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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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习】向管理人提出异议是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必要前置程序

【案例研习】向管理人提出异议是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必要前置程序

【案例研习】向管理人提出异议是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的必要前置程序《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对此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债权人对债权表有异议的,应当向管理人提出,如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或者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仍然不服的,则应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该条规定的目的是将债权争议解决在诉讼之前,亦即,债权人应当第一步先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如未获管理人回复或对管理人的复核结果仍然存在异议,才可进入下一步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程序。

案例一【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的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

上述人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对债权表中记载的案涉债权向管理人提出过异议,债权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自身债权如果存在异议,应当首先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债权人仍然不服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调整的,异议债权人才可以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案例索引】蔡金桥、大石桥市兴隆百货有限公司管理人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案,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8民终602号【裁判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来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由举证不能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破产债权确认纠份流程

破产债权确认纠份流程

破产债权确认纠份流程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流程呀,这事儿可有点复杂呢,不过别怕,咱慢慢唠。

一、啥是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你得先知道啥是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简单说呢,就是在一个公司或者企业破产的时候,那些债权人就会来申报自己的债权,但是呢,破产管理人或者其他债权人可能对某些债权有不同意见,这就产生纠纷啦。

比如说,甲公司破产了,乙公司说甲欠自己100万,但是破产管理人查了半天觉得没这么多,或者觉得这个债权根本不成立,这时候乙公司就可能和他们产生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二、纠纷前的准备。

1. 收集证据。

要是觉得自己的债权被小瞧或者不被承认了,债权人可得把证据收集好。

证据这东西就像是你的武器一样。

像合同啊,借条啊,送货单啊,只要能证明你债权存在的东西都要找出来。

比如说你给破产公司供了货,那送货单上有签字的就很重要,还有你们之间的聊天记录,如果提到了货款的事儿,那也是很有用的证据呢。

2. 了解相关法律。

你还得懂点法律知识。

虽然不需要成为法律专家,但基本的破产法相关的规定得知道一些。

比如说债权申报的期限啊,哪些债权有优先受偿权之类的。

要是不懂法律就去打官司,那就像没带武器就上战场一样,肯定要吃亏的。

三、提出债权异议。

1. 向破产管理人提出。

如果债权人觉得自己的债权没被正确对待,首先要向破产管理人提出异议。

这时候你可以把你的证据拿出来,很客气地跟他们说,“你们看,我这个债权是这么这么回事儿,你们是不是算错啦?”管理人一般也会重新审查,如果他们改了那就皆大欢喜。

2. 书面形式。

这个异议最好是以书面形式提出,这样有个记录,也显得比较正式。

就像写封信一样,把你的债权情况,你认为被弄错的地方,还有你的证据简单列一下。

比如说,“尊敬的破产管理人,我是某某债权人,我觉得我的债权金额计算有误,我的证据如下……”四、等待处理结果。

1. 管理人重新审查。

管理人收到你的异议后,就会重新审查你的债权情况。

他们会查看你提供的证据,也可能会再调查一些其他的相关情况。

论我国破产债权确认的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破产债权确认的不足与完善
债权之有 无 、 性 质 与 数 额 的行 为 , 其 法 律 性 质 是 对 当事 人 实 体
及数 额的法律行为 , 狭义的破产债权确认仅仅是指有权 的主体
依法 对破 产债权之有无 、性质与数额予 以确定 和认 可的行为 。
本文是从 狭义的角度探讨债权确认 的 ,因为破产债 权的 申报 、

破 产债 权确 认 的含 义与性 质
破产债权确认 含义 破 产债 权确认 的含义 应有广义和狭义 之分 。广义的破产债权确认包括整个破产债权 的确 认过程 , 指
我 国现行破产 债权确认 制度有违法制原 则主要表现在 以
下两个方面 :
的是债权 人通过破产程序 向有权 的主体 ( 人 民法 院) 申报债权 ,
法》 ) 的规定 , 人 民法 院受理破 产案件 后 , 对债权 人申报的债权 只有经过相应 的法律程 序审查确认 , 方可做 到去伪存真 、 公平 受偿 。破产 债权 的确认是处理破产案件 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关键
步骤 , 是 进 行 破产 债 务 清 偿 的 重 要 前 提 和 依 据 。 由于 破 产 债 权
的确认 不仅事关各方 当事人 的诉讼权利 , 更与各方 当事人 的实
体权 利密切相关 。因此 , 立法应当对其加以科学 而合理 的规定 。
但 我国现行立法关于破产债权确认 的规定存 在许多不足之处 ,
必须 对 其 加 以完 善 。

