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的几个规定
公路工程建设相关制度

公路工程建设相关制度一、项目立项与规划在公路工程建设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项目论证和规划设计。
项目立项应基于交通需求分析、经济效益评估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规划设计阶段要考虑到路线选择、桥梁隧道设计、排水系统布局等关键技术问题,确保设计方案的安全性和经济性。
二、招投标管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取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招标文件应详细说明工程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工期限制等关键信息。
投标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施工管理施工管理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关键。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或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施工现场应设立质量监督机构,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控。
同时,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材料设备管理公路工程所用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采购材料设备时,应选择信誉良好的供应商,并对进场材料进行严格的检验,确保其性能稳定、质量可靠。
对于关键材料如钢材、水泥等,应实行批次管理和追溯制度,一旦发现问题,能够及时追查责任。
五、质量控制质量控制贯穿于公路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要建立健全的质量检测体系,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和重要工序进行重点检查。
对于检测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还应定期组织专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审,确保工程质量始终处于可控状态。
六、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是公路工程建设的生命线。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计划,明确各项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施工现场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对于高风险作业,要实行特殊管理和监控,确保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七、环境保护在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和破坏。
施工过程中要做好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发生。
同时,要合理利用资源,减少浪费,实现工程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和谐发展。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是指在城市发展过程中,通过合理规划和建设绿地、公园以及绿化景观来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和居民生活质量。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对于城市绿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下面列举几个常见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规定。
一、绿地率:绿地率是衡量城市绿化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
绿地率指城市绿地面积与城市总面积之比,常以百分比表示。
具体的绿地率标准根据城市的不同等级和功能进行调整,一般要求严格的大中城市绿地率不低于30%,一般要求适中的地级城市绿地率不低于25%。
绿地率的提高可以有效改善城市空气质量,缓解城市气候,增加城市景观美,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二、植被覆盖率:植被覆盖率是指城市整体土地面积中被植物覆盖的面积所占的比例。
植被覆盖率的提高可以有效减少土地水土流失,改善城市热环境,增加城市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一般要求城市植被覆盖率不低于35%。
三、树木绿化密度:树木绿化密度是指单位面积内树木数量的多少。
具体的标准根据城市不同的功能和道路等级进行调整。
一般要求城市道路两侧的绿化带树木密度不低于每米10棵,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的树木密度不低于每800平方米一棵。
四、绿化标准和质量:绿化标准和质量是指绿化的设计、施工和管理符合公共利益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程度。
绿化标准包括绿化设计的要求、植物选用的要求以及绿化设施的要求等。
绿化质量包括景观效果、植物健康和生长、设施设备的安全性等。
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要求合理的绿化标准和高质量的绿化施工和管理,以保证城市绿化工程的长期效益。
总之,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是确保城市绿化建设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的重要保障。
合理的规划和建设城市绿化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体现。
因此,城市必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严格按照规定的指标进行绿化规划和建设,以实现城市绿化的良性循环。
建设工程相关制度

建设工程相关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建设工程的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的单位和个人。
3.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管,确保本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建设工程设计管理1. 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设计。
2. 设计文件应当经过审查合格后方可投入施工。
3. 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设计文件,应当及时整改。
三、建设工程施工管理1.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标准进行施工。
2.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秩序。
3.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质量负责,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及时整改。
四、建设工程监理管理1. 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严格按照监理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理工作。
2.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3. 监理单位应当对监理工作的质量负责,对存在重大失职的监理人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五、建设工程验收管理1. 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组织验收。
验收组应当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
