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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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法律案件分析(3篇)

法学概论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某产品,乙公司支付相应的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提供了产品,但乙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要货款未果,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否合法有效?2. 乙公司是否应向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三、案件分析1. 关于《合作协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2. 关于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的问题(1)关于甲公司提供产品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提供了产品,乙公司未提出产品质量问题。

因此,可以认定甲公司提供的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2)关于乙公司支付货款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乙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付款义务。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甲公司已按照约定履行了提供产品的义务,乙公司未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合同纠纷,通过分析合同合法性、产品质量和付款义务等方面,最终得出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的判决结果。

以下是对本案的总结:1. 合同的合法性是解决合同纠纷的前提。

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合同无效。

2. 产品质量是合同履行的重要条件。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否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

1.某甲,现年17岁,某足球俱乐部青少年队运动员,其食宿由俱乐部提供,另外有1000元月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

2006年10月14日,甲在商场看到自己非常喜爱的一套高级音响,就以自己的积蓄和借款将其买下,花去2万元。

甲父对此十分不满,遂以甲尚未成年为由,主张该购买行为无效。

问题:甲父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1)甲父的主张不能成立。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无效。

但在本案中,甲虽为未成年人,但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为甲已满16周年,并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2.甲因婚外情而欲毒杀其妻。

一天,甲在其妻饮食中投了毒,其妻吃了有毒的食物后中毒倒地,痛苦挣扎。

此时甲看着痛苦万分的妻子,于心不忍,急忙将妻子送到医院救治。

经抢救,其妻脱离了生命危险并痊愈出院。

问题: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为什么?(1)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

(2)甲的行为符合“虽然已实施完了某种犯罪行为,但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的犯罪中止犯罪中止两个构成要件:一、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本案中甲在毒杀其妻的过程中停止了杀人行动。

二、必须是主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本案中甲出于其自己的意志原因,在其妻死亡的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地采取了将其送到医院救治的措施,有效地防止了其妻死亡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3.2006年5月3日,甲开车携朋友乙等人去某旅游景区游玩,快到目的地时,乙提出让他开一会车。

甲知道乙正在学车,尚未取得驾驶执照,开车尚不熟练,且旅游景区游人较多,担心乙开车会有危险,但又碍于情面,同时也认为有自己在旁指导,不会出事,遂让乙换到驾驶座位上开车。

车行10分钟后,至旅游景区,车辆与行人渐多,乙有些心慌,在一转弯处,因躲避对面车辆,乙急打方向盘致车撞向旁边山壁,两名行人被车撞倒,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问题:甲、乙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答:不构成。

法律导论案例分析(3篇)

法律导论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甲方)和李四(乙方)于2010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租给李四,租赁期限为3年,自2010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5000元,李四需在每月5日前将租金支付给张三。

同时,合同还约定了房屋的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2012年7月,房屋内的空调突然损坏,李四联系维修人员进行了维修,花费了2000元。

李四要求张三承担维修费用,但张三认为空调已超过保修期,维修费用应由李四承担。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法律问题1. 张三与李四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2. 张三是否应承担空调维修费用?三、案例分析1.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且双方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2. 关于空调维修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租赁人应当保持租赁物的原状,并承担必要的维修费用。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

”在本案中,空调在租赁期间损坏,且李四已尽到通知义务,要求张三承担维修费用。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三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义务对租赁物进行必要的维修。

因此,张三应承担空调维修费用。

四、结论1. 张三与李四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2. 张三应承担空调维修费用。

五、启示1. 在签订合同前,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2. 在租赁过程中,租赁双方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3. 当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避免矛盾激化。

4.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租赁市场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答案民法部分1、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50万元出售。

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40万元,甲拒绝。

乙对甲说:“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

”甲信以为真,以40万元将该房卖与乙。

乙实际并无甲贪污的材料。

试分析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P236该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无效。

