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案例分析题汇编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

1.某甲,现年17岁,某足球俱乐部青少年队运动员,其食宿由俱乐部提供,另外有1000元月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
2006年10月14日,甲在商场看到自己非常喜爱的一套高级音响,就以自己的积蓄和借款将其买下,花去2万元。
甲父对此十分不满,遂以甲尚未成年为由,主张该购买行为无效。
问题:甲父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1)甲父的主张不能成立。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无效。
但在本案中,甲虽为未成年人,但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为甲已满16周年,并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2.甲因婚外情而欲毒杀其妻。
一天,甲在其妻饮食中投了毒,其妻吃了有毒的食物后中毒倒地,痛苦挣扎。
此时甲看着痛苦万分的妻子,于心不忍,急忙将妻子送到医院救治。
经抢救,其妻脱离了生命危险并痊愈出院。
问题: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为什么?(1)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
(2)甲的行为符合“虽然已实施完了某种犯罪行为,但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的犯罪中止犯罪中止两个构成要件:一、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本案中甲在毒杀其妻的过程中停止了杀人行动。
二、必须是主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本案中甲出于其自己的意志原因,在其妻死亡的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地采取了将其送到医院救治的措施,有效地防止了其妻死亡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3.2006年5月3日,甲开车携朋友乙等人去某旅游景区游玩,快到目的地时,乙提出让他开一会车。
甲知道乙正在学车,尚未取得驾驶执照,开车尚不熟练,且旅游景区游人较多,担心乙开车会有危险,但又碍于情面,同时也认为有自己在旁指导,不会出事,遂让乙换到驾驶座位上开车。
车行10分钟后,至旅游景区,车辆与行人渐多,乙有些心慌,在一转弯处,因躲避对面车辆,乙急打方向盘致车撞向旁边山壁,两名行人被车撞倒,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问题:甲、乙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答:不构成。
法律案例及案例分析题库(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张三与李四的合同纠纷案案例背景:张三和李四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屋出售给李四,价格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李四在签订合同后10日内支付定金10万元,剩余房款在房屋过户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李四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房屋过户过程中,张三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遂拒绝过户。
李四要求张三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张三拒绝,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案例分析题:1. 张三与李四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张三拒绝过户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3. 李四能否要求张三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4. 如果房屋质量问题确实存在,张三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二、案例二:王五与赵六的交通肇事案案例背景:王五驾驶一辆轿车与赵六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赵六受伤。
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报警,并由交警部门进行责任认定。
交警部门认定王五负主要责任,赵六负次要责任。
赵六要求王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王五认为责任认定不合理,拒绝赔偿。
案例分析题:1. 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是否合法?2. 王五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如果王五拒绝赔偿,赵六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4. 本案中,王五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三、案例三:陈七与刘八的知识产权侵权案案例背景:陈七创作了一首歌曲,并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刘八未经陈七许可,在商业演出中使用该歌曲,并从中获利。
陈七发现后,要求刘八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题:1. 陈七的歌曲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2. 刘八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3. 陈七能否要求刘八赔偿损失?4. 如果刘八继续侵权,陈七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四、案例四:赵九与钱十的劳动合同纠纷案案例背景:赵九与钱十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赵九在钱十公司担任经理,月薪为1万元。
合同期限为3年。
然而,在合同履行期间,钱十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赵九的月薪降至8000元。
赵九认为钱十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遂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
我国法律典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南京彭宇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法律典型案例之一。
该案发生在2006年9月,南京市民彭宇在公交车上不慎摔倒,被同车乘客徐某扶起。
随后,徐某要求彭宇赔偿医药费,彭宇拒绝。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关证据,判定彭宇承担赔偿责任。
