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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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的法律案例(3篇)

土地纠纷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由:土地权属纠纷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系同村村民,双方相邻的土地存在权属争议。

张某认为,其家族世代居住于此,该土地属于其家族所有;而李某则声称,该土地是其祖先购买,应属于其家族所有。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并多次发生争执。

案情经过:1. 纠纷起因:张某家族世代居住在争议土地附近,自认为对该土地拥有所有权。

李某家族则认为,其祖先在清朝时期购买该土地,并世代耕种,因此拥有所有权。

2. 争执升级:由于双方均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土地的所有权,纠纷逐渐升级。

在争执过程中,双方多次发生肢体冲突,导致李某受伤。

3. 寻求法律途径:双方均意识到,继续争执下去无法解决问题,于是决定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诉讼过程:1. 起诉: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该土地的所有权。

2. 答辩:李某答辩称,其家族对争议土地拥有所有权,并提供了一份购买土地的契约作为证据。

3. 证据交换:双方均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土地契据、家族族谱、证人证言等。

4. 庭审调查:法院依法组织庭审,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和核实。

5.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提供的购买土地契约系真实有效,且其家族世代耕种该土地,形成了事实上的所有权。

张某虽认为其家族世代居住于此,但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所有权。

因此,法院判决该土地归李某家族所有。

判决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法行使土地所有权,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土地纠纷主要源于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均提交了相关证据,但法院最终判决该土地归李某家族所有。

这主要是因为李某提供的购买土地契约真实有效,且其家族世代耕种该土地,形成了事实上的所有权。

土地征收法律纠纷案例(3篇)

土地征收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村位于我国某地,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甲村周边的土地被征用,用于建设大型商业综合体。

甲村部分村民的土地被征用后,由于补偿款问题与村委会产生纠纷,导致土地征收法律纠纷。

二、案情简介1. 征收背景甲村位于某市中心,地理位置优越。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甲村周边的土地被征用,用于建设大型商业综合体。

甲村共有村民1000户,其中500户的土地被征用。

2. 纠纷起因在征收过程中,部分村民对补偿款提出异议。

甲村村民乙、丙、丁三人因土地被征用,与村委会产生纠纷。

三人认为,村委会在征收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补偿款偏低,未充分考虑村民的损失;(2)征收程序不规范,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3)村委会在征收过程中存在腐败现象。

3. 纠纷发展乙、丙、丁三人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诉,要求重新评估补偿款。

然而,当地政府未予理睬。

三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村委会重新评估补偿款。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受理法院受理了乙、丙、丁三人的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2. 法院审理(1)证据审查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乙方提供了征收协议、补偿款发放名单、村委会会议记录等证据;丙方提供了与征收相关的照片、录音等证据;丁方提供了相关媒体报道等证据。

(2)案件事实认定法院认为,乙方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补偿款偏低,未充分考虑村民的损失;丙方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征收程序不规范,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丁方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村委会在征收过程中存在腐败现象。

(3)法律适用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村委会在征收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村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补偿款的合理、公正。

同时,征收程序应规范,充分征求村民意见。

四、法院判决1. 重新评估补偿款法院判决村委会重新评估补偿款,并确保补偿款的合理、公正。

2. 规范征收程序法院要求村委会在征收过程中,规范程序,充分征求村民意见。

3. 责令村委会赔偿损失法院判决村委会赔偿乙、丙、丁三人因征收过程中产生的损失。

土地权属纠纷复议案例

土地权属纠纷复议案例

土地权属纠纷复议案例案例一:小李和小王争夺一块农田的所有权小李和小王是一对邻居,他们都认为一块农田是自己的所有权。

小李称此农田是他祖辈留下的,而小王则坚称他已经购买了这块农田的所有权。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于是他们决定通过复议解决纠纷。

案例二:村民与政府争夺土地的归属某村民拥有一块土地,却被政府以征收的方式将其收回。

村民认为政府没有合法的理由征收其土地,于是他向法院提起了复议。

村民和政府的土地权属纠纷因此展开。

案例三:企业与居民就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一家企业租赁了一块土地用于建设工厂,但该土地上有居民居住。

