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与和平法》的法学突出贡献
国际法学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国际法学一、单选题1.被誉为“国际法之父”的法学家是()A.奥本海B.劳特派特C.凯尔逊D.格老秀斯2.最早使用“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这个名称的法学家是()A.边沁B. 格老秀斯C.凯尔逊D.普芬道夫3.对国际法渊源做出权威说明与列举的法律条文是《国际法院规约》()A.第28条B.第38条C.第48条D.第59条4.联合国负责编纂国际法的主要机构是()A.国际法委员会B.国际贸易法委员会C.联大第六委员会D.联合国秘书处5.为近代国际法奠定基础的著作是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的()A.《万国公法》B.《捕获法》C.《战争与和平法》D.《海上自由论》6.为联合国及其会员国规定七项原则的法律条文是《联合国宪章》()A.序言B.第1条C.第2条D.第3条7.与中国、印度首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家是()A.印度尼西亚B.马来西亚C.越南D.缅甸8.首次从政治哲学角度阐述国家主权学说的学者是()A.格老秀斯B.让·博丹C.宾刻舒克D.普芬道夫9.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A.国家B.国际组织C.个人D.民族解放组织10.国家的基本权利不包括()A.独立权B.管辖权C.平等权D.缔约权11.对新政府不做出明示承认而是采取保持或不保持与外国政府的关系的实际行动,这一主张称为()A.正统主义B.艾斯特拉达主义C.托巴主义D.威尔逊主义12.一般应当继承的条约是()A.同盟条约B.友好条约C.边界条约D.共同防御条约13.主张承认是国家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必要条件的学说是()A.构成说B.宣告说C.势力均衡说D.政策定向说14.国家对动产的继承不能单纯以该动产的地理位置为依据,而应以该动产是否与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为依据,这种有关国家财产继承的原则称为()A.转属原则B.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C.关联原则D.动产继承与领土相关原则15.国家的构成要素不包括()A.居民B.领土C. 军队D.政府16.国际刑事法院不具有刑事管辖权的是()A.侵略罪B.战争罪C.危害人类罪D.种族隔离罪17.属于国际损害行为的是()A.贩卖毒品B.工厂废气排入他国领空C.种族隔离D.大规模污染海洋18.免除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情况不包括()A.人道主义干涉B.同意C.自卫D.反措施19.领水不包括()A.领海B.内水C. 毗连区D.群岛水域20.现代国际法已不再认可的领土取得与变更方式是()A.公民投票B.交换领土C. 添附D.时效21.迄今未与中国签订陆地边界条约的国家是()A.印度B.越南C.俄罗斯D.阿富汗22.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确定航空器国籍的标准是()A.航空公司主要业务地国B.航空器登记国C.航空器生产国D.航空器所有权人国籍国23.首次规定国家对其领土上空具有完全与排他主权的条约是()A.海牙公约B.芝加哥公约C.巴黎公约D.华沙公约24.被称为“外空宪章”的条约是()A.月球协定B.营救协定C.外空宣言D.外空条约25.历史性海湾属于一国的()A.内海B.领海C.毗连区D.专属经济区26.《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一国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A.12海里B.24海里C.200海里D.350海里27.有关大陆架的叙述错误的是()A.沿海国享有大陆架自然资源勘探与开发的专属权利B.大陆架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00海里C.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的占领、象征性的占领或明文公告D.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及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28.中国现行国籍法在赋予原始国籍上采取()A.单系血统原则B.双系血统原则C.出生地原则D.血统与出生地相结合原则29.在一国居留的外国人()A.受居留国与国籍国的双重管辖B.仅受居留国的管辖C.仅受国籍国的管辖D.既不受居留国管辖,也不受国籍国管辖30.承认域外庇护的国家是()A.欧洲国家B.美洲国家C.亚洲国家D.非洲国家31.属于第三代人权的是()A.人身权B.财产权C.环境权D.政治权32.下列使馆人员中不具有外交官职位的是()A.使馆馆长B.陆、海、空军武官C.三等秘书D.译员33.《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采取()A.职务需要说与代表说B.治外法权说与代表说C.治外法权说D.职务需要说34.