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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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法律案件分析(3篇)

法学概论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某产品,乙公司支付相应的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提供了产品,但乙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要货款未果,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否合法有效?2. 乙公司是否应向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三、案件分析1. 关于《合作协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2. 关于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的问题(1)关于甲公司提供产品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提供了产品,乙公司未提出产品质量问题。

因此,可以认定甲公司提供的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2)关于乙公司支付货款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乙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付款义务。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甲公司已按照约定履行了提供产品的义务,乙公司未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合同纠纷,通过分析合同合法性、产品质量和付款义务等方面,最终得出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的判决结果。

以下是对本案的总结:1. 合同的合法性是解决合同纠纷的前提。

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合同无效。

2. 产品质量是合同履行的重要条件。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第一篇:法学概论案例分析1.某甲,现年17岁,某足球俱乐部青少年队运动员,其食宿由俱乐部提供,另外有1000元月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

2006年10月14日,甲在商场看到自己非常喜爱的一套高级音响,就以自己的积蓄和借款将其买下,花去2万元。

甲父对此十分不满,遂以甲尚未成年为由,主张该购买行为无效。

问题:甲父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1)甲父的主张不能成立。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无效。

但在本案中,甲虽为未成年人,但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为甲已满16周年,并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2.甲因婚外情而欲毒杀其妻。

一天,甲在其妻饮食中投了毒,其妻吃了有毒的食物后中毒倒地,痛苦挣扎。

此时甲看着痛苦万分的妻子,于心不忍,急忙将妻子送到医院救治。

经抢救,其妻脱离了生命危险并痊愈出院。

问题: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为什么?(1)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

(2)甲的行为符合“虽然已实施完了某种犯罪行为,但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的犯罪中止犯罪中止两个构成要件:一、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本案中甲在毒杀其妻的过程中停止了杀人行动。

二、必须是主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本案中甲出于其自己的意志原因,在其妻死亡的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地采取了将其送到医院救治的措施,有效地防止了其妻死亡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3.2006年5月3日,甲开车携朋友乙等人去某旅游景区游玩,快到目的地时,乙提出让他开一会车。

甲知道乙正在学车,尚未取得驾驶执照,开车尚不熟练,且旅游景区游人较多,担心乙开车会有危险,但又碍于情面,同时也认为有自己在旁指导,不会出事,遂让乙换到驾驶座位上开车。

车行10分钟后,至旅游景区,车辆与行人渐多,乙有些心慌,在一转弯处,因躲避对面车辆,乙急打方向盘致车撞向旁边山壁,两名行人被车撞倒,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答案民法部分1、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50万元出售。

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40万元,甲拒绝。

乙对甲说:“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

”甲信以为真,以40万元将该房卖与乙。

乙实际并无甲贪污的材料。

试分析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P236该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无效。

本案中,某报社记者以掌握了甲贪污的材料为由胁迫其签订低价房屋买卖合同,故该合同无效。

2、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十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两个月后交付图书。

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五万元,答应余款尽快支付,但乙不同意。

两个月后甲要求乙交付图书,遭乙拒绝。

请问本案如何处理?P261乙有权拒绝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部分图书乙在行使抗辩权。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并且有先后履行顺序,如果先履行一方不履行义务,后履行一方也可以拒绝。

本案中,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十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两个月后交付图书。

后来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五万元,乙有抗辩权,可以拒绝其他要求,只交付与五万元书款相应的部分图书。

3、2003年5月王某(男)与赵某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

2005年10月王某用自己的收入购置一套房屋。

2005年11月赵某下岗,负责照料女儿及王某的生活。

2008年8月王某提出离婚,赵某得知王某与张某已同居多年。

法院应支持赵某的下列哪些主张?A.赵某因抚育女儿、照顾王某生活付出较多义务,王某应予以补偿B.离婚后赵某没有住房,应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王某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C.王某与张某同居导致离婚,应对赵某进行赔偿D.张某与王某同居破坏其家庭,应向赵某赔礼道歉答案:AC4、郭大爷女儿五年前病故,留下一子甲。

女婿乙一直与郭大爷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郭大爷继子丙虽然与其无扶养关系,但也不时从外地回来探望。

郭大爷还有一丧失劳动能力的养子丁。

法学概论

法学概论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题集1刑法:1.某工厂保卫科干部某甲与某乙有仇,欲寻机杀乙,一天,他带枪外出,看到远处某乙与某丙站在一起。