企业认为他们已经支付了租金并获得了土地使用权,而居民则坚信他们是合法的住户。

双方对土地权属产生了争议,他们决定通过复议解决纠纷。

案例四:建筑公司与农民争夺土地的所有权一家建筑公司打算在一块农田上兴建一个商业综合体,但农民们坚决反对。

建筑公司声称他们已经购买了土地的所有权,并准备动工。

农民们对土地的使用权产生了质疑,他们决定向相关部门提起复议。

案例五:两个家族争夺一块土地的所有权两个家族均声称拥有一块土地的所有权,他们之间的纠纷已经持续了多年。

家族成员们都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但无法取得共识。

双方决定通过复议来解决土地权属纠纷。

案例六:农民与企业争夺土地的使用权一家企业决定在一块农田上兴建一个工厂,但农民坚决反对。

企业声称他们已经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并且支付了相应的租金。

农民们对这一情况提出异议,他们认为土地是他们的祖产,不应该被征用。

双方决定通过复议解决土地权属纠纷。

案例七:两个地方政府争夺土地归属权两个地方政府对一块土地的归属产生了争议。

他们都声称自己有权管理和使用这块土地,并且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双方通过复议来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并寻求一个公正的结果。

案例八:房地产开发商与居民争夺土地的使用权一家房地产开发商打算在一个居民区建设一个商业综合体,但居民们坚决反对。

开发商声称他们已经获得了土地的使用权,并且支付了相应的费用。

土地流转法律调解案例(3篇)

土地流转法律调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流转成为农村土地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土地流转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土地流转纠纷,探讨法律调解在解决农村土地流转纠纷中的作用。

二、案例基本情况(一)当事人甲方:某村村委会乙方:某村村民甲(二)纠纷事实某村村民甲原承包土地50亩,因家庭原因,甲拟将土地流转给其他村民。

甲与村委会协商,将土地流转给乙。

双方口头约定,甲将土地流转给乙,流转期限为10年,流转价格为每年每亩800元。

甲与乙在签订口头协议后,乙开始耕种甲的土地。

(三)纠纷原因1. 甲方村委会未在流转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用途、流转期限、流转价格等关键条款,导致纠纷发生。

2. 乙方在流转土地后,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种植经济作物,影响了甲方的利益。

三、调解过程(一)调解机构某县人民法院(二)调解员某县人民法院法官(三)调解过程1. 法官了解案件基本情况,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2. 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强调土地流转的法律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 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4. 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甲方村委会同意乙方继续耕种土地,但乙方需在土地上种植粮食作物,不得种植经济作物。

5. 法官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四、案例评析(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调解结果1. 甲方村委会与乙方达成调解协议,维护了甲乙双方合法权益。

2. 通过调解,解决了土地流转纠纷,促进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3. 本案调解成功,为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益借鉴。

五、启示1. 加强农村土地流转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2. 土地流转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3. 土地流转过程中,双方应诚信履行合同,避免纠纷发生。

农村土地纠纷案例5篇

农村土地纠纷案例5篇

农村土地纠纷案例5篇
1. 张三与村委会土地租赁纠纷。

张三是某村的农民,他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但在合同期满后,村委
会要求张三将土地返还,张三认为自己已经耕种了多年,拒绝返还土地。

最终,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了纠纷,村委会同意继续将土地租给张三,并在土地使用权方面做出了补偿。

2. 王五与邻村土地边界纠纷。

王五的土地与邻村存在边界争议,导致双方多次发生纠纷。

最终,通过法院的
调解,确定了土地的确切边界,并由相关部门进行了测量和划界,解决了纠纷。

3. 李四与村民土地承包纠纷。

李四在村里承包了一块土地,但在承包期间,村民对土地的使用权产生了争议,导致了一系列的纠纷。

最终,村委会介入调解,明确了土地的使用权归属,并制定了相关的管理规定,解决了纠纷。

4. 刘六与村委会土地征收纠纷。

刘六的土地被村委会征收,但在征收过程中存在赔偿不公等问题,导致刘六与
村委会产生了纠纷。

经过多次协商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解决了纠纷。

5. 赵七与乡政府土地征用纠纷。

赵七的土地被乡政府征用用于建设公共设施,但在征用过程中,赵七对赔偿金
额和方式产生了异议,引发了纠纷。

最终,乡政府重新评估了土地价值,并对赵七进行了合理的赔偿,解决了纠纷。

通过以上5个农村土地纠纷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需要各方的理性协商和合理的法律程序。

