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管控单位碳排放核查技术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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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9•【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施行日期】2014.03.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一百零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2014年3月19日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环境资源友好型社会,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节能减排和绿色低碳发展,建立和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定碳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及其减排义务,碳排放单位通过市场机制履行义务的碳排放控制机制,包括碳排放量化、报告、核查,碳排放配额的分配和交易以及履约。

第三条碳排放权交易坚持公开、公正和诚信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碳排放权交易相关规划、政策、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提出碳排放权交易的总量设定以及配额分配方案;(三)确定碳排放权交易的管控单位并监督其履约;(四)监督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主体的碳排放权交易活动;(五)建立并管理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簿和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管理系统;(六)统筹、指导、协调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接受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业碳排放权交易的管理、监督检查与行政处罚。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工业行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化、报告、核查标准,组织对纳入配额管理的工业行业碳排放单位的碳排放量进行核查,并对工业行业碳核查机构和核查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市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对纳入配额管理的工业行业碳排放单位的有关统计指标数据进行核算,并对统计指标数据核查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碳排放核查重点难点分析

企业碳排放核查重点难点分析

企业碳排放核查重点难点分析摘要: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落实2030 年碳达峰、2060 年碳中和目标的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推进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

科学完善有效的碳排放数据监测、报告与核查(MRV)体系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前提和保障。

本文就企业碳排放核查工作(以下简称“碳核查”),研究分析了核查工作的重点、难点,并提出相关解决措施。

关键词:碳排放;碳核查1.碳核查意义第三方核查是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碳排放权交易得到实施并取得预期效果的关键步骤,需要为后续履约交易工作奠定基础。

第三方核查是进行碳排放权交易,建立各方互信的基础。

第三方核查是建立在一套全面系统的技术标准上的技术规范,客观、真实地核查结果,能够得到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认可,保障碳排放权交易的公平和公正性。

第三方核查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和实施的客观需要。

第三方核查机构根据核查要求对碳排放权数据进行核查和评估,确保碳排放权指标的可信度,规范交易秩序、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最终实现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完成减排目标。

第三方核查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核查机构可以有效地配合政府进行核查,弥补政府监管机关核查能力不足,减轻政府的工作负担,降低核查成本,同时也可以避免在政府监管机构和被核查企业之间产生利害关系。

对于被核查单位,第三方核查机构可以给予技术指导,保障被核查单位更好地配合核查工作的开展。

2.核查工作重点2.1温室气体排放相关资料收集做好相关资料收集工作是确保温室气体排放量数据准确性的关键。

在准备阶段,事先根据核查对象制定有针对性的收资清单,收资清单包括企业用能设施工艺流程图,月度、年度能源统计台账,生产情况报表,能源财务报表以及部分能源品种检测记录等,并提前发给企业准备和反馈。

现场核查时,通过走访、踏勘等方式对企业工艺流程、排放设施、能源品种、计量器具等情况对收集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确认。

碳排放核查技术要点说明

碳排放核查技术要点说明

碳排放核查技术要点说明发电企业温室⽓体排放核算⽅法要点解析1、组织边界:报告主体应以企业法⼈为界,识别、核算和报告企业边界所有⽣产设施产⽣的温室⽓体排放。

2、排放源边界:算:化⽯燃料燃烧、脱硫剂耗⽤、净购⼊电⼒;不算:⽣活能耗、外购热⼒什么算、什么不算判别原则是什么?“净”购⼊到底是什么意思?⽣物质、垃圾焚烧电站怎么处理?3、化⽯燃料活动⽔平数据⼝径“化⽯燃料的消耗量应根据企业能源消费台账或统计报表来确定”表述不够清晰,发电企业统计⼝径复杂。

试点中的实践经验:煤炭的实践、燃料油和柴油的实践、天然⽓的实践。

3、化⽯燃料排放因⼦数据⼝径(1)油、⽓、电、脱硫剂⼀般采⽤缺省值(2)对煤的要求较⾼:含碳量必须实测、氧化率可实测讨论:⽅法学关于煤炭缩分样本检验单位热值含碳量的操作性如何,样本检测结果的代表性如何?净购⼊电⼒数据⼝径:购⼊、净购⼊的区分?为什么要强调“净”?上⽹电量、直供电量怎么抵扣?发电企业碳排放核查技术要点1、边界核查:包括企业的组织边界、地理边界和主要⽣产运营系统等;企业的组织边界、核算边界以及⼯艺流程和主要设备设施与前⼀个年度以及基准年度相⽐是否有变化。

