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父母撤销对子女房屋赠与合同纠纷二审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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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的撤销10篇

房屋赠与的撤销10篇

房屋赠与的撤销10篇房屋赠与的撤销1甲方:乙方: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现就撤销赠与一事达成协议如下:甲方于20__年10月25日以乙方某某名义购买了大连圣岛房地产开发*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大连市某某区某某街道某某小区4号楼1-6-2号154.03平方米住宅,首付款315840元,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元,已经向银行偿还两期贷款元,均系甲方支出。

甲方在办理购房手续之后,以乙方在甲方开办的某某公司任职尽责为条件将该房产赠与给乙方,并以未完全尽职为条件作为撤销赠与的附条件。

双方虽然未签订赠与协议、也未办理赠与公证,但双方对甲方以附条件可以撤销赠与的约定予以确认。

因甲方承诺的附条件赠与协议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可以撤销赠与的附条件已经成就,经双方协议,决定由甲方撤销对乙方上述房产的赠与,本撤销协议自双方签字时生效,上述房产产权权利属于甲方,其房产所有权权属有效期限自购买时起有效。

因乙方未在该房产中有任何投资,甲方收回产权,乙方无条件同意。

因全部购房手续和相关文件自购房日起均由甲方保管,甲方有权以乙方名义继续偿还银行贷款,在贷款清偿完毕后以乙方名义办理产权登记,并有权以乙方名义出售房产。

乙方须无条件地提供身份证件配合甲方从事上述产权处置行为。

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甲方偿还银行贷款、办理产权登记和出售房产。

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身份证原件,在产权登记和产权出售结束后,甲方将乙方身份证返还。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律师一份。

甲方:乙方:年月日房屋赠与的撤销2赠与人(甲方):身份证号:住所:电话:受赠人(乙方):身份证号:住所:电话: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号:住所:电话:甲方是乙方的爷爷,为赠与房屋,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如下房屋赠与合同:一、赠与标的甲方自愿将坐落在,产籍号:,建筑面积:平方米的私有房屋无偿赠与给乙方。

甲方保证赠与给乙方的是上述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二、房屋交接上述赠与房屋交接时间为年月日,赠与房屋交接前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赠与房屋交接后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房屋赠予人撤回申请书模板

房屋赠予人撤回申请书模板

房屋赠予人撤回申请书模板尊敬的XXX市/县房地产管理局:您好!我系房屋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因特殊原因,特此向贵局提交房屋赠与合同撤回申请。

敬请予以审查并办理相关手续。

一、合同背景在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房屋赠与合同》之前,双方系亲属关系,基于家庭情感考虑,赠与人同意将名下位于XXX市/县XXX街道/路XXX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XXX)赠与给受赠人。

在签订合同后,双方已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已转移至受赠人名下。

二、撤回原因然而,在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房屋赠与合同》后,双方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

受赠人不仅未对赠与人履行赡养义务,反而对赠与人进行恶意虐待,严重损害了赠与人的人身权益。

赠与人深感痛苦,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请求撤回赠与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鉴于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至受赠人名下,赠与人现依据法律规定,向贵局提交房屋赠与合同撤回申请。

三、申请事项1. 请贵局审查赠与人提交的房屋赠与合同撤回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 请贵局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位于XXX市/县XXX街道/路XXX号的房屋所有权重新登记至赠与人名下;3. 请贵局协助赠与人恢复房屋原状,确保赠与人能够重新入住该房屋。

四、承诺与保证1. 赠与人承诺,如贵局同意办理房屋赠与合同撤回手续,赠与人将积极配合贵局完成相关手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2. 赠与人保证,如贵局同意办理房屋赠与合同撤回手续,赠与人将自行承担房屋维修、恢复原状等费用;3. 赠与人承诺,如贵局同意办理房屋赠与合同撤回手续,赠与人将不再就此事向受赠人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特此申请!申请人:(签名)日期:年月日。

婚前房产赠与撤销案例

婚前房产赠与撤销案例

婚前房产赠与撤销案例
裁判规则:1.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前,赠与一方可依法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许容诉赵宏远赠与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一方在离婚协议中将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该房产的赠与须经产权变更登记才能发生效力,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一方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案号:(2012)茂中法民一终字第12号
裁判规则:2.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的,可以在房屋变更登记前行使撤销权——汤平、谢玉华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
本案要旨,未妻之间签订婚村财产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协议中约定夫妻一方以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的内容实质为赠与条款,依据《合同法》及《婚姻烟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赠与一方有权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