希望农村土地纠纷的解决能够更加公平、合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

全国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全国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全国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的深入推进,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呈现出增多趋势。

全国范围内涌现出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本文将对其中几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一、基本案情案例一:某公司与杨某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将位于某乡10村2、3组,共计1638亩土地经营权承包给杨某某。

合同未约定杨某某有无权利对外转包,土地进行交付时涉案土地上并无属于自己的水井和电力设施。

后杨某某与原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将1000亩土地承包给原告。

原告在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了93万元土地承包费。

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发现土地条件与约定不符,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李明高与崔兴仙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李明高将土地转包给崔兴仙。

合同签订后,崔兴仙发现土地实际情况与约定不符,且李明高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基础设施。

崔兴仙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明高赔偿损失。

二、案例分析(一)合同约定不明确导致的纠纷在案例一和案例二中,合同约定不明确是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

案例一中的合同未约定杨某某是否有权对外转包,导致后续纠纷。

案例二中的合同未明确约定土地实际情况和基础设施提供事项,使得崔兴仙在签订合同后发现实际情况与约定不符,从而引发纠纷。

为避免此类纠纷,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实际情况、基础设施提供、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土地进行评估,确保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与实际情况相符。

(二)违约责任认定在案例一中,原告认为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基础设施,构成违约。

而被告则认为合同未明确约定其有义务提供基础设施。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被告作为土地承包方,应当保障土地条件符合合同约定,未能提供基础设施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在案例二中,法院认为李明高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条件和基础设施,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李明高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崔兴仙损失。

土地道路纠纷案例

土地道路纠纷案例

土地道路纠纷案例土地道路纠纷案例:1. 李某和王某是邻居,两人的房屋之间有一条宽度为2米的土地道路。

多年来,李某一直使用这条道路来进出自己的房屋,但最近王某要求将道路封堵,不再让李某使用。

李某认为这条道路是公共道路,不属于王某的私人财产。

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维护自己的通行权。

2. 张某和刘某是合作开发一片土地的伙伴,土地中间有一条已经使用多年的道路。

但是,最近刘某占用了道路的一部分,并将其围起来作为自己的私人花园。

张某认为自己有权使用整个道路,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通行权。

3. 小区业主姚某和李某之间存在土地道路纠纷。

姚某认为李某占用了小区内的公共道路,并将其改造为停车场,限制了其他业主的通行权。

姚某多次与李某沟通未果后,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道路的公共属性。

4. A公司和B公司是相邻的工业区的业主,两家公司之间有一条道路用于运输货物。

然而,由于B公司的扩建工程,道路被部分占用,导致A公司的运输受到了限制。

A公司认为道路是公共道路,不应被占用,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通行权。

5. 一家酒店的后门与附近居民区之间有一条道路。

由于酒店经营的扩大,道路被酒店占用,导致居民通行受到了限制。

居民们多次与酒店协商未果后,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道路的公共属性。

6. 一个小镇的村民们发现,他们一直使用的一条土地道路被一家公司封堵了,无法通行。

村民们认为这条道路是公共道路,不应被私人占用,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通行权。

7. 一家物流公司在市区购买了一块土地,但发现土地之间的道路被邻居占用了。

物流公司认为道路是公共道路,不应被邻居私自占用,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道路的公共属性。

8. 一对夫妇在乡村购买了一块农田,但发现他们的土地与公路之间被邻居占用了。

夫妇们认为邻居非法占用了他们的土地,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土地的合法权益。

9. 一家工厂的员工们发现,他们平时通行的道路被工厂的管理部门封堵了。

土地管理纠纷法律案例(3篇)

土地管理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村,由于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村土地资源日益紧张。

2010年,该村村委会决定将一块集体土地出租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

然而,在土地租赁过程中,部分村民因利益分配问题与村委会产生纠纷,进而引发了一系列法律争议。

二、案件事实1. 2010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某村村委会提出租赁该村一块集体土地的申请。

