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自动化研究院原院长受贿获刑.doc
【贪得无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 昔日航天功臣厉建中被判无期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昔日航天功臣厉建中被判无期昨天,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航天一院)第八任院长、昔日航天功臣——厉建中因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被市一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厉建中的属下、分管财务的张玲英因相同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法院审理查明,厉建中的犯罪事实除个别发生于1993年和1997年外,绝大部分集中于厉建中入主火箭股份公司的1999年之后,当时正值他担任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第八任院长期间,并担任“琼南洋”和“火箭”两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长。
而张玲英则任“琼南洋”董事,分管财务工作。
法院认定厉建中贪污350万元,并有受贿行为,并且与张玲英两次共同挪用公款,分别是4000万元和1.2亿元。
此外,张玲英还单独贪污37万元,受贿50余万元。
厉、张二人共同挪用公款的共犯,还包括北京银事达咨询公司总经理沈俊林。
因行贿罪、挪用公款罪,1月27日沈俊林被市一中院判刑20年。
在2005年10月17日至18日开庭时,厉建中承认自己有受贿行为,但对于被指控的部分贪污行为,他认为是受贿。
他同时向法庭提出自己是有专业技术的人,还可以为国家做贡献,希望得到宽大处理。
此外,他还向侦查机关供述了两起挪用公款事实的原因。
厉建中称,当时是沈俊林提出海南公司成立后让他做董事长,他才同意借给沈4000万元,“是上市公司董事长这种名望的诱惑和年薪二三十万元的利益诱惑,使我忽视了道义和法律的界限”。
因此,厉建中决定“借款”,并且“为了不让别人认为他花4000万元买来董事长”,他要求对外宣布钱是沈俊林投资的。
厉建中还称,1996年8月10日,张玲英告诉他,借给沈俊林的4000万元目前还不了,而且沈俊林还想再借一亿多元炒股,赚了钱后可以分一部分给航天一院。
厉建中说,为了让沈俊林补上4000万元的窟窿,他决定再次“借款”。
在后来沈俊林炒股被套住、无法还款时,厉、张二人还想办法帮忙挪钱平账。
建行原老总张恩照受贿获刑:平民出身爱吃葱蘸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张恩照从1964年12月进入建行到2005年3月被“双规”,工作了整整40年。
万某某、唐某某、莫某某、韦某某滥用职权、受贿案

万某某、唐某某、莫某某、韦某某滥用职权、受贿案文章属性•【案由】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矿难事故在我国频发直接威胁着百姓的生活。
在发生矿难事故后负有报告责任的相关人员隐瞒事故情况不逐级汇报会导致抢救不及时进而造成更严重的损害后果,因此对此类行为应予严惩。
矿难事故中负有相关事故报告义务的人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滥用职权罪。
正文万某某、唐某某、莫某某、韦某某滥用职权、受贿案被告人万某某,男,1953年10月20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
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中共广西南丹县委书记。
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01年8月31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52年5月10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县人。
壮族,大学文化,原系广西南丹县人民政府县长兼县矿业领导小组组长。
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01年8月31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批准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县人。
苗族,大专文化,原系中共广西南丹县委副书记兼县矿业秩序治理整顿领导小组组长、安全生产治理整顿领导小组组长、矿业经济领导小组副组长。
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01年8月31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男,1956年9月12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县人。
么佬族,大学文化,原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兼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
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01年8月31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某某、唐某某、莫某某、韦某某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等犯罪一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交由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李士源案件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李士源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刑事案件,涉及多项犯罪行为。
本文将从案件背景、犯罪事实、法律依据、判决结果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旨在探讨李士源案件的法律后果。
一、案件背景李士源,男,某市某区人,曾任某企业法定代表人。
2019年,李士源因涉嫌多项犯罪被警方立案侦查。
经过调查,发现李士源在任职期间,涉嫌贪污、受贿、挪用资金等犯罪行为。
二、犯罪事实1. 贪污罪:李士源在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吞企业公款,涉及金额巨大。
2. 受贿罪:李士源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多次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3. 挪用资金罪:李士源在任职期间,将企业资金挪用,用于个人消费。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资金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认定李士源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五、法律后果1. 对李士源本人:李士源因犯罪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将对其个人生活、家庭、事业等方面产生严重影响。
2. 对企业:李士源犯罪行为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企业声誉受损。
企业需要采取措施,恢复经营,重塑企业形象。
马宾与鞍钢宪法