2、组织边界和地理边界:可审核材料:(1)⼯商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证(3)股权变更⼯商登记记录(4)房地产权证明(5)⼚房租赁合同(6)财务审计报告3、主要⽣产运营系统:可审材料:(1)⼚区(建筑)平⾯布置图(2)⼯艺流程图(3)重点设备清单(4)固定资产租赁、转让记录(5)能源统计表及能源利⽤状况4、计量设备的检定:⽪带秤、热量仪、⼯业分析仪、电⼦天平、马弗炉等涉及计量和测量化⽯燃料的“量”、“质”的设备是否定期按规定检验、校验合格;涉及送交第三⽅检测机构的,检测机构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5、核算与核查:分为活动⽔平数据和排放因⼦数据,主要看:实物消耗量、低位发热值、单位热值含碳量和氧化率。

(1)活动⽔平核查要点;活动⽔平实物消耗量低位发热量称量、计量值贸易、库存计算值缺省值检测值1、盘查所有批次消耗量清单台账2、抽查称量原始记录1、检查称量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情况2、检查计量⼈员资质情况1、三⾓度数据验证⽐对:如单位产品能耗验证、贸易结算量⽐对、⼊⼚确认量⽐对等2、历史数据⽐对1、盘查所有批次购⼊量清单台账2、盘查年初年末库存盘点原始记录3、抽查部分批次购⼊量原始记录1、多⾓度数据⽐对1、盘查所有批次化验结果清单台账2、抽查称量原始记录1、检查化验设备质量监督情况2、检查化验⼈员资质情况1、三⾓度数据验证⽐对:如单位产品能耗验证、⼊炉数据⽐对等2、历史数据⽐对3、燃料品质⽐对1、检查是否符合MRV⽅法规定(2)排放因⼦核查:6、交叉验证⽅法:(1)不同管理部门的报表数据是否存在差异,如存在差异,企业是否能做出合理解释;(2)煤炭采购、到⼚环节总量与⼊炉耗⽤环节的总量之间的差异率,绝对值和时间序列数据分析;(3)碳排放强度时间序列数据、⾯板数据⽐对;机组运⾏负荷率⽐对。

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

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

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正文:----------------------------------------------------------------------------------------------------------------------------------------------------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0七号)《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10月30日通过,自通过这日起施行。

现予公布。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10月30日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推动碳排放强度的持续下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和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发展低碳经济,完善体制机制,发挥市场作用,实现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下简称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实行碳排放管控制度。

对特区内的重点碳排放企业及其他重点碳排放单位(以下统称碳排放管控单位)的碳排放量实施管控,碳排放管控单位应当履行碳排放控制责任。

碳排放管控单位的范围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据特区碳排放的总量控制目标和碳排放单位的碳排放量等情况另行规定。

鼓励未纳入碳排放管控范围的碳排放单位自愿加入碳排放管控体系。

第四条建立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

市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在碳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根据公开、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结合产业政策、行业特点、碳排放管控单位的碳排放量等因素,确定碳排放管控单位的碳排放额度。

碳排放管控单位应当在其碳排放额度范围内进行碳排放。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2024年)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2024年)

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13•【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2022年5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3号公布2024年5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现城市碳排放达峰和碳中和愿景,建立健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排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碳排放权交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坚持碳排放控制与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组织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的碳排放权交易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碳排放权交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定碳排放权交易的碳排放控制目标和年度配额总量。

市统计部门负责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核算规则并采取有效的统计监督措施。

市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碳排放权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供电、供气、供油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用能数据,用于碳排放权交易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报送等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系统。

深圳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碳排放权统一交易,提供交易场所、系统设施和服务,确保交易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第八条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以增强重点排放单位减排能力及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功能为目的的金融创新,发展碳基金、碳债券、碳排放权质押融资、结构性存款等碳金融业务,鼓励探索碳信贷、碳保险等创新业务。

公司碳排放管理的监督与评估方法及流程

公司碳排放管理的监督与评估方法及流程

公司碳排放管理的监督与评估方法及流程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减少碳排放已成为各国政府和企业关注的重要议题。

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管理和控制碳排放已成为各大公司的重要任务。

为了确保公司在碳排放管理方面取得可持续的成果,需要建立监督与评估方法及流程。

监督与评估碳排放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公司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减少碳排放,并确保这些措施的合规性和可持续性。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方法和流程,可用于监督和评估公司的碳排放管理。

