6、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7、犯罪目的:指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危害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8、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9、期待可能性:是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不为违法行为,而实施适法行为的情形。
10、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11、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12、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13、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
14、实行过限:指在共同犯罪中,原共同犯罪中某一或数个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过原共同谋定的故意范围以外的犯罪行为。
实行过限的犯罪行为由过限行为实施者自己承担,对过限行为没有共同故意的原共同犯罪人,不对过限行为负刑事责任。
15、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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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词解释1、刑法: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本阶级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我国,狭义的指刑法典;广义的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
2、刑法体系:广义的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狭义的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指有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
学理解释:指有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文理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伦理解释: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做的解释。
包括当然解释: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务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使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扩张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4、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点:(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5、罪行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来说,即“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名词解释完整版

刑法名词解释完整版名词解释1、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广义: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1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15、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7、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0、犯罪对象: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22、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实施特征。
25、危害行为: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27、作为: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危害行为。
28、不作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前提),能够履行(重要条件)而不履行(关键条件)的危害行为。
33、犯罪主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34、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36、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4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只是发展正常的人。
4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①不满14周岁②: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43、相对(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规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
刑法学名词解释大全汇编

刑法学名词解释大全1.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司法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3.立法解释:指在刑法颁布后,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4.论理解释:指参酌刑法产生的缘由、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5.反对解释:指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方法。
6.体系解释: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
7.比较解释:指将刑法的相关规定或外国立法与判例作为参考资料,借以阐明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8.扩大解释:指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通常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9.文理解释: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10.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
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第二章1.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是指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而不得适用行为后的法律(溯及既往)。
2.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3.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4. 法律主义: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5. 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罚当其罪。
6.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体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第三章1.属地管辖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人,不问其国籍,都有进行规制以维护本国秩序的权力。
刑法名词解释大全

刑法名词解释大全刑法是为了保护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惩治犯罪行为而制定的法律。
刑法名词解释如下:1. 刑法:刑法是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用于规定和惩处犯罪行为的一门法律学科。
2. 罪行: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称为罪行,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种形式。
3. 罪犯:犯罪行为的主体称为罪犯,是指犯罪的个人或组织。
4. 犯罪:违反刑法规定,危害社会秩序和个人安全,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
5. 刑罚:国家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对罪犯作出的惩罚措施。
6. 死刑:最高刑罚,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实施终身有期徒刑。
7. 无期徒刑:对罪行严重,不宜释放的罪犯实施的徒刑,未规定刑期。
8. 有期徒刑:对罪行较轻的罪犯实施的徒刑,规定了刑期。
9. 缓刑:对判决的刑期中,可以暂缓执行或者减轻刑罚,并将罪犯对社会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的刑罚。
10. 拘役:对一些轻微犯罪,刑期较短的罪犯实施的徒刑。
11. 管制:对一些轻微犯罪,刑期不超过一年的罪犯实施的刑罚。
12. 罚金:对财产犯罪的罪犯依法征收的刑罚,支付一定金额的钱款。
13. 刑法适用原则:刑法规定的罪行和刑罚适用的基本原则,包括法无明文不罚、法有明文不释、不能罚刑两重等。
14. 立功: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主动揭发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向警方提供重大犯罪线索,可以减轻刑罚或免于刑罚。
15. 自首: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配合警方进行调查,可以减轻刑罚。
16. 主观方面:指犯罪行为的作案动机、意图和罪犯的精神状态等个人主观因素。
17. 客观方面:指犯罪行为的环境、方式、对象等与罪犯个人无关的客观事实。
18. 平等原则:在刑法适用中,人人平等,不分种族、性别、年龄、财产状况、社会地位等。
19. 民事赔偿:对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经济和非经济损失,由罪犯负责赔偿。
20. 辩护权: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提供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刑法中的一些重要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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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词解释1、刑法: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本阶级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我国,狭义的指刑法典;广义的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
2、刑法体系:广义的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狭义的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指有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
学理解释:指有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文理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伦理解释: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做的解释。
包括当然解释: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务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使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扩张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4、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点:(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5、罪行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来说,即“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6、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刑法典第4条规定:“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7、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典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8、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在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
9、刑法的空间效力:解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哪些人适用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是涉及国家主权和国与国之间的刑事管辖权的关系问题。
10、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刑法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两种:①从公布之日起生效;②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
刑法的失效时间主要有两种:①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②自然失效。
11、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主要有四种原则: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12、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旧法,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按照新法处理。
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1)一般原则i、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指个国家为保证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而给予的一种特殊待遇和权利。
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条(3)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
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4.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权,是指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罪行,不论罪犯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其罪行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也不论其具体侵犯的是哪一个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只要犯罪分子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如不引渡给有关国家,就应当行使刑事管辖权,按照我国的刑法对罪犯予以惩处。
13、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刑事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4、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统一整体。
15、犯罪客体:我国刑法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16、犯罪一般客体: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17、犯罪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18、犯罪直接客体: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19、犯罪对象: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或物。
犯罪对象的基本含义是:①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②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③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20、犯罪客观方面: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其特征包括:①犯罪客观方面具有法定性;②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③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④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
21、危害行为:在行为人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22、作为: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
23、不作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24、危害结果:广义的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狭义的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
25、犯罪主体:实施危害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26、自然人犯罪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实施了危害行为的自然人。
27、刑事责任年龄: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28、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9、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自然人犯罪的一般主体是指达到一-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
特殊主体是指除具备犯罪的一般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外,还必须以一-定的身份条件而构成特定犯罪的人。
30、单位犯罪: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31、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32、犯罪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33、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4、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5、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清新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36、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37、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38、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危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
期待可能性理论认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就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非难,也就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
39、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事实情况的不正确认识。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
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的区别在于:①事实认识错误是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所产生的错误认识,包括打击错误,对客体、对象、行为、因果关系、主体身份认识错误六种;而法律认识错误是行为人对法律规定或者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意义的错误认识。
②有些事实认识错误会直接影响到法律对于行为人的定罪、量刑;而法律认识错误既不影响定罪也不影响量刑。
40、犯罪目的: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41、犯罪动机: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一带到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或者内心冲动。
42、正当行为:客观上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行的行为。
43、正当防卫:为了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且未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44、防卫过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45、特殊防卫(无过当防卫、无限防卫):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对其行为的任何后果不负刑事责任。
46、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47、避险过当: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48、犯罪预备:行为人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创造条件,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犯罪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