2. 验收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对工程进行验收,对存在问题的工程,应当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
3. 验收合格的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六、法律责任1. 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建设的几项制度

工程建设的几项制度一、施工管理制度1.施工组织设计制度:施工前,项目部需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方案、施工流程、责任部门及人员等内容,对施工全过程进行规划。
2.施工图纸管理制度:施工中,项目部需建立施工图纸管理制度,确保施工图纸准确无误,符合设计要求。
3.进度计划管理制度:项目部需建立进度计划管理制度,及时调整施工计划,防止工期延误。
4.材料采购管理制度:项目部需建立材料采购管理制度,规范材料采购流程,保证材料供应及时、质量可靠。
5.人员管理制度:项目部需建立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施工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及安全防护措施。
6.施工现场管理制度:项目部需建立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现场秩序井然、安全生产。
二、质量管理制度1.质量目标管理制度:项目部需建立质量目标管理制度,确立施工质量目标,严格按照设计规范执行。
2.质量监督检测制度:项目部需建立质量监督检测制度,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3.质量奖惩制度:项目部需建立质量奖惩制度,对施工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团队进行奖励,对质量问题进行惩处。
4.质量管理档案制度:项目部需建立质量管理档案制度,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档案管理,为日后的验收提供依据。
5.质量评审制度:项目部需建立质量评审制度,对施工过程进行定期评审,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质量问题。
三、安全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项目部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层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2.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项目部需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规范和程序,确保安全生产。
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项目部需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4.安全事故报告制度:项目部需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及时报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安全检查制度:项目部需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消除安全风险。
水库工程建设各项制度

水库工程建设各项制度一、项目立项与审批制度水库工程的建设首先要经过严格的项目立项和审批程序。
建设单位需提交详细的项目建议书,包括工程的必要性、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
相关部门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对项目的合理性、科学性进行审查,确保项目符合国家发展大局和地方实际需要。
二、设计与规划制度水库工程设计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关键一环。
设计单位必须依据国家及行业标准,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
设计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布局图、结构设计图、施工图纸等。
同时,设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等因素,确保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三、施工管理制度施工管理是保障水库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的重要环节。
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作业。
施工现场应设立完善的质量监督体系,对所有施工活动进行全程监控,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四、安全生产制度水库工程建设涉及到高空作业、大型机械设备使用等多个高风险环节,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同时,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
五、环境保护制度水库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建设单位应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如水土保持、废弃物处理等,并确保这些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六、资金管理制度资金管理是保证水库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基础。
建设单位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所有费用支出都应有明确的预算和审批流程,防止资金浪费和挪用。
七、验收与运营制度水库工程建设完成后,应组织专业机构进行工程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工程质量、安全性能、环保标准等各个方面。
通过验收后,工程方可投入使用,并进入运营管理阶段。
运营单位应制定长期的运维管理计划,确保水库工程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第二十四条

第⼆⼗四条提倡对建筑⼯程实⾏总承包,禁⽌将建筑⼯程肢解发包。
建筑⼯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程的勘察、设计、施⼯、设备采购⼀并发包给⼀个⼯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程的勘察、设计、施⼯、设备采购的⼀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个⼯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程肢解成若⼲部分发包给⼏个承包单位。
【释义】本条是关于禁⽌将建筑⼯程肢解发包的规定。
⼀、建筑⼯程的承包按照承包⽅承包的⼯作内容,可以分为总承包与单项任务承包两类。
1.建筑⼯程的总承包,实践中采⽤较多的有建筑⼯程全部⼯作任务的总承包和施⼯总承包。
建筑⼯程全部⼯作任务的总承包,⼜称为“交钥匙承包”,是指发包⽅将建筑⼯程的勘察、设计、⼟建施⼯、设备的采购及安装调试等⼯程建设的全部任务⼀并发包给⼀个具备相应的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由该总承包单位对⼯程建设的全过程向建设单位负责,直⾄⼯程竣⼯,向建设单位交付经验收合格符合发包⽅要求的建筑⼯程的承发包⽅式。
施⼯总承包,是指发包单位将建筑⼯程的施⼯任务,包括⼟建施⼯和有关设施、设备安装调试的施⼯任务,全部发包给⼀家具备相应的施⼯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由该施⼯总承包单位对⼯程施⼯的全过程向建设单位负责,直⾄⼯程竣⼯,向建设单位交付经验收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程的承发包⽅式。
此外,还有分别对建筑⼯程的勘察、设计及设备采购等不同专业的⼯作任务实⾏总承包的承发包⽅式等。
⼯程总承包是国内外建筑活动中多有使⽤的承发包⽅式,它有利于充分发挥那些在⼯程建设⽅⾯具有较强的技术⼒量、丰富的经验和组织管理能⼒的⼤承包商的专业优势,综合协调⼯程建设中的各种关系,强化对⼯程建设的统⼀指挥和组织管理,保证⼯程质量和进度,提⾼投资效益。
