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支撑和引领自治区工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鼓励我区工业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5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是指自治区内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含宁东能源基地、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辖区内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组织申报,并按照“谁申报、谁管理”的原则开展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认定标准第五条申报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宁夏注册并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二)在区内建有科研、生产基地且拥有控制权,已认定为自治区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具有1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成果实现应用,并取得显著成效;(四)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100人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上。
(五)近三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或处理;(2)重大环保污染事件;(3)重大安全责任事故;(4)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六条认定基本标准:(一)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和领先地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科技型企业培育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科技型企业培育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科技型企业培育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各工业园区,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现将《自治区科技型企业培育行动方案(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2018年4月20日自治区科技型企业培育行动方案(2018-2020)为落实党的十九大和自治区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贯彻《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激发科技型企业创新活力,增强科技型企业核心竞争力,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大意义科技型企业是落实创新驱动战略的重要载体,是提升地区科技创新能力、支撑经济转型升级发展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我区科技型企业迅速发展,但仍面临总体数量偏少、创新能力不强、服务体系不完善、创业环境有待优化等问题。
加快培育发展科技型企业,有利于发展新技术、新产业,培育新业态、新动能;有利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对宁夏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打造西部地区转型发展先行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企业为主。
充分发挥政府资金、政策的引导作用和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创新平台,加快成果转化,完善创新管理机制,实现创新发展。
培育一批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科技型企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促进创新创业,充分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档的目的在于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工作,明确认定的条件和程序,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管理和支持,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依法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注册,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备科技研发能力,能够开展自主创新活动。
(三)企业研发人员占比达到一定比例。
(四)具有一定的财务实力和市场影响力。
(五)其他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四条企业申请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填写相关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
第五条申请材料审核:认定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要求申请企业补充材料或做出解释。
第六条现场审查:认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审查,检查其科技研发能力和人员组织情况。
第七条认定结果:认定机构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做出认定结果。
认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认定结果,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第四章认定管理第八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认定的企业享受相关政策和扶持措施。
第九条认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研发项目情况、研发经费使用情况、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等。
第十条认定机构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对认定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可予以取消资质。
第十一条认定企业如有重大变更,应当及时向认定机构报告并申请重新认定。
第十二条对于虚假申请、提供虚假材料或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企业,认定机构有权取消其认定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⒈科技型中小企业:指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注册的、依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业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发布时间:2013—12-19 15:35: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3]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拥有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和知识型员工,投入科技经费、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并依托自有技术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经信委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县科技部门、工信部门负责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组织、受理和推荐工作;认定工作采用常年受理,集中认定的方式.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凡在自治区内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具有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和知识型员工和科技投入,依托自有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先进知识等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达到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一)工业企业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下或者年营业收入在40000万元以下;涉农企业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下或者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下;技术服务业等其他行业企业从业人员500人以下或者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
(二)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20%,其中直接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不低于5%,企业具有相应的研发条件.(三)企业近2个会计年度(成立时间不足2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到达以下标准:销售收入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1.5%;销售收入5000万元—20000万元的不低于2%;销售收入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不低于3%;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不低于5%;(四)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专有技术或者承担过科技项目,包括:专利、商标、标准、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经认定的科技成果或其他专有技术等。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五市科技局,宁东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宁科规发〔2018〕6 号),现组织开展2020年度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申报备案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条件(一)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产权明晰、经营状况良好;2.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500 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 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 亿元;3.企业未被列入自治区科研失信企业名单,且申报前3年内未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4.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20%,其中直接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不低于5%,企业具有相应的研发条件;5.企业近2个会计年度(成立时间不足2 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以下标准:销售收入5000 万元以上的不低于1.5%;销售收入5000 万元(含)以下的不低于2%;6.企业拥有至少1 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科技成果,包括:企业主要产品技术相关的专利、标准、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经认定的其他科技成果或专有技术等,或者企业近3 年承担过至少1 项地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7.企业依托技术创新、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形成的产品,以及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产品和技术性服务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年度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支撑和引领自治区工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鼓励我区工业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5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是指自治区内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含宁东能源基地、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辖区内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组织申报,并按照“谁申报、谁管理”的原则开展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认定标准第五条申报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宁夏注册并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二)在区内建有科研、生产基地且拥有控制权,已认定为自治区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具有1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成果实现应用,并取得显著成效;(四)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100人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上。
(五)近三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或处理;(2)重大环保污染事件;(3)重大安全责任事故;(4)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六条认定基本标准:(一)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和领先地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印发《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印发《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04.13•【字号】宁科规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印发《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县(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通过科技创新政策引导,帮助民营企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升核心竞争力、增强发展后劲,自治区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2023年4月13日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全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暨营商环境全方位提升推进大会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有关部署要求,通过政策引导,提升民营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科技创新活力,实现高质量发展,现就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提出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决策部署,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促进“两个健康”,在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型企业培育、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引进等方面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全面提升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实力,使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更强、发展后劲更足,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建设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工作目标。
