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府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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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幕府时代的政治和经济体制

日本幕府时代的政治和经济体制

日本幕府时代的政治和经济体制日本幕府时代指的是自1185年源赖朝建立幕府政权,到1868年明治维新之前的一个时段。

这个时期被分为南北朝时期、室町时代和江户时代三个时期。

在这个时期里,日本经历了一系列的政治和经济变革,其中幕府时代的政治和经济体制至今仍具有重要意义。

一、幕府时代的政治体制幕府时代的政治体制是以幕府为核心,以军人阶层为主导的中央集权制度。

幕府是日本的最高统治机构,不仅掌握了军权和财权,还对官僚机构和地方政府进行了管控。

幕府的中央政府机构分为将军所、幕府、老中等,地方政府采用了藩政制度,将日本分成了大大小小的领土,每个领土由大名或藩主管理。

幕府时代政治体制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幕府所利用的主要政治手段和官僚机构的改革上。

最初的时候,幕府所主张的是武家政治。

随着时代的推移,幕府为了稳定和加强其政治统治地位,通过不断地宣扬儒学思想,推崇士人文化,提高中央集权制度的合法性。

同时,幕府也不断完善官僚机构,设立幕府、老中、町奉行、町役人等官职,建立了完备的政府系统,使得政治机构更加规范和有序。

二、幕府时代的经济体制幕府时代的经济体制主要由农业、手工业和商业三方面组成。

幕府政府在经济上采取了严格的封建经济制度,严格限制了农民的生产、贸易和消费权利。

同时,幕府政府大力发展手工业和商业,以汲取其经济利益。

幕府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固定价格的政策,以维护经济稳定。

幕府时代的农业是日本经济的主要支柱。

在幕府时代,土地分配制度依然存在,农业是一个封建经济,农民的土地大多归藩主所有。

为了加强对农业的控制和管理,幕府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法令和政策,限制了农民的行动自由。

这些政策大大缩小了农民的经济活动范围,限制了他们的农业生产和商业活动,使得农民的经济状况始终处于较为困难的状态。

幕府时代的手工业也是一种重要的生产方式。

在这个时期里,手工业是一个严格控制的封建经济,其生产方式往往是以地主或者商人的资本为基础,以手工劳动为主要生产方式,而且其产品都是精细小巧、纯手工制作的。

日本的政府

日本的政府

内阁的组成和职权
• 内阁的组成 • 内阁由总理大臣(首相)和分管各省、厅 (部)的国务大臣组成。行政权不属于个 人而属于统一体的内阁。内阁总理大臣由 天皇根据国会的提名任命,其他国务大臣 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免,天皇认证。(日本 首相从公元1885年伊藤博文任第一任内阁 总理大臣起至今的菅直人当选,总共换了 61位首相,历经94任,日本内阁首相频繁 更替)


日本的地方分权是相对于中央集权的一个提法,其分权的“权”指的不是“权 力”,而是“权限”,也可以说是“决策权”。明确了地方政府的决策权限,促 进了中央和地方的分工合作。 具体“分权”的内容主要为:社会保险、医疗卫 生、健康福利等与民众生活紧密相关的领域,此外还有关于地方发展、经济开 发、土地流转等与当地情况有密切关系的领域。从原则上讲,具有跨区域和需 要全国统一标准的政策内容,多保留中央的监控或决策权,其他的本应交给地方 的权限则尽可能地交给地方。 日本行政改革的不单只是简单的缩减机构、 精减人员,更重要的是转变政府职能。 日本分权改革的目的和理念,简而言之,就是调整中央与地方、国民与 居民、全国与地域、全体与个体之间的不均衡,对于地方、居民、个体的复 杂需求采取统一、公平的处理方式的“中央部门主导型、纵向条条分割的同 意行政体系”,转向尊重地域多样性的“居民主导型体现个性的综合行政体 系”。
• 行政改革的主要内容:形成国会主导下的决策过 程——政治优位的改革、加强首相官邸的主导权、 中央行政机构改组、放宽限制、地方分权、特殊 法人改革、日本政府信息化、完善政策评价制度。 日本地方本是分权制国家,但是战前的分权是 在中央高度集中权力的分权,为了适应现代的挑 战,日本对地方分权重新作出改革,更加注重放 权给地方,实现地方自治,日本为了实现政策的 高度执行率,建立了完善的政策听证制度,听取 多方面的建议、意见,日本同时强调政府行政当 然是越贴近老百姓越好。 •