他认为报仇时机已到,连忙举枪向乙射击,结果未击中乙却击中了丙,丙当场死亡。

对于丙的死亡,甲应负何种刑事责任?答:某甲在举枪射击之时,已经看到了丙与乙站在一起,也明知从远处射击,有可能击中丙的结果,但他报仇心切,抱着放任这一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举抢射击,因而造成丙的死亡,某甲应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2.大学生某甲,在校园内用鸟枪打鸟,事先没有验枪,自认为枪膛内没有铁子弹头便随手扣动板机,结果把一个过路的同学打成重伤。

对此,霜甲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如应负刑事责任,应负何种刑事责任?答:某甲在校园内打鸟,应当预见到鸟枪的铁子弹头射出后,可能造成致人死亡的后果。

但是他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对于这一同学的重伤,某甲应失过失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3.某搬运站板车工人某甲身强力壮,技术熟练,从未出过事帮,有一次换了一辆新板车,未加刹车装置,他就用此板车运铁块去货场,当下坡时同盟行拉车的人怕他出事故,要帮他拉车。

他说了声“没问题”,就单独驾车下坡。

终因车重路滑失去控制,将一行人撞倒,轧断双腿。

对于这行人的双腿被轧断,某甲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如果应负刑事责任,应负何种刑事责任?答:某甲驾用未安刹车装置的板车,装运重物下坡,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他自恃身强力壮,技术娴熟,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以致造成伤害行为的结果。

就某甲的主观方面来说,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

对于这一行人被轧断双腿,板车工人某甲应负过失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4.某甲在一天深夜,到离村5里外的松林中砍伐松树。

他砍树的声音被一个过路的人听到,此人因月色昏暗,看不到砍树的人,便寻声走去。

当走到离树两丈多远时,松树刚刚被砍断,此人被倒下的松树砸中头部,当即死亡。

对于此人的死亡,某甲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如果应负刑事责任,应负何种刑事责任?答:某甲于深夜到离村5里外的松林中砍树,砍树时也未见人来。

法学概论民法案例及解析

法学概论民法案例及解析

问题
1.小强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
分析一
1.小强平时造成他人的损害应由付某来承担,因 为小强今年只有7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 《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 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 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 的法定代理人。《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付某作为小强的法定 监护人,当然应对小强的行为负责。
(1)什么是不当得利?
(2)该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分析
不当得利: 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
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 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 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
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 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 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 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民法案例八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原告 辛英,女,30岁,农民。
被告 叶春生,男,52岁,某县七星乡柳毛河生产队队长。
原告鲁林、辛英系夫妻关系。1983年11月,被告叶春生 作为发包方柳毛河生产队的法定代表人,将种植有5200 棵山楂树的十亩果园承包给原告鲁林、辛英经营,签订 有果园承包合同。合同规定,承包期为五年;承包人每 年向生产队交款15000元。1984年,承包人鲁林、辛英 如数上交了约定款项。1985年,果园虽遭受灾害,但因 鲁林、辛英经营管理得法,除上交生产队15000元外, 盈利7200余元。被告叶春生见有利可图,于1986年2月 以发包方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单方废除了原承包合同, 与自己签订了为期五年的果园承包合同,并且组织其亲 友 去 果 园 剪 得 枝 条 20000 余 条 嫁 接 出 卖 , 获 利 3200 元 (其中有30%是当年能结果的“花码子”),给鲁林、 辛英造成严重损失。