本案中,某报社记者以掌握了甲贪污的材料为由胁迫其签订低价房屋买卖合同,故该合同无效。

2、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十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两个月后交付图书。

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五万元,答应余款尽快支付,但乙不同意。

两个月后甲要求乙交付图书,遭乙拒绝。

请问本案如何处理?P261乙有权拒绝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部分图书乙在行使抗辩权。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并且有先后履行顺序,如果先履行一方不履行义务,后履行一方也可以拒绝。

本案中,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十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两个月后交付图书。

后来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五万元,乙有抗辩权,可以拒绝其他要求,只交付与五万元书款相应的部分图书。

3、2003年5月王某(男)与赵某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

2005年10月王某用自己的收入购置一套房屋。

2005年11月赵某下岗,负责照料女儿及王某的生活。

2008年8月王某提出离婚,赵某得知王某与张某已同居多年。

法院应支持赵某的下列哪些主张?A.赵某因抚育女儿、照顾王某生活付出较多义务,王某应予以补偿B.离婚后赵某没有住房,应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王某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C.王某与张某同居导致离婚,应对赵某进行赔偿D.张某与王某同居破坏其家庭,应向赵某赔礼道歉答案:AC4、郭大爷女儿五年前病故,留下一子甲。

女婿乙一直与郭大爷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郭大爷继子丙虽然与其无扶养关系,但也不时从外地回来探望。

郭大爷还有一丧失劳动能力的养子丁。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指导(一)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指导(一)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指导(一)案例1[案情介绍]齐某与陈某均系B中学1990届应届初中毕业生,陈某在1990年中专预选考试时成绩不合格,失去了升学考试资格。

齐某则通过了预选考试,在统考中成绩为441分,超过了委培录取的分数线。

后来A商校发出了录取齐某为该校19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的通知书,陈某从B中学领取了该通知后即以齐某的名义入A 商校就读。

目前,陈某在其工作单位某银行支行人事档案中的姓名为“齐某”,工资单名字仍为“齐某”,“陈某”为其户籍中使用的姓名。

齐某经过复读,后就读于某劳动技校,自1998年7月,有相当一段时间下岗待业。

后齐某知道事实后,以其受教育权被侵犯为由,起诉到法院。

要求B学校和陈某赔偿损失。

[案情分析]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在《民法通则》等法律中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依据。

针对该案,有几种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于法无据,应当驳回齐某的诉讼请求;有人认为,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基本法律中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适用宪法。

该案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该案作出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明确指出:根据本案事实,陈某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某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B学校和陈某侵犯了齐某的受教育权,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2[案情介绍]王甲于1986年3月2日从其家中出走,此后杳无音讯(实际在外地做生意)。

他的家人到处寻找4年有余,仍不知其下落。

于是,在1990年6月,其妻陈乙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王甲死亡。

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并发出了寻找失踪人王甲的公告,过了1年的公告期仍无任何结果,便在1991年7月5日宣判王甲死亡。

之后,王甲的父母及配偶陈乙、儿子王丙对王甲的财产进行了分割和继承。

冰箱及一套组合家具由陈乙个人所有,余下的音响、彩电、冼衣机、自行车属于王甲的个人财产,由王甲的父母继承音响、彩电,由陈乙继承洗衣机,由儿子王丙继承自行车。

法学概论案例

法学概论案例

精心整理的法学概论案例民法1甲丧偶,有四子都成家各有子女,并与甲分家单过。

一天,甲和长子乘车外出,坠入山涧双亡。

甲有一笔财产。

问(1)此案应当如何继承(2)乙妻和乙子应各得多少(3)若有证据证明乙先于甲死亡,乙子应得多少遗产?2村民孙友养了一条狗,栓在大门内。

过路学生李勇淘气,拿石头和木棍逗打这狗,狗挣断绳子讲李咬伤。

问:孙有没有责任?李的医药费损失由谁承担?理由是什么?3某甲于1984年2月离家外出,此后与家中失去联系,其妻经多方寻找,始终找不到,遂于1988年5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某甲宣告死亡。