案号:(2017)皖01民终5611号
裁判规则:夫妻一方主张在房屋变更登记前撤销对另一方的房屋赠与,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邱某与赵某赠与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夫妻双方协议约定一方婚前房屋赠与另一方,其实质为赠与合同内容,赠与一方在房屋变更登记前撤销对另一方的房屋赠与,不属于违背道德义务,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号:(2013)二中民终字第14787号
裁判规则:夫妻一方可以在房屋变更登记前,撤销对另一方的房产赠与——金某诉戚某夫妻赠与房产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一方将婚前购买的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一方在房屋办
理过户登记手续前反悔,主张参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撤销赠与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中院: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撤销赠与纠纷案例

一中院: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撤销赠与纠纷案例

⼀中院: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撤销赠与纠纷案例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撤销赠与合同纠纷案例盼⼦成婚的⽗母经常会说这么⼀句话“等你们结婚,我那套房⼦就送你们”,有时因为实际情况的变化⽗母想要反悔,这可以吗?虽说世上没有“后悔药”,但赠与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可以“反悔”的,北京⼀中院近期就审理了⼀起撤销赠与合同关系的案件,下⾯就让我们⼀起来了解下吧!基本案情:早于2018年时,⽼郑与⼉⼦⼩郑和⼉媳⼩王三⼈到房屋登记部门签署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郑将名下⼀套房屋出卖给⼩两⼝,房屋成交价格为100万元,合同签订后房屋所有权仍登记在⽼郑名下,但在这之后⼩郑⼩王离婚,当时签的合同就由此产⽣了纠纷。

⽬前该房屋所有权仍登记在⽼郑名下,郑家⽗⼦主张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系赠与关系,鉴于⼩郑⼩王现已离婚,所以不应再履⾏赠与合同的义务。

⼩王⼀听不⼲了,她主张这合同⽩纸⿊字写的是买卖关系,并且⼩王⼀⼝咬定当时的合同价款100万她已经全部付完了,⽽这100万是通过什么⽅式给付的呢?⼩王称双⽅婚前约定⽼郑将房屋赠与⼩王,⼩王⽀付举办婚礼、装修等相当于购房款的费⽤。

为此,⽼郑向⼀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郑、⼩王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郑、⼩王协助⽼郑办理撤销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签⼿续。

裁判结果:⼀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郑与⼩郑、⼩王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名为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实际为赠与合同法律关系。

鉴于涉案房屋所有权并未发⽣变动,⽼郑对⼩郑、⼩王的赠与⾏为尚未完成,故⽼郑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之前请求撤销赠与⾏为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持。

⼀审法院判决撤销了⽼郑与⼩郑、⼩王的赠与合同关系。

⼩王不服⼀审判决提出上诉,主张本案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且其已经履⾏完毕合同中约定的⽀付价款的义务。

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郑与⼩郑、⼩王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名义上为房屋买卖合同,但其约定的买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郑、⼩王亦⽆证据证明其向⽼郑实际⽀付了购房款。

原告赠与合同纠纷案代理词范文

原告赠与合同纠纷案代理词范文

原告赠与合同纠纷案代理词范文在处理原告赠与合同纠纷案时,律师作为代理人需要撰写代理词。

代理词是律师代表当事人在法庭上发表的正式意见书,其目的是向法官阐述案件的事实、法律依据及诉讼请求,以期影响法官对案件的判决。

以下是一份原告赠与合同纠纷案的代理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及各位审判员:我作为本案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现依法向贵庭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一、关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赠与人)无偿将自己的财产转给另一方(受赠人),而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一份书面赠与合同,该合同明确规定了赠与的财产、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关键条款,且双方均在合同上签字盖章,表明了双方对合同内容的认可和接受。

因此,该赠与合同依法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

二、关于合同的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赠与财产交付给受赠人。

本案中,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赠与义务,将财产无偿转移给了被告。

然而,被告在接受赠与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三、关于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时,赠与人可以请求履行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赔偿损失等。

四、关于诉讼请求基于以上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向贵庭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具体金额为[具体数额];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赠与合同的约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恳请贵庭依法公正审理,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律师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日期:[日期]请注意,以上范文仅供参考,实际代理词应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撰写。

撤销赠与成功案例

撤销赠与成功案例

撤销赠与成功案例篇一:债权人申请划归赠与之诉的案例债权人申请撤销转赠之诉濒为的案例中新网重庆1月28日电(郝绍彬屈冬梅刘贤)开办个人独资公司虽然开办无力偿还债务,餽赠更有甚者将个人名下两套房屋赠与女儿,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老赖”的暴力行为已经损害债权人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28日记者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不久前作出以下对此起撤销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合法利益,依法撤销被告与第三人蔡某某之间的房屋赠与行为。

