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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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设立分所申请书模板

律所设立分所申请书模板

致:[审批机关名称]关于设立[律师事务所名称]分所的申请尊敬的审批机关:我们律师事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向贵机关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名称]分所。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律师事务所基本情况[律师事务所名称]成立于[成立时间],是一家具备丰富执业经验和专业实力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自成立以来,我们始终秉承“仗义执言、诚信执业、和谐共赢”的服务理念,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

我所在业务领域涵盖刑事辩护、民商事法律服务、行政诉讼及常年法律顾问等非诉业务,已为众多客户提供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二、设立分所的必要性为了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拓展业务领域,提高我所的专业影响力,我们计划在[分所所在地]设立分所。

分所的设立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服务当地客户,实现资源共享,进一步提升我所的整体实力。

三、分所的基本情况1. 分所名称:[律师事务所名称]分所2. 分所地址:[分所所在地详细地址]3. 分所负责人:[负责人姓名],具备[任职经历]年以上的专职律师执业经历。

4. 分所人员配置:计划派驻[人数]名专职律师,均为具备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

5. 分所业务范围:分所将秉承总所的服务理念,主要从事[业务领域]等法律服务。

四、分所设立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1. 我所成立时间满[年限],具备良好的业绩和声誉。

2. 我所有专职律师[人数]名以上,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

3. 我所的年业务收入在[金额]万元以上,具备稳定的经济来源。

4. 我所在提出设立分所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

5. 我所派驻分所的专职律师和在分所的负责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申请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们已准备如下申请材料:1. 申请书2. 分所的名称、组织机构、业务范围和管理章程3. 派驻分所的执业律师的名单、简历和相关资格证明4. 其他贵机关要求提供的材料我们真诚地希望贵机关能够审批我们的设立分所申请,我们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分所的合法、合规运作。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

,
立分 所的
由批 准机 关 向 律 师 事务 所 颁 发 《律
.
师事 务所分 所执业许 可证 》 并将批 准文 件报本


.
省 自治 区 直 辖 市 司 法 厅 ( 局 ) 备 案 同 时
抄 送 申请设 立 分 所的 律师 事 务 所 的原 批 准 机




批 准 机 关 所 在 地 的 省 自治 区 直 辖 市 司
第二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一 九 九 五 年一 月 一 日起 施 行 。 司 法 部 原 有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相 抵 触 的 .

以本 办法为 准
第 七 条 批 准 机 关 自收 到 申请 文件 之 日 起
三十 日 内应 当作 出批 准 或 不 批准 设 立 分所 的批
,

复 决 定 并 通 知 申请 的律 师 事 务所 被 批 准 设
书 》 和 《律 师 工 作 执 照 》 的 复 印件 ;
.

地 区 以 及 乡 镇 设 立 分 所 应 当予 以 倡导 和 鼓励
.
第三 条 律师 事务所 设立分 所 必须同 时
(四 ) 分所 负责人授权 委托 书 ; (五 ) 分所 的开 办 资 金 和 执 业 场 所 证 明 ; 记 派 驻分所 的专职 律师 应 当 同 时 申
请更 换 分 所 所 在 地的 《律 师 工 作 执 照 》; 分 所 在
当 地 聘用 的专 职 律 师 或 兼 职 律 师 申请 领 取 《律
师 工 作 执 照 》,

按当地有关规 定办理
第九 条 律师事务所 对不批准设立 分所的
,
决 定不 服 的 可以 在 收到 不 批 准 文 件 之 日起 十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0日司法部令第49号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所在市、县以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为律师事务所分所。

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由分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登记。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一)成立时间满4年; (二)有专职律师20人以上;(三)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第五条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三)有3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第六条分所的名称应当为:律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地(市、县)地名+"分所"。

一个分所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分所所在地(市、压滤机滤布厂家县)司法局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 (二)派驻分所的律师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及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三)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四)分所的执业场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五)由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接受申请的市、县司法局应当在30日内提出意见,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通过报送的司法局和提出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并抄送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收到准予登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分所的开业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在7日内办理完毕,并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同时将派驻分所律师的执业证书更换为分所住所地的律师执业证书。