领事官员不包括()A.总领事B.副总领事C.副领事D.领事代理人35.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两国除非另有声明()A.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亦即同意建立领事关系B.同意建立领事关系亦即同意建立外交关系C.断绝外交关系必然自动断绝领事关系D.断绝领事关系必然自动断绝外交关系36.目前组成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非常任理事国是()A.5个B.6个C.10个D.15个37.联合国大会对于重要事项决议的通过,必须由出席并投票的会员国()A.过半数通过B.2/3多数通过C.3/4多数通过D.全体一致通过38.决定联合国安理会表决实行“五大国一致原则”的文件是()A.《雅尔塔协定》B.《华盛顿宣言》C.《德黑兰宣言》D.《莫斯科宣言》39.联合国秘书长的任期是()A.3年B.4年C.5年D.6年40.中国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与重要协定的批准与废除的机关是()A.国家主席B.国务院C.外交部D. 全国人大常委会41.有关条约的保留叙述正确的是()A.保留的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保留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B.无论是双边条约还是多边条约都可以保留C.如果保留为另一缔约国反对,条约在反对国与保留国之间当然不生效D.对保留的撤回必须经过业已接受保留国家的同意42.布赖恩条约所规定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是()A.国际仲裁B.国际调查C.斡旋与调停D.谈判与协商43.现代国际仲裁制度确立的标志是()A. 1794年《杰伊条约》B.1899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C. 1907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D. 1914年布赖恩条约44.历史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废弃战争的国际条约是()A.1899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B.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C.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D.1945年《联合国宪章》45.非法使用武力的情况是()A.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或采取的武力行动B.为争取民族自决权而进行的民族独立与解放运动C.为反对侵略而进行的单独自卫或集体自卫D.交战各方含交战意识的战争二、填空题1.国际法以为主要调整对象。
国际法第一、二章教案

平等: 法律适用上的平等—— 系统法律规则的缺失 ——民主
主权至高 意思自治 禁止武力
秩序: 合意、合作—— 缺少系统的自上而下的制裁措施 ——脆弱
三、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 3、国际法的制定者是国际法主体,主要是由 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 制定的。 4、国际法的强制力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 体的措施来保证。
案例分析:执行联合国职务时遭受伤害赔偿案
1948年9月17日,联合国瑞典籍调解专员伯纳多特伯爵和法 籍首席观察员塞雷上校在耶路撒冷的以色列控制区内遭到 暗杀.事件发生以后,联合国秘书长将国家对联合国应负责 任的问题提交联合国大会讨论.大会鉴于会员国在这一问 题上存在意见分歧,遂于同年12月3日通过决议,请求国际 法院就相关问题发表咨询意见:如果联合国代表执行职务 时,在涉及国家责任的情况下受到伤害,联合国作为一个组 织是否有能力对应负责任的法律上的或事实上的政府提出 国际请求,以便就a.联合国和b.受害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员 所受的损害取得应有的赔偿?
国 际 法
黄晓燕
案例引入:
1864年普鲁士政府派遣李斯福为驻华公使,4月间,李斯福乘坐兵舰 “羚羊号”抵达中国天津大沽口海域,遭遇三艘丹麦商船。当时普丹 正在欧洲因领土问题交战,于是,普鲁士兵舰将三艘丹麦商船拿捕。 清政府根据惠顿《万国公法》第2卷第4章第6节:“各国所管海 面.及澳港长矶所抱之海,此外更有沿海各处,离岸十里之遥,依常 例归其辖也。盖炮弹所及之处.国权亦及焉,凡此全属其管辖.他国 不与也”,认为普舰在中国洋面拿捕丹麦商船,“显系夺中国之权”。 并与普鲁士公使进行了严正交涉,最终迫使普舰释放二艘丹麦商船, 并对第三艘予以折款抵偿。 •
电大《国际公法》形考1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
使国际法法典化2、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之一是各国公认,这意味着()。
一国不能创造国际法3、最先把国际法著作系统的译成中文的人是()。
