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授予博士学位和学术型硕士学位按经济学、法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授予,授予专业型硕士学位按照会计硕士、工程硕士、农业硕士、兽医硕士、林业硕士、风景园林硕士和公共管理硕士类别授予。
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和专业学位类别须经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凡我校研究生,拥护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现代化建设服务,品行端正,并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所要求的理论基础和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一章硕士学位第四条申请硕士学位的要求对取得我校入学资格的硕士研究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参加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者,在学校规定的申请学位年限内,可申请硕士学位:1.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硕士学位课程要求参照《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执行。
2.能够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外语成绩需要达到学校要求。
外语的具体要求参照《大学关于研究生外语学习和考试的规定》和授予学位对外语所达到的具体要求执行。
3.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具有面向特定职业领域需求的实践创新能力、专门技术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4.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发表或录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
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要求参照《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硕士学位:1.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未解除者。
2.未达到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规定者。
3.被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4.在各类考试中作弊者。
5.因其它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硕士学位者。
第六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1.对论文所涉及的问题应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
安徽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论文的说明

关于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公开发表论文要求的说明
一、我校《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理、工门类各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须至少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公开(导师署名不计在内)发表一篇以安徽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其他专业的研究生在校期间须至少在省级以上学术期间上以第一作者(导师署名不计在内)发表两篇以安徽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
考虑到政策的连续性,上述规定仍然保留。
二、根据我校实际情况,考虑到学位申请人发表论文的周期性和资源的有限性,该款同时补充规定:“学位申请人在学期间发表科研成果未达到上述要求者,可由本人提交达到相当于上述水平的材料,由导师提交报告说明情况,经院(系)学位分委员会负责人同意由学位办认定”。
其具体认定如下:
1.填写《安徽大学硕士研究生科研活动自述》并提供相应附件材料。
2.提供硕士学位论文初稿。
3.申请人导师签署鉴定意见,学科点负责人同意并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同意、盖章。
4.提交校学位办认定。
学校将继续鼓励研究生在读期间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并发表学术论文。
校学位办
2006年11月。
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标准

会计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标准
1.专业基本情况
安徽大学MPAcc教育项目依托安徽大学商学院会计学科,充分利用学校综合性大学多学科优势和社会优质资源,以为安徽地区培养职业化、创新型财务总监和职业会计师为己任,不断创新会计专业硕士培养体系,全力培养具有会计职业道德、人文精神和创新意识、专业知识与技能、职业素养和职业资格的职业化、国际化、创新型高级专门人才
2. 应具备的职业精神和职业素养
应精通会计理论、技能和规范,熟练掌握和运用管理理论和管理工具,具有分析、解决问题和科学决策的实际能力;具有健康自信的心理素质,善于表达、沟通和合作;具有国际视野,有处理对外事务的基本能力
3. 应掌握的基本知识
安徽大学会计硕士(MPAcc)研究生必须通过学校组织的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修满本学位规定的课程学分和实践学分(2016级以前包括2016级至少修满40学分;2016级以后至少修满45学分),方能撰写学位论文。
4. 应具备的基本能力
(1)掌握现代会计理论与实务及其相关领域的知识和技能,具有对多变的商业环境的适应能力、国际视野和战略意识,具有较强的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领导潜质。
(2)比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较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5. 应接受的实践训练
为拓宽MPAcc学员的视野,强化理论与实践知识的运用和融合,MPAcc学员在校期间需参加学院安排的实践教学活动。
(1)CFO进课堂讲座。
聘请大中型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行业管理部门等有丰富实践经验的CFO、资深注册会计师和行业专家走进课堂,开设讲座和论坛。
让学学院开拓视野,及时了解行业实际状况。
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XXXX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实际制定的规章制度,在本校学习并达到一定学术水平者,经我校审查同意,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由学校及相关学科主要负责人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十五至二十五名成员组成,任期三年,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副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研究生部会同有关单位提名,学校审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6月和12月召开会议,审核与通过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审查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并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2、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3、审批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名单,作出撤销不称职人员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决定。
第五条各院、系成立学位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学位分委员会一般由三到五位正高职称的专家组成,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设秘书一人。
学位分委员会的产生由相关院、系提名,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六条学位分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1、审议本院、系拟申请学位授予点的相关申请材料;2、审议研究生培养方案及教学大纲;3、审查申请学位人员的申请资格,并就是否批准论文答辩委员会关于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4、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撤销已授学位问题,并提供有关资料;5、对申请硕士研究生导师人员资格进行初审,并就是否批准提出建议;6、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及有关学位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负责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工作;2、组织硕士点、博士点的申报工作;3、组织遴选和增列硕士研究生导师及相关工作;4、受理硕士研究生的学位申请工作;5、办理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安徽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安徽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和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二条凡是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除了履行经批准的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大学联合培养协议之外,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三条我校攻读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在校期间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者达到下述学术水平: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条各学院(系)逐个审核其所依托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通过,送教务处审查,根据《安徽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安徽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年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和《安徽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硕士学位第五条我校攻读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达到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的各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学术水平要求,通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第六条我校攻读专业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在本专业上掌握基本的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承担本专业实际应用技术工作的能力,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达到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订的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学术水平要求,通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专业学位课程考试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硕士学位授予细则

