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庭审要领(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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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在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往往会涉及一系列的纠纷和争议。

这些纠纷可能包括工期延误、货物质量问题、合同履行不规范等方方面面的问题。

作为最高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的撰稿人,我将就应注意的问题进行全面评估并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一、审理范围的界定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时,首先要注意界定审理范围。

根据最高院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三个阶段的纠纷。

其中,订立阶段主要涉及合同的有效性、合同的解释、合同的变更等问题;履行阶段主要关注合同的履行情况、支付问题、质量问题等;解除阶段则主要考虑合同的解除条件、违约责任等问题。

对于这些不同阶段的纠纷,我们应该分别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具体情况判断相应的法律适用。

二、应注意的证据要点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时,还需特别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审查。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尤为重要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书面档案、工程图纸、技术规范、施工方案、付款凭证、工程监理报告等。

这些证据可以帮助我们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工程施工是否符合要求、纠纷的责任归属等。

为了堪当合理地审理案件,需要对这些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并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三、重视合同履行的特殊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在审理中,我们必须特别关注这些问题。

需要审查合同的履行进度,以确定工程工期是否延误等。

应注意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特别是对于可能存在的施工缺陷、设计缺陷等进行评估。

另外,还需要关注合同价格的支付情况,以避免施工方或业主拖欠款项的问题。

在审理过程中,应根据这些特殊性,综合考虑合同各方之间的权益。

四、加强合同解释的准确性在审理案件中,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释至关重要。

合同的解释直接关系到纠纷的解决和责任的认定。

为确保解释的准确性,我们应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的文字表述,结合合同的目的和双方的意思,以及业界的惯例等进行综合解释。

建设工程合同庭审提纲

建设工程合同庭审提纲

庭审提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案件背景及双方主张1. 案件背景原告(甲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乙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原告开发的某住宅项目。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预付款,但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严重质量问题,导致项目停工。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拒绝履行。

2.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a) 被告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b) 要求被告立即恢复施工,并承担停工期间的损失;c) 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及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

被告主张:a) 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b) 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c) 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支付的预付款。

二、庭审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2. 质量问题是否由不可抗力因素导致3. 原告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4. 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的承担三、证据及分析1. 证据a) 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b) 原告支付预付款的凭证;c) 施工过程中的相关照片、视频等证明材料;d) 质量检测报告;e) 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

2. 分析a) 合同约定: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质量标准完成施工。

现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完成施工,且出现质量问题,构成违约。

b) 不可抗力:被告需举证证明质量问题是由不可抗力因素导致。

如无法证明,则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c) 付款义务: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被告主张原告未履行付款义务的证据不足。

d) 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完成施工,应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被告的质量问题导致项目停工,原告因此遭受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a)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实务相关疑难问题解答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实务相关疑难问题解答

上海市中级⼈民法院建设⼯程施⼯合同纠纷审判实务相关疑难问题解答上海市中级⼈民法院建设⼯程施⼯合同纠纷审判实务相关疑难问题解答(2015年)[发布单位]上海市中级⼈民法院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年来,审判实践中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

为此,市法院民六庭成⽴调研课题组,深⼊到乡(镇)、村和建⼯企业,⾛访部分基层法院和鉴定机构,对搜集的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进⾏梳理汇总,形成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审判实务相关疑难问题解答》,于2015年10⽉22⽇经市法院第23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解答》是以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基础,借鉴最⾼法院、地⽅法院主流观点,结合审判实际,对建设⼯程合同案件中的疑难问题进⾏了解答,以期能为两级法院的审判⼯作提供参考,促进审判质效的进⼀步提升。

⼀、导致建设⼯程施⼯合同⽆效的情形主要有哪些?解答:具有下列情形之⼀,当事⼈请求确认建设⼯程施⼯合同⽆效的,⼈民法院应予⽀持:(⼀)承包⼈未取得建筑施⼯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借⽤有资质的建筑施⼯企业名义的;(三)建设⼯程必须进⾏招标⽽未招标或者中标⽆效的;(四)承包单位将⼯程进⾏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五)中标合同约定的⼯程价款低于成本价的;(六)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理由: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条规定上述⼀⾄三种情形合同⽆效。

《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百七⼗⼆条规定的禁⽌转包、违法分包,其⽬的在于防⽌⼯程⼏经倒⼿,造成实际施⼯⼈因承包费太低⽽偷⼯减料,直接影响⼯程质量。