丁韪良4、国际法委员会于()年经选举正式成立。
19485、前苏联解体后,1992年1月3日,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发表建交联合公报,这是中国对一个()的承认。
新国家6、首先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家是()。
中国、印度和缅甸7、国家领土自然划界的方法有()。
以山为界8、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对()的承认。
新政府9、国际法优先说的著名代表人物是()。
美国的凯尔森10、在国家继承中,部分领土割让或某附属领土并入某一既有国家时,适用(),即被继承国参加的条约自国家继承日期停止对继承所涉领土失效,而继承国参加的条约则同时对该领土生效,除非该条约对该领土的适用不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或者根本改变实施条约的条件。
移动条约界域原则11、甲国发生的叛乱运动已经被甲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承认为叛乱团体。
该叛乱在其控制的一些地区,强行掠夺或占用外国侨民和外国国家的财产。
下列关于甲国政府是否承担责任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不承担责任12、根据保护条约将本国重要的国际事务交由保护国管理,但可以在保护条约所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理某些对外事务的国家被称为()。
被保护国13、确立南极法律制度的基本条约是()。
南极条约14、既有国家对新国家给予不完全的、有限的、临时的承认,叫做()。
事实上的承认15、关于国家行使自卫权,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集体自卫16、国际法基本原则有()。
强行法性质17、在()的情况下,一国违反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可以不被视为国际不当行为。
报复他国18、关于国家管辖豁免问题,()立场在19世纪初得到英美等国的司法判例的确认,19世纪末叶以前一直得到几乎所有西方国家的司法实践和学者的普遍支持。
绝对主义19、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这表明()。
格老秀斯荷兰法学家,被称为国际法之父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他的

格老秀斯荷兰法学家,被称为国际法之父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他的格老秀斯荷兰法学家,被称为国际法之父。
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
他的学说,对国际法的发展和威斯特伐利亚和会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1625年,第一部有完整体系的国际法著作-《战争与和平法》出版。
它对具有独立体系的国际法学的产生和繁荣起到了继往开来的作用。
它系统的叙述了国际法的主要内容,概括了国际法的全部范围,使国际法成为一门独立学科。
巴黎非战公约(白里安-凯洛松公约)1928年订立,全称《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项条约》。
反对以战争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废除以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规定了缔约国之间的争端只能以和平方式解决。
它是近代国际法发展成现代国际法的转折点。
公约否定了国家的战争权,提出了和重申了国际法所规定了权利和义务,为现代国际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虽然它在实际中没能阻止后来战争的爆发,但它规定从法律上废弃战争,影响是深远的。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最初宣布于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的协定中。
具体内容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2互不侵犯3互不干涉4平等互利5和平共处。
它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有重大法律意义的,并且它有新的含义,它们的宣告对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与各原则关系在国际法上地位和作用:是一项有机整体,以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为前提,通过反对侵略和干涉内政的具体方式或手段来加以保障,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到和平共处的目的。
是中国外交政策的基本原则,又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原则。