三、 我 国现行 破产 债权 确认 制度 的不足
( 一) 违 反 法 制 原 则
请人 民法院裁定 。 ” f 2 1 最高人 民法 院《 关于 当前人 民法院审理企
业破 产案 件应 当注 意的几 个 问题 的通 知 》 第 五 条规定 的 “ 债 权人会 议 的职 责包括审 查有关债 权 的证 明材料 , 确认 债 权 有 无财 产担保及其数额 。 ” 最高人 民法 院《 关于贯彻执行 <中国

浅析破产债权的确认程序

浅析破产债权的确认程序

The Capital Luck Camp资本运营 | MODERN BUSINESS现代商业55浅析破产债权的确认程序谢梦梦河北博海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河北邢台 054000摘要:本文以破产债权流程的顺利进行为前提,针对这一问题展开分析。

首先对破产债权以及破产债权确认进行了介绍,随后阐述了破产债权确认环节存在的不足,最后从管理人和法院具有的职权、债权表异议解决和诉讼时效确定、优化破产债权确认程序三个方面对破产债权的确认程序进行了阐述,目的在于使破产案件的审理更加规范。

关键词:破产债权;债权调查;破产申报在《企业破产法》中对破产程序债权确认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实际司法实践的过程中,部分工作人员并不是非常了解现行立法规定,甚至观念和操作惯例存在错误,对当事人权利造成损害。

除此之外,个别地方法院所制定的破产案件审理意见和立法存在出入。

为此,为了能够提高破产案件审理规范性,需要了解破产债权确认程序。

一、破产债权和破产债权确认对于破产债权的理解,一般是立足于实质、形式这两个层面进行了解。

首先,从实质层面分析,当人民法院宣布债务人破产之前,债权人有针对债务人的财产请求权,便可以将其确定为破产债权;其次,从形式层面分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对破产管理人申报财产性请求权,即被认定为破产债权。

虽然这两个层面存在一定差异,但是统一之后便可以被认定为破产债权概念:人民法院宣布债人破产前,将对于债务人的合法债权利用破产债权申报程序,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经过确认之后的真实财产性请求权即为破产债权。

关于破产债权确认的概念,目前存在很多争议,具体包括以下几种说法:其一,破产债权确认就是破产债权运用;其二,破产债权调查中涵盖破产债权确认这一项内容,所以可以将破产债权确认视为其具体内容进行论述;其三,破产申报以及确认是破产债权确认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破产债权确认存在不足尽管其他国家针对破产债权确认有诸多模式,但是整体来说可以将其分为无异议破产债权确认、有异议破产债权两种。

《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企业破产重整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不可避免的现象。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其受到不当损害,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展开探讨,分析当前存在的困境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一)背景及意义在我国,破产重整是企业解决债务危机、恢复经营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往往面临诸多挑战。

保护债权人利益,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在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导致债权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二是信息披露不充分,债权人难以了解企业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三是重整计划执行不力,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

三、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原因分析(一)法律制度缺陷我国破产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存在一定缺陷,如债权人的参与权、知情权等权益保障不足,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机制不完善等。

(二)信息不对称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与债权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

企业可能隐瞒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导致债权人难以做出正确决策。

(三)执行力度不足部分企业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存在执行力度不足的问题。

重整计划执行不力,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

四、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措施建议(一)完善法律制度1. 建立健全债权人参与机制,保障债权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2. 完善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机制,确保重整计划得到有效执行;3.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二)加强信息披露1. 要求企业充分披露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确保债权人了解企业真实情况;2.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方便债权人获取相关信息。