该判决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争议,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扶不扶”问题的缩影。
二、案例分析1. 案例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彭宇在扶起徐某后,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涉及到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2. 法律适用(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彭宇在扶起徐某时,并未故意造成徐某损害,因此不存在过错。
(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即使没有过错,但因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或者物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徐某在公交车上摔倒,彭宇作为同车乘客,在扶起徐某时,并未违反法定义务,因此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3. 案件判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关证据,判定彭宇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判决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有人认为该判决对见义勇为者造成了负面影响,不利于社会风气的好转。
4. 案例启示(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本案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见义勇为者的权利和义务,为见义勇为者提供法律保障。
(2)加强法治教育:通过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引导公民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提高司法公信力: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充分调查取证,确保判决公正、公平,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结论“南京彭宇案”是我国法律实践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它揭示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引发了社会对法治的关注。
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应当认识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司法公信力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
法律法规案例作品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某市人。
2018年3月,张某通过互联网发现某知名电商平台存在大量假冒伪劣商品,于是心生邪念,决定利用电商平台进行非法经营。
张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私自注册了一家网店,并通过虚假宣传、虚构交易等方式,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在短短半年时间内,张某非法经营额达数十万元。
2018年9月,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电商平台存在大量假冒伪劣商品。
经调查,执法人员发现张某的网店涉嫌非法经营,遂对其立案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张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二、案件分析1. 违法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未经批准,私自注册网店,通过虚假宣传、虚构交易等方式,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2. 案件定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非法经营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本案中,张某非法经营额达数十万元,其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 案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非法经营罪的处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张某非法经营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但考虑到其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并根据其犯罪情节,依法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法律案例分析题题库(3篇)

第1篇一、宪法案例1. 案例背景:某市居民王某,因不满市政府在市中心规划大型商业综合体,认为此举违反了宪法关于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规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 案例问题:(1)王某的诉讼是否符合宪法规定?(2)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遵循哪些原则?3. 案例分析:(1)王某的诉讼符合宪法规定。
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2)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遵循以下原则:a. 公正原则:确保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公平、公正;b. 依法原则: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理;c. 程序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
二、行政法案例1. 案例背景:某县居民李某,因不服县政府对其土地征收补偿决定,认为补偿标准过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 案例问题:(1)李某的诉讼是否符合行政法规定?(2)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如何判断补偿标准是否合理?3. 案例分析:(1)李某的诉讼符合行政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a. 审查补偿标准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b. 审查补偿标准是否合理,是否考虑了被征收土地的区位、用途、市场价值等因素;c. 审查县政府是否充分听取李某的意见,是否给予了合理的补偿。
三、刑法案例1. 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其辩护律师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请求法院判决张某无罪。