在上海注册分公司需要哪些手续

在上海注册分公司需要哪些手续

在上海注册分公司需要哪些手续在上海注册分公司需要哪些手续需要提交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上海分公司注册登记的名称与提交材料问题1. 上海分公司注册登记,如分公司的名称中不单独使用字号,可不履行名称预先登记程序;单独使用字号,应履行名称预先登记程序。

2.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自公司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表式(1))(2)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营业场所证明;(表式(3))(4)指定(委托)证明;(表式(4))(5)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金杜律师事务所总所和分所直营模式

金杜律师事务所总所和分所直营模式

金杜律师事务所总所和分所直营模式
金杜律师事务所采用总所和分所直营模式。

总所是金杜律师事务所的总部,负责管理和领导整个事务所的运营和发展。

分所是总所设立的分支机构,负责开展地方性业务和服务。

总所直营模式意味着总所直接管理和运营所有的分所。

这样做的好处是总所可以更好地掌握和管理事务所的各个分所,确保业务的统一性和高质量的服务。

总所可以统一培训律师和员工,保持品牌形象的一致性。

同时,总所还可以进行更好的资源整合和分配,确保事务所各个分所的协同合作。

分所直营模式意味着分所由总所直接经营和管理。

这种模式的好处是总所可以有效地监督和指导分所的运营,确保分所的业务方向和总所的发展战略一致。

总所可以提供专业的支持和指导,确保分所的业务能够得到良好的发展。

总所和分所直营模式可以提高事务所的管理效率和协同合作能力,确保服务质量的统一和高水平。

同时,总所和分所直营模式也能够更好地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品牌形象和专业声誉,提升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3号]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3号]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33号)《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萧扬一九九四年七月二日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条件和审批程序,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活动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县、市行政区划以外的地区以及乡镇设立分所。

律师事务所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乡镇设立分所,应当予以倡导和鼓励。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满二年;(二)律师事务所有专职律师十人以上;(三)律师事务所的年业务收入在五十万元以上;(四)律师事务所在提出设立分所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五)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的专职律师须在二名以上;(六)派驻分所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两年以上专职律师执业经历。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名称为:本所名称加分所所在地的地名后加“分所”。

一处分所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由分所所在地的地区(州、市)司法局批准。

律师事务所分所,由分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批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分所的名称、组织机构、业务范围和管理章程;(三)派驻分所的执业律师的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和《律师工作执照》的复印件;(四)分所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五)分所的开办资金和执业场所证明;(六)经律师事务所原批准机关出具的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材料;(七)律师事务所情况简介;(八)批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律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职责

律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职责

律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职责一、引言律师事务所在发展过程中,为了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通常会设立分所。

分所的设立既可以更好地满足当地客户的需求,也可以扩大律所的影响力。

分所的管理工作同样重要,律师事务所需要明确分所的管理职责,确保分所的合规运作和良好发展。

二、分所经营管理1. 分所业务管控:律师事务所需要对分所的业务进行管控,确保分所的业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在合规的前提下,鼓励并支持分所开拓新的业务领域,提高分所的市场竞争力。

2. 分所人员管理:针对分所的人员情况,律师事务所需要合理配置人员资源,包括律师、行政人员等。

对分所人员的招聘、培训和激励制度进行全面管理,确保分所人员稳定和高效工作。

3. 分所经济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的分所财务管理制度,对分所经济活动进行监控和管理,防范财务风险。

对分所财务状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4. 分所业绩考核:律师事务所需要建立科学的分所业绩考核体系,对分所的工作业绩进行定期评估。

通过对分所业绩进行考核,激励分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分所的整体绩效。

三、分所法律风险管理1. 法律风险预防:律师事务所要重视分所的法律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的法律风险预防机制。

通过对分所业务活动的全面了解和监控,及时发现并解决分所存在的法律风险隐患,确保分所的合规经营。

2. 法律纠纷解决:对于分所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律师事务所需要建立法律风险应对机制。

及时响应分所可能面临的诉讼或仲裁等法律纠纷,为分所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最大程度减少法律纠纷对分所的负面影响。