(三)强化执行力度1. 加强法院对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确保计划得到有效执行;2. 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监督,提高执行力度。

破产债权的确认与确认诉讼——兼论债权确认诉讼中的当事人适格

破产债权的确认与确认诉讼——兼论债权确认诉讼中的当事人适格

基 金项 目: 河南大学 2 0 年人 文社会科学规划项 目“ 03 民事诉讼 当事人制度研究 ”x 0 0 1 (l 2 6 ) c 作者简介 : 朱春河 (95 。 , 16 一)男 河南平顶山人 。 河南大学法学院教师 , 硕士 。 主要从 事民商法 学研究 。
①债权 申报还包含着 两个潜 在的意义 。 一是通过 申报后的调查和确认 防止 冒牌债 权人 的非法介入而给合法债权人带来的利益损 害及对破 产程 序带来 的不安定影 响; 是原则上排除债权 申报 以外的债权实现方式 的运用 。因为 , 二 破产法作为一种特殊 的债 务清偿 和债权 实现程 序。 具有 比一般 民事诉讼和执行程 序在法律适用上更为优先的效力 , 债权 申报 以其特有 的提起诉讼的性质( 即破产 申请后 的诉讼参加 ) 正在进 行的 使 切诉讼程 序或执行 程序均告终止 。
关键 词 : 破产债权 ;债权 中报 ; 债权确认 ;确认之诉 ;当事人适格
中圈分 类号 : F 1 .2 D 4 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 :0 7—5 4 (0 60 0 0 — 4 10 3 8 2 0 )4— 0 1 0
破产 清算 以破产 债权 的合法 存 在为前 提 。此 处 所谓 “ 破产 债权 的合 法存 在 ” 除 了实体 法上 合 于债 , 权成 立 的有效 要 件外 ,还包 含着 破产 程序 中债权 调 查 和确认 制 度对 相关 破 产债 权 的合 法性 所进行 的确 认 。债权 的确 认 又 是 以债权 的私权 性质 所决 定 的处 分原 则 引发 的债 权 申报 制度 作为 制 度基 础 的 ,也 即 债 权人 只有 于破 产程 序 开 始后 的一定 期 间 内向 法院 申报 债权 , 出参与 破产 程 序 的意思 表示 , 能 引发 做 才 之后 的债 权确 认 程序 和 债权 分配 程序 。法理 上 ,债 权 申报 的意义 主 要 有两 个 方 面 : 其一 , 债权 人 申报 债 权, 是债 权人取 得破 产程 序 当事 人地 位 , 相应 地取 得 破产 程序参与权 和分配 请求权 的必经程序 。其二 , 债 权 申报 的提 出同时 昭示 了债权 的诉讼 时效 的中断① 。 基 于债权 种类 和 性质 的复杂 性 ,对 不 同性质 和种 类 的债权 的 申报与 确认 是 否应 当设 置 不 同 的制 度 并相 应遵 从 不 同的程 序 , 特别 是 有关 破产 债权 的真 伪 、 数 额 多寡 、有无 担 保及 担保 的效 力产 生争 议 时如何 处 理 ? 凡 此 种 种 法律 问 题 均 与债 权 人 的 利 益 关 涉 至 深 。然 而 ,我 国现行 企 业破 产 法在 此类 制度 与 程序 环 节 的规 定 上非 常 粗 略 ,甚 至存 在 较 多 的 程 序 漏 洞 。如 何填 补与 修 正这 些 疏漏 ,便 是本 文所 要 讨论

破产债权确认起诉状

破产债权确认起诉状

破产债权确认起诉状尊敬的法院:我系原告,李某,现就破产债权确认向贵院提起起诉,希望贵院依法审理。

根据我所持有的相关证据,我在此向贵院陈述以下事实和理由:一、事实背景我是某公司的债权人,该公司于2020年宣告破产。

根据破产法规定,我作为债权人享有按照法定程序优先受偿的权利。

然而,迄今为止,我尚未收到该公司破产清算的相关通知,也没有获得应有的债权确认。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有权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要求破产管理人核实债权。