《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下称《招投标法》)第三⼗三条规定投标⼈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其⽬的在于保证招投标竞争秩序和确保⼯程质量,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合同⽆效。

⼆、挂靠经营的特点及表现形式主要有哪些?解答:挂靠经营通常具备以下特征,即实际施⼯⼈以建筑施⼯企业的分⽀机构、施⼯队或者项⽬部等形式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但与建筑施⼯企业之间没有产权联系,没有统⼀的财务管理,没有规范的⼈事任免、调动或聘⽤⼿续;实际施⼯⼈⾃筹资⾦,⾃⾏组织施⼯,建筑施⼯企业只收取管理费,不参与⼯程施⼯、管理,不承担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二)20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二)20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二)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是法院日常工作的一部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的法律问题繁杂,审理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本文将继续探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以便更好地指导法官的审判工作。

1. 合同解释问题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时,首先需要对合同进行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常由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约定,但有时候在合同中可能存在模糊不清或者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证据对合同进行解释。

同时,法官还应该考虑到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意图和合理预期,以便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断。

2. 证据调查问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证据调查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法官需要充分发挥调查职能,确保能够收集到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加以审查。

在调查证据的过程中,法官应当注重对证据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核实,以避免因证据不足而导致判决错误。

3. 验收标准问题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程验收标准对于判决案件的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法官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时,应当仔细研究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如果验收标准过于苛刻或存在歧义,法官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实际行为和合同精神进行合理解释,并依法作出判断。

4. 合同履行问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合同的履行问题是常见的争议点。

法官需要仔细审查当事人的履行行为,并综合考虑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来判断合同是否得到有效履行。

如果发现合同的履行存在问题,法官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违约责任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违约责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法官需要仔细审查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并判断其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如果发现一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法官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确定违约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予以解决。

同时,法官还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判断违约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并综合考虑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原则,作出判决。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庭技巧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庭技巧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庭技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通常涉及合同条款的解释、工程量的认定、工程质量的评判以及违约责任的划分等问题。

在法庭上,如何准确、高效地展示证据,阐述立场,提出论点,是每个当事人必须考虑的问题。

充分准备是成功的关键。

当事人应当在庭审前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理解法官可能关注的焦点问题。

同时,收集并整理好所有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往来函件、工程进度记录、质量检验报告等,确保每一项证据都能在法庭上得到合理利用。

明确诉讼请求和辩护策略。

在法庭上,表达清晰的诉讼请求有助于法官理解你的立场和目的。

辩护策略应当围绕证据展开,确保每一论点都有证据支撑。

在此基础上,构建逻辑严密的论证链条,使法官能够顺利跟随你的思路。

第三,有效利用证人证言。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专家证人的意见往往对案件结果有着重要影响。

因此,选择具有专业背景和良好信誉的证人出庭作证,可以为你的案件增添说服力。

同时,确保证人的证言与案件事实相符,避免因证人的不实陈述而损害自己的利益。

第四,妥善应对对方证据。

在法庭上,对方可能会提出与你方证据相矛盾的材料。

在这种情况下,保持冷静,对对方的证据进行客观分析,找出其中的漏洞或不足,并提出有力的反驳。

这要求你在庭审前就对可能出现的对方证据有所预判,并准备好相应的应对策略。

第五,注意法庭礼仪和沟通技巧。

在法庭上,尊重法官和对方律师是基本的法律礼仪。

同时,清晰、有条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避免使用专业术语或复杂的句子结构,以便法官和陪审团能够更好地理解你的立场。

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

法庭诉讼可能是一个漫长且充满压力的过程。

保持耐心,准备好应对各种可能的情况,包括意外的证据出现或对方策略的突然改变。

在整个过程中,保持冷静和专注,有助于你更好地应对法庭上的挑战。

建设工程合同庭审注意

建设工程合同庭审注意

建设工程合同庭审注意事项一、庭审前的准备工作1. 审查案件管辖权:首先要确认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对于涉及异地施工的案件,要特别关注合同中是否约定了诉讼地点。

2. 审查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确认原告和被告是否为合同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对于承包人,还需审查其是否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3. 审查证据:梳理原告和被告提交的证据,包括合同文件、施工图纸、工程签证、付款凭证、竣工验收报告等,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

