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的权力与法律地位
董事长岗位职责和任职要求

董事长岗位职责和任职要求在现代企业管理中,董事长是公司最高层的执行职务,享有重要的决策权和领导地位。
他有责任指导和监督公司的整体运营,确保公司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探讨董事长的岗位职责和任职要求。
一、董事长岗位职责1. 客观规划:董事长需要领导公司建立远见卓识的发展战略,并制定长期规划。
他应该清晰地了解公司的目标和愿景,并确保所有部门和员工都能朝着同一方向努力。
2. 领导团队:董事长必须能够有效地管理和领导公司高层管理团队,确保团队成员都具备应有的能力和职责。
他需要激励团队成员,鼓励他们发挥创造力和领导力。
3. 财务监管:董事长需要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保持高度关注,并与财务团队合作,确保公司的财务目标得到实现。
他应该定期审查财务报表,分析公司经营情况,并制定相应的战略和决策。
4. 风险管理:董事长对公司的风险管理负有重要责任。
他需要识别和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降低这些风险的影响。
此外,他还应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5. 维护股东利益:董事长是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桥梁,负责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他应该与股东进行定期沟通,并向他们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重要决策。
同时,他还应该积极回应股东的关切和要求。
6. 建立良好的外部关系:董事长代表公司与外界建立联系。
他需要与政府、媒体、业界组织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保持良好的关系,营造积极的公众形象,并推动与外部伙伴的合作和发展。
二、董事长任职要求1. 丰富的管理经验:担任董事长需要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出色的领导能力。
候选人应具备在不同部门和领域工作的经验,以便更好地理解公司的运营和挑战。
2. 全面的业务知识:董事长需要对公司的业务和行业有全面的了解。
他应具备广泛的专业知识和洞察力,能够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下做出决策。
3. 优秀的沟通技巧:作为公司的代表,董事长需要具备出色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他应能与不同的利益相关者进行有效的沟通,包括员工、股东、媒体等。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权力、义务和法律责任

(二)监事会主席的特殊权力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保障监事会的 正常运作。
(三)监事会副主席的特殊权力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 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 信义义务
1、注意义务 董事、监事的注意义务,也就是勤勉义务, 是指董事、监事有义务对公司履行其作为 董事的权力,且履行职责的方式必须是诚 实信用的,即必须是他合理地相信为了公 司的最佳利益并尽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的 地位和情况下所应有的合理注意。美国法 中“一位谨慎的人在管理自己的财产时应 有的合理程度”,大陆法中的“善良管理 人”的标准。
与董事一样,监事的权力也是通过其参 与监事会实现的。公司法要求股份公司 设立监事会,集体行使监督权。
(一)监事会的权力
1、财务检查权。监事会有权检查公司财务, 包括检查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检 查和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 报告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 度的规定。 2、监督和罢免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这种监督 主要看他们是否履行了对公司的义务。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 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4、关于过错的证明问题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承担民事责任的前 提是履行职责时有过错。对于过错有两种 不同的规则原则。 第一,过错原则。该原则是民事责任的一 般原则,是指原告对被告有无过错承担举 证责任。如果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过 错,被告就没有过错。具体到董事、监事、 高管人员责任,就是原告证明董事、监事、 高管人员履行职责有过错,董事、监事、 高管人员不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责任。
董事长的权利、职责、义务范文(4篇)

董事长的权利、职责、义务范文董事长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角色,他(她)拥有一系列的权利、职责和义务,对公司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一个关于董事长权利、职责、义务的范文,大约____字。
第一部分:权利一、主持董事会会议作为董事长,他(她)有权利主持公司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一切重大事项都需要经过董事会的讨论和决策。
董事长作为董事会的领导者,有权利根据公司需要制定会议议程,安排会议时间和地点,并主持会议的进行,确保会议的有效性和高效性。
二、决策权作为董事长,他(她)有权利参与制定公司的战略目标和发展方向,并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决策权。
董事长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结合市场环境和发展趋势,制定相应的决策,保证公司的长期发展和利益最大化。
三、任免董事、高管和监事董事长有权利参与对董事、高管和监事的任免决策。
他(她)可以根据公司的需要,提名并委任新的董事、高管和监事,同时也有权利决定对现有的董事、高管和监事进行解聘。
董事长要根据公司的战略和业务需要,确保公司管理层的稳定性和专业性,保证公司的持续发展。
四、资源分配权董事长有权利参与公司资源的分配决策。
他(她)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和战略需要,决定对公司的资金、人力和其他资源的分配,并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和竞争力。
五、代表公司签署重要合同和协议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利代表公司签署重要合同和协议。
他(她)可以根据公司的业务需要,与其他企业或机构进行合作,达成合作协议或签署合同,为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提供法律保障。
六、其他权利董事长还有一些其他权利,如代表公司与股东、投资者和金融机构进行沟通和协商,参与公司年度报告和财务审计的工作,制定公司治理规范和内部控制制度等。