破产管理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核实债权,并对核实情况向债权人作出书面回复。

而根据我所了解,破产管理人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债权确认的程序,致使我无法获得应有的债权受偿。

三、诉讼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在此向贵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 确认我的债权。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我有权获得应有的债权受偿,贵院应当确认我的债权,并要求破产管理人按法定程序进行核实。

2. 要求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

破产管理人作为法定的破产清算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债权确认的程序,对我的债权进行核实,并及时向我作出书面回复。

3. 要求破产管理人进行债权清算。

根据法律规定,破产管理人应当对破产公司的债权进行清算,并按照法定顺序分配破产财产。

我要求贵院要求破产管理人依法进行债权清算,并按照法定程序分配破产财产。

四、举证材料我已准备了以下证据用于证明我的诉讼请求:1. 我所持有的债权证明文件,包括借款合同、发票等。

2. 相关的破产公告和通知。

3. 其他相关证据,包括与该公司的往来凭证、银行对账单等。

五、诉讼费用及诉讼代理人我愿意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并委托律师担任我的诉讼代理人。

六、陈述事实与法律观点根据我所了解,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应当依法核实债权,并按照法定程序分配破产财产。

然而,该公司的破产管理人至今未对我的债权进行确认,也未进行相应的清算和分配。

这不仅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破产法的规定。

债权确认诉讼

债权确认诉讼

债权确认诉讼债权确认诉讼是指债权人请求法院确认其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一种诉讼方式。

在商业交易和民事债务关系中,债权确认诉讼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债权确认诉讼的基本概念、诉讼程序和实践意义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债权确认诉讼的基本概念债权确认诉讼是指债权人通过向法院申请,请求法院确认其对债务人的债权。

债权确认诉讼的目的是使债权得到法律保护和肯定,确保债务人依法履行债务。

在债权确认诉讼中,债权人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的存在和法律效力。

债权确认诉讼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诉讼方式,它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债权确认诉讼的当事人一般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其次,债权确认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债权的确认而非追索债权;最后,债权确认诉讼通常采用简易的证明程序,加快了解决纠纷的速度。

二、债权确认诉讼的诉讼程序债权确认诉讼的诉讼程序主要包括起诉、举证、庭审和判决等环节。

具体步骤如下:1. 起诉:债权人向法院递交起诉状,详细陈述自己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等。

2. 举证:债权确认诉讼是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诉讼方式。

债权人需提供相关证据,包括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文件等,以证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的存在及其法律效力。

债务人可以提供相反证据来否定债权人的主张。

3. 庭审:法院将组织庭审,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庭审中可以提出对方的证据予以质疑和辩论,法院也会就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调查和审理。

4. 判决: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作出终审判决,确认或否认债权的存在。

如果债权得到确认,则债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债务;如果债权被否认,则债权人需要另行寻求其他救济途径。

三、债权确认诉讼的实践意义债权确认诉讼对商业交易和民事债务关系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首先,债权确认诉讼能够确保债权得到法律保护,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债权确认诉讼有助于解决债权纠纷,促进经济发展。

在商业合作和交易中,经常会出现债权的认定问题,通过债权确认诉讼可以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提高了交易的安全性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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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我国《企业破产法》改变了旧法将破产债权的审查权赋予债权人会议、法院对实体争议一裁终局的不合理做法,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核编制的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即创设了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制度。

该诉讼制度是我国新破产法的最大创新和亮点之一,其意义和作用重大。

但是,由于我国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立法对债权确认诉讼规定还不够完善,并且理论界对此鲜有研究,故在法律适用上,尚有许多复杂问题亟待明确。

本文结合我国现行法律体例和诉讼法原理及国外立法例、判例和学说,予以论述,以期明确法律的适用。

一、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概念、性质及其衔接适用1、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基本概念所谓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是指债务人、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审核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以实体判决的形式审查确认有争议的债权。