2. 案例问题:(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2)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如何判断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3. 案例分析:(1)张某的行为可能构成正当防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a. 审查张某是否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进行防卫;b. 审查张某的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c. 审查张某是否属于特殊防卫的情形。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
⑴甲、丁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一罪,不成数罪。甲教唆丁实施强奸行为,并为丁的强奸行为提供了准备条件的帮助行为,丁接受教唆并实施强奸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甲成立教唆犯,丁是实施犯。甲的帮助行为为教唆行为所吸收,不再独立评价;两人的行为成立强奸罪共同犯罪;丁在强奸过程中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不需要单独定罪,因为刑法明确规定,强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甲也应对戊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尽管紧急状态下人权是应受到较多限制,但同时这种限制应该遵循比例原则的要求,尽管存在目的的正当性,但不能超出适当的范围,手段的采取不能超出可能获得的利益。某省的这种做法存在着替代行为,也可以选择对相对人权利损害更轻的手段。这种断然拒绝经过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直接作出决定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要求。
【案例十四】
【案例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征用基本农田的土地需经国务院批准。而改建的央赣路占用了大量基本农田,理应报批;而且山东省土地管理局在1999年《关于当前建设用地管理有关规定问题的意见》中也明文规定,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应提供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
⑸丁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丁被其父母硬拉到公安机关交代犯罪行为,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成立自首,犯罪以后自首,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例二】
从公共行政的静态层面的含义不难看出,该校(包括学校行政科)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不具有公共行政权力,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公共行政管理活动即“公共行政”;学校的组织性质是行政相对人,行政科的性质是学校这个行政相对人的内部行政(管理)部门,其管理活动是行政相对人的内部管理活动,其罚款行为是学校采用经济手段进行的内部管理措施,属于“私人行政”的范畴,与我国《行政处罚法》所说的行政处罚不是一回事,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教育行政机关就不应干预(撤销)其正常的管理行为。
法律专用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男,30岁,汉族,某市居民。
被告李四,男,35岁,汉族,某市居民。
两人原系邻居,关系较好。
2019年3月,张三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四未经核实,在网络上散布了关于张三涉嫌犯罪的不实言论,严重损害了张三的名誉。
张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案件事实1. 张三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审理中。
2. 李四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在网络上散布了关于张三涉嫌犯罪的不实言论,包括:“张三涉嫌贪污受贿,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张三与多名女子有染,道德败坏”等。
3. 张三在得知李四的言论后,多次要求李四停止侵权行为,但李四不予理睬。
4. 张三认为李四的言论严重损害了他的名誉,给他带来了极大的心理压力,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李四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张三名誉权的侵害?2. 若李四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侵犯他人人格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四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在网络上散布关于张三的不实言论,已构成对张三名誉权的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四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张三名誉权的行为,删除其在网络上散布的不实言论。
2. 被告李四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相同平台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对原告张三名誉的影响。
3. 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李四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在网络上散布关于张三的不实言论,已构成对张三名誉权的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李四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案例分析题集(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一案情简介:甲与乙系夫妻关系,婚后甲在一次意外中丧失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陷入困境。
乙为了改善家庭生活,决定外出打工。
在乙外出期间,甲与邻居丙发生了纠纷,甲认为丙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乙突然回家,表示要亲自出庭应诉。
甲表示反对,认为乙长期外出,对案件情况不甚了解,不应出庭。
乙坚持己见,最终法院判决乙有权出庭应诉。
问题:1. 请分析甲乙夫妻关系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2. 请分析乙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3. 请分析法院判决乙有权出庭应诉的法律依据。
