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提交的材料及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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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4.03.19•【字号】•【施行日期】2014.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甘肃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司法局,甘肃矿区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工作,加强对律师事务所设立工作的监督指导,提高行政审批效能。

根据《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现就我省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有关程序、流程作出细化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专职从事律师职业;2.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3.合伙所设立人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个人所设立人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二)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设立条件:1.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②有书面合伙协议;③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④有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资产。

2.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②有书面合伙协议;③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④有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

3.个人律师事务所: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②有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资产。

4.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②有两名以上专职律师;③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5.律师事务所分所:①设立人为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且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已满,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期限已满两年;②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住所;③有三名以上派驻律师。

到欠发达市县设立分所的,派驻律师可降至一到两名;④有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资产,到欠发达市县设立分所的,资产可降至人民币10万元;⑤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律师事务所成立

律师事务所成立

一、律师事务所申请条件: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三)有三名以上的律师(发起人必须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在申请之日前三年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处罚)。

二、申报材料(一)呈报材料目录;(二)律师事务所登记表;(三)申请书;(四)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订立的合伙协议;(五)律师事务所章程;(六)开办律师事务所资金证明;(七)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八)发起人个人资质证明材料:1、居民身份证和户籍材料复印件2、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包括证号页和年审注册页)3、个人简历4、原所在单位出具的过去三年内工作业绩和执业道德鉴定(九)拟聘用的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件和有效执业证书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办理流程:1、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申请表格,准备申报材料并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在20日内上报省厅,不符合条件的直接退回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3、省厅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日内将申报名称登陆司法部网站统一检索、核准,司法部对律师事务所名称审核时间为10-15日。

4、名称核定后,省厅审核正式申报材料,符合申报条件的在20日内审批核准成立,并在5日内归入电脑档案;不符合条件的退回主管司法机关责令补充材料或说明不予批准。

1、程中所指的时间均按照工作日计算;2、申报新设律师事务所时名称检索不能通过的,经省厅通知应重新填写《新设立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登记表》,申请重新检索名称,检索时间按省厅收到新的申请起算;3、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的无需计算名称检索时间;4、如有其他特殊情况(如出差、休假),时效自该特殊情况消除后开始计算;补充材料的、审批时限按照材料补充完整之日起重新计算;5、在我省执业的律师申请在我省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其申请地所在司法行政机关直接向省厅为其提出调档申请,在省厅收到其档案之后,再开始办理申报设立律师事务所;6 、申请人在申报设立机构时,在申请表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事项上请填写律师机构的固定电话;7、申请新设律师机构的,在机构批准设立后2周内应申报办理所有发起人的个人执业证;8、新设律师机构须经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验收后方可开业,验收项目包括: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规章制度、行政人员到位情况、发起人执业证办理情况、税务登记及银行开户办理情况等。

南昌注册律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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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是法律行业执业的凭证,是律师事务所开展业务的必备证件,下面是相关参考内容:
一、证件名称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二、证件概述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是律师事务所依法开展业务的证明文件,由司法行政机关颁发,并标明律师事务所名称、许可证号码、颁发时间、有效期限等内容。

三、申请条件
1、在司法行政机关注册登记的律师事务所;
2、具有法律行业执业资格的主办律师人员;
3、符合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和相关规定。

四、申请材料
1、律师事务所注册登记文件;
2、律师资格证书、主办律师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个人
材料;
3、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材料;
4、其他有关法律文件和证明材料。

五、审批程序
1、律师事务所提交申请材料至司法行政机关;
2、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并现场检查;
3、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六、有效期限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到期后需要重新申请。

七、注销与变更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遇到注销或者需要进行变更时,律师事务所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申请办理。

律师事务所成立条件和程序

律师事务所成立条件和程序

律师事务所成立条件和程序一、律师事务所成立条件律师事务所是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机构,其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具体条件如下:1. 律师资格:成立律师事务所必须由具备律师资格的人员来组成,这意味着至少有一名律师担任负责人。

2. 注册登记:律师事务所需要通过正式的注册登记程序来成立。

在进行注册登记前,通常需要先进行名称核准,确保所选名称符合相关规定并且未被占用。

3. 经济实力:成立律师事务所需要一定的经济实力,包括足够的启动资金和日常运营资金。

这是因为律师事务所的运作需要支付办公场所租金、员工工资、法律研究材料费用等。

4. 办公场所:律师事务所需要有专门的办公场所,满足律师团队工作的需求。

办公场所应该符合相关法规,例如具备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合规要求。

5. 人员配备:律师事务所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律师和相关工作人员,以应对不同类型的法律事务。

人员配备应根据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和业务需求进行合理安排。

6. 法律规范遵循:成立律师事务所需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等。

二、律师事务所成立程序1. 确定组建意向:首先,有意成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需要明确自己的组建意向,并与其他律师进行沟通和协商,确保有足够的合作意愿和共识。