硕士学位授予细则一、学位名称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本校硕士学位的名称为“硕士”。
二、学科门类本校设有多个学科门类,包括理学、工学、文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
学生须按照自己的专业选择相应的学科门类。
三、学位授予条件1.学术要求:学生必须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并通过相关考核;此外,学生还需完成一篇硕士研究论文并通过答辩。
2.学分要求:学生必须获得所在专业的所有必修课程的学分,并达到学校和学科门类的学分要求。
学分要求通常根据学科门类的学习深度和广度的要求有所区别。
3.学制要求: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年,其中包括2年的课程学习和一年的硕士研究,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并取得学分方可获得硕士学位。
4.成绩要求:学生需获得学科门类所规定的毕业成绩要求,一般要求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
四、学位授予程序1.课程学习:学生需按照专业培养计划完成所有必修和选修课程,并通过相关考试和评估。
2.指导教师评价:学生在完成学业的过程中,需有一名导师进行指导,并提供相关评价材料。
学生的学业完成情况将通过指导教师的评价来参考。
3.硕士研究:学生需在第二年开始进行硕士研究,并选择一个具体的研究课题。
学生在研究过程中需进行必要的实验、实地调查、文献综述等,并完成一篇硕士研究论文。
4.硕士论文评审与答辩:学生在完成硕士论文后,需进行严格的评审和答辩程序,由专家评审,其中包括对学生的论文质量、论文答辩的评价等。
5.学位授予:经过评审与答辩程序后,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学业完成情况和论文评价结果,决定是否授予该生硕士学位。
五、学位授予时间硕士学位的授予时间一般分为两个时间点,分别为研究生学籍注销前和研究生学籍注销后。
学生需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学位授予手续。
六、学位证书学生成功完成学业并通过学校的评审程序后,将获得学校颁发的硕士学位证书,该证书将详细记录学生所获得的学位名称、学科门类、学位授予时间等信息,作为学生学术和职业发展的重要证明。
大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根据xx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的我校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开展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一)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
(二)设主席一人,由我校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校长或者分管副校长担任;设副主席一至三人,由相关分管校领导担任;设秘书一人,由研究生院院长兼任。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包括学校分管领导、各相关学院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者需占半数以上。
委员会名单由研究生院提出,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若遇部门或学院(部)领导岗位调整,相关组成成员也作相应调整。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开展日常工作。
第四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个相关学院设立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者需占半数以上,任期三年。
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主席由学院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分委员会名单由各学院提出,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分委员会对以下职责进行初审推荐):(一)审定硕士、博士学位课程的考试科目、门数;(二)审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名单;(三)审核通过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四)审定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作出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决定;(五)审议并作出撤销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六)审议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七)审议通过遴选、聘任硕士、博士研究生导师;(八)审核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十)审定申报增列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审定自主设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科学性和规范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学位授予的相关要求和流程。
二、学位授予的条件1. 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1)学位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学位授予要求,并通过学位评审。
(2)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规定的学位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3)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学术评审。
2. 学位授予的特殊条件(1)对于博士学位授予,学位申请人必须具备独立研究能力,并在相关领域做出重要学术成果。
(2)对于硕士学位授予,学位申请人必须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研究能力,并完成规定的研究项目。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申请学位申请人需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位课程成绩单、学位论文等。
2. 学位评审学校将组织学位评审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将根据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对学位申请人进行综合评价。
3. 学术评审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将由专家进行学术评审。
评审专家将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研究方法和创新性进行评价,并提出修改意见。
4. 学位答辩学位申请人需参加学位答辩,向评审委员会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并回答评审委员会的提问。
学位答辩的结果将作为学位授予的重要依据。
5. 学位授予学校将根据学位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和学位答辩的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学位授予的结果将通过正式的学位证书予以体现。
四、学位授予的标准1. 学位授予的标准要求(1)学位申请人必须在学术研究上具备一定的创新性和贡献性。
(2)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必须符合学术规范和学科要求。
(3)学位申请人必须通过学术评审和学位答辩,证明其具备相应的学术能力和研究水平。
2. 学位授予的等级学位授予根据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的不同,分为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两个等级。
博士学位是最高学位,硕士学位是次高学位。
五、学位授予的监督与评估1. 学位授予的监督学校将建立学位授予的监督机制,确保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标准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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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品行良好,并具有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学术水平的我校硕士研究生,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硕士学位。
第二章学位学术水平要求
第三条研究生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的考试(其中学位课成绩不低于75分)和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1、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在科学或专门技术研究上取得一定创造性的成果;
4、在校期间须至少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或申请人导师署名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 公开发表1篇以安徽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
对于文科类研究生,如未达到此要求者,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应填写《研究生科研活动自述》,并经导师、院系严格审核,交校学位办审批后方可安排学位论文答辩。
各学位分委员会可根据学校的规定制订不低于此要求的学位授予标准。
第三章申请授予学位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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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申请资格审查应遵循以下程序