日本政府机构介绍

日本政府机构介绍

日本行政机构由中央行政机构和地方行政机构组成。

1、中央行政机构日本的中央机构主要指内阁,内阁领导下的机构由内阁机构、总理府及其所属机构和16个内阁部门组成,具体是内阁官房,内阁法制局,人事院,内阁府,复兴厅,总务省,法务省,外务省,财务省,文部科学省,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经济产业省,国土交通省,环境省,防卫省。

日本实行以天皇为象征的议会内阁制。

根据《日本国宪法》规定:国家的行政权属于内阁。

内阁是日本的最高行政机构,一切重要决策皆由内阁制定和执行。

内阁由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组成,但所有内阁成员都必须是文职人员。

内阁总理大臣也称首相,是最高行政首脑,由国会提名经议员选举产生,并经天皇任命。

内阁其余各国务大臣均由总理大臣任命,但其中1/2以上必须从议会议员中选任。

战后以来,历届内阁绝大部分成员是由在议会中占多数议席的政党(执政党)的议员组成,该党的领袖(总裁)便成为当然的内阁总理大臣。

1.1内阁机构内阁机构的主要任务是辅助总理大臣,协助内阁工作,承上启下,审理有关提交内阁进行决策的事项。

内阁机构包括:内阁官房,即政府办公厅,是内阁执行行政事务的主要助手,主管内阁的日常事务,调查、搜集国内外情报,研究审议内外政策,为内阁决策提供根据。

内阁官房长官由总理大臣任命,是内阁中掌握实权的人物。

下设有参事官室、审议官和调查官室。

内阁法制局,是内阁的法律顾问和咨询机关,主要负责审查有关法律案、政令案、条约案,并向内阁申述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法制的事项。