第二部分:职责一、领导公司作为董事长,他(她)有责任领导公司的全面工作。
董事长需要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业务规划,明确公司的目标和任务,组织和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推动公司的持续发展。
上市公司董事的权力、义务与法律责任(邹雄)

在实际工作中:
——避免不作为:应为而不为,未履行责任(包括故意、过 失或疏忽) ——避免不当作为:不应为而为,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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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履行注意义务判断
董事勤勉尽责义务标准趋于客观化,“董事必须具备人们 可以合理期待于履行同样职能之人的一般知识、技巧和经 验。”包含两层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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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的资格及其法律地位
1、董事适当人选标准与资格 2、董事资格的国际借鉴 3、董事的产生及辞职 4、董事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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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董事适当人选标准
3.1 董事的基本诚信义务
董事对公司负有基本诚信义务(fiduciary duty)。 诚信义务分为两类: --忠实义务(Duty of loyalty) (诚实信用,对“道 德”的要求) --注意义务(Duty of care) (勤勉尽责,对 “称职” 的要求) 董事只对公司负有义务,代表的是公司的整体利益,而 不是个别或部分股东的利益。 董事的基本义务的构架主要来源于成熟市场国家经济实 践与司法实践,特别是司法实践对董事的基本义务的分析
1、董事不得以其对公司实际业务的不知晓作为抗辩
2、董事不得以其实际知识、技能和经验的与客观标准存 在的差异而推卸责任
商事判断原则,对注意义务的判断的运用
董事如果被授权采取某项行动,行动时是本着善意并已 尽适当注意,那么即使这种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害,董事已 无需承担责任。(在美国,董事可授引“商业判断原则”豁 免其责任。
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及作用 (2)

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及作用 (2)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及作用The board of directors’ status and role at thecompany’s governance【摘要】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关键。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存在着董事会成员来源单一、结构不合理、缺乏独立性;董事会的许多职权受到限制,董事会职能虚化的问题。
这样直接地影响到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权利以及其发挥的作用。
尽管如此,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展现的决定能力仍可体现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
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治理机制的正常发挥是公司制度得以较好发挥作用韵中心课题和重要保障。
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关系到公司长远发展与广大股东利益的关键所在。
因此应加强董事会的治理。
【Abstract】Corporate governance is the core of modern enterprise system, the board of directors is the key to corporate governance. The board of directors of the listed company exist board members single source, the structure unreasonable and the lack of independence.Many of the restrictions on board, the board of directors function powers derived problems. So directly affect the board in the company governance in the rights and its functions. Nonetheless, the board in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the ability to display can still be embodied the board decision is the core of company governance. The board of directors as the important component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the governance mechanism of normal play is the company system to better role central subject and important guarantee for the musical. The board of directors is the core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is related to the company with the long-term development is the key to the interests of the shareholders. So it should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board.【关键词】董事会公司治理核心地位【Key word】Board of directors Corporate governanceCore position目录:引言 (2)一、董事会在公司治理地位和作用的概述 (3)(一)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 (3)(二)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4)二、我国上市公司董事长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及作用 (6)(一)现状 (6)(二)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7)三、如何确立地位和发挥作用 (7)四、董事会的自我评价 (8)引言在现代企业制度的框架下,董事会在我们现在大多数人熟悉的法人治理结构中,居于一种承上启下的委托代理者的角色。
董事会的职权及董事会会议制度

董事会的职权及董事会会议制度(一)董事会的法律地位、人员组成及职权范围董事会是指依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代表公司行使经营决策权的公司常设机关。