自学考试 法学概论 案例分析一

自学考试 法学概论 案例分析一

•问题:王某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 王某应承担刑事责任,王某应承担刑事责任,因为王某已满 14周岁。
解题思路
根据《刑法》规定,犯抢夺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依 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 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 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题中,王某为抗拒抓捕,用匕首将人刺伤,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 王某15岁,对抢劫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运用知识点
主观责任要件:
(1)刑事责任年龄及刑事责任能力; 相对有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本阶段中 行为人仅对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 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八种行为负 刑事责任。
(2)故意与过失。
问题:董某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为什么?
1.董某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理由是:董某实施盗窃行为时年龄为15周岁,属于我国刑法中 所规定的相对有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本阶段中行为人仅对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 质罪等八种行为负刑事责任。而董某实施的盗窃行为不属此列, 故其不构成犯罪。
解题思路
• 由题干可知,本题考查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8周岁);相对有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本阶段中行为人仅对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 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八种行 为负刑事责任;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材料中描述到: 董某盗窃他人财物100多次,价值人民币约5000元,只有15周岁。因此董 某的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题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
⑴甲、丁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一罪,不成数罪。甲教唆丁实施强奸行为,并为丁的强奸行为提供了准备条件的帮助行为,丁接受教唆并实施强奸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甲成立教唆犯,丁是实施犯。甲的帮助行为为教唆行为所吸收,不再独立评价;两人的行为成立强奸罪共同犯罪;丁在强奸过程中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不需要单独定罪,因为刑法明确规定,强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甲也应对戊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尽管紧急状态下人权是应受到较多限制,但同时这种限制应该遵循比例原则的要求,尽管存在目的的正当性,但不能超出适当的范围,手段的采取不能超出可能获得的利益。某省的这种做法存在着替代行为,也可以选择对相对人权利损害更轻的手段。这种断然拒绝经过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直接作出决定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要求。
【案例十四】
【案例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征用基本农田的土地需经国务院批准。而改建的央赣路占用了大量基本农田,理应报批;而且山东省土地管理局在1999年《关于当前建设用地管理有关规定问题的意见》中也明文规定,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应提供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
⑸丁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丁被其父母硬拉到公安机关交代犯罪行为,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成立自首,犯罪以后自首,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例二】
从公共行政的静态层面的含义不难看出,该校(包括学校行政科)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不具有公共行政权力,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公共行政管理活动即“公共行政”;学校的组织性质是行政相对人,行政科的性质是学校这个行政相对人的内部行政(管理)部门,其管理活动是行政相对人的内部管理活动,其罚款行为是学校采用经济手段进行的内部管理措施,属于“私人行政”的范畴,与我国《行政处罚法》所说的行政处罚不是一回事,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教育行政机关就不应干预(撤销)其正常的管理行为。

分析一个法律案例(3篇)

分析一个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邻居,双方居住在同一小区。

2019年,李四在自家的房屋后院搭建了一个铁皮棚子,用于堆放杂物。

该铁皮棚子距离张三家后门仅有一米之隔,导致张三家的采光和通风受到影响。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要求拆除铁皮棚子,但李四置之不理。

2020年,张三家的后院种植的树木因李四铁皮棚子的遮挡而无法正常生长。

张三再次与李四协商,李四仍不同意拆除铁皮棚子。

无奈之下,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四拆除铁皮棚子,恢复原状。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是否侵犯张三的采光权?2. 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是否侵犯张三的通风权?3. 法院是否应判决李四拆除铁皮棚子?三、法院判决1. 关于采光权:法院认为,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距离张三家后门仅有一米之隔,遮挡了张三家的采光,侵犯了张三的采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协助,不得妨碍对方行使权利。

”因此,法院判决李四拆除铁皮棚子。

2. 关于通风权:法院认为,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虽然遮挡了部分通风,但并未严重影响张三家的通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协助,不得妨碍对方行使权利。

”法院认为,李四在搭建铁皮棚子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严重侵犯张三的通风权。

3. 关于拆除铁皮棚子:法院认为,鉴于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侵犯了张三的采光权,法院判决李四拆除铁皮棚子,恢复原状。

四、案例分析1. 采光权:采光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在不影响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权益的前提下,对其不动产进行采光的权利。

在本案中,李四搭建的铁皮棚子距离张三家后门仅有一米之隔,导致张三家的采光受到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李四拆除铁皮棚子,以恢复张三的采光权。

2. 通风权:通风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在不影响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权益的前提下,对其不动产进行通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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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甲,现年17岁,某足球俱乐部青少年队运动员,其食宿由俱乐部提供,另外有1000元月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

2006年10月14日,甲在商场看到自己非常喜爱的一套高级音响,就以自己的积蓄和借款将其买下,花去2万元。

甲父对此十分不满,遂以甲尚未成年为由,主张该购买行为无效。

问题:甲父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1)甲父的主张不能成立。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无效。

但在本案中,甲虽为未成年人,但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为甲已满16周年,并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2.甲因婚外情而欲毒杀其妻。