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一份为期30年的土地租赁合同。

2. 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租金。

但在实际开发过程中,部分村民认为土地租赁收益未合理分配给全体村民,遂与村委会产生纠纷。

3. 2013年,部分村民联名向某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投诉,要求对土地租赁合同进行审核。

国土资源局经调查,认为土地租赁合同存在以下问题:(1)土地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土地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2)土地租赁合同未履行法定程序,未征求全体村民的意见;(3)土地租赁收益未合理分配给全体村民。

4. 针对村民的投诉,某市国土资源局向某村村委会下达了整改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但村委会未予理睬。

5. 2014年,部分村民将某村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土地租赁合同,并要求村委会返还土地租赁收益。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土地租赁合同存在未明确约定土地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的问题;(2)土地租赁合同未履行法定程序,未征求全体村民的意见;(3)土地租赁收益未合理分配给全体村民。

3. 法院认为,某村村委会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且合同条款存在明显缺陷,损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院判决如下:(1)撤销土地租赁合同;(2)某村村委会返还土地租赁收益。

四、法律分析1. 土地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关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当事人、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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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陈小勇诉巴南区人民政府土地颁证一审案来源:作者:日期:09-04-17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4)渝一中行初字第130号原告陈小勇,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蒋家坪村4社。

委托代理人陈昌银(系原告之父),男,195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张长明,男,194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解放村二社。

被告巴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鱼洞新市街116号。

法定代表人李科,区长。

委托代理人黄忠维,重庆市巴南区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梁勇,重庆市巴南区国土资源局干部。

第三人陈勇,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巴南区天星寺镇单石村老林湾社。

原告陈小勇不服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于2004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陈勇与本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于2004年6月通知其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2004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陈小勇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昌银、张长明,被告巴南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黄忠维、梁勇,第三人陈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三人陈勇因遗失巴国用(97)字第322-2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向重庆市巴南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补办。

2003年4月17日,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陈勇补发了巴国用(2003)字第更479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原告陈小勇起诉称,自己于1995年与建房人张长明签集资协议购得巴南区鱼洞镇大同村一社综合楼2-2-1号住宅房一套,因该房所用土地的购买人红旗机械厂拖欠土地出让金,由巴南区人民法院将该房所占土地拍卖给石昌织。

原告又与石昌织签订协议,由于石昌织不按协议约定给原告等八人办理产权证,原告等八人为此向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执行巴南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1999)巴鱼民初字第529号判决时,由执行法官王玉叶亲手将从石昌织处取得的巴国用(97)字第322-2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交给售房人张长明,再由张长明转给原告。

原告从小学到初中毕业一直姓名都是陈勇,只是1994年填户口簿时填写成了陈小勇,16岁后办身份证也填成了陈小勇,其实陈小勇和陈勇是同一人。

2003年4月16日,由于被告的失误将原告的国土证变更为巴国用(2003)字第更4792号国土证发给了同姓名的陈勇。

故请求判决被告注销巴国用(2003)字第更479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答辩称,原告陈小勇提供的相关手续并不能证明有争议的房屋产权系其所有,且被告为第三人陈勇补办土地证是根据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渝地房发(1999)326号文规定,在申请人必须提交的资料均齐备的情况下严格按照程序办理。

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未发表诉讼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原告在起诉时首先应当证明其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被告于1997年6月颁发的巴国用(97)字第322-2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姓名为陈勇;原告提交的能够证明该争议房屋产权归属的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1999)巴鱼民初字第529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也记载陈勇为产权所有人;本院依原告申请调取的证据:陈勇与石昌织改签的集资建房协议书,也注明集资人是陈勇。

而本案原告身份证姓名为陈小勇,虽然其提供了巴南区界石派出所和巴南区蒋家坪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陈小勇曾用名陈勇,但该证明更说明了从1994年起原告的户口簿以及其后办理的身份证能够确定原告真实身份的姓名系陈小勇,即在1997年改签集资建房协议、办理巴国用(97)字第322-2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审理(1999)巴鱼民初字第529号民事案件时,原告的真实姓名早已确定为陈小勇。

综上所述,原告陈小勇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其就是巴国用(97)字第322-2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所有权人陈勇,故陈小勇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小勇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小勇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兴云代理审判员周琦代理审判员李雪莲二0 0四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陈小川案例二:原告许宁不服被告杜蒙县人民政府关于土地使用权纠纷处理决定一案来源:作者:日期:09-04-17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2)庆行初字第2号原告许宁,女,1966年1月27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杜蒙县泰康镇北街1委1组。