它是公司成立所必备的条件,其组织必须在公司法或公司章程中明确予以规定。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股东会做出的表达股东意志的各项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因此,董事会是执行公司业务的机构。
但它有自己独立的职权,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组织和管理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法人组织的领导和管理机构,是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是公司对外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全权代表,公司的所有内外事务和业务都在其领导下进行。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具体章程规定。
各国公司法对董事会的人数有不同的规定,但一般都规定董事的数目须为奇数,目的为了减少董事会进行表决时出现僵局。
至于董事会的组成,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由此可知,公司法修改之后,不仅要求国企的董事会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而且规定非国企的董事会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新公司法还对公司职工董事代表的产生办法进行了规定,这对于扩大职工民主,增强公司的民主管理具有积极意义。
另外,新公司将原副董事长由1-3名修改为不设个数的限制,规定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司自治精神,体现了对公司自主经营权的尊重。
董事长的职责和权限一览

董事长的职责和权限一览作为公司的最高领导者,董事长的职责和权限是非常重要和复杂的。
他需要掌握许多方面,包括管理、财务、法律等知识,在公司的运营和发展过程中起着核心作用。
本文将从职责和权限两个方面入手,为大家详细介绍董事长承担的工作任务和所具备的权利。
一、职责1. 指导公司的发展战略作为公司最高执行官,董事长需要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并指导其他高层人员去实施。
他需要全面了解公司的市场和竞争对手的情况,并制定相应的业务策略,从而实现公司的长期发展目标。
2. 监督公司的运营董事长需要对公司的日常运营进行监督,并确保公司的财务、人事、法律等方面的事务均合规合法。
他还需要确保公司的利润稳定增长,以及在市场上保持领先地位。
3. 维护公司的声誉董事长需要确保公司的形象和信誉保持良好,对公司的公关和营销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以保证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得到消费者信任和认可。
4. 营造企业文化董事长需要在公司中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营造一种正面的企业文化,以便吸引并留住优秀的员工。
他还需要确保公司的员工受到公平的待遇和激励,并为员工提供职业发展的机会。
5. 与股东沟通董事长需要与公司的股东保持良好的沟通,向他们报告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并解答股东提出的问题和疑虑。
他还需要和股东商讨公司的发展计划和措施,以获得他们的支持和信任。
二、权限1. 任免高管董事长有权任免公司的高管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以及其他领导岗位的人员。
任免高管需要董事会的同意,并通过董事会决议来确认。
2. 签署重要文件董事长有权签署公司的重要文件,包括股权转让、审批合同、授权许可等。
这些文件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并得到法律工作者的审查和确认后才能签署。
3. 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董事长有权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定期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报告,向股东说明公司的发展计划和战略方向,并听取股东意见和建议。
4. 签订投资协议如果公司要进行投资或收购项目,董事长有权签署投资协议或收购协议,并经过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审批,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董事长岗位职责

董事长岗位职责董事长是一家公司最高层级的管理者,负责制定和执行公司的战略目标,确保公司的长期发展和利益最大化。
董事长的职责涵盖了公司的战略规划、监督管理、外部关系、公司管理等多个方面。
以下是董事长岗位职责的详细描述:1. 公司战略规划:- 制定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确保与公司愿景和使命相一致。
- 分析市场趋势和竞争环境,为公司发展提供战略指导。
- 确定公司的战略目标和关键绩效指标,并监督实施过程。
2. 监督管理:- 监督公司的日常运营,确保业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标准。
- 确保公司的财务状况健康,并监督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 确保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能够支持战略目标的实现。
3. 公司管理:- 确保公司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形象。
- 主持董事会会议,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确保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促进董事会成员的互动和合作。
4. 外部关系:- 代表公司与外部利益相关者(如股东、政府、客户等)进行沟通和协调。
- 维护与投资者的良好关系,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
- 与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建立合作关系,推动公司在行业内的影响力和地位。
5. 风险管理:- 识别和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
- 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得到有效管理和控制。
- 建立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和危机,保护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6. 培养团队:- 指导和培养高级管理团队,确保他们具备领导力和执行力。
- 确保公司拥有合适的人材储备和继任计划,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 建立学习型组织,促进员工的持续学习和个人发展。
董事长是公司的领导者和决策者,他们的职责不仅仅限于以上几个方面,还可能根据公司的特定情况和需求进行调整和扩展。
董事长的工作需要具备卓越的领导能力、战略思维和决策能力,同时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人际关系管理能力。