法制局长官虽然不是内阁成员,但可以出席内阁所有会议,发挥重要作用。

人事院,是协助内阁管理人事行政的独立性机构,负责主持国家公务人员的考试、晋升、任免,决定其职别、薪俸等事项。

人事官不受内阁更迭的影响,保护相对稳定性。

人事院由人事官组成人事会议,下设事务总局,专管人事院的业务工作。

安全保障会议,是内阁总理大臣在国家安全方面的咨询机构,实际上是日本国防的决策机构。

其成员包括内阁总理大臣(担任议长)、副总理大臣、外务大臣、大藏大臣、防卫厅长官、经济企划厅长官和国家公安委员会委员长等。

日本幕府时代的政治和经济结构

日本幕府时代的政治和经济结构

日本幕府时代的政治和经济结构日本幕府时代是指1603年开始,一直延续到1868年的日本历史时期。

这个时期是日本历史上一个显著的时期,因为它标志着江户时代的开始,这个时期的概念被日本历史学家所使用。

幕府时代有许多重要的政治和经济结构,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下这些结构的内容。

1. 政治结构幕府时代的政治结构非常特殊,在这个时期,日本的领导权处于幕府的手中。

幕府是一个由将军家族控制的政治机构,由于幕府拥有极大的权力,因此,日本全国各地的领袖都必须听从幕府的命令,否则将会面临毁灭性的打击。

虽然幕府是一个非常强大的政权,但是它并没有完全地控制日本全国,因为日本全国各地依然存在着不同的小规模的政治集团。

1.1 幕府的组织结构幕府的组织结构非常特殊,它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部分。

中央政府由将军、大老、老中、小姓等官员组成,负责管理幕府全国的事务。

地方政府则是由藩的领主、城主、衙门官、町奉行等地方官员组成,他们负责管理各自的领地和城市。

1.2 幕府的权力结构幕府在这一时期拥有极大的权力,它通过各种手段来控制全国。

幕府的权力结构主要有三个部分:将军权力、幕府官员的权力以及幕府军队的权力。

1.2.1 将军权力将军权力是幕府最高的权力机构,将军拥有赋予地方领袖和藩主的封爵权力。

将军还负责制定各种法规和政策,颁布幕府布告,处理各种政治和军事事件等。

1.2.2 幕府官员的权力幕府官员是将军的属下,他们负责管理幕府的各项事务,如财政、军事、司法等。

幕府官员掌握着相当的权力,他们通常是通过家族世袭或高级职位晋升来获得这些权力的。

1.2.3 幕府军队的权力幕府军队是幕府权力的重要支柱之一,幕府军队由幕府直接控制,负责维持幕府的政治和军事稳定。

幕府军队的任务包括与其他国家的外交关系、安保、国内治安等事务。

2. 经济结构幕府时代的经济结构是日本历史上非常重要的经济结构。

在这个时期,日本的政治和经济结构发生了许多重大的变化,通过对幕府的治理,日本实现了对商品、资本的控制,建立了一种独特的制度,称之为“庄制度”,从而成为了一个高度开发的亚洲国家。

试析日本中央政府机构及其改革

试析日本中央政府机构及其改革

试析日本中央政府机构及其改革?一、日本中央政府机构的基本情况(一)日本中央政府实行责任内阁制《日本国宪法》规定,内阁制是政府以国民代表会议为基础,两者之间保持合作与保障均衡关系的统治方式。

内阁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中枢机关和最高机关;内阁即中央政府,对国会负责。

内阁由总理大臣(首相)和分管各省、厅(部)的国务大臣组成。

内阁总理大臣由国会提名,天皇任命,其他内阁成员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免,天皇认证。

内阁的权限:处理城市执行法律,总理国务,处理对外关系;按照法律的规定,掌管有关官吏任免等事务;编制并向国会提出预算;制定与实施宪法和法律所需要的政令等行政法规;决定大赦、特赦、减刑及免刑等。

(二)中央政府内设机构设置日本内阁内设如下三类行政组织机构:内阁辅助机构、总理府及其下属机构、行政省。

1、内阁的辅助机构包括内阁官房、内阁法制局、人事院和安全保障会议等,主要任务是辅助总理达成,协助内阁工作,审理有关提交内阁进行决策的事项。

2、总理府及其下属机构:总理府是由总理大臣亲自担任首长的行政机关,是统一政府各部政策的重要官厅。

总理府除本府外,还包括直属机构和委员会、厅。

3、行政省即中央政府的部级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省的行政管理职权和机构设置均由省厅《设置法》明确规定,保持相对稳定。

日本国成立了相对独立于内阁的会计检查院,它的地位由宪法和《会计检查院法》确认,负责对国家的收入和支出的决算进行检查、对国家的会计工作进行一般监督的机关。

实用文档二、日本中央行政组织的结构特点和管理体制的基本特征(一)、日本行政组织的结构特点日本内阁行政组织结构分为府、省、厅、部、课诸多层次。

有以下四方面的结构特点:1、实行次官制。

次官包括政务次官和事务次官。

政务次官是执行带有政治性任务的官吏,事务次官是指经国家考选任用,不因政党内阁的更迭而变动的官吏。

2、实行参事官制。

根据《国家行政组织法》规定,在管房、局、部特别必要的情况下可设立专门管理一部分工作的职务以分担局所管理的部分事务的职责。

日本幕府时代的政治制度与社会变革

日本幕府时代的政治制度与社会变革

日本幕府时代的政治制度与社会变革日本幕府时代大约从1603年开始,结束于1867年。

这期间的300年是日本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也是日本政治制度与社会变革的一个重要基础。