被告杜蒙县人民政府。

地址,杜蒙县泰康镇。

法定代表人李金富,县长。

第三人司广勤。

第三人毛凤江。

原告许宁不服被告杜蒙县人民政府2001年9月28日作出的[2001]杜政发21号处理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杜蒙县人民政府对原告许宁与第三人司广勤、毛凤江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于2001年9月28日作出杜政发[2001]21号处理决定,其依据各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食品公司院内有争议的3*16米土地确权归司广勤、毛凤江使用,县建设、土地部门要给予办理有关手续。

并由建设部门负责,依法拆除许宁违法占用3*16米土地的围墙,恢复原状。

许宁不服于2001年11月19日向大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大庆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1月14日做出维持的复议决定,许宁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杜蒙县人民政府错误的决定;请求确认法院争议的土地使有权归本人所有;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于2002年2月4日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送达给被告,被告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10日内提交答辩状,不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且无正当理由;亦没有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三人也未提交身份证明。

本院认为,依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 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本案被告2002年2月4日收到起诉状副本,在10内无正当理由不提供作出处理决定时的证据、依据,因此本院认定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没有证据、依据。

故依据《中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二)项1目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杜蒙县人民政府2001年9月28日作出的杜政发[2001]21号处理决定。

二、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杜蒙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清和代理审判员蔡立彬代理审判员谢立新二00二年三月四日书记员杨鹤案例三:李亚芳与原审被上诉人陶晓东、原审被告沈阳市东陵区五三乡张官屯村民委员会土地流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来源:作者:日期:09-04-17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李亚芳,女,1958年8月24日出生,蒙古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五三乡张官屯村102号,系农民。

委托代理人:闫学刚,男,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五三乡张官屯村,无职业。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陶晓东,男,1972年6月9日出生,蒙古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45-1号211,系辽宁华帮化工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高也,系辽宁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沈阳市东陵区五三乡张官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五三乡张官屯村。

法定代表人:王铁夫,系该单位主任。

原审上诉人李亚芳与原审被上诉人陶晓东、原审被告沈阳市东陵区五三乡张官屯村民委员会土地流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9月8日作出[2003]沈民(3)合终字第4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李亚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抗诉。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由审判员侯爱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邱丽华、徐雪春参加的合议庭,于200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全治出庭履行职务,原审上诉人李亚芳的委托代理人闫学刚,原审被上诉人陶晓东及委托代理人高也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沈阳市东陵区五三乡张官屯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陶晓东与李亚芳于2001年12月19日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协议约定,李亚芳将其承包土地4.2亩出租给陶晓东进行耕种,租赁费人民币21,000元,承租后的农业税、管理税等一切费用由陶晓东承担,如在陶晓东经营时期内,因国家或相关部门征用土地等原因致使陶晓东不能继续耕种,地上物补偿费归陶晓东所有。

协议签订后,陶晓东将租赁费人民币21,000元一次性给付李亚芳,但未到张官屯村委会备案。

2002年5月,陶晓东欲进行耕种时,李亚芳在未经陶晓东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在该土地上进行耕种,双方产生争议,2003年4月,国家对本案所争议土地进行征用,补偿地上物补偿费人民币70,000元。

陶晓东找到张官屯村委会提出李亚芳承包地补偿费有争议,2003年4月末,张官屯村委会将该款扣除当年农业税及承包费人民币145.25元,余款人民币69,854.75元发放给李亚芳,为此,陶晓东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陶晓东与李亚芳之间的协议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流转形式,应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关系,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之上订立协议,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李亚芳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应与合同履行后陶晓东可以获得的利益数额相当。

因张官屯村委会不是协议一方当事人,且对陶晓东所产生损失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陶晓东部分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故判决:一、李亚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陶晓东支付违约赔偿金人民币69,854.75元;二、沈阳市东陵区五三乡张官屯村民委员会不承担民事责任;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1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20元,其他诉讼费人民币100元,合计人民币3,230元,由被告李亚芳承担。

宣判后,李亚芳不服,上诉至本院。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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