通过有效履行董事长岗位职责,公司可以实现长期稳定的发展,并取得业绩的持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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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的权力与法律地位付智慧CFA0801 200841081摘要: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是公司一项重要制度。
新公司法中对于法定代表人制度的修改,扩大了公司的自治空间,削弱了董事长的权力,增加了经理可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规定,但仍存在较大的不足。
通过对我国公司代表制度及各国公司代表模式的分析,我国应当采取代表董事制度并完善代表人权力、义务、责任等制度的规定。
一、我国公司代表人权力、义务、责任的规定旧公司法中赋予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当大的职权,董事长成为公司管理权的核心承担者。
在公司治理机关的设置和职权划分上,采取了金字塔的结构:塔基是股东会,由公司的全体股东组成,并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着公司的所有重大事项。
塔身是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承担着事务的决策权和监督权,董事会是公司的核心和灵魂。
塔尖是被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能够不经授权直接代表公司。
导致了董事长权力的扩大化。
新公司法对董事长的职权方面的修订主要表现在:取消了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部分职权的规定,限制了董事长在公司中的权力。
原来的规定似乎将董事会当作公司的非常设的会议机构,而董事长是长设机构,而且把董事长置于高于其他董事的地位,形成董事会内部高低不同的等级差别;董事长作为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人,不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有效应对董事长专制的情形;董事长不必然为公司的代表人,公司可以选择总经理为代表人,对于缓解公司经营活动的僵化具有积极的作用。
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公司董事长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仍将普遍存在,因此,在我国仍采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前提下,对董事长职权的限制也具有十分突出的作用。
二、公司代表制度及公司的组织架构新公司法顺应公司治理的发展趋势,协调了公司权力的配置,完善了相应的权力、义务和责任的机制。
它不仅摒弃了以人治企的做法,而且更多的考虑了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众多经济主体的不同情况以及经济主体的平等地位。
但是此次公司代表制度的修改也存在较大的问题。
新公司法采取的是法定代表制度的改良模式,即由公司章程确定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中一人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增加了经理可以作为公司的代表的规定,但缺乏董事可以作为公司代表的规定。
而新增经理可以作为公司的代表人,从公司的实际设置上看也就是指总经理。
尽管经理作为公司的代表人具有立法先例,如德国的立法中允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的各个成员有权单独或与一名经理人一起代表公司。
但是该种代表制度仍存在以下不足:首先,从经理和董事产生的角度分析,董事是经选举产生的,而经理是合同聘任的,经理不过是执行董事会决策的人员,而董事才是公司的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的组成成员。
董事的地位要高于经理的地位。
其次,从稳定性上看,董事相对于经理而言更具有稳定性,经理的流动性相对于董事而言也比较大,因此董事作为公司代表人选更具有合理性。
再次,允许董事长作为公司的代表人,而排除董事可以作为代表人的可能性,容易造成董事会内形成董事长高于董事的地位的局面。
同时,新公司法中也未对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做出禁止性规定,实践中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也较多见,易造成权力集中于董事长手中。
因此规定董事具有平等代表公司的权力,有利于董事会内部的权力平衡。
我国公司法应该赋予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间,增加全体董事都可以代表公司的规定。
同时规定公司的章程可以规定董事或者经理可以单独代表、共同代表的规定,废除法定代表人制度的规定。
这种规定对于激发公司的活力,平衡内部的权力设置具有积极的作用。
代表制度的模式选择,即选择代表制度类型,由谁担当代表人的问题。
对此,学者存在较大分歧。
多数学者认为应当废除原公司法定单一的代表制度,具体又分为董事会代表制和代表董事制,少数学者主张对原法定代表人制度进行改良的模式(我们仍称为“法定代表人制”)。
第一种模式,董事会代表制。
建立在严格的公司理论基础上的,认为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代表机构和执行机构,所以当然地由公司的董事会代表公司,同时为了交易灵活性的需要,规定公司可以通过章程规定授权董事或者董事和经理作为公司的代表人。
第二种模式,代表董事制。
规定各董事(包括董事长)都有单独代表公司的权力,同时允许公司通过章程确定可以代表公司的董事或规定数名董事共同代表公司。
代表董事模式较为适合我国。
从制度的传承上看,采取董事均可单独代表公司的形式是比较恰当的,此种模式有利于董事会内部的分权和制衡,这对于缓解我国目前公司内部权力过于集中的现状也具有重要意义。
代表董事制相对比较灵活,适应商事活动效率的要求。
有学者担心代表董事模式不利于交易的安全,认为交易的第三方需要事先查阅公司的章程规定,加大了交易成本且容易出现越权代表。
实际上即使在存在越权的情况下,交易的第三方可以通过适用表见代表制度得到保护,需要做的是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对代表人的责任的追究制度建设。
第三种模式,法定代表人制。
认为我国的法定代表人制度是交易的安全和便捷上的需要,主张对法定代表人制度进行改良,仍保持单独一人的代表,进行相关的制度的设置。
笔者认为一人代表的确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如不能满足公司较大规模的经营需要,权力过于集中不利于分权等。
我国一股独大的问题短期内也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公司代表人权力过大并没有完全的解决。
三、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我国原公司法的股东大会职权空置、董事会功能异化、监事会形同虚设,造成公司治理结构失效。
新公司法强化和明晰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各自职能权限,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
原公司法董事长权力过大,造成在一定程度上由董事长把持董事会形成“内部人控制”的局面,伊利“高管事件”就是证明。