一天,甲在其妻饮食中投了毒,其妻吃了有毒的食物后中毒倒地,痛苦挣扎。

此时甲看着痛苦万分的妻子,于心不忍,急忙将妻子送到医院救治。

经抢救,其妻脱离了生命危险并痊愈出院。

问题: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为什么?(1)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

(2)甲的行为符合“虽然已实施完了某种犯罪行为,但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的犯罪中止犯罪中止两个构成要件:一、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本案中甲在毒杀其妻的过程中停止了杀人行动。

二、必须是主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本案中甲出于其自己的意志原因,在其妻死亡的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地采取了将其送到医院救治的措施,有效地防止了其妻死亡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3.2006年5月3日,甲开车携朋友乙等人去某旅游景区游玩,快到目的地时,乙提出让他开一会车。

甲知道乙正在学车,尚未取得驾驶执照,开车尚不熟练,且旅游景区游人较多,担心乙开车会有危险,但又碍于情面,同时也认为有自己在旁指导,不会出事,遂让乙换到驾驶座位上开车。

车行10分钟后,至旅游景区,车辆与行人渐多,乙有些心慌,在一转弯处,因躲避对面车辆,乙急打方向盘致车撞向旁边山壁,两名行人被车撞倒,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问题:甲、乙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答:不构成。

因为: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或耆两个以匕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甲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让乙开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两人并无犯罪的主观共同故意。

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4.甲的丈夫乙自1995年1月外出打工后一直下落不明,2001年经甲申请,法院依法判决宣告乙死亡。

不久,甲、乙二人的女儿丙由丁合法收养。

2003年甲与戊登记结婚。

2005年乙突然回家,法院依法撤销了对其的死亡宣告。

现乙主张与甲自动恢复婚姻关系;并告知丁,当初收养丙未经其同意,完全由甲一人作主,是无效的,主张解除此收养关系。

问题:乙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答:不成立。

因为:宣告死亡是一种推定死亡。

当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尚未死亡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撤销宣告原则上应具有溯及的效力,即等于从未为死亡宣告。

但应同时保护善意人的利益。

如其配偶已再婚,除非能证明其于再婚时明知被宣告人还存活,应承认再婚的效力;其未成年子女如已被他人合法收养,也不得单方要求解除此种收养关系。

5.甲(30岁),一日带邻居的儿子乙(12岁)上街去玩,看到有摸奖的,甲摸了几次均未中,便让乙去摸,但乙没带钱,甲给乙5元钱,并说:“拿去摸奖吧,凑个热闹,不用还了。

”结果,乙摸得价值20万元的大奖。

问题:乙摸奖中奖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答:有效。

因为:公民因年龄和智力发育的不同以及精神是否健全,可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三种。

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甲给乙5元钱,乙摸得价值20万元的大奖的行为是与其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因而是有效的6.被告人甲,男,23岁,2005年高中毕业后在家待业,经常在街道上游荡,不时在菜市场上强拿强要,起哄闹事。

同年9月12日,甲在一路口看到一妇女蹲下系鞋带,其风衣口袋露出手机的金色链条。

甲挤上前,紧贴妇女身旁,将手机偷走。

后甲因打架被拘留。

拘留期间,甲主动交待了其偷窃手机的罪行。

因受害人未报案,司法机关并不知道此情况。

后经查证,证明其交待的罪行属实。

问题(1)本案中甲主动交待其偷窃手机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2)对甲盗窃手机的行为应如何处理?答:(1)自首行为。

因为:根据刑法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虽非自动投案,但是他们如果如实地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对于此种供述也视为自首。

(2)自首是犯罪分子改恶从善、悔罪自新的具体表现,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对甲盗窃手机的行为应减轻处罚7.小刚的母亲与小华的父亲是一母同胞的亲姐弟。

表哥小刚与表妹小华年龄相近,是同班同学,总是形影不离。

初中毕业后,两人一起到南方打工,为节省房租,合租一套房屋。

在互相关心、照顾中他们的感情迅速升温,偷尝了禁果。

2007年8月,两人回家向各自父母提出了结婚的请求,双方父母受“舅表婚,亲上亲”传统观念的影响,均表示同意。

同年9月,两人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婚姻登记部门经审查得知两人是表兄妹后,拒绝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08年5月,两人以婚姻登记部门不作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婚姻登记部门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登记部门能否为小刚与小华办理结婚登记?为什么?答:不能。

