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律师事务所设立流程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长征律师事务所转制方案》的通知-平政办发〔2020〕94号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长征律师事务所转制方案》的通知正文:----------------------------------------------------------------------------------------------------------------------------------------------------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长征律师事务所转制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区属各单位,驻平各有关单位:《白银长征律师事务所转制方案》已经区八届政府常务会第49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该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21日白银长征律师事务所转制方案按照《关于白银市平川区司法局所属事业单位分类的批复》(平事改办发〔2016〕18号)《白银市平川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方案》(区委办发〔2020〕16号)的要求,对白银长征律师事务所进行了认真调查,并在征求律师事务所人员及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为指导思想,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建立起产权明晰、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促进公益事业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妥善处理转企改制后原单位工作人员的安置问题,确保平稳过渡、改制增效。
二、基本情况白银长征律师事务所系区司法局下属事业单位,副科级建制,前身是白银市平川区法律顾问处(后更名为“白银市平川区律师事务所”),设立于1986年,在司法行政系统的行业管理上登记为国资律师事务所,无独立的法人资格、财务和资产。
2011年5月12日,区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法律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平政办发〔2011〕85号),《意见》下发后,白银长征律师事务所从区司法局原办公场所搬出,在外租房办公,并设立单独财务,依法纳税,外聘社会律师,实行企业化管理,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同时每年上交区财政管理费2万元,管理费交至2019年。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20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20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律师执业许可程序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1号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1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24•【文号】•【施行日期】2020.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1号2020年7月24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备案规定》),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
为了方便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做好备案工作,证监会制定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备案工作指引,请各律师事务所对照适用。
一、备案类型《备案规定》规定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首次备案(第五条)、重大事项备案(第十六条)和年度备案(第十七条)三种备案类型。
(一)首次备案:律师事务所从事《备案规定》第五条所列证券法律业务的,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首次备案。
律师事务所从事《备案规定》第五条所列证券法律业务时,只须进行一次首次备案即可,不需要“一事一备”。
(二)重大事项备案。
已完成首次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在发生《备案规定》第十六条所列重大事项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重大事项备案。
(三)年度备案。
已完成首次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进行年度备案。
二、备案系统为了方便律师事务所提交备案材料,证监会在政务服务平台(https:///),开发建设了律师事务所备案信息采集系统。
律师事务所仅需要通过采集系统报送备案材料,无需再向证监会和司法部报送其他形式的备案材料。
律师事务所在报送备案材料前,需要在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首页“组织机构注册”栏目注册账号,成为政务服务平台用户。
注册账户时,组织机构类型选择“合伙企业”。
律师事务所由总所负责注册账号,且只能注册一个账号,统一负责报送本所的备案材料。
律师事务所分所不得注册账号,不得以分所名义报送备案材料。
三、备案材料及报送方式律师事务所在进行首次备案、重大事项备案和年度备案时,报送的备案材料及报送方式如下:(一)首次备案根据《备案规定》第十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首次备案应当报送的材料包括:1.律师事务所备案表;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3.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执业律师因执业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以及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情况;4.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风险控制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5.负责证券法律业务风险控制的人员配备情况;6.截至备案上月末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合伙人、执业律师情况。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文档

2020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 Writing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一第一条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部颁规章和规则而制定,以本事务所章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为依据,是本事务所业务管理的准则。
第二条业务管理规定的宗旨是: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事务所实行科学管理;本事务所实行律师分工负责制;建立健全本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制度,真实记录律师活动,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坚持重大案件向有关部门请示汇报,疑难案件集体讨论,为委托人负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事务所的部门划分如下:一、办公室:负责本事务所的一般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和财务总务工作。
二、知识产权部:负责办理: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出版著作权、名誉权、税务、保险、注册登记等项法律事务。
三、房地产业务部:负责办理房地产开发、买卖、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工程承包、招标、合同见证等各项法律事务。
四、金融、证券业务部:负责办理引资、融资租赁、借贷、抵押、担保、企业股份制改造、公司设立、股票发行、上市等各项法律事务。
五、国内外经济业务部:负责办理涉外及国内的经贸、期货、海商、国际保险,企业破产清算、分立,合并等项法律事务。
第四条本事务所按上级下发的工作规程要求,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填写受案通知单,按标准收费,收案表应经主任签字。
第五条本事务所建立收案制度,以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之日为收案日期;以接到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期。
常年法律顾问以合同规定的起止日期为收结日期。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资格条件及基本要求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资格条件及基本要求资深律师,业务领域:新三板、私募基⾦、资本⾦融、建设⼯程、公司治理、国有企业法律服务等⾦融证券及民商事法律业务。