2. 名称核准:在确定组建意向后,律师事务所的名称需要进行核准。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并且与已有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不冲突。

3. 准备必要材料:在进行注册登记前,律师事务所需要准备一系列必要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律师执业证书等。

4. 提交注册申请:准备好必要材料后,律师事务所需要将注册申请提交给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

具体的提交方式和流程可能因地区而异,需要遵循当地的相关规定。

5. 审核和登记:注册申请提交后,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律师事务所将获得注册登记证书,正式成立。

6. 办公场所和人员配备:律师事务所成立后,需要租赁或购买办公场所,并进行装修和配置工作。

律师业务工作流程及所需材料

律师业务工作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合伙、合作)业务工作流程1.申请1.1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2)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3)有3名以上的律师。

1.2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提交的材料:(1)申请书;(2)符合法律规定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合伙所需);(3)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保证书;(4)资金证明;(5)办公场所证明;(6)材料真实保证书。

1.3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均可申请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具体初步受理单位为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开办地的属地司法局,属地司法局统一将申请材料上报苏州市司法局。

1.4申请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受理和初审2.1受理及标准:(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2)申请合伙律师事务所中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①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执业证书号码;②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总额,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③合伙人的权利、义务;④合伙人收益分配比例、方式以及债务的承担方式;⑤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⑥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⑦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应承担的责任;⑧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和程序,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⑨律师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⑩合伙人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3)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执业场所;②律师事务所的宗旨;③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④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⑤律师事务所主任的职责以及产生和变更的程序;⑥律师的权利和义务;⑦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⑧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⑨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⑩律师事务所章程的修改程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4)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5)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6)有三名以上的律师;(7)申请人必须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并在申请之日前三年的执业活动中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申请合作所的发起人仅要求三年以上执业经历);(8)若申请人曾经是其它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在该律师事务所成立两年内,退出合伙或被除名的,则该申请人在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时应说明退出合伙或被除名的原因;登记机关也可以向该律师事务所调查申请人退出合伙或被除名的原因。

律师事务所设立流程

律师事务所设立流程

律师事务所设立流程一、申请名称预核准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应当由设立人或者设立人代表向拟设立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局申请办理。

二、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提交材料(一)全体设立人签字的设立申请书;(二)名称检索通过通知书;(三)全体设立人签字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2、律师事务所的宗旨;3、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4、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个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

6、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7、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8、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9、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10、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11、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四)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应当包括律师执业证书证号页、本人相片页和年检注册章页。

(五)住所证明;住所证明是指办公场所的租赁协议(包括租赁意向书)或其它合法使用证明。

1、办公场所如果是私人房屋,需提供出租人对所出租的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明(购房合同或产权证书)。

2、办公场所如果属于转租房屋,需提供转租人与原出租人的租赁合同及原出租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明(购房合同或产权证书)。

(六)资产证明;资金证明是指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书。

每位申请人提供的存款证明书上的存款数额应与合伙协议确定的出资比例相同,存款形式应为人民币,存款期限至少为30日。

(七)设立律师事务所有关事项的承诺书;承诺书在“北京律师管理平台”办事指南中下载格式文本。

律师执业许可指引

律师执业许可指引

律师执业许可指引一、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1996年5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9月21日司法部令第119号发布,2019年3月16日司法部令第143号修正)。

二、申请条件(一)根据《律师法》第五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4、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二)根据《律师法》第十二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第(一)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2、经所在单位同意兼职律师执业。

(三)根据《律师法》第七条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审批程序(一)申请:由申请人向拟执业律师事务所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局提出,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设区的市司法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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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提交的材料及审核程序
一、应提交的材料:(一式三份)
(一)向省司法厅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书;
(二)报省司法厅进行名称检索的律师事务所备用名称(五个以上,并按选用的顺序排列);----优先于其他材料,先申请名称,多想几个和全国律所名称及谐音不同的名称,以免名称核准不符合,退回再次申请耽误时间。

重要:首要申请名称核准,提交十个名称供核准,获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名称检索结果
(三)个人律师事务所章程;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提交章程的内容应分别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的规定,且章程应明确规定设立事业发展、执业风险、社会保障和培训等项基金;
(四)设立人简历(含律师执业经历)、身份证和律师资格证(法律职业资格证)的复印件、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保证书;
(五)设立人原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律所公章)(六)资金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起人拥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并用于开办律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七)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发起人自有或租用办公场所的相关证明材料(租赁合同及房产证复印件);
(八)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发起人具有五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处罚的证明;
(九)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查意见。

向省司法厅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书应抄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

上述应提交的材料未注明复印件的均需提供原件,凡复印件应由初审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盖章确认。

二、审核登记程序:
(一)律师事务所应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二)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

省直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司法厅。

(三)省司法厅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
程序作出予以登记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有关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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