在建筑⼯程的承发包中采⽤总承包⽅式,对那些缺乏⼯程建设⽅⾯的专门技术⼒量,难以对建设项⽬实施具体的组织管理的建设单位来说,更具有明显的优越性,也符合社会化⼤⽣产专业分⼯的要求。
工程建设各项规章制度
工程建设各项规章制度一、总则1.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本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服务提供者。
2. 所有参与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本规章制度执行。
3. 本规章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促进各方协调合作,提高工程建设的整体效益。
二、组织结构与职责1. 建设单位负责整体工程的规划、组织和协调,确保工程按照既定目标顺利实施。
2. 设计单位负责工程设计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安全性,确保设计文件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3.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安全生产和进度管理,确保工程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完成。
4. 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三、质量管理1. 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
2. 对于关键工序和重要节点,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3. 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进行记录和追踪。
四、安全生产1. 制定安全生产计划,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2. 开展定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 对于高风险作业,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并进行严格监控。
五、进度管理1. 制定详细的工程进度计划,合理分配资源,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2. 定期召开进度协调会议,及时解决影响工程进度的问题。
3. 对于进度延误,应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以减少对整体工程的影响。
六、投资控制1. 建立严格的成本管理体系,合理预算和控制工程投资。
2. 对于超出预算的支出,应进行严格审批,并分析超支原因。
3. 定期进行成本审计,确保投资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七、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1. 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规,采取措施减少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2. 推广使用节能材料和技术,提高工程的能源利用效率。
3. 加强施工现场的废弃物管理,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
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概、预、决算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
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概、预、决算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78.09.29•【文号】•【施行日期】1978.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废止、失效法规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88年5月9日实施日期:1988年5月9日)废止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概、预、决算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一九七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竣工决算管理工作,是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认真整顿和加强“三算”的管理工作,加强责任制,建立和健全“三算”的工作制度,提高“三算”的质量,对于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搞好基本建设计划工作,推行基本建设大包干,实行经济核算,合理使用建设资金,降低建设成本,充分发挥投资效果,多快好省地完成基本建设任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此,特作本规定。
一、初步设计阶段,必须编制初步设计总概算。
采用三阶段设计的,技术设计阶段,必须编制修正总概算。
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出施工图预算。
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竣工后,必须及时编制竣工决算。
二、设计概算是确定基本建设投资额,编制基本建设计划,实行基本建设大包干,控制基本建设拨款和施工图预算,考核设计经济合理性和建设成本的依据。
施工图预算是实行建筑安装工程包干,进行工程结算,实行经济核算和考核工程成本的依据。
竣工决算是反映基本建设项目实际造价和投资效果的文件。
三、建设项目的总概算和竣工决算,应包括从筹建到竣工验收的全部建设费用。
即: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工器具购置费用和其他费用。
概算文件应包括:建设项目总概算,单项工程综合概算,单位工程概算以及其他工程和费用概算。
预算文件应包括:单位工程预算以及与建筑安装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和费用的预算。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印发《关于制止盲目建设、重复建设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印发《关于制止盲目建设、重复建设的几项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财政部,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81.03.25•【文号】•【施行日期】1981.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印发《关于制止盲目建设、重复建设的几项规定》的通知(1981年3月25日)在当前的基本建设中,盲目上项目、重复建设造成的损失浪费相当严重。
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要搞出几条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制止。
据此,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参考过去的一些规定,草拟了《关于制止盲目建设、重复建设的几项规定》,曾印发全国省长、市长、自治区主席会议和全国计划会议进行讨论修改,认为在“六五”计划确定之前,确实需要搞这么个规定。
现印发你们参照执行。
各省、市、自治区,各部门可按照本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拟订实施办法,并抄送我们。
关于制止盲目建设、重复建设的几项规定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民经济调整的方针,坚决缩短基本建设战线,制止盲目建设和重复建设,充分发挥投资效果,特作如下规定。
一、不准搞资源不清的项目开发金属矿山、煤矿、石油、天然气、化学矿山以及其他非金属矿山和水利资源等,必须按地质勘探程序进行勘探。
一定要把资源储量、品位、开采价值搞得准确可靠,并编制地质勘探报告,按隶属关系报经矿产储量委员会批准后,才能据以制订合理的开发建设方案。
不得在资源不清的情况下盲目编制计划任务书和进行设计;更不得边勘探、边设计、边建设。
正在建设的矿山,凡资源尚未查清的要立即停下来补充勘探,把资源落实后补办审批手续,再继续建设。