【合作】【业务交流】【投稿】微信:mayliewz邮箱:maojiemaylie@本⽂为猫姐《私募基⾦管理⼈相关法律意见书撰写要点及实务攻略》系列之四——第四章第⼀、⼆节。
《私募基⾦管理⼈相关法律意见书撰写要点及实务攻略》系列⽂章列表:1、私募基⾦管理⼈相关法律意见书撰写要点及实务攻略(⼀)--私募基⾦管理⼈概述2、解读私募新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监管的若⼲规定》(附:新规与已有私募基⾦监管法律法规规定新旧对⽐表)3、与私募基⾦管理⼈相关的法律意见书的分类第⼀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资格条件中国基⾦业协会要求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为私募基⾦管理⼈出具法律意见书。
⽬前,中国基⾦业协会已对出具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提出了具体的资格条件。
除此之外,对出具与私募基⾦管理⼈相关的其他类别的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资格条件,中国基⾦业协会未作强制性要求,申请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适合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因此,在中国境内依法设⽴、可就中国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律师事务所及中国执业律师,均可受聘为私募基⾦管理⼈出具法律意见书。
⼀、中国基⾦业协会⿎励(⾮强制)私募基⾦管理⼈选择的主体(⼀)满⾜以下条件的律师事务所: 1、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准⾼,社会信誉良好; 2、有⼆⼗名以上执业律师, 其中五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3、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 4、最近两年未因违法执业⾏为受到⾏政处罚。
(⼆)满⾜以下条件的执业律师:1、最近三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2、最近三年连续执业,且拟与其共同承办业务的律师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3、最近三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领域的教学、研究⼯作,或者接受过证券法律业务的⾏业培训;4、最近两年未因违法执业⾏为受到⾏政处罚。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1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1为加强我所律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的素养,确保我所律师队伍的连续教育健康有序的进展,特制定本方法。
一、业务培训业务培训是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进行的一项经常性的连续教育方式。
1.培训对象:本所全体律师;2.培训方式:业务培训的方式由事务所依照实际情形灵活安排,要紧形式有:〔1〕短训班〔2〕专题讲座;3.培训内容:〔1〕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说明;〔2〕与律师业务有关的经济、科技知识;〔3〕与律师业务有关的技能;二、业务学习全体律师应将业务学习正规化和经常化。
1.业务学习的方式:每周组织一次业务学习,时刻为周五下午3:00-6:00。
2.学习内容:〔1〕律师新业务的学习;〔2〕律师业务体会交流;〔3〕律师业务讨论。
三、学历晋级提倡全所律师在不断提高自身素养的基础上,连续研读高一级学历,力争本所律师学历结构在河南名列前茅,鼓舞本所律师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四、律师业务交流1.加强本所与境内外律师事务所的业务交流合作关系;2.依照现在的交流关系派出律师到境内外律师事务所进行考察、学习;3.接收境内外律师事务所律师来本所考察和实习。
五、课时要求全所律师每年同意连续教育的课时,应许多于四十课时。
六、本方法2020年10月8日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并同时实施,说明权属合伙人会议。
印章治理制度一、为加强本所印章的治理,爱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和安全性,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所印章的治理部门为内勤,总负责人为所主任。
三、律师事务所印章包括行政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和银行预留的主任印鉴或其他个人印鉴。
行政章用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书和其他需要盖章的事务;财务专用章用于纳税、支票的签发和其他相关财务事务;发票专用章只用于律师业务服务发票;银行预留的个人印鉴只用于办理开户银行所需办理的事务。
四、本所印章均由专人保管:行政章、银行预留的个人印鉴由主任保管,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行政主任保管,在上述保管人外出等专门情形下由本所主任指定其他人临时保管。
天津市律师协会印发《天津市律师协会章程》
天津市律师协会印发《天津市律师协会章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20.06.29•【字号】津律协发〔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律师协会章程》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全市律师:新修订的《天津市律师协会章程》已经第八届天津市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现予发布。
天津市律师协会2020 年6 月29 日天津市律师协会章程(2002 年 6 月18 日第五次天津市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008 年 1 月18 日第六次天津市律师代表大会修订。
2015年6月19 日第七次天津市律师代表大会修订。
2018 年8 月25 日第七届天津市律师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20 年6 月13 日第八届天津市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加强党的建设第三章律师协会职责第四章会员第五章律师代表大会第六章理事会第七章会长与会长会第八章监事会第九章秘书处第十章区律师工作委员会第十一章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第十二章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第十三章经费与资产管理第十四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律师行业管理行为,促进天津市律师行业的发展,发挥天津市律师协会作用,保障会员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天津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第三条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职责使命,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忠于宪法和法律,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2020年杭州市规范化律师事务所创建标准
2020年杭州市规范化律师事务所创建标准(基础分100分,加分20分)加分条件:(以20分为限,同一内容取最高分值)1.综合性荣誉(以6分为限):近两年内集体获省级以上荣誉、表彰的,每次加3分;获省级部门或市级荣誉、表彰的,每次加2分;获市级部门和县级部门、市律师协会荣誉、表彰的,每次加1分。
以上各类荣誉延续有效的,可得相应分值。
个人获省级以上荣誉、表彰的,每次加2分;获省级部门或市级荣誉、表彰的,每次加1.5分;获市级和县级部门、市律师协会门荣誉、表彰的,每次加1分。
律师荣获市律协新星奖的,加1分。
专职律师被高等院校聘为客座(兼职)教授或研究生导师的,每一人次加1分。
设立高校教学基地的,加2分。
2.业务拓展与管理完善(以7分为限):设立分所的,加1分。
承办具有一定影响力案件被媒体正面报道的,全国范围内的加3分,全省、全市范围内的加2分。
获得杭州市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定A级以上的,加3分。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加3分;评定为B级的,加2分。
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如ISO9001或ISO9002国际质量标准体系认证的,加4分。
律所名称被认定为浙江省、杭州市著名商标的,加2分。
参加结对共建合作开展活动并取得成效的,加3分。
3.参政议政与参与行业管理(以3分为限):担任省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民主党派省市委员加2分,担任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加1分。
担任中华全国律协、省市律协理事的,加2分。
4.论文专著(以4分为限):近两年内专职律师在各级法学专业公开刊物发表文章的,全国性刊物每次加3分,省市级刊物每次加2分;组织论文参加各级律协研讨会获奖,省级及以上每次加2分,市级每次加1分。
律所或专职律师有业务专著的,加4分。