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某甲死亡。

这一宣告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4某大学成立劳动服务公司,先由校长批准设立,接着订立了组织章程,然后领取了营业执照,最后开张营业。

此劳动服务公司从何时起具有法人资格5某印刷厂于1988年3月向造纸长购进10吨纸,议定12月付清货款。

该印刷厂管理混乱,货款没有按期偿付。

次年年初,该长厂长因犯罪被判刑改造。

造纸厂多次找印刷厂索要货款,新任厂长认为,此款是原来厂长所欠,自己没有承担这一债务的责任。

于是,造纸厂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案应如何处理?6 这道题目就是02年的一道案例分析关于父债子还的民事案例,开头是“某甲系某企业经理”,恩,在海洋出版社的卷子。

我就不打了。

7某校4年级小学生李大才,在作文比赛中,以“记邻居家的一件事”为题,虚构了邻居五年级小学生张小同虐待祖母的情节。

由于情节动人,受到好评。

但张小同因受到议论,指责。

便起诉到某人民法院。

问:(1)本案侵犯张小同的哪种权力?根据何在?(2)谁应承担该侵权的责任?为什么?8A饲养的一头牛得了重病,经医治无效,A便将该牛抛至野外,B发现病牛,将牛牵回自己家,并寻找失主。

A得知,告诉B,这牛生病,治不好了,所以不要了。

于是B喂养该牛,并请兽医将牛医治好。

经过一段时间照料,牛病好了。

于是B以2000元将牛卖掉。

A得知后找到B,要求B 将卖牛款交回给自己。

法学概论

法学概论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题集1刑法:1.某工厂保卫科干部某甲与某乙有仇,欲寻机杀乙,一天,他带枪外出,看到远处某乙与某丙站在一起。

他认为报仇时机已到,连忙举枪向乙射击,结果未击中乙却击中了丙,丙当场死亡。

对于丙的死亡,甲应负何种刑事责任?答:某甲在举枪射击之时,已经看到了丙与乙站在一起,也明知从远处射击,有可能击中丙的结果,但他报仇心切,抱着放任这一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举抢射击,因而造成丙的死亡,某甲应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2.大学生某甲,在校园内用鸟枪打鸟,事先没有验枪,自认为枪膛内没有铁子弹头便随手扣动板机,结果把一个过路的同学打成重伤。

对此,霜甲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如应负刑事责任,应负何种刑事责任?答:某甲在校园内打鸟,应当预见到鸟枪的铁子弹头射出后,可能造成致人死亡的后果。

但是他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对于这一同学的重伤,某甲应失过失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3.某搬运站板车工人某甲身强力壮,技术熟练,从未出过事帮,有一次换了一辆新板车,未加刹车装置,他就用此板车运铁块去货场,当下坡时同盟行拉车的人怕他出事故,要帮他拉车。

他说了声“没问题”,就单独驾车下坡。

终因车重路滑失去控制,将一行人撞倒,轧断双腿。

对于这行人的双腿被轧断,某甲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如果应负刑事责任,应负何种刑事责任?答:某甲驾用未安刹车装置的板车,装运重物下坡,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他自恃身强力壮,技术娴熟,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以致造成伤害行为的结果。

就某甲的主观方面来说,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

对于这一行人被轧断双腿,板车工人某甲应负过失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4.某甲在一天深夜,到离村5里外的松林中砍伐松树。

他砍树的声音被一个过路的人听到,此人因月色昏暗,看不到砍树的人,便寻声走去。

当走到离树两丈多远时,松树刚刚被砍断,此人被倒下的松树砸中头部,当即死亡。

对于此人的死亡,某甲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如果应负刑事责任,应负何种刑事责任?答:某甲于深夜到离村5里外的松林中砍树,砍树时也未见人来。