4. 审查诉讼请求: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事实依据。

5. 确定鉴定事项:对于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在庭前确定鉴定的事项和范围,确保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6. 制定庭审方案:根据案件情况,制定庭审方案,包括庭审流程、当事人陈述、证据出示、质证、辩论等环节。

二、庭审过程中的注意事项1. 庭审纪律:遵守庭审纪律,保持法庭秩序,尊重法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2. 注意听审:认真听审法官的提问和当事人的陈述,了解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

3. 证据出示和质证:在证据出示环节,注意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在质证环节,针对对方提交的证据,积极提出质疑和反驳意见。

4. 辩论环节:在辩论环节,围绕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充分阐述自己的观点,积极争取法官的支持。

5. 注意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顺序:遵循法庭调查在前,法庭辩论在后的原则,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

6. 配合法官审理案件:在庭审过程中,积极配合法官审理案件,遵守法官的指令,不得擅自发言或扰乱法庭秩序。

三、庭审结束后的注意事项1. 提交判决书申请书:庭审结束后,根据庭审情况,及时提交判决书申请书,明确诉讼请求和判决结果。

2. 审查判决书:收到判决书后,仔细审查判决书的内容,确认判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 判决书的执行:对于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应当及时履行。

如对方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应及时申请强制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官事实审查要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官事实审查要点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官事实审查要点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合同纠纷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案件类型之一。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审理要点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审理要点学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审理要点这么久,今天来说说关键要点。

首先我理解,合同的有效性是审理的重中之重。

比如说这个合同是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如果一方是在被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的合同,那合同很可能就是无效或者可撤销的。

这就好比你去买东西,老板骗你说这个东西有神奇功效,结果根本没有,你肯定不愿意就这么认了这个交易。

像那种施工企业资质要是不够却签了合同,这个合同也很可能无效。

对了还有个要点,工程价款的结算也特别麻烦。

这里面涉及到工程量的计算,这个可不好搞。

我总结就像给房子刷墙,到底刷了多少面积有时候施工方和发包方会扯皮。

还有工程价款计价方式,是按照固定总价呢,还是单价包干之类的。

我就困惑这单价包干了,那要是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又该怎么算。

我想起来一些案例,有些工程因为钢材价格突然涨了很多,双方就为这个超支的费用闹上法庭。

工程质量问题也是审理不能忽视的要点。

要是工程存在质量缺陷,谁来负责检测,谁来承担修复费用,这里面的弯弯绕绕可不少。

我理解就像盖房子,要是房子的墙歪了,到底是设计的问题,还是施工过程中的操作问题。

这检测就得找有资质的鉴定结构,这部分费用又由谁承担又是个问题。

工期延误问题也常常在审理中碰到。

比如说因为发包方没有及时提供场地、图纸之类的导致延误了工期,和施工方自己组织不利导致延误工期的后果肯定不一样。

我学习中发现分清责任归属超级难。

参考资料的话,我觉得《建筑法》《合同法》这些法律法规是最基本的。

还有一些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都能帮助理解这些要点。

学习技巧的话我觉得就是多去看实际案例,在一些法律网站上都能找到很多这样的案子。

从别人的纠纷中学到经验,这样有助于加深对这些要点的理解。

在记忆方面呢,自己总结归纳每个要点项下的常见情况。

比如说工程价款结算下有工程量、计价方式等小要点,这样做分类就会更好记。

不过我也知道我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还得继续深入研究这些要点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开庭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开庭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开庭是解决合同纠纷的重要环节,也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关键阶段。

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将依法对双方当事人的主张进行审查,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以下几个方面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开庭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一、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前,法院会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和答辩状。

当事人应当及时提交相关证据,包括合同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付款凭证等,并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证据交换。

同时,当事人应当认真准备答辩状,明确自己的主张和理由,为开庭做好充分准备。

二、开庭审理的程序开庭审理主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开庭宣布:法院会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

2. 当事人陈述:双方当事人依次陈述自己的主张和事实依据。

3. 证据举证:当事人双方依次出示证据,对方当事人有权进行质证。

4. 法庭调查:法官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及相关证人。

5. 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就争议问题进行辩论,阐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6. 最后陈述:当事人最后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请求。

三、开庭审理的重点问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以下几个问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关键:1. 合同效力:法院将审查合同的成立、生效和解除情况,确认合同是否有效。