天津市律师协会印发《天津市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规范化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律师协会印发《天津市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规范化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20.06.23•【字号】津律协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天津市律师协会印发《天津市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规范化建设管理规定》津律协发〔2020〕2号各律师事务所、全市律师:《天津市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规范化建设管理规定》,已经第八届天津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天津市律师协会2020年6月23日附件:天津市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规范化管理规定附件天津市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规范化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促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切实加强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的标准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办公场所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负责本所(含分所)办公场所的规范化建设和运营管理。
天津市律师协会和各区律师工作委员会负责所辖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的督导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和服务设施应当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使律师事务所办公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真正成为律师工作和服务的重要场所、党的思想宣传重要阵地和法治宣传的重要窗口。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展现积极向上的法律文化,其办公场所的布局和氛围应当符合律师行业所具有的政治属性和律师行业所具备的专业属性。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应当满足执业律师、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和行政人员办公所需的基本要求。
律师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 平方米。
个人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低于60 平方米,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分所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低于80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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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设立流程
要点
本文本包含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流程、名称登记表、章程条款列表、合伙协议应包含内容、设立人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设立流程
一、名称检索:由设立申请人向拟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区(县)司法局提交《律师事
务所名称检索登记表》,区(县)司法局审查并出具意见后,报市司法局律管处办理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手续。
市司法局律管处以书面形式将名称检索结果通知区(县)司法局。
二、提出申请:设立申请人使用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向拟设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区(县)司法局报送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材料。
三、初步审查:区(县)司法局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市司法局审核。
附件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中文名称
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
设立人负责人
住所地址
邮编电话
负责人承诺
县、区司法局审查意见
(公章)
市司法局审核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备注
附件二:律师事务所章程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2.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3.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4.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5.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6.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7.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8.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9.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10.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11.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备注:
(1)设立合伙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2)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3 )律师事务所章程自市司法局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4)律师事务所章程落款要求全体合伙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附件三: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等;
2.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3.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4.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5.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
6.合伙人会议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7.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8.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9.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
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备注:
(1)合伙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2)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合伙协议自市司法局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附件四:律师事务所设立人登记表
姓性出生日期学学位
名别历
党组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律师
派织格)证号执业
关证号
系所
在
地
执执业年限
业
类
别
律起止时间在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类别证明人
何时因何事受过停业执业处罚: 承诺:本人保证专职从事律师职业,且以上填写的内容是真实准确的,如有虚假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
填表人:
年月日
律师事务所(1)拟同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转出设立律师事务所; 拟同意转出(2)已解除聘用合同或已在市司法局律管处办结退出合伙手续备案;证明
(3)已办结的法律事务的业务档案已交接完毕;
(4)未办结的法律事务双方现已交接完毕;并且已征得委托人同意;
(5)对在所执业期间可能发生的潜在执业风险已做出承担责任的承诺;
(6)其他债权债务已结清。
(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