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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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机构规章制度管理

教育培训机构规章制度管理

教育培训机构规章制度管理一、总则为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保障教育培训活动的正常开展,促进学员的全面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二、管理机构1. 教育培训机构设立校长办公室,负责教育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协调各部门工作。

2. 校长办公室下设教务处、财务处、人事处等职能部门,各部门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3. 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教学督导组织,负责对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是教育培训机构的质量保障部门。

三、招生管理1. 教育培训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公开招生,公平公正选拔学员。

2.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招生活动,提高教育培训机构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3. 招生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招生资格,严禁以不正当手段招生,保障学员权益。

四、教学管理1. 设立教学计划,明确各阶段的教学目标和要求,确保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

2. 配备专业教师团队,教师应具备相关的教育背景和教学经验,能够有效指导学员学习。

3. 制定教学评估机制,定期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教学效果。

4. 教学过程中要遵循科学的教学方法,促进学员的全面发展,引导学员积极参与学习。

五、考核评价1. 制定考核评价制度,确保对学员的考核评价公平公正。

2. 设立考核评价委员会,独立进行考核评价工作,认真审核考核结果。

3. 对学员的学习情况进行定期跟踪,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引导学员积极进步。

六、学员管理1. 建立学员档案,做好学员信息的登记和管理工作,保障学员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2. 按照教育培训机构的规章制度要求,指导学员加强学习,保持良好的学习状态。

3. 遵守学员管理规定,不得私自离校,严格遵守宿舍纪律和校规校纪。

七、奖惩管理1. 设立奖励制度,激励学员努力学习,取得优异成绩。

2. 实施惩处制度,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员进行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严格管理学员行为。

以上为教育培训机构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希望在实际管理中认真执行,确保教育培训机构的正常运转和学员的全面发展。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培训活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该办法包括以下内容:一、机构设置和资质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明确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机构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教育背景,设立专业的师资队伍,保证培训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二、培训计划和课程设置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编制培训计划并按照规定报备,明确培训目标、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

培训课程应当充分涵盖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包括安全管理、隐患排查、事故应急等内容,确保培训的全面性和针对性。

三、师资队伍和教学质量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师资库,并对师资进行严格的选拔和培训。

师资队伍应当具备相关从业经验和专业知识,具备教学能力和沟通能力。

机构应当加强对教学质量的管理,定期进行教学评估和监督,及时调整和改进教学方法。

四、培训设施和条件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合理的培训设施和条件,包括教室、实验室、模拟训练场地等。

设施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培训的顺利进行和学员的安全。

五、培训管理和证书发放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学员管理制度,包括学员报名、培训记录和学员考核等。

对于合格的学员,机构应当发放相关培训证书,并及时更新证书信息。

证书应当具备统一的格式和标识,以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六、监督和管理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对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维护培训市场的秩序和公平性。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运作、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培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对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实现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摘要:须写明举办者、校长和学校名称、办学地址、经费筹措来源及数额及管理使用办法,办学内容、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设施、设备等)、内部管理体制,校外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需到有关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到银行开设账号,建立完善黑白名单制度,对证照齐全、办学规范、信誉良好的校外培训机构建立白名单,对无办学资质、违法违规办学、办学声誉较差的校外培训机构建立黑名单,两个名单每季度末动态更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校外机构设置和管理,促进我市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7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学科培训、艺术培训、体育培训、科技普及、社会实践活动等各类形式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校外培训机构”),不包括3周岁以下婴幼儿早教机构、托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特殊行业或相关主管部门有特定准入规定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校外培训机构的宏观管理与监督指导,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统筹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校外培训机构党组织实行主管部门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同时接受机构所在地党组织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属性。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市范围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从事以中小学学生为主要对象的文化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化课程培训服务,是指中小学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科学、政治、历史、地理等文化学科及其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培训服务。

器乐、舞蹈、书画、摄影等艺术特长类培训服务,球类、棋类等体育竞技类培训服务,科技、研学类(不得开展学科类教育活动)培训服务,以及面向社会举办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能等级培训等培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立培训机构应符合当地社会发展需要,其数量和规模应当符合教育发展需求。

第四条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第五条培训机构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