1、硕士研究生在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有关教学环节,通过学位课程和其他所学课程的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即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硕士学位。
2、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须由导师推荐,经学科点、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成绩、论文工作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核,并由院(系)将审核合格的申请人材料汇总报校学位办公室审查。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1)未完成培养计划,或未取得规定的学分;
(2)论文经导师审阅被认为不合格;
(3)有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
(4)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处分;
(5)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第四章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以及论文的评阅、答辩程序
第五条学位论文应符合下列要求
1、硕士学位论文应能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对所研究的课题有一定的新见解或新成果。
2、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并要有一定的工作量(不少于一年)。
论文正文一般须3万字左右。
论文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安徽大学学位论文撰写要求》规定。
论文的导师署名不得超过两位。
3、学位论文工作开始前应在学科点或研究组作开题报告。
第六条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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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硕士生应在申请论文答辩前两个月向学科点提交学位论文。
指导教师应根据本细则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审毕论文。
若同意答辩,须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向学科点主要成员作介绍。
2、硕士生在正式提交论文前应向本专业有关教师和研究生作论文报告;或将论文提交关专家中传阅,征求意见,经修改后付印。
3、学科点经初步审查后提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若同意答辩,硕士生应从本院(系)研究生教学秘书处领取《安徽大学研究生答辩申请书》,填写后交指导教师及所在学科点签署意见报院(系)学位分委员会。
院(系)学位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答辩资格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即可批准其申请,并安排论文评阅和答辩事宜。
第七条学位论文评阅
1、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在答辩前应聘请至少2位同行专家评阅论文,其中至少1位是校外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校鼓励各单位隐去导师和作者姓名进行匿名评阅。
2、论文评阅人名单由导师与有关学科点共同协商提出,经院(系)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申请人的导师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
3、论文应在答辩前1个月交给评阅人,评阅过程中如有1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时,则由校学位办增聘1位评阅人进行评阅,2位评阅人(包括增聘评阅人)均持否定意见,本次申请无效。
4、评阅人对论文的评语应密封传递,注意保密。
答辩前,评阅人的姓名和评阅意见应对学位申请人保密。
送审论文一律不附软件(计算机程序),如属申报专利范围,则应注明:“本论文拟申请专利,请评阅专家负责保密”等字样。
第八条学位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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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及其职责
1、硕士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由学科点集中组织论文答辩。
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由各学科点提出建议,院(系)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后报学位办备案。
2、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至少3位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须聘请1位外单位专家参加。
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3、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
答辩秘书应是责任心强,办事认真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或硕士研究生)。
答辩秘书协助答辩委员会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委员的提问、论文作者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
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4、答辩委员会成员必须出席论文答辩会,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
5、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达到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全体答辩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6、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审阅论文,组织论文答辩。
审议授予学位工作过程中要严肃认真、坚持原则、不投违心票。
(二)论文答辩程序及答辩规则
1、论文答辩工作最迟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半年内进行完毕。
2、答辩应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举行。
答辩会议要有详细记录。
3、论文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应由院系有关人员负责,学位申请人不得参与组织接待工作,不得探询与答辩有关的问题。
答辩委员会在答辩会上提出的问题,答辩之前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学位申请人,否则答辩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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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4、论文答辩的程序如下:
(1)主席宣布开会;
(2)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不少于20分钟);
(3)答辩委员会和与会者提问,申请人答辩;
(4)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
先听取导师介绍申请人政治表现、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情况,答辩秘书宣读导师和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答辩委员讨论答辩情况,通过论文答辩决议,并以不记名的投票方式表决。
决议经全体答辩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
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认为可以考虑进一步修改时,应经不记名投票,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对硕士学位申请人作出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修改后的论文组织答辩,须在三个月后重新提出申请。
(5)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答辩决议和是否通过论文答辩的表决结果。
5、答辩会结束后,答辩秘书应将答辩进行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及回答的简要情况、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包括论文评语、评分等级和表决结果)填入申请人的《答辩记录薄》,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连同申请人的其他有关材料(包括学位论文及其中、外文摘要,导师和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论文答辩会原始记录及表决票等)交送院(系)学位分委员会审议,同时将答辩结果及时汇总交校学位办公室。
6、对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三个月至一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
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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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学位的审定和授予
第九条各学位分委员会应按照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获参加投票人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十条校学位委员会对院(系)学位分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人进行审核,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参加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十一条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审定,合格者授予硕士学位。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细则经校学位委员会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有关要求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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