由于各国历史文化传统和立法技术的差异,对债权确认诉讼的概念、称谓也有所不同。

如在日本,认为这种诉讼目的在于解决受到管财人或破产债权人异议的债权的确定,故其破产法采用的是“债权确定诉讼”概念。

[1]在瑞士,其破产法规定因其债权全部或部分未获得承认而主张债权顺序方案(相当我国破产立法的“债权表”)无效的债权人可提起诉讼,采取的是“债权顺序之诉”的概念。

[2]在德国,其破产法则直接采用“债权确认之诉”的概念。

[3]我国《企业破产法》只规定债务人、债权人有权通过提起诉讼方式确定有争议的债权,没有明确规定这种诉讼的概念及其性质,但这并不妨碍我们称之为债权确认诉讼。

广义的债权确认诉讼,包括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提起尚未结束的债权确认诉讼和破产申请受理后提起的债权确认诉讼。

狭义的债权确认诉讼,是指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核编制的债权表或债权清单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而提起的诉讼,故又可称之为债权表诉讼。

本文所述的主要是狭义的债权确认诉讼。

2、诉讼的性质关于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法律性质。

在国外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1)认为是为了破产性执行而得到债务名义的给付诉讼;(2)认为是要求异议者作出撤回异议或者承认债权的意思表示的给付诉讼;(3)认为是为了达到消灭异议的效果,形成债权之效力为目的的形成诉讼;(4)认为是求得对破产债权的适格、存否、顺序以及数额等成为异议的对象的事项加以确认的确认诉讼。

日本著名破产法学家石川明认为第四种观点为正确的观点。

[4]在我国,因为债权确认诉讼为《企业破产法》新创设的诉讼制度,学界对其性质尚缺乏深入的研究。

但不外乎可理解为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和给付之诉三种性质。

因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就存在争议的债权起诉债务人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已事实上不可能,只能就确定的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或重整、和解程序,故这种诉讼不属于给付之诉。

同时,这种诉讼目的并非在于消灭异议的效果,而在于确认债权,直接确定其能否参加分配受偿,故非形成之诉,实为典型的确认之诉。

因此,有关债权争议诉讼,可称为破产债权确认之诉。

3、债权确认诉讼制度在新旧破产法交替时期的衔接适用我国债权确认诉讼的立法规定,主要集中反映在《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第58条第3款及相关规定。

因目前我国正处于新旧破产法交替时期,还存在大量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已受理尚未审结的破产案件,故不可避免地存在新旧法律适用上的衔接问题。

关于债权确认诉讼的规定,是否适用于该法施行前已受理尚未审结的破产案件,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意见。

我们认为,债权确认之诉乃为破产法创设的保护广大债务人职工和债权人权益的重要程序保障,同时人民法院完全有能力审理好破产程序所引发的债权确认诉讼,应采取肯定说。

除人民法院已经依据企业破产法施行前的有关法律规定对争议债权作出裁定的之外,债务人、债权人均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有争议的债权。

二、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提起及其审理程序(一)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条件债权确认诉讼,是立法者为了妥当解决对有异议债权的实体争议而设置的特殊诉讼程序,为确定债权的最后司法审查确认程序。

故它的提起,应当符合以下要件。

1、债权人应依法申报其债权,否则不得行使诉讼权利,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除外。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1款、第56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权利。

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主要是指《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的职工劳动债权和公法意义上的税收债权。

2、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完成审查程序,并编制了债权表,或者对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完成了调查公示程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立法,法律赋予了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查和调查核实的职权,所有债权必须先由管理人审查核实后才能予以确认或不确认。

在管理人未完成债权审查核实和公示程序之前,任何人不得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如债权尚处于待审查确定状态,提起相关诉讼只是徒增纷扰,绝无实益。

3、对管理人审查编制并予公示的债权清单或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而管理人不予认可的才能提起诉讼,诉讼的对象限于对管理人记载的债权的异议事项。

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第58条规定,如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则由人民法院直接行使债权确认权,裁定予以确认。

对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已发生如同确定判决一样的法律效力,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再提起诉讼。