第二章设置条件和标准第六条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个人办学,举办者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者,应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培训机构开办资金的,应明确各举办者计入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及相应占比;中小学校和教职员工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市范围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从事以中小学学生为主要对象的文化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化课程培训服务,是指中小学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科学、政治、历史、地理等文化学科及其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辅导等培训服务。

器乐、舞蹈、书画、摄影等艺术特长类培训服务,球类、棋类等体育竞技类培训服务,科技、研学类(不得开展学科类教育活动)培训服务,以及面向社会举办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能等级培训等培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立培训机构应符合当地社会发展需要,其数目和规模应当符合教育发展需求。

第四条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增强党的带领,做到党的建设同步策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展开,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第五条培训机构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

第二章设置条件和标准第六条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优秀,未被列入有关策划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百姓个人办学,举办者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优秀,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者,应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举措等内容,出资计入培训机构开办资金的,应明确各举办者计入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及响应占比;中小学校和教职员工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教育部发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教育部发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教育部发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教育部日前发布了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保障学生的安全和健康发展。

本文将就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并分析其对校外培训机构和学生的影响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一、背景和原因近年来,随着中国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家长对教育的重视程度日益增加,校外培训机构快速发展。

然而,一些校外培训机构乱象频发,存在课程质量不合格、教室设施不达标、师资力量不足等问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教育部决定发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以规范行业发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注册和备案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在开展培训活动前,需要按照规定向当地教育部门进行注册和备案。

注册和备案要求主要包括机构名称、办学地址、法定代表人、师资力量、课程设置等信息,以确保机构的合法经营和教学质量。

2. 师资力量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拥有合格的师资力量,包括具有相应学历和资格证书的教师。

教师需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并定期接受教育部门的考核和评估。

这将有助于提升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和教育水平。

3. 课程设置和教材选择校外培训机构应合理设置课程,满足学生的实际需求和发展潜力。

同时,机构在选择教材时,要考虑是否符合国家教育政策和教学要求,以及内容是否科学合理,能够促进学生综合能力的提升。

4. 安全保障要求校外培训机构要确保教室设施安全,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如建筑结构安全、防火设施健全、紧急逃生通道畅通等。

同时,机构还需建立学生档案,对学生进行健康、心理等方面的评估,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

三、对校外培训机构和学生的影响1. 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影响教育部的管理办法将使校外培训机构更加规范和透明,有助于提升机构的形象和信誉度。

同时,要求合格的师资力量和科学合理的课程设置,将促使机构提升教学质量,培养更多的优秀学生。

2. 对学生的影响学生在选择校外培训机构时,可以更加放心和有保障。

他们能够选择质量更好的培训机构,接受高质量的教育和培训。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最新版】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最新版】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校外培训机构发展,保护受教育者和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适龄儿童)设立或招生,开展非学历文化教育的培训机构,具体包括:(一)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

(二)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开展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校外培训机构。

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事业单位,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开展前述学科知识培训和素质教育培训活动的,需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鼓励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在我省举办高水平的校外培训机构。

国外教育机构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与我国教育机构合作,并应遵守中外合作办学以及外商投资的各项规定,依法享有各项优惠鼓励政策。

第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在培学生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开展的各项培训活动,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六条省、市、县(区)政府及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实行省(市)统筹、以县(区)为主的管理模式,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

省、市、县(区)政府要建立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

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引言:教育培训机构在当今社会扮演着重要角色,它们通过提供各类教育和培训服务,为学生和专业人士提供了实现个人发展和职业成就的机会。

然而,随着教育培训市场的蓬勃发展,管理层面的规范与标准日益成为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围绕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展开论述,旨在为相关从业者提供有益的指导和借鉴。

一、教育培训机构的注册与备案1.法律依据:教育培训机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教育法》、《劳动合同法》等,并积极配合政府各项审批和监管工作。

2.注册与备案:教育培训机构应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和备案,以便政府能够对其进行监管和管理,在备案过程中,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和证明材料。

