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14-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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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条文释义

《工伤保险条例》条文释义

《工伤保险条例》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解释】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工伤保险是一项建立较早的社会保险制度,德国的俾斯麦政府早在1884年就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

新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在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中已有规定,1957年,卫生部制定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将职业病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

1994年的《劳动法》,也明确规定要建立工伤保险制度。

1996年,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到2002年上半年,全国已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工伤保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为4350万,其中,国有企业2711万、集体企业670万、其他内资企业367万、外资企业328万,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有19万。

目前的工伤保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适用范围窄,仅限于企业;立法层次低,制度推广有困难;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救治、补偿以外的项目过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不够明确,等等。

因此,有必要制定全国性的行政法规,统一全国的工伤保险制度。

2的3年4月2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37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根据本条的规定,条例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

工伤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以后,首先的权利是要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

在这方面所发生的运输、住院、检查诊断、治疗等费用,都要得到足额的保障,使受伤职工的伤害程度尽快得到有效的控制。

其次,等到职工的病情稳定以后,便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评残,确定伤残的等级,以便安排相应的一次性的和长期性的经济补偿。

给工伤职工以救治和补偿,是工伤保险制度最初的目的,在目前仍然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

二是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

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排除情形的理解和适用

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排除情形的理解和适用

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排除情形的理解和适用[摘要]工伤保险是对劳动者受到的职业伤害实行经济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通过工伤保险机制,能使受到职业伤害的劳动者及时获得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并分散雇主在劳动者职业伤害上的风险责任。

文章结合案例就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排除情形作些探讨。

[关键词]工伤保险;适用一、问题的提出2003年8月20日,A公司职工沈某无证驾驶无牌照轻便摩托车到下属B公司检查工作,当其行至B公司大门口时,被董某驾驶的桑塔那小客车撞伤。

经公安机关调查,该交通事故发生在厂区,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故未作出事故认定及处罚决定,仅对事故中产生的损失组织调解,董某赔偿沈某各项费用共计2万余元。

2004年8月16日,沈某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相关材料。

同年9月26日,区社保局认定:沈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受伤害,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1]的规定,不属于、不视同工伤。

沈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维持区社保局作出的决定。

沈仍不服,诉至区法院,要求撤销区社保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属违反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

尽管沈某是在厂区的道路上行驶,但其行为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由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将违反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规定为违反治安管理,所以沈某关于其行为未违反治安管理的辩解不予采纳。

区社保局认为沈某属于“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并无不当。

沈某所受的人身及车辆损害已在调解协议中得到了补偿。

据此,判决维持区社保局作出的决定。

沈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2007年5月沈某向检察院提出申诉。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排除情形的理解及适用(一)工伤认定排除情形的立法变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范了工伤认定的排除情形,正确理解该条款的立法含义,对正确认定工伤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工伤认定十六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工伤认定十六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伤认定⼗六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我们知道,职⼯在上班的时候,如果企业管理不当,就容易导致安全事故,从⽽给职⼯造成⼈⾝伤害。

这时就涉及到⼯伤认定的问题,对于⼯伤认定,我国有专门的法律⽂件,即⼯伤保险条例。

⾥⾯详细规定了⼯伤认定的程序及期限等。

那么⼯伤认定⼗六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对此下⾯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伤认定⼗六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伤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职⼯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认定为⼯伤或者视同⼯伤:1、因故意犯罪;2、醉酒导致伤亡的;3、⾃残或者⾃杀的。

申请⼯伤认定的期限是多久依据《⼯伤保险条例》第⼗七条规定,职⼯发⽣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事故伤害发⽣之⽇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起30⽇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政部门提出⼯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伤认定申请的,⼯伤职⼯或者其近亲属、⼯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之⽇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政部门提出⼯伤认定申请。

申请⼯伤认定的资料有哪些单位和个⼈申请⼯伤鉴定须提供:1、⼯伤认定申请表;2、受伤害职⼯的⾝份证复印件;3、劳动合同⽂本复印件或其他建⽴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

⼯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伤认定申请⼈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政部门应当⼀次性书⾯告知⼯伤认定申请⼈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申请⼈按照书⾯告知要求补齐材料后,劳动保障⾏政部门应当受理。

哪些情况⼯伤认定不会被受理1、对于⼯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2、对于⼯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主旨:本条对不属于工伤的情形做了规定。

三、条文释义:1.犯罪。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犯罪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社会危害性。

这是犯罪的最基本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

社会危害性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是犯罪。

二是刑事违法性。

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并不都是犯罪,只有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是犯罪。

三是应受惩罚性。

犯罪的应受惩罚性是由犯罪的前两个特征派生出来的法律后果。

2.违反治安管理。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分为九类七十三项:一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二是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三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四是侵犯公私财务的行为;五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六是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七是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八是违反户口或者居民身份证管理的行为;九是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条例不将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情形定为工伤,是因为职工的这种伤亡是由于其自身的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的,按照刑法和治安管理方面法律的规定,这种行为本身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此外,将这种伤亡排除在工伤之外,也是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

3.醉酒。

通过对行为人体内酒精含量的检测,如果发现行为人体内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标准,就应认定为醉酒。

至于醉酒的具体标准,还有待于今后进一步明确。

条例不将醉酒导致伤亡的情形定为工伤,主要是考虑,醉酒是一种个人行为,国家的一些法律规定禁止醉酒后工作,如禁止酒后驾车等。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解释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解释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解释解读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余伟安律师】重点提示:1、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1996年8月12日劳部发[1996]266号)2004年1月1日起失效。

《工伤保险条例》代表了一种新的立法精神和倾向。

注意两者条文差别体现的立法倾向细节。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制定晚于《工伤保险条例》且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之后才施行。

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该解释的规定。

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该解释的规定。

《解释》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之后才施行,这一点很多人容易忽视,其实这很关键,关系到法律理解和运用的协调问题。

明白这一点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立法精神。

比如说如果是在法院系统审理黎案件,参考这两个规定有冲突的地方,就应该偏向于《解释》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余伟安律师】首要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利益,其次才是分散用人单位风险。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余伟安律师】应当参保的用人单位是指经过工商注册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商事主体。

工伤保险第十六条

工伤保险第十六条

工伤保险第十六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第十六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待遇标准。

该条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的内容和范围,旨在保障工伤员工的权益,确保其得到相应的经济和医疗支持。

工伤保险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基本待遇标准。

根据该款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伤残就业补助金、死亡补助金等内容。

其中,伤残津贴是根据工伤职工因工致残程度和支付比例进行计算,是主要的经济支持。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则是针对工伤职工因工受伤需要进行医疗治疗的支持措施。

伤残就业补助金则是对伤残职工的再就业进行补贴。

死亡补助金则是对工伤职工的家属进行经济援助。

工伤保险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伤残津贴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比例和计算方法。

根据该款的规定,工伤职工因工致残程度的不同,支付比例也不同。

同时,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时间和金额也有明确规定。

这一条款的出台,旨在保障伤残职工的生活质量,提高其再就业的积极性。

工伤保险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伤残职工在享受伤残津贴的同时,还可以享受其他政府政策的补贴。

这一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工伤保险的政策体系,提高了伤残职工的生活水平。

工伤保险第十六条的出台,对于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才能有效地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生产积
极性。

同时,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也具有重要意义。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3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4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5条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6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工伤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7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

遇有特殊情况,工伤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不征收税、费。

第8条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征收。

第二章工伤认定第9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04年1月1日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04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 号《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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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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