首先,建立碳排放清单是监督和评估的第一步。

公司应该准确记录和跟踪其所有活动和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量。

这包括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如能源消耗、供应链、运输等。

利用专业的碳排放计算工具,可以帮助公司准确计算和监控碳排放量。

清单应该涵盖所有关键数据,例如能源消耗、物料使用、交通运输和废物管理等。

其次,制定碳排放管理目标和指标是实现减排目标的关键。

公司应该设定明确的碳排放减少目标,可以根据科学依据和国家政策的要求来制定。

目标可以是减少碳排放的总量,也可以是某个特定部门或过程的减排目标。

与目标相匹配的指标是衡量实际进展的重要工具。

例如,每种产品的碳排放强度、每位员工的碳排放量等。

这些指标可以帮助公司发现潜在的减排机会并追踪减排进展。

第三,建立有效的碳排放管理体系可以确保减排措施的执行和管理的连续性。

碳排放管理体系应该包括相应的制度、政策、流程和控制措施,以确保减排目标的顺利实施。

例如,建立能源管理团队负责能源消耗的监测和控制;建立严格的供应链管理流程,确保供应商的环境友好性。

同时,公司还应该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环境意识和碳排放管理的知识。

第四,定期进行内部和外部审核是监督和评估碳排放管理的重要环节。

内部审核可以通过公司内部的环境管理团队或第三方专业机构来进行。

审核的目的是评估公司的碳排放管理体系和减排措施的有效性。

审核应该包括对碳排放清单的准确性、减排目标的实际达成情况以及管理体系的合规性等方面的评估。

深圳 碳排放实施方案

深圳 碳排放实施方案

深圳碳排放实施方案深圳碳排放实施方案。

深圳市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之一,一直以来都致力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低碳发展。

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日益严峻,深圳市政府也加大了对碳排放管理和减排工作的力度,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碳排放实施方案。

首先,深圳市政府提出了碳排放核查和监测体系的建设。

通过建立完善的碳排放核查和监测体系,可以实现对全市碳排放情况的实时监测和数据采集,为制定科学合理的减排政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

同时,也可以通过对碳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碳排放异常情况,确保全市的碳排放水平在可控范围内。

其次,深圳市政府加大了对碳排放的减排力度。

通过制定一系列的碳排放减排政策和措施,鼓励企业和居民采取节能减排的措施,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同时,也加大了对高碳排放行业的整治力度,推动高能耗、高排放企业的转型升级,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再者,深圳市政府还提出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建设。

通过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可以促进企业之间的碳排放权交易,引导企业主动减排,激励企业采取更多的节能减排措施。

同时,也可以通过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形成市场化的减排机制,推动碳排放减排工作的深入开展。

最后,深圳市政府还加大了对碳排放减排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力度。

通过开展碳排放减排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全社会对碳排放减排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激发全社会参与碳排放减排工作的积极性。

同时,也可以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对低碳生活的认知和理解,推动低碳理念的深入人心。

总的来说,深圳市政府提出的碳排放实施方案,旨在推动全市碳排放管理和减排工作的深入开展,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低碳发展作出了积极的探索和努力。

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可以实现碳排放减排工作的良性循环,为建设美丽中国,推动全球气候治理做出更大的贡献。

深圳市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标准修订关键变化

深圳市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标准修订关键变化

EXPERIENCE区域治理深圳市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标准修订关键变化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 唐云鹭,朱冉,许立杰摘要:本文介绍深圳市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标准SZDB/Z70的修订背景,从标准结构、主要内容等方面分析修订标准的关键变化,解读标准核心技术内容。

关键词:SZDB/Z70;核查;温室气体排放中图分类号:X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19-0015-0001一、引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指碳排放权交易活动产生的市场,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我国引领全球气候治理、破解能源环境约束、实现社会经济提质增效和绿色低碳发展双赢的重要举措。

作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城市之一,深圳市率先发布实施SZDB/ Z70-2012《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核查规范及指南》,在运用市场机制实现低碳发展方面担负着探路者的角色。

国家层面于2013年发布实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参考指南》,并于2017年正式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为了更好地完善深圳市碳排放核查标准并对接国家碳排放量化核查指南,在连续多年稳定运行的基础上,深圳市启动了SZDB/ Z70-2012《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核查规范及指南》修订工作,以提升核查方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为深圳市顺利过渡至国家统一碳市场奠定良好基础。