服务处重庆市某海外投资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系蔡某捐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2021年5月15日,服务中心向刘某出示出具借条一份,备注蔡某今借刘某现金20万元整。

借条有刘某的签名和服务中心的公章。

蔡某以服务中心投资人的欠条名义在借条上签名。

2021年,刘某将上述款项蓝马治服务站给服务中心,同时全新追加部分款项交给服务中心。

2021年6月1日,服务中心向刘某出具承诺书,载明蔡某借周某现金50万元。

该承诺书由刘某签名,服务中心加盖公章,蔡某以投资人的名义在承诺书上签名。

2021年12月23日,蔡某与母亲蔡某某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将重庆市渝中区的房产赠与蔡某某。

同日,蔡某与蔡某某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赠与登记具结保证书一份,载明房屋权利人蔡某自愿将位于渝中区的土地房屋赠与蔡某某,双方同意认可不受赠办理赠与公证手续,但保证本赠送给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随后,蔡某与蔡某某填写并了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现该房屋权利人为蔡某某。

2021年5月21日,因服务中心未按约还款,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驳回上诉服务中心请求偿还刘某借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2021年2月24日,法院在执行刘某申请执行咨询中心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查明,服务中心被执行人服务中心企业名称已迁移,去向不明,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刘某胡某申请附带蔡某为被执行人。

撤销赠与合同判决书

撤销赠与合同判决书

撤销赠与合同判决书篇一:撤销赠与合同起诉状篇一:赠与合同纠纷案例精选20年,王某某将其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的房产以赠与的方式赠与其外孙女袁某,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到洪山区公证处公证,在赠与合中,袁某承诺房产中一间房屋由王某某终生使用,袁某负担所有的房屋日常开支以及负有对王某某的赡养义务,袁某支付20万元给王某某的子女。

之后王某某与袁某共同居住生活。

20年,王某某将其外孙女袁某一纸诉状告至武汉市洪山区法院,起诉称其将房屋赠与给其后,袁某没有尽到赠与合同中的赡养义务,对其不孝,要求收回房屋。

案情分析:赵红兵律师接受本案的被告袁某的委托后,认真调阅了原告提交法院的相关证据,并深入到被告的所住的社区物业、医院及左邻右舍进行调查取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法庭辩论思路及应诉方案,赵律师认为:一、王某某将诉争房屋赠与袁某系真实意思地表示,不存在受欺骗和利诱的情形。

二、袁某已经按照《赠与协议》和《赠与合同》的约定履行了附随义务,王某某要求撤销赠与合同于法无据,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王某某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和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被法庭采纳。

四、本案起诉的真实目的,实际上是个别子女为了自身利益而鼓动90多岁的老人诉讼,因而编造出所谓的事实,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审判结果:赵红兵律师向法庭提交了16组证据,用确实充分地证据来支持其要求驳回王某某诉讼请求的主张,同时在法庭调查中,按照开庭前设计的辩论思路和应诉方案,频频向原告提问,使得原告不得不转向律师设计好的方向上来,自始至终在庭审中掌握着绝对的主动权。

在被告代理人准备的充分证据面前,原告的证据不仅单薄,而且经不起赵律师慎密的推敲和提问,无言以对,由于本案被告方不同意调解,法庭当庭宣布择日判决。

在等待判决期间,原告王某某去世,其二个子女认为不可能败诉,申请作为法定继承人重新参加庭审,经洪山区法院于2021年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王某某子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赵红兵律师作为袁某的二审代理人参加庭审,在赵律师的努力下,20年3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再次驳回原告上诉请求。

张某某2;张某某;张某某1;王某某2;王某某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2;张某某;张某某1;王某某2;王某某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2;张某某;张某某1;王某某2;王某某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28【案件字号】(2022)京02民终57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猛刘丽杰杨志东【审理法官】宋猛刘丽杰杨志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东成;张东星;张东利;王法珣;王跃红【当事人】张东成张东星张东利王法珣王跃红【当事人-个人】张东成张东星张东利王法珣王跃红【代理律师/律所】单文豪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蔡明勤北京景淳亦弛律师事务所;于飞北京景淳亦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单文豪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蔡明勤北京景淳亦弛律师事务所于飞北京景淳亦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单文豪蔡明勤于飞【代理律所】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北京景淳亦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东成;张东星;张东利【被告】王法珣;王跃红【本院观点】601房和1049号车位系王法珣从博润豪公司处以买卖方式取得,并于2010年8月21日过户登记至王法珣名下。