参考答案:1. 甲乙夫妻关系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原告和被告的配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当事人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应当亲自参加诉讼。
甲作为原告,乙作为被告的配偶,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2. 乙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包括:(1)有权出庭应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被告有权参加诉讼,有权提出答辩状,有权请求调解。
(2)有义务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证据。
(3)有义务遵守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审判人员。
3. 法院判决乙有权出庭应诉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规定。
第五十七条规定被告有权参加诉讼,有权提出答辩状,有权请求调解;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应当亲自参加诉讼。
因此,乙有权出庭应诉。
二、案例分析题二案情简介:甲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
乙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乙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要求法院驳回乙公司的起诉。
法院经审查,认为甲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遂裁定驳回乙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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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案例分析题汇编1、上诉人:张甲,男,15岁,住某县建设路5号院内,学生。
法定代理人:张乙,男,47岁,住址同上,系张甲之父。
被上诉人:李甲,男,8岁,住某县光明小区某家属院内。
法定代理人:李乙,男,30岁,住址同上,系李甲之父。
1990年4月21日,被上诉人李甲与邻居6岁的小孩王红在院内各拿一个小鞭子戏耍。
上诉人张甲路过该院时,被上诉人李甲和王红索要鞭子,李甲没有给张甲鞭子,并抽了张甲一鞭子,张甲从临近废钢筋堆旁拾器起一段废钢丝追打李甲,打伤其左眼。
经李甲之父李乙送医院治疗,诊断为:左眼角巩膜横断裂伤,眼内容物完全脱落,已无视力。
李甲因此住院62天,支付医药费560元,营养费460元。
李乙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张甲的父母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此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张甲之父张乙负责赔偿李甲医药费55元以及住院期间的营养费430元;赔偿护理人员误工补贴及火食补助费510元。
张乙不服,提起上诉。
[问题](1)甲的父母是否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2)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2、杭州王某是一个装裱师,65岁,因技艺高超,收入颇丰,有三居室住房一套,且有不少名人字画。
王某有一女儿,在北京居住,因关系不和睦,父女很少来往。
王某请一18岁的李姓保姆照顾自己。
1999年王某立下一份遗嘱:“本人去世后,住房一套、所藏名人字画及所有积蓄,赠于李某”,并且经过公证。
2001年12月,王某又立一份遗嘱:“本人百年后,住房赠于李某”,且也到公证机关公证。
2001年1月,王某去世,其女儿回来,要求继承遗产,并且说王某所立的遗嘱是受李某胁迫,且两份遗嘱内容不一致,应认定无效。
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法院该如何判决?刑罚、共同犯罪、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数罪并罚、犯罪构成、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诉讼参加人、证据1、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
李某用尽一切办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
正要离开时,恰好保安人员前来巡逻,看到财务室的门是虚掩的,就进去查看,与李某相遇。
李某用撬保险柜的棍子将保安打晕后逃走。
回到家中后,李某害怕保安员已经认出自己,醒来后报案,就拿了一把匕首,要将保安员杀死灭口。
李某刚刚返回单位大门口,就被接到报案后赶到的公安人员抓获。
[问题](1)李某盗窃未遂后将保安人员打晕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为什么?(2)李某返回作案现场欲将保安人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种形态?(3)对李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2、甲乙丙丁四被告都是成年人,一天他们在一起喝酒,甲某提出到江边的货船上去盗窃,乙丙丁三人表示同意,甲某遂分派乙某去准备七首和自行车,丁某去窥视作案地形。
入夜后,甲乙丙三人从货船上盗窃得价值6000元的衣料,第二天他们又找到丙要求其想办法销脏,起初丙不同意,后惧怕三人的威胁,处理了脏物,所得赃物四人平分。
请问:四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如何?为什么?一、概念行政法制监督、知识产权、商标、商标权、职务发明、经济法、上市公司、合同、要约、承诺。
案例分析1、王某于一日深夜盗窃邻家摩托车一辆,请年分析该犯罪构成。
答:该案犯罪构成中犯罪主体为王某,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客体为邻居的财产权,客观方面为实施了盗窃行为。
2、某南北货商店出售一批干贝,由于核价员粗心大意误将40.8元一斤,王某按4.08元的价格买了6斤,当商店发现错误并找王某,王某已食用了一斤,商店向王某说明情况,要求互相返还价金和干贝,并要王某补足食用的一斤差价,王某不同意,双方诉至法院。
问:法院将如何处理本案?答:法院应判决支持商店的诉讼请求,因为王某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收益必须返还受损失人。
3、甲乙丙丁四个被告都已是成年的男子,一天他们在一起喝酒,甲提出到江边的货船上盗窃货物,乙丙丁表示同意,甲遂分派乙去准备匕首和自行车,甲去窥视作案地形。
入夜后甲乙丁三被告从货船上窃得6000余元的衣料,第二天,甲要乙去找丙想办法销脏,乙找到丙后,丙一再表示不干,乙说:上船容易下船难,不去小心你的狗命,丙出于无奈,遂把赃物卖掉,所得赃款,四被告平分。
问:在案中,甲乙丙丁所处的地位如何?答:本案中甲是主犯,乙、丁是从犯,丙是协从犯。
因为犯罪是由甲谋划且具体组织实施的,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乙、丁在本案中起的是次要作用,主要是准备作案工具、查看地形;丙在威胁的情况下进行了销赃行为,属于协从犯。
4、黄某(男)其妻已故,有一儿黄甲,64年黄某携儿黄甲与陆某(女)携带女儿陆乙结婚。