只有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存在实体争议的时候才能提起诉讼程序。

4、应当依法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债权确认诉讼属于独立于破产案件的财产争议诉讼案件,故依法应缴纳诉讼费用(二)债权确认诉讼的审理程序1、债权确认诉讼的提起权和起诉责任。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时,在受到异议债权的债权人和异议人之间,谁应拥有主动提起债权确定诉讼的权利,或者说起诉责任在于谁。

对此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确,债务人、债权人均可主动提起诉讼。

在国外则视受到异议的债权为有名义债权或无名义债权而定。

有名义债权是指具有执行力的债权或者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无名义债权则是指不具有执行力的债权或者未经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

在有名义债权场合,异议人负有起诉责任;在无名义债权场合,则由受到异议的债权人提起诉讼。

[5]这种起诉责任的划分,也符合我国现行法律体例,可以借鉴吸收为我国债权确认诉讼制度所用。

2、债权确认诉讼案件的专属管辖。

从比较法角度看,大多数国家的破产法都规定,有关债权确认诉讼案件的专属于破产法院管辖。

[6]虽然我国《企业破产法》没有直接规定债权确认诉讼案件的专属管辖,但根据该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债权确认诉讼作为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的一种,也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即使诉讼标的不属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该法院对债权确认诉讼也享有专属管辖权,而不受级别管辖规定的限制。

但是对于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提起尚未结束的债权确认诉讼,依照《企业破产法》第20条的规定,可由原审理法院继续审理,而不必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3、债权确认诉讼审理程序的法律适用。

债权确认诉讼属于在破产程序中有关当事人的实体争议民事诉讼,应适用有关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理。

对此,《企业破产法》第4条规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 故债权确认诉讼可以直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包括审判组织、一审、二审程序等。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确认诉讼本附属于破产程序,诉讼的目的在于参与或排除其参与破产财产分配,如拖延过长时间则会失其意义,故应尽快审结。

对此,瑞士破产法专门规定“本诉讼按加速程序审理” 的立法例,[7]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4、债权确认诉讼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协调。

因我国《企业破产法》立法对破产程序和实体争议民事诉讼程序已采取分别审判主义,故债权确认诉讼并不会影响作为主程序的破产清算程序。

但是,由于债权确认诉讼的目的在于确定债权能否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而债务人破产案件与有关债权确认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分别进行,两者往往不能同步,故必然会产生法律上的程序协调问题。

如债权确认诉讼案件先行审结,则已经判决确认的债权当然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但是,如果债务人破产清算提前完成,至破产财产分配时,相关债权确认诉讼案件仍然未审结的。

此时,对于正在进行诉讼的债权为未决债权。

管理人应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19条规定,对诉讼未决的债权,应当预留其分配额,并将其提存。

待诉讼案件审结时,再按照最后判决确定的债权进行分配;如果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因此,债权确认诉讼不能过分拖延,必须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内完成,否则将失其法律和经济意义。

三、普通破产债权的确认诉讼《企业破产法》第58第3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为普通债权确认诉讼的主要法律依据,对该法律的理解与适用,需要明确以下要义和问题。

(一)有关债权的异议事项。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数额、清偿顺序、优劣效力以及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申请强制执行期间等与破产财产分配有关的债权事项,均可以提出异议。

如对债权记载事项有异议,而管理人不予变更的,债务人、债权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审查确认存在争议的债权事项。

对于债权表的债权记载,存在诸如计算错误、文字、债权人名称等明显错误,则可由管理人直接予以更正。

在国外,相关判例学说认为,债权人不得主张申报债权以外的、或者比申报债权数额多的债权的存在,不得主张未申报的优先权。

[8](二)债权确认诉讼的基本类型及其诉讼主体1、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为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的地位独立于管理人,特别是在重整、和解程序,代表着不同利益。

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记载债权的是管理人,而非债务人自身,既然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独立于债务人,不全代表债务人,故应允许债务人对管理人审核记载的债权提出自己的异议意见,允许债务人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在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提起诉讼的场合,债务人作为债权确认诉讼的原告,应将受到异议债权的债权人列为被告。

如除债务人之外,还有其他异议人时,债务人可将其他异议人吸收为自己一方的当事人,即为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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