二、教师资格与管理1.教师资质:教育培训机构应聘请具备相关专业背景、资质认证和教育教学经验的教师,确保教师队伍的专业性和教学质量。

2.招聘与培训:教育培训机构应建立科学的教师招聘和培训机制,引入符合要求的优秀人才,并定期组织教师培训,提升其教学水平和教育思想。

三、课程设置与质量保证1.课程规划:教育培训机构应针对不同年龄、需求和学习目标的学生,科学设置和调整适宜的课程体系,确保教学内容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2.质量监控:教育培训机构应建立质量监控体系,通过课堂观察、学生评价、教学反馈等方式,监测和评估教学效果,及时对课程进行调整和优化。

四、教学环境与安全保障1.教室和设备:教育培训机构应提供符合教学需求的教室和设备,并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安全检查,确保学生的学习环境舒适和安全。

2.学生安全管理:教育培训机构应制定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的关怀和管理,特别是对年幼学生,要加强其安全教育和保护意识的培养。

五、学费收费与合同约定1.学费收取:教育培训机构应公示课程和学费信息,明确学费收取方式和标准,并保证学费说明的透明和合理。

2.合同约定:教育培训机构应与学生或其家长签订合法合规的培训协议,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以及服务内容、学习期限和退费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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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随着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高速发展,对信息安全专业人才的需求逐年增加,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03]27号文件中关于“加快信息安全人才培养,增强全民信息安全意识”的精神,规范授权培训机构的职能,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特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授权运营机构具体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授权培训机构。

第二章授权培训机构类型与性质
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可向授权运营机构申请授权信息安全专业培训资格。

所有授权培训机构均应与授权运营机构签订授权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第四条被授权从事培训的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1、系独立的法人机构或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
2、符合中心《授权培训机构评估准则》的要求;
3、符合相关的信息安全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条申请授权的培训机构可以以“CNITSEC授权培训机构”的名义,根据授权协议授权内容分别从事以下培训业务:
1、注册信息安全员(Certified Information Security Member 简称CISM)培训;
2、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英文名称Certified Information Security Professional,简称CISP,根据工作领域和实际岗位工作的需要,CISP分为五类证书:
●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Certified Information Security
Engineer简称CISE)培训;
●注册信息安全管理员(Certified Information Security
Officer简称CISO)培训;
●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审计师(Certified Information
Security Auditor简称CISP-AUDITOR)培训;
●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灾难恢复工程师(Certified
Information Security Disaster recovery Personnel简称CISP-DRP)培训;
●注册信息安全开发员(Certified Information Security
Developer 简称CISD)培训。

2、其它培训项目以双方协议具体规定为准。

第六条授权培训机构与授权运营机构的关系
(一)双方均为独立的法人单位,但双方之间不具有行政隶属及产权归属关系,各自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授权的培训机构可以从事其授权范围内的培训业务,并接受授权运营机构在培训业务上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授权培训机构在从事授权培训业务时,应严格执行的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履行协议规定的培训业务并依据协议规定向授权运
营机构缴纳管理费;
(四)授权运营机构统一受理对授权培训机构的投诉,并根据调查结果出具处理意见,并依据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授权及对授权培训机构的管理第七条授权
(一)授权部门: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
(二)授权的程序
1、机构组建。

授权培训机构的组建,必须符合授权运营机构《授权培训机构评估准则》及相关文件的要求。

2、申请。

申请授权培训单位向授权运营机构提交《授权培训机构申请书》。

3、静态评估。

授权运营机构接到申请书后 7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进行书面审核,确定申请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培训能力。

4、现场审核。

在通过静态审核后 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核,授权运营机构依据《授权培训机构评估准则》审查实际情况是否与申请书相符。