2. 合同履行:当事人应当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

3. 工程质量:当事人应当就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辩论,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4. 工程价款:当事人应当就工程价款的计算、支付和扣除等问题进行辩论,提交相关证据。

5. 违约责任:当事人应当就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进行辩论,提交相关证据。

四、开庭审理的注意事项1. 遵守法庭纪律: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庭纪律,按时出庭,不得无故缺席或者中途退庭。

2. 尊重法官和对方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尊重法官和对方当事人,不得侮辱、诽谤或者威胁对方当事人。

3. 有序举证和质证:当事人应当有序举证和质证,不得随意插话或者干扰法庭审理。

建设工程争议诉讼庭审程序

建设工程争议诉讼庭审程序一、引言建设工程争议诉讼庭审程序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发生争议并且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过庭审程序进行裁决的一种法律手段。

本文将介绍建设工程争议诉讼庭审程序的主要流程和相关注意事项。

二、程序概述1. 提起诉讼建设工程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解决争议。

诉讼请求应当包括具体的诉讼请求、理由和事实依据。

2. 受理和立案法院会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进行受理,并决定是否立案。

受理后,法院将发出立案通知书,并在法院公告中公布相关信息。

3. 庭前准备在庭审之前,法院会依法进行庭前准备工作,包括传票、举证、质证等程序。

双方当事人应配合法院进行相关程序,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4. 庭审程序庭审程序一般包括开庭、举证、质证、辩论、总结陈述等环节。

庭审时,双方当事人应尊重法庭秩序,发言时应如实陈述,合法合规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5. 判决或裁定庭审结束后,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评议,并最终作出判决或裁定。

判决或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裁决内容履行义务或享受权益。

三、注意事项1. 举证责任在庭审中,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各方应当根据自身的权益提前准备好相关证据资料,并且在庭审时按照法院要求进行举证。

2. 法庭秩序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遵守法庭秩序,服从法官的指令。

不得妨碍庭审的正常进行,否则可能会受到法律制裁。

3. 法律顾问当事人可以聘请有经验的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帮助解决争议并在庭审中提供法律支持和建议。

律师能够对相关法律进行解读,并帮助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

四、结论建设工程争议诉讼庭审程序是当事人解决争议的一项重要法律手段。

遵循正确的庭审程序,充分准备相关证据,尊重法庭秩序,将有助于实现公正裁决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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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庭审要领(上海高院)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承包人的义务是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指定的工程任务,并交付给发包人;发包人的义务是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并接收承包人完成的工程成果。

从广义上讲,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等,狭义的建设工程合同仅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法中规定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三种类型。

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居多,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件较少发生。

一、庭前准备阶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通常事实复杂、证据繁多,审案工作量相对较大,因此,法官在庭前准备阶段不仅要完成审查管辖、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等程序上的工作,而且要进行证据交换和对证据初步质证,同时由于此类案件通常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工作,因此还需对当事人是否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是否予以准许、当事人未提出申请是否需要释明等问题均需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1、审核诉讼主体资格通常情况下,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的当事人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包括发包人和承包人。

庭前准备阶段需要对双方当事人的主体是否适格进行审查,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审查承包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主体还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1)实际施工人、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诉讼参加人在因转包、非法分包而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案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选择向转包人或非法分包人起诉,也可以选择直接向发包人起诉;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案件当事人。

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当事人。

首先,从合同关系上看,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存在施工合同关系(在多重转包或分包情况下至少与第一违法分包人、转包人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其次,在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案件时,必然要触及对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效力定性,因此可以将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视为发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上的“桥梁”;再次,此类纠纷的核心问题通常是工程造价的结算和工程款的支付,作为参与施工工作的一方或多方,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参加诉讼,有利于人民法院就工程造价结算,甲供料结算,已付、代付、垫付费用结算等事实的查明。

(2)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作为诉讼参加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就建设工程质量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相对发包人而言均是承包人,对业主而言都是施工方,因此均应当按照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连带责任。

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对于此类因建设工程质量而引发的纠纷,鉴于实体法明确规定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就建设工程质量对发包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因此可以将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以免日后再发生讼累。

2、审核当事人诉辩意见审核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主要要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找出争议焦点。

通过对原告诉状、证据以及被告答辩状的审核,初步了解整个基本事实以及双方的争议焦点所在。

(2)审查被告的抗辩是否构成反诉,如构成反诉,应当及时向被告释明。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经常发生被告将反诉内容作为答辩意见提出,要求直接在本诉中抵扣情况。