它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法的内容,为国际法的体系化作出了贡献。
邦联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具有国家性质的实体,根据协议形成的联合。
不是国际法主体。
内部实体才是。
内部实体独立的处理国内外一切事物,独立参加国际关系。
各成员国的国民具有各自国籍。
联邦复合国最重要的形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一定主权的实体根据统一的法律形式形成的联合。
有一个统一的联邦宪法。
有凌驾于个实体之上的国家权力机关,各实体的公民具有共同国籍,各实体有一定的立法,行政甚至一定的外交权。
格劳秀斯对近代国际法的影响

格劳秀斯对近代国际法的影响格劳秀斯(Hugo Grotius)是17世纪荷兰法学家和国际法奠基人之一,他的思想和著作对近代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以下是从多个角度全面回答你关于格劳秀斯对近代国际法影响的问题。
1. 国际法的奠基人,格劳秀斯被公认为国际法的奠基人之一。
他的著作《战争与和平的法律》(De Jure Belli ac Pacis)于1625年出版,被视为国际法的第一部系统性著作。
这本著作对国际法的定义、主权、国际关系、战争、和平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和论述,为后来的国际法发展奠定了基础。
2. 自然法和国际法,格劳秀斯强调了自然法和国际法之间的关系。
他认为国际法应该基于自然法原则,即存在普遍适用的道德和正义原则,不受国家主权的限制。
他的观点对后来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推动了国际法的普遍适用性和国际社会的法治化。
3. 主权和国际关系,格劳秀斯对主权和国际关系的理解对近代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他主张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基础,但也认识到国家之间存在相互依赖和相互影响的关系。
他的观点为后来国际法中关于主权和国际关系的讨论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4. 国际公约和条约,格劳秀斯的思想对国际公约和条约的发展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他提出了国际公约的概念,并认为国家通过缔结条约来建立国际法律关系。
他的观点为后来国际法中关于国际公约和条约的规范制定和解释提供了指导。
5. 人道主义法和战争法,格劳秀斯的著作还对人道主义法和战争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他提出了限制战争行为的原则,主张在战争中应该保护平民和战俘的权益。
他的观点为后来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和战争法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
总结起来,格劳秀斯对近代国际法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他的著作奠定了国际法的基础,强调了自然法和国际法的关系,对主权和国际关系的理解提供了重要的观点,推动了国际公约和条约的发展,并为人道主义法和战争法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导。
他的思想和贡献对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格老秀斯及其自然法理论——《战争与和平法》典读

Grotius and Natural Law Theory——Reading “the
Law of War and Peace”
作者: 肖灵姗
作者机构: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天津300134
出版物刊名: 大连大学学报
页码: 109-114页
年卷期: 2016年 第2期
主题词: 自然法;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
摘要: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自然法的概念源远流长,其对西方民主、法治观念的发生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在自然法观念的演化过程中涌现出了一批批的大思想家,胡果·格老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就是其中之一。
胡果·格老秀斯赋予传统自然法理论以新的思维视角、论证方法以及理论体系,发展了国际法理论,将神学教条和道德戒律从自然法中剥离开来,最终,给后世留下了宝贵的法学理论财富。
他以一部超越了无理野蛮而极富智慧的巨作《战争与和平法》被誉为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学说的创始人,并被后世尊为近代国际法理论的鼻祖。
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所论述的自然公道与节制观