马宾与鞍钢宪法发布时间:2022-10-10T05:58:39.790Z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2022年11期作者:于之伟[导读] 曾担任过冶金部副部长的马宾于2017年3月27日下午在北京去世,享年104岁。
于之伟(辽宁社会科学院辽宁沈阳 110031)曾担任过冶金部副部长的马宾于2017年3月27日下午在北京去世,享年104岁。
提到马宾,就不能不提起“鞍钢宪法”。
现在的人们知道“鞍钢宪法”的恐怕不多,可是经历过“文革”的人大多都对这个词耳熟能详。
“鞍钢宪法”现在常常被说成是由马宾创造,其实,“鞍钢宪法”一词是由毛泽东在1960年3月22日代中央在鞍山市委《关于工业战线上技术革新技术革命运动开展情况的报告》的批示中提出的。
马宾并不是“鞍钢宪法”的创造者。
马宾早期在新四军工作,是皖南事变的幸存者之一,抗战后被派往东北参加解放东北的战争,主要在新解放区做土改工作,其发动群众运动搞土改的方式也曾一度被高度肯定。
随着东北全境解放,1949年中央决定恢复鞍钢生产,随即中央及东北局调派大批干部进入鞍钢,充实鞍钢的领导力量。
此时在辽宁省委担任秘书长的马宾,也于当年9月到鞍钢就任第一副经理。
之所以选中马宾担任这个职务,一方面与当时鞍钢干部的级别对应任命方式有关;另一方面是因为马宾较其他干部多少掌握工业方面的知识,以及他善于做群众运动工作。
鞍钢的恢复正是靠群众运动的方式完成的。
马宾早在抗战刚刚胜利被调往东北时,就在沈阳搜罗了几箱子有关工业的书籍,努力学习工业知识,按马宾自己的话来说是“对搞工业建设有莫大的兴趣、志愿和决心”。
之后在做辽宁省委秘书长的同时,还在省委机关所在的瓦房店兼职担任滚球轴承厂厂长,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即便如此,当马宾真正走进鞍钢这样的大工厂时发现,他仍然十分缺乏搞工业的基础知识和起码的工作经验。
虽然调派了郝希英、李大璋、王勋等搞过工业的人领导鞍钢,但这些人毕竟只是在根据地搞过小军工厂,对如何管理大工厂也是知之甚少。
收贿赂自毁前程 被“双开”教训沉痛

收贿赂自毁前程被“双开”教训沉痛
佚名
【期刊名称】《实践:党的教育版》
【年(卷),期】2007(000)005
【摘要】现年53岁的范锦奎原为内蒙古自治区就业服务局局长,因严重违纪,于2006年12月,经自治区党委批准,自治区纪委决定给予范锦奎开除党籍处分;自治区政府决定给予范锦奎行政开除处
【总页数】1页(P23-2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262.6
【相关文献】
1.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的法,要率先遵守——天津“8·12”爆炸事故的沉痛教训 [J], 储建国
2.煤矿建设的沉痛教训——新疆铁厂沟露天矿建设失败原因与教训 [J], 刘建安;孟眉
3.双开式工作面直接回柱收作法技术探讨与分析应用 [J], 刘金祥
4.双开式工作面直接回柱收作法技术分析与应用 [J], 李俊斌
5.营口召开“深刻汲取辽宁拉票贿选案沉痛教训”专题民主生活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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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某某投机倒把、受贿案

桂某某投机倒把、受贿案文章属性•【案由】投机倒把罪,受贿罪•【审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倒卖国家计划分配物资,构成投机倒把罪。
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的,构成受贿罪。
正文桂某某投机倒把、受贿案被告人:桂某某,男,51岁,原系湖北省武汉冶金研究所所长。
被告人桂某某因投机倒把、受贿案,由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査明:1988年7月,冶金部分配给武汉冶金研究所30吨镍板的供货合同,每吨价格人民币22100元。
被告人桂某某收到这份镍板合同后,向本所谎称,经冶金部有关人员同意,其中有5吨拨给长沙通用电器公司,并指派工作人员到发货单位办理了合同变更手续,将5吨镍板指标控制在自己手中。
之后,桂某某将其中2吨镍板以每吨82500元的价格,倒卖给长沙通用电器公司。
该公司按桂某某的授意,交给桂某某现金4.5万元,其余12万元汇往发货单位,将5吨镍板的货款全部付清。
此后,桂某某又将3吨(实为3.114吨)镍板,以每吨11.5万元,倒卖给武汉市无业人员陶某某,获取非法收人35.8110万元。
1988年7月,桂某某还批准将本所用于生产的5.004吨镍板,卖给汉川县的周某某等人倒卖。
周某某等人就地加价转手倒卖后,获非法收入6万元,桂某某收受周某某等人的贿赂款1.3万元。
案发后,桂某某将该项受贿款退还给周某某等人。
1988年11月24日,桂某某慑于法律的威力,主动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并退还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桂某某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倒卖国家计划分配物资,非法经营数额52.3110万元,非法获利40.31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投机倒把罪;桂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投机倒把犯罪活动,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桂某某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巳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受贿罪。
科研领域腐败案例