新公司法关于董事会的规定大大削弱了董事长的权力,增加了其他董事的权力,同时在法律层面上引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使董事会的结构更合理,职能更强化。
首先,减弱董事长权力。
原公司法中董事长权力过大,具体表现在:一是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其他董事与经理不能代表公司从事相关活动,限制了公司活力。
二是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指定”常带有个人情感或意志,可能造成决策的“从众”现象。
三是董事长拥有“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的权力和“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新公司法对上述各项分别作了修改,减弱了董事长的权力。
一是新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资格分散化将减弱董事长的控制力,增强公司活力。
二是按照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董事长不再享有“指定主持董事会人选”的权力,决策的“从众”现象可能消失。
三是新公司法取消了董事长“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权.同时取消了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享有的部分董事会职权。
新公司法中关于董事长权力减弱和董事会职能增强的规定有利于降低内部人控制的程度.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其次,新增董事表决制度。
原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会的决议制度,新公司法在第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一十二条都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这表明董事会的决议可能由原来的董事长个人央策转变为现在的董事会集体决策。
由于集体决策通常具有比个人决策质晕高的特点,因而董事表决制度使得董事会的决策职能强化。
同时,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制度使得董事会其他成员权力增加,决策积极性提高,从而使董事会职能强化。
再次,新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原公司法没有关于独立董事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存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独立董事的比例在2003年6月30日之前应达到1/3。
新公司法在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
此项规定在法律层面上为上市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对于提高独立董事地位,加强独立董事监督作用、优化董事会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四、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不足国有股“一股独大”可能造成公司治理结构失效。
我国许多公司尤其是许多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原国有企业经过股份制改造而成。
国有股份公司一个突出的特征就是在股权比例上国有股占绝对或相对优势,即“一股独大”。
国有股一股独大造成“所有者缺位”。
在所有者缺位下,公司治理的股东会职权得不到有效实施。
虽然新公司法在第六十七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行使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会职权,但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机关,与作为普通民事行为的法人或自然人股东有本质区别,前者仍然缺乏人格化代表,监管动力仍然不足。
另外。
此规定只是针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对于非独资的国有股份公司,在所有者缺位下该怎样行使股东会职权不得而知。
国有股份公司在股东会职权得不到保障的前提下.公司治理结构可能失效。
这是因为在国有股一股独大下,董事会成员的任命带有行政色彩,董事会享有部分股东会职能,权力过大。
新公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并规定有职工代表,但由于投有确定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仍有可能使董事会决策有利于政府的某些部门而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利益。
再加上监事会成员的行政任命,就有可能导致实际上的政企不分,使得公司治理结构失效。
五、“国美事件”案例分析(一)、委托代理理论与公司治理结构一般而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聘任经理人,委托代理链中的董事会处于公司治理的核心地位,而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可以促使经理层积极地通过自身利益的实现来最大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防止经理层有意侵害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恰当的任免机制和执行保障机制可以尽可能地让有能力的经理层做出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科学决策。
同时,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是实现公司治理目标的重要保证。
然而实际中,第一大股东往往更乐于建立一个完全听命于自己的董事会,因此无意于改善董事会构成、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结构、董事会运行状况及董事激励,类似于其对董事会的态度,为了加强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操控,第一大股东可能并不希望通过完善经理层任免制度、执行保障和激励约束去造就一个对其而言太过强势的经理层。
并且,当前多数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治理机制薄弱,第一大股东和在其操纵之下的上市公司很大程度上可能只是被动地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敷衍了事。
而大股东的自利和压制行为,也很有可能引起董事会及经理人的不满,出于利益最大化的动机,他们完全有可能做出不利于股东和公司的自利行为,加之有效监督的缺乏,难以保持大股东、董事和经理人关系的稳固和持久,从而对于上市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从以上分析看出,公司治理结构如果只包含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经理人,他们容易出于自利的动机,做出符合自己利益最大化而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甚至是公司整体利益的行为,因此相应的监管机制的建立显得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