5、授权。

对通过现场审核单位经CISP专家组确认后,由授权运营机构进行授权、签订授权协议书、颁发证书,同时把获得授权的单位纳入授权运营机构的正常培训业务管理流程。

(三)授权证书需悬挂于授权培训机构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

授权培训机构应向接受培训的机构或人员说明该授权事项。

第八条业务管理。

授权培训机构必须遵守如下管理规定:
(一)按中心统一规定的教材、教学大纲开展培训业务;
(二)执行授权运营机构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
(三)执行授权运营机构统一的培训标准;
(四)执行授权运营机构统一制定的技术、业务、市场的运行规范、准则及其格式文本;
(五)禁止以中心或授权运营机构名义从事任何超越授权的事项;
(六)必须具有培训负责人、培训项目负责人、培训讲师、培训助理等专职人员;
(七)具体管理规定
1、授权培训机构培训业务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报授权运营机构备案;
2、培训方案、师资配备和学员资料等情况应报授权运营机构备案;
3、培训方案和师资配备的变更应报授权运营机构审批;
4、与行业用户签订合同或培训招投标,应取得授权运营机构同意并备案;
5、管理费缴纳的时间及方式,依据《授权培训机构授权协议书》的相关条款执行;
6、市场宣传材料及方案先上报运营机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对授权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考核及处罚
第九条监督检查。

中心与授权运营机构对被授权机构授权事项
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定期检查。

中心与授权运营机构依据《授权培训机构准则》的具体要求对授权培训机构进行定期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

中心与授权运营机构依据《授权培训机构准则》的具体要求对授权培训机构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条考核。

中心与授权运营机构对被授权培训机构培训实施、工作配合的情况进行考核。

1、授权培训机构在每年初会获得60分的初始分考核分,年底考核分低于60分的授权培训机构,由CISP专家组综合评定,是否给予下一年度授权培训机构资格。

2、考核扣分项
●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开班表及资料,每次扣5分;
●未按规定时间缴费,每次扣5分;
●授权培训机构违规宣传、低价竞争,扣减5~30分;
●全年培训人数低于50人,扣40分;
3、考核加分项
●举办以CISP为主题的市场活动,获得5~20分;
●主导制定对CISP推广有利的政策或文件,获得10~60分;
第十一条处罚
(一)限期整改
授权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授权运营机构将对其限期整改,
整改期内仍不能改正将被暂停授权:
1、不按规定向接受培训机构或个人说明授权范围的;
2、不按规定悬挂授权证书的;
3、不按规定上报有关文件和表格的;
4、不按规定上缴管理费的;
5、不按规定执行统一收费标准的;
6、不遵从讲师及培训工作人员管理规定的。

(二)暂停授权
授权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授权运营机构将对其暂停授权1 至 3 个月:
1、不符合培训质量要求,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2、不按统一规定的教材、教学大纲及学时安排授课的;
3、违反《讲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
4、违反授权培训机构收费管理规定的;
5、因管理不善或其它原因不能进行正常培训的;
6、拒不接受中心与授权运营机构监督检查的;
7、进行误导宣传的;
8、未经批准超越授权从事其他商业活动的。

(三)解除授权。

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由被授权机构承担因解除授权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五章授权的变更、解除
第十二条授权变更
(一)授权变更的条件
1、授权培训机构的组织机构发生变化时;
2、授权培训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时;
(二)授权变更的程序及时限
1、审查是否符合授权变更的条件;
2、根据审查结果确定变更的事项;
3、重新授权、更换证书、公告说明;
4、时限:授权变更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第十三条授权的解除
(一)授权的解除条件
1、已经不具备授权培训机构所必须的条件;
2、超越授权范围开展业务,情节恶劣;
3、违反授权运营机构对授权培训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后果严重;
4、工作质量达不到规范的要求;
5、未到达CNITSEC授权培训机构考核要求;
6、未经授权运营机构同意,授权机构将授权业务转授或委托第三人进行;
7、按本办法第十条暂停授权后,仍不适于从事授权事项的。

8、违反协议规定的最低价格要求,培训、认证价格低于协议与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未提出书面价格申请备案并不按价格规定执行的。

(二)授权的解除程序及时限
1、审查是否符合授权解除的条件;
2、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解除授权;
3、解除授权后收回授权证书,发布解除授权的公告;
4、时限:宣布解除授权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授权的辞去委托。

授权培训机构辞去委托,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授权运营机构,并要完成或妥善安排现有的培训任务。

如因授权培训机构辞去委托造成的损失赔偿,应由授权培训机构独自承担。

第六章保密规定
第十五条授权培训机构必须遵守中心与授权运营机构的相关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保护规定,对于因执行培训业务所获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负保密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其它
(一)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

(二)本办法自 2011年1月1日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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