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所论述的自然公道与节制观胡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是荷兰著名的国际法学家,他的法学思想是世界所公认的国际法的渊源之一。
他的《战争与和平法》(The Law of War and Peace)论述涵盖了战争的合法性、战争中财产的保护以及战争中的相关行为的把握和界定。
格劳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所论述的战争的合法性问题以及战争中各种行为的节制问题,至今仍然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第3卷第12章第8节中指出:“尽管此处讨论的并非战争所有各方面的效果,而仅仅是通过一定的手段来规范和定义战争行为,以使战争尽可能符合自然公道,使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格劳秀斯认为,战争应该体现自然公道,符合约定俗成的规范性做法,在杀伤敌人的同时,要把握尺度,掌握分寸,不要使敌人陷入一种绝望的境地,要有节制——得饶人处且饶人。
在当今国与国之间的外交行为中,也应当提倡一种节制。
这种节制不仅仅是对对手的一种尊重,也对己方有利,这是格劳秀斯的节制思想中所应用于外交事务中的一种智慧。
本文试图就格劳秀斯所论述的战争的自然公道和节制做出梳理,辨明概念并做出评价。
格劳秀斯认为,发动战争是合法的。
不是所有权利的形式都被自然法和意志法所禁止,自然法和意志法只禁止行使那些与社会的原则相矛盾的权利,即那些企图剥夺他人权利和财产的权力。
因而为了达到或重建人类的自然目标——和平或平静安宁的社会生活条件,而不是为了个人或集团的自我扩张,为此发动的战争就是正义的。
“自然法的规则本身在《战争与和平法》中具有显著的适应性,实际上适应了人类历史的发展。
”[3]格劳秀斯认为,战争可以把人类带往和平。
“由于战争是为和平而发动的,没有争端就不会引起战争,所以,应当把通常发生在国家间的所有这些纷争看作是战争法的调整对象,这样,战争本身就会把我们引向和平。
”[4]格劳秀斯认为,战争与正义并不矛盾。
国际公法 形成性考核 第1次任务复习题库

国际公法形成性考核第1次任务复习题库一、单项选择题(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共20 道试题,共40 分。
该叛乱在其控制的一甲国发生的叛乱运动已经被甲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承认为叛乱团体。
1. 下列关于甲国政府是否承担责任的说强行掠夺或占用外国侨民和外国国家的财产。
些地区,不承担责任法哪个是正确的?D. )。
C. 丁韪良 2. 最先把国际法著作系统的译成中文的人是( 自然法学派3. 认为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源于人类良知、理性和法律意识的学派叫做D. 格老秀斯)。
B. 4. 被誉为国际法创始人的是荷兰著名法学家( )的承认。
C. 新政府5.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对(世纪末期由比利时和意大利等国的司法判19()立场在6. 关于国家管辖豁免问题, C. 限制主义例正式确认。
《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被视为是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的事件之一。
B. 7. ( 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B. )。
8. 关于国家行使自卫权,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集体自卫随领土转移原则)。
C. 9. 关于不动产的国家继承,应适用( B. 美国的凯尔森)。
10. 国际法优先说的著名代表人物是( 分离)。
D. 11. 一国的部分领土脱离母国,建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新的国家被称为(,即被)在国家继承中,部分领土割让或某附属领土并入某一既有国家时,适用(12. 而继承国参加的条约则同时对继承国参加的条约自国家继承日期停止对继承所涉领土失效,除非该条约对该领土的适用不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或者根本改变实施条约的该领土生效,移动条约界域原则条件。
B. 条约优先于宪法以外的法律)。
B. (13. 当条约与我国法律抵触时,一国不能创造国际法14.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之一是各国公认,这意味着A. 国家可以自由决定与其他国家缔约、建交、结盟或进行其他往来,不受他国或国际组15. D. 独立权)的体现。
织的支配和任何形式的干涉,这是国家()被视为是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的事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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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格劳秀斯是著名的法学家,是国际法之父。