二、标准修订变化对照新旧版本的SZDB/Z70,重大的技术性变化有四点:一是增加了核查协议及技术评审等核查流程;二是明确了实质性偏差门槛的计算方法;三是细化了抽样方法的技术要求;四是调整了核查报告模板。

聚焦关键的结构及内容变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术语及定义。

修改术语“温室气体”“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温室气体活动数据”“温室气体清单”“全球增温潜势”“二氧化碳当量”“组织”“设施”“实质性偏差”“核查报告”的定义,删除术语“其他间接温室气体排放”“温室气体清除”“温室气体声明”“核查陈述”“责任方”“利益相关方”“目标用户”“委托方”“保证等级”“实质性”“监测”“核查者”“不确定性”,新增术语“过程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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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管控单位碳排放核查技术要点
一、组织边界
组织边界原则上不包含职工宿舍在内,若存在职工宿舍产生的碳排放量难以剔除的特殊情况,经受核查方与核查机构协商一致,可将该部分碳排放量计入受核查方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中,并对此情况作详细描述。

二、运行边界
1.若受核查方与其它独立法人组织签订外包合同(或协议),则根据外包合同(或协议)中规定所用的电、燃料等产生的费用由哪方实际承担,外包部分的排放源就应归入该方的运行边界;若受核查方与个人签订外包合同(或协议),则外包部分的排放源应纳入受核查方的运行边界。

2.若受核查方对某排放源/排放设施具有运行控制权,但所核查年度内受核查方未使用该排放源/排放设施,则该排放源/排放设施仍应被识别。

3.若排放源(如汽油、柴油等)用于多种排放设施/设备/活动(如交通运输工具、备用发电机等),则各种排放设施/设备/活动对应的排放源均应被识别;若排放源活动数据无法具体归入每一种排放设施/设备/活动,则排放源活动数据可全部计入最主要的排放设施/设备/活动中,排放因子也选取其对应的排放因子。

4.源自生物质或生物质燃料燃烧的排放源(无论是受核查方自有锅炉使用生物质燃料还是外购蒸汽是由生物质燃烧产生)应被识别,但排放量不计入受核查方温室气体排放总量。

受核查方
外购蒸汽若是由生物质燃烧产生,则受核查方应提供相关证据。

5.企业为员工私人车辆提供的福利性用油报销,不应纳入受核查方的运行边界。

6.若受核查方存在二氧化碳灭火器,则应予以识别,但无须量化其产生的碳排放。

7.若受核查方为电力输配企业,则由于输配电线路上的电量损耗产生的碳排放应纳入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

输配电损失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电厂上网电量+自外省输入电量-向外省输出电量-售电量)×南方区域电网EF OM值×二氧化碳全球增温潜势值。

三、数据凭证
1.核查中需进行交叉检查,即对同一个活动数据采用两种以上(含两种)的凭证进行交叉检查,以保证活动数据的准确性。

2.可接受ERP系统(即企业资源计划系统)数据,但应进行交叉核查,应确保所核查年度与历史年份采用的是相同或具有同等功能的ERP系统,且ERP系统数据真实、可信。

3.可接受物业管理处出具的用电收据通知单,同时应交叉检查电费发票、合同、抄表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在核查报告中作出说明;若工业园区中多个组织共用电表,可接受经相关组织签字的结算单据,属文件证据,宜进行交叉检查。

4.涉及受核查方组织边界划分的外包合同(或协议),若经受核查方同意,则核查机构应获取外包合同复印件作为佐证材料;若因合同涉及保密等问题而受核查方不同意核查机构获取其复印件,则受核查方应对费用结算方式作出书面说明并加盖公章,交给核查机构作为佐证材料。

四、数据处理
1.共用排放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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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若受核查方与其它独立法人组织共用电表的,可采用电费分摊的结算记录(如发票)和二级电表抄表记录等凭证相结合的方法作为划分依据;若共用电表但无二级电表抄表记录等凭证,则在有合同(或协议)的情况下,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划分;在无合同的情况下,宜优先根据财务年底结算情况进行划分,其次可按各方的设备功率和数量反推用电量,各用电方对电量分配结果进行确认后盖公章。

b)若受核查方与其他独立法人组织共用其他排放源,若有相关的可采信凭证(如合同或协议、各方对排放源的使用量的具体记录),则应根据凭证的数据进行划分;若无相关的可采信凭证,则受核查方应出具关于划分原则的书面说明并加盖公章后交给核查机构,核查机构据此进行财务核对后,以之作为活动数据的划分依据。