遇政治运动,65年黄某被捕,74年死于狱中,当时黄甲正成年,76年陆某改嫁他人,此时陆乙还未成年,70年,历史问题被解决,86年政府将1.7万元的补助金全部给黄甲,然后陆某提出疑意,请问这1.7万元该如何处理?答:1.7万元属于黄某与陆某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先予以分割,陆某取得0.85万元,剩余的0.85万元由陆某、黄甲、陆乙各自继承三分之一。
/bbs/761316案例1、岳某夫妇有一个儿子,今年12岁,一天晚上,岳某夫妇带着儿子到事先观察好的一无人在家的住户陈某家中偷盗,岳某本人进入房间行窃,儿子进行运送,其妻在门口望风,结果窃取大量的财物。
试问:此一家三口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答:岳某夫妇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其儿子不构成共犯,因为其儿子才12岁,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不构成犯罪,共犯则要求成立共犯的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儿子甲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在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一份遗嘱,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其死亡后将5000元留给女儿读书用。
李四死后,其妻怀有身孕四个月。
问:(1)遗嘱是否有效?(2)5万元应如何继承?答:1、遗嘱有效,因为该遗嘱属于自书遗嘱,且内容合法,具有法律效力。
2、5万元应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5万元归其妻子所有。
剩余的2.5万元先由其女儿按遗嘱继承5000元,剩下的2万元由其妻子、其儿子、其女儿、其妻子腹中的胎儿各自继承5000元。
案例分析1、1990年8月,浙江某县连降暴雨,某村庄处于一片汪洋之中,村民张某爬上一个小土堆逃命,土堆随时有被冲垮的危险,情况危急,恰在此时李某划船经过此地,张某提出求救请求,李某抽出必须2000元作为酬金,张某为保命只得点头,并当场立上字据。
事后张某不肯支付,李某诉至法院。
请问,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法院应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因为李某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要求张某立下了字据,违背了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我国民法中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自始至终无效。
2、甲某丧偶,父母双亡,有四子均已经成家并各有子女。
一日,甲某同长子乙某乘车外出,坠入山崖双亡,甲某遗有存款三万元。
请问:(1)应如何继承?(2)若有可证明乙某先于甲某死亡,乙的妻子和儿子又应各得多少?答:1、3万元由其余三个儿子各自继承7500元,剩下7500元由乙的妻子和儿子各自继承二分之一。
2、若乙某先死亡,则乙的妻子不继承,儿子代位继承7500元。
3、甲乙分别持铁棒、砍刀因事互殴,乙妻恐事闹大,力夺下乙某手中砍刀又恐丈夫吃亏,顺手递给乙某一木板,不想木板上有铁钉,铁钉打中甲某的太阳穴,致甲某当地死亡。
请问:(1)根据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分析乙某和其妻的行为乙某和其妻构成共犯吗?答:乙某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其妻子构成故意伤害不构成共犯,因为构成共犯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并且是具有直接故意的主观态度。
本案中乙的妻子不具有杀人的故意。
案例分析1、被告人岳某,男,36岁,系生产队长。
因提出改变水路的不合理要求,与社员马某(男,50岁)发生争吵。
岳继续坚持改变水路的不合理要求,又与马的儿子马甲发生争吵,马甲便朝岳的头部劈了两锹,后逃走。
岳看到站在一旁的马某,便持铁锹向马某的头部猛击一下,当即将其打倒在地,接着又朝马某的头部连击两下,马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岳某在受到马甲的不法侵害后,打了马某并致马某死亡。
请问:(1)岳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2)用犯罪构成论的理论具体分析。
答:1、该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本案犯罪构成中犯罪主体是岳某,犯罪客体是马某的生命权,犯罪主观方面是岳某杀人的直接故意,犯罪客观方面是岳某故意杀人的行为,即用铁锹击打的行为。
2、王某出国家居前欲将自己的8万元送给季某,使用季某的名字将该8万元存入银行,将存折和一台电视机一并送给季某。
并附的短信,上面写道:“请收下这笔钱和电视机”。
王某出国一个月后遭车祸身亡。
王某的姨母孙某得知后,向法院提出,王某自幼失去父母,是自己一直供养长大和念完大学。
现孤独一人,但年事已高,生活无着。
王某工作以后,从未给过一分钱,出国前未留下任何赡养费用。
现王某死亡,因此,要求季某从王某给她的钱中2万元赡养费,与此同时法院述明,王某出国前尚有5000元税款未交。
请问:(1)王某生前的赠与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本案应如何处理?(2)如果王某未死亡,孙某仍向法院起诉季某,又应如何处理?答:1、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因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
本案应先缴纳5000元税款,并且给孙某必要的赡养费用。
2、如王某未死亡,则法院应判决王某履行赡养孙某的义务,可以要求王某支付孙某必要的赡养费用案例分析1、某食堂工人甲,因未评上先进,对领导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某日,趁夜潜入食堂放火,当点燃引火物时,好象有人从窗外走过,家担心事情败露,罪责难逃,最终将引火物昆踩灭后,逃跑。
请问:(1)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为什么?(2)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主要区别在哪里?答:属于范围未遂,因为甲已经着手实施了犯罪行为,只是由于外力的原因,使其在非本人意愿的情况下没有将犯罪进行下去。
2、甲乙的父母去世时,留下房屋10间,甲已婚,居住5间,乙未婚暂住一间。
后乙与并准备结婚,丙的叔叔在国外,答应回国时送丙一台彩电作为结婚礼物。
不久,乙丙登记结婚,婚后,甲同样将空闲的四间房屋给乙丙居住。
半年后,丙的叔叔回国将彩电送给丙。
一年后,乙丙协议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甲乙丙有争议,诉至法院。
丙要求分得两间房,乙不同意,乙要求将彩电作价,一半归乙,丙不同意。
请问:(1)丙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2)彩电的所有权属于谁?为什么?乙丙居住的房屋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为什么?答:1、丙的要求无法律依据,因为乙在与丙结婚前就已经按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取得了五间房屋的所有权,属于个人财产,不能按共同财产来分割。
2、彩电的所有权属于乙、丙共有,因为这是乙、丙婚后丙的叔叔赠送的,而动产的赠与以转移占有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即该彩电的所有权自由丙占有后发生转移。
所以该彩电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