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含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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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及安全质量监督备案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及安全质量监督备案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及安全质量监督备案申请表(编号:金审施安质备〔2020〕号)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施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金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制金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及安全质量监督备案办理须知及告知承诺书一、本表一式五份:行政审批服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一份。

凭此表即可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及安全质量监督备案手续,本经审批合格并加盖公章后,视为已办理安全措施备案和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应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监督管理。

二、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及质量安全监督备案资料应按规定程序审核,各方责任主体签字盖章必须真实有效。

三、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及质量安全监督备案后,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接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其他行政监督部门监管:1.施工合同,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应提供监理合同,应当招标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2.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或编号;3.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及报审核、审批表;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按规定需要进行专家论证应提供专家论证意见;4.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承诺书及授权书(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图审单位、检测单位等7方主体)。

我单位已相应依法签订有效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并已认真阅读办理须知及告知承诺书,完全理解、知晓其规定。

我单位在此所作的承诺,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及安全质量监督备案申请表提供真实信息,对作出的承诺严格进行落实,如不履行承诺,本企业愿接受住房城乡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给予的行政处罚及信用惩戒。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

附件2BSZN-0510001—201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年11月30日发布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一、受理范围元江县辖区内建设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

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当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2作的通知》云建建[2014]50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文件要求,按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建建[2017]367号和《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有关问题的通知》玉市建通[2017]126号文件精神。

三、实施机关元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审批条件(一)受理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属于元江县辖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项目;(2)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3)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5)经过招投标确定了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的项目工程;(6)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7)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筑工程报建及报监程序(施工单位)

建筑工程报建及报监程序(施工单位)
建筑工程报建及报监(施工单位)需提供资料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序号
提交资料
提交性质
备注
1
1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免标批文(发改委下发的不招标的有关批文);
2施工合同;
3商品混凝土供销合同;
4劳务分包合同;
5工程分包合同;
原件,□复印件,□其它
①~⑤项留原件,盖公章确认;
④项用于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其它工程不用提供;
4物料提升机、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等设备和施工机具进场、安装、使用、拆卸管理制度;
原件,□复印件,□其它
留原件,盖公章确认;
③项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及人员名册
4
1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
2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原件, 复印确认,特种作业证为广东省核发的新证
原件,□复印件,□其它
留原件,盖公章确认;报监前,在总工室先索取有关表格,按规定格式如实填妥后加盖建设、施工单位公章
2
1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报建表;
2桩基础(基坑)工程施工报建表;
3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审查表;
原件,□复印件,□其它
留原件,盖公章确认
3
1施工承包合同;
2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免标批文(发改委下发的不招标的有关批文);
3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
原件,□复印件,□其它
留原件,盖公章确认;
方案须含施工进度计划,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章
二、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注册
序号
提交资料
提交性质
备注
1
1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登记表;
2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与监控措施;
原件,□复印件,□其它

关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及人防工程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的通知

关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及人防工程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的通知

关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及人防工程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的通知各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管部):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19〕12号)精神,结合《德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德政发〔2019〕6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决定将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人防工程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一张表单”申请建设单位在申办施工许可证时,同步提交办理工程质量(含人防)、安全监督手续相关材料。

将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表》、《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备案表》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表》整合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质量安全监督及人防工程监督并联审批)》(附件1,简称《申请表》),建设单位按照《申请表》中列明的材料清单提交相关资料(由有关部门办理并通过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推送审批结果的,建设单位不再提供有关审批文件)。

二、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各县(市、区)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受理窗口,统一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材料的收件、发件和咨询。

行政审批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施工许可申请材料后,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人防部门同步审核相关资料,同时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资料审核意见书》《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证书》。

三、严格办理时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人防工程监督手续办理时限纳入施工许可证核发办理时限,能当场出具办理结果文书的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时限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凡施工许可审批权已移交同级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审批部门要将施工许可办理结果同步推送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人防部门。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