法学概论民法案例及解析

法学概论民法案例及解析

问题
1.小强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
分析一
1.小强平时造成他人的损害应由付某来承担,因 为小强今年只有7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 《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 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 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 的法定代理人。《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付某作为小强的法定 监护人,当然应对小强的行为负责。
(1)什么是不当得利?
(2)该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分析
不当得利: 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
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 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 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
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 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 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 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民法案例八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原告 辛英,女,30岁,农民。
被告 叶春生,男,52岁,某县七星乡柳毛河生产队队长。
原告鲁林、辛英系夫妻关系。1983年11月,被告叶春生 作为发包方柳毛河生产队的法定代表人,将种植有5200 棵山楂树的十亩果园承包给原告鲁林、辛英经营,签订 有果园承包合同。合同规定,承包期为五年;承包人每 年向生产队交款15000元。1984年,承包人鲁林、辛英 如数上交了约定款项。1985年,果园虽遭受灾害,但因 鲁林、辛英经营管理得法,除上交生产队15000元外, 盈利7200余元。被告叶春生见有利可图,于1986年2月 以发包方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单方废除了原承包合同, 与自己签订了为期五年的果园承包合同,并且组织其亲 友 去 果 园 剪 得 枝 条 20000 余 条 嫁 接 出 卖 , 获 利 3200 元 (其中有30%是当年能结果的“花码子”),给鲁林、 辛英造成严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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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甲,现年17岁,某足球俱乐部青少年队运动员,其食宿由俱乐部提供,另外有1000元月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

2006年10月14日,甲在商场瞧到自己非常喜爱得一套高级音响,就以自己得积蓄与借款将其买下,花去2万元。

甲父对此十分不满,遂以甲尚未成年为由,主张该购买行为无效。

问题:甲父得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1)甲父得主张不能成立。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得民事行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得,无效。

但在本案中,甲虽为未成年人,但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为甲已满16周年,并能以自己得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2、甲因婚外情而欲毒杀其妻。

一天,甲在其妻饮食中投了毒,其妻吃了有毒得食物后中毒倒地,痛苦挣扎。

此时甲瞧着痛苦万分得妻子,于心不忍,急忙将妻子送到医院救治。

经抢救,其妻脱离了生命危险并痊愈出院。

问题:甲得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还就是犯罪未遂?为什么?(1)甲得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

(2)甲得行为符合“虽然已实施完了某种犯罪行为,但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防止了犯罪结果得发生”得犯罪中止犯罪中止两个构成要件:一、必须就是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本案中甲在毒杀其妻得过程中停止了杀人行动。

二、必须就是主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得发生,本案中甲出于其自己得意志原因,在其妻死亡得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地采取了将其送到医院救治得措施,有效地防止了其妻死亡这一危害结果得发生。

3、2006年5月3日,甲开车携朋友乙等人去某旅游景区游玩,快到目得地时,乙提出让她开一会车。

甲知道乙正在学车,尚未取得驾驶执照,开车尚不熟练,且旅游景区游人较多,担心乙开车会有危险,但又碍于情面,同时也认为有自己在旁指导,不会出事,遂让乙换到驾驶座位上开车。

车行10分钟后,至旅游景区,车辆与行人渐多,乙有些心慌,在一转弯处,因躲避对面车辆,乙急打方向盘致车撞向旁边山壁, 两名行人被车撞倒,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问题:甲、乙二人就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答: 不构成。

因为:共同犯罪就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犯罪主体必须就是两个或耆两个以匕得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得人;(2)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得犯罪行为;(3)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得犯罪故意。

甲出于过于自信得过失让乙开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两人并无犯罪得主观共同故意。

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4、甲得丈夫乙自1995年1月外出打工后一直下落不明,2001年经甲申请,法院依法判决宣告乙死亡。