针对这种情况,法官应当准确判断上述主张是属于抗辩还是反诉,并根据个案情况分别作出释明。

在作此类判断中,势必对基础合同条款进行详细审查,而不能简单以常规进行判断。

例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最常见的情形是,承包人向发包人起诉主张工程欠款,而发包人主张承包人逾期竣工或工程质量问题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此类答辩意见,一般认为属于反诉请求。

经审核,如被告的抗辩意见构成反诉,应当向被告进行释明,要求被告就该部分主张另行提起诉讼。

(3)如双方对解除合同均不持异议的,可以先判决解除合同,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其它合同纠纷不同,停工、窝工必然发生大量费用,因此审理这类纠纷,法官首先需要树立解决纠纷、减少损失的意识,避免当事人在诉讼中扩大损失。

如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虽然均主张对方违约,但均同意工程施工合同不再继续履行,那么法官在审理中,就不能将目光仅仅停留在解决谁违约、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上,而是首先作出合同终止履行的判断(可以通过中期判决的方式,也可以通过部分调解笔录的方式),确定双方当事人对工程进行中间交接和结算,以避免停工、窝工、工程款利息、材料耗损等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3、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司法鉴定工作(1)组织庭前证据交换。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般涉及到大量的证据材料,因此在举证期限到期后,法庭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过程中应考虑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有其特殊性,如案件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那么涉及到司法鉴定这部分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司法鉴定中由双方进行确认,无需作为庭前交换的证据材料。

(2)组织司法鉴定工作。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通常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工作,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对延误工期造成的损失进行审核;对已付工程款、垫付材料款等财务凭证进行审核;对相关有争议的签证、结算材料印鉴或签名真实性进行审核;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设计修复方案以及对修复方案所需费用作出预算等。

当事人如在庭前提出鉴定申请,应委托高院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后,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鉴定结论,并听取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初步质证意见,需要补充鉴定的,应当及时与鉴定机构沟通并要求鉴定机构出具相关的补充意见。

二、法庭审理阶段在这一阶段,主要需要查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当事人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等。

1、审查合同的成立与效力(1)对合同的性质进行判断。

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第一步需要对合同的性质进行判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一种有名合同,其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条款。

这些内容是其他合同所不具备的,具有特殊性。

(2)对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是审查的重点,庭审中需要重点审查:(A)施工人是否具备施工资质;(B)是否存在转包、分包的情形;(C)是否有挂靠的情形;(D)是否办理了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手续;(E)是否属于《招投标法》规定的应当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是否进行了招投标的事实。

(3)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

在对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之后,可以结合相关事实对其效力作出认定。

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应该从签约主体(是否有资质)、签约的前提条件(是否需要进行招标)、签约的起由(是否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方面进行认定。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类:(A)合同主体不适格。

按照《建筑法》的上述规定,只有具备相应法律资质的法人单位才有资格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合同主体不合格而无效。

这一类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范畴。

(B)违法招标、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以下建设项目包括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从上述规定来看,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仅限于几个特殊的类型。

另外,《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导致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这些情形主要存在于招投标过程中招投标人互相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若中标无效,则当事人由此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必然无效。

(C)违法分包、转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第三人承包的行为。

其特征为:(1)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全部义务,不履行施工、管理、技术指导等技术经济责任。

(2)转包人将合同权利与义务全部转让给转承包人。

在司法实践中,转包往往表现为,转包人在承接建设工程后并不成立项目部,也不派驻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如果核实查清进行实际工程建设的单位不是承包人而是承包人以外的第三人,承包人也没有为工程项目成立项目部,也未在施工现场派驻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和技术指导,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均隶属于承包人以外的第三人,则基本可以认定承包人的行为为非法转包。

(D)关于垫资条款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法官在审理涉及垫资问题的案件时,首先应对合同效力进行判定。

只有在判定合同是否有效的基础上,才能正确审理好垫资纠纷。

在涉及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时,如果该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即发生纠纷,而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均要求继续履约的,法官应当要求双方先修订原先的无效合同,使之变为有效;如对已无履行可能和履行必要的无效合同,则应当对已投入部分进行审计,而后根据审计结论以无效原则来进行判定。

若合同有效,则应按上述司法解释第六条之规定,遵从当事人合同中的约定,有约定利息的,按利息判决,无约定利息,则对当事人主张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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