专业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市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部门核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第一款,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它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三)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第二条规定,在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对象为公民、法人、其它组织。

六、申请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第四条等有关规定,申请材料是:(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1份);(二)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代建批文;(五)建设资金证明及资金使用承诺书;(六)须经公安消防审核工程的消防审查批准书;(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八)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标通知书(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除外);(九)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措施备案表;(十)工程施工合同及备案证明;(十一)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十二)监理招标的中标通知书(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除外);监理合同原件;监理企业相应人员资格证件;(十三)施工和监理企业(依法不用实行监理的工程除外)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区外入桂承接工程的企业同时提交企业入桂备案材料);(十四)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报监表相一致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岗位资质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施工员岗位证;(十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白蚁防治费缴费证明;(十六)建筑施工工人工伤险凭证;(十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证明材料和承诺函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东莞市建设局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情况流程

东莞市建设局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情况流程

东莞市建设局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情况流程第一篇:东莞市建设局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情况流程工程开、竣工办证手续情况说明第一前期阶段资料办理:前提具备条件必需具备国土证、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一步: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东莞市规划局办理)-资料齐全25天办成1、设计院出具的设计图纸及电子报批手续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经规划部门确认的规划用地红线图和用地总平面图)的复印件各1份3、设计院出具的建筑设计方案3套及电子文件(含总图,建筑平、立、剖面图、面积计算图、建筑三维效果图);4、实施电子报批的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经济技术指标校核意见书》5、提交用地红线图、规划红线图及国土证原件。

第二步:办理相关单位(设计、监理、勘察、施工承接业务登记)-市建设局办理-资料齐全施工单位业绩15天办成1、设计单位承接业务登记(含勘察单位办理承接业务登记),勘察单位提供地质勘察报告。

2、设计单位办理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出具东莞市建设局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凭证)3、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后由施工、监理单位办理承接业务记录。

第三步:办理镇区安全质量监督登记——镇区城建办办理——资料齐全15天完成1、去镇社保局办理工程项目社保手续并交纳工程社保费用2、去所属村委会派出所办理工人暂住证及劳务调配费用手续、市容卫生费(各镇街不同)3、建设单位交纳基础设施费用(按报建合同价的4-5%交纳)4、施工单位提交商品混凝土合同。

5、建设单位提交工程支付保函或银行保函。

6、施工单位提交工程履约保函。

7、施工单位单位提交监理单位审核的各项工程专项方案:(1、施工总设计方案。

2、模板方案3、脚手架方案。

4、施工用电方案。

5、安全文明施工方案。

6、临时设施规划方案。

7、土方开挖、基坑支护或降排水方案。

8、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如高大模板、外脚手架方案需报市建筑科学研究所进行专家论证)8、办理视频监控合同——镇区电信局办理9、镇区安全监督部门来施工现场核查安全前提条件是否具备开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附件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审批单位: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编号:GM15A139 大项编码GM15A139小项编码由市审改办统一编码事项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二级事项名称三级事项名称颁发的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证件有效期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核准;取得施工许可证方能进行建筑工程施工,但是,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除外数量限制无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91号)第二章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71号,1999年10月15日发布,2001年7月4日修正)第二、三条审批条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91号)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71号,1999年10月15日发布,2001年7月4日修正)第四条(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意见-成府函〔2015〕15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意见成府函〔2015〕152号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按照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成府发〔2014〕22号)和《关于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成府发〔2015〕12号)部署要求,现就进一步下放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提出意见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级管理按照“依法行政、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指导思想和“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将部分原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管理权限进一步下放给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强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筹协调作用,市区两级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下放的项目管理内容包括报建费审核、工程招投标监督备案(含合同备案)、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安全监督、质量监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夜间施工许可、并联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公共配套、“双卡”、行政执法、信用评价、投诉处理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管理权限下放后,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分工调整为:(一)市管项目范围。