不久,甲、乙二人得女儿丙由丁合法收养。

2003年甲与戊登记结婚。

2005年乙突然回家,法院依法撤销了对其得死亡宣告。

现乙主张与甲自动恢复婚姻关系;并告知丁,当初收养丙未经其同意,完全由甲一人作主,就是无效得,主张解除此收养关系。

问题:乙得主张就是否成立?为什么?答: 不成立。

因为:宣告死亡就是一种推定死亡。

当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尚未死亡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她得死亡宣告。

撤销宣告原则上应具有溯及得效力,即等于从未为死亡宣告。

但应同时保护善意人得利益。

如其配偶已再婚,除非能证明其于再婚时明知被宣告人还存活,应承认再婚得效力;其未成年子女如已被她人合法收养,也不得单方要求解除此种收养关系。

5、甲(30岁),一日带邻居得儿子乙(12岁)上街去玩,瞧到有摸奖得,甲摸了几次均未中,便让乙去摸,但乙没带钱,甲给乙5元钱,并说:“拿去摸奖吧,凑个热闹,不用还了。

”结果,乙摸得价值20万元得大奖。

问题:乙摸奖中奖得行为就是否有效?为什么?答: 有效。

因为:公民因年龄与智力发育得不同以及精神就是否健全,可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与无行为能力人三种。

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得未成年人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与她得年龄、智力相适应得民事活动,其她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得同意。

甲给乙5元钱,乙摸得价值20万元得大奖得行为就是与其得年龄、智力相适应得民事行为,因而就是有效得6、被告人甲,男,23岁,2005年高中毕业后在家待业,经常在街道上游荡,不时在菜市场上强拿强要, 起哄闹事。

同年9月12日,甲在一路口瞧到一妇女蹲下系鞋带,其风衣口袋露出手机得金色链条。

甲挤上前,紧贴妇女身旁,将手机偷走。

后甲因打架被拘留。

拘留期间,甲主动交待了其偷窃手机得罪行。

因受害人未报案,司法机关并不知道此情况。

后经查证,证明其交待得罪行属实。

问题(1)本案中甲主动交待其偷窃手机得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得行为?为什么?(2)对甲盗窃手机得行为应如何处理?答:(1)自首行为。

因为:根据刑法规定,自首就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得罪行。

被采取强制措施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正在服刑得罪犯,虽非自动投案,但就是她们如果如实地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得本人得其她罪行,对于此种供述也视为自首。

(2)自首就是犯罪分子改恶从善、悔罪自新得具体表现,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自首得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得,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对甲盗窃手机得行为应减轻处罚7、小刚得母亲与小华得父亲就是一母同胞得亲姐弟。

表哥小刚与表妹小华年龄相近,就是同班同学,总就是形影不离。

初中毕业后,两人一起到南方打工,为节省房租,合租一套房屋。

在互相关心、照顾中她们得感情迅速升温,偷尝了禁果。

2007年8月,两人回家向各自父母提出了结婚得请求,双方父母受“舅表婚,亲上亲”传统观念得影响,均表示同意。

同年9月,两人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婚姻登记部门经审查得知两人就是表兄妹后,拒绝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08年5月,两人以婚姻登记部门不作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婚姻登记部门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得规定,婚姻登记部门能否为小刚与小华办理结婚登记?为什么?答: 不能。

因为:在我国婚姻法中,禁止属于直系血亲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亲结婚。

三代以内得旁系血亲则包括表兄弟姐妹。

本案中,小刚与小华为舅表兄妹,属于法律禁止结婚得近亲,所以婚姻登记部门能不能为小刚与小华办理结婚登记8、甲欲毒杀其妻乙,趁乙不备时在其碗内投入剧毒药。

乙中毒后倒在地上痛苦呻吟。

甲见状十分恐慌,后悔不该投毒杀妻,急忙将乙送到医院。

经抢救乙终于脱险。

问题: 甲得行为就是何种性质得行为?为什么?答:属于犯罪中止。

因为犯罪中止有两种情况:(1)就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从而避免犯罪结果得发生;(2)就是虽然已经实施完了某种犯罪行为,但就是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防止了犯罪结果得发生。

