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人格障碍的司法相关问题(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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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人格障碍的司法相关问题

人格障碍的司法相关问题:

人格障碍的司法相关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法律能力的鉴定。

2、法律关系鉴定。

3、对人格障碍者的强制性医疗问题。

第一节相关司法精神病学概述

一、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概念及对象

(1)概念

在刑事或民事案件中,受司法部门委托,鉴定人对涉及法律问题患有或怀疑患有精神疾病的人,进行精神状态检查、分析、诊断以及判断其精神状态与法律的关系,这个过程叫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又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2)对象

主要指涉及法律问题患有或怀疑患有精神障碍的人,包括:

1.刑事案件的被告、被害人。

2.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3.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

4.违法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5.劳动改造的罪犯。

6.劳动教养人员。

7.收容审查人员。8.其他情形的涉及法律问题的人员。

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任务及内容

(一)法律能力鉴定

法律能力也称法律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作为所参加的法律关系中的法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地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与责任的资格,即法律主体资格。法律能力内容主要包括:

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诉讼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作证能力、性自我防卫能力、承受处罚能力。

1.刑事责任能力鉴定

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能够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作用和后果,并能够根据这种认识而自觉地选择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达到对自己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即对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就是评定行为人(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是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与所实施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核心依据:医学要件(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和法学要件(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状况)两个要素,缺一不可。

精神疾病患者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按“三分法”进行:

(1)完全责任能力

(2)限定责任能力(部分责任能力)

(3)无责任能力

2.民事行为能力鉴定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从而设立、变更或终止法律关系的资格。也就是公民以自己的意志行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和对其过失行为承担相应责任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就是评定行为人(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是何种精神疾病,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对其民事行为的影响,以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

评定的核心依据:医学要件(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和法学要件(辨认能力或意思表达能力)两个要素,缺一不可。

我国民法将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个等级: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诉讼能力鉴定

诉讼能力也称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是否具有参与诉讼的能力,即能否理解自己在诉讼过程中的地位、权利和诉讼过程的意义,是否具有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能力。

诉讼能力鉴定分为两个方面:

(1)被鉴定人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评定其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及有无诉讼能力;(2)被鉴定人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刑事案件的自诉人,评定其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及有无诉讼能力。

诉讼能力分为:“有”、“无”两级。

4.受审能力鉴定

受审能力是指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否理解自己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地位、权利,能否理解诉讼过程的含义,能否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能力。

受审能力的鉴定就是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精神状态及是否具备受审能力。

受审能力分为:“有”、“无”两级。

5.服刑能力鉴定

服刑能力是指罪犯或服刑人员能够承受刑法、理解刑法的性质、目的和意义的生理和心理能力,亦称承受刑法的能力。

服刑能力鉴定就是评定罪犯或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及是否具有服刑能力。

服刑能力分为:“有”、“无”两级。

6.性自我防卫能力鉴定

性自我防卫能力简称性自卫能力,是指女性精神疾病患者在其性不可侵犯权受到侵害时,对自身所受侵害或严重后果的实质性理解能力。

性自我防卫能力鉴定就是评定受害人在被性侵犯时的精神状态、对所受性侵犯或严重后果的实质性理解程度,以及是否具有性自我防卫能力。

性自我防卫能力分为:“完全”、“部分”、“无”三级。

7.作证能力鉴定

作证能力也称证人能力,是指相关案件的非当事人根据感知到的真实情况,向司法部门提供有关的证言能力。

作证能力鉴定就是评定有关证人的精神状态及是否具有作证能力。

作证能力分为:“有”、“无”三级。

(二)法律关系鉴定

法律关系鉴定是指案件当事人或被害人,因案件发生而导致精神失常,或在案件发生同时出现精神失常的情况下,鉴定案件与精神疾病的因果关系,用以作为定罪量刑或赔偿的依据。通常也可称之为精神损害或精神损伤的鉴定。

法律关系鉴定不同于法律能力的鉴定,具有其独立的内容及要求:

1.确定精神疾病诊断,说明疾病严重程度及预后;

2.说明疾病的性质及发病原因;

3.在确定诊断的基础上,结合病因与案情,评定法律关系的等级。

第二节人格障碍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一、人格障碍的法律能力评定

(一)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1.人格障碍与犯罪

人格障碍与违法犯罪关系密切。

反社会型人格障碍者违法犯罪率最高,偏执型人格障碍和冲动型及边缘型人格障碍次之,其他类型人格障碍的犯罪相对较少。

2.人格障碍患者犯罪的特点与形式

(1)特点

作案前较少预谋或没有预谋,缺乏明确的目标、计划性;

犯罪行为具有偶发性和突发性,作案情节怪诞离奇;

作案过程中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作案手法不隐蔽;

犯罪活动一般单独进行,手段残忍;

难以吸取教训而重复犯罪,抓获后不逃避罪责;

(2)形式

多为攻击型、爆发型犯罪。

由于变态心理和病理性激情的支配,多发生伤害、凶杀、毁物、强奸等恶性犯罪;由于多疑记仇,会进行报复性的毁物、凶杀等恶性犯罪;不良行为难以改正,常进行持续性的恶性犯罪;

盗窃、诈骗亦不少见。

(3)各种类型人格障碍患者的犯罪特征

a.反社会型人格障碍 f.自恋型人格障碍

b.偏执型人格障碍g.依赖型人格障碍

c.边缘型人格障碍h.分裂型人格障碍

d.冲动型人格障碍i.被动攻击性人格障碍

e.表演型人格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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