1.政府投资的国家、省、市重点房屋建筑项目(农迁房和工业园区项目除外);2.高度100米以上(含100米)的建筑项目(农迁房和工业园区项目除外);3.道路红线25米以上(不含25米)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属工程,或道路红线25米以下(含25米)且建设地点跨区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属工程;4.国家、省、市发改部门立项的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工程施工许可核发

工程施工许可核发是我国建筑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确保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保障施工质量和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本文将从工程施工许可的概念、核发条件、申请流程和监管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工程施工许可的概念工程施工许可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对建筑工程施工活动进行审查,确认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同意其进行施工的活动。

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是我国建筑市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防止不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二、工程施工许可的核发条件1. 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2. 施工项目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

3. 施工地点、规模、内容等符合规划审批要求。

4. 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齐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5. 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条件,如技术人员、施工人员、施工设备等。

6. 施工项目已办理质量、安全、环保等相关手续。

三、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流程1. 申请:施工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施工许可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 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的资质、施工项目、施工图纸等方面进行审查。

3. 实地查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查看,确认施工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4. 公示:审查通过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施工许可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 核发:公示无异议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工程施工许可的监管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单位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施工。

2.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许可的施工范围、施工内容、施工地点等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3.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施工安全。

4.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5.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撤销、变更或者降低工程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内容。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合并办理指南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合并办理指南一、办理对象本省范围内从事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单位。

二、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建质〔2014〕154号)。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14〕44号)。

(八)《中共AA省委办公厅AA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AA省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8〕27号)。

(九)《AA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3号)。

三、办理条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

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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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含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不含城市地铁及轨道交通、城市道路桥梁项目)
一、审批单位: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二、事项编号:13295
三、审批范围:
本指南涉及范围的项目
温馨提示:
1、按照《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关于使用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通知》(顺建函〔2017〕1980号)的要求,自2017 年11月1日起,在我区新立项或者已立项但未在我局办理过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必须通过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录入项目信息,进行施工许可证的申报(平台网址——)。

《通知》详细内容及“操作流程”介绍见附录17、附录18。

2、根据《关于优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注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不含城市地铁及轨道交通、城市道路桥梁项目)等事项办理流程的通知》规定,自2018年8月20日起,将本事项与“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两事项实行并联办理,即:建设单位须根据办事指南备齐对应资料一并提交至相应办事窗口,同时交件,并联办理。

审查通过后,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完成上述在线申报操作后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要求如实填写,不可涂改;表中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需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其中表四《施工许可现场核查记录表》由审批机关填写,被检查对象确认);
2.《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或用地批准手续或房屋产权证明,具体:
① 既有建筑装修工程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或房屋产权证明;市政工程可提供用地批准手续。

要求:复印件1份,核原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② 除既有建筑及市政工程外的其他情形应提供用地批准手续如《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登记证》。

要求:复印件1份,核原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规划部门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核原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如证件内容未有体现所报单体的规划数据,则另需提交其总平面附图(复印件,核原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人防工程报建凭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①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且地下室在报建当期建设的项目,提交:《佛山市人防工程开工通知书》、《佛山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地下室不在报建当期配建的项目,提交:《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要点审批表》;
③ 申请易地建设的项目,提交:《佛山市顺德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报建凭证》、《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工程项目人防报建办理凭证》,或《佛山市顺德区人防工程报建凭证》;
5.根据招标方式核准意见须招标的项目,提交:发改部门的立项批文(或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证)、《中标通知书》(包含施工和监理、勘察、设计项目)及《工程招标核准意见表》;按照规定无需进行招标方式核准工作的项目,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投资性质以及股东发包工程决议书文件(另附发改部门立项文件)。

要求:复印件各1份,核原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6.工人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文件(或银行保函)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要求:含《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设立、储存、使用协议》(即建设、施工单位及银行的“三方协议”;复印件,核原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有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应提交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开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不能提供工人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的,提供银行出具的工人工资支付保函;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证明提供以项目为单位的银行开户证明;按规定无需提交相关证明的,提交盖章免缴申请表。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及合同备案表(原件1份)。