本文将探讨日本幕府时代的政治制度与社会变革。

一、政治制度1. 将军制度日本幕府时代的政治制度以将军制度为核心。

将军是日本幕府最高统治者,他是由德川家康成为第一个将军,之后每一代的将军由德川家康的后代继承。

将军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军政合一的制度,将军被赋予了掌控全国军事和政治事务的权力。

2. 幕府制度除了将军制度外,日本幕府时代还出现了以幕府制度为核心的行政结构。

幕府是由将军任命的最高行政机关,其职责主要包括监管地方行政、处理军事和民事纠纷。

幕府下设有多个机构,包括侍从、议定、御府、御台等机构。

3. 藩制度在日本幕府时代,各地方都由藩来统治。

藩是由大名领导的政治单位,大名是指统治藩的领袖,相当于现代的省长或市长。

藩制度也是军政合一的制度,大名统治藩的同时也掌控其军事力量。

二、社会变革1. 开境政策在江户时期,日本实施了一系列重要的政策,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开境政策。

开境政策旨在加强日本经济的国际联系,扩大日本与世界的贸易,提高了日本经济的发展水平。

开境政策的成功也加强了日本的国际地位。

2. 培育商人在幕府时代,商人地位得到极大的提升。

此前,日本的社会结构一直以武士阶级为主导,商人处在社会底层。

但在江户时期,随着日本经济的发展,商人的地位大大提高。

幕府政府也鼓励商人创业,支持他们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力量。

3. 社会保障制度在江户时期,日本开始出现新的社会保障制度。

幕府政府成立了一系列机构,如天保学校、理学院,对穷人进行教育。

此外,也出现了一系列理事会,为穷人解决生活问题。

这些措施大大改善了贫困人口的生活条件。

三、结语在日本幕府时期,政治制度与社会变革是密不可分的。

随着政治制度的变化,日本的社会结构也不断发生着改变。

通过开境政策、培育商人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系列措施,日本成功地实现了从封闭国家到现代国家的转型。

日本政府机构

日本政府机构

日本行政機關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重定向自日本政府)日本的行政機關,是負責日本國家行政事務的政府機關,主要是內閣下屬的各政府單位,事實上也可以等同於日本政府。

相對於地方公共團體(地方政府),稱為中央政府、中央官廳、中央省廳(CentralGovernment ),或簡稱為省廳。

一般日本的行政機關,是指《國家行政組織法》中「國家的行政機關」規定的省及其中央直屬局(委員會、廳)以及內閣府設置法中規定的內閣府及其中央直屬局(委員會、廳)。

內閣府是為了強化內閣的功能而設置的比各省更高一級的行政機關。

另外也指以內閣總理大臣(首相)為首的內閣府,和以各國務大臣為首的總務省、法務省、外務省、財務省、文部科學省、厚生勞動省、農林水產省、經濟產業省、國土交通省、環境省、防衛省、國家公安委員會(警察廳)等1府12省廳。

日本的統治架構日本國憲法 國民(主權者)天皇 立法行政司法國會 ・眾議院 ・參議院內閣(野田內閣) ・內閣總理大臣 ・國務大臣 ・行政機關法院 ・最高法院 ・下級法院地方自治地方政府 ・地方議會・首長(知事)・日本選舉・日本政黨2011年(平成23年)當前的中央省廳一覽。