而他的著作《战争与和平法》则是他法学理论的奠基之作。
《战争与和平法》是法学发展史的一座里程碑,它不仅奠定了国际法的基石,而且体现了对民法,刑法等法律的论述。
对于此书的分析有助于我们理解当时的时代背景,更好地了解法学发展的脉络,为现代法学的发展和进步提供参考。
通过《战争与和平法》的剖析,对此书中的法学思想进行归纳,总结以及评述,包括国际法,民法和刑法三部分内容,对比分析了这些法学思想与今天现行法律的内容,探讨此书的法学研究价值。
关键词国际法法学贡献自然法格劳秀斯国家主权一、格劳秀斯其人与其书格劳秀斯出生于尼德兰革命期间,其父为莱顿大学著名的人文主义学者。
格劳秀斯是家庭的长子,极好的家教以及个人的天才,使得他很早就博得了“神童”的称号。
格劳秀斯14岁便入大学,16岁随荷兰大使赴法兰西,20岁任官修《荷西战史》总编辑,25岁担任荷兰等省检察长,这一切都让人觉得格劳秀斯是一位天才,然而格劳秀斯的成功并不限于此,他的著作《战争与和平法》、《捕获法》和《论海上自由》,在基于自然法的基础上,全面系统地论述了近代国际法的基本原理,使他成为近代国际法学的奠基人,而被世人誉为“国际法始祖”。
其中,格劳秀斯的两大贡献不能让人忘记:(1)他第一次真正意义上阐述了国际法的概念;(2)他提出了公海自由的经典理论。
此外,他还是一个著名的神学家,《基督教信仰的真理》阐述了他的虔诚的宗教信仰思想。
格劳秀斯还有大量有关政治学与神学的剧作流传于世。
格劳秀斯名著《战争与和平法》(1625年)不仅是重要国际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资产阶级人权学说的基础自然法或自然权利理论的开创性著作。
他在国际法领域中提出了一系列较为完整的原则,这些原则对国家关系的调整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对后来国际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被称为“国际法之父”。
这本书集中体现了他对于和平的执着追求和对人类的爱,他在书中写道:“我看到制造战争的许可证在整个基督教世界泛滥着,这甚至对野蛮民族都是应该感到可耻的;我看到人们为了微不足道的理由或根本没有理由就诉诸武力,而一旦拿起武器,神法或人类法就被抛到九霄云外,恰如一纸敕令让一个疯子无法无天,无恶不作”,但他绝不是一味地反对一切战争,相反格劳秀斯探讨的是在什么时间,什么人,用什么方式使得战争得以合法地进行。
主要内容为:第一编,共三章,论述战争是否合乎正义,并解释主权的意义;论述战争与非正义战争、公战与私战的区别。
第二编,共二十五章,论述了战争的起源,以及人的权利、皇帝继承法、使节的尊严、刑罚的性质等。
第三编,共二十五章,论述战时的合法行为、和平的种类和战争条约等项内容。
二、国际法贡献自然法,格劳秀斯把它作为研究国际法的起点。
关于,历代思想家均有过论述。
例如在古希腊诡黔学派哲学家、斯多噶派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和中世纪一些学者的作品中,就包含了自然法学说的成份。
但是,格劳秀斯关于自然法的论述是具有开拓性的,他使得自然法系统化,剥开自然法的神学的面纱,使之披上世俗的外衣,成为资产阶级的思想体系。
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正当理性的命令,他指示任何合乎本性的理性相一致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恶的行为。
自然法建立于人的理性,神也是无法改变的。
格劳秀斯在始终指出:“不可改变的自然发事实上是不会发生任何变化的。
”。
而因为自然法是被所有国家,或者是被相对文明的国家所接受的。
所以,以自然法为真理来建立国际法体系就有了可能。
正如赫西奥德所言,凡是在许多国家中普遍流行的任何看法都必定是某种共同的基础。
除了自然法外,很少能够找到其他任何法律是对所有国家共同适用的,所以自然法本身常常被称作“万国法”。
在笔者看来,格老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对于自然法与国际法的观点是具有开创性的。
首先是人的理性的回归,人是理性的、社会的动物。
人会追求和平的生活,并且有对行为的判断力,这说明人是具有社会性的。
其次是自然法与神学的分道扬镳。
虽然格老秀斯不是无神论者并且他认同上帝的意志也是自然法的来源,但是理性主义的反神学是他的立场。
正如马克思的评价,他是用人的眼光来观察国家,从理性和经验中而不是从神学中引申出国家的自然规律。
最后是对于国际法的论证。
他认为国际法是基于自然法的,是自然法的延伸和补充。
这个观点对于国际法具有奠基意义。
他生活在变革的时代,文艺复兴、宗教改革、主权国家的形成,加上两大社会形态对于国家,民族,宗教的论战还有各种新兴的社会思潮相互交织这一系列的变动让国家,社会,人的思想都处于动荡的状态。
在这样的情况下想要推动国际法的建立就必须在纷繁复杂的思想交锋中找到可以统一的,让不同国家和国民可以凝聚的“点”。
而格老秀斯选择的这个“点”就是自然法。
自然法来自于人,即使人的生存发展环境会不同,但是人对于社会和理性的追求是不变的。
因此,把自然法作为国际法之基是最佳选择。
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对于国际法第二大贡献是对于国家主权的论述。
格老秀斯提出的一些具体的法律规范可能随着时代的进步已经落伍,但是有关国家主权的内容和原则却仍然指导着今日国际法的实施与发展。