施工合同需经佛山市合同备案系统备案(通过网上备案,2014年前可提供原件);如有分包工程,则需同时提交经本案备案的分包合同及分包合同备案表;
备注:如有分包工程,需同时提交经备案的分包合同及分包合同备案表;不进行劳务分包的项目,需提供施工总包单位盖章确认的证明(必须注明“本工程不进行劳务分包;承诺施工人员持证上岗。

”)
8.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原件1份);
9.施工单位(总包及分包)《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如有分包单位,则需同时提交分包单位的资质证书。

要求:复印件,加盖对应单位公章;
10.施工单位(含总包及分包)《安全生产许可证》,如有分包单位,则需同时提交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要求:复印件,核原件,加盖对应单位公章;
11.监理单位《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或资信证书(复印件1份,加盖监理单位公章);12.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购销合同(原件1份)。

要求:合同中应填写供货项目名称、供货量及合同价等内容;区外预拌混凝土企业需备案(向窗口提交备案证明复印件,加盖对应单位公章);
13.建设单位需提供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到位文件或银行出具的支付保函(复印件1份,核原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要求:资金到位证明: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工程合同价的50%,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的提交;不能提供银行出具的资金落实证明文件的,提供银行出具的支付保函;
14.参建单位(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的诚信登记情况(1份);
15.参建单位(施工、监理)项目管理人员一览表(按表格要求如实填写);提交项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任命文件原件(加盖对应单位公章),担任多个项目总监的,应在表中说明;
16.已通过审查并盖有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总平面图、基础分部图(原件,各一套)及《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核原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17.《施工许可现场核查记录表》(包括前期安全措施审查意见),按附表要求如实填写,并签名确认,加盖公章(原件1份);
18.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确认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申报表》原件1份;19.建筑企业工伤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0.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复印件,核原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备注:办理施工许可变更登记、延期、中止施工登记、复工申请,经办人需提供身份证明资料,并先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的变更再根据以下情况提交资料。

(1)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生变更,建设单位应持下列申请资料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①原施工合同终止的,应提供合同终止证明材料。

(应含双方单位同意终止原合同的证明材料,如通过法律途径终止合同的,应提供法院判决书等相应证明材料);
②提交工程技术资料移交证明;
③提交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原件)、副本1份(原件);
④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要求的资料。

(2)工程名称变更,建设单位应持下列申请资料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

①建设单位提交申请书;
②提交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民政局的命名批复;
③提交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原件)、副本1份(原件)。

(3)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单位应持下列申请资料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
①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且延期次数符合规定的:
建设单位提交申请书;
提交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等;
提交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单;
提交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原件)、副本1份(原件)。

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或延期次数超出规定次数,建设单位应带备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原件)、副本1份(原件)并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要求的资料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4)中止施工登记
①建设单位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护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提交的报告需经参建各方签认,施工现场维护管理工作的落实需由质安监督员确认;
②带备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原件)、副本1份(原件)。

(5)复工申请
①建设单位提交申请书;
②提交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班子名单;
③提交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单;
④提交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原件)、副本1份(原件);
⑤施工现场的前期安全措施需完备;
⑥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

提交资料按工程实际情况提供。

所有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板房金属夹芯板材燃烧性能检测报告提供加盖生产厂家公章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即可)。

五、审批文件或证书名称: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
2.送检条形码;
3.经盖章确认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六、办理地点:
房屋建筑工程:外来企业承建的单体项目超过5000㎡、群体项目超过10000㎡,及黑名单企业、重点监控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大良、容桂街道的工程项目,到顺德区行政服务中心西座一楼“一门式”综合服务窗口办理;
七、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3工作日
八、是否收费:否
九、咨询电话:
大良、容桂:22836600;陈村:23351322;乐从:28782810;伦教:27729766;均安:25576557;北滘:26656433;勒流:25566930;杏坛:27771371;龙江:23369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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