中央省廳於2001年(平成13年)1月6日進行組織改組,大致形成了現在的體制框架。

粗字體為以國務大臣為首的行政機關。

[编辑]廢止機關▪郵政事業廳(總務省):廢止於2003年4月1日,職權移交至以國家專管的部門和國家專管管理部門為特殊法人的日本郵政公社。

郵政業務的企劃立案功能等移交至總務省郵政行政局。

另外,因應郵政民營化(平成17年法律第97號)等措施,日本郵政公社已於2007年10月1日起按不同部門獨立進行公司化。

▪糧食廳(農林水產省):於2003年7月1日廢止。

▪司法測驗管理委員會(法務省)- 2004年(平成16年)1月1日廢止。

其業務由法務省內部的「司法測驗管理委員會」繼承。

▪防衛設施廳(防衛省):2007年(平成19年)9月1日廃止。

日本政府机关名称

日本政府机关名称

机关名称首长名称设置法源、备注等内阁内阁总理大臣日本国宪法、内阁法。

内阁官房内阁官房长官内阁法内阁法制局内阁法制局长官内阁法制局设置法安全保障会议安全保障会议议长安全保障会议设置法人事院人事院总裁国家公务员法。

属内阁管辖。

内阁府内阁总理大臣内阁府设置法北方对策本部北方对策本部长内阁府设置法。

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金融危机应对会议金融危机应对会议议长内阁府设置法。

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食育推进会议食育推进会议会长食育基本法。

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少子化社会对策会议少子化社会对策会议会长少子化社会对策基本法。

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高龄社会对策会议高龄社会对策会议会长高齢社会对策基本法。

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中央交通安全对策会议中央交通安全对策会议会长交通安全对策基本法。

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犯罪被害者等施策推进会议犯罪被害者等施策推进会议会长犯罪被害者等基本法。

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自杀综合对策会议自杀综合对策会议会长自杀对策基本法。

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消费者政策会议消费者政策会议会长消费者基本法。

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国际和平协力本部国际和平协力本部长联合国维和行动协助法。