国家主权的内容不论是在当时(欧洲战争,威斯特伐利亚体系)还是现在(反对霸权)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时神圣同盟摇摇欲坠,西方世界进入一个民族国家的建构时代,新兴民族遭受着频繁而血腥的内战和对外战争,一阵阵腥风血雨席卷欧洲大陆。
这时对于国家主权与对外关系的关系把握,就成了构建国际关系的重点。
尽管法国思想家让?不丹已经提出过国家主权理论,但是是格老秀斯把它引入了国家关系的领域。
关于国家,格老秀斯否定了国家是按照神的诏合建立起来的理论,而是发展了国家起源的世俗理论。
他认为人们为了巩固相互之间的关系,对抗横暴不法的行为,保障社会的安宁,才联合成国家的。
他对于国家的定义是:国家是自由的人民为了守法、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建立的完善的联盟。
而对于战争,格老秀斯分为了三类:私战,公战及公司混合性战争。
其中的公战就是又拥有主权的人所进行的战争。
合法的战争必定是双方基于国家主权权力进行的,只有国家主权当局才有权决定是否发动战争。
同时,国家主权包含缔约废约,决定战争与和平的权力。
由格老秀斯关于主权的论述可以看出,他强调主权是一国处理内部事务的权力,不受其他人干涉,且对主权的行为规范在对外行使范围内同样不可忽视。
这种思想对于现代社会国际法的发展以及建立世界新秩序都有些重要影响。
反对霸权主义,让第三世界国家在国际事务中有平等的发言权,推进建立和平共处的世界,这些都依赖于对于国家主权的认同与尊重。
三、民法和刑法贡献除了对于国际法的突出贡献以外,《战争与和平法》中还闪现了很多有关民法和刑法的观点,这些观点对于当代民法,刑法的发展都有着借鉴意义。
格劳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有关民法的论述主要集中在第二编,主要内容包括人身和财产的保护,物权以及契约等内容。
格劳秀斯在论证正当战争时提到,发动战争的正当理由是侵害,尽管这种侵害可能没有实际发生,但它却对我们的人身或财产的安全构成了威胁。
他认为剥夺人们已经获得的任何东西就会是一种非正义行为,这也是与自然法原则相适应的。
格劳秀斯还指出如果杀死强盗对保护我们的财产来说是绝对必要的话,那么我们有权杀死强盗。
这个观点虽然在今天看来有些偏激,甚至是残忍,但是却表现了格劳秀斯对于私人财产权和物权的重视和认可。
物权的的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是当代民法的重要内容,对于激励、引导人们积累财产、创造财富,化解权利纷争、利益冲突有重要意义。
格劳秀斯在那个年代能提出有关物权的先进理论,实属不易。
除了物权,还有一些当代中国民法的重要概念,规范和原则在《战争与和平法》中有所体现:(1)格劳秀斯强调契约平等,卖方应该向买方披露商品的瑕疵――合同法中的意思表示瑕疵(欺诈);(2)以欺诈、暴力或不正当的恐吓所获得的契约或允诺,受损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
――合同法中的意思表示瑕疵(受胁迫),合同可撤销、可变更;(3)损害包括言语攻击、诽谤。
――名誉权保护;(4)时间不能阻碍抵押物的赎回;(5)如果缔约方之一在另一协议中负有同样或更多的债务,并且除了当前契约之利加以清偿之前别无他法,那么也是可以进行抵消的――同时履行抗辩权;(6)每一个惩罚都被认为是一项罪行所引起的债,因为违法者承担了北场受害者的义务――债权(侵权之债,违约之债)的追偿。
格劳秀斯的刑法思想主要在“论惩罚”这一章当中体现,涉及的内容主要是刑罚。
虽然格劳秀斯关于刑法的论述还包含着一些“野蛮”的内容,如支持奴隶制。
但是其中的刑法内容已经有了现代刑法的影子。
笔者总结出格老秀斯在书中的观点,并且与刑罚原则和中国现行刑法进行比照:(1)惩罚和罪行之间建立起一种等量关系――罪行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2)正义施加惩罚是要阻止相似的事情发生――刑罚的惩罚,矫正,安抚,威慑,教育功能。
(3)犯罪意图不惩罚――犯意表示和预备犯罪的区别;(4)惩罚的重要性只能用其施加的对象的状态来衡量(受害者的特点)――量刑的原则;(5)主犯或从犯不能以没有帮助或教唆辩护――主犯,从犯,教唆犯;(6)疏忽所引起的损失赔偿――疏忽大意的过失;(7)如果为了危机情势所迫,任何人都可以从他人那里拿走对于维持其生命来说必不可少的东西。
――紧急避险;(8)自卫的情形下杀人免受处罚――正当防卫。
《战争与和平法》毕竟不是民法,刑法的著作,对于这两个方面的讨论比较分散。
但即使这样,这本国际法奠基之作,仍然能看到现代民法,刑法的闪光点。
对于生活在中世纪黎明前夕的格老秀斯来说,这些思想足以证明他的天才。
四、启示和结论当然从格劳秀斯和他的书中我也获得不少启示:(1)痛苦和孤独让人成长。
虽然格老秀斯被誉为神童,但是他的名作确实在颠沛流离的生活中完成的。
这其实我们做学术需要耐得住寂寞,孤独也是一种正能量;(2)真正能够民留青史的杰作使能够看到未来的趋势,开拓新天地的。
一般的著作大多数是在已有的领域进行深挖,而杰作能够跨越时间的现场,对人类历史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开拓出全新的一门学问。
(3)一切法律的诞生和发展都要以人的理性为基础,法律不是对人的禁锢而是积极的引导。
国际法要尊重国家主权,同样国内法要以人为本,这样的良法才能维护世界的和平,促进世界的繁荣。
总之,格老秀斯的心血之作《战争与和平法》是法学发展史上一本不可多得的奇书,它不仅奠定了国际法的基石,而且闪现了民法,刑法等法律的精华,对人类法学的发展和国际关系的调整有着不可磨灭的贡献,同样也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学者。