因为:在我国婚姻法中,禁止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亲结婚。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则包括表兄弟姐妹。

本案中,小刚与小华为舅表兄妹,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近亲,所以婚姻登记部门能不能为小刚与小华办理结婚登记8.甲欲毒杀其妻乙,趁乙不备时在其碗内投入剧毒药。

乙中毒后倒在地上痛苦呻吟。

甲见状十分恐慌,后悔不该投毒杀妻,急忙将乙送到医院。

经抢救乙终于脱险。

问题:甲的行为是何种性质的行为?为什么?答:属于犯罪中止。

因为犯罪中止有两种情况:(1)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从而避免犯罪结果的发生;(2)是虽然已经实施完了某种犯罪行为,但是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甲下毒后,见乙中毒后倒在地上痛苦呻吟急忙将乙送到医院,经抢救乙终于脱险,主动阻止了乙死亡这一罪结果的发生9.甲,17岁,某公司临时工,月工资1000元。

一天,甲用4000元买了一台电脑。

甲的父母认为甲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要求退货并要求卖方退款。

而甲却认为用的是自己的工资,不愿退货。

问题:(1)甲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如果甲是一名在校中学生,完全没有收入来源,那么其父母的退款要求是否合法?为什么?答(1)有效。

因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l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甲作为某公司临时工,月工资1000元,应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所以其买卖行为有效。

(2)合法。

因为:甲是一名在校中学生,完全没有收入来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可以独立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甲用4000元买了一台电脑,应事先征得父母同意。

因此,其父母的退款要求是合法的10.迈克系外国国籍,2001年来到我国,在某市外国语学校任教。

迈克在我国任教期间,利用教师身份,搜集我国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情报,并窃取我国大量机密文件。

某市公安机关于2003年1月将其逮捕,并在其住所内查获一批机密文件。

迈克对上述罪行供认不讳,但认为中国法院无权对其判罪量刑。

问题:迈克的行为是否应适用我国刑法,由我国法院进行审判?为什么?答:是。

因为:根据刑法规定,凡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行为人是中国人或外国人,也不论所侵犯的是我国的权益或外国的权益,郜应当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除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者外,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本案中,外籍人迈克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当然应适用我国刑法,由我国法院进行审判。

11.甲(男,24岁)与乙(女,21岁)经人介绍认识,两个月后登记结婚,不久,乙怀孕。

甲脾气暴躁,一言不和即对乙拳打脚踢,乙认为双方感情破裂且自己没有过错,遂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甲给予赔偿。

问题:(1)乙在怀孕期间能否提起离婚诉讼? 可以。

(2)如果乙未提出离婚,仅甲提出离婚,人民法院能否受理? 不能受理(3)如果乙所述属实,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乙的离婚及赔偿请求?为什么?应当。

因为:我国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2.受害人甲(女,60岁)独自一人从离家不远的一家银行的自动柜员机取款2万元。

正当她把钱装进信封后准备离开银行时,被告人乙(男,17岁)突然从其身后窜出,将信封抢走。

甲呼喊,路人丙协助其将乙抓住。

其间,乙抗拒抓捕而使用其所带匕首将丙的手割成轻微伤问题:(1)乙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2)如果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应如何定罪?对其能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答:(1)应当。

根据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以抢劫罪论处。

凡年满14周岁的人犯此罪的,都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应定性为抢劫罪。

已满14周岁不满l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3.某甲在某百货公司购买服装,在甲到收银台交款时,因地面太滑而摔伤,甲即找公司经理要求赔偿。

该公司的保安人员认为甲在购货中有盗窃行为,就强将甲带入办公室。

问:甲与百货公司间因何法律事实发生何法律关系?答:本案中,甲与百货公司间在三个法律事实发生三种法律关系:一、是因买卖服装发生的买卖关系;二、是甲因地面太滑而摔伤这一侵权行为而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三、是因甲被保安人员误为盗窃并被强行带入办公室这一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14..某甲长期下落不明,经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请,法院判决宣告甲死亡。

其后,乙就与丁结婚,并将一6岁的儿子送给丙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

实际上甲并未死亡。

经甲请求法院撤销了对其死亡的宣告。

甲回家后发现儿子被人收养,乙也改嫁他人,幸丁已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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