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日本学术会议日本学术会议会长日本学术会议法。

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官民人材交流中心官民人材交流中心长国家公务员法。

内阁府之特别机关。

宫内厅宫内厅长官内阁府设置法、宫内厅法。

虽不是内阁府的直属局,却是“内阁府的组成部分”(内阁府设置法第48条)。

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交易委员会委员长内阁府设置法、禁止垄断法。

“属内阁总理大臣管辖”。

国家公安委员会国家公安委员会委员长内阁府设置法、警察法。

警察法。

“属内阁总理大臣管辖”(同法第4条第1项),“为管理警察厅”(同法第5条第2项)的内阁府之直属局。

委员长由国务大臣担任。

(同法第6条)。

警察厅警察厅长官警察法。

国家公安委员会之特别机关。

金融厅金融厅长官[1]内阁府设置法、金融厅设置法。

内阁府之直属局。

消费者厅消费者厅长官[2]内阁府设置法、消费者厅及消费者委员会设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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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省设置法。为防卫省直属局。
废止的官厅
邮政事业厅(总务省):于2003年4月1日废止了邮政事业厅,职权移交至以国家专管的部门和国家专管管理部门为特殊法人的日本邮政公社。邮政业务的企划立案功能等移交至总务省邮政行政局。另外,日本邮政公社通过邮政民营化(平成17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法律第97号)等措施,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按不同部门独立进行公司化。
国土交通省
船员劳动委员会
气象厅
海上保安厅
海难审判厅
国土交通省设置法
国土交通省设置法。为国土交通省直属局。
国土交通省设置法。为国土交通省直属局。
海上保安厅法。为国土交通省直属局。
海难审判法。为国土交通省直属局。
环境省环境省设置法
防卫省
防卫设施厅
防卫省设置法。于2007年(平成19年)1月9日由内阁府的直属局防卫厅升格为防卫省。
天皇是国家元首
日本内阁为最高行政机关,由内阁总理大臣(首相)和分管各省、厅(部委)的大臣组成。现将日本部分机构名称和官衔做简要介绍。
厚生劳动省:由厚生省和劳动省合并而成,主要职能是负责全国的医疗卫生、社会保险、食品安全监督、就业以及劳动生产安全保障等,相当于我国的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民政部所承担的工作。
警察法。是国家公安委员会中的“特别机关”(内阁府设置法第56条)。
金融厅设置法。为内阁府之直属局。
总务省
公害等调查委员会
消防厅
总务省设置法
公害等调查委员会设置法。为总务省直属局。
消防组织法。为总务省直属局。
法务省
检察厅
公安审查委员会
公安调查厅
法务省设置法
检察厅法。是法务省中的“特别机关”(法务省设置法第14条第1项)。
文部科学省:由原文部省和科学技术厅合并而成,主要分管全国的初等和高等教育、文化艺术和科学技术的研发和推广运用等工作。相当于我国的教育部、文化部、科学技术部以及国防科工委所承担的工作。
国土交通省:主要负责日本全国的国土资源保护和开发、公路交通的建设和管理,铁道交通的监管及气象、地震的预报和预防等方面的工作。另外,负责海上交通安全、船舶出入港口以及打击海上走私和犯罪等工作的海上保安厅也隶属于国土交通省。该省主管的业务范围基本上相当于我国的国土资源部、交通部、铁道部、国家旅游局和负责海岸警备、海上安全的武警部队等的工作。
中央省厅一览
2007年(平成19年)1月9日当前的中央省厅一览。中央省厅于2001年(平成13年)1月6日进行再编,大致形成了现在的体制框架。粗字体为以国务大臣为首的行政机关。
省厅名设置所根据的法律、备注等
内阁官房内阁法
内阁法制局内阁法制局设置法
安全保障会议安全保障会议设置法
人事院国家公务员法。属内阁管辖。
公安审查委员会设置法。为法务省直属局。
公安调查厅设置法。法务省直属局
外务省外务省设置法
财务省
国税厅
财务省设置法
财务省设置法。财务省直属局。
文部科学省
文化厅
文部科学省设置法
文部科学省设置法。文部科学省直属局。
厚生劳动省
中央劳动委员会
社会保险厅
厚生劳动省设置法
厚生劳动省设置法、劳动组合法、劳动关系调整法等。为厚生劳动省直属局。
内阁官房长官的职务十分重要,是仅次于内阁总理大臣(首相)的第二号人物。总理大臣出国访问或因故不能管理国家,基本上都由内阁官房长官代理行使首相权限,被称为政府的“大管家”。
日本有1都1道2府43县,属于同一级别的地方最高行政机构,其行政首长称为知事。东京都知事相当于北京市市长,但东京都还下属20多个市,所以习惯上称东京都知事,而不译成东京市市长。
粮食厅(农林水产省):于2003年7月1日废止。
职权移交
司法考试管理委员会(法务省):从2004年1月1日起其职权移交至司法考试委员会。由国家行政组织法第3条第2项所规定的“省直属委员会”降格为同法第8条所规定的“省的审议会等”(比起直属委员会独立性较弱)。
预定进行职权移交的机关
社会保险厅(厚生劳动省):预定从厚生劳动省的直属局中进行职权变更。
厚生劳动省设置法。为厚生劳动省直属局。
农林水产省
林野厅
水产厅
农林水产省设置法
农林水产省设置法。为农林水产省直属局。
农林水产省设置法。为农林水产省直属局。
经济产业省
资源能源厅
特许厅
中小企业厅
经济产业省设置法
经济产业省设置法。为经济产业省直属局。
经济产业省设置法。为经济产业省直属局。
中小企业厅设置法。为经济产业省直属局。
防卫设施厅(防卫省):预定在2007年度统合进防卫省。
内阁府
宫内厅
公正交易委员会
国家公安委员会
警察厅
金融厅
内阁府设置法
宫内厅法。虽不是内阁府的直属局,却是“内阁府的组成部分”。(内阁府设置法第48条)
禁止垄断法。于2003年(平成15年)4月9日由总务省的直属局改为内阁府的直属局。“属内阁总理大臣管辖”。
警察法。“属内阁总理大臣管辖”(同法第4条第1项),为“管理警察厅”(同法第5条第2项)的内阁府之直属局。委员长由担任。(同法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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