2.连续测量跨年/月
由于连续测量的数据为仪器不间断测量的活动数据,若相关凭证出现跨年/月情况,则应按如下方式处理:
a)若单据仅差5天(含5天)以内的,则忽略误差,认为是当月单据,超过5天的,根据实际天数按当月活动数据折算;
b)若多个月的用量合在一张单据上,则应除以月份数,得出单月用量。

例如:若电费单为2008年12月26日至2009年2月26日,则认为此电费记录为2009年1月-2月的电费,其电量除以2,得到2009年1月份、2月份的电量。

3.燃油活动数据缺失
若购油票据中只有金额而无具体燃油活动数据,则应采用如下公式将金额换算成用量,即:燃油量=燃油金额/燃油单价。

其中,“燃油单价”按如下要求采用:
a)若燃油发票中有单价或受核查方能提供可采信的购买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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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优先采用;
b)若受核查方未能提供购买单价,则采用公布的所核查年度各月成品油价格参考表中的燃油单价。

4.活动数据单据缺失
受核查方某几个月活动数据单据缺失的情况下,宜采用如下公式依据产值推算活动数据:缺失单据月使用量=(缺失单据月产值/有单据月份总产值)*有单据月份总使用量。

应在核查报告中对活动数据缺失原因及其他佐证材料作出说明。

五、排放因子
1.排放因子的使用应依据SZDB/Z 69《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指南》的相关要求;若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则应执行特殊规定。

2.对于受核查方自行测算的排放因子,受核查方必须提供相关依据且应保证排放因子的科学性与准确性,并出具书面说明,加盖公章,交由核查机构带回存档。

3.对于采用气态天然气发电的电厂,气态天然气的排放因子采用高位热值法进行计算,公式为:气态天然气的排放因子=单位热值含碳量×碳氧化率×平均高位发热值×44/12。

其中,“高位发热值”须由电厂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获得,检测频率不得低于1次/季度;“平均高位发热值”为检测所得高位发热值的全年算术平均值。

4.对于采用液化天然气发电的电厂,液化天然气碳排放量=总热量×排放因子(注:总热量单位为TJ,排放因子单位为tCO2/ TJ)。

其中,液化天然气排放因子计算公式为:液化天然气的排放因子=单位热值含碳量×碳氧化率×44/12。

其中“液化天然气”(LNG)的单位热值含碳量值采用《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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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中“天然气”的单位热值含碳量值(15.32 tC/ TJ)。

六、报告编制
1.应在核查报告中对所有特殊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如:组织边界的划分、运行边界的划分、活动数据的划分、排放源的排除、受核查方温室气体量化清单和报告中关于漏识别某些排放源等错误等。

2.若所核查年度组织边界、运行边界、排放源与历史年份的情况相比发生了变化,则应在核查报告中作清晰的描述,并在组织边界示意图及运行边界示意图后加相应的标注。

七、存档记录
核查机构应建立、实施温室气体排放核查管理体系,核查相关文件至少保存10年,以确保温室气体排放核查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和持续改进,相关文件应满足如下一致性要求:
1.若受核查方名称与主管部门公布文件中的不一致,则在各种量化和核查文件中,受核查方名称应采用:“现用名(原名为****)”;
2.核查报告和档案袋应进行编号,编号形式采用“年份(****)-批次(**)-受核查方编号(****)-核查机构编号(**)”;
3.现场核查时所查看的正式发票、单据,由核查机构视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复印或扫描存档,未复印或扫描存档的,应记录下所核查的票据单号,且应记录所查看的各活动数据票据的类型和数量,例如:2012年加油票100张中的60张票据;对于非正式的票据(如受核查方的内部记录等文件),则受核查方应在其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交核查机构带回存档;
4.《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信息确认书》由受核查方确认数据后盖公章,并交由核查机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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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核查报告需核查组长、技术评审人、批准人签字及核查机构盖公章,无需受核查方盖公章。

八、保密要求
核查机构与受核查方、核查机构与核查员之间应分别签订保密协议,核查机构内部应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和管理制度。

核查机构应做好内部数据管理工作,除核查组长或核查负责人以外的任何人应不得拥有完整的受核查方核查数据,其他核查员在核查完成后应销毁其电脑上保存的相关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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