四、分所合规监督1. 合规检查和审计:律师事务所应定期对分所的合规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确保分所的各项业务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避免因合规问题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2. 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分所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律师事务所需要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包括对分所员工的知识产权教育、分所知识产权的登记和管理等,防范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流程图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流程图
(10)设立申请联系单。 律师事务所申请合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拟合并各律师事务所决定合并的决议,应明确合并前财产的 处置方案; (2)拟合并律师事务所达成合并协议; (3)合并申请书,由拟合并律师事务所共同向市司法局提出; (4)拟合并律师事务所章程,由全体律师签署; (5)拟合并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签署; (6)选举拟合并后律师事务所主任的决议及主任情况简介; (7)合并后律师事务所需要更名的,应在确定新名称前通过市司 法局作名称检索; (8)办公用房使用证明; (9)律师及专职行政人员名单; (10)聘用人员(包括聘用律师和专职行政人员)聘员合同,新 聘用人员应符合新所设立聘用人员条件; (11)拟合并各律师事务所资产审计报告; (12)区县司法局初审意见书。
(6)律师事务所发起人、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申请人、专职律师 材料。包括简历、人事档案保管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执业证 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个人开业所申请人另需提交3名执业5 年以上并担任合伙人或合作人的专职律师的推荐信;个人开业所 其他专职律师需提交聘用意向书。人事档案保管证明由档案保管 单位出具,专职律师人事档案应由上海法律人才交流中心保管。 发起人为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负责人的应先办理退伙、负责人 变更登记手续; (7)办公场所使用证明。购房合同或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和出租 单位有权出租的证明。办公场所应为同一地点相互联系的整体, 与生活场所明显区分且适宜办公,使用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相 互分离各自独立的场所不能累计计算面积; (8)资产证明。律师事务所的资产可由现金和实物财产组成。现 金出资到位证明,应由区县司法局出具的资金代管证明或以律师 事务所发起人名义开列的银行存款证明。实物财产应当提供拟设 立律师事务所或以发起人为购买人的购买商品发票或有效的所有 权证明。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另需提交执业风险准备金存款证明; (9)名称检索表。名称检索表中应提出5个以上的备选名称,并 标明选用的先后顺序。最后名称以司法部核准同意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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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的流程
作为中国最大的城市和经济中心,上海的法律市场一直处于高速发展状态。

无论是本
地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需要寻求专业法律服务方面的支持。

因此,许多律师事务所纷纷
在上海设立了分所。

如果您计划在上海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下面是相应流程的详细介
绍。

1.了解设立条件
在开始设立之前,您需要了解上海市有关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的法律规定和审批要求。

在中国,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此外,上海市司法局也发布了一系列实施细则和政策文件,规定了设立
律师事务所分所需要具备的条件。

2.申请执业许可证
在设立分所之前,您需要获得上海市司法局颁发的执业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律师法》规定,所有在中国境内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都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许可证,方可从事律师业务。

如果您的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其他城市已经获得执业许可证,则可以通
过联系上海市司法局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执业许可证。

3.寻找办公地点
一旦获得了执业许可证,您需要为分所寻找一个合适的办公地点。

根据上海市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办公地点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要求。

一般来说,您需要确保办公地点
的面积满足法律要求,并且配备了相应的设施和设备。

4.制定分所章程
律师事务所分所的章程必须经过上海市司法局批准,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律
师事务所管理条例》,律师事务所分所的章程应明确分所的名称、设立理由、业务范围、
组织架构、人员编制等内容。

章程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律师事务所分所的业务运营符合法律
规定,并为后续的管理工作提供指导。

5.注册公司
就像在其他城市设立律师事务所一样,在上海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需要注册一个有限
责任公司,以便进行相关业务活动。

在注册公司时,您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提交必
要的文件和材料,例如公司名称、成立文件、投资证明、注册资金等。

6.申请营业执照
一旦注册公司成功,您需要向上海市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是中国所有公司必须持有的证明文件,也是银行开户、签署合同、申请购买股票等业务活动的必备文件。

在申请营业执照时,需要提供与公司注册时提交的文件和信息相同的资料。

7.完成注册税务登记
完成注册税务登记也是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必要步骤之一。

在上海,您需要向上海市税务局提交相应材料,例如公司的税务登记申请表、公司注册证件等。

税务登记后,律师事务所分所就可以开始缴纳相关税务,并获得税务发票。

以上就是在上海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的流程。

在实施设立之前,您应该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审批流程,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问题。

当然,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需要投入了相当多的资源和时间,但是对于那些想要在上海实现业务扩张的律所来说,也是一次绝佳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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