本案中甲下毒后,见乙中毒后倒在地上痛苦呻吟急忙将乙送到医院,经抢救乙终于脱险,主动阻止了乙死亡这一罪结果得发生9、甲,17岁,某公司临时工,月工资1000元。

一天,甲用4000元买了一台电脑。

甲得父母认为甲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得买卖,要求退货并要求卖方退款。

而甲却认为用得就是自己得工资,不愿退货。

问题:(1)甲得买卖行为就是否有效?为什么?(2)如果甲就是一名在校中学生,完全没有收入来源,那么其父母得退款要求就是否合法?为什么?答(1)有效。

因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l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得未成年人,以自己得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得,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甲作为某公司临时工, 月工资1000元,应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所以其买卖行为有效。

(2)合法。

因为:甲就是一名在校中学生,完全没有收入来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可以独立进行与她得年龄、智力相适应得民事活动,其她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得同意。

甲用4000元买了一台电脑,应事先征得父母同意。

因此,其父母得退款要求就是合法得10、迈克系外国国籍,2001年来到我国,在某市外国语学校任教。

迈克在我国任教期间,利用教师身份,搜集我国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情报,并窃取我国大量机密文件。

某市公安机关于2003年1月将其逮捕,并在其住所内查获一批机密文件。

迈克对上述罪行供认不讳,但认为中国法院无权对其判罪量刑。

问题:迈克得行为就是否应适用我国刑法,由我国法院进行审判?为什答:就是。

因为:根据刑法规定,凡就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得,不论行为人就是中国人或外国人,也不论所侵犯得就是我国得权益或外国得权益,郜应当适用我国刑法,但就是法律有特别规定得除外。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除了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者外,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本案中,外籍人迈克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当然应适用我国刑法,由我国法院进行审判。

11、甲(男,24岁)与乙(女,21岁)经人介绍认识,两个月后登记结婚,不久,乙怀孕。

甲脾气暴躁,一言不与即对乙拳打脚踢,乙认为双方感情破裂且自己没有过错,遂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甲给予赔偿。

问题:(1)乙在怀孕期间能否提起离婚诉讼? 可以。

(2)如果乙未提出离婚,仅甲提出离婚,人民法院能否受理? 不能受理(3)如果乙所述属实,人民法院就是否应当支持乙得离婚及赔偿请求?为什么?应当。

因为:我国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她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得,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2、受害人甲(女,60岁)独自一人从离家不远得一家银行得自动柜员机取款2万元。

正当她把钱装进信封后准备离开银行时,被告人乙(男,17岁)突然从其身后窜出,将信封抢走。

甲呼喊,路人丙协助其将乙抓住。

其间,乙抗拒抓捕而使用其所带匕首将丙得手割成轻微伤问题:(1)乙就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2)如果乙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应如何定罪?对其能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答:(1)应当。

根据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得,应当以抢劫罪论处。

凡年满14周岁得人犯此罪得,都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应定性为抢劫罪。

已满14周岁不满l8周岁得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3、某甲在某百货公司购买服装,在甲到收银台交款时,因地面太滑而摔伤,甲即找公司经理要求赔偿。

该公司得保安人员认为甲在购货中有盗窃行为,就强将甲带入办公室。

问:甲与百货公司间因何法律事实发生何法律关系?答:本案中,甲与百货公司间在三个法律事实发生三种法律关系:一、就是因买卖服装发生得买卖关系;二、就是甲因地面太滑而摔伤这一侵权行为而发生得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三、就是因甲被保安人员误为盗窃并被强行带入办公室这一侵权行为引起得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14、、某甲长期下落不明,经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请,法院判决宣告甲死亡。

其后,乙就与丁结婚,并将一6岁得儿子送给丙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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