【权责关键词】胁迫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王跃红称其不是王x的女儿,双方是亲戚,户口落在王x家是其父母与王x商量好的,现其父母与王x均已去世,无法找到相关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601房和1049号车位系王法珣从博润豪公司处以买卖方式取得,并于2010年8月21日过户登记至王法珣名下。

博润豪公司的股东王x、x军系王法珣的父母,博润豪公司与王法珣就601房和1049号车位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房屋、车位价款支付的期限、方式及相关违约责任均未作约定,并在王法珣未支付价款的情况下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同时,并无证据显示博润豪公司注销前后,博润豪公司或股东王x、x军向王法珣主张过房屋和车位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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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父母撤销对子女房屋赠与合同纠纷二审代理意见
一起父母撤销对子女房屋赠与合同纠纷二审代理意

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受XX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根据庭调查及相关事实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我们的代理意见是: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没有对其请求撤销赠与合同的事实和理由进行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败诉法律后果,上诉人作为子女之一尽到了赡养义务,被上诉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应当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作为被告没有举证证明尽到赡养义务,此认定与《民事诉讼法》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定相悖。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
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请求权等权利。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2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必要的费用。

从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立法之精神来看,赡养与扶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子女对父母尽的是赡养义务而不扶养义务,扶养针对的是夫妻之间或平辈之间或父母以外的人。

法学词典解释:赡养是“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长辈在物质和生活上的帮助(《最新常用法律大词典》P1011,夏团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扶养是“夫妻之间在物质上和精神生活上的互相扶助和供养(《最新常用法律大词典》P343,夏团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

从立法本意,《合同法》第192条可以撤销的条件并不包括当事人未尽赡养义务,扶养义务
不包括赡养义务。

如果上诉人作为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被上诉人完全可以起诉要求履行赡养义务,这与撤销赠与与否没有必然的法律关系。

三、上诉人作为被上诉人XX、XX三子女之一,已经尽了赡养义务,且这种的赡养义务不因赠与房屋与否而改变,上诉人作为子女一直在尽自己的赡养义务。

被上诉人XX、XX、XX等在庭审调查中均认可上诉人XX对被上诉人进行了护理和照顾,在上诉人经济拮据的情况下仍然还给被上诉人给付赡养费;被上诉人XX的外侄女王群芳和儿媳陈燕也当庭证实上诉人作为子女之一尽了照顾赡养义务。

上诉人对受赠房屋一直交由两被上诉人居住直至去逝(尽管两被上诉人还有住房一套),这本身就是被告尽赡养义务的表现之一;多方面的证据表明,被告尽到作为子女的赡养义务,并一再声明并不因被上诉人作为父母是否赠与房屋而改变自己对父母赡养义务。

四、两被上诉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各方面经济条件均优于上诉人,本身不需要子
女的经济支持,赠与上诉人房屋也不影响被上诉人的正常家庭生活。

一审查明被上诉人XX有稳定的退休金收入,XX除赠与上
诉人及其长子各一套外,在成都五里墩出租房有稳定的租金收入。

从法院调查查明,拆迁时,当年XX不仅分有三套房子还分有三十万元的现金,被上诉人其收入情况和经济条件远远优于上诉人,也根本不需要其他子女进行经济上的帮助,赠与上诉人房屋也不影响被上诉人的正常家庭生活。

五、赠与房屋所有权合法转移后,被上诉人再翻悔,应当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7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一方翻悔,不予支持。

本案所赠房屋产权已过户,其物权应当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反悔应当不予支持。

六、另一方面,本案又是家庭成员间的家庭纠纷,法庭也查明根据当年的拆迁政策上诉人作为家庭成员本身应当有一套安置
房,因被上诉人XX作为母亲要求将安置房写成自己的名字,上诉人便将自己应得的安置房写其母亲被上诉人XX的名字。

作为被上诉人XX生前的真实意表示是三套房屋三个子女一人一套,赠与其老大一套,现又赠与长女一套,还有一套是留给其三子XX,这样的安排在家庭子女也是比较平衡的,也符合父母对子女的思维方式和观点。

本案因生活中存在口角,而反悔要撤销赠与,应当说不是二被上诉人为人父母的真实想法,家庭成员间只是一般矛盾,尚未构成严重的程度,如果按照一审判决撤销赠与,接下来的将是一家人将为财产之争而限入持久的讼累之中,对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友和社会稳定将是一场巨大的灾难。

相反,二审法院支持赠与驳回被上诉人的请求将有利于双方家庭的和睦和稳定,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综上,二审应当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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