科研领域腐败案例科研领域是知识创新和学术发展的重要领域,然而,正是由于其重要性,腐败问题也在这个领域中时有发生。
下面是10个科研领域腐败案例的例子。
1. 幽灵作者:幽灵作者是指在科研论文中署名但未实际参与研究工作的人。
这种行为违背了科研的诚信原则,损害了研究者的声誉和学术交流的公正性。
2. 数据造假:科研领域中的数据造假是指研究者故意篡改或捏造数据来支持他们的研究结论。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还严重破坏了科学研究的可靠性和可重复性。
3. 抄袭:抄袭是指未经授权将他人的研究成果、观点或文字直接引用或复制到自己的研究中,而不进行适当引用或标注。
这种行为不仅是对原作者的不尊重,也是对学术规范和道德的违背。
4. 学术贿赂:学术贿赂是指为了获得学术荣誉或发表论文而向他人提供金钱、礼物或其他利益。
这种行为扭曲了学术评价的公正性,损害了学术界的信任和声誉。
5. 结果选择偏倚:结果选择偏倚是指研究者基于结果的显著性或有利性而选择性地报告研究结果。
这种行为使得科学研究失去客观性和可信度,误导了学术界和公众对研究的理解和应用。
6. 研究资金挪用:研究资金挪用是指研究者将获得的科研资金用于与研究无关的个人目的。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科研经费的使用规定,还损害了科研的公正性和可靠性。
7. 研究成果夸大:研究成果夸大是指研究者在研究成果的描述和解释中夸大其意义和影响。
这种行为误导了学术界和公众对研究的理解,损害了学术交流的诚信性。
8. 同行评审操纵:同行评审操纵是指研究者在同行评审过程中操纵评审意见或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评审人员。
这种行为扭曲了学术评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损害了学术界的公信力。
9. 研究合作不当:研究合作不当是指研究者在合作研究中不充分披露合作关系或未公正地分配合作成果。
这种行为伤害了合作伙伴关系和学术交流的公正性。
10. 悖论论文:悖论论文是指研究者在同一期刊或会议中发表互相矛盾或相互排斥的论文。
这种行为既浪费了学术资源,又破坏了学术交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我国工控专家魏庆福涉嫌贪污千万受审(图)

我国工控专家魏庆福涉嫌贪污千万受审
(图)
以下是关于我国工控专家魏庆福涉嫌贪污千万受审(图),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被告人魏庆福
7月8日上午,涉嫌贪污公款1300万,私分国有资产500万的原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魏庆福,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魏庆福今年62岁,原是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是我国工控研究领域的专家。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魏庆福伙同原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罗某于1996年至1999年间,利用分别担任原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物资部经理兼总经理助理的职务便利,在为本公司购买芯片的业务过程中,采取加大支付协议付款金额,再要求对方支付多付款项的手段,侵吞本公司公款人民币225万元。
案发后追缴赃款人民币81万余元。
同时查明,1999年底至2000年4月间,魏庆福利用担任原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为本公司购买芯片的业务过程中,采取加大支付协议付款金额,再要求对方支付多付款项的手段,侵吞本公司公款130余万美元。
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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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追缴赃款人民币592万余元。
魏庆福伙同原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张某于1998年12月至2000年12月间,在分别担任原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总会计师期间,先后四次用公款人民币505.9万余元为本单位职工购买商业保险。
案发后追缴赃款人民币488万余元。
检察机关以被告人魏庆福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罗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张某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但未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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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自动化研究院原院长受贿获刑-
67岁的冶金自动化研究设计院原院长于常友,利用职务便利受贿20万元。
近日,市二中院终审以受贿罪判处于常友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4万元。
1995年间,于常友在担任冶金自动化研究设计院院长期间,将该院资金1000万元和500万元委托海南新世纪旅游公司原总经理张凤森,分别存入海南省两家非银行金融机构,以获取高息。
在此过程中,张凤森却非法占有冶金自动化研究设计院215万余元公款。
为此,张凤森于1997年7月给了于常友20万元“感谢费”。
2002年,于常友将该款归还张凤森。
(记者裴晓兰通讯员远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