围绕民营企业科技创新需求,精准施策,充分激发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积极性,支持民营企业攻克一批关键技术难题,转化一批高水平科技成果,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科技领军企业,建设一批有带动力的科技创新平台,培养一批专家型的科技创新人才,全区民营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科技创新支撑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显著增强。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1. 引言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在科技创新、技术开发和技术转化等方面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
为了推动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创新发展,提高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宁夏回族自治区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2. 申请条件申请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企业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注册,并已获得合法注册证书;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企业拥有一定的研发团队,且团队成员具备相关科技研发背景;企业具备较强的市场开拓和创新能力。
3. 申请流程以下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申请流程:1. 取得申请表格:申请单位可从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官方网站申请表格,并填写相关信息。
2. 提交申请材料:将填好的申请表格、企业注册证书、团队人员简历等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给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
3. 材料审查: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企业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 现场核查:对通过材料审查的企业,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将派员进行现场核查,对企业的研发设备、技术人员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
5. 结果公示:科技厅将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并接受公众对认定结果的异议反馈。
6. 颁发证书:经核实无异议后,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将颁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证书。
4. 申请材料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申请表格: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研发项目情况等;企业注册证书复印件;企业组织架构及人员情况介绍;主要研发项目及成果介绍;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材料等。
5. 认定标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自主创新能力:企业是否具备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研发投入:企业在研发领域投入的资金和人员数量占比;产品和技术创新:企业是否有独特的产品或技术创新;市场表现:企业的市场开拓能力和创新能力。
以上标准是评定企业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的主要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5〕5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5〕5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精神,促进我区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增强经济发展活力和动力,现制定以下意见。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一)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类专项资金引导作用。
自治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应将小微企业纳入支持范围,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小企业创业基地(小微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聚集区等)建设的支持比例。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商务厅、非公经济局,五市人民政府)(二)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
在自治区产业引导基金中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子基金,支持初创期、成长期小微企业发展。
(责任单位:自治区非公经济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三)加强涉企收费管理。
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取消、停征和免征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降低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各项规定。
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建立常态化公示制度,定期公布全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审批前置收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外的收费一律取消。
开展小微企业负担监测评估,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评估结果。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物价局、非公经济局,五市人民政府)(四)全面落实减税优惠政策。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备
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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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科技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培育扶持工作,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自治区科技厅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宁科工字〔2013〕13号)的基础上,修改制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18年7月2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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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3-12-1915:35: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规范科技型
中小企业的认定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
进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及《自
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3]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
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拥有从事研究
开发的科技人员和知识型员工,投入科技经费、开展技术创
新活动,并依托自有技术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经信委负责科技型中小
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县科技部门、工信部门负责
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组织、受理和推荐工作;认定
工作采用常年受理,集中认定的方式。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凡在自治区内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具有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和知识型员工和科
技投入,依托自有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先进知识等提供产
品或服务的,达到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工业企业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下或者年营业收入在40000万元以下;涉农企业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下或者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下;技术服务业等其他行业企业从业
人员500人以下或者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
(二)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20%,其中直接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不低于5%,企业具有相应的研发条件。
(三)企业近2个会计年度(成立时间不足2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到
达以下标准:
销售收入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1.5%;
销售收入5000万元-20000万元的不低于2%;
销售收入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不低于3%;
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不低于5%;
(四)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专有技术或者承担过科技项目,包括:专利、商标、标准、新药证书、
动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经
认定的科技成果或其他专有技术等。
(五)企业依托技术创新、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形成的产品,以及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产品和技术性服务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年度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第六条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已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视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填写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信息表进行备案,不再重新认定。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向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市、县科技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研究开发经费投入证明材料(不足2年的按照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三)其它材料,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证明材料。
第八条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信部门对本地申报企业填报信息进行审查、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上报至自治区科技厅。
第九条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经信委组织有关管理部门及相关行业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
第十条自治区科技厅、经信委对拟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联合签发认定文件。
第四章认定企业管理
第十一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实行“一年一报告,三年一复审”的动态管理方式。
(一)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填报上年度信息表,市、县科技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认定满3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复审。
企业应在期满前3个月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格将自动取消。
第十二条认定通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将取消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五章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享受现有各项支持政策的同时,企业科技创新后补助标准提高到30%;创新贡献大、示范带动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后补助标准提高到40%。
第十四条对规模较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自治区“百家成长、千家培育”工程将予以重点扶持;对规模较小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自治区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国家创新基金将予以重点培育。
第十五条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融资项目,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项目优先给予贴息补
助。
第十六条自治区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将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孵化指导、项目申报、专利服务、科技检索、技术转让、税收政策等方面积极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