二、不准搞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不清的项目选定矿山、工厂、铁路、水坝等的建设地址,必须把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搞准确,并写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批准。
关于建设的几个规定
1978年4月22日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规定》一、……全国基本建设计划经中央批准下达后,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不准搞计划外工程;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任意变更大中型建设项目的主要工程内容和工程效益。
如因特殊任务或情况变化,需要增加投资、增减大中型项目,调整大中型项目的主要工程内容时,要报国家计委审批。
2、1994年1月25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发明电[1994]1号《关于继续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通知》二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计划,不得层层加码,不得突破。
3、1996年6月17日国家计委下发的计建设[1996]1154号《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五、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标准要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的范围内,不得自行提高标准。
……七、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违反规定自行增加建设规模、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而引起的概算投资增加,在调整概算审核中一律不予承认。
4、1988年9月22日国务院颁发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楼堂馆所项目必须依据国家批准的文件进行规划、设计、施工、拨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投资概算。
5、2004年11月2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九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的投资最高限额,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9、1983年7月19日国家计委和中国建设银行联合下发的计标[1983]1038号《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工作的若干规定》工程建设概、预算是控制和确定工程造价的文件。
……二、设计概算经批准后,是控制和确定建设项目造价,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签订建设项目总包合同和贷款总合同,实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的依据;也是控制基本建设拨款和施工图预算,以及考核设计经济合理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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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4月22日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规定》
一、……全国基本建设计划经中央批准下达后,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不准搞计划外工程;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任意变更大中型建设项目的主要工程内容和工程效益。
如因特殊任务或情况变化,需要增加投资、增减大中型项目,调整大中型项目的主要工程内容时,要报国家计委审批。
2、1994年1月25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发明电[1994]1号《关于继续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通知》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计划,不得层层加码,不得突破。
3、1996年6月17日国家计委下发的计建设[1996]1154号《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
五、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标准要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的范围内,不得自行提高标准。
……七、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违反规定自行增加建设规模、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而引起的概算投资增加,在调整概算审核中一律不予承认。
4、1988年9月22日国务院颁发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楼堂馆所项目必须依据国家批准的文件进行规划、设计、施工、拨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投资概算。
5、2004年11月2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九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的投资最高限额,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9、1983年7月19日国家计委和中国建设银行联合下发的计标[1983]1038号《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工作的若干规定》
工程建设概、预算是控制和确定工程造价的文件。
……二、设计概算经批准后,是控制和确定建设项目造价,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签订建设项目总包合同和贷款总合同,实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的依据;也是控制基本建设拨款和施工图预算,以及考核设计经济合理性的依据。
……十一、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都应认真执行批准的总概算,不得任意突破。
如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必须增加投资时,首先用其他工程多余的投资调剂解决。
调剂有困难时,经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可动用总概算的预备费解决。
如必须突破总概算时,其超出部分经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后,由主管单位报原初步设计批准机关审核,按十三条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
”、“十三、计划部门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以及建设工期定额,编制建设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严格控制单项工程的建设项目总投资。
凡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完成额已超过总概算的建设项目,必须由原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提出需要追加投资的理由,并经原初步设计批准机关审核后,大中型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写出检查报告并经国家计委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小型项目由各部门或省、市、自治区计委批准后,方能追加年度固定资产投资。
……十四、建设单位必须对概、预算的执行全面负责。
根据批准的总概、预算合理使用投资,切实搞好工程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